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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權范文1
關鍵詞:財產權 經濟自由 公私財產 權財產征收征用
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之一便是經濟自由。所謂經濟自由,其實指的是各種經濟活動的自由,具體包括擇業自由、營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以及財產權等有關自由權利。小林直樹指出,這些自由權被認為近代立憲體制的基本價值,并且構成了私法自治原則的基礎。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經濟活動自由的確保,可以說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會確立之基礎的東西,而構成其核心的,則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義上對財產權的保護主要指的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尤其在我國,對私有財產權一直次于公有財產,國家對兩者的保護呈現巨大的差異。
一、我國憲法對公私財產權的保護之差異
建國以來我國歷次憲法制定及修改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規范調整,體現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日益重視的態度.可是,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相對于公有財產權來說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護的程度與公有財產權相比還是比較低的。
2004年《憲法》第13條作了如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仍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現行憲法第12,13條規定看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說明私有財產權沒有公有財產權那么神圣,而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只是依照法律保護,缺少禁止性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使得私有財產權難以抵抗公權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條文中,既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樣,也沒有禁止條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低于公有財產權,公有財產權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但是從的觀點來看,社會主義實行公有制,但絕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排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獲得發展,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獲得發展。這表明公私財產權并不存在誰優先于誰、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
其次,各國憲法大多承認私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并將其放在基本權利中加以規定,而我國憲法私人財產權保障條款則是放入社會經濟制度的規范體系之中。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沒有財產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財產權排除在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就必然導致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當把私有財產權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這樣才能給予公民基本權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現代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其規范的內容主要蘊含了三重結構,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可見,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屬于一種特殊的“防御權”,即公民于國家公權力對其私有財產所實施的不當侵害時做出防御,并在實際侵害發生的場合下可獲得救濟的一種權利;
政府的財產征收征用權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最嚴厲的制約,而對征用權的憲法上的限制,反過來則是對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條款雖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結構,但是仍存在以下兩個缺陷:一是,我國憲法缺乏對“公共利益”明確具體的確定。相關規定只涉及了“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沒有用法律來詳細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國憲法中缺乏明確的公正的征用補償條款.憲法規定了可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和標準缺失一般性的規定。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救濟時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據,補償是否公正、合理無從認定。
所以,要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彼^公共利益,一是必須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二是必須要有必要性,而這種必要性必須是基于公眾利益或社會發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所產生的必要性。應在立法上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次,補償立法進行標準細化.我國己制定并實施了《國家賠償法》,但賠償與補償畢竟是不同的概念,適用范圍也不同,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公正補償缺乏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可制定一部《國家補償法》或者相關行政法規以彌補憲法規定的不足,對公正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范圍以及損失大小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之間維系動態的平衡。
私有財產權范文2
內容提要: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護主要是通過規范和控制公權力,以促進公權力有效運行來實現的。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侵犯;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要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其實現。同時,公法通過設立正當的程序及設定相應的責任與救濟機制以防止政府恣意與專斷,抑制公權力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并使公民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與補救。
確立私有財產權公法保護的方式是圍繞對公權力的規范與控制而展開的,只不過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有所不同??傮w來講,公法可以從實體、程序和救濟等方面來設計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的義務
私有財產權是個人、組織享有的一項可以用來對抗政府對自己的私有財產行使專橫權力的自由,屬于一種“防御國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這種自由是與“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擁有財產;二是抵制非法剝奪。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障,旨在明確公民權利的同時,勘定政府權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權力不是無限的,它須以公民的權利存在為界碑,須以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自由為使命。“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樣一種確獲保障的私人領域,那么強制與專斷就不僅會存在,而且還會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盵1]“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盵2]詹妮弗·內德爾斯基指出:“私有財產權至少在150年間是作為政府權力之界限的個人權利的最典型的例證,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合法范圍之界限?!盵3]
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配置狀況及行使的有效性構成了制約國家權力的基本力量?!盎緳嗬窃O立權利、客觀法律規范和一般解釋原則的基礎,對一切國家權力和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只有根據法律或者通過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權利。”[4]“一個立體乃是這樣的政體,其中的私人領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權力的侵犯?!盵5]美國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說道:“意味著應受制于憲法,意味著一種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并只為了人民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盵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權力,劃定政府的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法通過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劃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在這一領域內,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隨意侵入,政府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應當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態度。公法為政府設定的不作為的義務既約束政府制定規則的活動,也約束政府具體的管理行為。政府在制定規則時,要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隨意創制限制或剝奪公民財產權利或為公民設定某種財產義務的規范,否則無效。如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任何處罰種類,法規、規章可以依法一定的處罰種類,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處罰種類;在具體的管理活動中,要求政府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不得非法沒收,不得違法采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等等。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情況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行政權力不隨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在近代以來的自由主義時期,由于商品交換對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國家對待私權利的態度就是盡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預,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權力僅限于處理糾紛、保衛國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圍內。所以當時的法治理論認為,只要政府不干預,權利就能夠實現。這成為自由主義時期法治理論的核心理念。[7]到了現代(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現代化使得國家職能日益擴大,干預社會的力度不斷增強,政府不僅負有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責任,還負有維持法律秩序、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與“私域”之間仍應有一條界線,應該有各自的活動范圍。行政權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必須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政權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張,如果某人對某物享有權利,那么政府要剝奪他的此項權利就是錯誤的,即便這樣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審批為例,我國曾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審批權極度膨脹,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嚴重地限制了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還導致腐敗現象的大量滋生與蔓延。為了治理審批過多過亂的現象,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于2003年頒布了《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將行政許可納入法治的軌道。該法壓縮了行政許可范圍,削減了行政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的手續,強化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9],并在第13條中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薄缎姓S可法》第20條還規定,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可見,在設定行政許可時,要遵循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民自主優先的原則,政府只能在市場失靈、社會與公民不能的領域發揮調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場與社會,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在于“彌補市場缺陷”,絕不能讓政府成為市場的主角。《行政許可法》明確地將政府職能的定位邏輯從“先政府、后社會、再市場”扭轉為“先市場、后社會、再政府”。它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擴大公民自由活動的空間,創建一個有限、透明、誠信、責任的政府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二、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促使政府積極履行職責
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類權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公民的房屋產權,需要得到政府的確認,頒發產權證書;公民使用國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頒發許可證書;因發生自然災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時,政府要履行救助的義務;等等。公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主要體現在:(1)政府有義務確認公民的財產權益,如產權確認。通過政府的確認,使公民的財產權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認,從而保護公民各種已經存在或已經取得的權利,并且使其權利為他人所認同。(2)政府對因特殊原因或處于特定條件下的個人與組織有提供救助的義務,以幫助其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艾F代國家由于國民之生活對行政機關依賴與日俱增,給付行政已成為國家作用之重要機能?!盵10]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迸c此相對應,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與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將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進一步具體化。對于有關行政機關來說,提供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職責或義務;而對于被救助的相對人來說,獲得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3)政府有義務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進行裁決,如對權屬糾紛的裁決、對侵權糾紛的裁決和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裁決,以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4)政府有義務對那些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顯著成績、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通過行政獎勵,充分調動和激發個人和組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引導人們更多地實施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考慮到人們對經濟利益的需求,充分發揮物質獎勵的作用,這既是對個人、組織應當獲得的物質利益的保護,又能激發人們以更大的熱情投身于經濟建設中去,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5)政府有義務對具備條件的個人、組織予以許可。個人與組織一旦獲得許可,即可從事某種活動,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6)政府有義務對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以保護受害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隨著社會發展,公民的需求日趨多樣化,權利的內容也日益豐富,即個人享有法律權利的范圍、內容的廣泛豐富程度與社會發展進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權利總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逐步擴大和增多。社會文明程度愈高,人們對權利的渴求愈是強烈,法律也會相應賦予人們更多的權利。因此,賦予人們盡可能多的權利和承認人們更多的行為自由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根據法治理論,國家公權力與公民權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國家公權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衛與增進公民的各種自由與權利。政府的全部職責就是“盡其所能保護每一個在其管轄下的人的人權,并且必須尊重因而絕不以任何行動侵犯與它有關的所有人的人權?!盵11]在現代,財產權已具備了新的時代特征,財產權的含義與內容已越來越廣泛。1964年美國學者查爾斯·雷齊提出一個至今仍很著名的觀點,即各種形式的政府贈與物應被看作一種“新的財產”,因而應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政府正在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主要包括:薪水與福利、職業許可、專營許可、政府合同、補貼、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勞務等。這些財產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的形態,而對這些財產的分配是通過公法實現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財產權的出現,對政府提出了挑戰,要求政府積極履行義務,主動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獲取利益和實現其財產權。而在此過程中公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設立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溝通、協調、選擇的方式與過程的總和?!俺绦虻谋举|特點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13]在現代國家實行法治的過程中,程序扮演著承載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價值功能的角色。近現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現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當、合理、人道的基礎上,強調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權力濫用的價值功能。[14]正當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專斷,抑制公權力的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作用。正當法律程序是對權力的根本性制約,是對權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國1215年《自由大》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非經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審判或依照王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自由權或自由習俗、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边@是封建貴族利用法律程序對王權的限制,體現了法律程序對自由和財產的初始保障。在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現了現代所說的“正當程序”的條款,用以約束國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的權利?!痹摋l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并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受英國程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正當程序的概念,并使正當程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美國,如果說權力分立為權力的行使劃定了范圍,那么正當法律程序則是權力行使的邊界或底線。“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一直起著協調個人利益與公共福利沖突的角色?!盵15]美國最早、最完整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財產不得剝奪?!泵绹?791年12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暗谖鍡l和第十四條中的正當程序條款可以說是整個權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兩個前提:第一,承認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盵16]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成為美國的基石,使美國憲法成為“活的”憲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正如美國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經正當法律過程,無人應被剝奪自由,這是一個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國家首先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傳統文化藩籬,為許多國家所認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確立下來,成為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F代公法主要以程序為導向,程序對權力的制約是長期而穩定的。美國有學者指出,正當程序本身就是對財產權重要的實質性的保護,它“包括了所有對政府干預財產權的行為所作的來自憲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從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歷史過程來看,現代憲法已經放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較強調對私有財產權被政府限制或剝奪時的正當程序保護?!俺绦虿皇谴我氖虑椋S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盵19]“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控制(權力)比實體控制更重要,因為權力的劃分是相對穩定的……而職權的行使卻是經常性的,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則會時時構成對人民權利、自由的威脅?!盵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對權力運行過程的控制,它能彌補實體性控制的不足,通過將公民納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來,以解決權力運行中的失控問題。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當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通過賦予公民程序抗辯權,實現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促使政府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要具備正當理由,保持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促進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結合。薩恩斯坦指出:“對財產權的程序而非實體保護。它是指,在政府干預公民財產之前,要給他聽證的機會。這種條款可以完成兩項任務:第一,它有助于正確發現事實。獨立的法庭主持的聽證,保證財產不會被隨意地、忽發奇想地或基于歧視性和無關的理由而被征用。在聽證中,必須列舉事實,以證明對財產的剝奪,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二,聽證的權利發揮了重要的尊嚴性和參與。不經聽證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就是說,政府在對公民做出不利行為之前,必須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個限制也增進了政府的正統性。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在對相對人的利益采取損害行為之前,政府給予他們聽證的機會,能使人們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盵21]
在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并導致具體法律制度中程序規定零散、不科學、不合理現象普遍存在。在傳統觀念中,程序僅僅是實現某種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約權力以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正當程序”理念。這與現代建設及法治建設的目標是不合拍的。我國憲法中缺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有學者從程序的角度反觀中國憲法以及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認為就實體性內容而言,中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與西方國家憲法的規定并無不同,但權利實現的程序和形式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憲法中缺乏對有關權利之實現和保障的程序性規定。[22]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頒布、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輸入了行政行為要遵守正當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出現了體現正當程序精神的規定,如在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中,就規定有告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這對克服和防止行政權運行的隨意性和隨機勝,保護的公民財產權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為制定統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礎?,F在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已對正當程序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問題,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當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極的控權作用,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所搭建起來的對質、交流、溝通的平臺,有助于將公民納入政府行為的過程中來,增強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減少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隔膜、沖突和對抗,增進雙方的了解、信任與合作,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又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與利益的增進,從而形成一個互動的態勢和雙贏的結果。
四、設定責任與救濟機制
政府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過程中享有職權和職責,與此相對應,就必須為政府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權責一致?!皺嗔κ芷浔拘允谷?,一旦脫離了責任的規制,就注定會恣意妄為,踐踏人間正義。如果權力是烈馬,責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龍頭?!盵23]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權力與責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只有將職權的行使與職責的履行置于責任的狀態之下,才能促使職權的合法公正行使、職責的正確及時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變形走樣而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具體要求:第一,法律賦予政府一項職權與職責時,必須同時設定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法定。第二,責任的輕重要與職權及職責的大小相適應、相均衡,做到權責相當。第三,設立一套追究責任的制度與機制,以及時有效地追究責任,做到有責必究。
財產權與救濟是緊密相連的,救濟是法律的靈魂,權利離不開救濟(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胺矙嗬艿角趾r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本質?!盵24]“法律和救濟,或者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組構成了對語?!盵25]“很難設想有一種沒有救濟辦法的權利;因為缺少權利和缺少救濟辦法是互為因果的?!盵26]“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碰撞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與公權力相比,私權利總是脆弱的,難以對抗強大的公權力?!盵27]公法以規范和制約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為使命,當公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公法的功能就難于彰顯。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濟制度對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權利救濟,特別是對公權力侵害的救濟,整個權利的大廈必將傾覆,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必將名存實亡,而整個人類必將茍活于專制與恐怖的世界里?!盵28]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權力侵害后獲得及時補救,公法上設定了一系列的救濟途徑與手段,如違憲審查、申訴、、苦情處理、議會監察專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審查)、國家賠償等。通過這些救濟途徑與手段的綜合運用,形成一個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鏈條。有學者認為,公民權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國家權力,其關鍵在于建立和強化權利的救濟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權利獲得了制度支持,權利的實現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權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濟;另一方面,權利救濟對國家權力也發揮著抑制和監督的作用。[29]就對公權力中行政權造成損害的救濟而言,現代各國行政法,都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保障,都設立了相應的行政救濟手段。如在英國,行政法上的救濟手段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和申訴途徑,公民可以通過向部長、議會、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申訴而得到救濟。在美國,有行政裁決、司法審查和行政賠償等專門的行政救濟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濟是指“關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補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給人民利益帶來的財產損失的行政上救濟制度的總稱。日本的憲法、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案件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災害對策基本法等都有關于行政救濟的明文規定。在法國,行政救濟制度主要是通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來體現的。在我國,已設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救濟途徑,并制定了《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對這些救濟途徑的運作作了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財產權時,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需要,我國還應積極完善救濟制度,包括拓展救濟的途徑,擴大救濟的范圍,強化救濟的力度,以增強救濟的有效性。
注釋: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71—174頁。
[2]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治理論視野中的財產權與人類文明》,載《公共論叢·自由與社群》,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1頁。
[3][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與民主》,潘勤、謝鵬程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9頁。
[4][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5][美]埃爾金、索烏坦編:《新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61頁。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1頁。
[7]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頁。
[9]《行政許可法》規定以下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須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須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須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0]參見王和雄著:《論行政不作為之權利保護》,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19頁。
[11][英]A.J.M.米爾恩著:《人權哲學》,王先恒等譯,東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頁。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轉引自梅夏英:《當代財產權的公法與私法定位》,載《人大法律評論》2001年第3輯。
[13]季衛東著:《法治秩序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14]吳建依:《程序與控權》,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亞文:《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程序正義條款初探》,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6頁。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國法律史》,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頁。
[19][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
[21]參見[美]薩恩斯坦:《與財產權》,劉剛譯.
[22]參見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齊延平:《權力運行的道德底線與責任制度》,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25][英]戴維·M·沃克編:《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26][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頁。
[27]江平:《財產權的重要性法律有待完善》,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4日。
私有財產權范文3
一、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模糊殘缺的私有產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就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縱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U1。所以,作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月1日生效配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依照該法,農民實質上已經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私有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也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因為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等。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地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清楚完整的私有財產權,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在現實中,這種私有財產權卻是模糊殘缺的,農民對土地私有財產沒有取得真正的處分權。
首先,基礎權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權屬不具體。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還是組?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其次,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說成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最后,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也不清楚。表面看來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一是因為集體所有權的模糊,二是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也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
其次、公益征用權的模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私有財產權在實際運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權,這種權利同樣模糊。其一,何謂“公共利益”,確認者、確認標準、確認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規都可以?指向同樣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應的補償,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外,其余的都缺乏具體的程序和標準。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掌握土地,結果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2]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就成了殘缺的私有產權。而公益征用權的模糊,使得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模糊的私有產權。這些是造成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根本原因。
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脆弱的私二產財有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財產權。一些人就利用這種模糊與殘缺,“合理合法”地侵犯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和侵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
(一)農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財產權成空中樓閣
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ど谒?,長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上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區”熱引發的’.圈地熱”,圈走了220多萬hm。而在一些傳統農區,由于集體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放。為了籌措經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4]。據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6700多萬公頃耕地被征用,有40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川。農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侵犯
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村、組干部的強勢集團也有“集體所有”、“發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強勢集團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叭暌恍≌{,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的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出周期性變化的規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易受侵害
我國憲法規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甚至根本就沒有獨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制,有的地方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6]。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是農民主要的恒產,但這種“私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及至中國的現代化發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
(1)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私有財產權的根本—土地。實踐業已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沖動,為達目的會千方百計游說、“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其尋租行為。強勢組織共同防范的‘對象”是擁有土地““殘缺產權”的農民,蒙騙的對象則是中央政府。現代經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當特權存在時,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1。這段有關、‘現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產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2)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須制定具體的制度。具體的制度可以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明確所有權的角度;第二是強化土地使用權的角度。明確所有權,是這項制度建設工作的重點。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定;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服從多數”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財產權。有專家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據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強化土地使用權,則重在貫徹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強土地的確權工作,確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
(3)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首先,要明確規定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有兩個: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是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農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一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其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等違法行為。
再次,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上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最后,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外,對其他土地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情發生。
私有財產權范文4
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包含了極為豐富的法學理念,我個人認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幾點:
進一步明確了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憲,將第11條第2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p>
我理解此次修憲在進一步明確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方面有如下幾點內容:一是將私營經濟從強調監督、管理到增加鼓勵和支持的內容,表明了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有經濟的政策導向。二是從財產權的角度將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實際上是給予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以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保護權限范圍大大拓寬了。所以,從整體上說,實際上就是提高了私有經濟的法律地位,強化了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
對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實行平等的保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權是主體進入市場的基礎,平等保護正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只有確立平等的財產權,并對各種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提供平等的保護,才能為交易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礎。雖然公有財產權和私有財產權在主體、客體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為國家或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所有,但這并不能作為將公有財產權與私有財產權在法律地位、保護方式等方面區別對待的理由。
此次修憲按照平等保護的原則,將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毙薷臑椋骸肮竦暮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蔽覈母镩_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盡管憲法修正沒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類的表述,但是它明確地從正反兩個方面對私有財產的地位進行了界定,實際上使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提到了一個更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憲法修正案通過拓寬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完善對私有財產的限制的規定,進一步增加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實際上也已經將私有財產置于與公有財產平等保護的程度。
進一步擴大了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
此次修憲將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毙薷臑椋骸肮竦暮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p>
其重要意義在于,首先,明確的將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予以確認,突破了僅僅對公民的所有權加以保護的限制。用“財產權”代替原條文中的“所有權”,這不僅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依據,也為其他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如公民的投資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合法財產權益提供了憲法保護的依據。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盡管對有體物的保護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種投資權益和無形財產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尤其如此?!八袡唷眱群矡o法包括諸如營業自由、特許權以及諸如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債權之類的權利。
其次,對公民的財產形態不再進行列舉,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護,這也使公民受保護的財產范圍進一步擴大,使其包括將來出現的各種類型的財產。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范圍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括生產資料。
第三,盡管修憲建議大大拓寬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但其保護范圍不是漫無邊際的,這就要求受到保護的私有財產必須是合法的,非法的財產是不受保護的。例如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的財產當然不受法律的保護。
完善對于私有財產的限制制度
任何權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不存在沒有任何限制的絕對權利,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性質的財產權一樣,也是如此。從現代財產權法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各國法律都規定基于法律規定、正當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私人財產予以限制。所謂征收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征歸國有;所謂征用,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修前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征收征用,但極不完善,有關的補償制度極不健全,造成了實踐中侵害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安定。此次將憲法第10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毙薷臑椋骸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征收和征用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而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進行限制。但它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首先,從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則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行為,其結果是權利發生轉移;征用則僅是緊急狀態下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狀態結束,被征用的物體應如數返還給原權利人?!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霓r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際上是征收,而其中規定的臨時用地的情況,則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補償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就應當返還原物;而征收的情況下,不存在返還的問題。由于征收是所有權的移轉,對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更大,對其的補償也更高一些。第三,征收和征用的適用條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臨時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而征用則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這次修憲區分這兩個概念,對于明確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好公共利益和私有財產權的限制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修改中還明確了征收征用的條件,征收征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論是征收還是征用,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即是出于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體現在為了國防、外交等國家安全利益和從事基礎建設、市政建設等關系到公益事業的項目,不是某個團體或某個組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商業利益。實踐中常常出現打著公共利益的招牌,實際上是為了商業利益或者招商引資的需要而強行征收征用老百姓的財產或集體的土地。
私有財產權范文5
關鍵詞:私有財產;民商法;特征
一、引言
我國的諸多法律中的物權法對公司財產的平等保護有著具體的規定,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以往的法律在一些程度上已經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的時展,為此就要針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通過對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理論研究,對實際法律的完善就有著積極作用。
二、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地位與特征
(一)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地位分析
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是當前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內容,民法主要是對民事生活關系進行調節的基本法,所以其實際作用就比較突出。民法在對財產關系以及家庭關系的調整作用上比較突出,商法則主要是對營利性商事關系進行調整的法[1]。對于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則主要是體現在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在私有財產權的行使以及內容層面是依靠著民商法進行實施規范的。
(二)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特征分析
從民商法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特征層面來看,主要體現在平等性以及不主動干預性等層面。民商法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上是平等的,對私有財產各主體和私有經濟主體等方面都是平等性的,所謂的平等性特征主要是民事活動中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除此之外就是對私有財產保護所實施的不主動干預特征,只是制定主體行為規則以及產權保護規則,在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過程中并非是主動的[2]。另外在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方面的補償性特征也比較突出。
三、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問題與策略
(一)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問題分析
從當前我國私有財產民商法的保護的現狀來看,還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法律意識的淡薄,民商法主要的構成是民法和商法,前者是基本法,而后者則是特別法。在民法中就涵蓋著物權法以及債權法,而商法則涵蓋著企業法以及保險法等,所有組織以及個人對民商法的相關內容都要嚴格遵循。但是在具體當中人們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問題并沒有充分重視,一些人在這一方面的法律意識上比較薄弱,這也是比較普遍的問題。再者,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中的法律監督還比較缺乏,并且在實踐過程中對私有財產權也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私有財產權的特征就是其私有性,這就決定了國家不會是強大后盾,所以國家層面也沒有對其實施專門的監督,造成了法律上的監督缺乏,這也造成了對私有財產維護力量的缺乏,以及在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的落實也沒有得到良好實現,這些問題都要能夠得到充分重視[3]。
(二)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策略
對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措施的實施要從多方面考慮,并要能與實際相結合,首先在物權法方面要能夠強調私人財產權的保護,應當將一體承認和平等保護作為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物權法要能貫徹堅持對國家以及集體和私人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民商法的實際操作性還相對比較缺乏,有的還存在著一些沒有實際性的法律條款,所以對這些問題就要能夠在立法層面進行有效完善,這樣才能夠對侵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再者,對法律司法實踐要能得到充分落實,并要能夠在法律監督層面得到有效加強,私有財產的保護實施司法實踐有著重要作用,這是促使權利得到保障的一個重要底線。在司法實踐上得到了有效落實才能夠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性,這對落實民商法對私有財產保護也有著積極作用。除此之外就是要能夠在法律監督層面進行強化,如果在法律的監督體系方面沒有得到有效完善,就會造成在執法中存在諸多漏洞,這就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有著重要影響[4]。所以為能夠對這一問題得到解決,就要在監督體系層面進行完善,從而來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不僅如此,還要能夠在物權法保護的作用層面進行特別強調,將其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同時,還要能對侵權行為法得到充分重視,從各個層面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問題得到解決,這樣才能夠形成一個有秩序有法律保障的法治環境。
四、結語
總而言之,對于當前我國的法律層面的改革,正在進一步加強,在這一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層面的不足問題也將得到有效解決。通過對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措施的有效實施,就能為公民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此次主要從私有財產民商法的地位特征以及發展現狀進行了簡要分析,并提出了幾條合理化措施,希望能對我國的法律完善起到進一步促進作用,由于受到篇幅限制不能進一步深化探究。
[參考文獻]
[1]劉紅.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J].科教文匯(中旬刊),2015(03).
[2]張晉芳.我國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及措施建議[J].中國市場,2015(09).
[3]徐曉蘭,劉愛珍.論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新視野,2013(05).
私有財產權范文6
一、公民私有財產保護中的問題
( 一) 法律意識淡薄
民商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兩部分。一般說來,民法是一種基本法,它包括物權法和債權法,而商法是一種特別法,它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等。無論是組織機構還是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循民商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夠違背民商法,但是目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沒有充分重視民商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作用。
( 二) 法律監督容易缺失
公民的私有財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私有性,無論是國家還是其他機構都不能成為私有財產的強大后盾,一般是只有私有財產的所有人主動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國家的相關部門才會設立相關的監督機構對經濟展開監督。若是這樣就很容易造成監督上的缺失,無法強有力地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保護。
( 三) 實踐生活中沒有充分落實私有財產
公民自身具有行使私有財產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哪種權利,只有落實到實踐中才能有效地實施法律條文的內容,否則權利只是空談。國家制定法律不僅進行為了使公民意識到法律是可以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同時也是為了使公民在實際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目前我國公民還沒有在實際生活中有效地、充分行使自己的私有財產權利。
二、民商法視角下對公民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
方法
( 一) 完善立法體系
目前我國民商法的實踐相對比較缺乏,同時也存在一些領域沒有實際法律條款,這樣就會導致法律在實際的工作中缺乏實踐性。加之時代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如何能夠順應時展,有效地解決私有財產中出現的新問題,將是研究的重點。因此為了能夠有效地發揮民商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們應該要重視民商法中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國的立法體系。這樣能夠更加有效地發揮民商法的實踐性,杜絕一些侵權行為的發生。
( 二) 強化法律的監督作用
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執行上存在漏洞,不僅僅只是因為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法律在實際生活中的監督體系不完善,也會影響到法律的實際執行力。公民的私有財產與公民的利益是密切關聯的,因此需要強化民商法在實踐中的監督作用,嚴格監督和打擊侵犯私有財產以及違背民商法的行為,國家應該要完善法律的監督體系,進而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被侵犯,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更加良好、完善的社會環境。
( 三) 實踐中充分落實法律
民商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意義就是法律的實踐性。民商法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重要底線就是保護公民能夠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實踐中,應該要充分落實法律,這樣能夠促使公民從意識上認為國家制定的法律能夠有效地保護他們的權利,進而維護國家的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在實踐生活中落實法律,不僅能夠有效地提高民商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作用,同時還能夠完善和構建我國的法制體系,完善社會環境。
( 四) 完善侵權行為法
民商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防止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法主要是指對侵害他人財產、知識產權、人身等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并且要對侵權行為產生的負面后果進行補償,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侵權行為法已經形成更大的體系,并且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范圍也越來越大。無論體系如何龐大,侵權行為法的主要承擔任務就是保護財產權及物權。因此在我國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中,完善其中的侵權行為法,能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