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環境關系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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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環境關系論文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1

2016年2月19日,在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指出,黨的新聞輿論工作是治國理政、定國安邦的大事,要從黨的工作全局出發把握定位,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尊重新聞傳播規律,創新方法手段,切實提高黨的新聞輿論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在當今信息網絡技術深刻改變我們日常生活的新媒體時代,人們更加熟悉用智能手機、微信、微博、社交軟件、APP等信息網絡工具感知、體驗和接受信息與新聞的傳播,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優勢正逐漸喪失,信息的傳播秩序和規則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新聞報道的有效性和真性越來越受到紛繁變化的網絡環境和媒介的影響。在新媒體環境下,如何堅持新聞報道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網絡新聞傳播內容的安全把關已成為每位從業人員必須關注的問題。

一、新媒體環境對網絡新聞傳播帶來的改變

1. 傳播方式改變

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定時、定量、定制”的傳播方式不同,新媒體的影響無處不在,借助手機、APP、軟件、網絡等方式使得網絡信息傳播更為迅速、范圍更廣,“手指輕輕一點、屏幕輕輕一劃”,海量信息內容即刻傳達。同時,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使得新媒體的傳播內容不僅限定于文字和圖片,線上線下、直播、訪談、微視頻、動新聞,虛擬現實等報道方式的出現,使得網絡新聞報道更加豐富多樣,交互式的傳播特征讓信息分享與受眾互動融為一體,成為傳統媒體難以逾越的最大比較優勢。

2.接受習慣改變

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更新迭代,深刻改變著受眾對信息新聞閱讀和接受的習慣,傳統媒體下“晨起看報紙,飯后看新聞”的固化模式將會迎來顛覆性的改變,定制的新聞APP彈出、每日新聞推送、信息分享RSS等碎片化的信息分發手段使得網絡新聞報道無處不在,并且對受眾的傳播渠道更加直接,熱點與焦點事件的反應更加便捷,傳統媒體將面臨新的轉型。

3.輿論環境改變

新媒體的出現和發展,使得“主流媒體輿論場”和“民間輿論場”的界限愈發模糊,兩個輿論場的融合將成為趨勢。新輿論場的形成將使新聞的即時性特征更為明顯,受眾利用互聯網、手機客戶端等工具自發傳播新聞的主動性增強,新聞事件的多元性和公開性進一步顯現,在缺乏有效引導和監管的條件下,新聞熱點的突發性和難控性將被放大。同時,與傳統媒體相比,新媒體環境下,受眾信息難度低、隨意性大,虛假信息泛濫,內容不規范,觀點視角不以媒體的意識為轉移等現象將成為制約網絡新聞發展的主要因素。

4.媒體格局改變

新媒體的到來,將使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面臨新一輪的轉型,直播、訪談、VR等報道技術和手段的日新月異,讓新媒體逐步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傳統媒體的影響力此消彼長。從媒體格局來看,如微信、微博等互動平臺已經成為輿情散播的主要源頭,受眾評論和互動的廣泛性增強了信息傳播穿透力,不同觀點的對沖和受眾情緒的釋放增加了輿論對新媒體身份的認同,新舊媒體格局的變化不可逆轉。

二、網絡新聞傳播“把關人”缺失亂象

上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傳播學奠基人庫爾特?盧因首次提出“把關人”概念,認為“信息總是沿著包含有‘門區’的某些渠道流動,‘守門人’將對信息或商品是否被允許進入渠道做出決定”[1]。隨后,傳播學者懷特將這個概念引入新聞研究領域,概括來說其觀點就是,大眾傳媒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不是可不可能是“有聞必錄”,而是一個取舍選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傳媒組織形成了一道關口,通過這道關口傳達到受眾那里的新聞只是眾多新聞素材中的少數[2]。

在傳統媒體中,廣播、電視和報紙是受眾獲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擁有絕對的大眾傳播支配權,其新聞報道與信息傳播遵循嚴格標準和流程,并且謹慎、客觀、公正的行為價值觀能夠真實反應新聞、信息的全貌,傳媒和輿論的立場不會過多的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但在新媒體環境下,信息傳播的即時性和隨意性得以放大,信息來源的渠道和方式更多更廣,極易受到主觀、利益、媒介等外部因素的制約和干擾,尤其在網絡新聞傳播過程中,傳統媒體的“把關”角色面臨深化,[3]新媒體難以規范和固化信息標準和流程,各種缺失亂象頻現,[4]主要表現在:一是低價值信息泛濫,各大門戶網站和社交平臺中偷換概念的“獨家”新聞信息重復泛濫,極大的浪費了輿論資源;二是虛假報道頻現,為搶奪“首發”資源和“頭條”優勢,不對基本事實進行查證,或者根本就是傳謠捏造焦點熱點,擾亂視聽,無中生有;三是偏離主流導向,在轉載或轉發過程中,為博得公共眼球,更改標題,或是用明顯與內容相?;虍a生歧義的“字眼”正題歪做,違背基本新聞事實;四是格調低俗無底線,惡搞、調侃、戲謔的方式在網絡報道中層出不窮,違背了基本社會道德準則;五是刻意夸大夸張,利用獵奇、煽動性的語言有意炒作某些事件和焦點,贏得受眾持續關注和網頁點擊率的上升,成為推波助瀾的反面典型。

三、新媒體環境下“把關人”理論的應用

新媒體環境下,網絡新聞報道的“把關”與傳統媒體相比,主要表現為:一是信息來源不可控,傳播源頭并不是傳統媒體的記者、采編、編輯等專業隊伍;二是內容形態難以掌控,除去文字、圖片外,大量的含有視頻、音頻、動圖、外網鏈接等多種形式;三是內容真實性無法核實,不會有傳統媒體的簽發人負責制;四是日量巨大,各種網站、平臺、APP、RSS訂閱、微博、微信等信息量難以想象,并無法甄別;五是內容審核無法保證及時有效,信息的海量特征讓媒體長期保持具有專業素養的審核隊伍無異于天方夜譚。因此,在日漸開放和網絡環境下,如何深化和演繹“把關人”理論,讓每位從業人員扮演好“把關”角色,強化“把關”職責在新聞報告和信息傳播過程中輿論監督責任顯得尤為重要。

1.建立安全把關的專業團隊

“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去做”,各級新聞機構應該建立針對網絡信息傳播的專業審核團隊,其主要作用是加強對國家新聞制度的理解,堅持網絡信息防控與新聞把關的有關制度,提高新聞敏感性和鑒別力,把好工作流程關、稿件審核關和工作報道關,真實有效反映新聞內容,合理引導輿論走向,主動凈化網絡環境,真正提高新聞傳播力和公信力。

2.建立有害信息數據庫和防火墻

各級新聞機構應該建立網絡信息新聞傳播的數據庫,將散播政治謠言,映射體系制度,抹黑歷史信息,散布煽動性思想,宣揚錯誤思潮,傳播低俗、愚昧、迷信、有害信息和編造虛假新聞等方面納入數據檢索范圍,設置關鍵字條警示和屏蔽,在新聞網頁、客戶端、APP與RSS推送中形成防火墻,防范有害信息在受眾間傳播。

3.規范新聞采編和審核工作流程

在網絡報道環境中,加強并規范新聞采編和審核的工作流程,“把關人”要切實承擔起責任,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增強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不迎合偏激情緒,不跟風炒作低俗信息,不搶跑越位、打“球”。轉發信息一律執行先審后發,嚴格把握導向、甄別事實,不使用無權威來源或無法查證的信息。按照“一個出口、一個標準、一個流程”把關,嚴格執行稿件送審制度和流程。

首先應該加強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學習,對重大方針的變化要有清楚的認知,能夠真正領會中央及地方的意圖,緊跟相關部門的工作大局;其次要加強自身的學習,撲下身子、潛下心來,讓業務水平能夠適應相關技術的發展,新媒體的發展對編輯來說就是一個不斷學習和適應的過程,無論是直播、VR還是微視頻,技術的更迭適應的是受眾的習慣,只有不斷提高對新技術應用的適應水平,才能跟上新媒體發展的步伐;最后要具有發現新聞、提煉新聞和凸顯新聞的“慧眼”,編輯人員每天要面對社內和本埠數以百計的稿件,內容龐雜,哪些是反映時代要求和社會本質的主流,哪些是傳播輿論正向的先導,哪些是體現社會民情的頭條,編輯人員要心中有數,具備獨特慧眼,從大量稿中將輿論關注,受眾關心的熱點甄別出來,放在最顯眼的位置和最易傳播的渠道,這樣才更易被受接受。

參考文獻:

[1]庫爾特?勒溫.團體動力的邊界-群體生活的渠道[M]. 1947.

[2]屠筱茵.網絡與新媒體環境下的“把關人”理論[J].西部廣播電視.2015(14).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2

    關鍵詞:財務理論;研究;財務治理權

    一、財務理論體系的框架結構

    從已接觸到的中外財務文獻看,西方財務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操作性”財務領域,尤其是股份公司在金融市場的財務運作問題(湯谷良,1997)。比較而言,國內財務理論研究內容要豐富得多,諸如財務的基本概念、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機制和財務控制等,改革開放以來,這些一直是國內財務學研究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不過,財務理論的體系結構以及未來財務理論研究得發展方向,至今仍不甚明朗。諸如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結構及其對財務運作的具體影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財務治理結構、財務治理權的有效配置、財務治理模式及其選擇、股權結構和文化等環境因素對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等問題,還很少研究。甚至于財務理論的重心究竟在哪里,我以為也需要重新把握。盡管財務學研究十分關注方法論問題,如財務決策的方法、財務控制的方法、財務評價的方法等,但從現實看,影響公司財務資源培育與配置效率的關鍵因素似乎并不是財務方法而是財務機制和財務戰略,尤其是財務治理權在公司內部的配置與運作。這些問題的存在,說明還需要對財務學的理論結構作進一步的探討。我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財務學理論體系應當由財務環境理論、財務基礎理論、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運作理論四個層次組成,其中財務運作理論又分為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和財務管理方法理論兩大部分。

    1、財務環境理論。應該說,沒有任何一個財務學家否認過環境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影響,在中外財務文獻中,財務環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問題是,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構成及其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具體影響等問題,在研究上還不能說已經到位。時至今日,人們還是把環境視為財務理論界域以外的東西,還沒有把環境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來看待。這樣做,將不能體現財務環境應有的理論地位,實踐中也帶來一些問題。從歷史和現實看,財務環境對財務目標及根據邏輯導出的財務戰略、財務策略、財務機制和方法都有著全面的和直接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應當把財務環境理論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甚至應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最高層次來理解。

    其次,盡管人們已經對財務環境的構成內容進行過多種歸納,但“重硬環境輕軟環境、重經濟環境輕文化環境、重股份制企業環境輕非股份制企業環境、重一般環境輕特殊環境、重一般描述輕具體分析”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對于財務環境要素,我的看法應當用多維度的立體論方法歸納,概括為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社會、科學、技術、人口、歷史和地理十個維度,并按對財務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影響方式和發生頻率等多種方法進行歸類分析。

    最后,對財務環境的研究還應克服和消除目前存在的“環境與財務板塊結合”的狀態,從縱橫結合的“時空差異”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個維度的環境因素對財務理論、財務戰略、財務機制和財務方法的具體影響。國際間的財務行為總是存在差別的,而差別的形成基礎是環境差異。財務學的研究,必須能夠有效地把握國際財務差異及其形成機理,并側重從中國特殊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適合這個特殊環境的財務理論與方法。只有按照這個思路和方法,才能構建對中國企業具有實際的和直接的指導意義的財務理論體系。

    2、財務基礎理論。這是財務本體理論最基礎的部分,討論財務的具有“實質性”的問題。近年來這部分的研究較為活躍,已經出現了不少創新的成果。但是,財務基礎理論究竟由哪些內容或要素構成,學術界的觀點仍不盡一致。我的看法是,如果把財務理解為“一種有目的性的行為”,則財務理論的基礎部分就應當從特定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這種行為的主體與范圍、本質與職能、動機與目的、前提與條件、原則與規則、方式與方法、過程與結果等行為要素。也就是說,財務基礎理論的構成內容應當包括財務主體(包括法人主體與自然人主體)、財務活動范圍、財務基礎性和基本假設、財務本質與職能、財務基本目標、財務一般過程或環節、財務基本原則、財務一般規則(包括制度性規則、技術性規則和道德性規則)、財務基本方法、財務效果評價十個部分。即使是“一般”或“基本”概念,也必須密切結合特定的財務環境,全盤照搬西方財務的做法是極不可取的。

    3、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這兩個都是全新的財務學研究領域,尤其是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關于財務戰略,國內已有一些研究成果,有代表性的是陸正飛教授的《企業發展的財務戰略》和劉志遠教授的《企業財務戰略》,他們在這一全新的領域進行了開拓性的、極富創新與成效的探索。至于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目前還難以發現專門的、較為具體的研究文獻。對于公司財務治理權,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核心,人們常說的法人財產權,其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公司法》的規定就是較好的體現。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部分,財務治理權配置又是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從目前情況看,配置的合理與否還是影響財務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性因素。如此重要的問題,至今卻未能引起理論界的重視,不能不說是財務學研究的一大缺憾。圍繞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比如財務治理權的內容與結構、財務治理機構的設置與運作、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范圍與層次、配置模式與結構、運作機制與方式、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權配置的特殊性、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的國際比較、文化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的選擇、政治制度對公司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股權結構等經濟因素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選擇等,這些問題甚至可以作為財務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專門研究。我期望這個最具現實意義、也最能體現國別特色的研究,能夠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財務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要素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3

【關鍵詞】馬克思;自然觀;綜述

近年來,環境惡化、資源匱乏、生態失衡等種種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全球性問題日益凸現,嚴峻的生存環境迫使人們反思傳統的自然觀、發展觀,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從理論層面上探尋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良策。與此相應,哲學理論界對馬克思自然觀的研究和討論也愈益活躍?,F將有關情況作一綜述。

1.馬克思自然觀的形成過程

大部分論者都認為馬克思是在批判黑格爾唯心主義自然觀和費爾巴哈舊唯物主義自然觀的基礎上,逐漸形成自己的嶄新的自然觀的。但學者們在理解的角度上還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馬克思自然觀從形成到發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孕育萌生期(以《博士論文》為頂點)、建構形成期(從《44年手稿》直到《德意志意識形態》)、完善批判期(《哥達綱領批判》和《資本論》中表現的尤其突出);另一種觀點認為馬克思自然觀的形成是通過以下三個維度的轉向而實現的:一是從本體自然觀到社會自然觀的實踐論轉向;二是從機械自然觀到人化自然觀的關系論轉向;三是從構成自然觀向過程自然觀的生成論轉向。

2.馬克思自然觀的本質和特征

學者們對馬克思自然觀的本質和特征展開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大體上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2.1物質本體論的自然觀

以傳統哲學教科書為代表的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是物質本體論的世界觀[3]。它的唯物主義原理被歸結為:①世界是物質的,世界統一于物質,意識是物質的特性和反映;②物質是運動的,運動是物質的存在方式;③物質在時空中運動,時間和空間是運動著的物質的存在形式;④運動是有規律的。

2.2實踐唯物主義的自然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哲學界對馬克思新唯物主義哲學世界觀的認識發生了一個根本性的變化。學術界主流觀點基本上否定了“物質本體論”的觀點。既然自然觀從屬于世界觀,那么,對馬克思的自然觀的理解也應當發生一個相應的改變。很多學者認為馬克思的自然觀是以社會實踐為中介的自然觀,既然把馬克思的哲學世界觀理解為“實踐唯物主義”,那么,馬克思的自然觀也應該是實踐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只有將馬克思的實踐原則引入自然觀的研究中,我們才能科學地說明人與自然的全面關系,因而才能科學地理解和解釋自然觀的本質??傊R克思站在實踐唯物主義的立場上,自然的概念在他那里就是在實踐基礎上的自然界的物質性與自然的屬人性、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感性與理性的有機統一體,正是在這些相對應的范疇的矛盾運動中,馬克思以社會實踐為中介的自然觀得以凸現出來。馬克思的哲學自然觀實質上是實踐的唯物主義的自然觀。

2.3歷史唯物主義的自然觀

我國的學者最早在90 年代初就提出了“馬克思的新唯物主義世界觀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離開歷史唯物主義就沒有實踐唯物主義,實踐唯物主義必然是歷史唯物主義[6]。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包含著兩種含義,第一,作為歷史觀意義上的歷史唯物主義;第二,作為世界觀意義上的歷史唯物主義。當然,這不是說現實地存在著兩個不同的歷史唯物主義,而是說馬克思的同一個歷史唯物主義具有上述兩個方面的功能和意義。學者們認為,說“馬克思哲學是實踐唯物主義”也并不錯,但是只有歷史唯物主義才能為實踐唯物主義提供最終的、社會歷史的解釋,才能真正使實踐唯物主義成為區別于舊哲學的新唯物主義。因此,實踐唯物主義只是馬克思實現哲學變革的中介環節,不是馬克思哲學變革的最終成果?!爸挥邪褜嵺`唯物主義歸結為歷史唯物主義,這種實踐唯物主義才是徹底的實踐唯物主義”,“徹底的實踐唯物主義是歷史唯物主義”。因此,馬克思的自然觀的實質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自然觀。

2.4歷史生存論的自然觀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生存論是馬克思自然觀的終極解釋原則,既然馬克思的新唯物主義世界觀是歷史唯物主義,而歷史唯物主義的終極解釋原則又是生存論,馬克思所關注的不是與人無關的自在的自然界,而是進入人的生存領域的自然界。馬克思哲學的總體性質是“歷史生存論”,那么,從屬于哲學總體性質的馬克思的自然觀也應該是歷史生存論的自然觀。因為實踐的觀點并不是馬克思自然觀的終極解釋原則。人是依靠它的實踐活動從自然界獲得生活資料來維持生存的。這說明了實踐在人的生存和社會歷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實踐最終也不過是人的生存的“手段”?!吧妗迸c“實踐”的關系,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手段”是始終服從和服務于“目的”的。實踐的價值和必要性只有從人的生存價值才能獲得終極的解釋。我們只有立足于生存論,才能理解歷史上自然觀的演變及其我們在當代應當采取的行為策略。

2.5馬克思的自然觀的本質是人化自然觀

馬克思的自然觀是以實踐為基礎的人化自然觀。這種觀點與歷史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和實踐唯物主義的自然觀有重合之處,認為馬克思哲學視野中的“自然界”,不是與人和人的活動彼此分離的自然界,而是“人的現實的自然界”,其本質即人化的自然界,突出強調了自然與社會的關系,認為自然是被社會歷史所中介過的,而不是處于社會歷史之外,并合理闡發了人與自然環境的辯證關系。這種自然觀不同于非人類中心主義者關于生態問題的觀點。根據馬克思的自然觀,生態問題的實質是社會問題,只有從解決社會問題入手,才能真正克服人與自然的異化。

3.馬克思自然觀的當代意義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4

刑法論文5400字(一):肇事逃逸案件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重侵害致死的刑事責任歸屬問題,理論界爭議聚訟,司法實踐中各地裁判標準各異。司法裁判邏輯的混亂與此類案件中刑法因果關系判斷含混存在密切關系。要化解此類案件審理中的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亂局,應回歸刑法因果關系的體系定位與實踐功能,厘清刑法因果關系的演變脈絡與發展趨勢,圍繞刑法因果關系在刑事歸責體系中的功能定位,結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目的,運用歸因與歸責相融的雙層次分析框架,建構肇事逃逸情境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

關鍵詞:肇事逃逸多重侵害致死不作為刑法因果關系

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一直是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爭議的焦點,交通肇事逃逸情境下發生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而常陷刑法因果關系判斷困境。司法實踐在評判相關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裁判標準不一,裁量結果各異,嚴重影響了個案的裁判公正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司法實踐亂局源于實務人員對肇事逃逸情境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不清,混淆了刑法因果關系的應然認知與實然功能,未能立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所確立的歸責立場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目的對刑法因果關系進行具體化建構。有必要結合具體的司法實踐案例,回到刑法因果關系的本源,明晰刑法因果關系的功能定位,圍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邏輯,理清交通肇事逃逸致多重侵害致死情形下行為人的相關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一、刑法因果關系是歸因與歸責的融合

刑法因果關系是一個實踐性與價值性融合的概念,涵括了存在論層面的事實認定與規范層面的歸責評判。雖先后經歷了諸多學說演繹,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依然未有定論,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判例頗不統一,世界各國在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上也不盡一致,我國理論界中過于哲學化的必然與偶然傳統因果關系劃分也開始受到挑戰,對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開啟了“歸因”與“歸責”相對區分的新趨勢,客觀歸責理論也開始步入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領域。[1]國內外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演變說明了圍繞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一切理論均為服務刑事歸責而建構和發展,刑事歸責的復雜化導致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多樣化。隨著刑事歸責理論的不斷演變,刑法因果關系也經歷了功能性變遷,從以限制刑事歸責為初衷向為刑事歸責的合理性背書轉向。實質上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并非意在弄清行為與結果之間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因果關聯,而是為了解決實際歸責問題。[2]這就意味著司法實踐對任何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建構與判斷,均需結合具體的歸責目的和歸責邏輯而展開。

刑法因果關系圍繞刑事歸責而建構,服務不同情境下的刑事歸責需要,其理論體系與實踐功能,也必然伴隨刑事歸責的發展而演變,服務不斷復雜化的刑事歸責實踐。理論界早期建構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的教義學目的在于限制歸責,而非擴張刑事歸責,但隨著刑事歸責理論和實踐模式的復雜化,刑法因果關系也日趨復雜多樣,以適應不同情境下的歸責背書需要。隨著刑事責任的功能化轉向,不作為犯成為了頗受爭議的實踐歸責難題。該領域的刑法因果關系建構也成為了一個新的話題。既然刑法因果關系以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那么在無明顯的客觀作為的情況下,如何將法益侵害結果歸屬于行為人,如何跨越事實基礎缺乏的問題,要解決這些疑問還需回到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功能定位。從理論界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傳統性功能定位中走出來,以規范背后的目的之魂為指引建構歸責層面的因果邏輯,在經驗判斷和事實認知的基礎上建構符合歸責需要的規范性因果關系。實際上法律在追溯事件原因時所探尋的事實,是基于實用考慮所構想的事實,是相對于法律目的而言的事實。[3]在解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時,我們則需立足刑法條文的規制目的規范性地建構起不作為的“事實原因”以及不作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理論發展進程也充分體現了從“存在論”向“規范論”的規范化建構之路。為闡釋不作為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界先后形成了他行為說、先行行為說、他因利用說、干涉說、準因果關系說等理論,但均被認為缺乏妥當性。而后演變為拋開具體的自然或物理的因果關系,從規范意義的角度建構不作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4]可見隨著刑事歸責實踐需要的演變,以關系論為基礎的刑法因果關系,逐漸為一種著眼于規范目的的歸責原理所取代,將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價重點從結果發生的方式轉移到了是否處于規范所禁止的危險范圍[5]。

理論建構的目的與實踐功能是一切理論創新的源泉,對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也應圍繞著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的實踐功能演變進行思考。從終極意義上而言,刑法因果關系實際上是為了闡釋個案中刑事歸責的合理性與正當性而建構,我們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探討,其目的在于讓因果關系理論更好地服務司法實踐的歸責需要,解決具體情境中刑法因果關系評判的恰當性,不是為了從事實層面理清特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彼此影響的因果關聯,而是為將結果歸屬于誰提供正當理由與分析框架。這就意味著無論是理論界基于不同學說立場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完善與開拓,還是司法實務中基于不同的實踐歸責需要和具體案情,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創造性應用,都是為了讓個案的歸責更具合理性,更加符合民眾的常識常情常理。理論發展演變與實踐應用證明刑法因果關系是集實踐經驗與價值判斷于一體的規范性概念,不是懸而未決的哲學思辨,而是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分析工具,既限制刑事歸責的實踐濫用,也為歸責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背書。從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演變看,刑法因果關系已然是歸因與歸責的融合,司法實踐對歸因的尋找,目的在于歸責。在具體評判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時,需結合規范的規制目的與特定情境下事實因果關系探究的實踐可行性,全面衡量不同刑法因果關系假設情境下刑事歸責的可接受性,合理地建構符合歸責需要的刑法因果關系邏輯。

二、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刑事歸責基礎與標準下,司法定量的客觀歸責意味濃厚,司法解釋將入罪評價具體化和情境化,肇事逃逸行為在入罪評價和刑罰裁量中均有所涉及。而刑法因果關系歸屬則相對復雜,刑法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兼具經驗事實認定與規范邏輯評價,并非單純的事實認定或規范建構。司法解釋雖明確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內涵和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歸屬原則,但要將這一規范內涵的規整范圍與具體的案件事實融合,則需結合社會事實經驗,充分考量逃逸規范的規制目的與實踐規制價值,更多地從規范的社會功能層面考察逃逸行為(不作為行為)與死亡結果歸屬之間的關聯。然而部分理論界人士和司法實務人員對肇事逃逸情形適用中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依然停留于事實的層面,司法裁判糾結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成因不明,而否認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上,有論者就主張:“逃逸”和“致人死亡”之間應有因果關系,若無證據證明死亡結果是逃逸行為所造成或介入了其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規制行為人。[6]更有論者將事實因果關系的要求闡釋得更為明確,其主張:行為人的逃逸與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方可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7]上述觀點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境下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判偏重于事實的因果關系思考,未結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內涵與規制目的去闡釋此種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

司法實踐對“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也存在偏差,部分司法實務人員忽視規范的規制目的,而糾結于具體的事實因果關系。建構具體個案的裁判規范時僵硬地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未能深入探究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規制目的與規整范圍,對肇事逃逸情境下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簡單采取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歸責思路,導致“因逃逸致人死亡”條款的實踐虛置。比如,在馮某肇事逃逸所致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認定馮某的行為系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審理該案的區法院在裁判邏輯論證中先從宏觀上肯定行為人的肇事及其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但又從具體的事實層面認為行為人的肇事后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因果性關系不具有唯一性,進而否定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8]這種事實認定存疑采取有利被告解讀的處理思路實際是典型的司法妥協,未能結合刑法因果關系的實踐功能和逃逸規范的規制目的判斷具體案件中刑法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再如,河南登封市法院審理申某某、萬某某兩次肇事逃逸的案件時,就從因果行為論的視角理解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被再次碾壓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9]法院論證裁判理由時將被害人能否得到及時救助的事實可能性作為評判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礎,而忽視了因得不到及時救助的規范內涵。以上案例凸顯了司法實踐在處理多重侵害案件時采取了相對保守的態度,從事實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將被害人死亡的時間節點擬定為行為人逃逸之前,顯然系典型的因果關系假定思路,缺乏規范層面的歸責思考。事實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裁判從保障行為人權益的角度而言是無可厚非的,但從準確適用法律打擊肇事逃逸行為,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而言,卻是存在問題的。這種妥協式司法裁判不當限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條款的規整范圍,大大限縮了具體個案歸責中刑法因果關系存在的范圍,導致立法規制的實踐虛置,實際上是以司法保守之刀閹割了立法規制的適用范圍。

三、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認定

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對其認定應圍繞逃逸行為的不作為性建構。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一個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刑法中的“不作為”實際上是為特定情境下的刑事歸責需要而建構起的規范性概念,沒有可實證研究分析的具體內容,本身就是法律價值判斷的產物。刑法因果關系的傳統分析模式則建立于實證的因果行為基礎上,即使是當前因果關系的“歸因”與“歸責”的二元判斷也是建立于事實因果關系之上。因而對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若以不作為本身為建構前提,其刑法因果關系論證則存在無行為的原因解讀悖論,無法按照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分析框架推進,只能從不作為犯的刑法規范目的出發,圍繞規范的立法規制目的去建構規范規制領域內的不作為行為與相關結果之間的內在關聯性。只有回到規范的保護目的論證不作為行為的實行行為性與危險性,才能解決不作為結果歸屬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無論是對不作為行為的“作為性建構”,還是不作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評價均建構在規范性的認知基礎上,而這一系列的規范基礎源于具體情境依存的規制環境。刑事歸責實踐中刑法因果關系所要解決的問題并非確定的原因與結果關系,而是為了讓結果的歸屬合理正當。不作為犯罪案件中,司法實務人員建構個案的刑法因果關系時不應試圖準確探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何種程度的因果關聯,而應努力嘗試給結果歸屬的可接受性做論證,其對類案或具體個案中刑法因果關系存在與否的判斷,完全是基于實踐規制需要的一種后果性考察,是為了將結果歸屬于特定的行為主體。

肇事逃逸本身就是在特定目的主導下的積極性作為,其既有內在的目的性,也有外在的行為性,對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應立足于不作為犯的領域去建構。結果歸屬合理性論證中要解釋具體情境下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需結合規范的保護目的與不作為的行為性進行雙重考察,理清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雙重規制目的——保障法律追究與救助被害人,明確以行為人的社會角色為基礎的社會風險負擔。這就決定司法實踐對肇事逃逸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不能離開先前的肇事行為單獨進行評判。肇事逃逸是行為人在特定社會角色下的事實性作為,若離開先前的肇事行為評判這一逃逸行為,將最終的危害結果歸屬于行為人則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在將“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轉化為具體的裁判規范時,既要考量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邏輯與目的,也要考察具體情境下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不作為性。適宜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情形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因逃逸”而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就可認定為符合該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10]此種理論闡釋也有著地方化的實踐裁判規范的印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的《關于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傷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發生的其他車輛再次碾壓致死的情形”。因而在認定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則應立足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保護目的,重點探究行為人肇事逃逸行為對刑事注意義務的違反程度,在建構“肇事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以明確的規范評判標準取代模糊的經驗性認知標準,更多地進行歸責合理性的后果主義考察,重點分析行為人的肇事逃逸行為是否升高了被害人被再次侵害的現實風險,是否嚴重危及了被害人受到及時救助的權益,而非糾結于具體的事實認定中的直接因果關系不明。要將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中的經驗認知與價值決斷結合起來,不能一味地強調刑法因果關系的實踐功能在于限制刑事歸責,而應注重刑法因果關系為刑事歸責合法性與合理性背書這一隱性功能的發揮。

刑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毒駕在刑法中的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們出行已經離不開公共交通工具,車輛是屬于交通工具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車輛在眾多的法律法規當中都有體現,例如說《道路安全法》、《刑法》,但是,在我們現行法律當中還存在于一個極大的隱患,比如說,酒后駕駛,早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已經將其正式的納入到了刑法的懲罰范圍之內,而吸毒駕駛依舊成為我們現在司法實踐當中的一大難題。以下針對相關的內容進行闡述。

關鍵詞:毒駕;刑法;立法問題

根據2018年《中國形勢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吸毒人數占全國總人口的0.81%首次出現下降,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在冊登記240.4萬名吸毒人員,而中國實際存在的吸毒的人數更多,估計超過1000萬,這樣龐大吸毒群體中,這其中當然也存在著許多人駕駛機動車,這為毒駕埋下隱患,盡管刑法要保持謙抑性,但毒駕行為所存在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用刑法加以嚴厲的規制。

一、國外關于毒駕的規定

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很早就通過立法對毒駕行為出臺了相關規定,根據毒駕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國家對毒駕做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美國法律將“吸毒后駕駛”規定在了“醉駕”的情形中,只要駕駛人存在“毒駕”的行為,不管其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都要先行羈押,隨后交由刑事法庭來處理,進而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德國“刑法”在有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鐵路、水道安全以及空中交通安全的罪名中對毒駕做出了規定。這些罪名雖然在處罰上有些不同,但相同點是,只要行為人有毒駕的行為,就會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這是屬于典型的行為犯;在法國,毒駕是以非故意傷害人之身體罪或者是非故意傷害生命罪來論處的,如果行為人毒駕被發現,就會被立即判以罰款與監禁,也是不考慮危害后果的有無。通過以上三個國家關于毒駕的法律規定,可以找到一個共同點:毒駕都是被列為行為犯加以規制。這為我國將毒駕以結果犯規制轉變為更嚴重的行為犯規制指明了方向。

二、“毒駕”入刑的立法現狀

我國對毒駕行為有比較多的規定,但都比較寬泛,且處罰標準不一,彼此之間缺乏相互聯系,具體來講,我國對于毒駕的法律規定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處罰程度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十二條作出規定,如果行為人吸食或者注射,就會被處以兩千元罰款和十至十五日拘留,情節較輕的也要處五百元罰款或五日拘留?!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l第二款規定了服用國家禁止服用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允許駕駛機動車。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吸食和注射的行為人三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此外,對于吸食、注射駕駛機動車被發現的,還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此類規定都只是對毒駕者申請駕駛證進行限制,或者只是處以輕微的罰款,嚴重的也只是處以半個月的拘留,難以形成與毒駕的危害性相適應的處罰,并且處罰標準也并不一致;第二類是《刑法》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刑法》對毒駕的規制體現在兩個地方。第一個地方是將毒駕行為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相應的嚴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二個地方是將毒駕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屬于結果犯,目前《刑法》中尚無將毒駕作為行為犯處罰的規定,因此無法凸顯出毒駕的社會危害性。

三、從犯罪構成分析“毒駕”入刑合理性

(一)入刑合理性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我們知道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而我們認為毒駕行為人的主觀上應是故意,且至少是間接故意?!兜缆方煌ò踩ā分忻鞔_規定了禁止在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以后駕駛機動車輛,我們從中也能印證毒駕行為人的心理態度至少是間接故意。一般來說,毒駕行為人對吸毒的不良作用是有認識的,行為人明知道吸毒后的毒副作用仍然在吸毒后駕駛車輛或者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吸食的足以說明其至少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毒駕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仍然放任不管也足以見其主觀心理態度至少為間接故意。

其次,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描述屬于兜底條款,就是窮盡了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如果要對毒駕這種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處罰的話,只能將其歸入“其他危險方法”中的一種。由于使用了這樣的兜底性條款,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而且法律對實施了毒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人進行嚴懲,但是毒駕與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觀惡性顯然小了很多。因此,僅用嚴重的危害后果,就將主觀惡性不同的犯罪行為人,處以相同的刑罰,這是不合理的。

綜上,毒駕行為主觀上至少屬于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其主觀上為過失,所以毒駕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從客觀方面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毒駕行為時,仍存在著不確定性,主要依賴于法官的的判斷而并不具有針對性。所以,毒駕行為本身不應該按照上述“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直接進行定罪量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結果犯,而我們認為毒駕行為可能造成公眾個體的財產或生命、健康權利傷害或者公共安全設施和社會經濟重大損失的風險,而且這種危害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因此僅采用結果犯理論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并不能有效預防這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進而造成對“毒駕”這種行為的放縱,以危險駕駛罪對毒駕行為進行規制更為合理。

(二)毒駕與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作為一種行為犯,不論是否發生了嚴重后果即構成犯罪,其客觀方面表現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行為,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路交通運輸安全及行人人身、車輛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安全,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人已經部分或全部喪失駕駛能力,對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在駕駛前是明知的,即對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持放任的心理態度,所以是故意犯罪。

吸毒者明知吸毒會損害其身體機能,卻繼續進行駕駛行為,這表明其主觀惡性大,是出于故意的心態。行為人吸食后,往往產生幻覺或被麻醉,導致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減弱甚至喪失,這種狀態與醉酒狀態相似,吸毒駕駛行為對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應當列入結果犯的范疇。綜上,“毒駕”與“酒駕”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極大的相似性。

刑法不僅懲處法益已經遭到侵害的結果犯,也規制行為犯,當危險行為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陷入危險時,就可以將其犯罪化。吸毒駕駛與酒后駕駛行為顯然都屬于這種情況,而酒駕已經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納入作為行為犯的危險駕駛罪中,毒駕行為也應將其作為行為犯進行規制。由于時代的演遷,對法益的認識往往會有很大的變化,在過去,沒有必要通過刑法來保護某些利益。隨著人們對保護要求的提高,需要進行相應的新的刑事立法,比如以往我們沒有意識到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但是現在環境資源是刑法保護的重要法益。我們之前輕視了“毒駕”帶來的社會危害,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檢測到駕駛員在吸毒后駕駛車輛,僅以治安管理法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才追究其交通肇事罪,事實證明這不足以遏制毒駕行為繼續蔓延,滿足了刑法第二性的原則,將法益保護前移,把“毒駕”歸于行為犯,對“毒駕”導致的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更加全面的打擊。

刑法對毒駕的規定并不完善而且缺乏系統性,存在著不足,所以在刑法中對毒駕的規定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為此,課題小組建議,參考“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提高毒駕刑事責任的最低法定刑,再結合吸毒量的多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并結合當事人意志及其它情節,將毒駕的刑事責任進一步細化。

四、毒駕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議。

(一)首先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之中

我國現行刑法對毒駕涉及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名的成立都需要以一定的結果作為構成要件,顯然與毒駕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一致,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在危險駕駛罪中增加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規定,但還是沒有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毒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醉駕行為行為侵犯了同樣犯罪客體,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危險駕駛行為,把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符合毒駕的特征。

(二)提高毒駕刑事責任的最低法定刑

毒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大小應當與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即使毒駕行為被納入危險駕駛罪,但毒駕的主刑只有一種拘役,顯然與毒駕的嚴重程度不適應,對此應加入有期徒刑這一主刑種,從而形成完善了懲罰體制、也能相對增加了懲罰力度。

(三)如果我們只是設置比較單一的主刑與附加刑很難表現刑罰的靈活性,應當結合吸毒量的多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并結合當事人意志及其它情節,將毒駕的刑事責任進一步細化才能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如果行為人的毒駕也行也符合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的,這時成立吸收犯,應根據毒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對行為人判處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然對毒駕的規制不僅僅要從立法上進行規制,執法與司法中對毒駕的預防與控制也發揮著必不可少的作用。

(1)執法方面:基本上主要集中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毒駕檢測的技術性問題,如檢測技術范圍與檢測成本、了解尿液檢測和唾液檢測的不足、改善準確性較強的血液檢查卻因操作難度大很難實施的問題,因此應該推進先進檢測技術的研發,積極創新快速檢驗技術,現階段應該大力推進先進檢驗技術的發展,讓更多新型快速檢驗技術能夠在全國得到推廣。

(2)司法方面:司法實踐中大量適用緩刑或者僅判處1個月、2個月拘役,導致醉駕行為人違法成本過低,法律威懾力明顯不足。法官應對毒駕現有的法律法規作合理的解釋,做出與毒駕行為相符合的刑罰,有效的實現立法目的。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5

關鍵詞:財務理論;研究;財務治理權

一、財務理論體系的框架結構

從已接觸到的中外財務看,西方財務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操作性”財務領域,尤其是股份公司在市場的財務運作問題(湯谷良,1997)。比較而言,國內財務理論研究要豐富得多,諸如財務的基本概念、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機制和財務控制等,改革開放以來,這些一直是國內財務學研究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不過,財務理論的體系結構以及未來財務理論研究得方向,至今仍不甚明朗。諸如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結構及其對財務運作的具體、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財務治理結構、財務治理權的有效配置、財務治理模式及其選擇、股權結構和文化等環境因素對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等問題,還很少研究。甚至于財務理論的重心究竟在哪里,我以為也需要重新把握。盡管財務學研究十分關注論問題,如財務決策的方法、財務控制的方法、財務評價的方法等,但從現實看,影響公司財務資源培育與配置效率的關鍵因素似乎并不是財務方法而是財務機制和財務戰略,尤其是財務治理權在公司內部的配置與運作。這些問題的存在,說明還需要對財務學的理論結構作進一步的探討。我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財務學理論體系應當由財務環境理論、財務基礎理論、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運作理論四個層次組成,其中財務運作理論又分為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和財務管理方法理論兩大部分。

1、財務環境理論。應該說,沒有任何一個財務學家否認過環境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影響,在中外財務文獻中,財務環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問題是,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構成及其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具體影響等問題,在研究上還不能說已經到位。時至今日,人們還是把環境視為財務理論界域以外的東西,還沒有把環境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來看待。這樣做,將不能體現財務環境應有的理論地位,實踐中也帶來一些問題。從和現實看,財務環境對財務目標及根據邏輯導出的財務戰略、財務策略、財務機制和方法都有著全面的和直接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應當把財務環境理論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甚至應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最高層次來理解。

其次,盡管人們已經對財務環境的構成內容進行過多種歸納,但“重硬環境輕軟環境、重環境輕文化環境、重股份制環境輕非股份制企業環境、重一般環境輕特殊環境、重一般描述輕具體”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對于財務環境要素,我的看法應當用多維度的立體論方法歸納,概括為、經濟、文化、、、、技術、人口、歷史和地理十個維度,并按對財務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影響方式和發生頻率等多種方法進行歸類分析。

最后,對財務環境的研究還應克服和消除存在的“環境與財務板塊結合”的狀態,從縱橫結合的“時空差異”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個維度的環境因素對財務理論、財務戰略、財務機制和財務方法的具體影響。國際間的財務行為總是存在差別的,而差別的形成基礎是環境差異。財務學的研究,必須能夠有效地把握國際財務差異及其形成機理,并側重從特殊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適合這個特殊環境的財務理論與方法。只有按照這個思路和方法,才能構建對中國企業具有實際的和直接的指導意義的財務理論體系。

2、財務基礎理論。這是財務本體理論最基礎的部分,討論財務的具有“實質性”的問題。近年來這部分的研究較為活躍,已經出現了不少創新的成果。但是,財務基礎理論究竟由哪些內容或要素構成,學術界的觀點仍不盡一致。我的看法是,如果把財務理解為“一種有目的性的行為”,則財務理論的基礎部分就應當從特定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這種行為的主體與范圍、本質與職能、動機與目的、前提與條件、原則與規則、方式與方法、過程與結果等行為要素。也就是說,財務基礎理論的構成內容應當包括財務主體(包括法人主體與人主體)、財務活動范圍、財務基礎性和基本假設、財務本質與職能、財務基本目標、財務一般過程或環節、財務基本原則、財務一般規則(包括制度性規則、技術性規則和道德性規則)、財務基本方法、財務效果評價十個部分。即使是“一般”或“基本”概念,也必須密切結合特定的財務環境,全盤照搬西方財務的做法是極不可取的。

3、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這兩個都是全新的財務學研究領域,尤其是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關于財務戰略,國內已有一些研究成果,有代表性的是陸正飛教授的《企業發展的財務戰略》和劉志遠教授的《企業財務戰略》,他們在這一全新的領域進行了開拓性的、極富創新與成效的探索。至于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目前還難以發現專門的、較為具體的研究文獻。對于公司財務治理權,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核心,人們常說的法人財產權,其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公司法》的規定就是較好的體現。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部分,財務治理權配置又是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從目前情況看,配置的合理與否還是影響財務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性因素。如此重要的問題,至今卻未能引起理論界的重視,不能不說是財務學研究的一大缺憾。圍繞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比如財務治理權的內容與結構、財務治理機構的設置與運作、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范圍與層次、配置模式與結構、運作機制與方式、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權配置的特殊性、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的國際比較、文化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的選擇、政治制度對公司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股權結構等經濟因素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選擇等,這些問題甚至可以作為財務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專門研究。我期望這個最具現實意義、也最能體現國別特色的研究,能夠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財務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要素

1、關于財務本質。財務本質理論的討論由來已久,主要有貨幣收支活動論、貨幣關系論、分配關系論、價值運動論、資金活動論、現金流轉論、本金投入和收益論、財權論、資本要素配置論等幾種觀點,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財務的某些特性,也推進了財務理論的建設和發展。不過,這些觀點是難以將財務學與學和政治經濟學相區別的。比如貨幣關系或分配關系,原本就屬于政治經濟學所研究的生產關系的范疇。而資金運動或價值運動,會計學上則一直把它作為會計的對象來看待。在把握財務的本質與職能(本質的具體化)問題時,傳統的靜態分析法和就財務論財務的狹隘主義觀點必須調整,而郭道揚教授(1998)在分析會計本質與職能時所采用的動態分析法和環境聯系法值得借鑒。實際上,財務的本質與會計的本質一樣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務解釋為“分配關系”尚可理解,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再將財務的本質與職能僅僅理解為某種關系或某種資金或現金的活動,就顯得有點過于狹隘了?,F代財務作為公司管理系統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最本質的職能就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處理分配關系、或組織現金流轉、或安排資金或資本、或財權合理配置等,不過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系統的一個側面或一個組成部分。這里所說的財務資源,在現代社會和現代企業中,應當既包括“硬財務資源”如資金和自然資源等,也包括“軟財務資源”如市場資源、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和組織管理資源等。所謂財務,其實質就是通過合理的財務制度安排、財務戰略的設計和財務策略的運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財務硬資源和財務軟資源,以求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協調化,維持理財主體的可持續發展。

2、關于財務假設。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一些,諸如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幾乎一致被作為財務基本假設來看待。在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領域,假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任何一門學科都有與之相適應的假設體系。然而問題是,財務學假設的客觀基礎是什么?有無必要將財務學假設作為一個體系來看待并進行層次劃分?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假設是否就是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我的看法:(1)任何假設的客觀基礎都是環境不確定性。比如會計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就是源于會計主體的生存壽命的不確定性。(2)不確定的財務環境因素是一個體系,有些財務環境因素如財務資源是否稀缺、理財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方式等,對財務行為和財務學體系的構建具有全局性和重大性影響;而有些財務環境如產品壽命周期、物價變動、稅率調整等,只對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的影響。據此,可以把財務學的假設體系分為基礎性假設、基本假設和技術性假定三個層次。(3)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全局性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礎性理論,主要包括財務資源稀缺性假設、理性理財人假設、理財者為經濟人假設、理財信息完備性和對稱性假設、財務利益最大化假設等。(4)財務學的基本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重大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轉、風險與報酬對等假設等。(5)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對具體的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操作方法論部分。如在投資決策中,不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不變假設,或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有規則變動假設等。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說,每一種財務方法都有一個或幾個假定前提。

3、關于財務目標。這是財務學領域中研究較為熱烈的一個問題,王化成教授(1998)曾歸納有14種觀點,目前較為流行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觀點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觀點。關于股東財富最大化,我的看法將其作為現代財務的目標是不合適的(李心合,2000)。實證研究也證明了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假設具有不合理性。英國學者帕克(RPike)等人對英國公司的目標定位情況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管理人員對企業盈利能力比對創造財富更有興趣,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僅排在第4位,而且只有不到18%的被調查者認為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許多美國企業的調查研究也支持這一發現(劉志遠,1999)。

至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假說,理論上還不能說是比較成熟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企業價值的含義模糊,與利潤和股東財富的關系尚未理清。西方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認為企業的價值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作為出資人的股東最關心的是企業的利潤及產生利潤的載體———企業的資產和凈資產。然而,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使得像微軟公司這類的企業的市場價值與其利潤或凈資產嚴重背離。于是,人們便思考用股票市值來解釋企業價值,并將企業價值等同于股東財富。美國麥肯錫公司的湯姆科普蘭、蒂姆科勒和杰克默林三位學者在《價值評估———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一書中,還將企業價值解釋為“產生現金流量和基于現金流量的投資回報能力”,并認為這就是全新的價值觀念。二是企業價值難于計量。在所接觸到的文獻資料中,人們已經提出的企業價值的計量方法有每股收益法、股票市價法、凈資產收益率法、經濟利潤法(公司價值現值=投資資本+相當于每年創造價值的溢價即預計經濟利潤)和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等多種,尤以股票市價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最為流行。股票市價法只能在上市公司使用,并且最好是該公司的股票市價與其價值高度相關,而這樣的公司,不說在中國,就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為數也是不多的。至于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用這個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數值來計量公司的價值,其可靠性是很難保證的。

關于現代企業的財務目標,我的看法是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利益分配協調化。增加值是對企業創造的新財富的價值衡量,增加值的多少體現企業為社會創造的新財富的實際水平;同時它也是企業股東、債權人、經營者、政府、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源泉,用增加值作為財務的目標,能夠兼容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對單個企業而言,增值有有效增值與無效增值之分,區分的標志就是增值能否給企業實際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因為增值的實質就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無效增值的形成原因是信用風險和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有效的增值需要按照經濟的和社會的規則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分配,基于利益相關者各自對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業管理當局還必須把有效地協調利益關系作為其理財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4關于財務基本原則。學術界的看法不盡相同,可以羅列出至少十幾種觀點,有三原則、四原則、五原則、六原則的歸納,更有上的千差萬別。從知識和可持續財務的角度出發,本文提出的財務基本原則是:資本保全原則;硬財務資源適度耗費與有效利用原則;積極培育軟資源原則;利益相關者配置與共同治理原則;公平分配與利益協調原則;人本財務與物本財務相結合原則;權責利效相結合原則。這些原則強調了對稀缺硬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對軟資源的有效培育,突出了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財務治理和財務利益的分配以及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體現了與人們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的基本特征與要求,所以稱為基本原則。

三、財務治理權配置的幾個

1、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層次。1994年,湯谷良教授提出了三個層次的財權配置觀點,即除監事會行使財務監控權外,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財務經理共同分享企業全部財權。1997年,湯教授又明確提出財務三層次論(所有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并認為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這個觀點的創新意義及對國內財務學的積極是有目共睹的,問題是,還有無必要與可能進一步發展。我的看法是,至少有兩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是處在第一層次上的是否只有出資人或所有者。財權的基礎是產權,產權制度安排決定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從上看,以小規模為主要業態的古典企業是體現“財務資本至上”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產權制”或“業主產權制”,相應的財務治理結構為“一元主體(業主)治理結構”,即業主擁有絕對的財務治理權。公司制的出現以及“經理革命”使公司財務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相應的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也演化為“二元主體(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治理結構”,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分割公司的主要財務治理權。公司的產權歸誰的理論,直到20世紀80年代以前,經濟學家們還一直維護“(財務)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維護“業主產權論”的觀點。但是80年代以后,業主產權論的邏輯開始受到經濟學家們越來越多的懷疑,體現“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并重”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合作產權論”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最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產權論”,該理論把企業視為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每個利益相關者都對“企業剩余”作出貢獻并享有剩余索取權。因此,經理們要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而不僅是股東的利益服務。從現實來看,政府、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員工乃至公眾,這些利益相關者均對企業有財務利益要求,也均對企業有財務權利。這就是說,處在財務治理權配置第一層次的,應當不僅僅是企業外部的股東,還有企業外部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換句話說,外部利益相關者是公司理財的第一層次。

二是員工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內部的經營者和財務經理,他們都是企業財務治理權的分享主體,也是企業財務利益的分享主體,那么員工呢?從理論上說,員工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在“從業員主權理論”下還是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當然應參與企業的財務治理。我們一貫提倡的民主理財,也是把員工作為企業內部的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來看待。這樣說來,企業財務治理的層次,實際上就是四個層次,即外部利益相關者、經營者、財務經理和員工。不同的人參與財務治理的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這正是我們結合國情需要認真研究的。

2、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模式。面向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框架可歸納為4個方面: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人力資本最大者擁有最重要的財務治理權;財務相機治理;知識和信息專家參與財務治理(李心合,2000)。這4個方面是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其具體結構和表現形態因時因地而異。研究我國企業財務治理模式,必須廣泛、深入地聯系我國特殊的經濟、和文化基礎。

3、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結構。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應以權利性質、公司類型、法人治理結構、管理人員素質、環境影響和配置效果等因素為基礎。在“一長(董事長)四會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會)”的公司,財務決策權配置的一般情形是:財務戰略決策權歸屬股東會和董事會,財務日常決策權被授予經理會。不過,財務決策權的安排也具有明顯的相對性和環境適應性。其次,財務決策權的配置還具有動態調整性,財務相機治理機制所揭示的就是這個道理。一般的理解,相機治理是指:內部人或經營者主導財務治理權的條件是公司財務生存能力,當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銀行就會出面干預公司財務與經營。財務決策權在公司內部人與銀行之間的變換與轉移,是現代企業治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對于財務決策權,財務監控權的配置要分散得多。主要有四大分享主體體系:一是財務監控權的市場分享體系,主要是通過市場來實現的;二是財務監控權的政府分享體系,包括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等;三是財務監控權的出資人分享體系,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兩大類;四是財務監控權的內部人分享體系,這個體系又可以分為縱向財務監控體系和橫向財務監控體系兩個分支體系??v向監控體系是在公司內部的各層級之間,享有監控權的上級組織或個人對下級組織或個人的監控;橫向監控體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組織或個人之間展開的。公司內部的財務牽制制度應按縱橫結合的立體方式設計方能奏效。

主要:

[1]湯谷良經營者財務論[J]會計研究,1997,(5)

[2]謝志華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微觀性[J]會計研究,1993,(6)

[3]辜位清“價值評估—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評介[J]管理世界,2000,(3)

[4]王化成再論財務管理目標[J]財務與會計,1999,(3)

[5]李心合知識經濟與財務創新[J]會計研究,2000,(10)

[6]李心合利益相關者產權與利益相關者財務[J]財會通訊,1999,(10)

[7]馮根福西方主要國家公司股權結構與股東監控機制比較研究[J]當代經濟,1997,(6)

人環境關系論文范文6

從已接觸到的中外財務方面資料看,國內財務理論研究比西方財務理論研究內容要豐富得多,諸如財務的基本概念、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機制和財務控制等,改革開放以來,這些一直是國內財務學研究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筆者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財務學理論體系應當由財務環境理論、財務基礎理論、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運作理論四個層次組成,其中財務運作理論又分為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和財務管理理論兩大部分。

1、1 財務環境理論。應該說,沒有任何一個財務學家否認過環境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在中外財務中,財務環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問題是,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構成及其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具體影響等問題,在研究上還不能說已經到位。從和現實看,財務環境對財務目標及根據邏輯導出的財務戰略、財務策略、財務機制和方法都有著全面的和直接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應當把財務環境理論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甚至應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最高層次來理解。其次,盡管人們已經對財務環境的構成內容進行過多種歸納,對于財務環境要素,筆者的看法應當用多維度的立體論方法歸納,概括為、、文化、、、、技術、人口、歷史和地理十個維度,并按對財務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影響方式和發生頻率等多種方法進行歸類。最后,對財務環境的研究還應克服和消除存在的“環境與財務板塊結合”的狀態,從縱橫結合的“時空差異”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個維度的環境因素對財務理論、財務戰略、財務機制和財務方法的具體影響。國際間的財務行為總是存在差別的,而差別的形成基礎是環境差異。財務學的研究,必須能夠有效地把握國際財務差異及其形成機理,并側重從特殊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適合這個特殊環境的財務理論與方法。只有按照這個思路和方法,才能構建對中國具有實際的和直接的指導意義的財務理論體系。

1、2 財務基礎理論。這是財務本體理論最基礎的部分,討論財務的具有“實質性”的問題。筆者的看法是,如果把財務理解為“一種有目的性的行為”,則財務理論的基礎部分就應當從特定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這種行為的主體與范圍、本質與職能、動機與目的、前提與條件、原則與規則、方式與方法、過程與結果等行為要素。也就是說,財務基礎理論的構成內容應當包括財務主體(包括法人主體與人主體)、財務活動范圍、財務基礎性和基本假設、財務本質與職能、財務基本目標、財務一般過程或環節、財務基本原則、財務一般規則(包括制度性規則、技術性規則和道德性規則)、財務基本方法、財務效果評價十個部分。

1、3 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這兩個都是全新的財務學研究領域,尤其是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關于財務戰略,國內已有一些研究成果,至于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目前還難以發現專門的、較為具體的研究文獻。對于公司財務治理權,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核心,人們常說的法人財產權,其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公司法》的規定就是較好的體現。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部分,財務治理權配置又是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從目前情況看,配置的合理與否還是影響財務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性因素。如此重要的問題,至今卻未能引起理論界的重視,不能不說是財務學研究的一大缺憾。圍繞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比如財務治理權的內容與結構、財務治理機構的設置與運作、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范圍與層次、配置模式與結構、運作機制與方式、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權配置的特殊性、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的國際比較、文化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的選擇、政治制度對公司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股權結構等經濟因素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選擇等。

2、財務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要素

2、1 關于財務本質。財務本質理論的討論由來已久,主要有貨幣收支活動論、貨幣關系論、分配關系論、價值運動論、資金活動論、現金流轉論、本金投入和收益論、財權論、資本要素配置論等幾種觀點,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財務的某些特性,也推進了財務理論的建設和。不過,這些觀點是難以將財務學與學和政治經濟學相區別的。實際上,財務的本質與會計的本質一樣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務解釋為“分配關系”尚可理解,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再將財務的本質與職能僅僅理解為某種關系或某種資金或現金的活動,就顯得有點過于狹隘了?,F代財務作為公司管理系統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最本質的職能就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處理分配關系、或組織現金流轉、或安排資金或資本、或財權合理配置等,不過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系統的一個側面或一個組成部分。這里所說的財務資源,在現代社會和現代企業中,應當既包括“硬財務資源”如資金和自然資源等,也包括“軟財務資源”如市場資源、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和組織管理資源等。所謂財務,其實質就是通過合理的財務制度安排、財務戰略的設計和財務策略的運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財務硬資源和財務軟資源,以求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協調化,維持理財主體的可持續發展。

2、2 關于財務假設。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一些,諸如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幾乎一致被作為財務基本假設來看待。在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領域,假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任何一門學科都有與之相適應的假設體系。然而問題是,財務學假設的客觀基礎是什么?有無必要將財務學假設作為一個體系來看待并進行層次劃分?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假設是否就是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我的看法:①任何假設的客觀基礎都是環境不確定性。比如會計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就是源于會計主體的生存壽命的不確定性。②不確定的財務環境因素是一個體系;有些財務環境因素如財務資源是否稀缺、理財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方式等,對財務行為和財務學體系的構建具有全局性和重大性影響;而有些財務環境如產品壽命周期、物價變動、稅率調整等,只對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的影響。據此,可以把財務學的假設體系分為基礎性假設、基本假設和技術性假定三個層次。③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全局性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礎性理論,主要包括財務資源稀缺性假設、理性理財人假設、理財者為經濟人假設、理財信息完備性和對稱性假設、財務利益最大化假設等。④財務學的基本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重大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轉、風險與報酬對等假設等。⑤)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對具體的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操作方法論部分。如在投資決策中,不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不變假設,或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有規則變動假設等。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說,每一種財務方法都有一個或幾個假定前提。

2、3 關于財務目標。這是財務學領域中研究較為熱烈的一個問題,目前較為流行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觀點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觀點。

至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假說,理論上還不能說是比較成熟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企業價值的含義模糊,與利潤和股東財富的關系尚未理清。西方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認為企業的價值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作為出資人的股東最關心的是企業的利潤及產生利潤的載體———企業的資產和凈資產。然而,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使得像微軟公司這類的企業的市場價值與其利潤或凈資產嚴重背離。于是,人們便思考用股票市值來解釋企業價值,并將企業價值等同于股東財富。美國麥肯錫公司的湯姆科普蘭、蒂姆科勒和杰克默林三位學者在《價值評估———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一書中,還將企業價值解釋為“產生現金流量和基于現金流量的投資回報能力”,并認為這就是全新的價值觀念。二是企業價值難于計量。在所接觸到的文獻資料中,人們已經提出的企業價值的計量方法有每股收益法、股票市價法、凈資產收益率法、經濟利潤法(公司價值現值:投資資本+相當于每年創造價值的溢價即預計經濟利潤)和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等多種,尤以股票市價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最為流行。股票市價法只能在上市公司使用,并且最好是該公司的股票市價與其價值高度相關,而這樣的公司,不說在中國,就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為數也是不多的。至于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用這個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數值來計量公司的價值,其可靠性是很難保證的。

關于的財務目標,我的看法是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利益分配協調化。增加值是對企業創造的新財富的價值衡量,增加值的多少體現企業為創造的新財富的實際水平;同時它也是企業股東、債權人、經營者、政府、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源泉,用增加值作為財務的目標,能夠兼容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對單個企業而言,增值有有效增值與無效增值之分,區分的標志就是增值能否給企業實際帶來利益的流入,因為增值的實質就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無效增值的形成原因是信用風險和上的權責發生制。有效的增值需要按照經濟的和社會的規則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分配,基于利益相關者各自對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業管理當局還必須把有效地協調利益關系作為其理財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2、4 關于財務基本原則。學術界的看法不盡相同,可以羅列出至少十幾種觀點,有三原則、四原則、五原則、六原則的歸納,更有上的千差萬別。從知識經濟和可持續財務的角度出發,本文提出的財務基本原則是:資本保全原則;硬財務資源適度耗費與有效利用原則;積極培育軟資源原則;利益相關者配置與共同治理原則;公平分配與利益協調原則;人本財務與物本財務相結合原則;權責利效相結合原則。這些原則強調了對稀缺硬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對軟資源的有效培育,突出了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企業的財務治理和財務利益的分配以及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體現了與人們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的基本特征與要求,所以稱為基本原則。

3、財務治理權配置的幾個

3、1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層次。90年代末學者明確提出財務三層次論(所有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并認為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這個觀點的創新意義及對國內財務學的積極是有目共睹的,問題是,還有無必要與可能進一步發展。筆者的看法是,至少有兩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3 1 1 處在第一層次上的是否只有出資人或所有者。財權的基礎是產權,產權制度安排決定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從上看,以小規模為主要業態的古典企業是體現“財務資本至上”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產權制”或“業主產權制”,相應的財務治理結構為“一元主體(業主)治理結構”,即業主擁有絕對的財務治理權?,F代公司制的出現以及“經理革命”使公司財務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相應的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也演化為“二元主體(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治理結構”,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分割公司的主要財務治理權。公司的產權功歸誰的理論,直到20世紀80年代以前,經濟學家們還一直維護“(財務)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維護“業主產權論”的觀點。但是80年代以后,業主產權論的邏輯開始受到經濟學家們越來越多的懷疑,體現“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并重”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合作產權論”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最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產權論”,該理論把企業視為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每個利益相關者都對“企業剩余”作出貢獻并享有剩余索取權。因此,經理們要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而不僅是股東的利益服務。從現實來看,政府、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員工乃至社會公眾,這些利益相關者均對企業有財務利益要求,也均對企業有財務權利。這就是說,處在財務治理權配置第一層次的,應當不僅僅是企業外部的股東,還有企業外部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換句話說,外部利益相關者是公司理財的第一層次。

3、2 員工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內部的經營者和財務經理,他們都是企業財務治理權的分享主體,也是企業財務利益的分享主體,那么員工呢?從理論上說,員工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在“從業員主權理論”下還是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當然應參與企業的財務治理。我們一貫提倡的民主理財,也是把員工作為企業內部的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來看待。這樣說來,企業財務治理的層次,實際上就是四個層次,即外部利益相關者、經營者、財務經理和員工。不同的人參與財務治理的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這正是我們結合國情需要認真研究的。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模式。面向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框架可歸納為4個方面: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人力資本最大者擁有最重要的財務治理權;財務相機治理;知識和信息專家參與財務治理。這4個方面是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其具體結構和表現形態因時因地而異。研究我國企業財務治理模式,必須廣泛、深入地聯系我國特殊的經濟、和文化基礎。

3、3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結構。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應以權利性質、公司類型、法人治理結構、管理人員素質、環境影響和配置效果等因素為基礎。在“一長(董事長)四會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會)”的公司,財務決策權配置的一般情形是:財務戰略決策權歸屬股東會和董事會,財務日常決策權被授予經理會。不過,財務決策權的安排也具有明顯的相對性和環境適應性。其次,財務決策權的配置還具有動態調整性,財務相機治理機制所揭示的就是這個道理。一般的理解,相機治理是指:內部人或經營者主導財務治理權的條件是公司財務生存能力,當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銀行就會出面干預公司財務與經營。財務決策權在公司內部人與銀行之間的變換與轉移,是現代企業治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對于財務決策權,財務監控權的配置要分散得多。主要有四大分享主體體系:一是財務監控權的市場分享體系,主要是通過會計市場來實現的;二是財務監控權的政府分享體系,包括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等;三是財務監控權的出資人分享體系,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兩大類;四是財務監控權的內部人分享體系,這個體系又可以分為縱向財務監控體系和橫向財務監控體系兩個分支體系。縱向監控體系是在公司內部的各層級之間,享有監控權的上級組織或個人對下級組織或個人的監控;橫向監控體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組織或個人之間展開的。公司內部的財務牽制制度應按縱橫結合的立體方式設計方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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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谷良經營者財務論

[2] 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微觀性

[3] 價值評估一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評介

[4] 再論財務管理目標

[5] 知識經濟與財務創新

[6] 利益相關者產權與利益相關者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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