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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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制度論文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1

一、臺灣的QFII制度:

臺灣于1990年12月28日頒布該項制度,允許外資專業投資機構自1991年起直接投資臺灣股市,規定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外資專業投資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投資臺股。最初獲準進入臺灣證券市場的外資機構投資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一項:(1)若是外資銀行,它的總資產要在西方大銀行排名前500名之內,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2)若是外資保險公司,要求從事保險業務10年,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5億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公司成立滿5年,且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額在5億美元以上。1991年3月,臺灣核準第一家外資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臺股。

1993年以來,臺灣監管當局不斷放寬成為QFII的資格條件:

(1)增加QFII的類別。1993年QFII主體從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外資證券商和臺灣島內證券商擁有控股權的海外證券商,1995年拓展為外國政府投資機構和養老基金,1996年包括了共同基金、單位信托或投資信托;

(2))放寬經營年限要求。1993年把可擔任QFII的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年限從不少于10年放寬到不少于5年;

(3)放松實力要求。1993年有資格成為QFII的外資銀行從總資產為世界前500名降為世界前1000名;

(4)放寬證券投資要求。1993年對可以申請成為QFII的外資基金管理機構其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額從5億美元以上放寬到3億美元以上,1995年進一步放寬到2億美元以上。對成為QFII的外資保險公司投資證券金額的要求從開始的不少于5億美元放寬到1995年的不少于3億美元?,F行的QFII的資格條件包括:(1)若是外資銀行,它的總資產要在西方大銀行排名前1000名之內,且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托業務經驗;(2)若是外資保險公司,要求從事保險業務3年,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公司成立滿3年,且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額在2億美元以上;(4)對證券公司而言,凈資產超過1億美元且具有國際證券投資經驗;(5)其他機構投資者包括:外國政府擁有的投資機構、經營歷史不少于2年的養老基金、經營歷史不少于3年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投資信托并且其管理的資產不少于2億美元。

臺灣QFII制度的演變情況詳見表一:資料來源:(1)LEE-RONGWANG,CHUNG-HUASHEN,"DOFOREIGNINVESTMENTSAFFECTFOREIGNEXCHANGEANDSTOCKMARKETS-THECASEOFTAIWAN",APPLIEDECONOMICS,1999,31,1303-1314;(2)臺灣證券交易所。

在資金運用方面,一開始要求QFII將匯入資金基本上全部投于證券,1991年底允許QFII將匯入金額的10%存入3個月期的新臺幣定期存款賬戶,1992年初更允許這10%的金額可投資于距到期日3個月內的貨幣市場工具,1994年又允許QFII使用的3個月期定期存款賬戶到期后可以續存3個月,1995年將可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的限額從10%提高到30%.1998年臺灣允許QFII投資期貨市場,2000年允許投資臺灣本土公司發行并在本土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資信級別較低的金融債券。

當前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1)上市交易和柜臺交易的股票;(2)上市交易和柜臺交易的受益憑證;(3)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4)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開放式基金、以現金結算的認購或認沽權證、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新臺幣債券等。QFII的投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除紅利部分需交納20%的預提稅外,QFII免交資本增值稅。

臺灣證券市場自由化進程將加速推進,可能在近期內取消對外資控制上市公司股權的上限設置(銀行、電訊及新聞出版類上市公司除外)。長期而言,隨著加入WTO,臺灣將最終取消QFII制度。

二、印度的FII制度:

印度的FII(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類似臺灣的QFII制度。1992年印度政府外國機構投資者指引(GUIDELINESFOR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開啟外資參與印度證券市場的大門。根據1995年11月印度證監會(SECURITIESANDEXCHANGEBOARDOFINDIA,簡稱為SEBI)公布的SEBI(外國機構投資者)指引規定,外國投資者必須具有專業能力、財務實力、良好聲譽、歷史業績并受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嚴格監管,經印度證監會和印度儲備銀行(RESERVEBANKOFINDIA,簡稱為RBI)批準后可取得FII資格。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印度一級和二級市場上市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認股權證)、未上市的債券、印度國內的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FII投資單一印度公司股權上限為10%,所有FII投資單一印度公司的股權上限為24%,但特殊情況可達40%.投資所得在扣除10%資本增值稅和20%的股利與利息所得稅后可以匯出,無需進一步審批。

盡管開放程度不及臺灣,印度也不斷調整政策鼓勵機構投資。在原有的養老金、互惠基金、投資信托、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機構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受托人、被授權人、受托代管公司的基礎上,最近FII的范圍擴大后涵蓋捐贈基金、大學基金、基金會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證監會允許外國證券商代表注冊的FII在印度運作,外資可與印度伙伴合作設立合資股票經紀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商人銀行。FII可開立外幣帳戶和非居民盧比帳戶,兩類帳戶之間的資金流動以市場匯率結算。近年來,印度資本市場的規模和深度均因引入外國機構投資者而有所發展。

三、外國機構投資者對當地市場的影響:

有關QFII對股市和匯市影響的論戰由來已久。支持者認為,由于穩定效應和示范效應,外國投資對本國股票市場影響正面。發展中國家股市投資者以散戶為主,易追漲殺跌,不利于市場穩定。外國機構投資者注重基本分析,利于股市的深化、穩定和成熟。反對者認為,外國投資者本身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外資的流入會托高股價,但其流出將拖低股票價格。如果沒有嚴格監管,大量而突然的外資出入會加大股市的波動。另一方面,外國投資將伴隨頻繁的貨幣兌換,不利于貨幣匯率的穩定。匯率風險的增加會影響對外貿易,并加大對沖成本。

臺灣與印度的情況均表明,外國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增加當地市場的資金供給,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印度證券交易所。

截止2000年底FII在印度證券市場的累計凈投資達120億美元。

實證研究表明,外資的進出會加大本幣匯率的波動但對股市波動的影響輕微,另外,在外資流入之前,股價的波動主要由非基本因素變化引起,在外資流入之后,股價的波動由基本因素和非基本因素變化引致(LEE-RONGWANG,CHUNG-HUASHEN,1999)。臺灣的QFII總體買超,先虧后盈。外國法人從1991年4月起獲準匯入4.47億美元,其中多于臺灣股指4900點左右建倉,結果指數下跌到4000點,虧損累累。1992年外資匯入資金增為8.46億美元,但股指進一步下滑至3000點,QFII總體平均獲利率為-11.62%.1993年初,臺灣股市徘徊于3000-4000點,外資繼續吸納當地投資者避之惟恐不及的績優股,并一反臺灣股市超短線進出的作風,采取中長期投資策略,且操盤人也逐步本土化,當年第4季度臺灣景氣回升,股指上升到6000點,平均獲利35.94%,結果重視基本面研究的外國法人機構成為1993年和1994年多頭市場的贏家。

QFII進入不但影響了臺灣的投資理念,而且提高了臺灣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

表二:臺灣投資人類別交易比重年份臺灣自然人臺灣法人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

199689.38.60.02.1199790.77.60.01.7199889.78.60.01.6199988.29.40.02.4200086.110.30.03.6200185.510.10.04.4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四、QFII制度對中國的影響與對策

首先,改變市場結構、資金供求。

由于外國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將會有所改善,機構投資者占比將會逐步提高。市場資金的供應渠道將進一步趨于多元化,股票市場與外匯市場的聯動性會進一步增加,投資者將會密切注意金融監管當局審批QFII的進展情況及其對市場的影響,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將會加大,外匯市場和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會逐步提高,那些在國際化進程中進展較快的國內金融機構將在未來的競爭中贏得先機。

其次,影響投資策略與投資理念。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短線操作獲取二級市場價差,對股票價格的漲落關注過多,對上市公司本身的經營和效益則關心不夠。客觀地講,這種投資理念是我國特有的經濟制度和證券市場制度的產物。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券商和外國投資者進入我國,國內券商和投資者與國外的接觸日益頻繁,國際上流行的投資理念將逐漸被我國的投資者接受。投資者會更加重視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資價值,中長期投資、組合管理和風險管理意識也將深入人心。

最后,金融創新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由于在國外市場上的豐富經驗,QFII對金融衍生產品研究與開發將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境內外券尚、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在金融創新方面的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對風險管理的要求會越來越高,各方對熟悉國內外市場運作的高級金融人才的爭奪將迅速升級。

我們的對策:

宏觀對策:精心策劃,配套改革,逐步開放。

我國建立QFII制度,需與加入WTO的承諾條款相協調,本著金融互惠的原則選擇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外國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適當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業、電信業等,定期檢討開放效果,密切注意對外匯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相關政策,注意與外匯管理和金融監管制度協調,加快稅收制度、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改革。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2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梢?,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边@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豆痉ā返谑l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边@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豆痉ā穼蓶|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边@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豆痉ā穼τ陲L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侗kU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豆痉ā返谝话偎氖艞l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焙茱@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蹲C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边@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钡诎藯l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豆痉ā冯m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逗匣锲髽I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讹L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3

一、“股權代持”的財務核算問題

目前,有的風險投資公司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約束機制,制定了“投資經理項目跟投”制度。即當投資公司決定對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所負責的項目進行投資時,公司要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按照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投資。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可以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則不能直接成為所投項目企業的股東,這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所擁有的股權往往由投資公司托管,即“股權代持”。由于是代持,該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因投資經理離開風險投資公司而喪失,并可隨風險投資公司退出投資時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資經理所獲取的收入必須抵扣了投資經理所應分擔、補償的費用或損失。

筆者認為,代持股份在投資期間內的投資財務的一般核算應并入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的核算,因此,股權代持業務的特殊會計處理分為:股權代持款的收到和退還;代持股份現金分紅的收到和發放。

1、股權代持款項的收到和退還當收到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的項目委托投資款時,公司可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本金)”。

投資公司賣出被投資企業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已提的該項投資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項目公司”,貸記“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帳面余額,并按持股比例對借貸差額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若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需要分攤或補償費用發生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給投資經理極其小組成員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本金)”,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對投資收益部分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股權代持的現金分紅款的收到和發放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

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在發放代持股權的紅利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風險投資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計算所得稅時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存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使股利收入實際上免征所得稅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紅利卻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1:假定風險投資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對B公司投資1000萬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為最大股東,其中A公司自有資金投資990萬元,代持公司投資經理a1的股權6萬元,代持小組成員a2的股權4萬元。2001年末A公司應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額為1100萬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獲得B公司現金紅利50萬元,其中a1應得3000元,a2應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了對B公司的股權。

由于對B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相應的分錄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對B公司投資憑據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貸:銀行存款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現金10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B公司投資的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0元

貸:投資收益990000元

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6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現金分紅

借:銀行存款5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將收到的現金分紅轉發給a1、a2,應扣除個人所得稅20%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3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2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1000元現金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讓B公司的股權

借:銀行存款120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投資收益1485000元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9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6000元

②A公司退還代持股款及相應投資收益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12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8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4000元

現金116000元

二、接受贈送管理股的財務核算問題

由于風險投資不是一種簡單的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企業也常常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項目運作管理,發掘企業價值并提供增值服務。因此,基于對風險投資公司及其人員的專業經驗的認同,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屢見不鮮。尤其2001年以來,隨著網絡經濟泡沫的破滅,NASDAQ股市的下跌,國內創業版遲遲不能推出,許多風險投資公司開展咨詢服務及財務顧問業務,獲贈管理股的現象更多了。筆者認為,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對有關的處理給出了較明確的指導意見。

1、管理股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選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風險投資公司只獲贈管理股而未有實際資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較小,風險投資公司只承擔顧問角色,筆者認為此時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風險投資公司既獲贈管理股又有實際資金投入,或者風險投資公司根據管理股主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或重大資本運營活動,應視為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而采用權益法核算。

2、收到贈送管理股的帳務處理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并取得憑據股權證書后,應將依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登記入帳。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

3、管理股現金分紅以及管理股處置的帳務處理對于現金分紅,在成本法下,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投資收益”;在權益法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處置管理股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各明細科目的帳面價值,將借貸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同時,應將“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的相應余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2:假定風險投資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術企業D的股東贈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員對D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戰略結構的調整。D公司的有表決權的凈資產值為500萬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決權股東享有凈資產600萬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現金分紅5萬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將10%股份出讓。

由于C公司對D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權證明

借: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D公司投資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元

貸:投資收益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現金紅利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5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4)處置股權應進行的處理

①借:銀行存款6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投資收益50000元

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②借: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0元

由上例可見,獲贈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帶來的實際利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直接給公司帶來凈資產的增加,體現在資本公積中;一部分給公司創造收益,體現在投資收益中。

三、關于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于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目前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爭議,這里提出來,供大家討論。

觀點一:風險投資公司應根據所投項目的不同情況,對于投資減值準備分別進行考慮。比如,種子期的項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項目可以少提。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中對于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規定是較為明確而嚴密的,不應人為夸大和縮小減值準備的計提金額。風險投資公司應在每會計期末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首先判斷是否存在應計提減值準備的所列跡象,來確認是否對該項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應計提的,應根據市價或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客觀地確定可回收金額,按可回收金額與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之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觀點二:對于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由于風險投資公司在會計期末會按照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分額的變動對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或盈利等財務狀況。因此對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不必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4

一、過度投資理論與會計穩健性理論

在完美資本市場上,由于信息是完全對稱的,企業會投資于所有凈現值為正的項目,不存在過度投資行為(Jensen,Meckling,1976)。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委托問題、信息不對稱以及管理層“帝國建造”等原因,過度投資普通存在于企業中。國內外關于過度投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過度投資產生原因、過度投資計量方法、過度投資影響及制約因素等,而關于過度投資制約因素的研究是當前的重點也是難點。當前的研究主要是從公司治理的各個角度來探討過度投資的制約,如從薪酬契約、債務契約、所有權結構、獨董制度、自由現金流量等角度進行的研究。

會計穩健性是會計信息質量的一個重要特征。Basu(1997)提出的“會計人員在財務報告中確認好消息比確認壞消息有更高程度的確認標準”,即盈余反映壞消息要比好消息更及時。Watts (1993)最早建議對穩健性進行系統研究,他認為會計穩健性主要來自于會計的契約作用,并同時受到管制及法律的影響。企業股東、經理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會計穩健性產生的最重要的契約原因。同時,Watts也提出了對穩健性進行實證檢驗的一些方向。但直到Basu(1997)首次提出會計穩健性的計量方法,針對會計穩健性的實證研究才大量涌現出來。我國2006年新會計準則規定謹慎性(穩健性)為“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目前關于會計穩健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會計穩健性的存在性及變化、會計穩健性的影響因素、會計穩健性計量方法、會計穩健性經濟后果等方面。2008年在FASB和IASB的聯合概念框架中,穩健性不再作為會計信息質量的一項必須的性質,這項決定帶來了國內外關于穩健性會計經濟后果研究的另一個熱潮。

通過從會計穩健性角度探討企業過度投資的制約作用,不僅是從一個新的視角來研究過度投資制約因素,同時也豐富了當前會計穩健性經濟后果的研究。

二、會計穩健性對過度投資制約作用的理論分析

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管理層和企業其他利益團體的利益沖突(Jensen,Meckling,1976)。這些沖突不能完全通過契約來解決,因為不存在完全的契約,以及考慮到契約的成本問題。因此,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公司治理機制可用來減緩這些沖突。公司治理機制的最優組合目的在于最大化企業的價值,且公司治理機制隨著企業特征如投資機會、負債率等的變化而系統的變化(Watts,2006)。為了有效監督上市公司,外部利益相關者需要可驗證的會計信息。而財務報告系統是可驗證信息的關鍵來源,這些信息有利于監督和評價管理層的決策和戰略(Watts,Zimmerman,1986)。對于會計信息質量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國內外已經有學者進行了研究。如Biddle、 Hilary(2006)、李青原(2009)均發現高質量會計信息能通過改善契約和監督,降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來提高公司運作效率。

會計穩健性是會計信息質量的一個重要特征,同樣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Watts(2003)認為會計穩健性作為協調公司各契約參與方利益沖突、保證契約有效執行的機制,能顯著降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契約各方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穩健性有助于約束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成本。Ball、Shivakumar(2005)認為,由于會計穩健性要求及時確認損失,這就使得管理層不能將由于投資決策帶來的損失轉嫁到下一屆的管理層。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穩健性可以在事前限制管理層投資于NPV為負的項目,同時也可以加大事后管理層從不利的項目中及時撤出的程度,進而提高投資效率。Bushman、Piotroski、Smith(2006)認為當企業面臨下降的投資機會時,及時確認損失有助于抑制管理層的過度投資。這一結果在控制住國家層面、行業層面和公司層面的那些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數據后仍然成立。Ahmed、Duellman(2007)研究發現穩健性有助于事先減少管理層投資于NPV為負的項目,以及有助于事后監督管理層投資行為,且更加穩健性的企業具有更高的未來現金流量和毛利率,以及更少的未來特殊項目變動。這一結論與Watts(2003)的觀點一致,即穩健性有利于緩解與管理層投資相關的問題。而與準則制定者的觀點不一致,準則制定者認為穩健性不是財務報告的一個必要的特征。Garcia Lara(2010)等認為穩健性有助于監督管理層的投資決策,降低管理層過度投資行為,穩健性與未來盈利性有顯著的正向關系,未發現更穩健的公司趨向于投資風險更低的項目。

從理論上分析,會計穩健性對管理層過度投資的抑制作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會計穩健性通過及時確認損失,使得管理層不能將由于投資決策帶來的損失轉嫁給下一屆管理層。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穩健性可以在事前限制管理層投資于NPV為負的項目,以及加大事后管理層從不利的項目中及時撤出的程度。其次,會計穩健性推遲確認不確定的收入,可以抑制管理層進行過度投資的條件和機會,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限制管理層夸大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情況,而抑制其進行過度投資。

以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為前提,即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相對完善、投資者理性等條件下,會計穩健性可以發揮其治理作用,抑制企業過度投資行為。由于我國還處于轉軌和新興市場階段,上市公司所處的信息環境還有待完善,會計穩健性是否能夠發揮治理功能,抑制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限制其過度投資行為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筆者結合我國制度背景的分析來探討會計穩健性對上市公司過度投資的制約作用。

三、會計穩健性對過度投資制約作用的現實分析

我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政府監管力度不夠、管理層機會主義等行為導致嚴重的問題和信息不對稱,使得上市公司過度投資現象較嚴重。經驗證據也驗證了這一點,如唐雪松等(2007),張功富、宋獻中(2009),李青原(2009)通過實證研究均發現,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問題等的影響,公司過度投資非效率現象嚴重。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采用以盈余為基礎的監管和評價制度,如IPO、配股、扭虧摘帽等都是以盈余作為評價標準,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盈余操縱行為,損害了外部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地監督上市公司和保護自身利益,外部利益相關者加大了對會計信息穩健性的需求,會計穩健性治理功能也不斷凸顯。

首先,從股東――管理層沖突角度來分析,我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大部分為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中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現象很普遍,我國企業內部管理層和外部廣大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不夠,且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意識不夠、監管部門保護措施不完善,我國管理層存在著濫用投資者的資金而肆意進行投資的行為,而會計穩健性通過及時確認和報告“壞消息”、對“好消息”有所保留,可以向公司外部股東傳遞有關企業現存的潛在風險,減少融資證券有可能在資本市場上被投資者高估的可能性,從而限制管理層濫用資金,抑制了上市公司投資決策中過度投資行為的發生。其次,在不考慮股東――管理層沖突的情況下,由于股東與債權人收益及風險的不對稱性,股東(管理層)為了滿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犧牲債權人利益而進行過度投資的傾向。從債務契約的角度來分析,債權人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使債務人能夠按時歸還本息,對會計穩健性需求較大,如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對經濟損失及時確認,充分傳遞公司當前可能存在的風險,這促使債務人盡快從凈現值為負的項目中撤出(抑制事后過度投資),同時也避免投資于其他凈現值為負的項目(抑制事前過度投資)。

可見,即使沒有會計準則等法規的強制性,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于穩健性的需求很大,穩健性原則在保證企業契約得以有效執行、抑制管理層機會主義行為、制約過度投資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為了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外部利益相關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穩健的會計政策,如及時確認損失、推遲實現利得的確認、不允許夸大盈余和盈余平滑、及時計提資產損失準備等。會計穩健性對于上市公司過度投資的抑制作用歸納如圖1所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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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功富、宋獻中:《我國上市公司投資:過度還是不足――基于滬深工業類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資的實證度量》,《會計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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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Watts,R.L.,Conservatism in Accounting Part I: Explanations and Implications. Accounting Horizons 17,2003,207-221.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5

2、開題報告正文:字體:宋體 字號:小四

3、參考文獻格式:字體:楷體 GB_2312 字號:小四

4、參考文獻要求:

(1) 參考文獻應列出30篇以上,英文參考文獻不少于5篇,不含一般性教材。

(2) 按論文中參考文獻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號(中文參考文獻在前,英文參考文獻在后),將序號置于方括號內,并視具體情況將序號作為上角標,或作為論文的組成部分。如:“……李××對此作了研究,數學模型見文獻[2]。”

(3)參考文獻中每條項目應齊全。文獻中的作者不超過三位時全部列出;超過三位時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或“et.al”;作者姓名之間用逗號分開。

5、參考文獻示例:

①連續出版物(期刊)

[序號] 作者,《文章題目》,《刊物名稱》,出版年份,期號,起止頁碼

如:[1]陳曉、 江東,《股權多元化、公司業績與行業競爭性》,《經濟研究》,2019, 第8期,第22-23頁(以下類同)

②專著

[序號] 作者,《書名》,版本(第1版不標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頁碼

③論文集

[序號] 作者,《論文題目》,論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頁碼

④學位論文

[序號]作者,《論文題目》,【學位論文】(英文用【Dissertation】),保存地,保存單位,年份

⑤專利文獻

[序號]專利所有者,《專利題名》,專利國別,專利號, 日期

⑥技術標準

[序號]標準代號,《標準名稱》,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⑦報紙文章

[序號]作者,《文章名稱》,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⑧電子文獻

[序號]作者,《電子文獻題目》,文獻網址或出處,發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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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需要加強的幾個問題

一、立題依據

1.1研究背景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加快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體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和財政投入規模持續增長,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不斷完善。

1.2理論依據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是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正常穩定運行,對基金運營的全過程進行的管理。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型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風險,嚴重威脅著基金的安全。本論文通過結合當今我國社會現狀分析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此提出相應的看法及對策。論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

1.3立題意義

面對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問題,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制度運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通過對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對策的研究來進一步的加強理論的學習,并學以致用的運用到實踐中去。這樣既可以豐富理論知識,又可以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做點研究,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研究內容及方案

(一)研究內容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逐步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現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卻存在著各種問題,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實際執行不合規、管理尚不規范、基金積累缺口等問題逐漸顯現,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已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因此,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現養老保險基金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加以分析,結合我國的現狀提出了幾點對策。

(二)論文提綱

1.前言

1.1研究背景

1.2理論依據

1.3立題意義

2.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急于求成的制度轉軌帶來了超重的歷史債務

2.2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

2.2.1征繳難度大

2.2.2基金擴面步履艱難

2.2.3繳費基數偏低

2.2.4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

2.3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提高

2.4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差

2.5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

3.完善我國養老基金管理的建議

3.1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

3.2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拓寬融資渠道、提高基金供給

3.2.1加強基金征繳工作

3.2.2強化征管體系、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

3.2.3拓寬融資渠道

3.3改革退休制度、降低當期支付規模

3.3.1應當杜絕提前退休

3.3.2要適當提高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制度

3.4加強養老基金的管理,增進基金安全,促進保值增值

3.4.1養老基金的管理

3.4.2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

結論

后記

參考文獻

(三)完成論文所具備的條件

已具備的條件:

1 、師從名家便于交流與學習;

2、自身學習專業知識有所感悟;

3、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有所總結。

未具備的條件:缺少文字的記載;

解決方案:進一步查找,向名家與老師請教,然后得出結論進行文字總結。

(四)參考文獻

[1]彭華彰。社會保障審計理論與實務。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9

[2]張慧群。加強社?;饘徲嫶龠M和諧社會建設。江南論壇,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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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珍,孫永勇,張昭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制選。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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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紹光。養老金制度與資本市場。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19.

[11]張秋霞,蔣建華。保險基金審計。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9.

三、進度安排

2019.06.01--2019.06.15,登陸平臺申請畢業論文(設計)

2019.06.22--2019.07.21,選定論文題目,提交論文開題報告

2019.07.28--2019.08.27,收集資料,提交初稿

2019.09.03--2019.09.17,經過修改,提交二稿

2019.09.24--2019.10.23,整理修改后的論文,定稿,交正式打印稿

投資制度論文范文6

學生:xx

xx工業大學會計學院

一,課題來源及類型

2,課題類型:

二,課題的意義,國內外研究情況,本課題特點眾所周知,會計信息是經濟決策的基礎.投資者和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決定其投資和信貸活動,并進而影響到公司的股價表現和資金成本,保證資金向真正有價值的公司流動,提高資源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如果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地反映經營活動,相關的決策必然缺乏可靠的基礎,資源分配的效率就無法得到保證,必然會帶來資源的浪費.同時,會計信息還直接參與價值分配活動,如不同會計政策的選用,將直接影響到當期的盈利水平和相應的股利分配.可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是十分重要的.會計信息的披露正確與否,充分與否無論是對公司本身而言,還是對投資者,債權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使命就是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過程及結果,向有關信息使用者提供準確的信息,以便進行科學決策.

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不斷發展,股市的國際化,規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國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從無到有,已經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對維護股市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上市公司的出現與發展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比較晚的,而且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深入揭示會計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尋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對策,研究會計信息披露的展趨勢,以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仍然是需要我們認真探討的一個問題.

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有著廣泛的需求和強烈的依賴,所有的信息用戶對其均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提高其決策的科學性.但會計信息披露并非至善至美,其中存在著許多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損害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是十分必要的.

三,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重點,難點

本文主要通過分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對各方面(對公司本身,投資者,債權人等等)的影響,指出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對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及其內容進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以及需要改正和完善的地方.通過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中的幾個重要組成部分(例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的不足和需改進完善之處來預測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本文的重點在于通過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的分析與研究,指出其缺陷與不足,從而做出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預測.

本文的難點在于通過分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來預測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

四,課題研究方法(或技術路線)

市場調研法,比較分析法,歸納總結法

五,課題的研究進度(標題宋體小四號加粗,內容小四宋體,1.5倍行距)

打算用五周的時間查找相關資料,搜集整理,初步形成論文的大體模式.用三周的時間整理思路并形成初稿.用三周的時間加以修改,補充,最終定稿.

·開題報告范文·英語開題報告范文·論文開題報告格式·會計開題報告

交論文提綱:2005年月日

交論文初稿:2005年月日

交論文定稿:2005年月日

論文裝訂:200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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