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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1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
劃轉不到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規定,從市、縣政府土地純收益中劃轉的;土地出讓收益30%劃入省級國庫專賬。70%劃入市、縣同級國庫專賬。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怪,該項基金不能及時全額劃入專賬,影響了各級農業土地開發的進行。如何妥善處理城市改造和農業土地開發的矛盾,是市、縣級政府面臨的一個考題。
不能及時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該項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環節,基層部門缺乏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使得該項資金使用緩慢,劃入國庫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使該項資金及時足額劃入專賬,必須加快該項資金的支出進度,規范收繳行為。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督導檢查。依據財綜[2004]49號文件規定,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計提劃繳、預算管理、支出范圍和資金使用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市、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每季末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提劃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為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織開展了對市、縣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專項督導檢查。依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先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情況匯總表”分別上報省國土廳財務處、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
針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河北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縣嚴格收繳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出讓項目名稱、出讓合同號、土地出讓面積、征收標準及應繳額真實、準確、及時上報。財政部門負責實際繳庫、應繳未繳及使用情況的真實準確。對真實、準確、及時劃轉及上報的單位給于表彰、獎勵;對劃轉不到位的單位限期糾正,進行公報批評及罰款。
明確土地開發范圍。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包括經國務院、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省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嚴格支出管理。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的項目立項程序有以下三步:1.項目申請單位按有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指南的規定向所在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項目申報書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規定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財務狀況、自籌資金以及項目實施管理和項目績效分析等有關情況。2.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按照項目指南的規定對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進行評審,依據專家或項目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報告,對擬本級立項或上報上級立項的項目,實行社會公示制度。3.申報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項目,應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指南的規定,由市縣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以正式文件上報(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項目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后,提出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項目批復或項目實施計劃。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體制撥付,撥付資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對農業土地開發支出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和管理,提高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使用效益;建立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系統收集項目立項決策、及時掌握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建設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自我監督與外部評價、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約束、監管機制。具體評價辦法如下表:
優先足額劃入專賬。國土資源與財政部門要通過《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情況匯總表》的填報互相制約,各負其責,保證土地出讓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專賬。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耕地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是指從縣本級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資金及縣本級收取的耕地開(復)墾費。按比例劃出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提出當年耕地開發項目的計劃任務,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h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開發項目的目標考核及項目的編報、匯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資金的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每年耕地開發項目計劃任務和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對耕地開發資金的支付實行專帳管理,實行宗地核算??h有關部門要嚴格工程款決算管理,對于開發的新耕地,縣國土部門根據省、市有關部門驗收后合格后,開具驗收合格證明,由縣財政按新增耕地2000元/畝標準做好核算后,報縣政府批準撥付。新開發耕地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撥付資金。
第六條10萬元以上的耕地開發項目的實施要進行招投標。耕地開發實施分級審批制度和對新開墾的耕地建立臺帳登記制度。
第七條耕地開發列入鄉鎮目標考核考評,未完成耕地開發任務的取消年終綜合目標考核評先資格,并暫停辦理該鄉鎮的農用地轉用審批。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3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及《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確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及時收繳的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返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綜合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以下簡稱土地收入)的返還,必須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部交齊之后返還,未交齊的不辦理返還手續。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返還是指土地出讓金部分,不含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和土地開發及其他費用。在本通知下發之前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集中上繳中央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費)的60%返還;凡在合同中按地價款收繳的,其地價款的40%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60%(即地價款的24%)返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按地價評估及主管部門所確定的土地收入,分別列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以及土地開發等其他費用;土地出讓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財政部門不辦理返還手續。
三、土地出讓金返還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屬各局、總公司所屬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單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劃撥土地進行開發經營,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60%返還單位。
(二)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對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劃撥用地進行成片開發,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出讓金不再返還。
(三)1992年6月1日起,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各單位利用新增用地進行開發經營,所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集中上繳中央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費)的60%返還給用地所在區、縣政府。
(四)經市政府批準,在城近郊區綠化隔離帶內依據“以綠引資,以綠養綠”原則進行的土地開發經營,所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80%返還用地所在區、縣政府,用于代征綠化用地的綠化建設,??顚S?。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4
城鄉住房用地登記范圍包括已購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三大類。已購公有住房指國家職工按照國家房改優惠政策一次性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商品房指房屋產權人按照市場價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政策性的商品住房。
主要對象是:(一)對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商品住宅房(樓)參與房改出售后未上市交易的,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二)上市轉讓的,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方法步驟
(一)告知勘丈
1、通告或通知。此項工作開展前在縣電視臺進行公告,也可到用地單位告知或由用地單位進行申請。
2、申核資料。由售房單位提交有關售房資料、權屬證明材料及原土地證書,報縣國土資源局地籍股預審。
3、實地勘丈。在用地單位權屬來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和四鄰無爭議的情況下,現場勘丈繪制草圖,進行分割登記。
(二)確定住房用地范圍
住房用地范圍的確定,采用單獨或先分割后分攤的辦法進行。
(1)綜合宗地的分割。單位住宅區用地與辦公等其他用地為一宗地時,應將住宅區用地分割單獨劃宗。
(2)宗地的設立。①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無論平房或樓房凡能劃分出每個購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線的均單獨劃宗;②不能為購房者單獨劃宗的,則以整棟房用地或連片房屋用地設為共用宗地;③共用宗地無論是按棟劃宗還是連片劃宗,其共用宗地的用地面積,除包括房屋本身占地外,還應包括宅間小路、宅間綠化、煤房等附屬用地在內;④住宅區內市政設施、交通道路用地、廣場、大面積的公共綠化用地單獨劃宗,不進行面積分攤。
(三)確定土地使用權面積
1、購房者個人使用的土地面積由獨立使用土地面積和分攤面積兩部分組成。
2、計算購房者分攤土地面積。
購房者個人分攤土地面積=購房人房屋建筑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乘共用宗地面積。
共用宗地面積=本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附屬用地占地面積。
附屬用地為供本棟房屋獨立使用的宅間小路、宅間綠化等,凡能劃入宗地內的附屬用地,原則上分攤到戶。
3、獨立與住宅區外的幼兒園、學校、商服用地、社區管委會或居委會等公共用地應單獨劃宗,原則上確定給原產權單位。
4、不參加房改的公共性建筑所占土地,不參加面積分攤。
(四)收費。測繪費、工本費收費按原甘肅省土地局、測繪局、原省物委、省財政廳《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土發字[]025號)文件規定收取,即城鄉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測繪費13元。每超過1至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工本費個人每證5元。
土地出讓金:為減輕土地權利人在辦理住房用地登記時的經濟負擔,征收土地出讓金時,按正寧縣城區基準地價的5%進行核算,即住宅用地一級區基準地價按193元/平方米(12.9萬元/畝)核算,其土地出讓金為9.6元/平方米;二級區基準地價按145元/平方米(9.6萬元/畝)核算,土地出讓金為7.2元/平方米;三級區基準地價按115元/平方米(7.7萬元/畝)核算,土地出讓金為5.7元/平方米。該核算標準僅適用于按期限辦理城鄉住房用地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單位統一辦理城鄉住房用地登記時,經告知不辦理用地登記的個人而后逾期辦理的,按照城區基準地價10%征收土地出讓金。
(五)登記發證。縣國土資源局在對報件齊全、面積核算準確且已交清費用的土地權利人在七日內予以登記注冊,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憑用地單位證明,發放土地證書
。
三、相關規定
1、凡是職工按房改政策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可暫不交納土地出讓金,但其土地使用權類型與房屋產權單位原土地使用權類型一致。
2、個人購買的商品房已領取房屋使用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個人。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商品房用地為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為購房者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商品房用地為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開發商補交出讓金后為購房者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
3、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為劃撥用地的,上市交易的由新購房者或原購房者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4、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上市交易時不再征收土地出讓金,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5、用地單位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用地單位申請;
(2)縣發改局立項批復;
(3)原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4)參加房改的應提供“成本價售房審批表”;
(5)土地出讓金收據;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5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授權地方市、縣人民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指定地塊以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受讓者以支付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為對價,獲得對指定地塊的開發經營權。自2000年以來,我國的土地市場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出讓制度基本建成,全國各地都已經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土地供應機制,地方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場取得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以廣西為例,已經初步建成市場化為核心的土地配置機制,未來將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關決策、審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網上交易和網上監管,防止“暗箱操作”,著力解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規避招拍掛,違反規定設置出讓條件的問題,構筑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但筆者調查廣西國有土地出讓的市場及法規現狀,發現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仍存在較多問題,亟需規范。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及法律制度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1.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雙重身份導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與其自身的經濟行為不分根據我國當前的管理機制,國家雖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但授權市、縣一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負責國有土地的出讓。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具有了雙重身份: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對土地出讓行為進行監督的監督者,即常說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雙重的身份極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權力來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有違公平原則又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滋生土地腐敗等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實,土地出讓存在人為操縱現象根據規定,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轉讓。但有些地方政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存在人為操縱土地出讓的現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實行的是“招拍掛”形式,實際卻是按協議方式出讓;有些地方雖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實行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競標過程中存在以各種方式私下操縱土地的招標價格。有的地方違規向用地單位變相減免出讓金。等等現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讓環節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卻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經,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方式上背離了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3.不注重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導致存量土地日漸減少調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儲備和后續開發,導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積日漸減少。使得政府對土地的調控能力相當薄弱。同時,土地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在當前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更應該注重土地的復墾和后續開發,盡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單位土地產能,但很多縣市都沒有執行這一政策。4.土地出讓金被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成為政府的額外財源2005年,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文,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但調查表明,許多地方政府都將土地出讓金擠占挪用,使其成為政府臨時性支付、預算外支出的主要來源,導致本應用于土地儲備、整理、征地補償的資金不當減少,進而損害到公共利益。
(二)廣西現有的國有土地出讓的法律制度現狀目前,廣西土地出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少,主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監察條例》,對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疾閺V西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規體系,筆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單行規范的缺失,如廣西尚未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廣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快速發展與機制、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規范
隨著廣西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的快速發展,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保護土地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廣西土地出讓市場的良性即可持續發展,必須針對廣西現有國有土地出讓制度存在的缺陷,從立法思路、指導思想、具體制度等方面來完善我國現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當前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體系由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組成?!稇椃ā反_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操作規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對國有土地出讓的各個方面進行規范調整。從另一角度而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制度應包含三大組成部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載體建立的出讓合同法律制度、以國家對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管理職權為基礎建立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以保護土地資源、保持土地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而建立的環境監管法律制度。筆者認為,要構建規范的廣西國有土地法律體系,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項目建設用地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土地受讓人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應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土地受讓人。
第四條土地受讓人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用途、動工期限、城市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
第五條動工開發期限是指土地交付日期起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期限建滿日期或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
第六條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行為
(一)嚴格審查土地來源。供應新增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安置補償標準簽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協議,征地補償的各種費用全部到位;供應存量土地的,必須提供土地收儲協議或有關土地產權的證明材料;原則上執行“熟地供應”政策;未經依法批準或土地權屬不清的,一律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嚴格把握土地規劃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必須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規定,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不得出具別墅類房地產開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工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及《江西省建設用地指標》等有關規定;其他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必須符合《江西省建設用地指標》等有關規定。
(三)嚴格把握土地價格。工業用地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即11.2萬元/畝;經營性用地不得低于市場評估價;劃撥用地價格不得低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報批規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用以及相關稅費之和;土地價格必須實行集體研究決定。
(四)嚴格做好土地供應基礎工作。根據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市國土局向市規劃局提出征詢土地供應規劃設計指標的函;市規劃局按規定提出宗地規劃條件;市國土局擬定建設用地供應工作方案,經土地供應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根據市土地供應領導小組研究的結果,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工作方案。宗地面積150畝以內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宗地面積150畝至300畝的,呈鷹潭市國土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宗地面積300畝以上的呈鷹潭市國土局和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嚴格做好土地供應工作。市國土局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供應文件;出讓公告;受理申請,進行資質審查,接受報名登記,組織答疑及實地踏勘;按規定確定底價,在拍賣會或決標前半個小時,召開市土地供應領導小組會議,集體決定土地出讓底價;按規定出讓方式實施決標;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成交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供應信息錄入土地供應系統,并報上級國土部門備案;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整理資料并歸檔;市財政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收(催)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方繳清土地出讓金后,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按規定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劃撥土地決定書》。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不得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
第七條強化建設用地使用管理
(一)建立供地備案制度。市國土部門按照“供一宗、錄一宗”的原則,在土地成交(或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供應信息及時錄入土地供應系統,并報上級國土部門備案。
(二)建立試行收取用地保證金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按土地出讓價款的2%-5%收繳用地保證金,工業項目用地按土地出讓價款的1%-2%收繳用地保證金,其他用地按土地價款的0.5%-1%收繳用地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國土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公開制度。市國土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供地結果等動態信息和情況,并按規定在有關網站進行公布。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市國土部門要按規定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有關資料的信息在施工現場醒目的位置公開懸掛,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四)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市國土部門參與建設用地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評審等工作,嚴格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對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投資強度、開工竣工時間等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未通過審查或審查意見不合格的,市規劃部門不得批準發放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經依法批準進行施工的,由市規劃部門牽頭,會同市國土、建設、房管、城管等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放(驗)線;在建設過程中,市國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建設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項目的每半年不少于1次;其他部門也要按職責要求加強跟蹤管理。
(五)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投資額、產業政策、開竣工時間、規劃設計條件、繳納土地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等相關內容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補交土地價款;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明確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六)建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制度。商品房預售人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市國土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同時,應當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市國土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七)建立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制度。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市國土部門著重對建設項目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等情況逐項進行驗收,并出具檢查核驗意見,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工業項目竣工后,由園區管委會組織發改、規劃、國土、環保、經貿等部門對產業政策執行情況、投資情況、土地產出效率、環境保護政策落實情況以及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開竣工時間、配套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等指標和要求進行驗收。
(八)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市國土部門做好土地供應和項目用地竣工驗收以及日常監管工作;市發改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審核、核準和備案工作;市規劃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供地前規劃設計條件的編制、審批工作和供地后的規劃檢查工作;市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土地供應過程監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報審工作;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用地單位依法依規、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強化執法。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市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市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市電力和市政公用部門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市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市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手續;市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對未按規定繳清土地價款的,市國土部門不得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市規劃、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報建手續;市房管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市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按職責要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期的,土地受讓人應當在動工開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依法申請辦理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為造成的建設工期延遲的,土地受讓人應當在建設工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辦理延長建設工期,經批準延期的,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受讓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其土地認定為閑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期限,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土地出讓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閑置土地按下列標準計算收取土地閑置費
(一)閑置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的,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百分之十計收;
(二)閑置一年半以上、不足兩年的,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計收。
閑置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以征地費用總額按以上標準收取土地閑置費。
土地受讓人拒交土地閑置費用,由市國土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土地閑置兩年以上的,無償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對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通過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土地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第十二條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等任何一項指標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土地受讓人必須按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并限期整改到位。工業項目的綠地率、相關配套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一項超過約定標準,土地受讓人要按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0.5%繳納違約金,并依法進行處理。達不到生產規模,甚至只建廠房不進行生產的“隱形土地閑置”,通過責令整改、協商收回、依法收回、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對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日按未繳金額的1‰標準收取滯納金。對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變土地出讓規劃條件的,由市規劃局限期改正,確實難以改正且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經依法處罰后,按市場價補交地價款。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之日前,凡本市有關建設用地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暫行規定相抵觸的,按本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