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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1
第二條國家對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重要工業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和行業作用的基礎上,對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類發證產品審查部及各類發證產品檢驗機構,共同完成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以及材料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不搞重復檢查。
第二章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生產許可證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
(四)根據需要設立各產品審查部,并進行監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六)審定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七)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八)公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
(九)組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
(十)監督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
(十一)組織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組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十三)組織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建立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體系;
(十五)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相關法規,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定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根據要求,組織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推薦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確認符合取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三)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四)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五)負責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七)負責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三)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四)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
(五)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六)配合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第九條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批準方能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任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任務,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二)配合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發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審查工作。審查人員必須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具體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取證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新建和新轉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現場審查:
(一)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二)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四章證書和標記的管理
第十八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數(××)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九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仍視為有證產品。
第二十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的產品。
銷售《目錄》中產品的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無證論處,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取證條件,但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審查部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資格。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2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各項質量法律、法規,促進全民質量意識總體水平提高,打造誠信和諧**,振興**經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以提高產品質量為中心,促進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生活質量等各方面質量的全面提高。力爭“當年初見成效、兩年效果顯著”,即從**年至2008年,通過兩年時間的努力,使我縣產品質量逐步趕上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第三條以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為指導,強化質量意識、市場意識、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意識,堅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積極推廣IS09000族國際標準,與國際質量管理接軌,加強質量認證步伐,提高產品質量,綜合治理經濟環境,按國內國際質量規則運行縣域經濟,建立健全法治經濟格局,增強我縣綜合競爭能力,使我縣質量工作跨上一個新臺階,全縣質量總體水平進入全省前列。
第四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必須遵守和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經過努力,在規劃期限內將我縣的總體質量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提高我縣產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建立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遏制假冒偽劣行為;同時,增強全民的質量意識,形成“質量振興,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推動我縣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樹立我縣的良好形象。
第六條**年工作目標:
(一)貫徹IS09000族標準力度進一步加大,規模以上的企業通過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數力爭達到30%以上。
(二)產品的抽檢合格率達到85%以上,全縣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全縣生產企業持標生產達100%,80%以上的企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必要措施和檢測手段。
(四)鞏固消滅無標生產成果,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落后產品基本上被杜絕。
(五)“南安”板鴨、金邊瑞香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培育江西省名牌產品2個,即新良純生啤酒、逸泉純凈水;培育申報國家免檢產品2個,即偉良鎢業的鎢制品、欖菊蚊香。
(六)全面推廣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第七條2008年工作目標:
(一)規模以上企業和實行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力爭50%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企業計量基礎工作得到加強,縣域內大型企業按IS010012建立并完善計量檢測體系,中小型企業計量保證確認或計量合格確認。
(三)全縣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達90%以上,全縣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合格率達95%以上。
(四)創國家名牌或國家免檢產品1個。
(五)市場環境進一步凈化,杜絕重大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發生。
(六)以農業標準化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農業標準化監測體系,創農產品名優產品一個。
(七)工程質量得到提高,實行建筑用產品合格進場制度。在建工程全面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項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試車、投產、驗收確保一次合格及連續生產能正常使用。工程驗收合格率達95%以上,其中優良率25%以上。
(八)服務行業推行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用戶滿意度明顯提高,個別服務企業服務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八條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扶持一批科技含量較高、綠色環保產品。加速產品的更新換代,優化產品質量結構。充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逐步把鎢制品、銅材、食品藥品、輕工日化等工業產品,以及臍橙、金邊瑞香、麻鴨、水產養殖業等農業產品做強、做大、做優,并使這些產業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柱。
第九條通過招商引資使全縣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至2008年,全縣國內生產總值、工業產品銷售額、出口創匯額、企業實現利稅額增收幅度超過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標在全省名列前茅。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一)加強宏觀調控。依*政策導向,優化產品結構,發展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大力推進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組織財稅、金融、國土、規劃等部門扶持一批重點企業,促其生產上規模、管理上水平、產品上檔次。
(二)制定質量振興計劃,明確目標要求,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質量檔次。
(三)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質量規范性文件,促進質量法制化管理,建立質量監督制度,強化監測手段,加快建設現代化的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止地方保護主義。
(四)強化對“打假治劣”工作的領導,把“打假治劣”納入行政工作的目標責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區域不出現量大面廣的質量問題。
(五)積極宣傳,增強全民質量意識,營造質量興縣的良好氛圍。
(六)建立質量基金。質量基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贊助兩部分組成,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專項用于實施質量管理和獎勵等必要開支。
第十一條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質量興縣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責任是:
(一)負責本轄區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
(二)組織、協調“打假治劣”活動;
(三)檢查、督促、指導各部門的質量工作;
(四)對質量興縣工作進行宣傳教育;
(五)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檢查和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質量興縣各項具體工作由下設的產品質量工作部、工程質量工作部、服務質量工作部、農業產品質量工作部共四個工作部門承擔。各牽頭單位要負責好本部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成員單位應按本方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大力支持配合好工作部的工作。各工作部門設立情況如下:
(一)產品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質監局
②成員單位:縣經貿委、縣工商局、縣科技局、縣環保局、縣食藥監局。
(二)工程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規劃建設局
②成員單位: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房產局。
(三)服務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文明辦
②成員單位:縣旅游局、縣教文局、縣衛生局、縣人民銀行、縣城管局。
(四)農業產品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委農工部
②成員單位:縣農業局、縣果業局。
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如下職責:
(一)為企業提供、推薦和選擇質量保證體系,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對體系的實施進行監督與評價。
(二)加強對企業廠長(經理)及質量管理人員和質量保證體系內審員的培訓。
(三)建立**縣標準信息庫,搜集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資料,為企業提供和推薦符合**經濟發展的最新標準信息。
(四)鼓勵企業采用科技含量高、符合環保要求的先進標準,幫助企業制訂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指導企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國外先進標準。
(五)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驗體系。
(六)加強鍋容管特等特種設備的管理,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
(七)制訂**縣名牌戰略規劃,培育和申報省級名牌企業、名牌產品。
(八)幫助企業辦理有關產品認證和生產許可證工作,并對其實施進行監督。
(九)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強化質量監督,建立打假治劣專門隊伍、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積極開展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扶優扶強力度,制止和打擊各種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同時加強扶優扶強力度。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二)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要求,把好工商企業開辦審查登記關,依法登記注冊,加強日常管理和年檢監督力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積極為明星企業和名、特、優、新產品在異地開設窗口、占領市場提供有關手續。
(三)根據廣告法規規定,加強對廣告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廣告內容,避免虛假廣告的出現,加強戶外廣告管理。
(四)加強注冊商標和商標標識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假冒商標和任意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
(五)定期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等級監管,開展綠牌(守信)企業、藍牌(警示)企業、黃牌(失信)企業、黑牌(嚴重失信)企業的評定活動,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強化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管,嚴格落實商品準入制度和商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的監管機制,制止商品市場假冒違法活動;完善信息系統,每月定期匯集同級政府管理區域內“打假治劣”情況。
第十五條縣經貿委的主要職責:
(一)提業政策,當好政府參謀;
(二)負責全社會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抓好重點企業上規模、上水平、上檔次工作;
(三)有計劃、分階段地組織企業進行質量趕超國內一流和國際先進水平活動。
第十六條衛生、食藥監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在規定職責范圍內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等產(商)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計劃管理部門要把提高產品質量的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實際措施,確保實現。
第十八條科技管理部門應著重為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提供支持;著重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上水平、上檔次、上規模服務;著重針對提高產品質量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著重為企業開發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對建筑工程(勘測、設計、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確保完成好預定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條農業、果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起農業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積極施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建立無公害農業生產基地。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檢查、督促企業保證儲運質量,反對野蠻裝卸,不為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者提供運輸工具,積極配合質量監督、執法部門的“打假治劣”活動。
第二十二條統計部門將產品質量等品率、質量損失率、工業產品銷售率、新產品產值率等質量指標納入正常的統計渠道。
第二十三條物價部門要實行優質政策,對國家管理價格的產品,按照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和“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銀行、稅務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對企業為提高質量所采取措施的項目,在信貸、稅收方面給予充分支持和優惠。
第二十五條土地、規劃建設部門對企業為上規模、上水平、上檔次,提高質量所采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應予以優先保證。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在評價質量、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等方面,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一)開辟質量宣傳專題欄目,廣泛進行質量知識、質量法規的宣傳;
(二)建立熱線電話,對社會反響強烈的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報導,及時曝光;
(三)承擔產品廣告單位要嚴格按《廣告法》開展廣告業務,對涉及產品質量內容的廣告應進行審查核準,并保存有資格檢測機構(已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技術機構)的可供廣告用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或報告單。
第二十七條公安、司法部門要密切配合和協助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食藥監等部門查處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那些生產、銷售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案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第二十八條旅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旅游行業的規范,制定全縣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加強賓館和旅游景點(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實行旅游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到各類中介組織應加強對消費者、廠家和商家合法權益的保護,并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自身作用。
第三十條其他部門要認真做好與本部門工作性質有關的質量工作,為質量興縣作貢獻。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經銷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制定質量目標計劃,保證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規定的要求;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廠長(經理)對質量負全責,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保證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獨立監督、檢測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二)嚴格按下列規定生產和銷售產品:
①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②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
③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④無產品質量標準,未經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⑤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標、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
(三)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達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質量要求,具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②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注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性認證制度的產品,注明證書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④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以上三項要求外,還需詳細的產品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范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他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電子電器產品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
⑤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怕壓、易潮、忌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有顯著的指示標志和儲運事項,產品包裝上標注凈含量;
⑥使用商標和分等分級標記;
⑦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
(五)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用戶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保證期限內的質量要求時,由產品生產者對用戶和經銷者承擔質量責任,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修復或更換退賠。
①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后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負責按期修復;
②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負責更換合格品;
③產品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本產品出廠的規定,用戶要求退貨的,負責退還貨款;
④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⑤由維修服務或經銷者負責產品售后技術服務的,生產者必須按售后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
(六)經銷者進貨時,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經銷者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對銷售產品所規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法規、質量標準以及保證期內質量要求的,由該產品售出的經銷者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儲運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運要求進行儲存、運輸和裝卸。
(二)在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產品承運或交貨時,承儲、承運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產品責任。因儲存、運輸、裝卸造成產品損傷的,由承儲、承運、裝卸者分別承擔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辦法落實過程中的檢查、指導、考核,各部門要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獎勵辦法:
(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表彰和獎勵在實施“質量興縣”工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共設立7種質量獎。
①質量興縣貢獻獎;
②取得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獎;
③創名牌或馳名商標獎;
④質量興縣宣傳教育優秀獎;
⑤質量誠信獎(含創建建筑優質工程獎和創文明服務窗口獎);
⑥質量進步獎;
⑦其他類型的質量貢獻獎。
(二)獎勵采用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重獎創名牌的企業,同時對指導企業創名牌作出重要貢獻的質監部門給予獎勵,具體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組織頒發。
(三)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應制定切合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的表彰和獎勵辦法。
第三十五條懲罰措施:
(一)依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及無證產(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各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出現量大面廣的質量問題,追究包括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內的主要領導責任,實行一票否決。
(三)對質量問題嚴重的生產者采取以下措施:
①產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黃牌”警告。
②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各有關部門要會同主管部門,對抽查結果區別不同情況采取邊生產邊整改、限期整改或停產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③生產者進行整改后,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突擊性復查,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企業主管部門要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由衛生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外資企業,按縣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視其情節,依法實行經濟處罰和停止生產、銷售、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對制造、銷售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坑害農業生產,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支持、縱容、包庇制售偽劣商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予以嚴肅懲處。
(六)國家工作人員和監督、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經濟法 基本架構 局限性 建議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并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同屬于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于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于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準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準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準,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準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準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涌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蕩,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4
一、質量合格率較高的產品。主要有瓷質磚、防火材料、建筑木門、低壓流體輸送用鋼管、蓄電池、汽車V帶、仿真飾品、油漆涂料、鋁合金型材、人民幣偽鈔鑒別儀、文具、體育用品、家用紙制品、建筑用膩子、晴雨傘、鐘表、車用汽油、車用柴油、車用液化氣、機油、家用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熱水爐、電動洗衣機、家用電冰箱、空調器、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眼鏡架、老視鏡、車房片等,實物質量合格率均達到100%。
二、重點產品抽查情況
(一)定配眼鏡產品。共抽查定配眼鏡457批次,經檢驗安全性能指標合格率為94.3%,保持了較好的水平,表明我局近年來有關眼鏡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次抽查中有26批次眼鏡被檢出頂焦度、光學中心水平偏差、光學中心水平互差、光學中心高度和柱鏡軸位等重要光學指標不合格,配戴這些不合格眼鏡會造成不同程度的頭暈、惡心、視物不清、視力下降等不良影響,尤其對成長中的青少年危害更大。部分企業未嚴格落實產品出廠檢驗義務,有關技術人員未熟練掌握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操作技能,甚至出現使用劣質鏡片、充片(企業在沒有符合處方數據要求的鏡片庫存時,使用接近處方頂焦度的其他鏡片冒充或代替,如用頂焦度-2.00D的鏡片代替-2.50D鏡片)是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二)音視頻產品。共抽查激光視盤機、聲頻功率放大器、有源音箱、組合音響等4類音視頻產品63批次,經檢驗實物質量合格率僅為55.6%。主要為外接軟線、防觸電結構、端子、絕緣要求、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騷擾功率、電源端騷擾電壓等安全性能指標不合格。外接軟線不合格主要表現為電源線橫截面積不符合標準要求(GB5023標準規定,軟線標稱橫截面積應根據單位長度銅線的電阻值進行判定)。線徑過細的外部接線容易斷裂造成漏電危險,并發熱過度造成火災隱患。防觸電結構不合格主要表現為未按標準要求在危險帶電件與可觸及件之間使用雙重絕緣,容易導致產品漏電或短路。端子不合格主要表現為電源線未能有效固定、過于松動,容易導致內部連接部位受到拉力后脫落或斷裂,造成電器短路危險。絕緣要求不合格主要表現為可觸及導電零部件連接的導體與電網電源導電連接的零部件之間發生擊穿。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主要表現為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繞組,容易造成產品漏電或短路。電源端騷擾電壓不合格主要表現為電源電路中未進行合理的濾波處理。騷擾功率不合格產品將會對與該設備鄰近的其他電器設備產生干擾。部分企業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組織生產,生產工藝不過關,甚至為降低成本在生產中偷工減料及使用質量低劣的電器元件是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三、其他不合格產品公告情況。本次公告的14批次家具產品均為甲醛釋放量不合格,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妊娠綜合癥,引起新生兒體質降低、染色體異常,甚至引起鼻咽癌等疾病。本次公告的3批次絮用纖維制品均為原料要求項目不合格,涉嫌使用了禁止的廢舊纖維制品及再加工纖維,即俗稱的“黑心棉”。
本次公告的其他不合格產品,主要為安全性能指標、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產品以及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復查檢驗仍不合格的產品。
四、*市質監局的處理措施。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5
一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經濟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實質正義、社會效率、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統一。企業社會責任作為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毫無疑問,它應當對實現實質正義、社會效率、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下面,筆者將通過分析企業社會責任與前述經濟法的三大價值的一致性,說明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有利于實現實質正義經濟法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部門法,其根本目的追求社會的實質正義。然而,"正義就像是普羅休斯的面龐,變化無常,隨時可能呈現出不同的形狀,并且具有及不相同的面貌"。[1]在企業生產過程中,企業往往會產生很多的消極影響,如浪費社會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給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而且,企業也不會主動履行社會責任,這樣對于受害者是極其不公平的,也與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價值相違背。面對此種情形,政府應該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合理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消除企業造成的消極影響。因為,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強調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公平分配,注重企業與勞動者、消費者、環境保護等弱勢群體的共同發展。這樣有利于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社會的實質正義。
第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制度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率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制度要求法律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的統一。前者的含義是企業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獲取最高的經濟利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后者的含義是在分配和利用社會資源時,法律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就經濟法而言,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法要求以市場為導向,鼓勵合法競爭,同時,對于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予以規制,以促進競爭,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業的社會效率。經濟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更是要求重新分配企業、居民、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以企業對社會環境的影響為例,隨著現代化工業的不斷發展,企業的生產規模逐步擴大,生產能力顯著提高。與此同時,企業的不斷擴大也導致了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廢物排放等社會問題的出現。
第三,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有利于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法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由,盡可能地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2]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是經濟法體系中的構成要素之一,經濟法通過限制政府的權力,規范企業的行為,建立合理的經濟秩序。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對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傳統意義的企業僅僅需對股東負責,對環境保護、開發資源、社區沒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然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經濟法要求企業不能單純地考慮某一方主體的利益,而是應當承擔起對社區、對消費者、對社會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這就要求企業應當以企業的利益為核心,努力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立完整的社會責任制度,唯有此,企業方才能夠得到社會的支持,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脫穎而出。[3]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與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現狀分析
第一,第一,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我國制定了《公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律來規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如此多的部門法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中存在嚴重的漏洞亟待完善。具體而言,《公司法》的第五條規定過于原則化、抽象化,本身缺乏可操作的實踐性,政府對公司的監管出現了失位的狀態,除此以外,并沒有更多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法律規定?!懂a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懲罰力度不夠,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為了牟取暴利而進行違法生產,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還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這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宗旨不符。然而,根據這兩部法律的規定,消費者僅可獲得雙倍的賠償,我國并未規定真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例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乳業集團生產的奶粉含有超標的三聚氰胺成分導致眾多嬰幼兒患上尿路結石事件,成極具影響力的社會事件,社會公眾對此事件予以了廣泛的關注,雖然國家政府和相關部門也紛紛起動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多名嬰兒死亡,"三鹿"集團直接破產。《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落后,迫切需要修訂,而且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企業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但是不能夠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約束機制,企業對自然環境的過度破壞,目前,我國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業廢棄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沙塵暴等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構建和諧中要著力解決的凸出問題。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非政府組織的法制建設滯后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是指在現代社會中,獨立于企業和政府之外,存在于民間的按照章程規定運行的社會組織形式。它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社會監督功能。二是中介功能。我國是傳統的"官本位"國家,政府在社會生活中占居主導地位。這種思想的存在,直接導致了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大部分是政府部門派生出來的,一方面自身沒有獨立性,帶有嚴重的行政色彩,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工作重點依然是政府行為,無形中繼續強化政府的職能,忽視了行業利益、違背了非政府設立的初衷。另一方面非政府組織缺乏獨立性、資金來源和財政支持。
第三,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我國大多數企業只從自身利益出發,注重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認為履行社會責任會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不能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忽略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例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違規操作導致本廠的苯胺裝置發生爆炸事故,引發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令人吃驚的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領導鄒海峰在爆炸當天的新聞會上稱,此次事件沒有給大氣造成有毒污染。故意隱瞞對水源造成的嚴重污染,這在后來被事實證明水污染是此次污染事件的重點,導致沿岸居民無法正常飲用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這說明了我國缺乏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法律制度,缺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意識。
三經濟法視野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
第一,強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政府要主動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構建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體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需要法律的約束,因此,政府應當制定法律,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所以,政府應該以《公司法》為核心,解決《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中存在的問題,使之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4]具體而言,一是將公司法第五條進行細化,明確規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施細則,可以考慮在公司法中設立專門一章規定企業社會責任,規定企業應對哪些行為、哪些人員承擔責任。若企業不履行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是突出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二是建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筆者建議將對勞動者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對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責任、對社區發展的責任、對社會福利、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這幾個方面全部納入到企業信息披露的內容。這樣既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也有利于加快企業責任的法制化進程。
第二,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功能
非政府組織是社會的第三部門,能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建立多元化的交流平臺和磋商機制。根據我國非政府組織目前存在的問題,必須增強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需要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社會公眾多方共同推進的事業。我國非政府組織的依附性、局限性阻礙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例如,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消費者協會是典型的非政府組織嗎,也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協調者,代表消費者的利益,我們應該增強消協的獨立地位,發揮消協的優勢,加強法制宣傳,降低解決社會責任的法律成本。體現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同時,政府也要對非政府組織做好宏觀上的指引,制定合理的財政政策,實現非政府組織的獨立。
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6
第一條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條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四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鼓勵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授權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一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二條審查組或者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0個工作日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第二十三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簡化或者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不同食品其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規范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申請程序進行審查換證。
第三十條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年審工作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年審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副本上簽署年審意見。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開發生產新種類食品的,應當在變化發生后的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受理變更申請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審查企業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要求。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編號方法。QS為英文QualitySafety的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后4位為企業序號。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的包裝和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
QS************
獲證企業序號
產品類別編號
受理機關編號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四條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及包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自行檢驗其生產加工的、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的食品。國家對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檢驗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
第三十六條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方可承擔食品法定檢驗和委托檢驗任務。
第三十七條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統一公布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
第三十八條承擔食品檢驗和抽樣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抽樣和檢驗。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標志
第三十九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是質量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以下簡稱“QS標志”)的式樣(見附件)。
第四十二條企業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表明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出廠食品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加?。ㄙN)QS標志。
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加?。ㄙN)。
第四十三條加?。ㄙN)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四十四條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檢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四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陳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原材料、添加劑及包裝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其在采購食品原材料時,是否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
第四十七條使用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進行食品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在投產前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必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質量安全檢驗證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述新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驗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應當追究相關檢驗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該監督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復驗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委托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并應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為終局結論。
第七章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五十條從事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的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并從事過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從事過食品生產或者檢驗工作,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人員應當具有規定的學歷或者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含質量專業初級資格),從事過食品檢驗或者相關專業的檢驗工作,并經考核合格,方可承擔食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五十二條國家對從事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審查的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檢驗人員需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審查或者檢驗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訂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及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師資人員,統一組織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考核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資格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
(二)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而繼續生產的;
(四)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的;
(五)銷售無證產品的。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ㄙN)QS標志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及QS標志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企業未按時進行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申請而繼續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且未按規定進行委托出廠檢驗而擅自出廠銷售的,或者食品生產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而未按規定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食品質量安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存在摻雜使假等行為的;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質量安全指標連續2次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后果和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取消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資格。
第六十五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