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畢業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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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1

關鍵詞: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實踐與思考

一、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環節的意義

法律事務專業和其他文科專業一樣,畢業論文環節的設置是檢驗學生幾年學習成果的一種方式,是指導教師悉心指導的成果體現,是學校發現和提高專業教育水平的參考要素之一。于高職法律專業而言,除了給學生講授法學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要培養他們的法律職業技能,完善他們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能。學生在畢業論文的選題、寫作和修改過程中體現的是其寫作能力和對某一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認知能力。在高職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這個環節是有必要的,在具體的設置上,應將畢業論文的寫作同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和方案緊密結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實操技能。因此,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既是對學校、學生學風的檢驗,同時還會對學生將來的職業道德的養成產生深遠影響。

二、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現狀

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設置的現狀大致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學生畢業論文的完成時間是在三年級第一個學期。之所以選擇第一個學期讓學生完成畢業論文是基于第二個學期學生會有頂崗實習的任務。其次,在具體畢業論文設置上,教研室往往會給出學生一個寫作論文的大致題目范圍,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進行選擇,并擬定自己的具體寫作目標。第三,在論文題目范圍的設定上,我們往往偏重于對具體的或有爭論性的問題進行擬題。

經過近幾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們發現,對學生而言,畢業論文寫作是一個對既有知識“溫故而知新”的過程,學生在形成思路的過程中既能復習到了以往所學到的知識,還能通過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對該問題的認識和觀點;同時,學生的專業寫作水平和文書寫作水平在這個過程也得以反饋。

三、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調查問卷

為更好地完成課題,我們在法律事務專業三個年級中進行了問卷調查。一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7份;二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5份;三年級發放4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37份。問卷調查主要涉及12個問題。其中涵蓋了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調查者對于畢業論文寫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選題、寫作中遇到的困難、是否了解寫作規范、是否有必要開展論文寫作專題講座、論文寫作是否能創新、畢業論文設計環節的創新形式、是否可以與技能大賽結合、對論文答辯環節的知曉度及建議等問題。

針對有效問卷,我們做了相應的歸納總結:

四、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存在的問題

歷經十余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發現學生在畢業論文環節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既有寫作態度、寫作能力問題,也有選題陳舊和答辯中不熟悉論文內容等一系列問題。具體如下:

(一)選題方面,學生缺少創新性和挑戰性,選題趨于陳舊和集中

部分學生在選擇論文題目和題材時,考慮的不是熱點社會法律問題或熱點案件,而是過于保守的選擇了成熟甚至有些陳舊的話題。他們認為,成熟的題材在資料的收集上比較容易,風險小,容易進行答辯。這樣導致的是在一屆甚至連續幾屆的畢業論文中如“夫妻財產制”、“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等論文的“上鏡率”很高。

(二)論文格式和內容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論文寫作不同于我們日常習作,它有著統一的規范和格式要求。畢業論文環節開始前,老師都會將標準格式和注意事項告知學生,但仍有部分學生在論文格式不規范的現象,甚至連字體、行間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學生喜歡在論文中引入案例說明法律問題,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問題。部分學生論文的內容在邏輯結構上不成體系,自己對畢業論文缺乏一個系統化和整體化的認知。部分同學參考文獻不規范。只有少數學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時格式標準,內容明確,錯誤率低。

(三)學生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態度不端正

部分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時,存在大篇幅抄襲他人作品的現象,還有部分學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釋或說明。態度不端的問題不僅僅使得畢業論文環節意義缺失,更重要的是學生誠信缺失問題。這樣低水平的復制式論文寫作完全與論文答辯的設置背道而馳。

(四)缺乏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寫作培訓

目前,沒有針對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環節設置專門的培訓或講座,部分學生對畢業論文的完成認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畢業論文寫作水平的良莠不濟。

(五)缺少對缺失學術規范或寫作水平不高的畢業論文的懲處措施

基于畢業、就業率等問題的考慮,對于論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學生往往提出批評教育,必要懲處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視度不夠。

(六)畢業設計環節形式傳統且過于單一

十余年來,畢業論文設計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傳統的論文寫作與各項比賽或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鑒、融合。

五、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改革探析

針對呼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綜合調查問卷中學生的各項需求和建議,我們可以對畢業論文環節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畢業論文環節存在意義,確立符合實踐需要的目標構建

職業院校的法律專業的特點決定了實踐技能的側重培養。因此,在畢業論文中的映射就是我們在對畢業論文的形式進行設計的時候也應該偏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考察。在論文題目設置上,盡量突出新穎性和實用性。如果對社會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或各項技能大賽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允許他們以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等方式完成畢業設計的考察。換言之,調查研究學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或典型案例并形成書面材料或法律建議的這個過程既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能提升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調查中,我們也發現學生更愿意去寫他們感興趣或有感觸的事情,這樣可以避免說空話、說大話,更加符合畢業論文環節設計的目的和意義。

(二)強化學生學術道德建設,規范論文格式和內容

端正的學術態度不僅有利于學生高水平高質量的完成畢業論文的創作,也會對其誠信觀的養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的相關法律工作的要求是嚴謹的態度和踏實的行動,因此,學術道德建設的強化十分重要。

(三)開展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專題知識講座

在調查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學生對畢業論文選題、論文規范、論文寫作、論文答辯等問題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畢業論文寫作前請有經驗的老師進行專題知識講座,為學生創作畢業論文掃除障礙,更好的發揮學生的積極創造性,引導學生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完成論文寫作

(四)建立失信論文懲治機制

對于畢業論文寫作上存在嚴重有失規范并拒不改正的學生,給予延遲畢業或重新組織答辯等形式的懲治是有必要的。我們給社會培養和輸送的應該是更為優秀的人才,針對有瑕疵的環節要及時修正。換言之,優秀的學生不僅體現在技能上,還要體現在職業道德上,而職業道德又會受到在校期間的道德體系的影響。

(五)強化畢業論文答辯環節,豐富畢業設計形式

畢業論文答辯環節是學生將其論文寫作的精華展現的舞臺,傳統的一問一答形式可以朝著趣味性、多樣化的方向改革,在調查中,這樣的環節改革也是學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在畢業設計的形式上,我們可以把眼界打開,不必拘泥于論文的寫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膽的創新和豐富。調查報告、職業技能大賽的作品、法律意見、熱門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進來,甚至可以跨專業合作。只要有利于學生實踐能力提升的方式我們都應該去嘗試。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2

近年來,大學擴招與法學熱導致法科畢業生不斷增加,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2010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顯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國法學院系本科在校生30萬人,??圃谛I?2萬人,碩士6萬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中排名第一。本科生畢業時工作與專業的對口率為47%,排名倒數第二。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的另一個特征是,單憑法律學位就業越來越不易,如果再沒有實踐經驗,就業則難上加難。要培養法律人才,首先要從法學教學改革抓起。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全球化對跨國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國的社會轉型、法律制度變革等多種因素,從培養目標、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材選擇、教學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對法學教學進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適應國際、國內對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學教學改革的意義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調研公司麥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個失業率最高的專業,法學專業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類型、層次的需求在不斷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法學教學模式、教學觀念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學教學的改革,特別是通過教學改革培養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學教學改革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關鍵

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提出和實施具有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必然性。這是因為,以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為特征的現代社會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的高等教育必須面向世界培養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們過去的教育體制存在一些主觀和客觀原因,使得現在的大學教育中對應用型人才培養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相當一部分法學專業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僅限于理論和法條的死記硬背,口頭、書面表達能力較差,分析及解決問題能力較差,思維方式單一,知識面狹窄等等。這種教育體制下培養出來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識、能力、素質綜合發展的“全面人”[1]。這是不能適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市場經濟對當代大學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中,整合學科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調整并完善學生知識結構,特別是把應用型人才培養作為法學專業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還應該看到,我國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學中存在的重知識的傳授而忽視能力培養的現狀,導致大學生綜合素質較低。因此,培養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的綜合型、創新型人才,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學教學改革的當務之急。

(二)法學教學改革將為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課程體系打下基礎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是學科教育,而是綜合教育,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主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通過對學生進行軍訓、“兩課”社會實踐(調查)、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實習、法學專題辯論、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等方式的鍛煉,以達到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的目的。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必須以專業課的課程內容為依托,使專業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能有機整合。如模擬法庭的運用要與《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的開設有機結合;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盡可能覆蓋法學主干專業課。另外,從長遠考慮,可專門編寫這方面的教材,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

(三)法學教學改革是不斷改革教學方法,采取多途徑、多形式開展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切實保證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一種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體現,要確立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觀,明確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高質量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貫穿于法學專業大學教育的全過程,實現教育的整體優化,最終達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全員育人的目的。課題組努力采取靈活機動的教學方式,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課堂和第二課堂相結合,實踐教學環節和專業教育相結合,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等。

三、法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一)培養理念與培養目標的改革

通過法學課程的教學改革研究,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側重培養學生全面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思維、法律職業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動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很重要的一點是,扭轉當前一些學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學術性與實踐性脫節、法學教學水平滯后或特色不鮮明的問題。實踐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實踐性、應用型不等于低層次,應當樹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意識。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競爭力,才能滿足人才市場的真正需求。

(二)課程體系改革

首先是培養模式的改革。就我國目前情況看,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盡早規劃,統籌實施,也讓學生、家長有長期打算,而不應被本科畢業去向選擇所打斷,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最好嘗試六年制的“本碩連讀”,復合的專業也可以有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學生也不會疲于應付,可以將所學課程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課程體系的改革。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趨勢,我國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卷入其中,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服務市場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業務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從業人員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個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國外法律從業人員,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更處于劣勢。我國目前有的課程缺乏國際競爭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會實踐的要求,因此,我們應當考慮開設“法律職業能力與職業倫理”課程?!胺伞彪x不開“法德”,無良的律師、法官鉆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時,應當加大法律實踐必修環節內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教材改革。對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時間內學習兩門以上專業課程,因此,無論是法學教材、復合的另一個(或兩個)專業的教材都不宜過于艱深,但是也不應削弱其專業性、理論性,同時強調、突出其實踐性,因此教材的選擇至關重要。我國沒有lawreport(案例庫),判決書主文也難以像判例法的判決那樣正反意見都充滿說理,也可以說,我國目前尚無太多適合作為教材的案例教材讓學生研習和討論。有些人主張用司法考試題作為教科書,筆者認為,教科書將司法考試試題用作“學習引例”并無不可,但是需要在學生對法規、基本知識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礎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試題可以作為高校刑法學教科書的輔助、課外作業,卻不宜拿來代替教科書本身或成為教科書的主要內容。要厘清教科書與司法考試的關系,首先要解決它的“上游問題”———高校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

(三)教學方法改革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3

一、香港律師制度概況香港的法律幾乎全部承襲了英國法,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著英國的做法,將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和律師(Solicitor),這在英聯邦國家已鮮為可見。大律師又稱為訟務律師,專門從事法庭的訴訟辯護,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律師又稱為事務律師,專門從事非訴訟業務或部分訴訟業務,但在訴訟中,其出庭時的發言權受到限制。香港律師制度的發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間最高法院開始,香港便有了執業律師。1858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律師執業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規范律師行為的法例。該法例先后修訂了十數次,現行的《律師執業條例》是1981年的修訂本,共有條文70余條,主要規定各種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和喪失,執業的限制以及律師的收費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還規定了律師從業規則和操守,專門行使對執業律師的管理職責,包括安排律師資格考試,律師注冊登記,維持律師的專業及道德標準,查處市民對律師的投訴,對違紀律師進行懲處等。近年來,隨著香港經濟的飛速發展,律師隊伍也不斷在擴大。至1992年,香港共有執業大律師400多人,執業事務律師2000多人,另外還有300多名律師受雇于港英政府各部門,充當政府的法律顧問。

二、律師資格的取得香港律師雖有大律師和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并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范圍不同而已。不過,要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卻須經過不同的途徑。一般來說,無論要成為大律師或律師,首先要取得法律學士學位(LLB)。目前,香港大學(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學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開設了法律學士學位課程,學制均為3年,課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憲法、行政法、合同法、財產法、刑法、侵權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險法、稅法、證據法、家事法等。學生修完上述課程后,還須在模擬法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后方可畢業,取得法律學士學位。除此之外,學生還可以通過學習英國倫敦大學為海外學生開設的校外法律學位課程而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學生畢業后,有志成為律師者,還必須申請攻讀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憑課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簡稱PCLL)。在PCLL期間,擬成為大律師的學生,會側重于判例、辯護以及訴訟法方面的學習;擬成為事務律師的學生,則側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實體法的學習。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后,即進入實習階段。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實習方式不同。要成為大律師,須以學生的身份跟隨一位“師傅”實習l年,“師傅”必須是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大律師,實習期內,學生要協助師傅準備各種上庭文件,陪同師傅上法庭,出席聆訊,從而取得實際經驗。實習期的后半年,學生可以在師傅的指導下獨立處理法律事務。一般來說,前6個月的實習期內,實習律師是無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個月處理一些簡單案件時才有一些酬金。實習期滿后,經大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師資格。要成為事務律師,學生要跟隨一名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事務律師實習2年,學生以實習律師的身份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以掌握成為律師應具備的實務技能。學生在實習期內,可由律師事務所發給固定薪金。實習期滿后,經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由律師公會頒發的執業證書。除上述途徑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外,已在英國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請執業。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學校法學院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可以此為理由申請律師執業資格。

三、香港的律師業務香港法律對大律師和律師的執業范圍作了明確的劃分。大律師和律師執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并受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的紀律約束。

大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大律師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訴訟,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師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的案件,不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須由從事訴訟的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除非時間不許可或對某種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師不得拒絕接受律師的聘請。大律師不得直接與當事人接觸,也不能直接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只能向事務律師收取。另外,法律規定大律師必須單獨執業,不得與其他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合伙開業。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師會共同租用一個寫字樓作為大律師事務所開業。我在香港學習期間,受香港一著名大律師Michael Thomas Q.C.[1]之邀,曾到他的Chambers實習近一個月,這是一家香港較大的大律師事務所,共有大律師21人,其中有5人是御用大律師(Q.C.)[2].在大律師事務所里,每個大律師都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和秘書,有的則是二人共用一個秘書,每人的法律業務、財務、專業職責都是獨立的,與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毫不相干,一大律師毋須為另一大律師的行為負任何責任。因此,經常會出現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作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分庭抗禮的情形。在同一事務所里,大律師之間的關系就是按辦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擔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職員來負責接電話、接待、清潔等日常事務。另外,每個律師的圖書資料都是敞開的,相互之間可以借閱。

在法庭訴訟中,律師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屬普通法體系,法庭審訊采取辯論(adversary)方式,訴訟雙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決定審訊的進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現往往能決定其能否勝訴,加之香港法律龐大而復雜,許多當事人不熟諳法律和訴訟程序,要想打贏官司,就必須聘請律師。在正式的庭審中,大律師依照慣例必須頭戴假發,身穿法袍出庭,通常從大律師身上的法袍能辯認出該律師的地位,身穿絲質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師,身穿布質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擔任,一般案件均由該署律師出庭負責檢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員的案件,則委托私人執業大律師作為控方律師出庭。審訊的程序是:先由法庭書記宣讀被告控罪,由法官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被告認罪,則辯方律師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沒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負擔等,以求法官減輕或免除被告刑罰。如果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律師就須就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辯護。按規定,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剞q雙方律師要以質詢和盤問的方式訊問雙方證人,在訊問中,法官主要充當公證人的角色,保證控辯雙方律師遵守證據法的規則,只有在某些情節不明時才詢問證人,當控方律師陳詞和舉證后,如果連被告可能有罪都難使人相信的話,辯方律師可以向法官提出“無案需辦”(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點,使被告當庭獲釋,否則,繼續由辯方律師陳詞和舉證,雙方訊問證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審團參加審理的,則由陪審團根據控辯雙方所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較輕微,沒有陪審團參加審理,則由法官獨自判決。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師首先要經過提供證據程序(Discovery)和書面咨詢程序。即在開庭前由原被告律師互相提供有關的審訊材料,包括起訴書、答辯書、證據等,以便雙方在審訊前作好充分準備,交換文件后,雙方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對方提出在訴訟中所列事項的有關問題,但不得問及證人的名字和對方如何訴訟。在法庭上,如果在訴狀中未列的事實,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審訊主要由原被告律師就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雙方都要找出過去相關的判例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法官則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證據,決定哪一方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較大,從而決定哪一方勝訴。一般來說,法庭的判決很少出現各打五十大板的情況,敗訴的一方除了賠償對方的損失外。還必須支付對方的律師費(Costs)。在香港,法庭的訴訟費很少,法庭僅就一些需要做技術性處理的項目收費,但律師費卻非常昂貴,一些資深律師以每小時3干至4干港幣的標準收費,有些官司打下來,律師費往往比索賠數額還高,一旦敗訴,非但承擔本方律師費,還需賠償對方的律師費,這使得一些索賠數額不大,又沒勝訴把握的案件,當事人只好望洋興嘆了。那么是否窮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為了使經濟狀況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幫助,香港政府實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計劃,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免費或低收費的服務,該項計劃的律師費由政府支付。

兩大律師個人開業不同,事務律師(Solicitor)可以個人開業,也可以與其他律師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還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合伙組織,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里,一般可分為合伙人、助理律師和職員。合伙人是較有威望的律師,也是律師事務所的老板,他們按合伙比例分紅。助理律師稱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師事務所雇傭的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報酬。另外,還有大量的行政人員和職員,負責處理律師事務所繁雜的日常事務,在一些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里,律師、職員多達幾百人。

事務律師的業務比大律師要廣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房地產業務。近年來隨著香港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業務成為香港許多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房地產業務包括房地產的租賃、買賣和花(Project),其中以房地產買賣為主。律師在房地產買賣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業買賣、按揭(mortgage)時,當事人都委托律師辦理一切手續。以一房屋買賣流程為例,。買方選擇好房屋后,可到律師樓委托律師,由律師查看田土廳記錄,審查賣方草擬的買賣合約草稿;買賣合約正式簽署后,由買方律師負責將合同在田土廳注冊,并就地權問題向賣方提出質詢;然后,買方律師草擬產權轉戶合同,由買賣雙方簽署,至買方付首期款,賣方交鑰匙并樓契,樓房即成交。最后,買方簽署抵押合同,由買方律師將產權轉戶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田土廳注冊,并將注冊契據交貸款銀行直至買方還清貸款。第二,訴訟業務。事務律師雖然不能代表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辯護,但可以代表當事人在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出庭辯護。因此,大量的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是由事務律師。由于香港法律規定,大律師不得直接接受當事人的聘請,只能由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因此,凡是大律師辦理的案件,都須有事務律師協助,事務律師主要負責訴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會見當事人、證人、收集證據、草擬答辯書并陪同大律師出庭。第三,商業業務。商業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轉讓、合營,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銀行貸款、稅務、信托基金;商標注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托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等。第四,咨詢。向當事人提供各種口頭和書面的法律咨詢;擔任銀行、公司或個人的法律顧問。第五,公證業務。公證業務只能由公證律師負責。香港沒有專門的公證機關,所有公證活動均由具有公證資格的律師擔任。事務律師要申請公證人資格,首先必須執業lo年以上,并獲得30名社會人士的共同推薦,經港英政府審查、英皇室批準,在香港法院注冊登記后,取得公證律師資格。公證律師的業務就是為當事人認證有關的法律文件,公證律師只需證明某個法律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真實的,即該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在律師面前簽署的,而無須證明文件的內容是否真實。因此,公證律師只須對當事人的簽名、蓋章的真實性負責,而不必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4

關鍵詞:創新創業;法學人才培養模式;高等教育法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2-0090-02

一、問題的提出

“任何社會實踐活動都有預期的目的,教育作為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其目的指明了在一定社會中要把受教育者培養成什么樣的人的根本問題,是一切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1]高等學校法學教育就是為社會、國家培養法律人才。隨著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趨于完善,改革開放的深化與依法治國方略的推行與實施,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會更多。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社會對法學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僅會適用法律是不夠的,還要具備創新的能力。創新創業背景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和《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如出一轍。我國《高等教育法》第5條明確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之一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第16條第2款又規定:“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苯逃吭凇镀胀ǜ叩葘W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明確提出了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即強調素質教育和能力培養。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在人才培養模式上理應有自己的特色和創新。當前,我國傳統法學人才的培養仍專注于書本和課堂理論知識的傳授,忽略系統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特別是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引起重視。法學是實用性較強的學科,適于創業創新,但傳統的教學方法不適宜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

二、創新創業背景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原則

我國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基本上是沿襲了前蘇聯所謂的“對口教育”、“專才教育”模式。這種模式及其教育觀念的根本缺陷在于專業口徑過窄,嚴重阻礙了學生綜合素質的發展,不符合創新創業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創新創業背景下法學人才的培養模式需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必須服務于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

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根據學校的發展定位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研究型高校;另一類是應用技術型人才。兩種不同的定位類型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出來的人才往往呈“啞鈴型”形。研究型學校過于注重理論教學,實踐教學不足;應用型高校實用主義過于強烈,忽略了法學理論學習。因此,以往的法學人才要么掌握大量的法學基本原理等理論,但是不能解決實際問題;要么是對照法條,生搬硬套解決問題,但不知為什么這樣解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國著名普通民辦通高等學校黃河科技學院的“本科學歷教育+職業技能教育”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非常契合創新創業對法學人才的需求。

(二)法學必須服務于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學是實踐性比較強的學科,高校內所學的知識都要付諸于實踐,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法學人才一般以下幾種類型,培養每類人員所適用的教學方法是不同的。一是推動國家的法制建設、法學學科發展人才。這部分人才要求最高,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向前能深刻理解法學發展歷史,向后能預測法學的發展方向,橫向能了解國外的法制現狀,發現國內法學的不足,提出新的問題。這部分人多數在高等學院或者研究機構中。二是肩負著法學人才培養任務的高校教師。這部分人不僅要掌握法學的理論及技能,更重要的要掌握教育方法和教學技巧。三是用自己的法學理論知識直接服務于經濟技術發展的廣大司法戰線一線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法律顧問、公證人員以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

(三)創新法學人才與創業法學人才的論述

如果把創新創業分開來看,創新法學人才應是上述的第一類,能推動國家法制建設和法學學科發展的人才,創新人才更像是律師或者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人員。但是,把兩者合起來并非如此,法學的創新創業人才是要求并非是進行重大理論創新的學術大家,也不是只會生搬硬套法條的法律工人,創新創業背景需要的法學人才是大學畢業生或者在校學生,能科學地進行職業發展規劃,能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經濟組織形式,用自己的技能為社會發展服務,同時在利用自己的技能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對法學內容或者服務方式有所改變或創新??梢姡瑒撔聞摌I背景下法學人才培養問題和原來并無矛盾,創新創業適合于各位類型的學校。

另外,應適當考慮學生的個體差異。從小學到大學,我國的學生是在應試教學的大背景下成長起來的,具有很多的共性,例如創新能力不足、動手能力不強等等。但是,這些大學生由于天生的性格不同,生長環境的差異還是表現出來很多個性的差異。有些孩子天生喜歡鉆研,進行理論研究;有些喜歡動,實踐能力強。教學方法要結合這些孩子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

三、創新創業背景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我們通常把高校根據人才培養定位的不同分為研究性大學和應用型大學。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上講,研究型大學和應用型大學分類并不準確。從根本上講,不管那一類大學,培養的人才都要參加工作,把所學的法學知識付諸于實踐,都要應用。不同的是工作的性質不同,有的是為了解決現實司法實務問題,有的是解決法學的理論問題,從這個角度說都是應用型的。因此基于這個角度本文把大學分為法學理論應用人才培養,法學實務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其他學科有高層應用型技術人才和一般應用型技術人才,其實人才沒有高低之分,僅是分工不同,因此筆者把我國高校法學教育分為理論型應用人才的培養和實踐性應用人才培養。解決理論問題和解決實踐問題。

(一)法學理論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

我國法學高校在學生中間通常有這種“四大天王、五大政法”之說。四大天王指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五大政法是指中國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如果從辦學的綜合實力來講,這類院校更有可能培養法學理論應用型人才。如果從不同的學習階段來說,研究生教育階段,包括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更適合法學研究型人才的培養。用所學的法律知識解決法律理論問題和司法實務問題,所需要具備的理論知識是不同的,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培養解決理論問題人才所用的教學方法應有所區別。這類學生大學畢業后主要以繼續學習,考研究生為主。

1.教師的選用。教師要具備以下能力,一是在縱向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對于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原理精通掌握,法學研究方法等都要掌握;二是在橫向上不要你掌握過多的不同的部門法,但是就本部門法你要涉略群書,國內外該部門法的歷史、當前的研究狀況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該部門法的不同的流派等等;三是這部分教師還要具備一種特殊的能力,能發現司法實務問題背后存在理論問題,上升到理論高度進行研究,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2.教材的選用。該人才培養模式對教材要求較高,法學基礎理論課的教材要具有權威性,具有深度。專業課教材在具有一定深度的同時,要具有廣泛性,能涉及不同學派的觀點??梢酝扑]一些專著作為選修教材,如刑法學中貝卡利亞著的《犯罪與刑罰》。這本書200年前撰寫的,現在該專著中的很多理論、觀點仍是新穎,有些觀點再過200年也不落后。

3.課程的設置。由于理論應用型人才解決理論問題,因此該種人才培養模式在課程設計時理論課時應該更多一些,實踐課時相對少一些。對于這類學生應把畢業論為主要課程,嚴格要求。畢業論文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生在畢業前進行總結性、研究性的學習階段,是學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全面素質的綜合訓練。

4.教學方法。對于這類人才的培養可以講授法為主,多加研討。例如,新生研討課是以小組方式與開課教授就某一專題共同開展研究,在教授指導下開展小組討論,進行口頭辯論和寫作訓練。①這種教學方法不僅能使學生對法學難點、疑點經過研討學習的更為透徹,而且在研討中還能形成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的觀點。

(二)應用技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方法

1.教師的選用。教師需要具備諸多條件,尤其是專業課需要的“雙師型”教師,既要具有教師資格證,又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這類教師不僅要掌握豐富的理論知識,還要具有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對于司法實務上的訴訟或者非訴業務都要熟悉。同時,要具有一個能把法律和法律問題相結合,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教材的選用。該人才培養模式下的教材,應結合中國當前的實際,要緊密結合國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試用書。由于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也就是說法律學的再好,如果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沒有資格從事法律實務的。

3.課程的設置。相對于理論應用人才培養模式,該培養模式課程設置實踐課要占相當大的比重,在課時安排上,實踐課時要占到30%―40%。畢業論文以設計為主,解決司法中實際問題。畢業設計能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使學生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提高其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4.教學方法。教學方法要以案例教學為主,可以借鑒美國的“法律診所”人才培養的模式。所謂法律診所式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性課程,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觀念。這種診所式的人才培養模式,既是培養法學應用技術人才培養的一種模式,也是法律服務的一種模式,能在學習中實現解決真實的法律問題。

總之,創新創業背景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要堅持服務于社會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從師資力量配備、教材選用、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的安排、教學方法等著手,積極探索和實踐,才能促進法學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培養更多的、適合于創新創業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5

關鍵詞:信息傳播;信息傳輸;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可控性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ince Busheng VS. Baidu, the quarrels ar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right has been never ending. In one hand, the right holder, who admits “Red Flag Rule”, requires 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 to bea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ers, believing “Safe Harbor Rule” to evade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emphasize non-realization of technology. These kinds of cas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ut there’s no dominant ideology. In this way, totally different judgments happened in different districts. Even the same judgment in two case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the judges are really different.

Key words: information communicator; information transmitter;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control

從步升百度公司以來,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網絡侵權行為”[1]研究和爭論一直沒有停歇。一方面權利請求人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承認“紅旗原則”;另一方面,作為網絡服務商大部分以 “避風港原則”精神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強調技術不可實現性。

筆者認為:從信息傳播的角度,即用信息傳遞的社會性角度來規制此領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導致了這一局面,應該在完善已有原則的基礎上,引入技術性角度,即以信息傳輸是否可控作為判斷傳輸人是否侵權的重要標準。

1 網絡信息傳輸人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未引入“傳輸人責任”的概念,“網絡信息傳輸人”的概念并未確立,這主要是因為“網絡傳輸”的定義更多涉及到技術原理,而掌控技術原理的通常是技術公司、研發機構而不是立法人員,立法人員更多的是通過法理的角度制定條文加以規制。但是這種不能深入的法律條款,近年來,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

最典型的步升訴百度案,當時在法學界、法院司法界、律師事務界都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各種觀點,莫衷一是。而比較微妙的是,百度公司咬死“避風港”原則,以技術上不能實現為理由應對訴訟。在今年百度文庫的爭議中,百度公司也同樣以技術上不可行,百度公司無法分析目標文檔為理由搪塞。網絡上、傳統媒體上,各類專家學者各抒己見,反對者認為百度的行為應被視為“網絡侵權”[2]行為,支持者更多的從產業發展的思路搖旗吶喊。造成這種現象的發生有兩個原因:

1) 行業壁壘。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隔行如隔山”現象,法律學者更多是憑借自己的理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依照法理或者行業發展的思路加以考量,表達自己的觀點。

2) 各當事方技術解釋不對稱。即當事方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釋技術原理,一方面誤導視聽,另一方面有利于訴訟。

筆者主張將“網絡信息傳輸人”定義為:網絡信息從特定信息源到目標信息點的傳送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主體的總和。按照在信息傳輸各環節擔任的角色不同,具體分類為:

(1) 信息人與最終接收人

(2) 網絡設備服務提供商(如:中國電信)

(3) 域名或空間服務提供商(如:萬網)

(4) 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如:新浪網)

(5) 寄存服務提供商(如:126郵箱、115網盤)

(6) 平臺服務提供商(如:淘寶、支付寶)

(7) 搜索服務提供商(如:百度網頁搜索、谷歌網頁搜索)

(8) 鏈接服務提供商(如:hao123)

2 網絡信息傳輸類型化分析

傳輸人在傳輸過程中的功能不同,與信息的關系也不同,并且這個關系可以承接、可以轉化、可以幾個關系兼一身。

2.1 傳遞關系

傳遞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基礎服務,沒有掌握也無法掌握基礎線路或通道中所傳輸的信息內容。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中國電信等基礎服務運營商所擔任的角色。

2.2 寄存關系

寄存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信息的短息或長期的存儲服務,并且這項服務通常是應信息傳輸的發起方或接收方要求或協議關系而建立的。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運營126郵局的網易公司所擔任的角色。

2.3 協助關系

協助關系,即信息從互聯網的某一終端后,或者即時傳播,或者寄存到某一存儲節點后,因為信息傳輸人的協助使人將信息傳輸的更快速、更廣泛或者使信息獲取人可以獲取相關信息或者更容易獲取相關信息。比如,某學生為了書寫畢業論文通過百度文庫查詢各類書籍、論文、文章時,百度公司與此學生建立的就是協助關系。

2.4 傳播關系

傳播關系,即信息從源頭發出一直到最終的接受人這一過程中,傳輸人通過自己的存儲、計算、索引、指向、下載和顯示等功能服務,使得從源頭出來的信息可以更快速、更廣泛的信息需求人獲得。比如某一網名將自己的碩士篇論文作為自有文檔上傳到百度文庫服務器,百度公司通過分析網民上傳的文件,將文件本身的信息以及文件所載內容信息存放到數據庫中;而更多的信息獲取人通過百度文庫數據庫本身的計算,可以更便捷的獲得這一論文文件。百度公司于信息人或接收人之間構成的是傳播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本義覆蓋的法律關系僅為上述的“傳播關系”,而在我們法學界、司法實務界事實上擴大適用范圍到“傳遞關系”、“寄存關系”和“協助關系”。理清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傳遞關系,將有助于我們區別理解“信息網絡傳播人”與“網絡信息傳輸人”的覆蓋范圍。

3 以信息可控性的角度對典型傳輸人的歸責分析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軟硬件的發展,以及硬件成本的不斷降低,傳輸人對數據流的即時分析和控制已逐漸變為可能。在一些成熟傳輸環節,傳輸人通過技術手段或保護措施可非常方便地完成對信息產品的控制[3]。

下面分析一些典型的傳輸人環節,理清信息的傳輸線路圖,從而證明信息的可控性。

3.1 新浪等網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1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圖所示,在“一般數據存儲的過程”示意圖中,我們可以知道信息的存儲在入庫之前傳輸人可以很明確的知道信息內容(圖1中的 value1 value2 value3),并且在入庫的時候可以應用約束機制(圖1中的check),而入庫之后就當然的可以進行更細致的查詢或檢索操作。

3) 結論

ISP作為傳輸人可以幾乎不用考慮成本的實現對其所傳輸信息的分析、檢查、過濾和后置的內容比對,對于實現信息的可控性沒有技術障礙。

3.2 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2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面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搜索引擎他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為:網絡信息挖掘(圖2 A區)、信息入庫分析(圖2 B區)、數據檢索(圖2 C區)。在信息挖掘階段可同過調度中心進行第一層次的信息控制;當信息入庫后,可以當然的利用數據庫的本身特性,進行更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后置信息過濾操作,具有當然的可控性特點;在信息檢索階段,信息傳輸人一方面可以對詞匯進行過濾從而進行請求控制,另一方面在計算過程中不進可以依據自己的計算方案進行約束檢查,更重要的是計算中心可以易如反掌的對返回結果進行二次篩選控制。

3) 結論

諸如搜索引擎等檢索服務平臺,在引擎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能進行信息的控制。對于一些公司為了商業目的聲稱的“通過計算機人工智能[4]的形式工作而無法進行有效控制”的搪塞,通過以上分析而已當然的認為,其聲明與事實不符。

3.3 金山網盤、百度文庫等文件寄存服務

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滿足互聯網用戶移動存儲大文件的需求,網絡文件寄存服務商不斷發展壯大。一方面給用戶帶了加大的便利,但同時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良信息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沖擊。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3所示。

對于圖3中“A”處的詳細技術流程圖4。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以上對A處的詳細圖示我們可以看出,作為信息傳輸人的文件寄存服務商,對于計算機可識別文件具有完全的分析和管控能力,對于數據流文件可以獲得相當多的基礎信息,足以可以進行有效的基礎過濾和管控。

3) 結論

寄存服務商在完全有能力分析出寄存信息的同時,應該在確保用戶隱私的同時,加重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注意義務以及不良信息的過濾義務。

3.4 優酷等視頻網站

隨著網絡寬帶的不斷進步,視頻的傳播速度越來越開,同時網民個性化的視頻傳播也是風起云涌。視頻網站豐富了網絡的表現形式,讓網民更多、更個性的參與到網絡生活中。但是網站視頻不進存儲個人上傳的自己錄制的視頻,還允許用戶上傳自己控制的視頻,這就極大的擴大了視頻的范圍,包括電影、電視劇、有版權要求的小型視頻文件等。這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關于視頻版權的糾紛。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5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圖5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視頻上傳前,視頻網站已經能夠通過視頻上傳提供的視頻文件格式、名稱、分類、關鍵詞、描述等信息;同時,我們知道即使對視頻文件本身,只要上傳用戶傳輸完畢,網站服務商就可以通過對應的協議,讀取視頻本身內置的更進一步的的相關信息。因此通過關鍵詞和描述的信息過濾,以及后置的視頻文件的分析,優酷等類似網站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監管并不難。

3) 結論

通過視頻上傳前的信息獲取、獲取后對視頻文件的協議分析、已經在轉碼過程中的人工監管可以完美的對信息進行分析和控制。這就說明了視頻傳輸人即視頻網站運營人所主張的“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內容過濾“的主張不成立。

4 結論

從信息傳輸的技術角度可以更好理清問題的實質,從技術平面的角度更全面的認識技術流程,從而知道某些注意義務所對應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備可行性,進而指導對某一問題的法律性質判斷和法律責任的認定。

總之,網絡信息在網絡傳遞環節是否具備可控性是確認傳輸人是否需履行注意義務的基本判斷標準。通過分析各傳遞環節的注意責任可以很好的厘定網絡新詞傳輸人的具體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24.

[2] 屈茂輝,凌立志.網絡侵權行為法[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5.

[3] 高富平.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6

醫療侵權賠償案件之所以復雜,它不僅涉及醫學與法學的交叉領域,并且如果妄加推斷,稍有偏差輕則不能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保護,還雙方一個公正,更會讓兩個群體對立,激化矛盾。我們現今的這種“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方式缺乏整體的權威性,尤其是關于賠償問題,因此必須及時的建立一個嚴格的賠償體制,將雙方的過錯情形及是否該涉及賠償做一個界定。

【關鍵詞】醫療侵權 醫療服務合同 過錯賠償 責任歸屬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roblems about medical tort, the current law has many scholars are studying. In the policy of our government are also actively promote the medical reform, its primary purpose is to make you sick can see, sick, sick can cure to afford. The current medical tort cases are mostly concentrated in the decision the responsibility, especially a medical institution party's responsibility, rational decision responsibility is to solve the medical tort disputes, only do important procedure fairness, impartiality, the next step fault compensation to make.

Medical tort compensation case is complicated,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medicine and law of the cross area, and if the judgement inference, a slight deviation light is cannot make victims get due protection, but also both sides a fair, more will make two groups opposition, sharpened contradictions. We now this kind of "diversity" way to settle disputes the authority of the lack of overall, especially about compensation, and therefore must be timely to establish a strict compensation system, will both sides of the fault situation and whether it involves compensation do a definition.

Keywords: medical tort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fault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一、 現階段醫療侵權狀況之背景

我們任何一個人的生活都會與醫院產生聯系,承擔著救死扶傷重任的醫院本來應當是一個挽救生命于水火的純凈之地。令人遺憾的是,現階段,紛繁復雜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生活當中的一大問題,我國學理界的通說是將醫生對患者的診治中所構成的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服務合同,即為醫療服務合同,這種說法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隱患。一方面,將醫療合同定為服務合同使得很多的患者的訴權無法得以實現,無奈之下只能通過人身侵權的問題提訟來進行解決,而作為醫院這一方,患者與醫院的交涉,迫于醫院的壓力無法得到實際的補償,與此同時,對于醫院來說,在確實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之下,迫于縮小其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以及醫院的聲譽的維護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試圖以相當數額的金錢息事寧人,當醫院確實存在著沒有過失的情形時,患者由于自然的原因(例如并發癥、或本身體質較弱)死亡或病癥進入晚期,如癌細胞已經擴散等造成的必然死亡或造成某種損傷的時候,醫院出于同情等人道主義因素,面對這樣的死傷者家屬,多數皆不得不放棄自身的權益而對其家人予以補償。作為醫生在沒有醫院保護之下,獨自承擔著道德、職業前途等方面的損失,還要受到患者家屬對醫生家屬的騷擾和人身侵害,我國曾多次發生此類案例?;颊弑旧碜鳛槿鮿萑后w,自身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得到保障,這種社會矛盾將會損著社會的發展會越發突出,

本文的擬從服務合同這一基本原理入手,對于平衡醫院、醫生、患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歸屬做一個簡單的評論,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為大家提供一點意見和建議。目的在于呼吁在醫療侵權糾紛發生時,能夠平衡醫院、醫生與患者或患者家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做到權責明確,定分止爭,重要的是就患者一方所提出的索賠能夠在立法上予以規制,確立相對統一的標準,從法律的角度來化解雙方在糾紛發生時由于不理智而造成矛盾進一步激化的局面,維護雙方的基本權益。

二、關于本論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在一次題為“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講座中提到對于醫患之間的的法律關系界定問題。他認為醫患關系的基礎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療糾紛的基礎是醫療服務合同。醫療糾紛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既具有違約責任性質,也具有侵權責任性質,構成請求權競合。同時,楊教授認為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方面,應該小心翼翼的尋找一個利益的最佳平衡點,給醫院太多的責任是不對的,給責任不夠也不對。比如說,象這樣簽字之類的事情,責任應該是很大的,但是又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給醫院過多責任的話,就會造成絕大多數患者的侵害。這種規避風險的成本最終還會轉嫁給患者身上,因為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我國民法學者王利明教授曾在其發表的論文中談到對于一次美容手術的失敗,患者提訟要求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或合同法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盡管該案中存在醫療合同關系。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一直將其作為侵權案件處理,并要求按醫療事故進行事故鑒定。

再俯瞰整個美國侵權法體系,我們不禁會驚奇地發現,過失侵權行為當之無愧的才是美國侵權法體系中最具代表性、最值得尋味同時理論形態也最為精細的一個組成。過失侵權憑借著工業大革命的東風,乘載著講求靈活與實用,旨在恢復社會正義的現代侵權法的思維路線,成功取代了故意侵權長期以來在侵權法審判實踐中的主流地位,一改古老英國法以令狀為基礎的僵化的救濟模式,獨辟出一條充滿荊棘的博弈之路。

過失侵權作為一種單獨的法律責任最早被適用于一些公共服務性的行業,比如大眾承運人、旅館服務員、外科醫生等等。這一類人被認為既擁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又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普遍的服務,從而使得公眾對于他們的行為自然而然產生安全與質量上的期待與信賴,因此當他們出于非故意的原因未能提供符合專業水準的服務并傷害到顧客的利益時,過失侵權責任的承擔也就在所難免了。當然,與此同時這也就為一些新興抗辯事由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如自冒風險、原告過失以及同工原則,從而對整個過失侵權法理論體系的良性發展起到了某種有益的制衡作用。

1939年《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一版)一書的問世,標志著以過失侵權責任為主體的現代美國侵權法體系的最終穩定與成熟。由此可見,在美國醫療侵權是屬于過失侵權范疇的,因此,我們在對醫療侵權加以討論時,勢必不能偏離過失侵權所設定的行為基調。

三、本文主要觀點、重點及難點

本文通過從合同違約以及侵權等法理分析入手,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以下簡稱《侵權行為法》),結合我國當前在醫患糾紛中使用的解決方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個人的一些完善性的建議。

本文的主要觀點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聯系我國現行《侵權行為法》,筆者發現,《侵權行為法》針對醫療賠償方面的條文規定甚少;并且,還存在對于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關于醫療過錯的規定不盡合理的問題。例如:我國(侵權行為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作者在對大型醫院醫患診療案例的調查實踐中,發現有不少的患者在通過非專業途徑了解關于自身疾病的某些“診療方案”,之后再通過熟人介紹去找專家,而在看病時卻總是拿自己從別處掌握的“診療方案”在于醫生進行“博弈”,大有測驗醫生專業水平的意味,仿佛是兩個內行在探討病例。更有個別患者及其家屬要求醫生在治療中做出百分百治愈的這種違背醫療科學規律的承諾。如此等等的情形已經讓我們的醫生深切的感受到:這個患者根本不信任我,要么拿別人的診斷結果與我爭辯,或是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他是否真的誠心想找我看???!試問,這樣的情況下,醫生的治療要如何進行?其中的過錯有從何談起呢?

其次,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方面,由于原告、被告以及法官三方對于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欠缺,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就有不可避免的內在缺陷。而法官如何在這些雙方似乎對立的證據中明細各自的責任。另外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服務合同的糾紛中和判斷醫療醫療事故所引發的人身損害的賠償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針對當前的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存在多種問題的現狀,本文也將用較大的篇幅來進行論述、分析以及提出一些作者認為可行性的建議。這也是本次畢業論文的一大重點問題。

在人身損害鑒定賠償的問題上,通過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張新寶教授撰寫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一文的閱讀,我們已經知道我國現行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存在性質繁多、主題繁雜、管理混亂等問題。而司法實踐中目前醫療事故鑒定則處在了一種尷尬的境地,出現了嚴重的公信危機。醫院一方努力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納入醫療事故鑒定的軌道,而患者一方則將此視為“陷阱”,它一度成為惡化醫患雙方關系的導火索,諸如此類。今后要重構一個怎樣的鑒定制度體系是一個焦點問題。

再次,提到醫療事故鑒定就會涉及證據的問題。許多的糾紛實際上本不會發生。令我們感到遺憾的是,許多病人家屬前腳剛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后腳在發生術前談話所講的可能的并發癥而引起病人死亡后和醫院鬧,認為醫生沒有盡力醫治?,F在的情況是:患者無法證明醫院有過錯,而醫院卻也拿不出確鑿的證據患者的質疑,因為口頭證明和術前同意書不能形成所謂的證據鏈條,但結果是病人確實死在了手術臺上或是術后若干天內。醫院的結果是給那些患者家屬“撫慰金”,誰對誰錯不了了之。這絕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必須盡快完善證據制度,使得整個醫療過程力求清楚明白、沒有死角,責任到人。

本文的難點在于面對當前牽涉到醫療糾紛諸多法律例如的《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然而這些法律卻沒有在現期階段真正起到維護當事人雙方切身利益的作用。而如何將這些法律予以重構,建立健全這一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緊密契合的司法體制,是法律學者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四、思路及邏輯

作者擬從合同法意義出發,以法理作為切入口來討論對醫療合同的理解認知和近年來醫療行業的相關違約索賠問題。

首先,作者將從法律專業角度明晰對醫患之間的關系做一個定位,由于絕大多數學者認同將醫患之間的關系認定為醫療合同關系,那么,我們要討論的就是,如果再去細分,醫療合同究竟屬于哪一類合同?

本文分兩種性質來討論,筆者認為從醫師的診療本身來說它應當是一種是醫療技術服務合同,那么就從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的一些要件來證明。所謂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第四,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其次,是關于技術服務合同所引出的違約索賠問題。我們如果將醫療合同納入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的范疇,從文章寫作目的出發,必然就要涉及索賠的問題。

這是我們所做的一種分析,但目前學界有不同的說法,除了上文所提到的服務合同說,還有承攬合同說、委托合同說和雇傭合同說等其他的定性。例如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的周榕,作為醫務部門的人員,長期從事處理醫患矛盾,他認為對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應當從整體把握,將其視為由委托(特別情況為承攬)、買賣、租賃等部分組成的混合合同。我們同樣要進行甄別。

再次,在進行上述的定位之后,我們要討論的就是關于醫療服務合同中對于責任的歸屬和人身侵權的相關問題。2009年筆者曾以醫療過失中的歸責原則為題撰寫了本科畢業論文,但鑒于當時《侵權責任法》尚未問世,部分學術概念模糊,并且有字數要求,無法展開論述,故不論研究范圍、系統性或是深度都有大的欠缺。此次在碩士論文中將從合同及侵權兩法入手,結合司法實踐,提出本人的一點見解。

第四,在醫院對于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并導致患者出現損害的情況下,就需要啟動醫療事故鑒定,這也是我國現今處理醫療事故的一般性程序,其鑒定結論也是日后在醫療侵害訴訟中會被法院采納的重要證據之一。我們在這里將就醫院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立法、被侵害人訴權保護的程序立法、對于醫生保護和醫院名譽的實體法(特別是對于近年來新聞媒體方面侵害或者變相損害醫院、不客觀理智的丑化醫生形象的侵權)這幾個方面來進行論述。

上文中提到只有在診療過程中力求責任清楚明晰,才能切實做到定紛止爭。那么我們如何做到呢?這里面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包括醫生在手術中如何為能夠證明自己的診療沒有過錯,開的處方有否存在嚴重瑕疵;護士如何證明自己在送藥和打針的過程中沒有失誤。還有一點也是重點,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有不遵醫囑、任意停藥或未通知主管醫生擅自離院導致病情中途復發造成傷亡。

另有一點,建議醫院今后利用現在的高科技為手術,尤其是術前家屬存有疑慮的手術保存現場錄像。若日后產生糾紛,這不僅是醫生為自己準備的有利的證據,也是法官判定責任歸屬的重要參數。

張新寶教授在他撰寫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一文中對于涉及到醫療行為、交通事故、以及食品藥品缺陷等事件中發生的對于人身損害的鑒定,曾寫道:“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由交通事故和醫療行為引發的訴訟占相當高的比例,多數損害都離不開人身損害鑒定。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國人身損害鑒定存在諸多的弊端,嚴重影響到案件事實的查明和侵權糾紛的解決,在此情況下,亟需對現行人身損害鑒定制度進行重構?!?/p>

看到張教授的這篇文章,令筆者深受啟發,盡管意識到我國的鑒定體制存在著缺陷,但對于人身損害鑒定的重構所需要的完善性建設,由于理論水平所限,不能夠做到如張教授那樣的深入具體。通過進一步的學習和探討,在正文中也將對此問題談出個人的觀點。

最后,針對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中的不完善之處提出一些建議。

參考文獻

[1] 楊立新 .《改革醫療損害制度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2] 楊立新.《論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及體系》.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

[3] 崔建遠.《論無過錯合同責任及其原則》,1988年第3期

[4].崔建遠:《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

[5] 王利明.《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視野》.《中國法學》:2011年第3期.

[6] [德]格哈德﹒瓦格納 .《當代侵權責任法比較研究》.高圣平、熊丙萬譯.《法學家》:2010年第2期.

[7] 張新寶.《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中國法學:2011年第4期

[8] 宋平.《醫療侵權過錯司法鑒定之缺陷與改革》.《中國司法鑒定》2010年第1期.

[9] 丁國鋒.《我國將加快侵權責任法立法》.《法制日報》:2008年6月1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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