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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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1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2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________府土用(?。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后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3

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大同市土地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將位于大同市城區鼓樓西北角面積為8939.7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泰豐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讓金額為8045793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內,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計1206868.95元人民幣作為合同的定金;泰豐公司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泰豐公司賠償;泰豐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5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合同簽訂后,原告泰豐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給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兩項合計400萬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給泰豐公司核發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書面申請,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和冬季無法施工,請求將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長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豐公司未將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豐公司履行合同,泰豐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書面通知泰豐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泰豐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決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發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不予退還。大同市土地局將該決定通知書于1994年10月24日送達泰豐公司。泰豐公司在接到通知書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請求報告中主張過權利,但均無結果。

為此,泰豐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單方撕毀合同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131.05元,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者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約定出讓的土地確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辯稱:從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豐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792萬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經無能力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局依據有關規定決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另外原告泰豐公司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審判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于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還。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沒收原告泰豐公司已經交納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依法應予返還。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以該部分土地出讓金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因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已超過原告所付定金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豐公司所訴利息一節,因導致解除合同系原告違約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一節,因原告泰豐公司在法庭審理中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張過權利,故據此足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辯無據為證,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決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執行的,其對泰豐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讓金依法是不予退還,而不是沒收。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雖未明確規定在受讓方違約時不予退還已交納的部分出讓金,但也未規定應該退還;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定金和出讓金不予退還。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將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泰豐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時間中,泰豐公司向我局提出過的要求是重新受讓土地,始終未主張過退還出讓金。泰豐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訴,已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一審判決所述“原告主張權利”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我局與泰豐公司同為平等民事主體,泰豐公司主張權利只應向我局主張或向法院起訴,而不應向別的人或上級單位主張。 泰豐公司答辯稱: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回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依法確認該轉讓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遞交過請示報告,主張過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同市土地局與泰豐公司依法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泰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予返還。大同市土地局對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其所依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超越了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3條規定的授權范圍,故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稱泰豐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一節,因泰豐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張權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門,故應視為與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張權利有同等效力,應認定時效中斷。綜上所述,對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是: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有效合同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所以說泰豐公司與大同市土地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定金是一種古老的債的擔保方式。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睹穹ㄍ▌t》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成立不僅應有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應有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發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價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原告泰豐公司在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簽訂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給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豐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交清土地出讓金,違反合同約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泰豐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法院認定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還是正確的。

三、原告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是否應予退還 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認為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對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審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還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讓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钡摋l規定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與之相抵觸,實際造成對于未足額交納出讓金的土地受讓人而言,交的出讓金越多,損失越大,即違約輕的懲罰重,違約重的處罰輕,該條規定不應適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還泰豐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還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是正確的。

責任編輯按: 對于本案的處理,有必要再多說幾句。

一、關于合同的解除。從原告的起訴理由和上訴答辯理由中,可以明顯感到不同意被告解除雙方之間業已成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涉及到被告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正當的問題。從合同關系來看,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時,依約定或法定條件行使合同解除權。本案合同中約定了受讓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其后,雙方之間雖有延期付款的約定,但至所延付款期滿即開始發生計算逾期30日的法律效果,從此時起經過30日受讓方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即有權解除合同。本案出現了這樣的事實,所延付款期滿,經出讓方多次催促,受讓方在逾期30日后仍未付余款,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方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即為合法有效。同時,出讓方的這種行為,也符合當時有效施行的《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合同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有疑問的是沒有履行是指全部沒有履行,還是也包括部分沒有履行,規定不明)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結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本案被告作為出讓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正當的,即被告的行為符合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在當事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但對本案合同約定的“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大同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對該“逾期30日”可否理解為該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不可以的。因為,“逾期30日”僅是解除權產生的條件,或者說為解除權開始行使的條件,在未滿30日之前,大同市土地局還不享有解除權。因此,如按該法處理,不發生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的問題。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4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督桓锻恋赝ㄖ獣坊貓逃墒茏屓舜媪?,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5

一、目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工作正在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試點。已經開展試點的地區要注意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辦法;新開展試點的城鎮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選擇試點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可側重進行出讓土地使用權試點,也可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再行轉讓的試點。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場預測和可行性研究,擬訂出讓計劃和用地指標,辦理報批手續,做好出讓前的準備工作,防止盲目出讓、倉促行事。當前出讓對象主要是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及國內有條件的公司、企業。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按照審批權限規定需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要事先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預報。擬出讓的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方可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由出讓地塊各種因素綜合決定的,也是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反映,必須審慎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地價評估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期進行評估,分區擬定基準地價,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綜合平衡后,作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基本依據。為吸引外資,對國家鼓勵舉辦的外資企業,其出讓金可以實行優惠。但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國家頒布的基準地價調整范圍,低于國家規定的,需報請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

五、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目前只限于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范圍內。如擴大范圍,須報國務院批準。土地成片開發要貫徹以建設項目促開發的原則,重點鼓勵農業、能源、交通運輸和原材料等基礎產業以及先進技術產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建設項目。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維護國家主權,服從國家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關管理等。國家保護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轉讓、出租時,必須按《條例》規定,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簽訂新的土地出讓合同,按規定補交出讓金,否則,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對《條例》前未經批準發生上述行為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可選擇有條件的市、縣(區)組織申報試點,通過試點研究制定處理辦法。

七、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要發揮監督檢查職能。主要是審查其是否符合出讓合同的有關規定:轉讓、出租價格是否合理;審批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調控土地市場;依法處罰違反出讓合同或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項工作的領導,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項管理工作。

土地出讓合同范文6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 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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