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分戶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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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戶申請書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1

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是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和指導,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村民申請。

一、工作流程

由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作業單位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農房發證收件工作,工作場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會負責,各村需組織村民統一有序的開展農房確權登記申請工作,做好缺少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級確認”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所負責農房發證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資料審核和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農房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三級確認“審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權屬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主房未經翻改擴建的,由測繪單位權籍調查,按照批準的面積,經村組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按照批準的面積確權和登記。

有合法和用地批準手續無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的,或有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無合法用地批準手續的,或無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的,由村民提出申請,測繪單位權籍調查后,經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三級確認”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記的情形

1、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一戶多宅確權登記的處理

(1)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和農房的,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一個自然戶,兩處面積合并后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選擇一處宅基地申請登記。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憑遺囑(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據,按相關規定登記發證,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土地登記,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以司法判決方式取得”。

3、提交申請的問題處理

(1)申請人一般為戶主,戶主因在外地無法現場申請的,申請人為該戶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需提交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村委會蓋章確認的委托書(戶主本人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因其他客觀原因戶主不能作為申請人的,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后推選一名申請人代為申請并經村組確認。

(2)戶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變更戶主換領新戶口簿后申請不動產登記。

(3)一子或一女戶,已分戶且單獨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戶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單獨申請登記。

(4)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有多處宅基地的,戶口未單獨分戶,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如無法提供單獨設戶戶籍信息的,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并經村組確認后,可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5)父母擬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首先建房時子女應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請時應明確房屋歸子女單獨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并經村組確認。

4、面積認定的問題處理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且原土地使用證面積超出時點規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擴建,按原土地證記載的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如主房已翻改擴建,按時點重新認定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2)主房未發生翻改擴建的,宗地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證載面積確認;宗地界址發生變化且面積變大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如證載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按標準面積予以認定。

(3)宅基地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

5、出嫁女的問題處理

(1)戶口未遷出的,后因離婚回原籍隨父母居住的,可以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戶籍簿單獨立戶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單獨申請辦理一處宅基地。

(2)原是一戶且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的,因離異析產除分別申請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過繼承等合法行為取得的可以分別申請。

(3)已出嫁的婦女同志,如在現戶籍所在地已隨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為原戶籍所在地的共有權人申請登記。

6、有關繼承的問題處理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2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城鄉低保管理,提升城鄉低保工作質量,改善城鄉低保工作的社會評價,妥善解決農村低保存在的問題,決定對年城鄉低保對象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時對2012年全鎮農村低保全部重新評定。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應保盡保,不應保堅決不予保,清理核查與重新評定有機結合。要按照農村低保的政策法規嚴格執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納入保障范圍。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個不納入,確保低保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工作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公信度。

(二)以戶申報、整戶進入。凡申報農村低保對象必須堅持以“戶”申報原則,確保整戶進入,杜絕以人施保、“拼戶”等現象的發生。凡符合分戶計算條件的要按分戶的要求做好家庭殊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聽證評議、三榜公示。要嚴格執行聽證評議和三榜公示的有關規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后,村(居)民委員會及駐村干部要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對象必須經村級低保聽證評議小組進行公開評議票決;三是在評審農村低保對象過程中,必須進行“三榜”公示,即在聽證評議前、審核、審批過程都要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組、集中居民點和村民院落。同時,各村(居)委會要將農村低保工作納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

(四)分類施保、動態管理。要按照農村低保分類重點救助的規定,確保分類重點救助政策的落實,以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按照動態管理和分類管理的要求,農村低保全部納入A類家庭管理,對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時評審2012年農村低保對象。要嚴格執行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實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標準

三、工作機構

各村(社區)要成立由村(居)委會干部、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駐村(居)干部,黨員、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的低保聽證評議小組,人數不低于30名。聽證評議成員在每次聽證評議前1天從候選人員中隨機抽選9—15人參加聽證評議。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此階段主要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強化宣傳。要以本次農村低保清理及評審為契機,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低保政策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低保政策的知曉度。二是認真發動。要召開不同層次的動員大會,出臺工作方案,精心組織。三是受理低保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后,應及時組織受委托的村(居)委會相關人員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員由村(居)委會成員、駐村(居)干部、聽證評議代表等相關人員組成,可分若干組,每組必須2人以上。調查方式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取證、信函索證等方法核實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情況,了解家庭生活狀況,并按要求填寫《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

(三)聽證評議及張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會接到困難戶低保申請并進行調查核實后,由低保聽證評議小組以村(居)為單位進行聽證評議,嚴禁以組為單位進行評議,更不允許以組為單位進行指標攤派。在聽證評議會議前5天,應將聽證評議會議的時間、地點、被評議對象的家庭基本情況要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張榜公示,即:張貼第一榜,在村(居)務公開欄或集中居民點張貼《低保聽證評議通知(一)》,通知被評議對象做好準備,并在聽證評議會上說明家庭現狀和申請理由等基本情況。二是經聽證評議小組初步評議確定的申請對象要進行公示,即:張貼第二榜,在村(居)務公開欄或集中居民點張貼《低保聽證評議結果公示(二)》,公示無異議后再上報鎮民政辦審核。在此期間,各包片領導及駐村干部要全程參與、監督聽證評議過程,檢查各項程序和環節的執行情況,防止聽證評議走過場、流于形式。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重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查審批表》。

第二榜公示結束后,村(居)委會要對農村低保對象認真進行審核,支書、主任及駐村干部、駐片領導共同簽字,實行誰簽字誰負責。村(居)委要對低保對象進行復查,復查率為100%;鎮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對低保對象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執行到位,看申報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齊全,看對象是否準確,保障對象金額是否核定準確。對群眾無異議的且符合農村低保政策規定要求的,及時進行集中審核、評定,形成決議,并經鎮低保領導小組審定簽字后,報送縣民政局審批。

報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復印件都要按要求加蓋相關單位的印章,復印件必須蓋上村居委鮮章以證明其復印屬實):

1.縣農村低保統計季度報表(一式二份);

2.農村低保納入保障家庭花名冊一式3份(報鎮的花名冊2份,包括電子文檔;各村的花名冊1份,不交電子文檔);

3.縣農村低保打卡發放花名冊(只交電子文檔);

4.重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查審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會報送的所有材料(包括聽證評議材料、各村居委會低保聽證評議小組候選人花名、張榜公示照片及相關材料等);

6.縣鄉鎮(街道)農村低保報批單(只交紙織文檔兩份);

7.縣低保管理工作責任書(以村為單位一式兩份:上報一份,張榜公示一份)。

鎮將縣民政局審批結果以村為單位進行張榜公布(長期全部公示)。

低保審批結束后,各村(居)委及時準確填發農村低保證。低保金由縣民政局、財政局委托縣農村商業銀行統一打卡發放(農村低保實行季度發放)。

五、注意事項

(二)關于上報的有關證件復印件的問題。上報的各種證件的復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下崗失業證、殘疾人證等證件)務必由村(居)委會審核后,簽署“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并加蓋村(居)委印章,確保復印件的真實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領導

做好農村低保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為民辦實事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把城鄉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條”的重要內容,更加關注民生。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視,支部書記親自抓、駐村干部具體抓,落實包片包村包戶,責任到人,切實加強對村(居)農村低保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把農村低保工作納入對村(居)考核。

(二)嚴格政策,堅持“9保、十五不?!?,確保對象準確

農村低保評議、復核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低保政策,堅持“9保、15不?!薄?/p>

“9?!敝阜舷铝袟l件之一的困難家庭,優先納入農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兒童條件但因年齡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員;

2.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難家庭(須提供死亡者戶口注銷證明,已享受困境兒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級重殘且能提供二代殘疾證的人員(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實行分戶計算);

4.精神病患者(須提供精神病醫學鑒定材料、病歷或殘疾證,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實行分戶計算;

5.雖不是一二級重殘,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殘疾人員的(須提供二代殘疾證)且生活明顯困難的人員;

6、患有計生結扎后遺癥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人員;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醫學鑒定材料或病歷,或民政部門大病醫療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無人員、困境兒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殘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單身農戶;

9.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及其它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此類人員為民主評議的重點內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農村低保:

1.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2.家庭擁有或使用汽車、摩托、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

3.擁有經營門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業主;

4.家庭擁有高檔相機、電腦的;

5.家庭人均擁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財政拔款的國家工作人員的;

8.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成員擁有汽車、大型機械、兩處以上房產、或注冊資金5萬元以上企業的;

9.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達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員中有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

1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能自食其力者,無正當理由不就業的;

12.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收入狀況、從業情況和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情況的;

13.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惡勞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學生為謀取低保證從而享受相關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人員;

1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或侮辱、毆打工作人員、干擾、破壞低保工作的。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3

“城鄉低保規范化建設年”活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貫徹落實上級低保政策為總要求,以實現“動態管理、應保盡?!睘槟繕?,以解決低保操作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鄉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規范,發放更加及時,監督更加到位,群眾更加滿意。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動態管理不到位,定期復核不及時;

(二)只保障單個家庭成員的“分戶保障”;

(三)不進行家庭收入核實,民主評議和公開公示流于形式;

(四)因優親厚友和限制名額等原因造成“錯?!焙汀奥┍!爆F象;

(五)對群眾反映的違規現象查處不及時,造成越級上訪;

(六)低保檔案資料不完整,信息不準確;

(七)未及時將低保證發放到戶,而是集體存放。

三、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好規范化建設活動,區里成立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民政局、財政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區城鄉低保規范化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區低保規范化建設年活動的各項工作,通過召開會議、定期調度和加強督導等形式,研究和解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推動活動的順利開展。各鎮街也要成立由鎮長(辦事處主任)任組長的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領導小組,并組織專門工作隊伍,全面負責本鎮街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的各項工作,同時,要把各項工作進行分解、量化,落實到人,建立起上下聯動的工作管理體系。

(二)規范操作程序。進一步完善個人申請、村(居)委會評議審查、鎮街審核、區民政部門審批的運行機制,確保困難群眾能及時得到救助。一要嚴把收入核算關。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后,要參照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認真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并填寫家庭收入調查表,調查員要在調查表上簽字。二要嚴把民主評議關。要全面推行村(居)民主評議,以低保標準、申請人家庭收入、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為依據進行民主評議,堅決杜絕暗箱操作、等行為,同時,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填寫《民主評議表》,包村(居)干部要列席民主評議,并與參加評議人員在《民主評議表》上簽字。民主評議意見和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主任簽署審查意見,連同申請人申請書、家庭收入調查表和民主評議表等材料報鎮街審核。村(居)委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受理低保申請和無故拖延審查時間。三要嚴把審核、審批關。各鎮街要嚴把審核關,安排專人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困難家庭逐村入戶進行調查,重點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等情況,檢查村(居)委會是否已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是否已張榜公示、是否存在優親厚友現象、是否按戶施保等,禁止低保資格實際上由村(居)或企業“說了算”。經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在村(居)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后,由鎮街分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將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及時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對鎮街上報的申請人家庭進行嚴格審查,并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經審查符合低保條件的,簽署同意批準意見,明確補助金額。區民政局審批后,由鎮街委托村(居)委會對審批意見、擬補助金額及監督電話等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得少于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低保證,從批準之日下月或下季度起享受低保待遇。

(三)加強管理。一要強化動態管理。各村(居)、鎮街要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對轄區內的在保低保對象進行定期審核,可根據低保對象的類型分三類進行管理:對“三無”對象家庭和主要成員為一級重殘疾或因重大疾病等失去勞動能力、收入比較穩定的特困家庭,一年復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員固定就業、收入相對穩定的家庭,半年復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員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家庭收入不穩定和家庭成員結構易變動的家庭,一個季度復核一次。二要加強檔案管理。低保檔案是低保對象申請辦理低保和低保金發放的重要依據,村(居)、鎮街、區民政部門均要建立健全低保檔案,做到一戶一檔,信息準確,資料完整,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統計臺賬準確無誤。

(四)促進公開。除了在低保審查審批過程中按規定進行日常公示外,各鎮街還要于每年的6月上旬,利用一個周的時間,在村(居)或鎮街對轄區內在保低保家庭開展定期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領取低保金數額和民政部門監督舉報電話,定期公示榜由各鎮街統一制定,公示表樣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村(居)公示,另一份由鎮街存檔。同時,要及時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和舉報,認真查處群眾來信來訪,并做好詳細記錄。

(五)健全機制。一是建立健全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要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相適應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科學增長機制。二是落實物價上漲與低保標準聯動機制。規范實施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當季度低收入價格指數同比漲幅超過5%時,及時啟動聯動機制,為城鄉低保對象發放臨時性生活補貼。三是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家庭收入評估機制。各鎮街要參照區民政部門制定的《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包括種植、養殖、經商、務工及贍養費用等在內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標準和城市居民家庭行業收入評估標準,用一把尺子衡量核算所有申請低保家庭的收入,避免人為因素對同樣情形造成的差別。

四、活動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動員布置階段(5月)。通過召開動員會議,布置相關工作,進一步宣講城鄉低保政策和活動宗旨,使從事和分管低保工作的相關人員明確本次活動的目的和要求,積極參與,認真落實。

(二)活動實施階段(6月—8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所有在保城鄉低保對象和擬保對象逐村逐戶開展摸底調查活動,重點抓好家庭收入核實、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和檔案管理工作,努力解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做到不符合條件的堅決清退,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三)自查自糾和整改提高階段(9月)。各鎮街對照該《實施方案》和省民政廳考核標準(附件2),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總結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存在問題,以書面形式報區城鄉低保規范化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政局)。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提高規范化水平。

(四)檢查驗收階段(10月)。10月上旬,根據建設年活動要求和考核標準,區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全區低保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城鄉低保規范化建設年”活動是新形勢下完善城鄉低保制度、提高低保規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體現為民宗旨、推動低保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顒釉诟鱾€層面深入有序開展。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建設;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6月2日

一、建設目的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具有調查范圍廣、數據種類繁多、數據來源廣泛、結構復雜和獲取成本高等特點,為建庫工作帶來了更高的技術要求和更大的挑戰。根據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設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實現農村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統一編碼與管理,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不動產統一登記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二、主要任務

在權屬調查、地籍測量以及土地登記發證的基礎上,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圖、表、卡、冊和有關法律文書納入數字管理,依據《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要求,建立集圖形、屬性、電子檔案以及地籍管理業務為一體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應具有數據輸入、編輯和處理、數據分析和管理、數據更新、數據查詢、統計分析、數據輸出,以及數據交換、備份和維護等其他功能,主要包括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等信息。

三、建庫流程(圖1)

四、建庫方法

(一)資料預處理。主要包括屬性數據預處理和圖形數據預處理兩部分內容。

屬性數據預處理主要檢查:1、屬性數據的完整性。主要是界址點、界址線、宗地面積、宗地四至等屬性內容,是否完整,對達不到建庫要求的檔案加以補充、完善;2、檢查地籍區、地籍子區、地籍號的唯一性,改正重號、錯號;3、檢查屬性數據的邏輯一致性、保證與地籍圖關聯的一致性。

圖形數據預處理主要檢查:1、地籍數據分層編碼與《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的一致性;2、界址線拓撲關系正確,不應有懸掛線,懸掛結點;3、地籍要素圖形和地理要素圖形關聯的一致性;4、圖形與屬性數據關聯的一致性;5、各類圖形的編碼與符號樣式應符合建庫要求;6、各類注記與圖形對應關系是否正確。

(二)屬性數據采集與處理。根據資料情況,數據錄入方式應分為宗地資料的文字輸入和地籍調查資料、登記發證資料的實物影像掃描(拍照)錄入兩種。采集內容包括土地權利人的資料、土地登記發證的有關文字信息和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申請人所提供有關權源證明材料、土地登記檔案以及本次調查所形成的地籍調查資料等影像資料。對于文字信息,可以以地籍子區為單位采集,將每宗地的屬性資料,逐項錄入到標準屬性模版文件中;對于影像數據,可采用掃描和拍照相結合的方法采集。掃描影像數據時,文件應以“宗地號+$+檔案名稱+#+序號”的方式命名,如一宗地有多份同一類型掃描文件,“#”后加序號1、2、3。如土地證的掃描文件第一頁應命名為“*****$tdz#1”。存取文件類型為“JPEG”圖像格式。在錄入過程中,從宗地的圖形將地類碼、宗地面積、權利人等屬性提取,與紙質的檔案資料相同的字段內容比對,要求完全一致,如發現不一致情況,錄入人員做問題記錄,并以地籍子區為單位提交有關專業人員加以校對修改,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同時,進行關聯檢查,以宗地號作為兩者的一一對應關系,將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關聯起來。

(三)圖形數據處理。將宗地的矢量數據,以地籍區為單元對圖斑界址數據進行拓撲處理,使之符合以下要求:1、宗地間不得重疊、交叉,也不得有間隙;2、界址線必須與宗地邊界線一致,界址點必須在界址線上;3、界址線不得重疊、交叉、界址點不得重疊;4、宗地總數與權屬調查表的總數應保持一致。確保宗地閉合,無懸掛界址線,無自相交、無坐標重疊點。同時,按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屬性結構錄入界址線的屬性內容,錄入界址點的相關屬性。界址點、線要素的字段內容從地籍調查表中獲取,應按照標準字段的代碼將屬性內容的文字說明轉化成代碼錄入。以宗地為單元處理完宗地的圖形數據后,應將所有數據拼接為一個文件,并重新做拓撲檢查,滿足數據庫集成的要求。

另外,在劃分圖斑時,要以地籍子區為單位,按土地用途對全部區域包括道路、綠地、空地等劃分圖斑,并拓撲成區。一般在一個權屬單位內保留一種用地類型。但是對沒有分戶調查土地使用者的大型居民點類宗地、小區等采取特殊處理,將其內部的道路、綠化等劃分為不同的圖斑,以更準確地統計建庫區域的各種地類分布狀況。編輯地類圖斑層時,應將所有圖斑的權屬代碼也按照宗地地籍號的編號原則執行,圖斑編號形式為 “行政區代碼+地籍區(鎮)代碼+地籍子區代碼+0000000”,以便于統計面積。

五、數據庫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貫穿整個建庫的始終,只有不斷優化各環節的數據,才能保障數據庫成果的質量。

(一)數據源質量控制。(1)根據數據源質量要求對其進行質量檢查;(2)檢查圖形數據精度是否在限差范圍之內;(3)檢查DOM等數據源的點位精度時,可選擇明顯地物點,與GPS測量實地坐標進行對比檢查;(4)檢查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審批表等的規范性、完整性、邏輯一致性,并對照圖件檢查對應關系;(5)檢查數據源的數據格式、數學基礎和數據精度等。

(二)數據采集質量控制。(1)采用環節質量控制和交接檢查的方法,對過程質量進行控制;(2)作業員對其作業過程及重大問題應當記錄;(3)作業員對數據進行全面自查,技術負責人組織作業員互查;(4)由專業質量檢查員對重要環節進行重點檢查;(5)專業質量檢查員要不定期地進行抽查,確保數據質量;(6)不同作業員進行不同作業環節的數據交接時,進行數據交接檢查。

(三)接邊拓撲處理質量控制。(1)作業員對每幅圖應進行接邊處理及重大問題應當記錄,專業質量檢查員應對接邊圖幅進行重點檢查;(2)檢查每幅圖相鄰圖形要素是否存在縫隙和重疊現象;(3)檢查每幅圖相鄰圖形要素及屬性要素的邏輯一致性。

(四)數據入庫質量控制。(1)數據入庫前應對數據進行100%的數據質量檢查;(2)數據入庫后要對計算機自動輸出成果進行檢查;(3)數據運行過程中要對數據庫整體安全性運行檢查。

主要參考文獻: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5

【論文關鍵詞】:退耕還林;問題;對策;寧夏西吉

西吉縣位于寧夏南部,是一個農業大縣,屬于國家級的貧困縣,水土流失十分嚴重。在實行退耕還林以前,“十年九旱”,嚴重的水土流失致使干旱、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發,生態環境惡劣,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以來,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工程進展順利,同時工程取得了明顯成效,實現了經濟與生態的雙贏。首先“綠了山”,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工程區林草覆蓋率逐年增加,使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減輕,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工程實施使農民從補助中直接受益,林業的發展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增加了收入,并進行生態經濟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設基本農田,培育綠色產業,發展特色經濟,拓寬了增收渠道,提高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再次,“育了人”,通過工程實施,全民生態意識明顯增強,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遏制生態災難、維護生態安全已成為對林業的主導需求,在基本生活條件得到滿足后,人民對美化生活環境有著強烈的愿望,參與退耕還林生態工程建設的積極性提高。近年來,西吉縣退耕還林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退耕還林對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現實和歷史意義。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現階段必須進一步針對新的問題與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推進退耕還林的順利開展。

1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對退耕還林目的認識不足,規劃和計劃不當

退耕還林主要是針對西部的生態改造,國家對退耕者實行糧食、現金、種苗費等方式的補助,通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達到使其退耕還林的目的,既是“以糧食換生態”,也是對人民既得利益的補償。但由于規劃和計劃不當,造成財政補助經費短缺,補償不能夠及時兌現。

1.2對退耕還林政策把握不準,造林質量不高

一是生態條件惡劣,種苗量不足或質量不優,加之“有人栽,無人管”,林糧間作,管護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二是在部分退耕地區,農民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利益,還林時經濟林、生態林比例不合理,造成經濟林比例偏高,難以實現生態目標。

1.3配套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損害了農民權益

基層管理不規范,補助兌現環節出現了違法違紀現象。一是補助糧以次充好,質量不合格;二是退耕還林資金管理不嚴,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林實績”冒領補助金現象,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套取和貪污行為,影響了工程建設,不利于退耕還林的順利實施。

1.4不注意發展后續產業,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些地方沒有處理好退耕還林與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關系,不注重通過發展后續產業解決長遠生計問題,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在退耕還林過程中若不能統籌考慮和解決好農民的吃飯、燒柴、增收等實際問題,只重眼前的補助,要想“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則是一句空話。因此,要保障退耕還林成果,必須以人為本,將農民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結合,將生態目標與農村經濟發展相結合。

2對策

退耕還林工作關系到生態效益和農民增收兩大目標的實現。做好退耕還林工作,應做好以下6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規劃設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調查研究、編制規劃方案,做好作業設計??茖W合理確定造林面積、樹種,以鄉土物種為主,提倡造混交林,慎重引入外來物種,防止生物入侵[1]。技術方案落實到小丘地塊,退耕農戶按戶登記,按村編號,以片成圖,編寫報告。二是做好整地工作。整地質量影響樹苗成活率、幼林生長和水土保持,整地要沿等高線進行,挖穴呈“品”字形排列,保留植被帶以控制水土流失[2]。三是把好種苗關。納入退耕還林苗木,必須有“一簽兩證”,即出圃標簽、苗木合格證、苗林檢疫證。嚴禁使用劣質苗或挖野生苗上山造林。四是做好栽植工作。退耕還林造林方式必須是人工苗造林,要對農戶進行技術培訓[3],抓好起苗、運苗等環節,選擇陰雨天氣,隨起隨栽,做到深栽、壓實、苗正、不窩根。五是把好驗收關。檢查驗收責任重大,對于不合格苗木,應及時返工。六是做好檔案管理工作。退耕還林檔案不僅是工程評價的基礎,也是政策兌現的可靠依據。檔案內容包括年度實施方案、作業設計說明書、竣工小丘一覽表、退耕農戶一覽表、竣工驗收書。農戶檔案包括申請書、合同書、檢查驗收卡、農戶分戶卡、林權證。七是做好法律宣傳工作[4]。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傳普及《退耕還林條例》《森林法》等法規,加強全社會的林業法制教育,讓干部群眾真正懂得退耕還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復生態的多樣性和綜合平衡,這是經濟增長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前提;引導人民不斷增強生態文明意識和法制觀念,為退耕還林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使其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便更好地依法行政、執法守法護法。

3結語

退耕還林工作政策性強,標準高,要求嚴,要做到“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落實“三個到戶”,即造林、植被保護落實到戶;糧食、現金、種苗補助兌現到戶;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林木權落實到戶。同時,要搞好“三個結合”,即退耕還林與農業綜合開發相結合;與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農民脫貧致富相結合。只有這樣退耕還林工程才能真正成為“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為民造福工程。

4參考文獻

[1]李積德.中嶺鄉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的問題及對策[J].青海農林科技,2010(1):73-74.

[2]向甲斌.淺議旬陽縣退耕還林工程發展思路[J].陜西林業,2010(1):20.

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柚然顒樱瑺I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顚S谩?/p>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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