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環境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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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環境論文

人環境論文范文1

1.1環境心理學理論的內涵

環境心理學必然的與地理學、建筑學、社會學、社會心理學以及園林設計等專門學科緊密相關,但就具體的環境心理學理論來說,我國當前的研究課題還在進一步的規范與重建當中,在學術界還沒有明確的定論。自從環境心理學在20世紀初的誕生到60年代的完全建立,相對來說有了完整的學科體系,但是對環境心理學的基本內涵的規定還是很模糊的,ProshanskyHaroldM.在HumanBehavior&Environment∶Ad-vancesinTheory&Research一書中對環境心理學的定義解釋成“環境心理學所研究的范式”,從概念本身來說,對環境心理學的說法只是一個大概的描述,并未闡述清楚環境心理學的研究者是誰,也沒有說清楚環境心理學研究者的承擔者是誰;再者,對環境靜心理學研究的范式并未詳細說明,是指環境對心理的影響?還是環境致于整個社會環境中的各個對象的對環境的影響?這些問題始終像謎一樣的存在著。但是有一種趨勢,主要的涉及到對環境心理學與生態心理學、建筑心理學、社會心理學、園林設計在研究方法、方案設計上有著不謀而合的地方,這就造成了環境心理學的自身的矛盾,既要解決自身的研究方向問題,又要研究與其交叉學科的界限問題,這就為環境心理學的理論發展增加了很大的難度。綜合以上的分析,本文對環境心理學界定主要的取向在于環境對人的心理發展的影響和在傳統視覺之下的人文環境對整個人居環境的布局的影響,嘗試著對環境心理學做一個明晰的解釋,并應運于實際的操作當中。

1.2環境心理學理論所涵蓋的必要要素分析

雖然環境心理學的主體概念并不是很明確,但是對環境心理學所涉及到的因素,學術界有著一致的認可。這主要的包括自然環境、建筑環境和心理環境。本節就此三者進行簡要的分析。第一,自然環境。是人生存和生活創造的主要載體,圍繞著整個的自然環境,我們可以進行生活和生產活動,自然環境主要的包括水體、土地、植被、動物、礦物、太陽輻射以及空氣等等,這些物質構成了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本的條件。第二,建筑環境。在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當中,在地球的角角落落里都有著人雕刻自然的痕跡,正如馬克思所說:“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于改變世界”,人類社會無時不刻的在創造著藝術形式,而這與環境就密不可分了。最早的建筑還是屬于洞穴,雖然是半自然半人文化的創造物,但是因為其有了人的居住而變得溫暖而更具人性化。人類社會幾千年的歷史進程,推動著各式各樣的建筑群的產生,在科技水平的進步與人類智力的大幅度提高,建筑水平也在進一步的提高,人類對建筑的舒適度要求也在進一步的加強,因此,建筑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性的結果。第三,心理環境。對心理環境的研究,學術界有兩種比較明顯的傾向,一種是心理環境影響著人的行為方式,一種是心理環境影響著整個人類社會的進程。但是詳細分析,其實心理環境就是人的心理活動對環境的真實影響,因為從成人的角度來看,環境可能是熟悉而且是煩躁的,但是對兒童來說,同樣的環境可能是陌生而又溫和的。

2與當代人居區域環境相關的環境心理學理論

因此,遵循上文的闡述,我們可以說環境心理學雖然的研究內容還是相對模糊的,但是在學術界已經有了相對成熟的理論。

2.1生態知覺理論

所謂的生態知覺理論由J.Gibson首倡,主要的比較看重人的先天遺傳對環境的影響作用。主要的理論內容是指人的直覺是一個過程,人的感官器官和心理在受到環境的刺激之后,形成的一系列的行為活動,主要的包括娛樂、安全的需求。這就影響了人們對環境的需求,并對環境的好壞而產生的喜怒感受,例如,人們一般的都會選擇植被覆蓋率高、水源充足的地方,如果沒有良好的植被覆蓋率和充足的水源,人們將會選擇逃離該區域,另尋去處。那么,我們可以看出,人們對環境的喜好程度與環境本身的質量息息相關,這就符合人類的基本生理需求,而且人們更注重自身的心理欲求,并渴求對信息的控制能力。

2.2概率知覺理論

概率知覺理論由EgonBrunswik提出,這一理論的特征是主要的注重現實生活對環境的影響,這就必然與人類的后天學習能力相掛鉤。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會更加注重自身經驗的積累,以解決生活環境的問題。比如就客廳來說,從后天的知識結構中人們會說“室雅何須大,花香不在多”。這種設計理論,主要的是以某種功能為主導功能,并潛藏其他的功能,比如對小區室外環境的設計之中,設計者往往會設計出比較大而且邊緣比較廣的碗型花盆,其主要的功能是對小區進行景觀覆蓋,其實潛藏的功能是緩解人的視覺疲勞。

2.3格式塔心理學

格式塔心理學沒有具體的理論內容,但其主要的對形式和內容的合理布局,以符合人類的審美標準。如果在小區的設計中,運用格式塔心理學中的簡化環境處理法,環境就會被規劃成合理的族群,塑造豐富的景觀。

3案例分析———老年人活動空間分析以及運動場所空間分析

結合以上三種設計方式,結合現實生活中景觀的實際操作,對以下兩個特殊場所進行案例分析。

3.1老年人活動空間分析

老年人因其生理功能衰退和年齡因素,造成了對居住環境的特殊需求。在休憩空間的設計上,主要的應包括座椅、涼亭、方桌和簡易運動設施的基礎建設,并注意安全配套設施建設。因老年人性格各異,設計者要滿足老年人在心理、休閑和娛樂等等的需求,提供觀賞和園藝種植場所、簡易運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并設置專門的老人托管所,為老人的安全負責。

3.2運動場所空間分析

一定的體育鍛煉能夠增強人的心理素質和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因此在小區設計中應該注重籃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羽毛球場和兵乓球場所的設計,在位置上應該遠離車道、過道、走廊等人流相對集中的地方,并要把植被條件考慮在內,以緩解因過度吵鬧而造成的噪聲對環境的污染。

4結語

人環境論文范文2

1.1個人空間實驗室研究。

試驗共得到97組數據,其中男生作為被試者,有55組(男對男24組,女對男21組);女生作為被試者,有52組(男對女23組,女對女29組)。1.1.1個人空間距離的分析。實驗過程中,我們發現當主試從正前方走近被試時,當被試喊“停!”的前1~2s內,很多被試有一個后傾的過程且伴隨著皺眉,好像是前面有一股氣流襲來一樣,其它方向皆有這種反應,只是主試從前面走近時最強烈,從后面走進時最微弱。如圖1,正左和正右方向的距離明顯有差異,且左邊距離明顯大于右邊距離,這是因為大部分的被試為右利手,他們能很好控制右邊的事物,能對右邊的不利事物進行有效反擊,因而覺得右邊更具有安全感,而這種安全感被試自己卻不知道,更像是一種內隱的集體潛意識,故距離就?。环粗?,左邊距離就相對較大;正前和正后方向的距離明顯有差異,且前邊距離明顯大于后邊距離;正后距離存在被試差異,即部分被試正后距離很大,甚至超過了正前距離,部分被試則幾乎為零。有研究認為這與被試的安全感有關,即安全感高的,正后距離幾乎不存在,主試可以無限靠近;安全感低的,總覺得后面有潛在的危險,其需要的空間距離就大。1.1.2不同性別在試驗的差異分析。1.1.2.1當被試者性別固定時,不論接近他的主試者的性別如何,其氣泡形狀基本沒有發生太大變化,男生為倒卵形,女生則為橢圓形。這說明個人空間的形狀一般是不太變化的,但會根據接近他的人的不同而調整其大小。1.1.2.2當主試者變成異性時,不論男女,其個人空間會變大一圈。這說明同性之間的防衛會少些,溝通交流應該比異性的障礙小。1.1.2.3整體看來,女生比男生的個人空間大一些。由此推斷,這源于女性天生的性格及生理因素,使其缺少安全感,故其防衛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會多一些。1.1.3影響因素分析。首先是性別,由于本身的生理因素影響,及不同的成長經歷,教育背景等原因,是造成允許陌生人最大接近其距離遠近的主要原因。另外,加上個體的種種差異性。其次,主試者雖然是陌生人,但由于性別,親和力,衣著等第一眼印象好壞的原因,造成了當被試者不變時,面對不同的人會得到不同的結果。因此實驗結果是受到主試和被試者的共同影響,相互作用的。1.1.4個人空間在實際中的應用。人際距離包括親密距離(0~45cm)、個人距離(45~75cm)、社交距離(75~120cm)、公共距離(120~360cm)。在進行園林設計會經常遇到個人空間的問題,如桌椅的設計需要了解不同人群的適當談話距離;教室中講臺與第一排座椅的距離;綠地中座椅及其他設施的尺寸、形狀、朝向及其與道路的距離等。

1.2問卷調查分析。

根據對調查問卷的統計可以看出52%的認為最為私密的空間為林場,36%的人認為的私密空間為主樓后綠地。林場作為實驗基地,具極高的植物覆蓋率,這說明公共空間的私密性與空間的使用者多少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同時,較高的私密性,給人以安全感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安全的暗示。林場這類型的空間具雙重性。得到36%支持率的主樓后綠地同僅得4%支持率的熊貓園位置臨近,其周圍環境也基本類似,皆是建筑所圍合形成的空間,雖然熊貓園四面都是建筑物,但由于包圍其的皆是學生公寓,不間斷的行人通過和植物遮擋相較主樓差。而主樓后的綠地,雖然僅有三面建筑物的包圍,但由于非上下課時間行人較少,大片的杜松,白樺的遮擋,形成了比較受歡迎的私密空間。由圖2及其他調查數據可知體育場是了感到不適最低,且最?;顒拥膱鏊?。校園作為集學生學習、生活、娛樂的場所。其為學生提供的空間皆是公共空間。而體育場作為可以讓大家最大程度的參與其中而得到大家的肯定。因此,可以推測目前校園中大量的使用者與校園的最適容納并未形成和諧的關系,在校學生最迫切需要的場所并非是具有私密性的空間,而是足夠的個人空間,足夠的可進行集體公共活動的場所。

2結論與建議

2.1通過實驗和觀察法得出每個人都需要個人空間,一個人的個人空間大約可看作直徑為一米的圓柱體。

2.2學生很喜歡可活動的開敞空間,同時作為可進行親密交流的私密性空間亦是不可缺少的。

人環境論文范文3

一、遼寧實施人才強省戰略中的工作重點

(一)抓住培養環節。培養是基礎,健全人才培養教育機制,圍繞支柱產業和重點行業對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二)抓住引進環節。引進是重點,完善人才、之力、項目相結合的柔性引進機制,圍繞振興老工業基地的重大項目、積聚國內外優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環節。使用是關鍵,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勵機制,圍繞營造人才環境,完善政策體系,加強人才市場建設,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遼寧科技人才資源現狀分析

(一)遼寧人才市場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人才開發力度進一步加大

目前,遼寧省已經形成了以中國沈陽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為龍頭,區、縣(市)人才市場為依托,專業和行業職業介紹機構為基礎的市場體系。

人環境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城市化的發展使我們社會發展的速度進一步加快,工業和經濟的增長變得更為便利和快捷。但與此同時,城市化的高速發展也產生了一系列環境問題,給人類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本文就城市發展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及解決對策進行一些論述。

1城市發展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

1.1空氣污染加劇

長期以來,我國的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個能源結構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經超過90%。煤含硫和灰份較高,許多都沒有經過脫硫處理,直接燃燒,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爐灶直接低空排放,產生了大量的煙塵、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導致嚴重的煤煙型大氣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隨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現了嚴重的機動車尾氣污染,形式嚴峻。

1.2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短缺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水環境惡化狀況也相當嚴重,城市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問題將成為我國城市在21世紀面臨的最緊迫的環境問題。

1.2.1水污染嚴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廠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來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長率為7%,有50%的污水量是從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國每日排放的廢污水量約1億多噸,這些污水有80%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國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時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嚴重,城市大量未經處理或處理不充分的廢污水排入流經城市的河流,使徑流水質惡化。

1.2.2水資源嚴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長快,經濟高速發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長快,因此缺水現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國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達1600萬噸以上,重點缺水城市108座,嚴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遼寧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噸,每年因缺水而影響的工業產值達2300億元。

1.3固體廢物排放量大,綜合利用和處置率低

隨著我國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產量大幅度上漲。據有關方面的統計,我國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垃圾,年產量已超過5億多噸,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長,綜合利用和處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僅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計堆存量達65億噸以上,占地5萬余公頃,形成了垃圾圍城的惡劣情況,影響城市景觀,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氣,孳生著各種傳染病菌,同時又潛伏著資源危機。

1.4城市噪聲污染嚴重

隨著城市發展的加快,噪聲已成為城市一大公害,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聲主要來源于機動車輛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國約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聲的影響,在70個有監測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達標,而一般城市只有33%達到噪聲控制標準。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達標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超過了70分貝,社會生活噪聲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大量的統計研究表明,長期處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緊張、耳聾等疾病,影響人們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減少,城市綠地覆蓋率低

城市綠地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城郊農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區園林綠地等三部分組成,對促進城市生產的發展和保證居民生活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城市生態環境系統內的物質循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城市發展建設,自然環境被開發利用建設工廠、住宅、道路、廣場、果園、菜地等,自然環境中的植被被不斷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綠地的多種環境功能正在逐步喪失,已經成為尖銳的環境問題。

1.6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欠帳多,排水設施落后。首先,我國目前有50%城市沒有排水管網,現有設施1/3老化;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率低;有1/4城市垃圾糞便不能日產日清;城市污水處理率僅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費用沒有著落,雖然在有些城市已開始向單位和居民收取污水處理費,但所收的費用遠不能維持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此外,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的實際情況亦很不樂觀,由于技術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還處于實驗階段,時斷時開,運行不穩定,處理率極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發展使大量耕地喪失,50年代以來,全國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凈減少耕地48萬畝,1981年~1985年,全國每年減少約100萬畝。90年代以后,全國每年減少約500萬畝。

1.8城市通風廊道沒有,熱島效應嚴重

大多數城市在建設中缺少總體規劃,沒有從城市整體的角度充分考慮空氣的流動性、散熱性,城市通風廊道沒有或建設不好,空氣流動緩慢,污染的氣體不能及時排掉,熱量散發緩慢,造成熱島效應。

2解決對策

目前,入世使我國城市環境面臨機遇與挑戰。今后一段時期,應該在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各個方面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策略,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為此,提出對策如下:

2.1確立新的我國城市的環境戰略和目標規劃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速度要求,全國城市分布特征、地區經濟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條件帶來城市環境條件和環境要求的差異,綜合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確立按層次分類的城市發展的環境戰略,指導城市經濟建設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按照新的城市發展環境戰略,制定不同類別城市發展環境目標規劃,用于修訂和完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目標要求和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確保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行動,達到城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體系和城市結構,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和人口增長,合理開發中等城市,積極并加快發展小城市。

2.3制定嚴格的城市規劃和科學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依法實施;加強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資源能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工業在城市發展;轉變消費觀念和消費模式,改變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資源利用方式。

2.4積極籌資,加強和改善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控制水體污染的基礎設施建設,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統,加快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步伐。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運;建立家庭和社區分類收集體系,實行分類處理、回收利用;建設垃圾處理和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強市政道路建設,提高道路運行能力;適度發展立體交通,實現街巷路面硬化。對城市進行生態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綠化為主的生態環境建設,建立和恢復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強舊城、城市廢棄土地的生態恢復,建設立體綠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綠地面積。

2.5加強對汽車尾氣排放的強制性監管,限制小汽車數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體系,開發利用電能、磁能及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積極開展城市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推廣國外新技術,依靠科學技術手段有效地解決城市環境問題。

推行集中供熱,普及型煤,積極開發燃氣和清潔能源技術,重點解決煙塵污染。研究推廣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使生活垃圾資源化。推行節水和污水治理技術,使廢水資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綠化技術,增加綠地覆蓋率。在工業企業中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現在工業生產全過程中控制污染產生,達到節能、降耗、減污的目標。研究提高城市工業污染防治和基礎設施水平的科學技術,保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有雄厚的技術能力和較高科學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環境法規,適時地推出《城市環境法》和有關標準體系,逐步建立和試行城市環境審計制度,制定強制性的環境管理規定和措施,實施依法管理和保護。

2.8制定政策,鼓勵個人、企業參與城市環境保護與建設。

2.9提高全體人民的環境意識,積極加強公眾參與;讓公眾更加了解環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應取得的環境權益;公眾監督環境污染與破壞的行為,運用法律制止城市環境的惡化。超級秘書網

3建議

3.1建議國家出臺強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財政建立城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形成城市環境保護投資主渠道,從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投入力度。

人環境論文范文5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1.環境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現狀

環境污染具有緩慢性、間接性、復雜性等特點,環境侵權鑒定極其困難。隨著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環境侵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償的變化,如資格的放寬、被告擴大、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巨額賠償等等。但是企業排污難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臨破產、倒閉。為了促使企業進行綠色生產,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同時及時有效救濟受害人,迫切需要將如此大的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轉嫁出去,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國外有以下三種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第一種,以德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該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規定:“為了保證某些特別危險設備的經營人能夠承擔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設備經營人必須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一旦發生特定的損害,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第二種,以美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制度。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第三種,以法國為代表,即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已成為了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促進了生態經濟的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產險的比例還不到3%,環境責任保險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是發展循環經濟亟待解決的問題。

2.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征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但是傳統的責任保險性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遠遠不能適應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為了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不僅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也具有自我保險的性質。他們認為,污染破壞環境產生的影響具有綜合性和牽連性。假如被保險人的自有場地受到污染破壞而無能力搶救治理,相鄰地區的人乃至整個人類將會受到牽連。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場地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產生的搶救費用和治理責任應當作為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筆者贊同此觀點。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場地得到的保險賠償必須是由于外來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許多重要的環境要素像空氣、陽光、水等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個人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無法以財產權作為對其救濟的根據。而相鄰權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圍狹小,只限于以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為前提的環境侵權,但環境侵權往往具有遷移性、遠距離的特點。把環境權與財產權、人身權并列作為環境侵權的對象,可以彌補傳統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權利概念的生成,增強人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對象在一些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運用,并有效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了企業的環保責任感。

(3)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于鑒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于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義是民事責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表現為在施與致害者必要的賠償責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時,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現代特殊侵權責任社會化(如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就是以此為價值基礎而產生的,環境責任保險就是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一種表現。環境責任保險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關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環境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是基于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進行的,其責任社會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強調的是投保人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責任,不受環境責任保險調整。

(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環境侵權受害者欲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或要求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以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作為前提條件。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傳統侵權行為法要求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導致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傳統保險法領域,近因原則被確立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強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運用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和沖擊。環境污染致害具有潛伏性、累積性、長期性、技術性等間接性特點,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鏈相當復雜,非通常手段所能確定,甚至以現有科技手段也難以做出說明,如果仍拘泥于傳統直接因果關系理論,勢必封閉了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濟大門。

為了減輕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舉證責任負擔,迅速救濟受害人,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應運而生。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的一種證明方法,在環境責任保險中,只要求環境污染受害者在相當程度上舉證,不要求全部技術過程的舉證,即只要證明“如無該行為,就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上的蓋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具體地說,受害者只需證明如下二者:(1)行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達損害發生地區而發生作用;(2)該地區有多數同樣的損害發生。此時,法院可據此推定因果關系存在,除非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否則就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這里涉及到蓋然性的評判問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同,且環境侵權致害的復雜性又使其蓋然性的證明程度有別于其他民事侵權的證明,根據環境侵權致害的特點,只要蓋然性超過50%就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另外,危險隨著社會進步、科學發展、技術更新呈現出動態發展的趨勢。一方面,原有危險也許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產生新的更大的危險。那么,以危險為基點的保險當然也隨之而動,按照不同的情勢,做出符合規律的調適。這也是保險從海上保險發展到財產保險,再到人身保險最后到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因。不可否認,當今環境問題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復雜性、損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圍的廣闊性的特點,成為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新的危險。從重慶天然氣井噴事件到沱江污染事件,無不證明了這種危險的存在與可怕。保險制度對這樣一種新的危險是否能做出自己的回應?做出怎樣的回應?

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特點分析

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其在各個國家的具體名稱有所不同,如英國稱之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屬地清除責任保險,美國稱之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一般認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可保危險構成條件如下:(1)可保危險須為純粹危險;(2)可保危險須為偶然危險(3)可保危險須是非故意危險(4)可保危險須是有重大損失可能性的危險,(5)可保危險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可能性的危險。

環境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并因而對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環境權益造成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具體而言,環境責任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被保險人、保險人與第三人。被保險人往往是自身行為可能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第三人是因為投保人的危害環境行為使自身權益受到傷害,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的人。環境責任保險是與環境侵權相聯系,以被保險人的行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為前提。

由環境危險而產生的環境侵權具有高度科技性、復雜性,損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圍的廣闊性等特點。因此,污染者往往無力負擔如此龐大賠償金額,只有宣告破產。最后造成縱然受害人得以勝訴求償,但污染者卻無力對所有受害人完全賠償其損害,其結果將使受害人仍無法滿足其請求權。讓受害人自己承擔由污染者所引起的傷害不合公平,那么,在二者博弈過程中,具有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經濟補償功能的保險成了解決矛盾的較好辦法。具體而言.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下列功能:

1.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害

環境侵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的范圍廣、程度深、影響久。僅靠加害人獨自力量難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即便有能力承擔,也需經過冗長的行政、司法程序定責之后。那樣,往往錯過了救助損失的最佳時機。而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組成保險基金,可以保險共同體之力填補受害人之損失。因基金的財力與能力相對于污染者顯然更為雄厚,所以受害人因加害人財力不足無法獲得賠償之情形將不易發生。

2.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減輕污染者的負擔

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對第三人的侵權賠償。被保險人參保的目的乃是基于自身利益,避免因賠償金額過大阻礙自身存在與發展的情形出現。希望借助保險之分散危險、分攤損失功能,用少量的確定性的支出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意外發生后,自己不至遭受重創而導致從此一蹶不振。另外,被保險人參保環境責任險,也有助于增強企業信譽,提高企業形象。

3.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減少政府環境壓力

鑒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政府擔任了最后責任人的角色。但國家介入補償無異是利用全民的稅收作為財源,變成由全民對此污染負責,此已違反污染者負責原則,與現代環境法之趨勢不合。發展環境責任保險通過風險分攤,可以減輕政府的環境負擔,使被破壞了的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能夠及時得到重建和修復。

4.環境責任保險符合污染者共擔原則

保險基金是由危險相近主體共同組成。具體到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因自身行為可能對周圍環境帶來危害之主體組合而成。所以,被保險人出資設立環境保險基金符合污染者負費原則。又因環境危害所具有的間接性、累積性,絕大多數情況下,危害結果的造成并非某一主體獨立完成,所有被保險人的生產行為對環境閾值的突破都有貢獻,僅僅讓一主體承擔似乎有違公平。

5.環境責任保險增加了預防環境危害的參與主體

保險合同訂立后,為控制風險,保險法賦予保險人以勘查保險標的的權利,督促保險合同的義務人履行維持保險標的安全狀況如締約時的狀態。我國《保險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該條第4款規定:“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杯h境責任保險人為了降低賠付率,一定會請專業人士對投保人的環境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通過等級劃分、費率浮動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預防工作,從而減少環境事件的發生。

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

1.確定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為主的模式

鑒于我國經濟發展的趨勢,責任保險市場不夠成熟,環境問題日漸嚴重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有待提高,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宜采取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立法模式。凡從事高危有毒或廢棄物處理的企業,如石油、印染、造紙、皮革、采礦等有毒、高危的行業,都必須按照政府監督下制定的價目表,繳納保險費,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對于其他排污較輕的企業或者行業實行任意責任保險制度。為確保有法可依,必須在立法上以列舉式的彈性條款明確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的各自范圍。

2.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

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歸根結底取決于法律的健全與執行的力度。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部分體現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系統規定,可以援引的條款散見于《民法通則》(1986)、《環境保護法》(1989)、《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如《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決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董h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運載2000t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細察之下不難發現,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程,更不用說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了。對此,首先應抓緊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全面評估,完善現有環境污染責任立法,切實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嚴格責任制度,并增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內容。其次,在時機成熟時可制定《環境問題的處理、賠償和責任法》,促使污染企業積極承擔賠償責任。

3.合理界定承保范圍

有鑒于我國在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及企業保險意識等方面的現狀,并出于環境責任保險公共利益性的考慮,筆者以為,我國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界定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1)既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雖然只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就會產生污染物質從而導致環境污染損害,這一確定性與保險風險的偶然性、不確定性不相符,但此類企業何時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確定,因而環境污染損害仍屬不確定之風險,可以成為保險標的。不過,考慮到我國現狀,筆者建議最好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待時機成熟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并且在承保累積性污染事故時,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

(2)既承保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也承保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雖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但是環境責任保險本身所具公益性特點決定了它不應只針對第三人受到的損害,還應針對被保險人受到的損害。況且,倘若被保險人自有場地受到污染損害而無力治理,受損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險人呢?

4.科學組建承保機構

我國地域遼闊,各個地方環保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企業和公眾環境意識不高,因此,對環境責任保險宜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風險的策略而由不同的保險機構來承辦:即對于突發、意外的環境損害,由現有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共保聯合體;而對于漸發的環境損害,由于其運作極具風險性,現有財產保險公司對此類環境責任保險并不熱心,因此,可考慮借鑒美國做法組建專業的保險機構來開展相應的業務。依法設立的環境保護保險機構應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性組織,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而設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監督。

5.合理選擇投保方式

就我國而言,由于企業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一些企業甚至對污染事故的發生抱僥幸心理,因此,如果單純推行任意的環境責任保險顯然無助于保護受害人的賠償利益。反之,若全面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則剝奪了部分污染較輕企業的選擇權,加重了企業負擔,從長遠來說也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诖?,我國最好實行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投保方式。一方面對高危行業(如石油、化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采取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使之成為其在財政經濟上必須遵守的法律條件;另一方面,對其它污染程度較輕的行業(如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則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積極加以引導,促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6.嚴格限定責任限額

根據保險法一般原理,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限于金錢給付,其數額遵循“損多少,賠多少”的原則。然而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往往非常巨大,現階段我國保險機構的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又十分有限,如不對此類賠償實行限額,其結果要么使部分保險人不愿承保,要么使部分保險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顯然,這種結果無疑不利于環境責任保險的開展,最終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因而,我國也應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給予嚴格的限定。

人環境論文范文6

摘要:環境人格權是環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傳統人格權法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環境利益,民法應當規定環境人格權,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并采取傳統民事救濟手段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保護環境人格權。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權制度是對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礎性制度。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作為生活在環境中的人,應當獲得適宜的生存環境,體現出其作為主體的尊嚴;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環境中的人,則不能被認為是有尊嚴的。因此,良好適宜的環境是人生存發展的基礎,它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環境人格權是由環境權概念演變而來的,是環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

從傳統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情況來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是健康權,但通過健康權來實現環境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足的。健康權的侵害是一種醫學標準,以身體的功能和疾病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在環境權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損害已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傳統人格權無法涵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已出現了不少要求保護環境權的案件。如陽光權糾紛、通風權糾紛、水污染糾紛、熱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眺望權糾紛、惡臭妨擾糾紛以及家庭裝修污染糾紛等等。

可以預見的是,像這樣的環境糾紛案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還會越來越多。傳統的相鄰權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濟,但這種救濟一方面缺乏保護環境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還表現出滯后性的不足,更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相應規定。所以,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保護日益加強的情況下,在民法典中確立環境人格權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環境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納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頒布的烏克蘭民法典為例,其第二編主要規定了人格權的內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等等,其中還專門規定了環境權。環境權這時已經成為人格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烏克蘭民法典的這一立法例,代表了當今民法發展的新趨勢,值得我們借鑒。

二、環境人格權的內涵

民法中的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而環境人格權就是權利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第一,環境人格權是主體本身固有的權利?!肮逃小笔侨烁駲嗟幕咎攸c,指主體始終享有且與主體不可分離,這是由“人格”的性質決定的。喪失適宜的生存環境意味著主體人格的缺損,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環境人格權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環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具體包括:獲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潔的空氣中生活的利益,在寧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等。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環境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為主體正常生活并與他人交往的必備要件。完整的人格不僅應當包括獨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應當包括完整的、獲得充分保護的環境人格。這是人作為主體的應有含義,只是在環境問題沒有凸顯之前,對環境人格的損害沒有發生或者十分輕微,所以沒有進入制度規范的視野。因此,環境人格權對環境人格利益的保護是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從法律關系上看,環境人格權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人都賦有對舒適、寧靜的自然環境不予侵害的不作為義務,否則權利人可以主張相應權利。權利的內容應當包含兩個主要方面。一是環境安全權,即任何人都賦有保障環境安全的不作為義務,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對因造成環境安全危害的行為人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F代科學已經證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是一種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視人的這種基本需求,應當通過立法進行保護。二是環境適宜權,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損害、生活不受不當妨擾、享受和欣賞自然環境的權利。其中,“健康”的標準不是醫學標準,而是環境衛生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參照法規、規章的標準制定,一般應高于生活中的環境衛生標準,而低于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污染損害標準。醫學標準不是環境人格權的內容,而是健康權的內容。對于生活中輕微的、短暫的甚至是必要的噪聲、惡臭、振動等妨擾,一般應當容忍,但對嚴重的、過分的甚至是惡意的、對時間地點不加選擇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環境適宜權行為。

環境人格權可以根據其不同的內容劃分為若干具體種類,主要包括:

(1)安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安全的環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

(2)陽光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獲得充足陽光照射的權利。

(3)寧靜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適當安靜的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

(4)清潔空氣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氣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但正常的、輕微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空氣污染除外。

(5)清潔水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享用清潔、衛生的水的權利。

(6)通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保證居所空氣流通性的權利??諝饬魍ㄊ蔷幼∪松硇慕】档闹匾h境因素,因此必須加以保障。

(7)眺望權。即民事主體對其居所的視野開闊性所享有的權利。由于現代城市規模的日益擴張,土地的價值愈發珍貴,所以,對眺望權的享有應當加以限制。不過,在將開闊的視野景觀作為不動產當事人約定內容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向對方主張眺望權。

三、環境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1.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

民法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只有基于民法的這一基本認識,才能對自然人的環境人格權進行有效保護。

行為的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傳統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條件,只有特殊情況下適用無過錯原則。但在環境侵權行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響深、潛伏時間長、有時危害情況難以查明的特點,決定了對其“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及“危害后果”要進行必要的變更。侵權中,“違法性”只是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當然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行為不違法但有危害時,同樣要承擔民事責任。工業污染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似乎已經成為通說,但在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情況下,采用過錯與無過錯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似乎更加合理。筆者認為,來自工業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來自自然人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因果關系上,侵犯環境人格權采用因果關系推定比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現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脅,導致人受驚嚇、產生恐懼、失眠、生活秩序嚴重受干擾等等,即使沒有出現危害后果,行為人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侵害環境人格權的一般性民事責任形式

(1)消除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的可能的,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現存的危險狀態。在人身權法律保護中,消除危險適用于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遭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場合。由于環境人格利益損害的不可逆轉性和不可補償性,消除危險的預防性意義就顯得尤為重要。

(2)停止侵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環境人格權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其侵害行為,也可以首先向對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礙。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使受害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排除妨礙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續的危害,以恢復權利的完整狀態。

(4)恢復原狀。行為人堆放危險物、傾倒廢水等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水體、道路、景觀等的功能顯著下降或者有顯著下降的可能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復原狀。

(5)賠禮道歉。這種法律保護方法是指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賠禮道歉對于撫慰、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谏钚枰妮p微的侵害行為,一般不能苛責當事人賠禮道歉,但惡意者或者嚴重過失者,要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6)賠償損失。對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物質性的還是精神性的,都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形式。

環境人格權保護的是環境人格利益,是一種尊嚴性人格權。所以,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順理成章的事。環境人格權作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名義進行法律保護,應當認其為侵害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行為,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法律救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一般人格權法律規定的適用,做出了一個具體的解釋,第一條對“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規定為環境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適用的可能。

關于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的意義,楊立新教授認為:“用這種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立法的重要內容。對立法來說,具有重要的修補作用,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來說,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適用這種保護作用中,應當大有作為,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作用,將民事主體植于嚴密的民法保護之中。”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上,除了應當遵循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方法,確認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準確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之外,為公平起見,根據“二元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場合下應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在無過錯責任場合下亦應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將使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更加完善。

顯然,在環境侵權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是由環境侵權的特點所決定的。當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也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無過錯責任中的損害結果情況來判斷,不能無限度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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