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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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用招標等方式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主管部門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七條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項規定的內容。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又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

第十條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后,信息產業部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信息產業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六)、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信息產業部的審查工作應當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對已經依法設立公司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準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基礎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信息產業部向其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一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后,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準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

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在本辦法附件中列出。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件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局長簽發,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憑委托書領取。

第十六條電信主管部門在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應當不批準其申請,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七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八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準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范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準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一條獲準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準文件、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并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后,應當在10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范圍。

第二十三條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注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后處理工作后,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三十條發證機關吊銷或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或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章經營許可證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并將結果報告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三條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電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2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始得營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金融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轉讓其經營許可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導致金融機構的非法設立或金融業務的非法開展,破壞國家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度,本法因之將其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本罪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所謂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頒發的允許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明文件。它主要載明審批的依據、被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名稱及審批機構等內容,它是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如果經營對象屬于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發給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也是本罪對象的一部分。偽造、變造或轉讓這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證,亦應依本罪治罪。偽造、變造、轉讓其他證明文件的,不能構成本罪。非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如屬煙草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或雖屬金融機構的證件,但不是它的經營許可證,如屬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金融機構的經營執照等,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他罪如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等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的單位或個人,依照頒證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造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式樣,包括形態、色彩、內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之行為。行為的結果是假的許可證。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與真正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完全一致。只要冠之以此種證件的名稱,足以達到以假亂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至于偽造的方式,則可以多種多樣,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復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膠印等方法加以復制,有的則是通過手工描繪,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來了假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即可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采取剪裁、挖補、拼湊、涂改、覆蓋、揭層等方法對真《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加以改造處理,從而使其內容加以改變的行為,如變更經營單位的名稱與地址、經營業務的范圍、批準的日期、批準單位、批準字號等等。變造與偽造不同,其是將真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改變其內容而變為假的之行為,其式樣、形狀等總還有屬于真的,只不過是其內容已發生變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來證件的基本成份。而偽造則是將無變成有,即無論是證件的形式還是內容均是假的,其根本不含有真的成份。

所謂轉讓,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轉交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通過出售、出租等有償的方式轉讓,亦包括以出借、贈與等無償的方式轉讓;既可永久地交給他人使用,也可以暫時地在一定的時間內交與他人使用;交與的證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等假的;轉交的證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過購買、出租等方式獲得的;至于轉交的對象,既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卜既包括單位,亦包括個人??傊鲜鼋桓缎袨榈姆绞?、時間、對象等等均不會影響轉讓行為的性質之成立。

本罪為行為犯,即本罪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即可構成。至于行為人是否將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使用或者出售、轉交給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發生了實際危害社會的損害結果,均對本罪構成沒有形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由于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三種行為特征不同,從事犯罪活動的主體也會有所差異。一般而言,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個人所為,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單位也可能實施偽造、變造的行為。而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犯罪,則一般都是該許可證的持有者,即單位行為。在實踐中也會有個別未經單位同意或者是竊取許可證進行轉讓的行為發生。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營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為了自用,有的是為了出賣,有的是為了幫助他人實現不法之意圖,但無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是為了非法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非法的諸如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其他犯罪,如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此,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而處罰。然而,對于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兩者都與本罪完全相同,這樣,就存在著無法確定的問題。事實上,此時只要考慮到行為人偽造、變造、轉讓的目的是為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工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而偽造、變造等行為本身不過是實現其目的的一種牽連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定罪,依照其目的行為的性質分別定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顯然更為適宜,更符合法理。

二、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后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后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于一種證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三、處罰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單位),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零售單位根據其許可經營時間分為長期性零售單位和季節性零售單位。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在本省境內,批發企業不得經營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煙花爆竹實行定點經營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本著“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批發企業的布點和許可證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縣(市、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零售單位布點,并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季節性零售)許可證頒發管理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供貨實行合同備案、流向登記安全管理制度。省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向我省批發企業供貨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資格確認管理制度。

第六條批發企業和設倉儲的零售單位應當委托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依據《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及其它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評價結論負責。

第七條批發企業和零售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政策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章批發經營許可

第八條批發企業的布點按以下原則實施:

每個設區的市區控制在2-3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副省級城市市區不超過5家);每個縣(市)控制在2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區域面積較大、居住人口較多(15萬人以上)的開發區可視情設立1家。

第九條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金200萬元(含)以上;從業人員8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I1652)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配送,運輸車輛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由評價機構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批發企業必須遵守以下制度:

(一)購入煙花爆竹產品,均應使用全省統一合同文本;

(二)必須從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貨(省外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資格必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認);

(三)所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要實行專用封簽、防偽碼標簽和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四)所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必須擁有產品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五)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和違禁產品,不得將煙花爆竹產品批發給無零售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得從事二級批發活動;

(六)回收并處置零售單位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一條批發企業應先申請定點批準,再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定點批準由批發企業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并經申請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定點原則以書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定點文件應隨附倉庫選址意向書和工商預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簽署意見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定點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登記證明材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六)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安全設施、設備的品名及數量;

(七)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

(八)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或者委托運輸單位的情況說明及委托運輸合同;

(九)銷售、儲存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書;

(十)本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與許可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經營(批發)許可證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請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將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h(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受理資料進行條件審核,審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征求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在《浙江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征求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事大廳窗口受理);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材料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材料以及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審查組的意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一)未選擇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安全評價結論沒有明確為“符合安全條件”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和證明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情況。

第三章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零售單位(含季節性零售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二)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其銷售的產品由批發單位直接供應到銷售地點。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車站、碼頭、大型商場超市、幼兒園、老年活動室、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設有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需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其允許儲存量應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意;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臺帳;

(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與許可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零售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當地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未經批準嚴禁從其他市(縣、區)批發企業進貨,嚴禁從事異地銷售;

(二)嚴禁買賣、出租、轉讓有關證照;

(三)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和違禁產品;

(四)嚴禁從事批發活動。

第十七條零售單位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2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先核準證明材料;

(三)人員名單及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四)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示意圖或實測圖);

(五)零售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書;

(六)設有儲存場所的零售單位提供倉儲設施平面圖和安全評價報告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

(七)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文件(復印件);

(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與許可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經營(零售)許可證申報審批程序:

(一)零售單位將申請材料裝訂成冊后,直接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發或不予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及時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證情況告知零售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區煙花爆竹銷售情況,核發長期性和季節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長期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年。季節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具體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出規定。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煙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規定核定:

(一)煙花爆竹專用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過50箱;

(二)煙花爆竹專用經營場所面積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過100箱;

(三)煙花爆竹專用經營場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過200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煙花爆竹存放條件進行安全評價。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評價機構確定。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的安全評價參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一)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先核準的;

(二)不具備與其零售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存放條件的;

(三)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完成的;

(四)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情況的。

第四章購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省外煙花爆竹供貨企業實行每年一次的安全生產許可資格確認管理制度。

向我省供貨的省外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工商營業執照);

(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開展供貨業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為實行流向登記,煙花爆竹生產供貨企業應使用浙江省安全生產協會煙花爆竹分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組織統一制作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向批發企業供貨。批發企業向供貨生產企業提供與合同文本采購數量相等的專用封簽、防偽碼標簽。

第二十四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行業協會組織對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實行統一流向管理。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經營的憑證,也是流向登記的主要依據和合法運輸的重要憑據。批發企業應將《煙花爆竹購銷合同》文本副本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門,作為合同備案和公安部門開具《煙花爆竹運輸證》的憑據。

第二十六條專用封簽和防偽碼標簽是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標識。批發企業應要求供貨企業粘貼可靠、有效的專用封簽和防偽碼標簽。專用封簽粘貼在成品包裝箱外封蓋處的醒目位置;防偽碼標簽粘貼在每個煙花爆竹產品的最小包裝單位。

第二十七條零售單位應向所在縣(市、區)任何一家批發企業進貨,也可經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鄰縣的批發企業進貨。嚴禁從其他非法渠道進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九條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數量。

第三十條鼓勵建立以批發企業為主體,以零售單位為基礎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網絡,推行煙花爆竹產品配送制度。季節性零售單位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由原批發企業負責回收儲存或按相關規定銷毀。

第三十一條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零售單位不得采購、批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無產品生產地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不得儲存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和無產品生產地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煙花爆竹。

零售單位在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限定的許可范圍和存放量。

第三十三條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單位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A級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單位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A級煙花爆竹產品。

第三十四條省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經確認取得向我省供貨資格后,有違規經營和供貨的,取銷其向我省的供貨資格,三年內不得向我省供貨。

第三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前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經營單位變更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條件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核發的許可證。批發企業、零售單位有違規經營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合理布點、依程序組織審查、核發許可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況及批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匯總;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與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依法加強對各類批發企業和零售單位的監管。批發企業、零售單位有《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4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埃塞俄比亞,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還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門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是針對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而使用的,不允許進行買賣。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擾亂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予以懲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扒楣澨貏e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愿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處罰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5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接受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并按年報統計制度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報送經營服務情況,按許可證年檢制度參加年檢。

三、保證不偽造、涂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四、遵守經營許可證的各項規定,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內經營電信業務。不轉讓或變相轉讓電信業務經營權。

五、在業務開通后30日內,將開展業務的有關情況報告電信主管部門。

六、不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擅自經營電信業務。不采取租用國際電信專線、設置電信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不使用非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網絡基礎設施和數據傳送等電信服務。

七、依法開展電信業務宣傳,依法制作和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準確真實,符合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進行業務宣傳時應當標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不制作、虛假廣告或對電信業務的種類、功能、服務范圍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八、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做到明碼標價,決不亂收費。保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收費標準嚴格按電信資費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九、不制造虛假計費數據。如被查實有任何方式的計費作假現象,愿接受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罰。

十、保證網絡安全、穩定運作。不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不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及其他有關規定做好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種有害信息,不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傳播含有國家規定的“九不準”內容的信息以及從事其它違法行為。

十二、保護用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體系,保守商業秘密,保護用戶資料。

十三、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設置用戶來訪接待場地、投訴電話、信箱等,方便用戶對業務內容、資費和收費情況的咨詢和查詢;熱情接待用戶投訴,實事求是做出解釋,限期解決;對用戶來訪及時答復,記錄存檔,并將處理情況上報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

十四、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后一年之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提供電信服務。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范圍的處理決定。

十五、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時,保證規范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督。者在提供服務時,以經營許可證持證者名義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十六、在經營電信業務時保證不進行下列活動:1、利用在電信業務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價格等方式經營電信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3、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業務或者強迫用戶使用其指定的電信業務;4、以捏造、散布虛假消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5、擅自停止經營已核準經營的電信業務。

十七、在電信服務中保證不發生下列行為:1、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2、限制用戶自備并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使用,或者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3、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4、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電信服務;5、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6、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十八、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材料,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

十九、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使用電信設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法規和信息產業部關于電信設備進網使用的各項規定。

二十、如本經營單位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接受通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十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各持一份。

申請單位(蓋章):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范文6

2021年高職分類考試期間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方案

為了確保2021年高職分類考試期間食品安全工作,切實加強我市餐飲服務監管工作,進一步抓好考試期間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向學校擴散,確保全市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和生命健康,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確??荚図樌M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決定在全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各項法律法規為指針,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進一步增強校園周邊餐飲及食品經營單位食品安全意識,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加工制作行為,預防各類突發食物中毒事件,全面強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則

此次專項整頓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教育部門,積極有效的開展整頓工作;

(二)以規范教育為主,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食品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保障廣大師生考試期間飲食安全;

(三)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

三、具體職責

(一)通過相關媒體向廣大考生及家長發出食品安全警示,引導學生家長合理安全飲食,增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食品安全意識。

(二)對學校食堂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單位采取拉網式檢查。

要求校園周邊無《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食品流通經營業戶一律禁止營業。

(三)對城區食品經營單位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食品經營單位食品安全職責。

(四)對提供就餐的學校食堂進行派駐執法人員,要求提前介入,對食堂進貨查驗、餐飲具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進行監督指導。

四、重點檢查內容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

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監管責任、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完善食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體系,使食品質量安全控制水平顯著提高,企業安全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顯著提高,食品經營秩序顯著好轉,杜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提升考試期間人民群眾的飲食消費信心。

(二)嚴格清理無證經營行為。

要認真核查食品經營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過期、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等問題,發現問題企業立即關停。對校園周邊的餐飲單位、食品流通單位一經發現無《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單位一律禁止營業。

(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嚴防食源性疾病發生。

1、嚴查從業人員。認真核查是否具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證明;健康證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2、嚴查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核查學校周邊小超市、小餐飲店采購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建立進貨臺賬,庫存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原料貯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嚴查食用油、散裝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進貨渠道和索證索票情況。

3、嚴查清洗消毒落實情況。核查學校周邊餐飲店是否配備有效消毒設施,消毒池是否與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員是否掌握基本知識,餐飲具消毒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建立消毒記錄。

4、檢查執行加工管理制度和留樣制度情況。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徹底,粗加工是否達到要求,是否生熟分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漿等是否燒熟煮透,是否存在違規制售冷葷涼菜;涼菜間是否具有空氣消毒和專用冷藏設施,操作人員是否佩戴口罩;是否按規定留樣。

5、嚴查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核查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使用品種和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6、嚴查環境衛生整潔情況。核查學校食堂及學校周邊小餐飲店環境是否定期清潔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孳生條件的防護措施,是否具有足夠的通風和排煙裝置。

(四)嚴格食品經營許可。

依法嚴格對選址于校園及其周邊的食品經營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對經營環境和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標準和相關要求的申請人,一律不得予以許可。

(五)開展食品經營資質和經營條件大檢查。

認真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資質;食品經營者所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是否相符。堅決取締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行為。嚴格檢查食品經營條件,依法清理或規范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食品經營者。

(六)開展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情況大排查。

嚴格檢查食品的進貨渠道是否合法規范,監督食品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重點解決食品進貨渠道不規范、來源不清,進貨查驗手續不齊全等問題,確保食品來源正規、渠道清楚、質量可靠,發現問題可及時追溯并依法處理。

(七)開展“三無”食品、劣質食品大清查。

要嚴格檢查食品經營者上架銷售及庫存食品,認真清查過期食品、腐敗變質食品、標簽標識不規范散裝食品以及召回、下架的退市食品;要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銷售及庫存的食品安全;要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嚴把退市關,依法及時停止銷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問題食品。嚴厲查處校園及周邊食品經營者經營“三無”食品、無中文標識進口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限、腐敗變質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常溫存放冷藏冷凍食品等違法行為。

五、實施細則

(一)此次檢點是學校周邊的餐飲店、超市、食雜店。

檢查中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要督促、指導其整改;做好檢查記錄并簽署責任書,對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不服從監管的,依法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試營業”活動的餐飲單位,一律按無證經營依法處理。

(二)嚴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要摸清基本情況,查找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案件的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單位及時下達意見并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三)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

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要督促各食品經營及餐飲單位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四)為了此次考試期間專項整治方案順利進行特成立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組和應急工作組。

應急組設在局餐飲科由張xx負責應急協調工作。

2021年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標

(一)繼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繼續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考核范疇,層層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制度,為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地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繼續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加強溝通協調,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按環節監管、分兵把守的原則,做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監管到位,將監管工作重心下移,加強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和綜合整治,繼續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和工作。

建立暢通的信息平臺,按時報送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根據不同季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和性質,向群眾提供科學、準確、及時、公正的食品安全信息,增強人民群眾的消費信心。

(四)認真組織好節日食品市場專項檢查活動。

有針對性地開展節假日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品種進行集中整治,組織開展好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確保節日期間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五)加大對食品安全知識、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的力度和覆蓋面,把食品安全宣傳工作貫穿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全過程,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食品安全形勢,加強《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參與意識。

(六)繼續推進農村食品網絡建設。

進一步完善組織機構,加強對社區信息員的培訓,進一步規范集體宴席的管理,消除和減少農村食品安全隱患。

(七)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整頓工作。

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努力構建起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的綜合監管和質量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促進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單位誠信自律,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深入推進整頓工作,確保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在食安辦與街道各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轄區食品安全形勢有所好轉,但是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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