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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1
2011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之后,由于免征額的提高和級距增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放年終獎的稅負。但在新稅法下,采用(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老算法”對年終獎計征個人所得稅,存在著幾個新的適用稅率臨界點和“盲區”。本文對年終獎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臨界點及“盲區”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幾點節稅的建議。
【關鍵詞】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臨界點
1 年終獎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辦法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步驟及辦法計稅:
第一步:確定年終獎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年終獎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反之則用年終獎減去費用扣除數與工資薪金的差額,確定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二步:查稅率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得到的商數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第三步:套用公式依法計算得出年終獎的應納稅額。
例1:張三年終獎18000元,當月工資4500元。18000除以12所得商數15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則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8000×3%-0=540(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500-3500)×3%-0=30(元),當月共計應納個稅:540+30=570(元)。
例2:李四年終獎12000元,當月工資2800元。在新稅法下,由于李四當月工薪所得低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其應納稅額為12000-(3500- 2800) =11300(元),11300除以12所得商數941.67對應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所得年終獎應納個稅:11300×3%-0=339(元)。
2 年終獎個稅稅率臨界點分析
新稅法下,稅率臨界點對應的年終獎(如表1所示)分別為:3%稅率的最大值18000元、10%稅率的最大值54000元、20%稅率的最大值108000元、25%稅率的最大值420000元、30%稅率的最大值660000元、35%稅率的最大值960000元。在每一臨界點之后,年終獎的發放都存在一個新的“盲區”,這些盲區分別為:(18000.06元~19283.33元),(54000.06元~60187.50元),(108000.06元~114600元),(420000.06元~447500元),(660000.06元~706538.46元),(960000.06元~1120000元)。
在稅率臨界點稅負呈反向變化,且年終獎的金額若在“盲區”內,其稅后收入總是低于臨界點時的稅后收入,當年終獎增加到一定值時,其稅后收入達到之前臨界點時的稅后收入。從表1可以看出,發放年終獎18000元與18000.06元的應納稅額和稅后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即多發6分錢卻導致應納稅額增加1155.01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1454.95元的尷尬情形,而年終獎增加到19283.33元時,其稅后收入剛好等于3%稅率臨界點的稅后收入17460元。(其它臨界點和“盲區”詳見表1)
上述現象是由全額累進稅率引起的。這是因為在超額累進稅率下,18000元按照3%稅率征稅,只有多出的6分錢按10%稅率征稅,而全額累進稅率下18000.06元都按10%稅率征稅。稅法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不應出現全額累進稅率現象。導致這種矛盾的根源在于兩個計算單位的不一致,即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是按月征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的時間單位是“月”,而年終獎計算的時間單位是“年”。盡管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將年終獎除以12個月,以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解決了適用稅率,但速算扣除數仍是按12個月來規定的,一個按月,一個按年,由此割斷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之間的內在匹配關系。
3 年終獎個稅臨界點的節稅建議
通過前文對稅率臨界點和“盲區”的分析,為避免多發6分錢,稅后收入反而減少1454.95元的情況發生,建議發放年終獎時,盡可能降低其適用稅率,以達到節稅目的。尤其注意在相鄰兩檔稅率的臨界值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在求得的年終獎除以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通過減少年終獎發放額或者將部分年終獎進行公益性捐贈的方式,使其商數靠近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檔次,以達到節稅目的。具體來看,在年終獎適用稅率等于或低于月收入適用稅率情況下,只要控制年終獎適用稅率不提高一個級數,就盡可能將全部獎金作為年終獎進行一次性發放,如果年終獎發放適用稅率已高于月收入適用稅率,那么就將一部分獎金合并入各月工資計算納稅,確保年終獎金額不高于臨界點的數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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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2
在高校個人所得稅交繳過程中,按稅法規定計算交繳稅金的同時,降低個人所得稅負可變向地減少支出,可增加教職工的稅后收入。通過制定科學且可行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充分發揮其在學校薪酬管理體系中的杠桿作用,最大限度地調動每一位教職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學校整體健康的發展,成為高校管理工作中一個重要方面。
本文的研究是在個人所得稅、工薪稅等相關理論的基礎上,以高校為對象,采用個案研究的方法,找到高校發放工薪與年終獎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籌劃方案。
一 高校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發放及計扣個人所得稅的個案
1.高校的工資薪金及年終獎發放狀況
K大學的工薪每月分兩部分計發,即財政撥款部分與學校自籌部分,每月25日前發放財政統發的部分,25日至月底發放由學校承擔的獎勵性績效部分。獎勵性績效發放分為兩種類型的人員,即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和不承擔教學任務的管理人員。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按課時量計算獎勵性績效的發放,在課程結束后發放,發放的獎勵性績效有可能是1個月的,也可能是多個月的,因此,就是累計數,不只是當月的數字。管理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基本是一個固定的額度發放。人員類型不同造成了獎勵性績效的發放差異,承擔教學的員工每年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出現課程結束后發放獎勵性績效當月收入較高,而未承擔教學任務或是尚未發放與教學任務掛鉤的獎勵性績效收入較低的情況,管理人員獎勵性績效是一個較為均衡的發放數。
K大學近年年終獎的發放按員工在崗時間來確定發放金額,學校全部人員的標準相同,發放金額在1萬元以下。
2.高校的工資薪金及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扣繳狀況
K大學每月發放的財政工資及獎勵性績效合并計算工薪個人所得稅,年終獎按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根據K大學工薪及年終獎發放的狀況,K大學工薪及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例1,學校某學院凌老師1~12月各月收入及個人所得稅計算交繳明細表。每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全月收入數-三險一金-扣除費用(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于11月發放,發放金額8000元,11月該教師扣除三險一金后的收入高于3500元,因此年終獎的應納稅所得額=8000×3%=240元。
表1 凌老師的個人所得稅計算交繳明細表
二 針對高校工薪及年終獎發放的籌劃
在K大學實際計算交繳人所得稅的過程中發現,由于發放時間、金額等的不同,會出現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結果,個人稅收負擔也不一樣。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薪稅及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針對K大學實際狀況,可采取均衡發放收入、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來降低教職工的稅收負擔。本文中個人所得稅籌劃涉及收入為扣除社保和公積金(三險一金)后的收入。
1.均衡發放年度內各月收入
我國現行采用的是七級累進制稅率,當月職工收入越高,就越有可能攀升至更高的納稅層次。因此,在K大學教師獎勵性績效的發放由于教師各月承擔的課時不同,發放的獎勵性績效波動大,出現有的月份高、有的月份低的情況,高的月份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高,低的月份應納稅所得未達到交稅的額度,如此計算出來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就會高于平均發放工資薪酬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保持員工月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可以使職工始終只承擔相對較低的稅負而不會因為某月收入過高而承擔過高的納稅負擔。
例2,例1中凌老師2013年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工資薪金收入均衡到12個月發放,其2013年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如表2所示:
從例1與例2的表中對比可看出,由于均衡了工薪的發放,降低教師2013年承擔的個人所得稅326.04元。
2.確定月發放的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發放額度比重
第一,測算確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月發放的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發放額度比重的確定要根據年收入總量來確定。根據年收入確定年終獎發放方式是分攤到全年各月發放,還是在年度內某月發放。這需要測算以何種方式發放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較低,即選擇承擔稅收較低的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類收入按七級累進稅率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最低一級的稅率3%無速算扣除數,其余六級稅率均有速算扣除數,在月發放額與年終獎發放額分配時,應考慮在分配月發放額與年終獎發放額后所涉及的稅率,使月發放額與年終獎發放額盡可能地使用較低一級的稅率。月發放額使用稅率如涉及到速算扣除數,其要扣除12次,即每月均可扣除,而年終獎使用稅率涉及到速算扣除數的,僅能扣除1次,因此,如籌劃需發年終獎,則年終獎在確定發放額度時考慮所使用稅率始終低于每月工資薪金數額,這樣有利于降低納稅數額。
第二,測算過程。
第一步,分析收入發放情況。2013年,K大學教職工收入(扣除社保及公積金)在0元到16萬元的范圍內,包括8000元的年終獎。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使用的稅率涉及3%到25%,年終獎發放的是一個小于18000元的固定數額,適用3%的稅率。從K大學年終獎的發放額度上來看,合理性就有所欠缺,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稅率為3%的年終獎額度最高可以發放到18000元,18000元/12=1500元,適用3%稅率,在該年度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如果增加年終獎的發放額度,部分員工可能會因降低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適用的稅率級次,從而降低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所以,K大學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及每年發放一次的年終獎額度可確定出一個更為合理可行的發放方案,降低教職工負擔。
第二步,具體測算,確定各收入范圍的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發放比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積金收入-扣除費用(3500元)。根據計算公式,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可以得出不同的應納稅所得所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不同。在全年均衡發放工資薪金的基礎上,根據公式可得出所適用各級稅率的全年收入分層,分層情況詳見表3。
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發放不同金額的年終獎,將會適用不同的稅率,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所適用稅率分層的情況詳見表4。
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收入分開計算稅金,因此,年收入總額拆分為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會承擔不同的個稅。分析表3、4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收入分層表、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分層表中的收入數,來測算兩種收入如何分配才會使承擔的個人所得稅降低,測算分收入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的測算。
當職工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時,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資薪金年度內每月平均發放,不再分配至年終獎發放,按這樣的方式分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為0。收入在42000元以下,仍然分配部分額度至年終獎發放,例如按K大學8000元/人的標準發放,年終獎將按3%稅率計算所得稅,產生個人所得稅。
例3,某教師年2013年年收入為41000元,全部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每月平均發放,其每月收入數尚低于費用扣除數3500元,應納稅所得為0,應納稅額為0。假如其收入中33000按工資薪金每月平均發放,每月發入數額為2750元,8000元按年終獎發放,其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0,年終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750=7250元,計算年終獎的稅率為3%,年終獎應納稅額217.5元(7250×3%)。
因此,當職工年收入小于等于42000元時,年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資薪金按月平均發放,此時承擔的個稅較低,收入分配至年終獎發入的數額越大將會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階段,年收入為42001元至78000元測算。
教職工收入在42001元與78000元之間時,可有幾種將收入分配至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比例的方案。一是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所使用稅率均為3%的方案;二是不發放年終獎,將全部收入作為工資薪金發放,或年終獎數額較低,年終獎使用的稅率為3%,導致工資薪金所適用稅率提高到10%的方案;三是年終獎發放超過18000元,稅率為3%時的數額,此時,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工薪適用稅率為3%。
例4,某教師2013年年收入為78000元,如果按工資薪金與年終獎所使用稅率均為3%的方案,年終獎發放數額應為18000元,工資薪金的發放數額為60000元,此時2013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54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540元,合計1080元。
按年終獎使用稅率3%,工資薪金使用稅率10%,分配年終獎與工資薪金的發放數。按K大學8000元標準發放年終獎,70000元作為工薪每月均衡發放。80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240元,700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1540元,合計個人所得稅為1780元。
按年終獎適用稅率10%,工薪適用于稅率3%,分配年終獎與工資薪金的發放數。設年終獎發放數額為20000元,58000元作為工薪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480元,合計個人所得稅為2480元。
所以,在年收入為42001元至78000元時,應使年終獎與工資薪金所分配發放數所適用的稅率均為3%,此時,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三階段,年收入為78001元至114000元測算。
教職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時,一是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稅率為10%的方案;二是年終獎及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均為10%的方案;三是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20%的方案。
例5,某教師2013年收入為109000元,按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稅率為10%的方案,發放年終獎18000元,91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為540元,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為3640元,2013年合計承擔個人所得稅為4180元。
年終獎及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均為10%的方案,年終獎發放40000元,69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40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1440元,2013年個人所得稅合計為5440元。
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20%的方案。年終獎發放10000元,99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3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4740元,2013年個人所得稅合計為5040元。
所以,教職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時,在根據年終獎適用稅率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時,盡可能確定的發放數額為該稅率所對應的最高收入數,即適用3%稅率的年終獎發放數為18000元,此時,工資薪金發入數額適用稅率為10%,此方案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是三個方案中最低的。
第四階段,年收入為114001元至168000元測算。
教職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時,一是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稅率為20%的方案;二是年終獎及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均為20%的方案;三是年終獎稅率為10%,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20%的方案。
例6,某教師2013年收入為165000元,年終獎稅率為3%,工資薪金稅率為20%的方案,發放18000元年終獎,147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54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14340元,2013年合計個人所得稅為14880元。
年終獎及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均為20%的方案,發放57000元年終獎,108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114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6540元,2013年合計個人所得稅為17940元。
年終獎稅率為10%,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20%的方案,發放51000元年終獎,114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每月均衡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510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7740元,2013年合計個人所得稅為12840元。
因此,教職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之間時,年終獎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工資薪金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時,所確定的年終獎及工資薪金數的發放方案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是最低的。
根據以上的測算,可以將收入分段處理,不同額度收入采用不同的年終獎與工資薪金配比方案,從而達到降低職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各方案的收入數、適用稅率、分配的年終獎和工資薪金的額度等內容詳見表5。具體操作就是根據年收入判斷出年終獎與工資薪金配比適用的方案,按方案中的年終獎及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得出年終獎和工資薪金的額度范圍,在不超過年收入總數的情況下,按上一步得出的年終獎和工資薪金的額度進行分配發放。
第三,分配方案具體運用。
例7,例1中凌老師2013年年收入為83572.28元,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方案,在表5中查找到,83572.28元介于78000元至114000元之間,因此,適用3%年終獎稅率,適用10%工資薪金稅率,年終獎額度根據附表中范圍確定為18000元,工資薪金65572.28元。計算2014年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65572.28-3500×12)×10%-105×12=1097.23元,合計1637.23元。張老師在實際中繳納的稅款為2663.28元。通過稅務籌劃,凌老師可節省個人所得稅1026.05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3
【關鍵詞】 地勘事業單位; 年薪制; 個人所得稅; 籌劃
目前,地勘事業單位都采用了項目承包的管理方式,而項目負責人大多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計薪,即每月按總薪酬的一定百分比發放基本月薪,年終根據項目完成和效益情況進行考核,并以此發放考核兌現獎,年終的考核兌現獎(下稱年終獎)與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月薪和年終獎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靈活處理,即將薪酬以月薪的形式發放或者按照年終獎的形式發放,而不同的分配形式又造成所交的個人所得稅有所不同。本文將從地勘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探討月薪、年終獎之間的關系,并說明如何在不同的分配形式下使得個人所得稅最少。
2011年6月30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修正完成,其中,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個人所得稅納稅起點升至3 500元,同時還重新確定了個人所得稅稅率。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通知規定,對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
一、模型設計
(三)最優稅率組合
(四)模型的運用
二、結論
根據以上的計算和分析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1.個人所得稅S的大小取決于X的系數(B1-B2),即當(B1-B2)為正時,X取值越小,則S越小,反之則越大。但當月薪和年終獎所采用的稅率一樣,即(B1-B2)等于零時,月薪和年終獎的分配可在允許的范圍內任意調整。只要根據確定的年薪水平選擇最優的稅率,對比B1和B2的大小,通過月薪或年終獎的調整,就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2.通過最優稅率表可以看到,最優組合時,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始終不高于月薪適用的稅率,說明一定數額的收入在確定的年薪水平下,均攤到月方法的納稅水平始終優于年終獎發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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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4
年底雙薪到底如何繳個稅?為了解答眾多讀者心存的疑慮,昨天,筆者專程邀請稅務、勞動、法律等部門的相關人士解讀年底雙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第十三個月的薪水須全額繳稅
稅務部門有關人士介紹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繳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在內的個人所得稅。
顯然,單位如果在年終發放了第十三個月的薪水,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繳稅范圍,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此同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明確了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規定,上海地區目前允許個人所得稅減除的費用是1000元。
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在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還需要增加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這也就是說,這部分人允許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是4000元。
年終獎須特別計算
很多人往往會將第十三個月的薪金與年終獎混為一談,雖然這在員工的認識上都可視其為年終的獎勵,將其劃上等號,但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上卻是截然不同的。
根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年終獎是指在平時不發放獎金的情況下,只在年終發放的獎金,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數額的計算方法是:
確定稅率:
(1)年終獎數額÷當年工作的月份數=平均每月所得的獎金
工資薪金總額
(3)當月工資薪金總額-1000元=應納稅所得額
(4)根據
(3)計算出的數額確定稅率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年終獎數額+當月所發的其它工資薪金-1000元)×確定的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
由于不同收入檔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一樣,收入越高,稅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那它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要高達45%。
因此,很多人將個人所得稅討論的焦點集中到了賺多少最劃算的問題上,有些人士到勞動和稅務部門咨詢,月賺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有否道理?
與單位合同約定,薪金不因為繳稅而減少
對于目前很多公司員工遇到的大筆薪金因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減少問題,法律部門也獻出良策。
有關人士指出,員工可與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員工與單位約定的工資薪金是指員工實際到手的收入,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第十三個月的薪金或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承擔”的條款內容。
這位人士解釋說,按照有關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內容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但在員工與單位約定勞動報酬過程中,員工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要求等與單位進行協商。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近幾年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尤其是收入相對較高的中層以及中層以上干部,每年納稅數額都很高,與之相應,財政收入中來源于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隨著這類關注的加深,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守法繳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便浮出水面。從維護公民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重視。盡管個人所得稅的稅前費用扣除金額即“起征點”將不斷提高,但隨著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人們面臨的個人所得稅壓力將越來越重。于是,對于納稅人自身,個人所得稅的策劃也就顯得更為迫切。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思路展開??梢詫⒐べY發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對于月薪與獎金發放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算找出應規避的區域,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對于年終獎為6000元的情況,那么6000÷12=500元,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5%=300元,實發獎金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終獎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10%-25=576.2元,實發獎金為6012-576.2=5435.8元。雖然年終獎增加了,但最后的實際收益反而下降了。這是因為年終獎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時,每個累進點都是一個 “節點”,年終獎在每個“節點”附近都會出現一個多發不如少發的區域,我們稱之為發放獎金的無效區間。無效區間可以通過計算得到。第一個節點500元,即年終獎為500×12=6000元時,適用稅率5%和速算扣除數0,年終獎超過6000元(附近),適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25。保證員工稅后收入與節點一致,設此時的年終獎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個無效區間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發放獎金的無效區間分別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發放獎金時,要盡量避免無效區間獎金的發放,達到節稅的目的。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則可以利用相關的特殊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按“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生產經營所得。其中,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根據此項規定,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將賬面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而是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但如果投資者將個人擁有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用于對外出租或轉讓,則對其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投資者將可用于經營的財產投入企業(增資),或將其所有的財產從企業賬面中抽出(減資),就可以改變其財產出租、轉讓收益的應稅項目和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由于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如果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所得金額不同,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通過計算可以說明一個問題:分開或合并計算的稅負不同,納稅人可以根據預期所得實現情況,通過對兩種方案的測算,選擇一個較輕稅負的方案,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同時還應當注意,國稅函[2001]84號文件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的影響會越來越大,不管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來說,合理地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進行稅收籌劃,使得納稅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總結: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也關系到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因此作為一名財務人員,有義務熟悉稅收籌劃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納稅條款中的規定,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朱寧: 淺析合理籌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J]. 南鋼科技與管理,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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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范文6
關于年終獎的繳稅問題,細心的人或許會發現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稅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甲拿年終獎25000元,按繳稅公式一,25000÷12=2083,處于3級稅率,應繳稅25000×15%-125=3625元,甲最終到手的獎金是21375元,乙年終獎是24000元,24000÷12=2000,處于2級稅率,應繳稅24000×10%-25=2375元,乙最終到手獎金21625元。這樣就有了比較奇怪的結果,甲雖比乙多拿了1000元獎金,但扣稅之后到手的實際獎金反而少了250元。逢這種情形,最好能同公司進行協商,可行的辦法是,先領取24000元,剩下的1000元可在下一年度合適的時機補上。事實上,財務人員經計算發現,以下幾個區間的年終獎額度都會出現上述結果,如年終獎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間等,這種情況都應就低選擇,余下的請公司之后再補。
此外,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對一部分工薪族來說,如果將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拖到3月1日以后,有可能會節稅。以月薪1600元的丙為例,若以1600元為個稅起征點,按照繳稅公式一,丙應繳稅6300×10%-25=605元,丙實際到手獎金為5695元。若以2000元為個稅起征點,按照繳稅公式二,丙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6300-400)÷12=492(元),處于1級稅率,應繳稅為6300×5%-0=315元,如此實際到手獎金則為5985元,比個稅調整前稅后多拿290元。當然并非所有月薪低于新起征點2000元的人都有這種收獲,須其差額可令該納稅人的年終獎適用稅率下調一檔才行。比如月薪1900元的人就無法通過拖后領取年終獎而占到什么便宜??傊總€人都可以為自己細算一筆賬。
繳稅公式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終加薪,目前以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以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稅率表”(見附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