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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1
各位領導、團員、同志們:
下午好!
下面,我代表共青團五沙村支部第三屆委員會向大會作報告,請予審議。
過去三年的工作回顧
過去三年,我村團支部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結合鎮團委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年教育、文化活動、志愿服務等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F將有關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團組織機構。
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我村努力把加強農村團建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按照《團章》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農村團員發展、管理、團費收繳等工作,加大發展團員和“推優”力度,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實的優秀團員選拔到干部隊伍中來,鞏固擴大團組織隊伍,增強團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另外,為進一步推進我村志愿服務工作規范化、服務范圍擴大化,服務內容多樣化,我村建立了以村黨務工作者、團干部和志愿者“三位一體”組成的班子,負責日常的志愿服務事項。村志愿服務站下設黨員志愿服務隊、五老志愿服務隊、義務巡查隊,開展日常便民服務工作。
二、積極開展青年志愿服務,培養青年團員無私奉獻精神。
1、開展無償獻血活動。為培養和陶冶團員的高尚情操,發揚助人為樂的高尚品質,我村每年定期開展無償獻血活動,吸引大批青年志愿者參加。2014年至2016年,我村參加無償獻血人數65人次。
2、組織青年志愿者開展預防登革熱宣傳活動。我村不定期組織村內黨員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到村內進行積水清理,落戶進行預防登革熱宣傳,加強村民防范意識,創建整潔舒適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3、開展義診活動。為提高本村老人身體素質,我村聯合五六沙衛生站不定期舉辦義診活動,安排本村青年志愿者參與協助。
三、積極開展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動,增強團支部的凝聚力。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不僅僅是文化知識的學習,更是德、智、體、美、勞的全面發展。因此,我村團支部有效利用我村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活躍青少年身心,增強團支部凝聚力。
今后三年的工作設想
農村團建工作任重道遠,今后三年,五沙村團支部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鎮團委交給的工作重點和共青團工作任務,結合我村工作實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做好團支部常規工作。嚴格按照鎮團委工作要求,做好團費收繳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志愿服務宣傳,建立和健全組織建設,加大推優力度,充分發揮團支部作用。
2、積極開展法制教育和禁毒活動。有效利用暑假,組織十幫對象、行為偏差學生、留守兒童等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加強青少年法制意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加強禁毒宣傳,組織青年團員開展了以“遠離,珍愛生命”為主題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并給重點對象落戶宣傳教育等多種形式宣傳的危害性,加強了我村的禁毒工作,提高了村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識毒、防毒、拒毒的思想意識。
3、全面深化青年志愿者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活動,完善青年志愿者服務體系,拓展青年志愿者活動的發動面、參與面和覆蓋面,積極聯系參加團組織的各項志愿者活動。
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2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主流學術界對村委會行政主體地位的觀點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并非是法律實踐中所使用的術語,而是我國行政法理論界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權(表現為行政管理活動),并對行為效果承擔責任的組織。一般認為,只有行政主體所從事的與其行政職能有關的行為,才適用行政訴訟法,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
比照上述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似乎村委會難以一一對號入座:村委會既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復議機關,更不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者派駐機構。似乎只有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即村委會在取得法律、法規授權而代行基層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職權的情況下,村委會才有可能作為行政主體,具備司法審查被告資格,適用行政訴訟法。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村委會幾乎從未被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這也意味著司法實踐界仍堅持認為村委會不應具有行政主體地位。
而在我國行政法理論界,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對于村委會是否具備行政主體地位問題也一般持否定觀點,即,認為村委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不具備司法審查被告的資格,其主要原因是村委會不是行政主體。這種理論認為:首先,村委會不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級政府,也不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行政機關;其次,村委會不是法律、法規授權可以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再次,村委會行使行政機關委托的管理職權時,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具備司法審查被告資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機關,而不是作為受委托機關的村委會;此外,村委會的管理行為未被賦予強制性,村委會對村務的處理貫徹民主原則,在民主原則下實施的行為不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審查制度。
二、村委會行使職權類型及權力來源
村委會的權力來源基礎首先來源于《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明確規定,《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也包含著村委會職權部分的部分內容。在明確村委會職權之前,有必要搞清楚村委會與基層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群眾之間的關系。
(一)村委會與基層人民政府之間的關系
基層人民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系?!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同時,村委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梢姡逦瘯c基層人民政府的關系不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村委會在基層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幫助下,既要落實和貫徹相應的國家政策,也要協助鄉級人民政府實施某些可能會對本村發生行政效果的行政管理活動。
(二)村委會與村民群眾之間的關系
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同時,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由此可見,村委會與村民之間應該是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其實質近似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契約關系。
基于以上分析,概括起來,村委會主要行使兩類職權
一是自治權,即管理村民自治事務。村民自治事務是指《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村委會處理的事務。例如《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2款規定:(村委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也有類似的概括性規定。具體說來,村委會主要管理兩類自治事務:其一,農村公共事務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維護,比如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學校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管理公共衛生,調節民間糾紛,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村內治安等;其二,集體財產的經營與管理,即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維護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等。
二是有限的行政權,即基于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基層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限?;鶎尤嗣裾畬Υ逦瘯墓ぷ鹘o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協助基層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里的協助,主要體現在征收公糧、稅款、鄉鎮統籌等費用,審批宅基地,開具婚姻登記所需證明,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的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方面。以協助審批宅基地為例,村民如果想獲準在宅基地上建房,如果不能獲得村委會的審批同意文件,就不能向鄉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這時,村委會的協助審批行為已經成了審批前置條件,成了事實上的審批行為,這種協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經具有了行政管理性質,完全可以認為是在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權限了。當村民對村委會拒絕出具審批同意文件的行為不服時,如果要訴諸法律,其被告只能是村委會,而不能是鄉政府或鄉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此時,法院在審理時顯然不能適用民事法律關系,只能適用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對村委會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了,這也證明了村委會的這些協助行為已經具有有限行政權的性質。
三、村委會行政主體地位分析
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3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和村民委員會的成立,農村基層社區公共權力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對新型的農村社會秩序和社會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這一新型農村社區組織的出現使得傳統的農村社會組織形式發生巨大的轉變,促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遷,農村社會的這種結構性變遷也正是我國社會轉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問題的角度來研究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許更具有現實意義。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實行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在實際運作中的職能偏離,即其實際行為對于其職能實施本旨的偏離問題。這種偏離有多方面的表現,比如:并非行政機構的村民委員會過多執行行政任務,社區公益職能實施不力;村委會越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村委會及村干部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變村民自治為村委會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對國家政策法規歪曲執行等。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這種偏離不僅對村民自治的制度化發展帶來不良影響,也對農村社會生產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現實危害,有必要研究這一現象產生的結構性原因,從而通過對這種現象的分析發現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中的某些結構瓶頸,并基于此探討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關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問題已經引起了包括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在內的諸多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重視,對于村委會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現有研究主要有兩種思路:“國家與社會”視角和“村干部角色”視角。
“國家與社會”視角的研究僅僅用國家與社會二分的框架來解釋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行為差異或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沖突是不夠的,至少是失之簡單的,忽視了現實中各方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因此不足以解釋村委會行為中存在的問題。比如:村委會的行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會的職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務,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對于鄉鎮的獨立性?村委會在完成各項組織目標時存在著很大的選擇性,那么它在實踐中的行動依據是什么?在大多數時候和大多數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并未表現出立場上的對立和利益上的分離,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更多地也表現出一種若即若離的態勢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會與二者的關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權力合法性來源來解釋?
另一些從微觀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以上宏觀視角研究的不足,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從村干部或農村社區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監護人”的概念概括市場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認為村干部在主觀上也無暇做好村民的監護人,他們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納入國家行政系統,就其本質而言,和普通農民一樣。這使他們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同樣面臨著出路問題。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體資源時,首先考慮的只能是如何為自己謀求到更多的好處,而非是全體村民的利益[1]。從村干部角色角度進行的研究彌補了國家與社會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體生動的解釋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為,但是,這些研究忽視了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存在,只關注村干部的行為。村委會作為一個正式組織具有獨立的行動能力和獨立的組織目標、組織原則。為了獲得更加準確的認識,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本文正是從回答這些問題入手,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者來分析村委會的行動邏輯,以期展現出村干部的個人行動與村委會的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從而對村委會的職能偏離現象提出一個探索性的解釋框架。
二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
在村委會實際工作中,制度規定的職能并不一定能夠得到貫徹執行。歐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會組織法時談到了許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實施的情況,其他一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實施[2]。這其中最為普遍的一種現象是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偏離,這種偏離并不是對制度規定的公然違抗和反對,而是對其策略性執行。在表面看來,各項職能都得到了實施,但實施的實際效果卻是職能內容未能有效貫徹,職能實施的目標未能實現,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會的法律性質為其規定了一組特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村委會職能的核心。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主要是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履行中的偏離。
2.1村委會的權利偏離
就村委會的權利行使來看,其偏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的缺失,即制度規定的權利在職能實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權利的僭越,即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以下分別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權利的偏離。
2.1.1權利的缺失
村委會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其自治權利受到來自鄉鎮政府的侵犯,使其權利發生缺失。一些鄉鎮政府仍然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行政下級或派出機構,仍然習慣于傳統的命令指揮式的管理方式,對村委會工作和村民自治進行行政干預,這特別突出地表現在鄉鎮政府對村委會事務權、財務權、人事權等屬于村委會的自利的非法干預上:
第一,事務權。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鄉鎮政府不尊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權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屬于村莊自身的事務,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村集體經濟收益及使用、分配,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本該由村民會議決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鄉統籌都是由鄉鎮政府決定征繳,統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鄉鎮政府干涉農民生產經營自,即以下達生產任務指標、簽訂經濟發展計劃責任書甚或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強制村委會和農民如何生產、生產什么以及達到什么樣的指標要求。例如,時常見諸媒體的“逼農致富”事件就反映出鄉鎮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體的經濟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嚴重沖突,乃至釀成人員傷亡事件。鄉鎮對村委會的控制在方式上還表現為,鄉鎮黨委(鄉鎮長一般任鄉黨委副書記)通過對村黨支部的有效領導,來間接地“領導”而不僅僅是“指導”村委會。
第二,財務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財務管理。支配村委會的最好辦法,莫過于控制村級公共財政。目前在許多地方實行的“村財鄉管”或“村帳鄉理”辦法就是頗受爭議的現象。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以清理、整頓村級財務,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為名,實行“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級財務管理,最終達到間接支配村委會的目的。從各地的情況來看,鄉鎮經常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一是鄉鎮對村干部的報酬和獎勵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進行間接監控;二是由鄉鎮統一收取鄉村稅費后,向村干部發放工資或獎金,進行直接監控;三是實行“村財鄉管”制度,對村委會財務收支進行全面監控。
第三,人事權。鄉鎮政府越權干涉村級人事安排。為了達到支配或控制村委會的目的,一些地方鄉鎮政府在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競選和投票的各個選舉環節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操縱村民選舉,想方設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選人當選。如果還不能達到目的,他們就以各種理由否定村民選舉的結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選舉,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會主任和村委會其他干部。從筆者實地調研的兩個村的情況來看,在村委會選舉中也都存在著鄉鎮政府的影響和作用。除了影響和控制村委會選舉之外,鄉鎮政府干涉村委會人事權的另一個做法是對于自己不滿意的民選‘村官’直接非法罷免。
2.1.2權利的僭越
村委會權利行使中的偏離還表現為權利的僭越,即村委會在職能實施中超出制度規定范圍行使權利,也就是越權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以及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1.村委會僭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边@就是說,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自治的權利機構,村委會是村民實行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二者的關系首先體現在:一是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重要問題由村民會議決定,而不是由村委會決定。對于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3]。關于需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具體事項,村組法也做了規定。另外,村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庇纱丝梢?,村民代表會議是特殊情況下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其行使的權利來自村民會議的授權。所以,總地來說,關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利在村民會議,至少應該在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而不在村民委員會。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村委會時常僭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形成虛置村民會議的局面,
這種現象被一些學者稱為“村委會自治”[4],有的實際上就是少數村干部的自治,其實質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權利。
2.村委會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
依照制度規定,村委會具有一定的經濟職能,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并不具有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村級組織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這種權利,而村委會依法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在當前的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常常僭越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權,直接參與和從事經濟活動。
在農村改革前,既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基層經濟組織,成為“政社合一”的組織,而體制下的生產大隊也同時具有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雙重身份,因而是農村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與此不同,農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體制被打破,鄉鎮政府只作為基層政權組織,而村委會也只是農村社區組織,并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資格,農村的基本經濟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農民個人以及其他經濟實體。但有一點是村委會與生產大隊的相同之處,即掌握村莊公共資源的控制權。與生產大隊相比,雖然由于農戶自利的增加,村委會所控制的資源范圍有所縮小,但作為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執行機構,村委會仍然有管理村莊公共資源的合法身份,從而對這些資源享有實際控制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改革后經濟市場化的背景下,村委會的這種村莊公共資源控制權為其直接參與市場活動提供了便利,而社會主體的逐利化傾向又使得村委會及其干部具有了從事牟利活動的沖動,兩方面情況結合的后果是村委會自覺地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到市場活動中。雖然,在基層組織體系中幾乎各村都有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但人事上幾乎都與村委會和村黨支部高度重合,并沒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擔憂。這種組織結構的后果是實際工作中集體經濟組織被虛置,經濟活動由村兩委越俎代庖。村經濟合作社實際上沒有獨立的機構和活動,需要由經濟合作社從事的活動均由村兩委相關人員直接從事。村委會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認同的。對于上級而言,只要地方經濟能得到發展,村委會的經濟活動主體資格問題并不重要,實際上像韓村河、華西村、等所謂“超級村莊”那種將村莊社區組織當作經濟組織運做的模式已經被作為先進典型。對于村民而言,只要經濟活動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多的福利,也不會追究村委會的行為是否越權,只有當經營受挫,公共資源縮水,自己利益受損時才會表示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運用村莊公共資源進行經營的經濟活動是受到鼓勵的。
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雖然出于自我生存與發展的沖動,但實際上卻極大地損害了其職能的有效實施。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如同企業家角色一樣,對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機會和收入);另一方面,則與其他經濟行動者形成利益競爭乃至沖突關系(例如資源、資金、機會和市場控制權的競爭)”[5]。
第一個方面的后果只有經濟活動不斷成功才會實現,但經濟活動是具有極大風險的,一旦失敗,不但這種經濟上的好處不能實現,還會帶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雙重不利后果,即村莊公共資源受到損失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受到質疑。因為,村委會從事經濟活動時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代表,可以無償或象征性地有償使用村莊公共資源,比如土地、資金,而這些都不是村委會運用市場信譽和償還能力獲得的,而是憑借其特殊身份獲得的。這種情況下村委會的經濟活動的責任轉嫁給了村民大眾,使得公共資源容易損失,而一旦公共資源受到損失,村委會作為社區公共權威的正當性將受到村民的質疑。第二個方面的后果總是存在的,即使村委會的經營活動很成功,而且越是這樣,這種與其他經濟行動者的沖突越深。這還是因為村委會與一般經濟行動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權威身份使得其可以無償或象征性有償使用公共資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獲取、社會關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經濟行動者更有利的條件,從而在經濟競爭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關系。并且,作為公共權威的身份與作為市場競爭者的身份是內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質是非贏利的,而后者則是最大限度地牟利?;谶@樣的原因,村委會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將會有損其公共性?,F實中,這種損害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村莊公共職位的功利化,這種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級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級治理的公司化傾向在經濟發達的村莊表現得由為突出,這時往往村支書或村主任出任村集體最大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而村莊公共事務也成為了企業內部的行政事務,其管理方式也相應地成為了企業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現為,干部職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遷機會或地位聲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職位獲得經濟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別是村集體經濟資源較豐富的村,村干部競選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職位可以控制村莊公共資源,從而可以為自己和家人謀取更多的物質利益。
2.2村委會的義務偏離
村委會職能一方面通過其各項權利體現出來,另一方面通過其作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義務體現出來。村委會的義務,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務和政務兩部分。村務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莊公共事務;政務是上級政府下派給鄉鎮政府的任務延伸到村一級的事務[6]。從村委會的性質來看,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的義務應該首先體現自治性,因此其主要義務應該是與村民公共利益緊密相關的村務。這一點已經體現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屬于村務范疇的事務,而對于鄉鎮政府的政務,村委會的義務只是協助開展工作。但是,從村民自治實踐情況來看,村委會日常工作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其自治性,其作為自治組織所應履行的義務沒有得到有效履行。這種情況表現在相反相承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另一個方面是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2.2.1村委會過度代行政務
實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鄉鎮政府仍然將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腿”,村委會更像是鄉鎮政府的下派機構而不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日常的主要任務成了完成鄉鎮政府下派的政務,用老百姓總結的話來說是“催糧派款,刮宮引產”;相反,本來屬于其主要任務的村務卻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廢了[7]。有的研究者將這種現象總結為村委會的“附屬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會實際工作中過度代行政務的問題。
對于鄉鎮政府下派的任務,村干部也很為難,一方面不能違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過多的任務也成了村干部的負擔,特別是一些完成起來有困難的任務,而往往越是困難的任務鄉鎮越是需要村級組織的協助,因此對村干部的壓力越大。這種情況下,鄉鎮為了增加對村干部的控制,使他們更加積極地完成鄉鎮下達的任務以及更自覺地按照鄉鎮的意志辦事,鄉鎮政府往往通過控制村委會的財務權并將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任務情況掛鉤的辦法。由鄉鎮決定發放報酬的數量與結構,鄉鎮的事情就好辦了。當鄉鎮有求于村一級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時候,鄉鎮的結構報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鄉鎮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難度時,鄉鎮便將村干部應得報酬與其完成工作情況掛鉤,有些村干部某項任務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這項工作的結構報酬。村與村之間干部報酬的差距就拉開了[9]。
2.2.2村委會對村務的忽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的核心任務應該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與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但是,村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鄉鎮下派的各項任務,過度代行政務,其結果便是,在另一個方面,村委會對于本該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務的忽略甚至是荒廢。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問題:村莊公益事業辦理不力;對村民利益表達缺乏關心。以下分別對這兩個問題加以說明。
1關于村莊公益事業
關于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目前的研究多是從經濟的視角考慮問題,其基本思路是將村莊公益的困境歸于經濟上的匱乏,從而在這個基礎上認為,只要有了資金充分投入,萬事大吉。但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為什么擁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沒有給村莊帶來公益?為什么(相對于從前)經濟發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體的公益事業卻荒廢了?這就及到涉另一個“錢”以外的與錢多錢少同樣重要甚至某些時候更為重要的問題,即村莊公共組織對公益事業的關心程度以及對現有公益資源的動員能力的問題。這顯然已經不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政治社會問題。從這一視角來看村莊公益事業的問題不難看出這樣兩類現象:一是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應有的關心,二是村委會對于現有的村莊公益資源缺乏足夠的動員能力。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時候是互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缺乏關心,必然導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損失,削弱村民對于村干部和村委會的信任,這又必然會削弱村委會對于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會缺乏對村莊資源的動員能力,對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業成為一項十分費力的工作,在當前村干部任務繁重(主要是鄉鎮下派的任務)的情況下,這又會降低村干部對于村莊公益事業的熱情。
這種情況下,沒有外來的壓力或幫助,村委會很難自覺地提供公益事業供給,所謂的外來壓力主要是鄉鎮下達的關于公益事業達標的任務,而外來幫助包括政府部門或村莊以外的其他組織提供的資金、技術、規劃、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現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莊公益事業是靠外力啟動的,村莊內部的資源動員能力并未得到增強,村干部也并未培養起承擔公益事業組織任務的自覺,而一旦外力撤除,村莊公益事業又將面臨困境。在這種外力啟動的村莊公益事業中,村委會并沒有成功扮演其應有的角色,也沒有通過組織公益事業提高其資源動員能力和組織公益事業的熱情,村民與村干部的信任關系也沒能通過這樣的機會得到增強。很多學者也對這種“輸血式”的村莊公益供給方法和“外援式”發展模式的弊端給予重視[10],并認為這是造成目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關于村民利益表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委會有義務調解民間糾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委會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應通過村委會得到表達和實現,是否為村民利益著想,能否為村民利益說話、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認可的主要標準。然而,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委會對村民利益缺乏關心的現象仍然很多,被設計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并沒有起到維護村民權益的作用,有的時候,它的現實作用甚至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當然,在本村與其他村發生山嶺、土地所有權以及其他資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與沖突的時候,村委會一般還是會與村民同心協力地一起維護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國家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發生矛盾,如遇到縣、鄉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征地等情況,村委會往往站在國家、政府一邊,反過來壓制村民的不滿,勸說甚或幫助政府強制他們服從,而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村委會并不十分關心。當然,有的時候、有的地方的村委會也會為村民說幾句好話,爭取一點利益,個別村委會甚至會做得更好。
三對村委會職能偏離現象的解釋
3.1村干部的行動與村委會職能的實施
要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現象做出解釋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會職能得以實施的基本過程,即村委會作為一個組織的集體行動是如何產生的。應該關注村委會的集體行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動原則是什么?村干部的行為是如何影響村委會的行動的?
3.1.1村委會“法人行動”的實現
本文解釋村委會的行動的研究策略是將村委會看成一個獨立的行動主體,并通過考察村干部個人行動與村委會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找出村委會集體行動的產生機制。對于這樣的研究策略,科爾曼的“法人行動理論”是一個十分合適的理論工具,這一理論正是關于個體行動與由這些個體組成的集體的行動之間關系的理論。法人行動理論認為,法人是通過自然人將其權利轉讓給一個共同的權威機構而形成的,法人行動的目的是為這些自然人獲取共同利益,現代法人行動者具有這樣一些特征:它由職位所組成;它擁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對自己的整體行動負法律責任(科爾曼,1999)。根據法人行動理論,一個基本的法人行動系統是由一個委托人和一個人組成的統一的行動單位,其中作為委托人的行動者追求自身利益時有足夠的資源而無適當的能力便要盡力尋找具有相當技術與能力的其他行動者作為人為自己服務并以支付報酬為交換手段。
實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員會正是一個現代法人行動者,村民通過民主選舉將一部分權利轉讓給村委會,村委會的宗旨是為維護和增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會是依法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組織,它由村委會主任等一系列職位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成法》,村委會擁有一組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村民自治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資源;在法律上,村委會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對其組織行為負法律責任。實際上,村委會是另一個法人行動系統中的人,這個法人行動系統是村民會議,它由委托人--全體村民,人--村民委員會結合而成,而村委會又作為委托人其權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職位上,由這些職位的擔當者即村干部。
村委會的職能如何能夠落實到村干部的行動中呢?這一點是由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的身份作為法律保證的。這一特殊身份的意義在于作為人的村干部與其委托人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實行村民自治后,從法律上看,村委會的權威關系通過村民選舉行為自愿授予。實際中,村委會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為,如上級政府倡導、指導,甚至提各主要職位的候選人,但畢竟村民有了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罷免權,這樣就在村民與村干部建立了一種共同的權威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作為委托人的村民在沒有附帶任何報酬的情況下轉讓自己對行動的控制權,期望作為人的村干部給自己帶來好處,作為人的村干部的行動目的即是維護和增進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這是人的法定義務?;诖迕衽c村干部的共同權威關系,村干部有其作為人的利益、規則與資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為而從委托人那得到的報酬;規則包括各種法律、法規中對村干部行為的規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資源既包括作為委托人的村民轉讓給村干部的那部分權利資源,也包括由此帶來的對村莊公共物質資源的控制權和支配權。所有這些要素,包括共同權威關系,人的利益,規則和資源共同構成了作為人的村干部行動的結構性要素,正是這些結構性要素規定了村干部行動的適當性。村干部的這種身份規定其應該通過自己的工作實施村委會的各項職能,并且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資源。
3.1.2村干部個人行動在村委會“法人行動”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動者是一種無形實體,其行動意志需要通過其人的行動得以實現,為此必須把使用法人資源的權利置于人手中,即將其資源托付給法人職位占有者,集中的資源是法人行動者擁有權力與效率的基礎。這樣,在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力從資源所有者的手中轉移并集中到法人資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為全體村民共有的對村莊公共資源(包括物質資源、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的處置權轉移到村委會的各個管理職位中去,并最終由占據這些管理職位的村干部掌握。雖然村干部的這些權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約的,但這里所說的能夠制約村干部的村民是作為整體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數,而對于作為個體的村民而言,村干部顯然獲得了更多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村干部處于一種相對特殊的地位。
作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中的這種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法人行動”的結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雖然法人行動屬于系統行動,其行動決策是集體意志的體現,應該代表著集體成員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會法人行動產生的集體決策過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對單個村民要大得多。因為,法人行動的決策基礎是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利益[11]。而在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與交換各方的談判實力分不開的,這種談判實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資源及其相對價值決定的[12]。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交換活動中,村干部顯然占有了更多的有價值的資源,因此具有相對于普通村民來說更強的談判實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響到村委會的集體決策。比如,村干部著村莊公共福利分配的權利以及其他物質資源處置的權利,便有條件以此來交換村民對其的支持與服從,這也正是現實中很多地方農村出現家長式領導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需要集體討論或征求村民的意見,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權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莊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從而為其個人意志尋找正當性,并以組織或集體的名義對抗和壓制反對者,比較容易使其主張在集體決策中體現。
3.2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為
鑒于村干部的個人行動對于村委會職能實施的特殊重要意義,村干部是否能夠在其工作中自覺保證村委會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就顯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村干部個人行動的策略是怎樣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覺地執行相關制度規定還是相反?其行動依據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為的基本原則
村干部作為一般理性行動者,其行動的基本原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構成,包括物質的、精神的、社會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個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質條件的改善,其個人以及家人同鄉親們的友好關系,村民的支持與尊敬,該村在與其他村的比較中獲得更高的評價和更好的聲譽等都屬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這些構成利益的各種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認知體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據則是村干部對各種需要和偏好的判斷。也就是說,只有被行動者所認識到的利益才會對其行動起作用,被其認為更重要的利益對其行動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對于一個更看重個人物質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物質利益;對于一個更看重村民支持與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村民的支持與尊敬;對于一個更看重上級領導認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動的基本原則將是最大限度地獲得上級領導的認同。當然,個人對自己利益的認知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因具體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動是為達到一定目的而通過人際交往或社會交換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性行動,這種行動需要理性的考慮(或計算)對其目的有影響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權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斷理性與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標準,而是要行動者的眼光來衡量。村干部的這種理性行動服從規則和資源等結構性要素的制約。但同時,村干部也具有能動作用,這種能動作用一方面表現在具有認知能力和選擇能力,可以對其行動情境做出判斷并提出適當的行動策略;另一方面表現在行動者可以反思性地監管自己的行為,即可以通過對其行為后果的判斷形成新的行動決策。這里所說的后果大概分為獎勵和懲罰兩種。村干部會根據后果來肯定、否定或是矯正其行動策略,而其判斷的依據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認為嚴格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實施的制度的行動會受到獎勵,就會強化他的這種行動,相反則會對這種行動進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認為其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為自己帶來利益而不會受到懲罰,或是其獲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價,就會鼓勵他繼續違反規定;如果村干部認為對制度變通執行會更有利于自己,則會尋求變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為與村委會的職能偏離
總地來看,作為理性行動者,村干部在村委會職能實施過程中采取的行動策略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從職能實施的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選擇性實施;二是從職能實施的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是被變通性實施。
(一)從內容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選擇性實施。
實際上,在目前村委會職能實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執行相關制度,也不是完全實施各項制度,準確地說,村干部是對村委會職能選擇性實施。為什么村干部有時是恪守職責的人,有時卻又是藐視規則的投機者?實際上這種現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為造成的。其行為依據主要有兩點:
第一,村干部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有幫助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具有較高的積極性;相反對于那些對村干部實現自身利益會有阻礙的職能內容,村干部就不會太積極,甚至會千方百計阻礙這些職能的實施。當然,具體是對其利益有利還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斷來衡量。而且這還與彼時彼地的具體情境有關。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對鄉鎮下派的任務不敢怠慢,與鄉鎮政府掌握著村干部的工資分配權有關。村干部的報酬與其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相掛鉤,完成情況好可以受到額外獎勵,完成情況不好則會被扣發部分工資。這種情況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經詳細說明過。正是通過這種辦法,鄉鎮政府成功地將村干部的物質利益與其工作內容緊密聯系起來,因此村干部在村務與政務之間選擇時會更加積極地完成政務而忽略村務。這里所舉的只是一個事例,類似的利益激勵任務還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對制度強硬程度和明確程度的判斷。就是說對于那些具有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較容易努力執行;相反,對于那些缺乏嚴格監督機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確考核辦法的制度,村干部則缺乏執行的積極性。比如,鄉鎮政府與村干部簽訂了責任書的內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覺完成。這種責任書每一條指標都有數字標準。這種明確的指標促進了村干部對上級任務的完成。相反,村干部與村民之間一般都沒有類似于這樣的責任書,鄉鎮的責任書一般也不會有村務內容,這也就難怪他們忙于鄉鎮下派的政務而疏忽村務了。
(二)從方式來看,村委會的職能被變通性實施。
這里所謂變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對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會明確反對執行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相反較為普遍的情況倒是會利用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依據;二是轉化,即村干部對于那些他們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制度往往會運用一定轉化技術,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實施,實際上卻使制度變質。
先說第一個方面,村干部對待各項有關村委會職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會是對抗性的,即便是對那些他們很不愿意執行的制度,他們知道制度具有正當性,如果反對則自己的行動將缺乏合法性,他們知道這樣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這些制度作為其行動合法性的理由,特別是以國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現的制度。無論其行動在實質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會為其行動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稱,這樣他們便可使自己在道義上處于有利位置。
再說第二個方面,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實一直以來基層干部對于那些不愿意執行卻又不得不執行的上級政策都是采取陽奉陰違的對策。比如,關于農民負擔問題,國家制定了嚴格制度,有明確的指標限制,但基層干部往往通過夸大虛報農民的收入來掩蓋過多的收費,或是在上級來檢查時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蒙騙檢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中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須召開村民會議決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會議替代村民會議,而在“村民代表”人數和人選上村干部又可以進行變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這種變通策略的原則仍然是對自身利益的判斷,他們總是傾向于使制度執行朝著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轉化。假如對自己有利,他們會把一條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經濟增長,變成為一條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費性的投資和壓榨的加重合法化,還會想方設法在收取合理稅收的時候搭便車加收許多不合理的費,并且這些不合理的費往往比合理稅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動的“自由”政治空間
從上一節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會職能實施中的偏離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為的結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是如何成為可能的,也就是說,村干部行動中所面臨的環境為其策略行為提供了怎樣的“自由”政治空間?這里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借用了楊善華的概念[13],楊善華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個人或社區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楊善華那里,“自由”政治空間的概念主要是針對認為在1949年以后的中國,國家已經能夠完全深入農村社會基層,國家意志可以在農村社會完全貫徹的觀點提出的,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對來自上級的壓力時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說的“自由”政治空間與此稍有不同,這種不同的前提是,實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改變的情況下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來自村民的壓力增加。這種情況下,“自由”政治空間是指村干部面臨來自村莊內部和國家的雙重壓力時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實際上,這里的“自由”政治空間是村委會職能偏離的重要結構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莊政治結構中存在著的問題。聯系村干部作為村委會法人行動者人所面臨的內外關系來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權威關系中,人以實現法人行動者的某一目標為委托人帶來某種利益,以此與委托人進行交換,獲得職位權利與報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對法人資源的控制權,在交換中處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現過度要價。在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人的過度要價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獲得或轉讓村辦企業承包權、壟斷對外聯系、無限期連任、村民的敬畏和順從等。在村委會這種共同權威系統中,人獲得權利的條件是他必須為社區創造福利,而人得到的報酬往往不是經濟報酬(村干部津貼并不多),而是職位賦予的各種非經濟權利:諸如連任、信任、權威、上級獎勵、外部社會關系等。這些非經濟權利有的不能與職位分離,如權威;可以與職位分離的又不能與人本人分離,如榮譽、信任、聲望、關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種心理:把非經濟權利轉換成經濟權利。優先占有集體企業承包權、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現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設計中,為了防止村干部的權利過大帶來的腐敗行為,村民有權監督村干部的行為。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村民很難有效監督村干部,這就突顯出村務公開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務公開的實際執行效果并不能令人樂觀。很多地方的村務公開僅僅是一種形式,往往是到年終或上級檢查前,村干部將財務帳目公布于布告欄中就算村務公開了。這種村務公開操作辦法的弊端很明顯:一是內容過于簡單,僅從公布的數字是看不出問題的。二是公開方式有弊端,村務公開不僅僅是村務公布,應該是村民能夠了解到村務決策和執行中的每一個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環節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結果。因此,村務公開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參與,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參與到決策和村務執行的重要環節中。這又引出第三個弊端,周期過長。村務一年才公開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長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問題已經無從查證,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開制度與重大村務及時公開相結合的辦法。當然,公開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參與,比如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村務公開還只是村民對村干部進行民主監督的一個方面,其它方面的監督更是薄弱,這樣一來,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仍然會出現人權利過大的問題。
3.3.2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對村干部的監督,除了來自村民以外,還來自國家,即黨和政府(主要是鄉鎮)對村干部的監督。雖然實行農村改革后村干部獲得了更多的自,國家對村干部的制約相對減弱,但國家仍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對村干部進行一定監督。但是,這種監督同樣遇到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國家很難通曉村莊中的事務,很難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為,也正因為上級監督的困難,國家才會積極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過村民的監督制約村干部的行為。因此,對村干部而言,來自國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僅如此,鄉鎮對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問題。就目的而言,鄉鎮的控制主要是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為自己完成任務,而不是杜絕村干部的不當行為,只要這種不當行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門的注意。這種目的性影響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過與村干部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加強控制。這里面的弊端是,責任書只能對可以量化的事物進行控制,主要是經濟指標,而很多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物由于無法量化就不在責任書的內容里。并且,責任書使得村干部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簡化為一種經紀關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國家提取農村資源的工具,成為國家在農村的經紀人。這種情況下上級只會關心任務完成的結果而對于村干部完成任務的過程不感興趣,即使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上級一般也會容忍,這種容忍就鼓勵了村干部的不當行為。
最后,在當前鄉鎮干部也普遍實行責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這種經紀身份使得他們與鄉鎮干部之間建立起一種微妙的個人關系。當前基層政府財政包干的情況下,鄉鎮干部普遍有任務在身,而他們要順利完成任務離不開村干部的幫助。特別是包村干部,與領導簽了責任書,他所包的村完成鄉鎮任務的情況與他本人的收益掛鉤,他們與村干部關系好壞會影響到村干部完成任務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對于鄉鎮干部而言,他首先擔心村干部不肯賣力完成任務,至于村干部的其他過失,只要不出大亂子,他就不甚關心。另一方面,對于村干部而言,通過鄉鎮干部可以獲得政府的支持,可以發展與村莊以外的社會關系,從而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這樣,村干部與鄉鎮干部特別是包村干部之間很容易產生一種“人情”關系,雙方基于這種“人情”關系交換各自所需而對方擁有的資源。在這種“人情”關系是一種非正式關系,在這種關系下,鄉鎮干部會把默許村干部在執行制度時的某些無損大局的越軌行為作為鞏固和發展這種“人情”關系的必要成本,從而鼓勵了村干部偏離制度的行為。最后,這種“人情”關系使得國家對村干部的監督發生異化,并且這種關系會造就跨越鄉村兩級的利益集團,這種利益集團的形成則會進一步增加國家和村民監督鄉村干部的難度。
總地來說,村委會法人行動者內部權威關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為村干部的策略行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間。版權所有
四結論
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4
一、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強化工作機制。
為確保順利開展這次的城鄉低保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我鄉成立了以由鄉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聯村責任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以加強對此次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落實主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的運行機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責任人。
在4月9日召開動員會議,全面安排部署了各階段工作,明確了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一是清查低保對象是否準確。查看保障對象是否符合條件,是否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與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的評估情況確定低保對象;查看有無“人情?!?、“關系?!薄ⅰ捌床饝舯!?、“土政策?!钡痊F象,是否做到該保的一個不漏,不該保的一個不保。二是清查操作程序是否規范。查看是否堅持個人申請、村委會評議等工作程序,對評議、評審、審批情況是否進行“三榜公示”,公示的內容是否全面,公布的位置是否醒目,是否存在“隱瞞不報”現象。三是清查資金發放是否到位。查看保障對象的低保金是否落實到位,有無滯留、挪用、擠占、套取低保金行為,是否出現鄉、村、組干部以各種手段欺騙、控制低保對象,冒領、重分其低保金的行為。四是明確重點清理情況。
城鄉低保重點核查及清理或調整的有以下幾種對象:一是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兩輪和三輪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和大型農機具;二是開店辦廠,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三是家庭成員中有領取養老金或失業保險金,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四是重復享受對象。
農村低保重點清除村干部違規享受及“關系?!薄ⅰ捌床饝舯!?、“土政策?!钡冗`規享受低保的情況,重點防止以下現象出現:一是低保金實行二次再分配;二是低保存折扣留在村干部手中;三是村級統一將低保資金用于公益事業。
(二)狠抓政策宣傳,增強低保評定的公開性。
各村利用公務欄設立板報、墻報、低保政策宣傳欄以及懸掛張貼橫幅、標語等形式、召開院戶會、群眾會議等形式,廣泛宣傳城鄉低保政策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努力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群眾認識水平。我鄉堅持以會代訓的形式對全鄉村社干部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基層低保管理人員“以民為本”的宗旨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責任意識,有力保障低保政策的貫徹落實。
(三)加強動態管理,做到五“堅持”四“全部”。
一是堅持民主評議制度。我鄉所有村都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團和監督小組,并長期公示。民主評議團和監督小組由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村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人組成,經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民主評議會議由村委會主持,鄉駐村干部全程參與。民主評議會當場曬貧、議貧,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票決,當場唱票,當場宣布投票結果。二是堅持逢進必查制度。凡是新增對象、來信來訪的對象,鄉對每一戶都要經過詳細調查核實,堅持村、鄉、社三級層層入戶核實,符合政策條件,才準予納入,入戶率達到100%。三是堅持三榜公示制度。申請享受低保待遇,在社報村委會前公示,村報鄉鎮人民政府前公示,鄉人民政府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前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申請低保戶主姓名、救助人數、擬定(核定)補助金額等,并拍照存檔。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通過公示,接受群眾評議,接受社會監督,實現“陽光操作”,有效杜絕了人情保、關系保和魚目混珠的現象。四是堅持定期審查制度。我鄉農村低保實行年審制度,由鄉人民政府按期開展集中年審。享受對象以戶為單位親自主動到鄉人民政府或村委會申請家庭收入、人員變動等狀況。在調查時,根據低保對象家庭成員就業、收入變化等情況,對照我縣城鄉低保標準,做好低保金的增減調整,對已達到和超過低保標準的對象應及時辦理退保手續。五是堅持公益勞動制度。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當參加村社的公益勞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由村委會統一組織,參加環保、綠化等公益勞動,讓低保對象在享受政策的同時,回報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生活的自信心。
截止今年7月底,全鄉共清退城鄉低保對象172戶356人,其中農村低保對象170戶349人,停發城市低保2戶7人,新增城鄉低保對象126戶250人,其中農村低保對象125戶249人,城市低保1戶1人,繼續享受221戶450人,其中農村低保對象209戶419人,城市低保12戶31人,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真正讓資金落實到困難群眾身上。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5
各位領導、姐妹們:
今天能在這里和在座的各位交流工作,是我的一大榮幸,同時也是本人向大家虛心學習的好機會,發言如有不到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婦女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3年來,三合村婦委會在鎮黨委及上級婦聯的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繼續貫徹“一手抓建設,一手抓發展”的工作方針,圍繞鎮婦聯和鎮黨委的工作部署,結合實際,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定信心、開拓創新、團結奮進,積極應對新形勢,明確新任務,迎接新挑戰,著重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以理論學習為導向,加強政治思想教育。
第一,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3年來,我村婦代會堅持采取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在廣大婦女中組織開展“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通過學教活動,廣大婦女深刻認識到只有深入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婦女工作與時俱進,更加有效地履行新時期婦女組織的職能作用,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做出更大貢獻;第二,積極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婦女同志進一步領會和掌握《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思想內涵,使《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深入民心;第三,學習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提高了我村婦女參政議政的自覺性,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工作的發展。通過這些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拓展了思路,開闊了視野,增強了婦女組織的號召力,進一步提高了我村女同志的思想認識,為她們的健康成長鋪平了道路。
二、以組織活動為載體,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1.以“四自”教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實施“女性素質工程”。進一步弘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通過宣傳媒體及時宣傳報道“四自”教育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引導婦女樹立自主意識和發展意識,強化學習意識,積極引導廣大婦女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使學習成為廣大婦女的發展需求和自覺行動,使婦女的綜合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
2.提高自身素質維護婦女權益
為了引導廣大婦女不斷適應時代要求,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塑造新時代女性的新形象,我們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刻苦鉆研日常事務,在平時的工作中不斷地摸索,每月進行一次政治學習,每星期一次事務通報會,從而提高了工作協調能力。婦代會還利用陣地組織宣傳,經常地組織婦女骨干認真學習、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提高廣大婦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利用黑板報、宣傳櫥窗、知識競賽、VCD錄像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
三、積極開展愛心奉獻、捐資助學活動。
年初,在我村婦代會的牽頭協調下,縣婦聯對我村的婦女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幫扶,決定每年資助我村4名貧困小學生。今年10月,縣婦聯了解到我村78歲的女黨員魯必珍同志因兒子車禍去世,極度傷心,于是主動到女黨員魯必珍同志家中進行慰問,送去了慰問金,使魯必珍老人感受到了組織的溫暖。
四、積極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巾幗英雄評比活動
幾年來,村委把“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與深入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結合起來,突出思想道德教育內涵,在廣大婦女中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積極參與“賢內助”、“家家樂”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各具特色的活動。促進家庭成員素質的提高,為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2004年我們以良村創建四在農家為契機,在良村組織評選出10戶五好文明家庭。為我村的婦女工作奠定了扎實良好的基礎。
五、利用遠程教育資源,提高我村婦女經濟致富的能力
村委會工作報告范文6
關鍵詞:援疆建設富民安居村莊建設麥蓋提縣地方特色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新疆是我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點地區,是西北的戰略屏障,是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按照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工作報告中“堅持民生優先、群眾第一,全力抓好安居富民、定居興牧和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設”的要求,“富民安居工程”已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列為優先發展的工程,是當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十二五”期間,新疆自治區將整合農村抗震安居、危房改造等各類農房建設項目,力爭完成150萬戶安居富民工程。
富民安居背景下村莊建設的目標
2.1富民目標
立足實際情況,在國家、自治區和對口援助省市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大幅度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加快發展庭院經濟,提升傳統手工業,發展特色林果業、種植業、養殖業、設施農業等農民增收措施,增強造血功能,提高生活品質,真正實現富民目標,力爭10年內全面實現小康社會。
2.2安居目標
全區農牧民總體上實現戶均住房面積80m2以上,房屋抗震節能,廚、衛功能齊全,生產設施齊備,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生活質量大幅提高。實現過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有資產、有家業、有就業,逐步走向富裕、走向現代文明。
麥蓋提縣村莊建設規劃項目概況
3.1 麥蓋提縣概況
麥蓋提縣位于新疆西南部、喀什市東部,地處塔里木盆地西南邊緣、葉爾羌河中游,是毗鄰葉爾羌河中游的一顆明珠,素有“瀚海綠洲”的美稱??偯娣e為1.52萬平方公里,總人口21萬人??h人民政府駐麥蓋提鎮,距喀什市175公里(圖1)。
圖1 麥蓋提縣區位圖
3.2 現狀問題分析
通過對麥蓋提縣三鄉51個村的現場調研和問卷調查分析,現階段村莊建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3.2.1自然村數量多,但規模普遍較小
長期以來,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方式,使土地形成了“居民點+責任田”的相對封閉的不規則單元,居住分散化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農戶習慣于以自然院落的形式分散居住,形成了住宅“滿天星”式的分布格局。且由于自然村落小而散,近年來各級組織雖然投入了大量資金,但離通組達戶的農民愿望相距甚遠。
3.2.2宅基地面積大,占用土地多
農宅空間布局分散,建筑質量差,村莊建設用地通常包括住宅占地、堆場、畜圈、倉庫、廁所、沼氣池等,其范圍大大超出了戶均建設用地標準,利用率低,土地沒有得到良好的利用。
3.2.3基礎設施不足
村內無任何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村民的生活污水主要靠隨意潑灑,然后下滲或蒸發,生活垃圾缺乏管理,影響村莊環境;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需進一步完善。
3.2.4開放空間不足
在村委會所在小隊之外的居住聚集點,公共開放空間較為缺乏,如公園、廣場、健身場所等,不利于村民休閑文化活動的開展,同時也不利于吸引外來人口在此定居。
規劃建設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顯著,新農村在建設內容、重點、模式和方式上都不盡相同。今年新一輪援疆重點為“富民安居”等民生工程。
4.1現狀調研
現狀村莊布局特征可以概括為“大分散小聚居”,主要形式有:以道路、水渠為主線,呈“一”字式排布;以道路為中軸線,呈“非”字式排布;以歷史形成的原宅基為中心的小型的組團式散落群居(圖2)。
分散分布的居民點院落之間相隔較遠,中間隔以農田和林地,居住片區周邊即是耕地,便于就近耕作。每個村民小組約有1-2個清真寺,作為村民公共活動場所。
4.2建設類型分析
規劃依據延續原有村莊的空間格局、保持耕作距離適中、配置基礎設施最經濟的原則,在原有基礎上,與村莊的社會網絡、道路系統、空間形態等良好銜接,選擇居民相對集中的區域集中建設,避免無序蔓延,盡量形成團塊狀緊湊布局。根據現狀居民點分布特征,規劃將村莊分為兩種建設類型:
4.2.1 集中建設
由于現狀民宅主要沿村莊道路、水渠等線形分布,規劃在保留現狀已建(在建)富民安居房及公共設施的基礎上,對村委會附近的住宅進行原址新建或改建,保持其原有的布局形式。將距離村委會較遠、建筑質量差、且小于50戶的居民小隊集中遷建在村委會周邊,形成相對集中的布局形態(圖3-圖4)。
圖3代爾瓦孜庫木村圖4喀贊庫勒村
4.2.2 分組團建設
現狀部分村民以小隊形式成組團式散落群居,小隊之間距離較遠。規劃在考慮耕作半徑等前提下,分組團集中安置:一是選擇村委會周邊住宅用地作為村莊中心,形成中心組團,中心組團考慮周邊零散住戶搬遷及遠期發展預留;二是保留現狀居民50戶以上的小隊作為居住組團,組團內僅考慮本小隊現狀戶數改建,不擴建用地。規劃新建住宅主要結合現狀已建(在建)富民安居房集中布局,同時配備完善的公共設施與基礎設施,提高村莊的環境品質,改善村民的生活條件(圖5)。
4.3突出民族風貌,改善居住環境
4.3.1 院落布局
考慮當地居民生活方式,依據現代美學元素,做好住宅院落設計。按照村民一戶一院的居住方式,分清動、靜,劃分污、潔,使活動有序而分層次,合理妥帖地安排院落的空間布局。院落布置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居住與庭院經濟相結合,做到人畜分離;且考慮到當地居住習慣,在院落中設置葡萄架、菜地、種植區、生產區等多種功能區;新建院落宅基地面積控制在300-400平方米左右(圖6)。
圖6住宅院落布局示意圖
4.3.2 住宅設計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大區,各民族經過幾千年歷史的積淀,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民居文化。鑒于富民安居的特殊背景和相關政策,規劃以80m2戶型為主要樣式,房型設計以“一字”型與“L”型為主。屋頂采用平頂,柱式、拱券等形式,檐口采用當地傳統建筑風格和元素。房型設計中還充分考慮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等功能的布置(圖7)。
圖7住宅單體選型示意圖
4.4.3公共設施
按照服務設施距離最近的布局原則,完善商業服務公共設施和公益型公共設施,同時配置村莊活動廣場、健身等設施。完善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等基礎設施,建立高標準的基礎設施系統。
同時,為盡快改善村民居住條件,改變農村面貌,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開展了以“公共配套完善化、建筑美化、街巷硬化、路燈亮化、村莊綠化、環境凈化”為重點的“六化”工程,徹底改變農村的“臟、亂、差、散”狀況。
結語
在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中,要緊密結合農村產業發展,深入了解農民的需求,尊重地方傳統,統籌謀劃村莊發展,科學合理規劃空間。
富民安居工程,是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大民生工程,實施富民安居工程要尊重群眾意愿,尊重農戶自主選擇。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安全適用”的原則,堅持高起點、高水平、高效益,整合各方力量,區分輕重緩急,確保富民安居工程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新疆富民安居工程的相關資料.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新疆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精神.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