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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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承包合同范文1

乙方:_________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經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點和面積

甲方將座落在_________魚塘(河道,水庫,湖面)_________畝,承包給乙方養魚,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去逝,其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承權。

二、承包期限

承包時間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辦法及時間

在承包期內,乙方共上交甲方鮮魚(或承包款)_________斤(或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元)_________;在上交甲方的鮮魚中,_________魚占_________%,_________魚占_________%,魚占_________%.上交時間均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左右(時間不超過前后十天)_________,甲方收到乙方上交的鮮魚(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魚(款)憑證。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將養護魚用的房屋_________間(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給乙方使用:_________.

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甲方應合理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對社員群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平線不低于_____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6.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完成國家派購商品魚的任務(如果有)。

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4.乙方每年捕撈魚后,應優先完成承包任務。

5.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交還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養護魚房屋和工具,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6.承包期屆滿,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內不到_____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乙方應無償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價格購買)。

7.乙方有自主養魚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后,超額部分全歸乙方。

8.乙方抓住偷魚者,按每人偷魚一次罰款_________元計算,罰款歸乙方。

9.合同期滿后,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六、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養護魚用房屋、工具,應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___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_________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無故不及時向乙方提供抽水機,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七、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魚的市場價格(或承包款的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用電、毒、炸等危險辦法捕撈魚,應按總承包款(商品魚按市場價格折價)的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屆滿時,乙方如捕撈小于_____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應向甲方償付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八、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等)造成魚塘(河道,水庫,湖面)崩潰、干涸,經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小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務。

九、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鑒訂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給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單位各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魚塘承包合同范文2

    原告:張立苗,男,45歲,桃園村8組村民。

    被告:淮陰縣碼頭鎮桃園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稱桃園村委會)。

    1991年12月10日,原告張立苗與碼頭鎮桃園村8組簽訂了一份魚塘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從1992年元月1日起,由張立苗承包8組的魚塘及其周圍柴地、秧田,承包期為15年,張立苗每年上交組里300斤魚作為承包金。合同由張立苗、8組組長孫永年簽字,群眾代表數人和桃園村村長吳正保簽名,桃園村委會加蓋了公章,碼頭鎮法律服務所予以見證。1995年1月,被告桃園村委會以要提高承包指標、完善承包合同為理由,要求原告張立苗終止履行與組里簽訂的承包合同,張立苗表示不同意。1995年4月16日,桃園村委會以張立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理由,派人從張立苗承包的魚塘內捕撈了144.4斤魚,以每斤3元的價格出售給同村另一村民周兆發,并強行以村委會名義將此魚塘發包給周兆發,周兆發隨即將剛購買的魚又放回該魚塘。原告張立苗于1995年4月18日起訴至淮陰縣人民法院,稱其與8組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桃園村委會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承包經營權,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承包魚塘,判決被告桃園村委會賠償其損失(訴訟中又放棄了該項請求)。

    被告桃園村委會答辯稱:原告張立苗在承包魚塘期間未按時完成承包指標,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將8組的魚塘收回,由村重新制定承包指標,重新發包。捕撈張立苗放養的魚,是按鎮計生辦通知精神執行的,作為其超計劃生育的罰款。所以,本村委會的行為沒有過錯。

    「審判

    淮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對集體所有的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張立苗與所在的8組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桃園村委會非法干預原告張立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于1995年9月19日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立苗與桃園村8組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屬有效合同,合同應繼續履行。

    二、原告張立苗放棄要求被告桃園村委會賠償損失,本院照準。

    判決后,桃園村委會不服,上訴至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張立苗未完全履行合同,村里為完善承包合同,提高承包金,在張立苗不愿繼續承包的情況下,將魚塘轉包給他人是合法有效的。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張立苗答辯認為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張立苗與本組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手續齊全、合法,依法應予保護。在履行合同中,張立苗并無違約行為,因此,在合同未期滿時,上訴人單方終結合同并轉包他人,是侵犯張立苗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上訴人上訴無理,原審判決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1995年11月14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兩個問題:

    (一)關于村民小組的法律地位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承包合同的效力有不同觀點。有些同志認為,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目前農村最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委會以下的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作為獨立的主體,不享有農村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其不具備作為本案承包合同中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因而該承包合同無效。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農村最基層的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者的概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民事主體與具有行政職能的村委會在法律上分屬不同的范疇,不能混為一談,用簡單的隸屬關系進行解釋。

    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明確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歸生產隊所有……”。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中的公社、大隊、生產隊等組織變更為鄉(鎮)、村、組。由生產隊變更而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雖然不再具有行政意義上的職能,但是其對原先由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權。如19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在答復山東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中的幾個問題時指出“……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可以屬于該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1994年12月30日,農業部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一文中指出,“……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系,不得將已經屬于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所以,村民小組作為該組范圍內的土地所有人,有權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上的魚塘、柴地、果園等財產發包給村民承包經營。因此,本案所涉承包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農村承包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有些村、鄉(鎮)或其他組織,往往忽視這一點,把村民小組看作其下屬或附屬的一個部分,通過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有意或無意的侵犯村民小組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村民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為妨礙他人的承包經營權的行使;不法占有、處分他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山嶺、水面等財產;不法侵害承包經營者正在承包經營的不動產之上的財產。本案村委會強行占有并處分原告正在承包的魚塘,應認定是一種侵權行為,村委會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按: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確認原告承包經營的魚塘及周邊土地的所有權是否屬桃園村8組所有。

魚塘承包合同范文3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二、糾紛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輪承包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情況復雜,產生各種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發包過程不規范、對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體體現在:

1,農村干部的原因。有的鄉村干部認識上不全面,認為土地新一輪承包就是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穩定農村生產關系,鼓勵農民追加投入,應該是“大穩定,小調整”,有的干部對此沒有理解。全部重分,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產生各種糾紛。而且有的村組干部法律意識比較缺乏,沒有認識到簽訂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簽訂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視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導致隨意對合同進行修改,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隨意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隨意將已經發包的土地又發包給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違背民主議定原則,未經群眾大會討論決定,將面積大、土地肥沃、承包費低的土地根據干部個人好惡、親疏遠近擅自進行發包,有的干部個人仗權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時標準不一,還有的干部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強令農民在承包地上種植某種作物,引起農民不滿。

2,承包戶的原因。有的承包戶以村組帳目不清、其他農戶未交承包費、村組欠其往來款等為由拒交承包費,或者拒絕承擔合理的勞務、其他費用。也有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又隨意將土地轉包、分包給他人,從中獲利或幫助沒有承包權的人取得承包權。還有的承包戶隨意改變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魚塘、取土甚至燒窯,由此產生種種糾紛。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較貧瘠,承包費較低,承包戶經過多年開發后獲得較大收益,引起一些農戶嫉妒,要求終止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單獨或聯合其他農戶搶種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進行耕種,矛盾激化時甚至發生打斗。

4,情況變化因素。在第一輪承包中,有的合同簽訂時承包費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內,村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費,要么讓給價高的其他農戶承包,由此產生糾紛。有一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簽訂合同時約定每畝承包費10元,隨著物價的變動,明顯偏低,法院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解,適當提高了承包費,雙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體統一進行中低產田改造后,地力增強,村組要求提高承包費;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鎮建設、道路建設影響到承包地時,承包合同雙方經常對土地調整、補償意見不一;還有的農戶因人口變動,為增地減地而發生糾紛。這些客觀情況,都會導致承包合同糾紛的產生。

5,合同簽訂不規范。有的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各執一詞。有的合同不能體現平等原則,有的直接違背法律規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規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災害,甲方概不負責”,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規定相悖。還有一份合同規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罰款40%;擅自取土、燒窯的罰款5000-10000元”,不僅把違約責任錯當成“罰款”,而且比例過高,違背公平原則。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農戶連合同的內容是什么都看不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合同條款對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圓珠筆書寫,保存時間根本達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隨意涂改、重簽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兩年內就重簽了三次。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直接關系到黨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只要對這些糾紛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問題又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1,加強法律和政策的宣傳。深入廣泛地宣傳黨的十五屆三中全全精神以及《農業法》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內容,使土地延長承包期的政策內容家喻戶曉,不斷增強村組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宣傳長期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堅定農民長期實行、搞好生產經營的信心。

魚塘承包合同范文4

1、村集體財產指村集體所擁有的房屋、土地、場地、店面、林地、林木,水庫魚塘,交通工具、機械設備,價值較高的其它財產及辦公用品。

2、村委處置村集體財產中不動產及資源性財產,必須報鎮黨委、政府研究并經審批。其它資產價值1萬元以下的報蹲點領導審批并經村委集體研究。未經審批村委不得擅自處置任何資產。

3、對村委的土地、場地、林地、水庫、魚塘等資源性財產不得拍賣,只能采取租賃、承包、入股形式處置,并按法律要求簽訂相關合同,簽訂期限較長的租賃、承包合同,原則上每五年協商一次價格,價格參照同期鎮同類項目均價。對林地進行租賃承包,必須在經營期限內確保經濟效益增長1.5-2倍;開發水庫魚塘的,5年內維持原承包價格,5年后再另行協商承包價格。

4、對土地、場地、店面等可能規劃重新建設的,合同原則上采用一年一簽。其他視實際情況而定。

5、對村集體所擁有的林木、交通工具、機械設備、辦公用品進行處置,可采用公開拍賣的形式,但必須履行報批程序,并由鎮公共資源交易站負責組織實施。

6、嚴格控制村集體林木采伐。因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重點工程項目、新農村建設導致資金缺口無法解決,需砍伐林木的,必須在項目和建設完成后,根據實際資金缺口申報審批,嚴禁以項目為借口套取采伐審批,用于村委行政開支和其他開支。

7、如遇國家、政府建設需征用村集體資產,村委必須無條件服從。

8、所有合同簽訂都必須在法律范圍內,嚴禁將土地臨時使用權以長期形式簽訂。

9、對村集體財產的處置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合法,嚴禁暗箱操作,發現未經請示擅自處置、低價變賣、利用職權從中漁利等行為,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行政領導責任,嚴重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10、村委干部參與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經營,未經公開招投標形式取得的,一律按論處。

11、村主要領導要確保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任期內村集體資產增長情況作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據。

魚塘承包合同范文5

一、強化宣傳,在統一思想上形成共識

二、合理規劃,在科學發展上奠定基礎

在編制規劃中,既體現產業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又考慮到實際建設能力;既有可行性,又有前瞻性;既有利于群眾生產,又有利于群眾生活。規劃工作在鄉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多次召開鄉村干部征求意見會、黨政班子聯席會,集體制定了《**鄉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建設方案》及十項相關《實施細則》?!秾嵤┓桨浮芬罁距l的自然環境、地理位置、產業分布特征和農業農村基礎,規劃以集鎮為中心,以s216和馮達路沿線各村為龍頭,以油茶、板栗、茶葉、食用菌為支撐,以旅游開發為抓手,連接縣內“一園四景”,著力抓好吃、購、游等第三產業的發展,通過三年至五年的努力,最終形成“一點三線帶一面”的格局?!秾嵤┓桨浮窞榭茖W發展提供了依據,明確了方向;《實施細則》為強力推進提供了堅強的保障。

三、健全組織,在推動建設上提供保障

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切實把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了由鄉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長及其他副科級領導任副組長,鄉機關全體干部和部分鄉直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試驗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宣傳組、指導組、保障組、協調組和督導組,明確了相關職責和工作制度。組建了專門辦公室,抽調4名專職人員,配備兩臺電腦,安裝一部電話,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經費、有版面。與此同時,還成立了由鄉長任組長的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抽調農業、村建、國土三個單位10名專業人員組成土地流轉中心、山林流轉交易大廳,實現了制度上墻,人員到崗,責任到人,經費有保障,檔案實行微機化管理,切實做到創建工作有人抓,具體工作有人干。建立了領導干部當“村長”和單位包村責任制,加強對試驗區建設工作的指導及協調。

魚塘承包合同范文6

用信息化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實踐,在黑龍江、廣東、海南、上海、北京、江蘇、寧夏、安徽等墾區都有所收獲。在這里,僅以廣東農墾為例,分析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實效。2009年,“全國農墾土地信息化管理現場會”在湛江召開,湛江農墾局展示了利用GIS軟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廣東農墾持續推進土地管理信息化進程。截至2011年底,湛江墾區運用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累計增加土地承包面積約1萬hm2,年凈增土地承包費上億元。同時,將土地管理工作與農場領導班子績效考核掛鉤,極大推動了基層干部管好土地的積極性。陽江、茂名等墾區以信息技術為依托,積極開展土地清理,摸清家底,土地管理信息化工作落到了實處。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有效遏制了“關系地”、“人情地”、“水分地”等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的現象。以信息化為依托的土地清理活動,逐步走上良性循環,實現了多贏的良好局面:墾區經濟效益大幅增長;農場增加了土地發包面積,日子好過了;農場班子經濟效益考核與土地績效考核獎勵大幅提高;職工土地承包費降低,生活環境美化。土地承包真正實現了公平、公正、公開,干部、群眾生產熱情高漲。廣東農墾的積極探索,為農墾如何管好、用好土地,科學精準地提高土地效益,提供了一條值得借鑒的好路子。

1.1理順機制,提升土地維權成效

廣東省農墾總局國土處處長祝啟明每到一個農場,首先要求農場打開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對著軟件中的航片和圖表說事。地圖上一塊塊歷史被占地清清楚楚顯示在大屏幕上;總面積、總宗數等匯總數據,每塊被占地的明細數據也都與地圖對應顯示。祝啟明說:“農墾最大的資源是土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隨著沿海經濟的發展,國有農場規?;耐恋卦絹碓绞艿疥P注。我們農場場長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看好、守好土地這一核心資源?!贬槍瓴粩喟l生的土地被侵占情況,廣東墾區不斷完善和理順土地保護和管理機制。2009年起,土地權屬保護和管理責任被納入了總局對各農墾局領導班子的年度責任考核內容,湛江、陽江等農墾局紛紛建立健全土地權屬保護目標責任制,把保護耕地、加快確權發證進度、維權和回收被占土地等具體指標列入對農場領導班子、生產隊干部的考核內容,每年層層簽訂土地管理責任合同,大大規范了農場土地的權屬管理。各局制定了對農場考核指標的底線:當年被占地當年清理,當年不能出現新增被占地;守不住土地要受罰,收回歷史被占地有獎。幾年來,廣東農墾回收了一批歷史被占土地,土地被侵占發案率持續下降,有效保持了農場土地權屬穩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清理、更正土地發包面積近1.13萬hm2,年凈增加土地承包收益上億元,有效堵塞了土地管理漏洞。

1.2土地內清,依托科技進步獲益

廣東省平崗農場于1954年圍海建成,擁有0.27hm2多土地(水面面積),是廣東農墾規模最大的水產養殖基地。2008年,陽江農墾局在平崗農場開展土地內清試點工作,淘汰了以往手工量算魚塘、水域承包面積的落后方法,利用土地管理信息化軟件的GIS面積自動量算功能,結合GPS設備現場復核,平崗農場清理出約33.3hm2“水分地”。隨著相關地塊的承包合同于2011年左右逐步到期,按照信息化管理面積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水分地”直接產生經濟效益。按照土地承包費每666.7m2600元/年的平均價格計算,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每年為平崗農場增收近500萬元。陽江農墾局國土科的干事小楊說:“我們現在的土地承包面積測量都是在辦公室里,通過點擊鼠標操作完成。個別面積有異議的地塊才跑去現場測繪。信息化手段量算土地面積高效、精準,更大幅減少了我們土地測量外業的工作量?!标柦r墾局副局長莫益環介紹,在多次參觀、學習湛江農墾局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成功經驗后,陽江農墾局在平崗農場展開了試點,摸索適合當地情況的土地內清工作方案。針對一些大包戶的抵觸情緒,局里干部分頭下農場做工作,向群眾解釋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的土地面積量算精準特點。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逐步做通承包戶的思想工作,平穩地完成了“水分地”的回收工作。2012年,在理順了土地內清相關工作的頭緒后,陽江農墾局建立了局領導掛帥,國土、生產、財務、企管、紀檢等5部門的工作組,在下屬6個農場全面鋪開依托信息化的土地內清工作。通過集中舉辦土地信息化管理培訓班,在每個農場開動員會,陽江農墾局統一了各級干部思想,消除了個別農場場長“清土地等于清自己”的抵觸思想。莫局長信心十足地說:“內清工作預計今年11月底完成,到時候,歡迎大家來陽江農墾局檢查我們的成果!”

1.3深化改革,實現土地管理共贏

土地面積測量的大小,是一個簡單數字,但牽扯了多方利益。傳統測量土地面積的工作,需要走現場,拉皮尺、手工計算。一個農場上萬個地塊,要想全部測量一遍,土地管理部門就別干其它工作了。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土地承包的準確面積基本是沿用歷史形成的數據,難以監管,給基層管地的干部制造了權力尋租的機會。“關系地”、“人情地”、“水分地”應運而生,極大損害了國家利益,土地承包不公,群眾意見大。土地管理信息化,使承包土地面積高效、精準量算成為可能。但單純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強有力的管理手段。湛江農墾局副局長宮玉林找準了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切入點———依托信息化,通過系統、有效的強力手段遏制土地流失。宮局長介紹工作經驗時總結了3個要點:一是工作出發點要講效益,不講人情;二是工作要動真格的,要有問責制度,不行換人;三是要深挖信息化潛力,促進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整個信息化推進過程,職工沒有上訪,真正實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土地承包,得到群眾的真心擁護。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湛江農墾局建立了科學的獎懲機制,將基層干部的灰色收入變為合理的陽光收入。2011年,湛江農墾局向下屬農場發放效益考核獎金600萬元,土地管理考核獎金200萬元。通過土地清理工作,5年來,湛江農墾累計清理、更正超承包合同面積近1萬hm2,年凈增土地承包費上億元,相當于增加了一個大型農場的承包面積。

2土地管理信息化工作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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