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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管理范文1
1嚴峻的水資源供需形勢
據統計,占全球陸地面積的60%的地區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資源危機。水資源問題將是制約我國21世紀經濟迅速發展的首要資源環境問題。目前我國平水年年缺水量358億立方米,其中農業缺水300億立方米,因缺水少生產糧食350?/FONT>400億公斤;1997年,黃河斷流長達700多公里,295天無水入海;全國50%以上河長被污染,其中嚴重污染占10%。21世紀,我國面臨著16億人口高峰的巨大壓力,缺水總量將達1000億立方米。面對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指出,“得認真研究水的問題……,應該未雨綢繆。”
2農業水資源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農業水資源管理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2.1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導致水資源短缺與水資源浪費共存
現行的水資源管理機制,是一種非高效利用水資源的機制,由于造成水資源短缺與水資源浪費共存尷尬局面。眾所周知,我國的農業水資源嚴重短缺,但與此形成明顯對照的是水資源浪費極其驚人。我國主要灌區的渠系利用系數只有0.4?/FONT>0.6,即約有一半的水被浪費。例如,我國北方旱區水資源極其緊張,浪費卻相當嚴重,海河流域渠系利用系數約為0.45,引黃灌區下游輸水損失達30-50%,河西走廊一些渠道,水量損失竟高達60-80%。
2.2現行體制和政策難以形成有效的節水機制
現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的弊端,導致管理單位失去節水的積極性,如灌區沒有法律地位,缺乏經營管理自。灌區處于兩難境地,具有“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說法,實際上,作為事業單位,沒有人事部門下達的行政編制,財政部門不安排事業經費;同時又要求它實行企業辦法管理,它既沒有法律地位,又受多種限制,不能象企業那樣追求利潤?,F行的政策不利于節水。目前的灌區收入主要依靠水費,在固定的價格條件下,水費的多寡取決于供水量的多少。一些灌區為了獲得較多的收益,甚至鼓勵多用水,有些灌區雖然節約了水,但被無償地調給其它部門,無利可圖,嚴重地影響了節水積極性,不利于節水機制的形成。
2.3灌溉工程老化,嚴重威脅21世紀糧食安全
據統計,全國現有220個大型灌區老化失修,效益不能充分發揮,全國現有111座大型水庫不同程度地存在險情。僅以渠道工程老化為例,在被調查的373座渠首建筑物中,嚴重老化損壞的占70%,失效的占16%,報廢的占10%,完好的僅占4%。造成老化的原因是多樣的,如自然老化、工程質量存在缺陷、規劃設計不合理、資金短缺、管理不善等,其中由于管理不善和人為破壞造成老化損壞的占10.9%。如果不對這些老化的工程和設備進行改造和修繕,供水的可持續性受到嚴重威脅,那么可能難以支撐21世紀我國人口對糧食的需求。
2.4過度超采,生態環境惡化
由于對地下水嚴重超采,導致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問題產生,甚至惡化。如在井罐區出現大面積地下漏斗區,全國出現56個漏斗區,總面積達8.2萬平方公里,漏斗的出現,引起地面沉降或裂縫,甚至導致海水入侵。例如,全國已發現地面塌陷700點多處,秦皇島市已經形成32.4平方公里的海水入侵區;黃河流域由于過量不合理使用,多年來不斷斷流,已經對相關地區產生重大生態環境影響。
2.5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不低支,舉步維艱。
由于水價太低,全國平均水費為運行成本的50%左右,導致經營單位虧損嚴重,生存處于困境,甚至難以維持生存。
3農業水資源管理機制探討
為了保證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滿足21世紀16億人口高峰對糧食的需求,改革現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勢在必行。農業水資源管理機制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系統過程,作者認為,目前應該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水資源管理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境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資源屬國家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水資源管理必須貫徹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有效保護、節約用水、講求效益的原則,以發揮,最大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市、縣(市)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咸陽市城市規劃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秦都、渭城兩區水利部門是兩區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外區轄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
咸陽市城市規劃區由城區、渭河南規劃區、機場規劃區、渭河電廠規劃區、西南部水源地保護區、灃河東部水源地保護區、東郊水源地保護區、五陵原規劃保護區組成,面積三百平方公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下設“咸陽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咸陽市水政監察支隊”一套機構,兩個牌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水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水法規行為進行處罰、裁決,負責全市水行政復議和市級應訴、理賠;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水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水的長期供求計劃,負責制定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審定有關部門水資源開發利用專業規劃;
(四)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和協調,處理水事糾紛,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地區水事違法案件;
(五)負責全市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的實施與監督管理,負責咸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和水資源費的征收,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縣區市應上繳的水資源費;
(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歸口管理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對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各取水單位下達用水計劃,編制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各取水單位用水規劃;
(八)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大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配合同級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和“水政監察大隊”一套機構兩個牌子,屬事業性質,財政全額撥款。其具體職責,參照前款規定。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環保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督和評價,對水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查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查和調查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必須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方可作為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依據。
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按流域或區域制定統一規劃。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其它用水。在水源不足的地區,應當限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差、耗水量大的單位用水。
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水資源,要講求環境效益。在條件許可的地方,應充分開發利用地表水。開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補平衡。深層地下水應限量開采。在己經超采和地面發生沉降的地區,不準繼續加大開來量,不準再鑿深井,并應采取人工回灌等補源措施,保持生態平衡。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提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水資源利用工程及其他建設項目,如影響原用水戶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損失,由新建、改建、擴建單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凡直接從地下或河流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制度實施統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非企業管理,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等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辦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
(三)為農業灌溉單項取水工程,年取地表水不超過5000立方米的;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有審批取水申請的機關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對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流量1-3立方米砂的農業取水,日取水量1-2萬立方米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萬立方米,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地下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和管理;
(二)開采地下水,井深在五百米(含五百米)以下、三門組頂板以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和管理;
(三)開來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辦理取水許可證時,只能收取工本費。
(四)跨行政區域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和管理;在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周邊外500米內取水,應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權限限額以下的取水,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和管理。
第十九條取水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內容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年撿費用由被檢單位承擔。
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批準的使用目的和條件取水,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后,撤銷共取水許可權,收回取水許可證。經發證機關核準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用戶的用水量進行限制或調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減少;
(二)社會總的用水量增加;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開采地下水發生環境地質問題;
(四)用戶的產品、產量或工藝發生變化;
(五)其它特殊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干旱缺水季節,當人民生活用水量嚴重不足時,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在其管轄區域內,臨時限制、暫停其它取水;或臨時調用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的水。
第二十二條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單位或個人征收水資源費。農村農、林、牧等灌溉用水緩征水資源費。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費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水力發電取水的水資源費按發電量計征。
市自來水公司取水工程的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二十三條水資源費實行分級留成統一管理,各級分成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水資源費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專項資金,全部用于下列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一)水資源的監測、調查、研究、評價、規劃;
(二)城市公用水源建設;
(三)水資源保護及地下水補源回灌;
(四)節約用水技術的宣傳、推廣及節水工程項目補助;
(五)水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培訓;
(六)水資源管理設備、裝備購置;
(七)水資源智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取水單位必須安裝量水設施,無量水設施的,接工程設計取水量或設備銘牌取水能力計征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必須實行計劃用水,在計劃用水量內按規定逐月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者,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連續三個月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資源費及滯納金。
超計劃取水者,其超出部分按累進制辦法收費,即:超計劃取水量在20%以內的(含20%),其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一倍計征;在20-40%的(含40%),共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二倍計征;在40-50%的,其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三倍計征,井責令其停止取水。企業或個人超計劃取水,增納的水資源費從稅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推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水資源中發生的水事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利部《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各方必須服從。
第二十七條一切用水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責任,并有權對破壞和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嚴禁向河流、渠道、水庫、水塘內傾倒棄土、石、廢渣、尾礦、垃圾等妨礙行洪、輸水的物體和造成水體污染的物質。
在河道設置或者擴大排污口,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之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水庫、渠道設置或者擴大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或進行勘探、采礦、興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動時,不得污染和破壞水資源。對己造成水污染和破壞的,要采取治理或保護措施,使其盡快恢復良好狀態,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擔。
第三十條對水資源有污染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和水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十一條凡履行過審批手續的各類水資源開發利用工程設施和按有關規定建立的保護區、旅游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許侵占和破壞。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地質、衛生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水質監測和地下水動態觀測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追究水污染源并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意見。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對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創新和發明的;
(四)為維護本辦法而同違法行為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四條在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本政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和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查封取水設施、撤銷取水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轉讓水資源開發、使用權的;
(三)違反取水條件或擅自改變用水目的的;
(四)嚴重超采地下水,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限量開采決定的;
(五)不按規定安裝量水設施和繳納水資源費的;
(六)侵犯他人取水權或用非法手段獲得取水權的;
(七)以暴力或威脅方式,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八)在水事糾紛發生和解決過程中,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理時,罰款數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認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認或者不向人民法院義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資源管理工作人員、水政監察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資源管理范文3
水資源要得到合理的配置。首先,管理水資源的水平一定要提高,由此一來,才可讓水資源利用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得到有效的緩解。其次,水資源的配置目標要明確,進行水的合理科學配置,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方面等各方面都需要水,水資源配置需要考慮到很多方向,在水資源進行配置管理時候,應該進行綜分析,目標之間的相互關系要透明化和明確,水資源配置要統籌利害關系,可持續發展要得到確保。水資源在社會各個方向的實際需求為目的,來制定詳細的配置方案,節約水資源和生活用水這兩個方面都要考慮進去,從而避免水資源浪費。住戶,企業,環境保護等因素方面的都需要在水資源配置當中考慮到。水資源的配置需要考慮各個方向的利潤,這同時給配置問題帶來了難題。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對水資源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1)以廣大民眾的需求為目的和以人為本來進行水資源配置,同時確保水資源質量得到保證。人們生活用水得到一定的保證。(2)根據各個企業用水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水資源配置,同時讓經濟發展得到滿足。(3)根據社會各界的需求和可用水資源量,讓水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時以減少水資源的浪費和污染,把管理制度提高。供水緊張的問題得到緩解,以現有的水資源來滿足社會對水的需求。
2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作用
2.1設定環境效益目標
水資源的利用和開發是保證水資源配置得到優化的重要因素,在水資源配置時應減少浪費并滿足社會各方的需求,因此水資源的保護工作要重視。水資源的管理力度要加強,首先污水排放的工作要有相對應的標準,同時污水排放量要控制,檢測污水指標的工作要嚴格,以免不達標的污水影響人民生活健康。
2.2設定社會效益目標
水資源的配置要結合社會各方面的實際需求,各個單位用水量要科學統籌的進行分配,當地的實際用水量和缺水量要做好預算,從而根據情況采取優化措施。水資源要減少不必要的分配,水資源的利用率要得到相應的提高,社會各界的用水需求要得到協調,從而讓社會效益得到提高以此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2.3設置經濟效益目標
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是水資源,人們生活離不開水,水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用水效率的控制。在保證社會發展用水的同時,要減少水資源浪費,降低用水成本,讓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有一定的保障,實現水資源利用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2.4水資源配置目標設定依據
水資源開發和利用要結合社會各個方面,不能只對一方面進行開發和研究,這樣會導致水資源配置不合理,水資源的浪費和污染會得到提高,繼而使社會的經濟發展受到一定的影響。制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結合各個方向來保證供水充足,把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做好,讓水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得到實現。
2.5水資源管理責任
水資源的管理制度要合理,水資源的責任制度要明確,在水資源中存在的問題要有相應的措施,崗位職責要得到加強。水資源的管理要不斷的進行優化,提高水資源的有效的管理水平,確保建設水資源的管理體系和水資源配置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使社會各界的用水需求得到滿足。
水資源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持泉城特色,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
第三條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市、縣(市)水利(務)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計劃、國土資源、公用事業、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和控告。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以及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開發利用
第六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其他行業用水,實行開源與節流并舉,充分利用地表水和空中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改善水環境。
第七條市、縣(市)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全市的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綜合規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和工業用水、灌溉、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市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縣(市)范圍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限制耗水量大和對水體污染嚴重的產業發展。
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全市水資源進行綜合評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評價確定地下水年度可開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泉水的保護、管理,逐步實現對泉水的先觀賞后利用。
第十條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狀況和氣象條件,適時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增加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組織修建攔蓄水堤壩及其設施,充分利用降雨等地表水和符合標準的棄水進行地下回灌,補充涵養地下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攔蓄水堤壩及其設施。
第十一條興建地表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含二萬立方米)以上四萬立方米以下和在市區內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興建日取地表水四萬立方米(含四萬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本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開鑿新井;原有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的水井和其它經批準的單位自備水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計劃地限期予以封閉;其它原有擅自開鑿的水井,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后十日內予以自行封閉。
在本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開鑿新水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取水管理
第十三條市、縣(市)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編制本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用水狀況、水源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編制本地年度取水計劃。
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取水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用事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由市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取水計劃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取水計劃,向取水單位和個人下達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需要調整取水計劃的,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直接從河流、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和免予取水許可的外,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取水許可證后,方可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時限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證不得復制、涂改、出租、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六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地點、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
第十七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裝置,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校后方可啟用,并保持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換。
第十八條取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售水。確需轉售水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水資源緊缺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減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計劃。有關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統計檔案。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報送的資料應當真實。
第二十一條持有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作為水資源專項資金,??顚S茫饕糜谒Y源勘測、評價、監測、保護、管理和地下水資源養蓄以及采取節約用水措施的補助等。
第四章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資源主要補給區及其保護范圍。在其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污染、阻隔、破壞水資源的行為。地下水資源補給區的具體保護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涵養水源:
(一)植樹、種草,綠化荒山、荒坡、荒地和廢棄的采石場;
(二)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嚴禁亂砍亂伐樹木;
(三)嚴禁陡坡開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市建設采取有利于雨洪滲入地下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水量、水質、水位預測預報制度和監測網絡,對地表水、地下水定期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條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因施工需大量疏干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疏干排水前制定疏干排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水資源的浪費。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毀壞攔蓄堤壩及其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興建地表水取水工程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鑿新水井、未按規定封閉水井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用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取水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裝置或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裝置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轉售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核減取水計劃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提供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復制、涂改、出租、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水資源管理范文5
【關鍵詞】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改進
目前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以及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意義,因此我們國家在水政水資源上進行了巨大的改革,并且進行了科學的管理,依法治水而且需要合理的用水,在一定時期內提升水資源的利用率,能夠根據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水資源的管理水平,為我國工農業建設和人們的生活提供有效的支持與保障。
一、我國水資源現狀
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離不開水資源,水資源成為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沒有水資源人類的一切文明將毀于一旦。可是從目前我國的水資源利用現狀來看,水資源受到了巨大的污染。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我們國家是比較干旱和缺水,雖然我們國家的水資源總量能夠在國際上取得較高的名次,可是考慮到我們國家的人口基數,平均到每個人就顯得非常少了。另外一方面我們國家水資源的分步不平衡,南方和沿海地區的水資源特別豐富,而北方與內陸地區水資源就比較稀缺,尤其是山區貧困地區,人均可使用的淡水資源更少,基本上只能維持日常生活,而要進行工農業生產就十分困難。
在某些地方一直以來很多領導都是重建設輕管理,在建設的時候能夠制定科學的制度進行施工,但是完工之后的管理工作卻做得不到位,特別是責任不明確,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并且許多民眾和企業不懂法律、法律意識淡薄,不會去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這就讓水資源的污染越來越嚴重,人們日常用水變得越發困難,水價也出現波動,此外水資源的浪費也是特別的嚴重,城市居民用水不注意節約,造成了巨大的淡水資源的浪費。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前我們國家的水資源現狀不容樂觀,需要我們改變傳統的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能夠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來做好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在保護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二、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進探討
新時期進行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進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方面能夠最大程度的利用好水資源,另一方面能夠讓水資源得到科學優化的配置,能夠科學高效的開發和利用水資源,能夠采用最為合理與科學的措施來保護水資源。最后需要明確的就是在做水政水資源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根據國家的行政法規來依法治水,進行水資源的科學合理的可持續利用。
1.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思路
必須要以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觀念為當前我們國家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要依照國家水政水資源工作的統一部署與要求去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并要根據各個地方的真實情況將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利用當成是當前發展的總目標,一定要用長遠的眼光科學依法治水,把可持續發展觀念堅持到底,讓水資源能夠不斷進行優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效的應用,另外也要注意對水資源實施合理的節約和科學的保護,最大程度的進行科學、合理、高效以及制度化與規范化的管理,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水資源的學習工作,能夠在整體中進行不斷的創新增強對水政水資源的行政執法力度,在拓寬工作思路的同時提升水政水資源管理的質量。
2.抓好水資源的優化和配置
需要依據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對我們的環境以及水資源進行合理科學的配置。經過科學的保護現有水資源開發新的水資源,在應用水資源的過程中一定要保持高效、節約以及要注意循環應用,在對水資源實施積極科學的保護與治理,一定要推行在保護的同時進行開發,在使用的同時進行節約,讓我國的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可以進行最優的規劃編制與實施。
3.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對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有相應的建設設施,要將水力資源的建設項目作為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重點,不斷地強化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的職能,在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堅持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的管理。
在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中,要積極的理順區域和流域的關系,了解區域的實際情況,強化水量總量的控制與定額管理的方法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機制,使管理的水平和服務的水平得到提高,這樣不僅可以使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有效地進行,還可以根據各區域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具體管理的方案。
4.加大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水
首先,要嚴格取水的許可,規范用水的行為。要對取水進行嚴格的許可審批,加強對取水的監督,要加大力度有效地控制浪費水資源和胡亂開采地下水的行為,并對這些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規范內的懲罰。
其次,就是對違法用水事件進行嚴格的查處,維護水事秩序。要對違法用水的行為堅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懲戒,堅持依法辦案,以此來制止涉水違法事件的多次發生。
最后,就是要嚴格水資源的收費標準,實現水資源的以收促管。在宣傳保護水資源、水是商品、用水繳納費用的同時,提高用水住戶的繳費意識,收費采取“以大代小,以難帶易”地方法,使水費得到及時地上繳,使水利部門的工作順利進行,使其它的管理工作有了資金的保障。
5.鼓勵多元化供水的方發嘗試
要調整水資源的用水結構,這樣才能更好的規劃水資源的使用狀況,使城鄉之間和企業之間的水資源優化配置,在宏觀條件下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并結合地區的實際情況鼓勵多元化用水,盡量使用雨水、凌汛水作為地區在干旱季節水資源的補給源,盡量保護地區所有的濕地和生態環境,使水資源能夠得到好的保持。促進工業供水,使水資源的市場健康,協調、穩定、可持續的發展,使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得到提高。
6.大力推行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
把節約用水作為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宣傳核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地學習其他先進地區的宣傳和治水經驗,做好治水的基礎工作,改革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使其得到新的發展辦法,要轉換管理的觀念,推廣節水的各種設施,創造一個節水的環境,與此同時,建立一整套農業、工業、生活用水的標準的規章制度,形成一個用水節約型的社會。
7.提高管理人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管理人員要不斷的加強自身的學習能力,提高管理的認識,把管理的思路理順清楚,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及時的掌握國家的水政政策,認清我國目前水資源的情勢,以及新的任務,開展富有創造性和開拓性的工作。立足于實際工作,加強管理隊伍的建設和鍛煉,不斷的開闊工作的視野,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增強行政執法的能力。使管理隊伍人員的素質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結語
對于水政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進行改革,使我國的水政水資源得到更好的使用。要在水政水資源的管理體制中注入新的活力、新的思想、新的力量和新的內涵,同時還要對管理人員提出新的要求,使他們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和需要,不斷地加強管理隊伍的建設,完善水資源的管理機制,開展新的工作舉措,為不斷的開展水政水資源的創新工作做出努力和貢獻。
參考文獻:
[1]盧玉蓮,孫臘梅,楊曉紅.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改進創新[J].經營管理者.2014(09)
水資源管理范文6
關鍵詞: 跨流域 調水 水庫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P343文獻標識碼: A
我國的水力資源開發目前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主要河流上可建水利工程的壩址開發程度已經接近飽和。在未來的水資源管理中將更多的從工程水利轉向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和有效配置,以水庫為依托,將不同行政區劃、不同流域之間的水資源有效調配,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將水庫管理問題從當前主要的單庫或梯級水庫的管理推廣到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庫管理。這類水庫管理問題的核心問題是水資源的調配管理,不僅僅和工程、技術有關,還和其他社會、經濟因素有關。這也決定了跨地區水庫管理問題的復雜性。因此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庫管理問題可集中到這些水庫之間的水資源調配問題。
一、跨流域水庫水資源管理的主要問題分析
1.管理權限問題
跨一級流域的水庫之間的水資源調配通常都要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流域管理機構和相應的調水工程,如引額濟烏西延干渠工程就是“500”水庫為起點,途經若干區域的相關水利工程,需要多個流域管理機構、多個行政區劃之間的密切合作才能夠協調完成。這就涉及到水資源的管理權限歸屬。按照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水資源的管理是采取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劃管理相結合的形式,具體的管理細則原則上都是以流域劃分單元來進行管理權限的認證,但對于跨流域的水資源管理權限卻沒有明確的管理權限認證方法。由此導致了這類跨流域的水資源調配問題處于當前法律法規的邊緣地帶,相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不明確,由此導致了諸多的相關問題。
2.調水權限和調水資質問題
從理論上講,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是保障跨流域水庫水資源調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障。在某個明確了管理權限的行政區劃內,取水許可證的獲取是以行政審批的形式來完成的,流域機構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也是類似的形式。但一旦涉及到跨流域的層面,就會遇到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具有調度權限的機構通常為非營利性的水資源調度機構,而受益者范圍則比較廣泛,甚至于直接受益對象還并不明確,這直接導致了水資源調配后的經濟核算困難。綜合上述問題可見,在直接受益對象和經濟核算方式不易明確的情況下,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對象都可能存在爭議,因此跨流域的水庫水資源調配要有效實施自然就面對大量的現實阻力。
3.跨流域水資源調配的規劃與經濟補償問題
經濟問題是跨流域水資源調配的重要影響因素,就目前的表現來看,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其中受益群體(或長期的取水用戶)數量在水庫的跨流域水源調配中如何合理確定是首要問題,由于普遍缺乏供水方(水庫)和用戶之間的協定,因此供水方和潛在用戶之間都缺乏保障,加之水庫的可調水量還受到天然徑流波動的影響,更加加劇了這種不確定性,由此導致了經濟核算時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了水庫在進行跨流域水資源調配時的可行性和經濟補償問題存在相當大的困難。
二、對策探討
1.制定跨流域水資源調配的管理細則
在當前的跨流域水資源調配的管理體系中,盡管已經明確了原則上是按照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劃管理,但對于跨流域的水資源調配,尤其是大型跨流域調水卻實際上是主要由中央直接決策,流域和地方管理部門的參與程度較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理清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以水庫為依托的跨流域調水問題,必須在法律上確立具有詳盡權利和義務的管理部門,而不是僅僅依靠中央直接決策和包辦。尤其是要理清跨流域調水管理部門和流域管理部門以及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管理權限問題,構建出上級調度機構和地方管理機構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水庫作為跨流域調水的主要源頭,其利益歸屬方主要是地方部門,而跨流域調水的上級調度部門又是實際的調水組織者,因此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是當前跨流域調水中的關鍵問題。二是調水工程的管理問題。當前跨流域調水在經濟上的主要問題是在規劃階段,表現為對工程規模估計不足,受水區水資源利用狀況計算粗糙,導致了這類跨流域調水工程的經濟合理性問題長期存在。因此在制定跨流域調水的規劃時就應對這一問題高度重視。筆者認為在規劃階段應充分聽取地方部門的調查意見,尤其是應對受水區的水資源取費標準問題做足夠的研究,必須在可承受的基礎上進行,而且應當簽訂必要的受用水的書面協議,用以保障調水工程基本的經濟收益,同時避免出現調水工程完成后受水地區無力承擔水費的問題。三是取、用水的管理細則問題。按照調水工程規模來劃分,可大致劃分出兩類基本的取水管理體制。第一類是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調水工程,其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應由直接負責的部門組織審查。第二類則是由流域管理機構作為最高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對所涉及地方行政區劃內相關事務的處理。此時按照是否跨越省級行政區可進一步細分為兩小類。當調水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且該調水工程對附近省區的影響較小,則應由省水利廳負責取水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若涉及到臨近省份,則應由流域和相關省份的水利管理部門共同組成調水管理機構,共同審核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2.用水管理問題
用水管理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更多體現在技術層面,其本質是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過程中能夠既需要處理水庫自身的調度要求和外調水量之間的關系,又需要對外調水量在各用水單位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因此存在水資源的最優配置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法是采用優化理論,將水庫的供水、發電、航運等進行多目標調度,可采用的多目標群決策方法來實現。在制定調水計劃時引入群決策機制,在各受水地區之間將調水量初始分配,擬定出滿足基本需求的若干個可行方案,并對各方案進行目標偏好的優屬度評判,從而構建起基于多目標模糊優選的群決策模型,針對方案決策中決策者對目標偏好的沖突,提出了基于滿意度的多目標協商決策模型,以貼近度作為方案優劣的評斷。這種多目標群決策方法由于可以充分各用水單位之間的利益權衡和水量分配時的技術性最優,實踐表明是一種較優的水庫水資源用水分配方法。
結語
從上述分析可見,意義水庫為依托的跨流域水資源調配問題從宏觀層面的管理體制到微觀層面的經濟核算,都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既需要解決管理體制和法律法規中的沖突,又需要解決經濟核算時的理論和技術問題,合理配置、調整和平衡不同層次的利益主體的水環境資源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劉強, 楊永德, 李英.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管理問題分析及建議[J].南水北調與水利科技,2007,5(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