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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關系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與民法之間不僅存在差異、分界點,經濟法干預與民法干預也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
(一)起源差異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生產社會化與個人壟斷產生矛盾。此時無論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強制手段都難以解決矛盾,必須以市場之手與國家之手的結合來解決。因此經濟法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產生。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經濟管理的社會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是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的協調產物,是縱向經濟關系與橫向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產物,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必然產物,也是法律、法學包括經濟法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它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二)本質功能差異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三)調整方式差異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并不予以過多干涉。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于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例如在《產品質量法》中,不但包含對傳統產品責任的規定,而且還包含大量對產品質量管理的規定,甚至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包括管理責任。這也正反映出經濟法的特色。
二、經濟法干預與民法干預的區別
初次干預導致了民法的產生,而再次干預導致了經濟法的創制。民法和經濟法都是公權的干預載體,通過這些載體國家發揮其職能,以民法為載體的干預與以經濟法為載體的干預在以下方面存在差異。
(一)干預對象不同。公權的干預緣于干預需求,這種需求則緣于某種關系或機制出現危機而不能自行克服。不同的基礎性關系或機制的干預需求導致公權不同的干預供給。以民法為載體的干預是公權對自然狀態的介入,它是決定財產歸屬的主要力量。以經濟法為載體的干預則是公權對權利的干預,是對已有法律狀態的一種干預。從這個角度說,民法是一種制度創造,而經濟法則是一種制度替代。
(二)干預目的不同。在制度經濟學者的視野中,私法、公法和經濟法都是由公權制定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功能在于或減少沖突,或促進合作,或提升效率,或提供安全,或保障公平等。這些功能都是這些法律所共有的。就總體的干預目的而言,民法形式的干預主要在于確認私權,并向社會民眾提供一種形式上的公平,從而提升效率,它是經濟法干預的前提之一;而經濟法形式的干預則主要在于限制、保障及服務私權,從而提升效率、提供安全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平。但在公平、效率和安全的提供上,民法和經濟法的側重點是有差異的,對效率、公平與安全的理解也是有差異的。
(三)干預手段不同。確權性干預與限權性干預構成了民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經濟法提升效率著重于公權直接介入私權內部,這與公權對私權的確認只涉及到私權表層形成鮮明的對比。就權利界而言,民法界定私權邊界的主要方式是權利確認,因為公權的權威性和合法的強制性;經濟法界定私權的主要方式是對私權的限制和剝奪。兩者在提升效率這一點上的路徑和方式也是不同的。民法提升私權效率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明晰界定和歸屬確認而實現的,經濟法提升私權效率則是通過對私權的減損、保障及服務等方式實現的。
(四)有效干預的前提不同。民法干預主要是對自發演進秩序的確認,民法制度主要是演化而不是設計的,因此干預的客觀性較強;而經濟法是一種典型的設計規范,經濟法干預更側重于設計,因此干預的主觀性較強。簡言之,民法是一種演進的制度,而經濟法則是一種設計的制度。這種有關制度演進和設計上的區別使民法和經濟法在有效性的前提上產生重大差異。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點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經濟條件所追求的正義、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經濟法與民法也不例外。但不同的部門法又因為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義觀。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矯正正義中發展了形式正義。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普遍性聯系的,它要求對同等的人給予同等的對待。在民法中,形式正義表現在:第一,法律規范本身的邏輯體系形式的追求,試圖構建歐幾里德式的法律規范體系,建立“類科學”的法律制度。第二,在具體實施中強調同等的對待所有情況相類似的人,以契約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其典型表現。從根本上說形式正義是追求理念化的概念體系的結果,這種思維方式使法律思維中忽略了社會運動和現實生活中各種情況的具體性和復雜性。形式正義引起社會實質不公正,導致了新的正義觀及相應法律規范的出現,經濟法正是其中一種,它所要實現的法的價值首先在于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是相對于形式正義而言的,強調對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法律調整。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調整的市民社會中平等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私法自治性質的社會關系,又區別于公法所調整的政治國家領域中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隸屬性質的社會關系。首先,因為經濟不僅是市民社會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現代政治國家所關注的主要領域,國家在協調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跨越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這種社會關系打破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分別由私法和公法來調整的相對獨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通過對經濟的調整聯系、交織在一起。其次,國家對協調經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具有引導性、間接性和促進性的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于經濟的協調要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要有適合經濟發展的調控政策和方式,這主要表現為國家利用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促進。這表明,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是建立在人們對于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科學理性的認識基礎上的,有利于經濟利益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分配,促進社會利益的整體提高。再次,國家對于經濟的調控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并不應是功利意義所倡導的社會利益總體數量的最大化,而應當是平等意義上的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普遍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平均主義??梢哉f,平等意義上的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要求個體利益為社會利益作出犧牲,它強調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取向上體現出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的選擇。相比而言,民事關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礎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上的,構建于“個體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的個人本位之上的。如在經濟法的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傳統部門體系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力)、職責,這是對經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一個很好詮釋。
實質正義體現法律調整手段的多樣化。實質的法律調整手段多樣化更體現在經濟法為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義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則不同。形式正義的平等對待和針對各種主體設定的標準可能違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采取對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
這種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規定對于不同主體有所傾斜,或者規定模糊,或只作原則性規定,并要求執法者根據實質正義在適用具體或不具體法律規范時進行自由裁量。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是相輔相成的,民法中“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與連接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買方之間、賣方之間和買方與賣方之間就商品、服務、價格、質量及其他條件進行的較量由民商法調整,而當這些競爭不利于經濟發展時,經濟法就會承擔起維護競爭及公眾利益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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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乃新.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J].法商研究,2000(2).
法律道德關系論文范文2
關鍵詞:學校道德領導;關系;人情;面子
中圖分類號:G4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124(2012)05-0033-05
儒家文化思想是我國古代文化的精髓。隨著中國社會從封建社會過渡到當代社會主義,儒家思想的諸多方面在我國的影響中日漸式微,但在領導與管理以及人際關系處理方面,仍然起著支配性的地位。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種制約人類關系的倫理,在儒家看來,正確的行為在本質上是指如何處理與他人的關系。“在關系本位的社會系統中,重點不在任何一方,而在關系,彼此交換,其重點放在關系上。” [1 ]當今我國的教育領導從來就沒有擺脫儒家關系主義的支配,如何正確地開展工作并兼顧“關系”,或者以“關系”為紐帶,相對公平地處理有關事務,這是一個涉及領導倫理的問題。
一、儒家關系主義的內涵
儒家思想,也稱為儒教或儒學,是以“仁為核心”和以“人為貴”的思想體系。最初指的是冠婚喪祭時的司儀,在孔子之前,儒家文化可以上溯到殷周之前的華夏民族形成過程中的各少數民族文化,到了殷周時期這種民族文化已經逐步形成。周文化經過孔子的整理,才得以條理化、系統化,成為早期儒家文化。中國儒家的發展,分為先秦原始儒學、兩漢儒學、宋明理學、近現代儒學4個階段。儒家學說是中國古代的主流意識流派,自漢以來絕大多數歷史時期作為中國的官方思想,至今也是一般華人的主流思想基礎。儒家學派對中國,東亞、東南亞乃至全世界都產生過深遠的影響。大清帝國是奉儒學為官學的最后一個封建王朝,被民國取代以后,儒家思想受到了外來新文化最大的沖擊。不過在儒家思想歷經多種沖擊乃至官方政權試圖徹底鏟除之后,它依然是中國社會一般民眾的核心價值觀,并在世界上作為中國文化的代表和民族傳統的標記。儒家文化的價值取向可歸納為:“以土地為基礎的人生本位,以家庭為基礎的群體本位,以倫理為基礎的道德本位?!?[2 ]
儒家關系主義。儒家社會是一個“關系導向型”社會?!霸谶@種社會里,每個人都是依賴于社會的個體,只有明確個體在群體中的地位,才能完成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并遵守相應的社會道德。儒家思想可以說是社會溝通的創始人和關系構造的建筑師?!?[3 ]那么“關系”起源于什么?通常認為,中國人的關系起源于“倫”,也就是封建時代的“倫?!弊鸨啊㈤L幼的關系 [4 ]。梁漱溟把中國人凡事以關系為依歸的文化特質叫做“關系本位” [5 ],楊國樞、金耀基、文崇一、何友暉等人稱之為 “關系取向”,如楊國樞認為,關系取向是中國人在人際網絡中的一種主要運作方式?!瓣P系”的研究成果較有代表性的人物有、翟學偉、黃光國等。其中的差序格局比較形象地把中國人的關系模式做了描繪,在他看來,傳統中國社會有著“以血緣、地緣為生活中心的社會人際關系結構” [6 ]。中國人在處理人際關系時存在由近及遠的親疏格局,“每個人都是受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不一定是相同的” [6 ]。這種關系就“像水的波紋一樣,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 [6 ]。翟學偉認為:“中國人在情理社會中,通過人情和面子的運作,放棄的是規則、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卻是不可估量的社會資源、非制度性的社會支持和庇護及以勢壓人的日常權威?!?[7 ]黃光國“儒家關系主義”模式認為:“中國人際關系依據工具性和情感性成分所占比重不同,可分為工具性關系、混合性關系和情感性關系。工具性關系采取的是付出與收獲等值的公平法則,混合性關系遵守施恩與期望回報的人情法則,情感性關系信奉需要與提供幫助的需求法則。” [8 ]不過黃光國認為,在中國人的人際關系模式中,很難找到純粹單一的關系類型,三種關系類型中混雜了一些其他因素,如在工具性關系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情感因素在里面。
從上述對儒家關系主義的研究來看,儒家關系主義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1)在理念方面,“關系”決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方式,決定了人的存在價值;(2)在認知方面,中國人對關系的認知敏感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的關系認知的策略;(3)在行為方式上,中國人按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親近疏遠進行操作,且關系是和人情、面子緊密聯系的。在中國,關系是一個人或團體在社會中賴以存在的紐帶,人們對人際關系的重視,希冀通過關系的經營,獲取相應的社會資源。我國傳統社會深受儒家關系主義的影響。隨著中國的對外開放,中國社會逐漸加快了向現代社會轉型的步伐,由此帶來的社會組織方式、資源占有及分配方式的變遷,使得人們的人際關系也發生相應的變遷。如人際關系走向開放、平等,社會環境日益復雜,人際關系也日漸復雜。但儒家關系主義的關系、人情、面子文化依然存在于國人心目中。
二、教育領導無法回避的“關系”、“面子”與“人情”問題
“關系”、“面子”與“人情”是海內外華人在應對社會關系中最常碰到的問題,也是華人文化區別于其他文化的一面鏡子。這3個概念既相互獨立但又互相牽連,尤其關系與人情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送禮給人家就意味著拉關系,接受了人家的禮物就意味著欠人家的人情,接受人家的禮物還意味著給人面子。
1. 教育領導應對關系問題的倫理分析
傳統中國人的道德觀主要建立在關系之上。三綱五常談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朋友有義、夫婦有情以及君恩臣忠等等,都是先找到了關系的主體,再定義出相對應的行為法則。仁道的價值觀歷來被儒家視為調節人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它涵容了以“仁”為核心的一切美德,如孝、悌、忠、禮、義、廉、儉、恥、智、勇、敬、篤、宏、毅、中庸等等,仁道既是一種思維方式,更是一種行為準則。作為思維方式,要求人們具備愛人之心;作為行為準則,表現為積極地利人、助人。其最低要求是不應有損害他人之心。當代中國人仍然很重視社會關系,視關系為工作的劑,甚至是開展工作的前提。
中國人通常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系”不同的人交往?!瓣P系”一詞在儒家倫理中,強調庶人所應踐行的“仁”應該視個人和他人之間的關系的親疏而有所不同,區別對待,也就是說,“仁”的本質是等差之愛。的“差序格局”生動地形容了中國人常用不同的標準來對待和自己關系不同的人這一社會事實。對待與自己關系親密程度不同的人,運用不同的對待方式。黃光國根據的差序格局將華人的人際關系分為3種類型:“最內層是自己的家人、密友和朋友等原級團體,中間層是親戚、鄰居、師生、同學、同鄉等熟人,外層是陌生人。對待不同的人群運用不同的方法:對待內層運用‘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對待中間層運用人情法則,對待陌生人運用‘童叟無欺’的公平法則。” [8 ]由于中國的人際關系圈子中,每個成員對其他成員都面臨著隨關系親疏不同的倫理困境,如果不處理好關系,人情世故不到位,會招致這些人的指責。
教育領導在關系處理上面臨著兩難之境:
其一,如果采用親疏差序關系模式,遵循儒家關系的私德和團體主義的內部倫理,就可能違背了社會公德,甚至會違法亂紀。也就是說,儒家關系主義遵循的一種小圈子內部利益倫理,對待自己的家人或密友運用“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對待親戚、同學、同鄉運用人情法則,明顯地有悖于社會公正,這種保護圈子內部利益的倫理觀與西方國家倡導的普遍主義公正觀是格格不入的。很多教育領導利用人情保護圈內利益,無視制度規章和國家法紀,因為他們認為,如果不這樣做他們會遭受親友、同學的疏遠,甚至被打壓出局。
其二,是變相尋租。也就是身處關系圈內的教育領導通過違公德、公共規則甚至法律為圈內成員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教育領導也會根據親疏差序原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的大小等綜合考慮,然后抉擇。維護圈內成員的利益,可以得到他們的認可、尊敬、擁戴和保護,還會贏得面子。正如柏拉圖所言:“節制和正義固然美,但是艱苦。和不正義則愉快,容易,他們說指責不正義為寡廉鮮恥?!?[9 ]
教育領導必須處理關系,在處理人際關系時經常會遭遇以下倫理問題:他們在上下級以及同僚的交往中頗費心力,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自己關系不同的人交往,對上司、下屬、同僚、陌生人等會采取不同的應對方式。如他們對上級資源分配者會采取逢迎的態度;對與自己關系一般或比較疏遠的普通下屬則表面客氣,在利益分配上卻不予考慮。再比如,在對待擇校生方面,各種與重點中學校長或副校長有關系的人會通過托人情、請客送禮等方式,為子女爭取到擇校的機會,校長或副校長在面對這些關系時有時感到非常頭痛,對于身居要位的政府官位的招呼不敢懈怠,不優先考慮他們的子女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存,顯然,這種應對不同關系的差異性違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則。另外,他們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關系的協調上,陪上級領導和朋友吃喝,而對份內的工作事務花的時間和精力明顯不夠。由于領導是資源的占有者和分配者,總有一些人利用各種渠道和他們接近,成為朋友或者熟人,然后通過請客送禮的方式建立“感情”,如何與這些人打交道,也是一個頭疼的問題。
2. 教育領導面對人情問題的倫理分析
中國的“人情”的涵義比較復雜,是一種私交狀態下的感情?!爸袊说娜饲榧扔欣娼粨Q的意蘊,也與相互性的‘報’的觀念有更為緊密的關系,由后者的實現才能達成前者的實現。” [7 ]由于中國處事遵循親疏差序原理,人情在維持人際和諧、處理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情可以是在朋友結婚、生子、過生日或者家人去世等場合所贈送的錢財或禮品,或者是請朋友吃飯,親朋生病時的探望;也指中國社會中在人際交往時或相處時所遵循的社會規范?!叭饲椤钡囊幏栋▋蓚€方面,一是人情規范要求當事人在和關系圈內的其他人保持聯系,其方式可以采用聚會(聚餐)、送禮、問候和相互訪問聯系的方式,二是當關系圈內的某個人身患重病、遇到困難(遭遇危機)時,應該盡可能地體諒并探望、慰問、幫助他,給予他一份 “人情”。
“人情”倫理在中國社會是一把雙刃劍。就其積極影響而言,它能把個人、家庭和社會有機地聯接起來,給人一個充滿溫暖、和諧和舒適的環境,在遇到困難和麻煩時也能得到感情和心靈上的慰藉。但是,人情的消極影響也是非常明顯的:人情使公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因為人情的“情理”觀念沒有一個權威的標準,只能憑感覺和處事經驗,能“私了”的事情盡可能不訴諸法律,人情交換往往變成了各種腐敗的溫床。在人情社會里,一個人的人際關系越豐富、人情越練達,其社會活動能力就越強。于是,很多會走“人情”的家長也會擴展在教育領域的圈子,與教育領導拉關系、送禮。同時,各級校長為了從教育行政部門獲得教育經費和教育資源,也會利用工作關系與教育行政領導攀交情。因而,中小學領導面對人情問題,在權力上容易導致腐敗,違背教育公平,甚至違反教育法規。如何在權力與人情之間做到合理公平,同時兼顧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這是一個深深困擾廣大中小學領導的一個問題。
3. 教育領導面對面子問題的倫理分析
面子是中國本土的一個概念。諸多學者如美國傳教士明恩溥(Authur H. Smith)、林語堂、魯迅、胡先縉、金耀基、何友暉、黃光國、翟學偉等都對面子問題做過研究。面子既是一個社會概念,也是一個心理概念。從現有的文獻資料來看,面子都與聲望、地位、行為標準、尊重、身份、權力、社會規范等概念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多數學者界定面子都會涉及以上概念。目前,一部分學者從社會學層面界定面子,將它看作是個體所追求的社會認同和尊重,如何友暉所說,面子是“個人由于地位和貢獻而從他人那里獲取到的尊重和順從” [10 ]。還有一部分學者從社會心理層面出發,將它視作是個體內在的自我評價。我國學者成中英提出了同時兼顧社會和心理兩個層面的面子定義:“從客觀上看,面子是指被相同社會或社區中的其他成員認可的社會位置,更多表現為在某特殊場合被特殊人認可的社會地位或價值;從主觀上看,面子體現的是與社會關系及整個社會相關的個體自尊價值和自身的重要性。” [11 ]在他看來,面子既可以是個人在社會上獲得的尊嚴,也可以是社會認可的公眾形象。另外,大陸學者翟學偉從語義出發,獨具匠心地區分了“臉”和“面子”,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
由于面子在中國社會的特殊作用,所以“顧面子便與個人自尊密切相連” [8 ]。“面子”成為中國人人際關系中的一個象征符號,在社交場合人與人之間是否給面子或面子給得合適與否 、足不足,往往是人際和諧與否的重要條件。
面子在某些情況下會涉及道德,在另一些情況下可以不怎么涉及道德。根據已有的研究,中國人的面子中包含多種需求。金耀基將面子分為社會性的面子和道德性的面子,這兩個方面都涉及倫理問題 [12 ]。朱瑞玲認為,面子至少包含兩種社會贊許的價值,一個是個人成就,一個是品德。由此發展出來的面子概念就有兩種:一種是符合外在社會要求的面子(包括個人擁有的身份地位、政治權力、學術成就等),它是由社會所賦予的面子;另外一種是個人內化的道德行為,是來自自我要求的面子,不需要他人評價。據此,朱瑞玲依據“社會認可成就與社會控制手段兩個維度(自律/他律)區分出四種面子,包括:自我合宜、良風善俗、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 [13 ](見圖1)。
我們可以看出:朱瑞玲的面子觀不僅包括了“主觀評價,還涵蓋了社會認同” [13 ]。她的面子觀涉及了道德品質、個人能力、社會成就、社會期待與評價等諸多方面,可以說,面子具有多維性。
教育領導面子方面的倫理問題主要出現在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兩個方面,他們希望在辦學方面出成效,能引領學校發展。教育領導在面子方面容易出現兩類倫理問題:一是做事如作戲,搞面子工程。如2009年湖北洪湖市螺山鎮的A中學校舍本來就很寬裕,趁布局大調整,投入100多萬元新建學生宿舍樓,顯示校領導的“體面”,但卻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二是重名輕實。很多中小學校長,為了抓升學率,提高學校的名譽,輕視活動課程、校本課程,將活動課程交由班主任隨意處理。三是進行面子交易。有的校長違犯了黨紀國法,本應受到嚴肅懲處,卻搬出老熟人、老領導、老同事、老同學等關系,串通上下左右去求情,說什么“不看僧面看佛面”,要求“變通辦理”或“從輕發落”,而一些執法者礙于“面子”,往往拿原則送人情、作交易,該處理的輕處理或不處理,使執法執紀嚴重違規。這樣表面上給了別人“面子”,實質上丟掉了黨性原則。
“面子”中的虛假成分較多,所謂的“搞花架子”、“眼球效應”、“面子工程”就會越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不良作風就會大行其道,虛假的“面子”敗壞了“求真務實”的優良作風,異化了正確的辦學理念。
三、基于關系主義的道德領導規范構建
儒家關系主義背景下,關系支配性具有壓倒性的影響力,儒家對人際關系的規定具有強制性的特點,當人際關系處于支配地位時,個人自己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對于社會行為的影響就不及此人與其他人的關系對社會的影響大 [14 ]。關系支配性反映了儒家文化中的社會行為模式,與西方的個人主義行為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儒家倫理思想強調禮節、地位的層級性,強調忍耐,注重人情。各級教育領導在面對關系、人情和面子問題時,往往會礙于面子和人情,不能嚴格地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在處理問題時不能做到公平、公開。因而,構建符合儒家關系主義背景下的道德領導規范,我們的教育領導要盡可能具備以下倫理信念:
1. 樹立平等之愛的關系理念
教育領導在應對關系時,應當一視同仁,盡量公平地與各類人群打交道。
公正主要體現為正義。柏拉圖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恰如其份的報答,就是把善給予朋友,把惡給予敵人 [9 ]。柏拉圖的定義被后來歷代思想家所認可,并成為公正的經典界說。根據他的定義,公正就是行為對象應得的行為,是給予人應得而不給人不應得的行為;相應的,不公正就是行為對象不應得的行為,是給人不應得,或不給人應得的行為。教育領導應對關系采用的愛有等差的處理模式,在關系群體中顯得合乎情理,但合情合理不一定公正。例如,校長在招聘畢業生時,同等條件下,會照顧托人情或打招呼的人,或照顧親友的子女,這樣對于沒有關系的畢業生來說就意味著不公平。
應對關系困境,需要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社會行為主體的公正,是社會所進行的等利(害)交換行為,然而,社會通常是由能夠代表社會意志的特殊的個人所代表,這種能代表社會意志的特殊的個人,就是社會的統治者、領導者或管理者。因而,社會公正就是社會領導者的管理活動的公正,是管理行為的公正。個人公正,就是被管理(者)的行為公正,是被領導者的行為和領導者的非領導行為的公正。不過,領導與管理行為的公正與社會公正不是同一概念,領導與管理行為的公正,也并非主要的社會公正,因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管理行為,歸根結底是各種社會行為規范的實現,社會行為規范的公正,就是制度公正 [15 ]。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是正義的主要問題,是因為他的影響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終。這種基本結構包含著不同的社會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們有著不同的生活前景,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條件決定的 [16 ]。因而,制度的公正,說到底,需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公正。
在道德公正方面,我們的教育領導在對待各種關系時應該一視同仁,而不是針對關系的親疏而采取不同的對策。這樣才能促進教育公正,為社會的法治建設提供榜樣。
2. 公私分明的人情觀
在教育管理領域,利用社會關系網進行尋租,托人情辦事,收受人情賄賂,已經成為國內教育領域經常發生的事情。其核心不外是人情與權力的關系問題。
我們知道,教育管理領域與其他政治運作具有相似性。由于我國法治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太健全,權力的運用往往超出其界限。人情一旦與社會關系網結合,就會出現利益關系,教育領導的權力容易被濫用。正因為“權力在中國社會存在著任意性(當然也不能胡來),因此操作權術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進而用人情攀上權貴就可能在其任意的一面獲得權力的轉讓,實現權力的再生產” [7 ]。
因而,為了避免人情在教育領域的蔓延,教育領導要樹立公私分明的交往法則,對于工作之外的事情,或者說,在私人事務上,教育領導可以用人情法則與人交往,以保持人際關系的和諧,如某位老師生病住院,可以親自探望慰問。但工作上的事情,要堅持以“公平法則”來處理,如評選優秀教師時,可以頒布評優條例,采用公開打分的方式,透明操作。這樣公私分明,既可以避免人情困擾,也可以提升教育領導的威望。
3. 為學校和兒童發展的面子觀
面子包括道德臉面和社會臉面,前者是個人固有的,由個人是否實踐道德原則所決定,在社會互動的情境中,不能用來作為交易的籌碼;社會臉面則不同,它可增加也可以減少,而且可以轉借,可以交換,成為社會交易的籌碼 [8 ]。教育領導在面子方面的倫理問題主要體現在社會臉面。在社會臉面方面,教育領導惟有擴大學校的影響才能實現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問題就出在,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有真有虛。正如有人說:在華人社會里,“愛面子”的人所爭的“面子”可能是“虛”的,也可能是“實”的;前者是所謂的“徒有虛名”,后者則可能獲得“實實在在”的評價 [17 ]。因而,中國人的“面子觀”是虛實相間的,其實質是“自尊”和社會地位獲得的途徑、手段以及社會環境不一樣。在法律環境相對完善的歐美國家里,人們的自尊更多地依賴公平、公正的制度認同來實現自身的價值和能力,從而獲得“自尊”的滿足。這樣贏得的“面子”是實在的,是“榮”的體現。但如果社會法制環境不完善,甚至發生扭曲,那么,人們必然會尋求其他途徑來實現和滿足“自尊”的心理需求。這個途徑主要是以權勢等級、親疏、利益所構成的復雜的人際關系網絡。這時獲取的“面子”是虛假的,其實是“辱”的體現 [18 ]。
教育領導應該以學校、教師和兒童的發展作為社會贊許的成就。學校是培養人的地方,學校辦學的最終目標是學生的身心得到全面發展,造就學生健全的人格。主要途徑是: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構建學校組織文化、激發兒童的學習興趣。搞面子工程并不能最終提升學校的競爭力,也不能提高學生的學業水平。純粹地抓升學率,會傷害學生的身心,導致很多兒童的心理出現問題。在應試教育還沒有退出歷史舞臺的教育領域,教育領導抓升學率表面上看是為了提升學校的形象,實際上是搞面子工程,是為了獲得社會地位的一種體現,獲得了社會地位也就有了面子,實質是變相釣取名譽的一種“面子”觀。這些虛的面子是應該放棄的。面子既是加強道德標準的社會戒律,又是維持個人道德完整的保證,是一種內部戒律。我們可以說,是扭曲的“面子觀”導致了虛假的“面子”大行其道,是虛假的“面子”扭曲了人們的“自尊”心理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的公平。因而,教育領導應該正確對待面子問題。樹立正確的面子觀,求真務實,為學校實實在在的建設和兒童的身心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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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關系論文范文3
【關鍵詞】經濟行政法帕累托效率經濟分析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近年來,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逐漸升溫,不同學者從自己的研究立場出發對經濟行政法的各方面進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數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從法學角度進行分析,這與研究者的路徑倚賴不無關系。不過,由于經濟行政法所研究的內容涉及經濟行政主體與經濟活動之間的關系,其中不可避免的關涉經濟行政法的基本導向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傳統法學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失之寬泛與抽象,而從經濟分析角度則可以提供相對較為細致與具體的分析。因此,本文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提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首先必須理清的問題是什么是經濟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進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礎。
1.什么是經濟行政法
不同學者對于什么是經濟行政法的問題持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可以稱為“工具論”。這種認為經濟行政法是國家行政權力深入經濟領域,對國家經濟實行組織、管理、監督、調節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由于將經濟行政法視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工具,因此這種定義帶有明顯的法律工具主義傾向,與現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經為大部分學者所不用。第二種可以稱為“社會關系論”。這種觀點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學者們較為普遍的接受這種定義方式,因為該定義以其抽象性較好的涵蓋了本身就極為復雜與廣泛的經濟行政領域。不過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法的著眼點置于“社會關系”,但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來,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種調整行為的規范,其著眼點應在于“行為”[4],上述“社會關系論”中對于經濟行政法的定義忽視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相對來說,第三種對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方式——即“行為論”——更符合法理學角度對法的認識。行為論將經濟行政法定義為規范經濟行政主體行為的法,也即對經濟行政組織和經濟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行為劃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為了使干預經濟成為可能而必須建構經濟行政主體的組織行為,其二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并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對行為的規范與控制,體現了法作為行為規范的重要特征,著眼于法律對行為的控制,也體現了現代控權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種比較適宜的定義方法。不過,這種定義還有一個缺憾在于沒有說明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行為進行控制的方式。這種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賦予行為主體權利(或權力)和施加行為主體義務(或責任),因此如下這種“行為論”的擴展式定義為本文所采用:經濟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利(疑應為權力——引者注),賦予其義務(疑應為責任——引者注)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同時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經濟行政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指在給定投入和技術的條件下,經濟資源沒有浪費,或對經濟資源作了能帶來最大可能的滿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種衡量標準,其中最廣為接受的效率標準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它主要指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中,已經不可能通過重組或貿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7]。從帕累托效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這種定義主要是從資源對個體效用的滿足角度進行界定,強調個體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損失為基礎,這就具備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義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單純的從單方面的產出數量大小進行界定效率,這就與另一個更為行政法學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區別,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簡單的表述為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8]。這種效率定義僅從產出的單方面進行界定,忽視了對產品消費者效用的滿足以及產出過程中有可能會增加的社會成本,因此不適宜作為標準的效率定義。這種效率定義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學(包括法學)一直難以引入效率原則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別理清了經濟行政法與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論證經濟行政法為什么應以效率為導向,則必須尋找兩者之間的邏輯中介,這個邏輯中介就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以此為分界點,可以將本文的論題分成兩個下屬問題:第一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第二是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控制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理由。在對這兩個下屬問題回答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起經濟行政法與效率之間的邏輯聯系。
二、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效率理由
對于第一個問題研究的起點在于這樣一個明顯的社會事實,那就是在任何社會中,資源相對于人們的需求來說總是稀缺的。在應有盡有的世界里,非但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必要的,甚至連經濟活動本身也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著任何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資源,優化資源的配置,盡可能生產出滿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會最有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理想的資源使用狀態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狀態。于是問題就轉化為如何才能實現資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狀態。
面對如何實現帕累托效率這一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非是一個首選項。事實上,自經濟學教父亞當·斯密以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恰恰將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視為阻止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礙,經濟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的思潮將國家的經濟干預視為洪水猛獸而避之不及,認為只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徑。而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則利用數學工具證明了這一點:省略復雜的數學公式推導論證過程,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如果不存在不對稱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擾因素,亞當·斯密所描繪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供求關系、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能自動促使市場生產者進行最有效率的生產,而且恰好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在理想的市場中,個人和企業基于個人效用和利潤最大化的選擇結果一定是帕累托最優的,會使社會處于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變得更滿意而不傷害他人利益的狀態中,簡單的說就是理想的市場經濟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實現。然而,細心的讀者會發現,上述分析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理想市場經濟的存在??上У氖?,現實中恰恰缺少這一必要的前提條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場失靈的現象,正是市場失靈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競爭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理想的市場經濟意味著完全競爭的存在,完全競爭的世界是一個價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場中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影響市場的價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競爭中自然形成的市場價格。但是現實市場中的價格卻在三種類型的不完全競爭中受到影響,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就是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形態的典型特征就是個別企業有能力對價格進行決定性的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由強到弱。不完全競爭導致了價格機制無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會導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帕累托效率也因此無法實現。為了消除市場中存在的這些不完全競爭現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競爭,經濟行政主體的反壟斷行為因此就顯的十分必要。主要通過執行反壟斷法(最重要的經濟行政法之一),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競爭現象,促使市場中的價格機制自由的起作用,從而鼓勵競爭,努力接近完全競爭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不完全信息的現實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場中賣者和買者對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對稱,賣者為了將商品賣出會傾向于對買者隱瞞關于商品缺陷的信息,買者由于沒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難知道關于商品質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還根源于信息成本的問題,因為人們對信息的獲取需要付出時間、精力等,這些都成為阻礙完全信息獲得的障礙。不完全信息導致價格機制難以反映正確的供求關系,同樣是導致市場無法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經濟行政主體的干預可以部分解決信息問題,比如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強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降低股民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又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拒絕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與其他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費者獲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問題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外部性也稱溢出效應,它主要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裝飾個人的房子外墻給行人帶來的美感,正外部性會使他人無須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帶來的效用,雖然總體上來說會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但是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它的極端例子會導致物品的無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指該物品的效用擴展到他人的成本為零并且無法排除他人參加共享(比如國防),這就導致無人愿意花費成本提供公共產品,使的市場上該產品的供給不足,從而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相對正外部性來說,負外部性對效率的影響更嚴重,典型如企業生產給環境造成的污染,這使得生產的社會成本高于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如果從社會效率的角度看,企業的最佳生產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的位置[10],但顯然企業從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并不會將社會成本考慮進來,而只會按照邊際效益等于企業自身邊際成本的位置進行生產,這種偏差就導致企業生產了過量的產品,同樣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11]。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經濟行政行為消除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對于正外部性的極端例子——公共產品無人提供的現象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執行稅法進行強制性征稅,然后通過執行公共預算法將征收的稅款用于公共產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國防所需的武器裝備、人員薪金等。對于負外部性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執行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費)來消除。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競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問題,理性的市場經濟并不存在,現實中的市場無法自動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也就無法實現資源最有效的運用。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通過執行經濟行政法,運用經濟行政權力對經濟進行干預,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場形成的障礙,用“有形的手”促成“無形的手”的形成,這也就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理由。簡單的說,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在于促成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狀態的達成,因此它的行為應該是以效率為導向的。
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關于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論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經濟行政主體依據某某法的規定進行干預,之所以強調這一點的理由涉及對上文所說的第二個問題的回答:首先是因為根據現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也即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積極的行政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12]。這一點同樣適用作為行政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為經濟行政法下的定義相一致。其次,與這個標準的法學回答所不同的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脫離法律控制的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并不能保證帕累托效率目標的實現,甚至反而會導致市場中出現更多阻礙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也就是出現所謂的公共失靈現象,即公共權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干預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場缺陷,甚至妨礙和限制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引起社會經濟關系的扭曲,加劇了市場缺陷和紊亂,從而不能使社會資源實現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公共失靈也就為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尋租”現象的存在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不存在經濟行政法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經濟行政法的缺失意味著沒有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界定,因此經濟行政主體干涉經濟的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約束。事實上在這種環境中經濟行政主體通過運用沒有限制的經濟干涉權力同樣可以達到上述消除市場失靈的目的,比如經濟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市場中存在的壟斷現象進行干涉,并運用強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經濟行政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以使股東獲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理論在政治學領域內的運用)所指出的,經濟行政主體本身也是有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這些人不會因為進入了經濟行政機關而改變理性最大化這一經濟學對個體的基本假設,因此經濟行政主體本身并不能被看作為理所當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實際上也同樣會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則,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況具體執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往往是作為個體的“行政人”,沒有理由相信他能擺脫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實上更常見的情形是盡可能的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經濟行政主體手中還掌握著迫使行政相對人無條件遵從自己意愿的“權力”,如果這種權力沒有界定范圍(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形式界限),那么作為理性最大化主體的經濟行政主體就有機會無限的擴張這種權力范圍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時無須付出成本(因為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這種無限制的權力必然會以自身的私利為目標,而不會去保證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實現。
以上描述的是一種比較極端的公共失靈現象——尋租。尋租在經濟學中主要指支付給資源擁有者款項中超過那些資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項中的一部分,簡單的說租金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沒有經濟行政法為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劃定界限并施加義務時,經濟行政主體運用權力的機會成本很小,可以獲取租金的空間則大大擴展,由理性最大化個體組成的經濟行政主體同樣會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會試圖謀求盡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種直接的非生產性活動,在與非生產性活動相對的生產性活動中,在理性最大化驅使下的個人與企業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潤,同時在客觀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加與資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產性活動則并不導致社會財富增加,只是通過權力的強行干預導致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這種分配是脫離市場調節機制的分配,結果使掌握權力但又沒有為權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經濟行政主體獲取了本不屬于它的利益,這就導致公共決策是扭曲,也極大的削弱了社會生產中的激勵機制,促使本應依照市場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社會主體轉而依附于權力,參與到非生產性的活動中,致使社會資源浪費,也就無法實現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在沒有經濟行政法存在的情況下,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行為導致了權力以最低成本的無限擴展,進行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使社會資源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與分配而遭到浪費。經濟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體現,正如上文對經濟行政法定義的討論中所提及的,經濟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力,賦予其責任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授予權力事實上就是劃定了權力形式的界限與范圍,通過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阻止權力的無限制擴張,防止社會資源在非生產性的活動中遭到浪費(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存在的經濟理由)。同時,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施加責任事實上就是增加權力行使的成本,減少租金存在的空間,防止經濟行政主體為謀求租金而濫用權力,浪費社會資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實現。由此可見,正因為經濟行政主體對于經濟的干預存在著尋租的政府失靈現象,無法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因此才為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授權與賦責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導出經濟行政法必然也是應該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為導向。
然而,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經濟行政法本身賦予了經濟行政主體過大的權力和過小的責任,導致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合法”的尋租怎么辦?這涉及到經濟憲法和違憲審查的問題,對于經濟行政法本身給尋租提供條件的情形,應該賦予行政相對人向法定的違憲審查機關提訟的權力,通過法定的程序審查經濟行政法是否符合經濟憲法中有關確保帕累托效率實現的條款(主要是經濟自由條款)的規定,甚至可以將本文所論證的“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這一規范性(normative)命題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法治現狀,這是一個需另文專述的問題。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靈現象的存在
如果說尋租現象的存在是經濟行政法通過賦予經濟主體權力并施加責任以確保效率實現的理由,那么在經濟行政法中還有一部分內容是對經濟行政主體自身進行組織規范的內容,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為導向呢?這就涉及到另外兩種公共失靈的現象:
第一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集體決策的困境。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行為需要做出明確而又一致的行政決策。但由于經濟行政主體事實上一個構成非常復雜的機構體系,其內部有各種職能部門的分工,各職能部門內部又會有各種工作部門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門還可以具體細分為各個個體的職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龐雜的機構體系中搜集各種分散的信息、統一不同的意見并形成對外一致的行政決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因此在經濟行政法中普遍規定了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組織結構,使行政首長可以統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見、作出統一的決策并為此承擔責任,這是一個經濟行政主體有效開展經濟干預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這種類型的組織機構的存在,那么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有效干預也就無從談起,更不可能通過干預來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委托——問題的存在。根據人民原則,國家權力的最終合法性來源是人民,因此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的干預經濟的權力也是來源于人民,從理論上可以將其視為人民將權力委托給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由此就產生了信息經濟學中所謂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當委托人將權力交于人后,由于主體的分離因此人對權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遠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動下通過控制信息的方式獲取違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這同樣使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難以達成實現資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標。解決委托——問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設計,這可以通過經濟行政法中有關組織規范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比如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這也是經濟行政主體間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方式)的主體、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標)等內容,確保對國家稅收財政收入運用的公開化、明晰化。又比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法建立經濟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方式,盡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使經濟行政主體在權力委托人(人民)的監督下更有效的進行經濟干預,達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標。
四、結論: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
綜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論證思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證明了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由于社會資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問題,因此社會經濟活動中首要問題就是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狀態是社會資源使用的最有效狀態。同時,經濟學研究證明了在理想的市場經濟(完全競爭、完全信息、無外部性等問題)中,無外力干涉的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能引導自利的個體與企業自動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然而,理想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壟斷、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經濟周期等問題,現實的市場機制無法自動達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這就為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必須是以確保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目的,也就是必須是以效率為導向。可是,由于存在尋租、集體決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靈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不能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甚至會成為阻止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所以,通過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控制,進而確保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達到預期的效果,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就顯得十分必要?;诖?,可以得出結論認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注釋】
[1]典型如宋功德著:《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梁彗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楊海坤:《〈民法通則〉的公布和我國經濟行政法的發展》,載楊海坤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經濟行政主體》,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頁。
[3]吳建依:《經濟行政法理論與制度》,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72頁。
[4]劉星:《法理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頁。
[5][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頁。類似的定義還可參見洪家殷:《經濟行政法之任務與手段》,載程家瑞主編:《中國經貿法比較研究論文集》(1998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印行。
[6][德]烏茨·施利斯基:《經濟公法》,喻文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頁。
[7][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頁。
[8]有學者已經基于這種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則,參見王成棟:《論行政法的效率原則》,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在該文中作者提出要將行政相對人的效率考慮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則中,但似乎并未展開具體的論述。筆者認為該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為基礎的效率概念,這種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難納入行政相對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則可以避免這種缺陷。
[9][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10]根據經濟學原理,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由于企業只能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生產的產品,因此單個企業生產產品的邊際效益(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必定是遞減的,而邊際成本(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付出的成本)則必定是遞增的,企業生產產品的最佳數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因為此時如果企業再多生產一個產品會導致邊際成本高于邊際效益,這樣企業就會虧本。同時,由于假定單個企業無法控制價格,并且單個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買出自己所有的產品,因此這個交匯點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場價格,否則企業會發現多生產一個產品的成本就會超出市場價格,同樣會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