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收征管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收征管論文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1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诙愂諅鶛鄠鶆贞P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兜聡舛愅▌t》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诙愂辗芍髁x,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胺杀A簟奔粗皇蔷呶摹8螞r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抖愂照鞴芊ā芬嘀皇腔\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2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3

稅源監控嚴密有效。在美國,除小額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否則就是違法。在美國銀行開戶,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社會安全號是美國居民的身份證,稅務部門也把它作為納稅代碼。有了社會安全號,交易合同才會有效,納稅人才能進行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并享受社會保險。因此,社會安全號在美國政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得到廣泛的應用。由于代碼的共同性,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他部門交換信息。所有納稅人的報稅單都能通過一個自動數據處理系統來確認其準確性。稅務部門與銀行合作,可通過大型計算機集中處理系統,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各項應稅收入情況,從而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監督。稅收法律規定對超過1萬元以上的款項收入,銀行要向稅務部門報告。稅務部門一旦懷疑納稅人有偷逃稅嫌疑,就要求納稅人說明收入來源。如果納稅人受到納稅處罰,其就將被稅務部門記錄在案。人們可以借助資信公司調查個人信用情況。社會安全號起著一個無與倫比的認證、授權與監控作用。

征管手段現代化。在美國,大量先進的科技手段被廣泛應用于稅收征管中,特別以計算機的普遍使用為顯著標志。稅務部門從20世紀60年代起大規模使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已全面實現計算機管理。美國聯邦國內收入局在全國各地建立了10個稅務管理計算中心,形成了全國計算機網絡。每個美國居民年滿18周歲時,必須在社會福利保險局的計算機系統中建立個人社會保險卡和社會安全號碼,以便記錄其社會經濟情況。計算機的應用使稅收征管發生了質的飛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納稅核算、稅款征收、催繳欠稅等全由計算機處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美國報稅的申報方式主要是郵寄申報和電子申報。在美國國內收入局總部的領導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長專職主管信息化建設工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美國國內收入局設有兩個專門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工作部門,一個負責業務需求,另一個負責技術開發管理。根據統計,信息技術人員占全體人數的比例由1998年的6.7%上升到2002年的7.75%.在經費支出方面,2002年美國國內收入局全部經費支出90.6億美元,其中信息技術支出占15.8億美元,信息化建設經費占比高達17.4%.從1998年~2004年,信息技術經費占總經費比例一直在17%~18%.美國的計算機征管網絡已貫穿于從納稅申報到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稅收違法處罰等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網絡還與光電技術、自動化技術結合起來,如使用光電掃描儀加快稅收征管信息的錄入速度等。大量先進科技手段的普遍應用,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提高了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節約了大量的稅收成本和社會成本,使稅務部門對稅源監控的能力大大增強,并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機構設置科學化。美國國內收入局按經濟區域在全國設立7個大區,下設63個稅務分局,共轄600多個基層分局,并在全國設立10個征稅服務中心和1個總部稅務信息處理中心。機構的合理設置提高了美國稅收征管的效率。

部門之間協作較好。通過法律化方式,并在廣泛運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礎上,美國形成了較好的部門協作體系。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公司、各企業的計算機聯網。銀行、財產保險等部門必須定期將本身及發生經濟聯系的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傳達給聯邦、州、地方稅務部門。每個企業必須定期將本企業經濟活動情況及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情況報送給三級政府稅務部門。任何支付報酬的單位和部門均照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就會受到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因此,美國稅務當局能夠較好地監控稅源。納稅人偷稅較為困難,偷稅被查出的概率很高,逃稅成本很高。

居民納稅自覺意識高。歷史上,美國公民一直是政府稅收的積極支持者,申報納稅人數超過90%以上。美國是全世界各國申報納稅比例最高的國家。為了方便納稅人自覺納稅,美國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稅制設計上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即稅種盡可能少,稅種、稅目、稅率盡可能簡單,稅種設置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等。二是在稅收征管中努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美國各級政府稅務部門中均設有納稅人服務中心,如紐約州財稅廳納稅人服務中心有近200名雇員。其中,有60人直接負責向個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40人則向公司提供納稅服務。

法律制度剛性強。美國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得很到位,對偷稅者的處罰也相當嚴厲。第一,稅務部門有凍結、查封違法者銀行存款、財產的權力,所有補稅均苛以利息并處以罰款;第二,對有意偷逃稅者除按其行為定罪外,還處以10萬美元以下(企業是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外加法庭開支。美國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法治觀念深入人心。依法納稅是美國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美國的稅收法律條款非常細致,對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征管程序、申報、征收、代扣代繳、稅務、違法處理、復議、仲裁、免稅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稅方(稅務部門)、納稅人和中介機構法律地位平等,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是對等的,任何一方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嚴厲的制裁。稅法的規定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同時,美國還非常看重執法人員的道德標準和正直品德。這確保了執法人員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能夠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

稅收征管社會化。美國稅法種類和條文繁多,一般納稅人很難弄明白,所以大部分納稅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納稅事宜。美國社會中介機構有著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照法律辦理業務,恪守為客戶保密原則,且收費合理。

因此,美國的稅務比較普遍。

納稅服務優良。美國官方和民間十分發達的納稅服務系統,也給稅收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美國官方除了有稅收征收部門外,還設有獨立于稅收征收部門的專為納稅人提供幫助的服務機構———納稅人權益維護辦公室,其在每個州和報稅中心都設有辦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和解決納稅人在納稅中的有關問題,以保證納稅人通過正當渠道迅速解決與稅收有關的問題。美國國內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種教育和服務,幫助納稅人理解和完成他們的稅收責任。美國政府的許多網站都有提供納稅幫助的服務內容。民間的商務報稅公司更是隨處可見。

在總結了美國國內收入局的上述有效資源后,我們可以發現,稅務部門的優勢資源必須能夠產生出納稅人需要并愿意為其支付的服務。

除上述優勢資源以外,美國國內收入局最值得人們關注的優勢資源是執法服務型稅收征納模式。這也是與我國稅收征管部門最重要的差異。稅收征納過程既是稅務部門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的過程,同時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的組織形式和分工方式,從征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征管模式,從納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模式。現階段根據稅收收入賴以實現的主要手段不同,可以將稅收征納模式分為收入管理型和執法服務型兩種基本類型。

1.收入管理型。在收入管理型模式下,稅務部門以征收稅款為目標,以強制管理作為稅收實現的主要手段,征納雙方在征納活動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該模式強調稅收征納關系對立性,增強納稅人非遵從行為的風險與成本意識。該模式強調行政手段對履行稅收職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達指令性稅收計劃,納稅人處于被監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體現稅收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適用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稅收征納雙方對立性強,納稅意識薄弱,稅收法治建設落后的社會經濟環境。它是自稅收產生以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4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巴荨眰€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5

1、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1.1稅權分配過于集中。由于財務稅收關系著國家的命脈,是決定國家發展水平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國對于財政稅收實施中央集權的管理方式,即所有的財政稅收都要上繳國庫,并有國家中央統一調配管理。這樣雖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財政稅收的利用效率,但是也會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當前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的經濟各具特色,過于集中的稅權分配管理體制使得社會資源配置率難以提高,不利于調動各地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1.2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較弱。我國雖然是一個法制性國家,但是在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上,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水平還相對較低。很多稅收管理條例并無法律依據,或者一些有法律依據的稅收管理條例的法制性較弱,很難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這就使得稅收人員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難以順利開展稅收工作,而也同樣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稅收人員的工作行為無法受到有效約束。不利于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升。

1.3財政稅收管理的監督體制不健全。盡管我國已經進行了稅制改革,也放寬了部分稅制的收取范圍,并且減免了部分特殊的稅種。但是在實際的財政稅收工作開展中,還是存在較為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給國家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也反映出了我國當前財政稅收監管力度較弱,監督體制不健全的問題。同樣能夠反映這一問題的是財政稅收人員缺乏責任感,在工作中以公共謀私,貪污受賄現象屢禁不止,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多種問題和不良現象。

1.4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制不規范。實施財政稅收轉移是我國通過稅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是將財政稅收所得補貼給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以促進我國經濟的平衡發展。但是由于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數額較大,涉及因素較多,再加上監管不力,轉移支付方式不規范等多種問題,更的使得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中存在多種漏洞,不但不利于財政調節政策的實施,還會造成較大的不良社會風氣,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如何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2.1合理下放一定的稅權。雖然中央集權具有便于統一管理的優點,但是過于集權也不利于各地經濟的良好發展。為此,在財政稅收管理權限中適當的下放一定權力也是完全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下放一定稅權,必須要在嚴格的法律法規體制下進行,并由國家統一指導稅收調整政策,以免放權后地方不懂如何使用而造成濫用權力的不良局面。

2.2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建立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權限的體制和范圍)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藐視法律,采取其他手段來代替。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法律依據,提高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消除執法人員人為因素造成實施稅收混亂及不公平等現象。

2.3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中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區域特色建立相應的地區財政稅收管理實施細則,合理規劃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分配,明確我國各級政府的權責、職能等,平衡稅收執法力度,使各地區納稅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

2.4加強稅收監管力度。建立科學、完整的稅收考核機制,加強對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補充查補入庫、準確率等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提升稅收監管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深造等措施,大力培養一批責任感強、使命感強、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監管人員的綜合協調能力,稅收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2.5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中央財政部應當將轉移支付的款項分為專項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兩種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資金;另一方面可穩定資金來源。首先,中央財政部應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款項的比例,適當調整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并適當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轉移支付所需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分享增值稅和返還財政稅收;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分配財政稅收要公平、公開、合理。

2.6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實施績效評估措施。在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著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發展,它是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在主要執行者,是財政稅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財政稅收管理運作的好優劣直接依靠管理人來決定。因此,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影響著財政稅收管理的最終效果。所以,提升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要建立規范的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對管理人員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然后要強化財政稅收管理的培訓指導,優化其知識結構,使得管理人員均具有管理與服務相統一的意識,提升其綜合協調和組織能力,為百姓提供最優質的服務,推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事業的發展。另外,在我國十七屆三中全會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體制,深化和推進農村公共財政的實施。因此,財政稅收部門的工作職能設置就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實行“精兵簡政”,盡可能的減少機構設置,降低財政支出負擔,營造寬松的財政發展環境;并且也要建立相關的“評估管理”政策,實施績效評估,提升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3、結語

稅收征管論文范文6

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于征收電子商務關稅的不同態度及原因

(一)發達國家對于電子商務關稅的態度及原因

以美國、歐盟為主的發達國家主張實行電子商務的零關稅政策并且已經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主要內容是:免征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等等。然而,發達國家的這一主張,主要目的在于保護他們本身的經濟利益。

眾所周知,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已基本趨于成熟。特別是美國,一直是信息技術產品的龍頭,軟件產業已經成為美國的支柱產業,實行電子商務免征關稅政策對美國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國才極力倡導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一方面,發達國家以“對電子商務征稅會阻礙這一新興事物的發展”為理由主張電子商務零關稅政策,而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政府和企業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關稅這一政策進行全球范圍內的電子貿易擴張。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發達國家提倡零關稅的真實目的是維護自己的經濟霸權地位。

(二)發展中國家對于征收電子商務關稅的態度及原因

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處于萌芽階段,有的甚至還未開展。發展中國家大多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對于發展中國家,免征關稅誠然可以買到比較便宜的計算機相關產品,客觀上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信息化建設。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薄弱,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信息產業還屬于幼稚產業,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無疑會對其產生巨大的沖擊。同時,由于信息咨詢等服務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國際傳送,發展中國家的信息服務業也將受到重大的影響。另外,零關稅還會威脅到發展中國家的其他產業。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免征關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弊大于利。

三、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的必然性

現階段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關稅征收上存在著極大的分歧,但是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的發展,二者的分歧會逐漸減小,而且趨于一致,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成為必然,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由電子商務發展不平衡的相對性決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們可以知道,發達國家主張免征關稅,主要是因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發展存在不平衡,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處于起步和萌芽階段,零關稅就為電子商務發展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提供了獲取經濟利益的良機,有利于其維護經濟利益。然而,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暫時的,隨著技術的發展,這種不平衡會慢慢縮小,以致消失。這就會導致發達國家的利益空間變小,實行零關稅對于發達國家不再具有優越性,零關稅的主張也就會慢慢消失。

(二)電子商務征收的關稅會成為稅收的重要來源

隨著電子商務這種新的貿易方式的逐步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認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是十分可觀的。如果電子商務像傳統貿易一樣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會成為稅收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達國家如此,對發展中國家亦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的。

由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看出:從長遠來講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發展的不同程度而產生了分歧,進一步說,這種分歧的消失是一種必然,只是時間的問題。

四、我國對電子商務關稅征收的應對措施

(一)采取“軟著陸”的方式

我國征收電子商務關稅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樣才能保證既不被發達國家侵害,又能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目的呢?本人認為可以制定一個過渡期,采取“軟著陸”的辦法。目前階段應征收較少的關稅,程度較輕,使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有一個調整的時期,同時也為國家法律、財政部門提供研究、思考的時間。隨著電子商務貿易的不斷發展,規章制度的不斷成熟,關稅的征收可以逐步調整,使之有利于我國的利益。這樣就避免了不征收與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狀況。

(二)建立多邊或雙邊關系

由于目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國應更注重與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建立雙邊或多邊關系,相互協助、互通有無、交流經驗,只有通過雙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達到合理征收、嚴格監管、避免雙方矛盾的目的,這對于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意義重大。

(三)征管以資金流為重點

傳統貿易方式情況下,海關征收關稅是以物流為基礎,但是在電子商務貿易環境下,由于交易的“無址化”、“無形化”、“無紙化”、“無界化”的特征,海關難以追蹤、識別交易雙方的交易數據,即便可以追蹤、識別,也難以衡量其交易價值,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套新的征管體系。眾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會有資金的參與,而參加交易的人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交易的數據也會存留在銀行計算機中,如果能夠較好的監控企業在銀行的資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電子商務交易狀況,所以,電子商務關稅的征管以資金流為重點是值得我國借鑒和參考的一種方法。

參考文獻:

[1]孫振玲.國際電子商務的關稅問題初探.財政與稅務.

[2]蔣志培.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2001.

[3]電子商務條件下的關稅理論和政策研究.我愛學習網.

[4]楊曉榕.電子商務的稅收及對策研究.會計之友,2006,(4).

[5]蔣靈衛.電子商務稅收的問題與對策.商場現代化,2006,(11).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