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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1
第二條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條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業主單位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七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取水水源論證;
(三)用水合理性論證;
(四)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五)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
(六)其他事項。
第八條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業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并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
第十三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2
水資源論證工作,可分為準備、工作大綱編制、報告書編制、技術審查及行政審批階段。(1)準備階段:了解項目基本情況,編制報價(項目復雜時,必要時去現場了解情況再編制),接受委托后編制資料清單,開展現場查勘、調研和資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一般要在現場工作3~5天,對于擴建項目尤其要詳細了解已有項目的實際取水、排退水及相應處理方案等。(2)編制工作大綱階段:在充分收集已有資料、了解項目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工作大綱,確定論證等級,分析論證范圍,明確論證的技術路線、內容和重點。(3)報告書編制階段:在工作大綱的基礎上,嚴格按《導則》要求完成各章節的編制內容,內部審查并修改完善后,送審稿上報審查主管部門,期間協助業主起草論證報告書送審稿。(4)技術審查階段:召開專家評審會,專家組針對報告書提出個人及專家組意見,會后由項目組修改完善。(5)行政審批階段:按專家組及專家個人意見修改完善并經專家組長認可后,形成報告書報批稿,上報行政機關審批。
2水資源論證不同階段工作標桿創建
2.1水資源論證項目報價書編制
2.1.1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1)項目概況項目具置、項目性質(新建、擴建、改建、搬遷)、前期工作開展情況(發改委立項文件,環保、國土、水利部門前期意向性文件等)。(2)項目取用水情況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量、保證率;項目用水方式(電廠等項目需要水量平衡圖用于分析其用水指標,水廠項目需了解其供水規模、水質要求、凈水工藝等);項目生產過程廢水處理方式,有無廢水外排。如有,需了解退水地點、水量、退水規律(經常性還是間歇性)、污染物種類及濃度,以及排水口是否有環保部門批復。(3)區域基本情況查閱資料了解項目所在區域水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情況;項目取、退水涉及哪些水功能區,還有哪些水源供本項目用;當地用水總量指標分配情況;水資源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等。
2.1.2報價書編制格式(1)單位基本情況介紹簡介單位人員配備、資質、業績概況、主要聯系人信息等。(2)資質情況將資質掃描件放在報價書中。(3)項目報價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費用核算方法》為依據,編制項目報價。同時,分集中辦公費、會議費、資料收集及現場查勘費、技術工作勞務費、報告印刷、計劃利潤、稅金等項目,對報價作詳細測算報價。兩項報價相差不能太大,同時應給出一個優惠報價作為最終報價。(4)近5年類似及相關項目業績業績按由近到遠的順序排列,最近的業績放在前面。與項目類似的業績可優先置頂。(5)其他說明主要向業主方說明我方承擔本項目的優勢、價格優惠政策等,酌情增減。
2.2資料清單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1)項目基本情況資料項目規模、地點;明確詳細的取水方案,退水方案;水量平衡圖;初可研報告文本及審查意見;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圖、地形圖;應急污水排放措施。(2)項目所在區域的基本情況資料河流水系圖及概況,水文站網情況,水文氣象特征,取水河段的地形圖;分析范圍內社會經濟和主要用水指標密切相關的資料;取水水源的所在河道水利控制工程、調度運行辦法及實際運行資料;水資源狀況資料(對于保證率高的取水項目,尤其要注重收集枯水期資料);分析范圍內的水資源供、用、耗、排資料,水功能區分布,主要污染源、入河排污物的現狀與近年來變化情況,近年各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狀況;5年以上的水資源公報資料及有關水利統計年鑒。(3)論證范圍內水文、水資源(水質)及取水河段資料對于地表水水源,需收集論證范圍內各水文站降水、流量、水位、蒸發長系列資料,供地表水取水水源論證與調節計算用;對于中水水源,要歷年的污水廠實際運行資料;對于地下水源,需收集論證范圍內地質鉆孔,水文地質實驗,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資料,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和層位資料,地下水補給、排泄量、開采現狀和開采規劃等資料。論證范圍內的取水、用水資料,主要為取水河段上下游工業用水戶名稱、規模、取水口分布、取水量、取水設計保證率、生產產品等,農業灌區面積、分布、種植作物類別、復種系數等,生活取水戶規模、取水量、取水口位置等,供分析計算取水水源可供水量及供水保證程度。項目所在區域水功能區管理目標,取水口上下游污染源分布及第三者用水戶取水口高程,項目取水口附近近3年的水質監測資料。取水口附近河段歷史演變情況,近年來沖淤狀況、來沙量等資料,供分析取水口位置合理性。(4)有關水資源管理與規劃資料區域水資源管理文件(條例),水資源綜合規劃,取水河段所在的水功能區劃及管理要求,用水定額資料,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配,三條紅線管理實施方案等。(5)有關支撐文件資料發改委、環保、國土、水利局等部門與項目有關的批復文件或者審查意見,項目初可研審查意見,相關取用水協議等。(6)其他企業與水有關的風險預案,內部管理辦法。
2.3工作大綱編制
2.3.1編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2.3.1.1需編制工作大綱的情形有(1)水資源論證工作等級為一、二級的。(2)調整取水用途作為水源的。(3)利用調水水源的。(4)混合取水水源論證的。
2.3.1.2編制原則(1)準確的項目定位,把握論證的重點與難點,突出重點,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2)體現清晰的論證分析思路和合理技術方法。(3)論證內容全面,重點突出。(4)資料清單及補測方案明確。(5)人員組織及經費預算合理。
2.3.1.3工作大綱編寫準備工作掌握項目的基本情況、區域水資源條件、用水指標、業主要求、工作人員組成情況。
2.3.1.4編制要點(1)工作等級應根據項目情況,分類逐條說明,由于項目的復雜及取水水源的多樣性,以及北方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工作等級易出現較高或較低的偏差,應仔細考量。(2)分析范圍和論證范圍取水量較小的項目,分析范圍建議以縣級行政區為宜。從水庫取水的項目,分析范圍可擴大到水庫所在流域。分析范圍圖應包含項目位置、主要水系、水文站網、水功能區、供水工程、主要取用水戶和取水口位置。論證范圍應分為取水水源、取水影響和退水影響論證范圍,根據導則要求綜合判定。(3)現狀及規劃水平年現狀水平年選取時,應先分析比較近幾年降雨、來水情況,選取一般偏枯年份較為適宜。工業項目選取竣工或投產年份作為規劃水平年,供水項目選取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年份。(4)明確論證的主要工作內容及技術方法1)資料收集基礎資料應收集全面,搜集方法及途經可靠;依據的規程規范,標準定額和文獻資料充分,項目概況、工藝流程介紹清楚;計算方法正確、參數選取合理。a.對計劃收集的資料提前分類,列出清單。b.制定收集資料和現場查勘的日程計劃與工作方案。c.編制補充監測的工作方案與技術大綱。2)現場勘查a.聽取項目業主對單位的介紹,正在開展的前期工作情況及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有關批復意見,了解項目擬采用的取用水方案、退水方案。b.查看取水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取用水戶及取水口分布情況。c.查看取退水地點、取水退河段的水質、水量等涉水事項。d.改擴建項目還需查看前期項目用水主要過程。e.了解當地的產業結構、相關用水指標及政策。3)水資源狀況與特征分析項目所在區域水資源總體狀況分析,取水河段水資源特征分析,尤其注意枯水期分析。4)水源條件及取水方案分析分析論證范圍內可供本項目使用的水源及可供水量、保證率,比選后明確項目取水水源和取水方案。5)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分析在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的基礎上,進行分析范圍內供需平衡和現狀開發利用程度分析;結合現狀供水能力和水資源狀況,分析開發利用潛力;分析范圍內各行業用水指標,評價區域用水水平;有針對性提出現狀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6)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從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水資源管理要求、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配置方案等方面提出取水合理性分析內容及方法;分析項目用水流程,計算用水指標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節水潛力,提出針對性的節水措施方案。7)取水水源論證針對論證范圍內可供使用的各水源,分析其現狀與規劃水平年來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及水量供需平衡情況,提出合理可行的水源組合方案建議,評價水源方案的水質、水量可靠性和可行性,以及取水口的合理性。8)取、退水影響在初步分析項目取退水方案的前提下,分析取、退水可能對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配置、水域納污能力、水生態保護及第三者產生的影響。9)補救與補償措施建議在取退水影響分析的前提下,說明影響的可能程度和范圍,提出合理可行的補救和補償措施。(5)編制進度計劃應考慮的要素:論證項目前期工作推進和立項的時間要求;論證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工作量;委托方的意見。其他編制要點還包括人員構成及職責分工、經費預算、有關附圖等。附圖主要包括分析范圍圖、水功能區劃圖和地下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超采范圍圖。分析范圍圖一般基于流域水系或行政區劃圖,應標明主要水系、水文站網、水功能區、主要供水工程、項目位置、取退水口位置。地下水超采區范圍圖應注明地下水埋深等值線和主要開采井的位置。
3結語
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3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4
為了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取水高開采、用水高消耗、排水高污染造成的開發過度、河流干枯、災害頻發、生態失衡等問題,2002年5月,國家出臺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這是以水資源為基礎,指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為科學審批取水許可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云南省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已有三年多了,經過省水利廳組織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共138項,其中40%為水利,60%為水電。筆者作為水利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評審專家”,參加了13個水利水電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評審。回顧三年來云南省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以下簡稱論證)工作,總體感到進步較快,大多數有資質承擔論證任務的單位都能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Z322-2005)的要求,認真開展論證工作。但是,也不難發現對一些主要技術問題的認識還不一致,工作的深度參差不齊,在這里對評審工作中碰到的主要技術問題,提出來與同行們商榷。
2論證范圍的選取和工作等級確定
云南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絕大多數是以地表水為取水水源。在論證工作中,合理地確定論證工作范圍和等級是保證論證成果質量、工作深度和費用協調一致的重要因素。范圍過大,工作量大,浪費嚴重;范圍過小,不能滿足工作深度要求。
2.1論證范圍的選取
對地表水而言,一般應從3個方面考慮論證范圍:①水文評價區間。對建設項目取水,從水文資料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分析的角度,考慮流域水文控制站所涉及的范圍。②取水用水評價區間。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或流域現狀水平年和規劃水平年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供需平衡、累積影響所含蓋的范圍。③退水評價區間。對建設項目退水口所在水域,以水功能區為分析單元,論證對周邊水功能區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述3個方面考慮的范圍可交叉、重疊,并在論證范圍圖中示意清楚。此外,還要考慮水量平衡計算條件及與現有的規劃成果、資料協調一致等因素,使論證工作能順利開展,論證質量得到保證。
2.2工作等級的確定
水資源論證主要從取水、用水、退水及其影響等方面進行,對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全過程進行分析論證,有別于區域水資源評價、水資源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水文專題分析。工作等級的確定主要從建設項目的取水規模、用途、當地的
水資源狀況及開發利用程度、取退水影響的程度與范圍、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
3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1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的基礎
在確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范圍內,在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調查評價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結合調查和收集的資料,簡要分析水資源量及其時空分布特點;在水功能區劃成果的基礎上,調查分析入河污染物的現狀及水資源質量情況;在水資源開發利用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結合現場調研資料,分析水源工程的設計供水能力和現狀供水能力,查清工業、農業和城市生活等各行業用水現狀、人均水資源量、平均耕地水資源量,農業有效灌溉程度、有效灌溉面積,現狀可供水量占總需水量及規劃水平年需水量的比例等進行供需平衡和現狀開發利用程度分析;結合流域綜合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指標,評價區域用水水平,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評價、開發利用潛力以及存在問題的分析,闡明取用水的必要性、迫切性。
3.2取水的重要依據
在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調查基礎上,建設項目取水應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專項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資源配置方案及國家產業政策的總體思路分析取水的合理性。取水應符合水資源規劃、配置和管理要求,并與項目所在區域的水資源條件、開發利用程度、區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適應。滿足河道內最小生態需水量,在通航河道上滿足最小通航水深。
3.3用水合理性分析的重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的取水方案和用水工藝,進行各行業用水指標、用水定額的擬定,并與國內同行業先進指標、區域用水指標、用水定額相比較,分析建設項目的用水合理性,并通過水量平衡計算,分析是否緩解當地的水資源供需矛盾,符合國民經濟的發展要求。如2003年水利部水規總院對云南省第一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云南省德宏州隴川麻栗壩大(二)型水庫用水合理性評價為:報告提出的隴川縣2015設計水平年農業灌溉、工業及城鄉生活用水定額、灌區需水量預測和供需平衡分析成果基本合理。經分析,麻栗壩灌區當地多年平均地表徑流量為7.31億m3,水利設施多年平均可供水量0.67億m3(未考慮麻栗壩水庫),設計枯水年份需麻栗壩水庫供水1.49億m3.修建麻栗壩水庫工程后,可對水資源進行調節和優化配置,有利于緩解隴川壩區的水資源供需矛盾,符合隴川縣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南宛河流域規劃》的要求。通過徑流調節計算分析,水庫多年平均供水量1.42億m3,灌溉供水保證率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4取水水源論證
4.1取水水源論證的重要環節
建設項目取水首先要分析來水量是否滿足要求。根據建設項目所在流域的水文控制站、鄰域參證站的實測降水徑流資料,分析論證所采用徑流資料系列的代表性、可靠性。通過徑流特性、人類活動對徑流的影響分析及徑流還原和插補延長,一般可把徑流資料還原到天然狀況,或統一到現狀下墊面條件下,使其具有一致性。
依據建設項目對取水設計保證率要求,選擇取樣時段和方法,一般按皮爾遜Ⅲ型頻率曲線分布,適線法確定不同水平年來水量。經驗頻率按數學期望公式計算,適線時,在照顧大部分點據的基礎上,應側重考慮平水年、枯水年的點群趨勢。當建設項目所在流域、區域無實測水文資料時,可依據已有的水資源調查評價與規劃成果、流域水文模型、徑流系數、地區綜合公式、等值線圖等計算來水量。
對水資源緊缺地區,應在現狀水平年來水量的基礎上,
充分考慮論證范圍來水區域規劃水平年用水量的情況計算來水量。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有資料條件的或是無資料條件下的來水量分析計算,都應對徑流成果進行合理性檢查,即徑流分析計算成果應與上下游、干支流和鄰近流域的計算成果比較,符合其降水徑流特性與自然規律。
4.2應體現宏觀規劃與微觀項目建設的結合
可供水量是指在某一水平年需水要求和指定供水保證率的條件下,現有和規劃的水工程設施可能為用戶提供的水量,是水資源論證的主要內容,也是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
規劃水平年的確定,除考慮建設項目的實施計劃外,還要結合考慮宏觀規劃,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的水平年,以便資料成果的協調一致。
根據論證范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用水定額和規劃用水量,結合現狀用水量分析調查進行不同水平年的需水量預測;以需水預測和供水工程規劃為基礎,結合工程的設計供水能力,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證率的來水與用水過程,通過水量調節計算可供水量??晒┧康挠嬎阍瓌t是,需考慮河道生態用水,有航運要求的航運用水,以及其它用戶用水,在此基礎上計算工程的可供水量。計算中應充分考慮現有工程和規劃擬建工程條件,對不同工程條件和需水水平進行多方案調節計算;對于具有多年調節功能的蓄水工程,應進行多年調節計算;對于保證率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應對連續枯水年進行調節計算。
4.3綜合分析取水水源的可靠性
根據分析調節計算得到的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對各種影響可供水量的因素進行風險分析,主要分析規劃水平年取水水源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分析來水水量與水質的變化,可供水量的減少對供水要求產生的影響,人類活動對水質產生的影響,是否滿足用水水質的要求。定量給出規劃水平年不同保證率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以保證供水安全、可靠。
5取退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分析
5.1地表取水影響分析
建設項目地表取水影響,重點是分析取水對論證范圍內水量時空分布與水文情勢的影響。根據建設項目取水量占論證范圍內現狀和規劃用水量的比例,特別是枯水期和枯水流量的取水比值,定量分析取水前后水功能區控制斷面相應時段徑流量的變化和影響;當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比例較大時,必須定量分析取水對河流生態基流量的影響;對引水、蓄水工程,由于水域流態改變,必須分析對下游水文情勢的影響,對農業蓄水灌溉工程而言,重點是對回歸水量的分析,定量分析凈耗水量,在枯水期對河道產生的影響及對水功能和納污能力的影響,提出滿足下游生態保護的最小流量和其它生態保護措施。
當取水可能對敏感生態水域和重要水功能區的水資源條件構成明顯影響時,要針對取水引起水位降低、水量減少、流速變化、水質下降、水溫改變等水資源特性改變的情況,對可能進一步產生的水域生態系統中保護性生物群落棲息地、繁殖場和遷徙通道的影響等問題進行重點分析,預測取水對水域生態系統、生態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5.2退水影響分析
建設項目退水影響分析必須遵循論證范圍內水功能區管理的規定,滿足水功能保護的要求。對水利工程而言,主要根據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和入河排污總量控制要求,分析工程建成、灌區開發后,退水污染物對水域納污總量及水資源保護
規劃目標的影響,是否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要結合工程調度運行方式,分析下泄水量、水溫的沿程變化及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及低溫水下泄對農業生產的影響;要針對退水特性和退水水域環境特點,特別是周邊水功能區集中城市生活飲水水源或第三者取用水的安全,分析其污染物的遷移擴散和自凈轉化能力,論證可能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在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影響論證基礎上,綜合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選取及所確定排放方式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并針對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相應的減輕和消除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使其符合水功能區管理和保護要求。
6存在問題及建議
(1)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或各級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指導價格,競相壓價會導致論證工作無法保證成果質量和論證工作所應持的公正立場。
(2)對于南方地區河道內生態基流量的確定,與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動能設計規范有沖突之處,即在水電站設計保證率90%以上時河道水量都變成生態基流量不能開發利用,規范所定設計保證率沒有實際意義。
(3)水資源論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屬于論證范圍內水資源利用配置方案,需要協調處理好各有關用水戶之間的合法利益,更要站在水資源管理代言人的立場上,保證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即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社會責任重大,但還不被廣大群眾所重視,導致論證工作中對相關受影響方利益考慮欠周全,遺留下一些問題,增加今后的處理難度。
(4)2002年省政府批準執行的《云南省水功能區劃》中,對一些水能資源豐富的峽谷地區所劃定的水功能區和保護目標,與近幾年來云南加快發展中小水電的戰略有不協調之處,有必要根據目前全省的水利水電建設局面,對該水功能區劃作相應的調整,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7結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開展時間不長,且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上述幾個方面,筆者認為是云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最具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有許多技術問題尚需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進一步探討和研究。在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抓住工作重點和難點,培育新型的用水觀念,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在充分做好上述調查分析工作的基礎上,科學、公正、合理地作出水資源論證結論,為取水許可審批提供可靠的依據。
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5
關鍵詞: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TV211.1 文獻標識碼: A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概述
(一)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的是在建設活動前,調查、預測和評定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使用后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制定出解決措施,并按法定程序報批的法律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主要的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法律手段。建設項目不僅要予以經濟評價,還要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并制定解決措施。通過評價環境影響,能提供依據給建設項目的選址,以防因為布局不合理給環境造成無法消除的損害;通過環境影響評價,能夠將周圍環境的現狀調查清楚,對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進行預測,有針對性的提出環保措施;環境影響評價還能夠為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歷程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正式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981年,《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了基本項目審批程序。1986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程序、審批權限、執行主體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定。1986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對評價單位提出了資質要求。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第一個行政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全面詳細明確的規定。1999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對評價單位的資質進行了規定。200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擴展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2004年,人事部、原國家環保總局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系統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應用范圍
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通常是限于對環境質量影響較大的各種規劃、開發計劃、建設工程等。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人類環境質量影響較大的每一項建議或立法建議或聯邦的重大行動,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法國,除了城市規劃一定要作環境影響評價外,其他項目依據規模和性質分為不同的三類:一定要作正式影響評價的大型項目,比如以建設城市、工業、開發資源為目的的造地項目,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超過600萬法郎的有關項目等;需要作簡單影響說明的中型項目,如已批準的礦山調查項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發電設備等;可免除影響評價的項目,即對環境無影響或影響非常小的建設項目。法國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號政令附則中,詳細列舉了三類不同項目的名單。在立法上這比使用“對環境有重大影響”這樣籠統的概念明確得多。
有些國家或地方政府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廣泛。瑞典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凡是產生污染的任何項目都須事先得到批準,對其中使用較大不動產(土地、建筑物和設備)的項目,則要要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0年《環境質量法》規定,所有的建設項目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
二、比較分析
(一)法律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歷程,正是其立法不斷完善的過程。從最初的一部試行法和一個管理辦法,發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都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規定。其中《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規依據。
反觀水資源論證制度,立法還沒有完善。《水法》是當前唯一的涉及水資源論證的法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是目前提到水資源論證的唯一行政法規,還都不是專門針對水資源論證制度的立法,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限于部門規章,權威性不足。如《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還被質疑存在違法嫌疑。
(二)評價論證范圍和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在不斷的擴充,從1981 年“基本建設項目”到1986 年“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1997 年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將有輻射環境影響的“設備購置”活動也列入評價范圍,2002 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把評價范圍擴展到規劃,2009 年國務院頒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一步參與綜合決策。當前,環保行業人士又開始對政策和戰略類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研究。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充和深化。(1)從報告章節內容看,從最初的污染達標排放管理到強調環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于環境風險防范,評價水土流失和生態影響,強調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注重公眾參與和社會穩定性評價較為注重,還對經濟領域的產業政策符合性、選址布局合理性和環境經濟損益進行評價,每部分內容都要求設立專章進行分析評價。對環保領域、經濟領域、規劃布局領域、社會穩定領域等的環保相關問題全面綜合的進行可行性論證,為參與政府綜合決策提供了堅實的依據。(2)從環境要素看,從最初的三廢控制(水、氣、渣),到生物和生態,到物理污染噪聲和電磁輻射,近些年又對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較多的關注,評價內容也在逐漸的擴展。(3)從評價時段看,要求評價規劃設計階段、建設階段、運營階段和退役階段全過程的環境影響。(4)從項目實施過程看,要求從原材料的產地到產品的最終報廢處理進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生命周期評價。
水資源論證的范圍就比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對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自來水的項目沒有嚴格的約束力。對不取水然而卻對水資源影響風險很大的項目,比如穿過水庫的輸油管道,巖溶地區垃圾填埋場和尾礦庫,穿過含水層的隧道等,存在監管盲區。規劃的水資源論證才開始試點。
水資源論證內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論河”、“以水論水”的模式上,關注點還在水量夠不夠及怎樣保證供水這一問題上,目光還停留在對自然水循環系統的索取上,而還欠缺對社會水循環過程控制和水生態系統保護的論證分析。如對工藝過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藝設備先進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藝水循環過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質衰變、已掌控水資源的挖潛、水資源跟蹤監測機構和制度建設、施工過程的水生態影響和補償等,論證都很薄弱。
(三)跟蹤監管
環境影響評價對于規劃和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比較重視。在規劃設計階段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編制,建設施工過程中實施環境監理,試生產過程實施環境監測和“三同時制度”檢查,工程竣工階段要進行環保驗收,之后還有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核設施等特殊項目還得進行退役后環境影響評價。
水資源論證制度重審批輕監管,基本停留在審查審批階段,沒有實質性規定后續的跟蹤監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工作的通知》,開始探索論證后評估工作。
(四)公眾參與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從發達國家引進的,它對于公眾參與比較重視。20世90年代開始,公眾參與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實行,之后漸漸對公眾參與范圍進行了擴大和完善?!董h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都從法律角度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2006年,原國家環保局《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管理作了進一步規范。
(五)立法體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進水資源論證制度立法的時候,對于《水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視的,《水法》有關規定應當作整個水資源論證制度立法體系的統領。在《水法》中應設立明確的水資源論證制度,提出“水資源論證”的定義和內涵; 對于水資源論證制度的適用范圍也要做規定,要是由《水法》對其適用范圍(如建設項目和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等)作出明確規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資源論證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適用范圍狹窄的問題從跟上得到解決。
第二,制定推動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的專門行政法規。與水資源論證制度有關的行政法規應該對下列事項明確作出規定:首先是明確應該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雖然《水法》能夠對水資源論證制度適用于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進行規劃,然而規劃的具體種類、識別根據等具體管理問題還是要由行政法規進行具體明確的;其次是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審查審批、審批后的監督管理及其和之有關的水資源論證資質、從業人員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再次是對于違反水資源論證制度的要采取強制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應該建立水資源論證管理規章體系并加以完善??稍诜伞⑿姓ㄒ幰幎ǖ氖马椃秶鷥葘Σ块T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水資源論證管理的相關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與水資源論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的立法重點在于創設制度和搭建體系,而相關規章體系的核心應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審批程序,后續監督管理措施等。
三、結束語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歷程為水資源論證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鑒之處。為確實發揮水資源論證制度作為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應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理順審批管理體制;健全水資源論證立法體系;
擴展論證范圍,深化論證內容;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參考文獻:
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6
關鍵詞:人飲工程;取水許可;規范化
1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管理現狀
全省“十一五”期間新建、改擴建工程19003處,“十二五”期間新建、改擴建工程7728處。2016年,全省啟動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作,在原有人飲工程基礎上實現規模、效益、質量、管理全面升級。2016年、2017年共新建、改擴建工程6195處,2018年計劃建設1723處。據初步統計,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已累計興建各類供水工程56183多處,其中日供水規模千噸萬人以上工程1109處、200~1000噸2648處、20~200噸15121處。根據全省取水許可臺賬統計,僅有856處人飲工程辦理了取水許可手續。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無證取水比例大。按照行政審批分級管理權限,人飲工程的取水許可審批基本上都在市、州、縣市區水利(水務)局,但大部分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人飲工程取水許可管理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重工程項目建設,輕取水許可審批”的現象普遍存在。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規定,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工程,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人飲工程不需要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外,其余均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為簡化人飲工程取水許可審批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以農村飲水安全為重點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意見》(湘政辦發〔2015〕13號),明確“新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原則上簡化程序、快速辦理,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估等相關專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初步設計一并審批”。然而,大部分已建人飲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或沒有將水資源論證納入初步設計一并審批,就開展了工程項目建設。目前湖南省絕大部分人飲工程處于無證非法取水狀態,且需辦證的人飲工程底數不清。
2)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未進行水資源論證,部分人飲工程的水量、水質安全保障程度低。特別是相當一部分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人飲工程以灌溉水庫作為水源,侵占了灌區農業灌溉用水權益,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糾紛頻發,城鄉生活供水擠占農業用水引發行政訴訟近年呈多發態勢。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第十條,《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五條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發改委令第15號)第二條的規定,項目開工前必須開展水資源論證并按權限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在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方可開工建設。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飲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項目開工前沒有進行水資源論證,沒有按規定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導致水源地水質、水量達不到供水要求。
3)清理規范工作難度大。全省已建小型分散、低標準的單村單組供水工程占比90%以上,缺乏專業的管護主體。據統計,縣水利部門管理458處、鄉鎮管理1215處、村組管理32397處、租賃管理231處、買斷經營46處、私人管理1359處、其它自建自管的20477處。對于供水水源分散、供水規模較小的人飲工程,有相當數量的聯村、單村工程都是委托鄉鎮和村、組集體甚至個人管理,沒有實際經營者,辦證主體不明確,后續的計劃用水、飲用水源水質等日常監管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4)依法監管手段不足。取水許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證取水等非法取水行為提出了處罰要求,但實際操作起來缺乏有效的手段對管理對象進行約束,政府執法成本高、周期長,建設單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特別是對于人飲工程為重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消極配合的水廠缺少有效的管罰措施。
3工作思路與建議
按照分級管理、程序規范、精簡高效、全面覆蓋的原則,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飲水工程水源可靠性分析,核準供水范圍和取水許可水量,嚴格取水許可審批,保障用水安全。
1)明確報批對象。具有獨立供水管理單位(供水總站、股份制公司)的工程由供水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無獨立供水管理單位的工程以供水管理組織(用水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單元統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聯戶或單戶供水工程由受益農戶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2)依法開展論證。對于列入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中央和省補助投資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若已將水資源論證專題納入初步設計報告一并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初步設計報告作為審批取水許可申請和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技術依據。對于其它未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或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組織)或個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根據《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通知》(湘水許〔2015〕85號),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上(含本數)、地下水200m3以上(含本數)的建設項目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下(不含本數)、地下水200m3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可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3)嚴格審批權限。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取水許可工作的通知》(湘水許〔2015〕11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在市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取水工程應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在縣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取水工程應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進行報批。對從灌溉水源工程取水的項目要加強水平衡分析,并取得初始水權人同意,獲取水源工程開發利用目標調整批復后方可審批開工建設。杜絕擠占第三方取用水戶的合法用水權益,避免造成用水矛盾。
4)規范工程驗收。發放取水許可證前要對工程取退水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工程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后方可發放取水許可證,年取水量達到50萬m3以上的工程應將取水計量信息接入湖南省水資源管理系統。
5)強化問題整改。對于未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已開工建設或投產運行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人飲工程進行全面摸底,重點摸清現有人飲工程名稱、項目所在地、工程取水規模、取水水源及水源性質、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項目法人)、取水許可辦理等基本情況,明確需要開展取水許可清理規范的人飲工程底數。并應當責令供水管理單位(組織)或個人限期整改。屬于《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的人飲工程可不辦理取水許可證;屬于已將工程水資源論證專題納入初步設計報告一并審批的人飲工程,可將設計報告及其批復作為批復取水許可申請以及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技術依據;其余工程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鄉鎮或村為單位,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法人)統一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編制一本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再對單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核發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