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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質量安全
1 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我國當前產品質量監管主要是由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執行監管與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政府單位產品質量監督部主要職能是:籌劃、引領實行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對生產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進行引導、督促;統一組織政府內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責令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限期整改;認可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并以行政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 我國質量監督管理的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方面的問題。我國的質量管理工作在執行的過程中涉的行政部門較多,但各部門具有的監督權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各部門的職能無法明確,出現越權行為的現象。不僅如此,在執行職能過程中,兩地管轄之間的責任推諉現象也時有發生,致使質量監管工作之中前呼空白地帶過大,監管工作不夠全面。
(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行政方面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體制的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但一些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部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存在相互矛盾、交叉和重合的現象,使一些不符合質量條件的產品有空可鉆。同時,立法的滯后性導致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不夠及時。再者,地方部門非法保護現象嚴重。
(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審批方面問題。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是一種在各國普遍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實際上,在多數國家中,行政審批只作為一種輔助手段,目的性與作用性極強。但在我國,政府將行政審批作為主要管理方式。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就已經形成審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行政審批對促進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四)監督機構的定性和定位存在問題。首先,監督機構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中,僅具備執法檢查的權利,并沒有被賦予足夠的行政職能。當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監督機制不能采取行政處罰等強制措施來處理,僅采取一些威懾力小的措施應對,如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其次,由于監督機構多為非財政開支的事業單位組成,大多數監督工作人員未能真正認識到自身作為國家公務員所應起到作用和擔當的責任,在執行監督任務時未能認真務實。
3 對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
(一)制定"三標"制度,做好基礎性工作。首先要做好基礎性質的工作。如: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三標制度",鼓勵企業根據"三標"規范制定各自產品質量監管標準。同時,政府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企業的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做好產品質量宣傳工作,對建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杜絕無證生產、無標生產等不法現象。
(二)明確政府職能及監管產品質量職責。我國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管職能分散,現階段"分段"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要依法確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地位,根據國情對現階段監管體制實行適當調整。集中力量解決兩個問題:第一,重新調整職能監管過程存在交叉和重復的部門,確立主要負責部門,其他部門主要起協調作用,分立主次。二是對無人監督的盲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指定某個部門負責,避免責任推諉。
(三)健全法律法規,做到全面依法行政。充分完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體系。認真審查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不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國情的條例。如有需要,可考慮制訂新且符合我國經濟國情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切實有法可依,進一步令生產、流通和消費三個重要環節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同時,行政機關須嚴格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律定,做好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特別要克服產品質量工作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難關。
(四)事前控制和事后監督兩手抓,落實產品質量監管工作。順應我國經濟市場要求,恰當調整市準入門檻,精減行政審批事項,更大程度地把資源投入產品質量的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目前我國行政審批事項很多,但大部分是出于行政機關部門利益考慮而設置,審批無非就是為了收費。往往這樣那樣的審批事項缺乏后續監管,監控產品質量目的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針對以上問題,有兩個建議:一、堅持行政審批法定原則,保留政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監管原則。要嚴格監控行政審批,強化產品質量事后監督的力度,完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五)做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匯報工作。開創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新格局,從我國經濟結構特點開展監管工作。大力針對各地經濟結構的新特點,從源頭產品質量談對策。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具有主體性、特色性和優勢性的三種行業產品質量的監管。為了使國家、省、市、縣四級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共享網格監管系統運行便利,加強整合質量監督資源及有關信整合,從而提高質量監督的有效性,逐步提升地方產品質量平均水平的。此外,建立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制度,充分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分析、結論,定期向當地政府提供各自區域內產品質量狀況的分析報告;為政府的經濟決策和宏觀調控提供服務、當好參謀。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采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工業化加工的供人類食用的糧食、蔬菜、瓜果、油料、菌類、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保證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會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及土壤肥力條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檢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特定農產品的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的原則,根據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編制農產品生產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基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者,可以在基地設置相應的標示牌。
第十三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經原認定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物、放射性廢水;
(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染物。
農產品產地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行農產品生產。
第三章農產品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執行有關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生產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第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二)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
(三)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捕撈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肥料、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必須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進行質量安全自檢,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附具合格證明。
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其生產者不得銷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準許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四章農產品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經檢測、檢疫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第二十四條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配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履行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產地認定證明和該批次合格證明;
(二)按批次進行自檢,并公布自檢結果;
(三)對自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暫時滯留,并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建立農產品流通檔案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記錄;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的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農產品:
(一)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
(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
(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標農產品;
(四)偽造、冒用有關認證標志、檢測合格證明的農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或督促零售商戶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進貨時間及合格證明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裝物或者標簽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賓館、飯店及學校、醫院等集體用餐單位采購農產品,應當實行索證制度和進貨臺帳登記制度。
第三十條鼓勵農產品經營者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業市場、超市、專賣店或配送中心,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銷區或專柜。
第三十一條外埠農產品進入本市銷售,屬依法需要檢測、檢疫的,應當隨該批次農產品攜帶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明材料、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證明材料或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測、檢疫合格證明。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按照職責分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及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記錄、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五)以經檢測、檢疫不合格的外埠農產品向產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并委托其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監督性抽查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可以對在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采用國家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由到結果之日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
第三十五條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性抽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抽查的,禁止其農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對質量不合格的農產品,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無公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法予以銷毀。銷毀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被檢查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被檢查的農產品暫予查封或押扣,經復檢合格的,應當及時解封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設置農產品速測結果公示欄。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農產品質量抽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認定或認定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標示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
(三)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農產品認證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或實施處罰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合格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消防產品 問題 監督管理
消防產品是一類特殊的安全產品,它是人們預防和撲救火災的主要武器,包括用途為預防、撲救火災,或在火災現場救生用的硬件、軟件和流程性產品,而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舊有的管理方法已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那么如何實施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成為了我們面臨的任務和新挑戰。
一、現階段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消防產品檢驗報告與產品實際質量不相一致的矛盾。經常從事消防監督檢查、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人員可能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到一些單位進行檢查,水槍掉到地上就摔裂了,測試樓內消防用水壓力,剛加到不到6個壓,水帶就爆裂了,消火栓接口處漏水嚴重。大家都知道消防產品檢驗合格證有國家質量認證委員會出具的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及國家四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消防產品的證書資料只能是進入市場的前提,并不是產品質量的有效保證。
二是消防產品監督的方法和力度不強。消防產品監督工作,在方法和力度上還有要改進的地方。首先,我們一般只在消防監督檢查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驗收時進行消防產品的監督工作。在消防監督檢查中,一般只是檢查被查單位是否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外觀是否完好;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也是以產品的證書等資料作為重要依據。這些方法往往造成產品質量合格與否取決于產品的外觀和表面標識及證書,而產品質量的實際情況反而容易被忽略。其次,對消防產品宣傳意識不夠。我們對于消防的宣傳通常是在防火和滅火上,而對產品的宣傳僅限于廠家自己的廣告。
三是社會對消防產品重視程度不夠,質量意識較差。很多建設使用單位消防意識淡薄, 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著麻痹思想,沒有認識到消防產品的重要性, 認為配備一些消防設施是為了應付消防部門的檢查,因此在訂購消防設備時, 從減少成本的角度出發, 往往不講質量, 只選價格便宜的產品。有些采購人員不懂消防產品質量, 不具備辨別真偽的能力, 對產品進貨檢驗更無法落實到位。
二、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
一是要加強市場檢查,凈化消防產品經營環境。把加強消防產品的日常檢查作為防火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對轄區消防產品銷售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抽查,檢查采取資料審查、隨機抽測、現場實驗相結合的形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經營銷售的渠道,并把日常檢查與專項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對消防產品管理的高壓態勢,有效阻止不合格消防產品流入市場。同時檢查滅火器維修企業的維修情況,嚴格執行《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對未經維修條件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未取得滅火器維修型式檢驗報告的維修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對擅自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二是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對消防產品的監管能力和辨別能力。一是要加強對消防產品監督執法人員培訓,通過培訓,使每位從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人員都能了解有關消防產品的技術規范、性能、技術指標,掌握現場抽查、驗證及辨別消防產品的知識,從而提高對消防產品的監管能力。二是要加強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人員培訓,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的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告知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現場判定方法和抽樣送檢途徑,提高消防產品的質量意識和不合格產品的辨別能力。
三是要抓生產銷售企業,從源頭上把住質量關,防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流入市場。一方面要抓正規生產、銷售、維修企業,另一方面要打擊地下制假窩點。質監、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經公安部認可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對于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消防產品的,依法從重處罰。凡是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僅是罰款沒收不合格產品的問題,而且要停產整頓,對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生產企業要報請公安部消防產品評定中心予以停證處理。因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并在火災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法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是要建立長效機制,提高消防產品質量。規范生產企業的經營行為,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逐步建立長效機制,從而不斷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一是各企業應配合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完成對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發證和證后監督工作,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二是通過集中培訓和鼓勵企業自覺學習等方式,推行“ISO9000標準”和“型式認可工廠條件要求”的內部管理模式,使企業內部體系管理逐步規范、科學、有效,促進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產品質量的提高。三是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能力實現企業的科學發展。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5
本文著重介紹了對化工產品抽樣過程的如何控制
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是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的核心問題,對產品抽樣又是質檢工作過程的重要的環節之一,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直接影響到“三性”。因此,如何在抽樣過程中有效控制是質檢工作人員的重要一環。
對于樣品的抽樣,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抽樣規則或程序。從物質、基體、材料或產品中取出一部分作為整體代表性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關鍵在于確保所抽取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為了對該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筆者認為應該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方法的制定
每種產品都有自己的采樣標準或方法,采取并制定正確的抽樣方案,即抽樣前必需做好的準備工作,在制定抽樣方案前首先考慮到影響抽樣方案的因素,期中包括:
1、質檢物質的規格。
2、物料的價值。
3、檢測方法的精密度。
4、可以接受的抽樣誤差。
5、產品在生產時和出廠后被污染或變質的可能性。
6、簡化抽樣操作的可能性等。
在制定抽樣方案前,還必須確定一個或多個名義上的質量水平,如AQL(合格質量水平)、AOQL(平均檢出質量上限)、LTPD(批允許不合格品百分率)等。這些名義質量水平,應由使用方(委托方)確定,以使滿足使用方的要求,但同時要考慮拒收生產方合理的質量水平的可能性,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由使用方(委托方)和檢驗方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確定了質量水平,則可以按照GB2828,GB/T14437,GB/T15482等標準制定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質量水平,則應按照GB6679,GB6680等標準,根據抽樣目的和要求以及所掌握的被采物料的所有信息來制定相應的抽樣方案。
抽樣方案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確定總體物料的范圍;
確定抽樣單元和二次抽樣單元;
確定樣品數、樣品量和抽樣部位;
規定抽樣操作方法和抽樣工具;
規定樣品的加工、保存方法;
規定抽樣安全措施。
其中樣品數和樣品量在滿足需要的前提下越少越好。因為任何不必要的增加樣品數或樣品量都有可能導致抽樣費用的增加和物料的損失。故能給出所需信息的最少樣品數和最少樣品量為最佳樣品數和最佳樣品量。樣品數的確定可以根據GB2828,GB6678等標準查出,樣品量則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至少滿足三次重復檢測的需求;
當需要留存備考樣品時,必須滿足備考樣品的需要;
對采得的樣品物料如需作制樣處理時,必須滿足加工處理的需要。
抽樣操作方法可根據物料類型(單元或散裝)和物料狀態(固體或液體)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單元固體,可用GB6679中規定的抽樣工具從抽樣單元中按一定方向插入一定深度抽取定向樣品。每個抽樣單元中所取得的定向樣品的方向和數量由樣品容器中樣品的均勻程度確定。大塊物料可以不保持其原始狀態,可將其粉碎并充分混合后按上述方法抽樣。
2、散裝固體。可根據物料量的大小及均勻程度,用勺或鏟從物料的一定部位或沿一定方向取部位樣品或定向樣品。
3、單元液體??捎肎B6680中規定的抽樣管兩端開口慢慢放入液體中,使管內外液面保持同一水平,到達底部時封閉上端或下端,提出抽樣管,把抽得的樣品放入樣品瓶中。對于小容器(如瓶、罐)可用手搖晃進行混均后將樣品倒入樣品瓶中。
4、散裝液體。對于儲罐、槽車等散裝液體抽樣應使用抽樣管或抽樣瓶(罐)從頂部進口放入,降到所需位置,分別抽上、中、下部位樣品,等體積混合成平均樣品。
樣品的加工。一般采用縮分方法將所抽樣品縮分為2~3小份,一份送化驗室檢測,一份留存,在必要時封送一份給使用方。
樣品的保存。應規定出樣品的保存量、保存環境、保存時間及撤銷保存等方法。
抽樣的安全措施。應嚴格執行GB/T3723標準,規定出適合抽樣現場的安全要求。如在抽樣時應注意了解樣品的毒性和腐蝕性,抽樣人應穿戴相應的防護衣物(衣服、手套、口罩);在施工現場抽樣時應服從現場安全監督的指揮并戴安全帽;在危險場所抽樣時應嚴格按照有關安全制度要求,不能穿戴可能引起火災的衣物、禁止帶通訊工具、火種;抽取易燃易爆物料時必須使用玻璃或銅制的抽樣工具等。
二、抽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抽樣方案
抽樣人員是抽樣方案的具體實施者,是抽樣方案得以實施的關鍵,因此抽樣人員必須學習和熟悉抽樣方案,把它作為抽樣的行為準則,嚴格按方案規定的程序、工具、數量,提取和準備檢驗樣品,應用規定的容器裝樣或封樣,還應注意儲運過程的條件控制,以保證送檢樣品與抽樣時的原始狀態相符。
對抽樣方案的學習還要求對產品標準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因此在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熟悉產品標準,掌握產品特性,了解檢驗方法,并對酸堿及毒害樣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三、抽樣記錄必須完整、規范、準確填寫
抽樣記錄(包括抽樣單和樣品標簽)是抽樣環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抽樣單也是檢驗人員出具檢驗報告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抽樣單要填寫完整、規范、準確。記錄的內容應能包含抽樣活動所有必要信息,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批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
抽樣基數、樣品數量、抽樣日期、抽樣地點;
受檢單位、生產單位;
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代表的說明、簽字,受檢單位聯系辦法;
抽樣單位印章和受檢單位印章;
抽樣性質或執行文件號;
因其他因素影響而偏離抽樣方案的說明及其它必要信息(備注)。
樣品盛入容器后應隨即在容器壁上貼上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
樣品名稱及樣品編號;
樣品量;
抽樣日期;
抽樣人員等。
抽樣人員對記錄填寫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真實、完整的把所有必要信息進行記錄;
填寫要準確、清晰、字跡端正并且不要有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解的內容,比如說所有項目要用全稱,不要用簡稱或俗稱;
抽樣單位和受檢單位對抽樣記錄的確認證明,不可遺漏。
四、其它抽樣注意事項
在抽樣過程中對各種細節問題也要進行嚴格控制,否則會導致一點出錯全盤皆輸的局面,筆者認為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抽樣工具和樣品容器應清潔、干燥,在抽樣過程中不應帶進雜質;
抽樣工具和樣品容器不應與被采物料起化學反應(如抽取氫氟酸時不應使用玻璃抽樣工具及容器等);
避免在抽樣過程中引起物料變化(如吸水、氧化);
對光敏性物料,樣品容器應是不透光的;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范文6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邁威攝影”為你整理了這篇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電器及附件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電器及附件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一、工作開展情況
今年以來,在市局的堅強領導下,按照省局市局印發的《關于開展2020年電器及附件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及《開展電線電纜等四類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電器及附件產品市場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一是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我們組織各相關股室分局學習省、市局印發的專項整治文件精神,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有針對性的學習電器及附件產品相關業務知識,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二是突出整治工作重點。對重點領域重點產品開展重點檢查,主要針對流通領域的大型商超、專業市場、五金店、農村市場等電器及附件產品比較集中的場所開展監督檢查;三是配合市局開展流通領域電器及附件產品監督抽檢14個批次,涉及電線電纜、小家電、室內加熱器等產品,其中7個批次不合格,對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已結束。
2020年以來除日常監管以外,我局共開展電器及附件產品專項整治工作4次,出動執法人員42人次,檢查流通領域電器及附件產品經營戶200余戶次,發現問題10個,3個已限期整改完畢,7個依法立案查處。
二、案件查辦情況
通過專項整治,我局共立案查處涉及電器及附件產品違法經營戶5戶,不合格產品7個批次,現已全部結案,罰沒金額0.68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部分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未落實好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如:未構建索證索票、進銷貨臺賬;二是工作人員對電器及附件產品開展檢查時只能查看產品是否有標簽標識及3C認證標志,但很難辨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只能依賴第三方檢測機構抽樣送檢,基層較難及時發現問題;三是基層監管力量薄弱,相關股室甚至只有一人從事質量監管相關工作,連基本的執法檢查法定人數要求都達不到,外出檢查只能協調其他股室工作人員前往,事情多時往往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