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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1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基于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2
【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律監管;路徑選擇
世界眾多國家或地區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本國監管體系的發展與實踐,恰好與我國民間金融的嚴苛管制形成強烈的反差。這種嚴格的管制引發了國家調制權力與民間自治權利的內在緊張,造成了金融體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要想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優化,加速非國有制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構與反思,筆者認為重構的關鍵在于如何規范、疏導民間金融,讓其陽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強法律監管,盡快確定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確對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規則”,包括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融資雙方真實確認的高利率行為的司法邊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監測、確立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創立民間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交易活動監管制度和市場退市制度,從而使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以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民間金融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盡管國內外學者對民間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對民間金融的內涵和外延界定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目前學界對民間金融的認識,大部分學者贊同從法律層面及金融監管的角度來界定,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和規范、處在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民間金融,也稱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將民間金融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信貸活動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銀行也認為,民間金融是沒有被金融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國內多數學者也以資金活動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或是否具有監管性為標準進行界定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
筆者認為,所謂民間金融,就是相對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經過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未被納入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系統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合會、地下錢莊、社會集資等形式。而根據民間金融的形式是否觸犯現有法律,民間金融又可具體劃分為非正規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和活動是在正規金融范疇之外,其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不受法律保護、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非法金融盡管與非正規金融有相似之處,但根本區別在于其行為與形式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所禁止的,如洗錢、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金融傳銷等。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間金融以其交易方式靈活、手續簡便、運作高效等特點決定它具有強大活力,能夠較好的適應市場經濟,它的發展壯大既能起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說是在我國正規金融覆蓋不足而缺位狀態下,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有益補充。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監管缺位,導致民間金融基本上處于無人審批、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三無”狀態,企業的經濟實力、集資用途和償債能力無人進行審批把關,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無法準確判斷,使得民間金融往往游離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帶。民間金融的異化發展不僅加大了民企借貸成本,擾亂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的潛在金融風險,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對民間金融既不能簡單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無限制發展,應該密切關注,采取“疏堵并舉、疏導為主”的治理策略,加強法律監管,區別對待。對于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轉化。對于非法金融,如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以及民間違規融資等一系列存在風險隱患的民間金融活動,政府應嚴厲打擊,建立懲罰機制,從而威懾這類非法民間金融行為。對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應當嚴格治理、規范引導,使其向正規金融方向轉變。
面對近幾年溫州及其它地區民營企業主因資金鏈條斷裂而引發的“跑路”、“跳樓”事件,政府也意識到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關負責人也多次就國內民間金融的發展表示,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有益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引導、鼓勵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此次表態成了央行放寬民間借貸經營限制的一個重要信號。筆者認為,對民間金融在確認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時,更需要加強法律監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準確掌握資金流動信息,改變借貸雙方不對稱的信息狀況,有效開展金融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良性發展;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對以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目的的行為要嚴厲打擊。最終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減少民間借貸交易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三、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這一龐大的市場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加以保護。從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只對民間金融做了簡單概括性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幾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間金融的專門性規定??梢?,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沒有一部專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致使民間金融處于一種“無法管”的真空狀態。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缺位、法律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監管模式混亂、監管手段簡單落后等,導致民間金融自由發展,沒事則無人管,出事則是嚴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經濟發展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關于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指導思想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國務院在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將“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相關活動,都被列為非法行為,并嚴格加以取締。正因法律制度設計的矛盾、沖突,致使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行為法律界限模糊、難以區分,政府一直將民間金融視為非法,在法律也不確認其合法地位,也沒有一套規范和約束其運行的制度。然而,民間金融的存在,使得廣大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滿足,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問題,為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資渠道,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梢姡嘘P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三)監管主體缺位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為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協助,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而《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則將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權限賦予了銀監會,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如何對社會集資進行審批及其審批的標準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梢?,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呈多元化且監管職能不明,導致實質監督主體模糊,日常監管實際上處于真空狀態。因此,我國民間金融有效的監管必須要有明確的主體,否則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發生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使監管變得混亂,甚至直接對監管對象造成影響。
(四)監管措施單一且手段強硬
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整體的安全,我國長期實施嚴格的金融管制。從現行一系列有關民間金融管制的行政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來看,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嚴厲的態度,實行以行政監管為主輔以泛化而嚴峻的刑罰的管制模式:輕者,行政取締;重者,嚴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由于監管措施單一、手段強硬,而且缺乏對民間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交易活動、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監管措施,嚴重限制了民間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間、壓制民間信貸市場的發展、阻礙了民營企業經濟的前進步伐。
四、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路徑選擇
(一)構建完善統一的民間金融法律體系
1.制定專門法律確立民間金融合法地位
從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勢和在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來看,國家及相關部門應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滯后條款,盡快制定適應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如出臺《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從法律上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投向范圍、利率水平、違法責任等方面加以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經營與違法經營的標準,打擊“黑色金融”,劃清與“灰色金融”的界限,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修訂現有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的現狀,一方面是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融資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定的修訂,以便建立統一規范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因此,就需要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職責、明確銀監會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取締等職責。人民銀行從宏觀上把握銀行融資、民間融資及其它形式融資的比例與規模,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發展動向、規模、特點、風險提示等,從而使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對未經批準的社會集資應密切關注。合理認定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等,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地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二)構建多層級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民間金融交易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主體的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但我國長期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強度壓制政策,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建立系統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應當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為主,以政府和司法監管為輔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民間金融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規章規范協會成員的行為,通過登記備案制度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采集交易信息,為社會公眾及時披露真實的市場信息等以便發揮了金融市場自我調節的功能;地方銀監局通過對行業協會的監管或制定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實現對民間金融機構的間接監;法院通過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規章、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監管措施等保護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這樣既能保證民間金融的參與者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適當采取政府監管避免自律組織的行業利益保護以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且使行業協會在受到國家權力制約的同時又能有效的制約國家權力,以便促進民間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構建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制度
1.建立市場準入制度
國外民間資本之所以較我國活躍,重要原因是它們進入金融市場門檻低且靈活多樣。針對我國目前審批難、監管嚴的投資環境,降低門檻是疏導民間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當民間金融融資有正當、合法途徑并能為投資者帶來的回報,投資者就不會追逐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對此,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最大限度擴展、釋放新型民間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積極組建和發展合規民間金融機構進程中,應當堅持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金融監管當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形式的準入、開業登記和業務范圍的限制、股東資格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能力與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一定標準的民間金融組織,原則上可頒發經營許可證,積極扶持,盡量為其發展提供一種寬松、規范、開放的制度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由權力所引發的監管層的尋租行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營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2.建立交易活動監管制度
由于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具有隱蔽性、盲目性、非規范性等特點,必然存在不同的風險隱患,為防止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筆者認為,民間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通過制定本行業規范統一的民間借貸標準合同,為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提供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契約文書范本或憑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旨在減少交易風險;通過建立民間金融交易強制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信息公開,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法制環境,保證了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3.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為了發揮金融市場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在構建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制度同時也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以避免其給經濟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就亟需建立一套相關的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專門的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條款,如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破產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對問題金融機構及早隔離,通過建立并購、撤銷、破產的退市模式,并對其適用的原因和條件加以規定;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市場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心,加強對存款人的利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支撐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正規金融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衰退時期,民間金融是助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復蘇的強力引擎筆者認為。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筆者認為政府應根據其特點、作用及其潛在的問題,通過為其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務環境,便于形成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齊驅并進、和諧共存的多層次融資體系,有效防患金融風險;通過完善立法,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加強法律監管、發展行業自律、設立保障制度等多項措施加以引導規范和管理,從而使民間金融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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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民間金融;正規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務體系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边@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梢?,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傮w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金融工程是隨著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全球金融的創新發展起來的。當前,我國金融工程還處于起步階段,其發展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必須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穩步建立金融市場化體系;健全國家金融監控體系,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加強金融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金融部門的運營水平;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系統,努力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大金融工程的創新力度,不斷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注重相關部門的合作,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金融工程快速、有序、健康地發展。
一、金融工程的含義
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興起的金融技術和金融學科,它是現代金融學、信息技術和工程化方法相結合的交叉科學,是金融科學的產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詞最早是由美國金融學家約翰-芬尼迪(john 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發表的論文《公司理財中的金融工程縱觀》中提出的,他將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為:“金融工程就是資本市場參與者運用現代金融經濟理論和現代數學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現有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礎上,不斷地創造及發展新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為金融市場參與者發現金融資本價格和規避風險,發掘新的金融機會,以實現投資者預期經濟目的、增進金融市場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一項應用性的技術工程?!奔s翰·芬尼迪(1998)認為,“金融工程包括創新型金融工具與金融手段的設計、開發與實施,以及對金融問題給予創造性的解決?!狈夷岬蠈鹑诠こ痰亩x被金融業內認為是最恰當的。金融工程的另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是由英國金融學家洛倫茲-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學:管理金融風險的工具和技巧》一書中給出了一個定義:“金融工程是應用金融工具,將現有的金融結構進行重組以獲得人們所希望的結果。”洛倫茲·格利茨(1998)認為,金融工程的目標是重組金融結構以獲得所希望的結果。例如:對于投資者來說,金融工程能夠使其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對于公司財務人員來說,金融工程可以幫助他們消除目前尚處于投標階段的項目風險;對于籌資者來說,金融工程可以幫助他們獲得更低利率的資金。
筆者認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來解決金融問題的技術開發,它不僅包括金融產品設計,還包括金融產品定價、交易策略設計、金融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而狹義上的金融工程則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數學及通訊工具,在各種現有基本金融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不同形式的組合分解,以設計出符合客戶需要并具有特定屬性的新的金融產品。這里采用的是廣義的金融工程概念。標準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個步驟。一是目標分析。識別客戶所要達到的特定目標,詳細分析目標實現過程中將要面臨的各種障礙。二是金融產品開發。根據現有的制度環境、市場狀況,運用現代金融理論和技術,設計相關分散或轉移風險的方案,并據此來為客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用科學的方法定價。三是后續管理工作。金融產品開發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續管理工作,如密切觀察金融產品的運行狀況、分析客戶所承擔的風險、根據市場整體情況對金融產品進行調整。
二、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障礙分析
(一)金融體制障礙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整體還處在轉軌時期,這在金融領域也表現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設方面,由于金融企業的改革還沒有突破傳統的國有企業改革模式,存在著嚴重的所有者缺位現象,企業缺乏應有的競爭壓力和創新動力,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少應有的風險防范手段,這就使金融工程的發展缺少內在的主體需求。另外,處于體制轉軌時期的整個金融業的外部環境建設方面也相對滯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既限制了金融資本的自由流動和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
(二)基礎設施、技術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設施和先進的技術,它要求金融業基本普及電子計算機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實現信息處理和傳輸的電子化,使資金劃撥、金融產品交易等金融業務的開發能高效、快捷、安全地進行。當前,盡管我國金融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較快,技術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業務電子化已經初見成效,但我國當前金融業中的信息基礎設施還不健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水平還較低,而且還未能在金融市場中的各個領域中廣泛推廣,距離一體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傳輸網絡建設還有很大的距離。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
(三)從業人員的素質障礙
從理論來源上講,金融工程應屬于交叉學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經濟學、金融學和投資學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運籌學、工程學、物理學等學科的精華。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從業人員不僅要掌握經濟學、金融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還要懂得數學建模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從業人員存在著兩種極端的現象:大部分從業人員雖然對金融理論的基本知識掌握得較好,但缺乏金融數學等理工方面的知識;另一部分人員則與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設中缺少全面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我國當前金融工程的建設。
(四)市場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和運用需要發達、高效的金融市場作為基礎。當前,我國的基礎金融市場體系發育還不成熟,這嚴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發展空間。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我國金融工程在發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場主體。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主體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及非國有經濟單位。由于我國改革還處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相對滯后,其運行機制還沒有完全脫離計劃經濟的模式,金融企業名義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但實際上卻是只“負盈”不“負虧”,存在著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現象。當企業在高風險中運行時,國有企業的人等獲得由此可能帶來的高收益,而可能發生的損失則由國家來承擔。這會導致這些市場參與主體過度追逐風險,使每一個設計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產品都有可能變為追逐風險的工具,從而加大金融風險。這無疑將對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黃勝,2008)。其次,金融價格市場化程度不夠。金融工程是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利用市場化的價格來實現金融風險的市場分配和動態管理。價格的市場化是大力發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國金融價格市場化程度卻不夠高,主要表現為:匯率、利率受非市場因素影響太大,市場化進程舉步維艱;證券市場雖然市場化程度較高,但證券價格、市場漲跌大都受政策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同時也會給金融工程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種太少。當前,我國缺少多樣化的投資工具,投資者把存款和證券作為主要的投資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種太少,而且應用范圍也非常有限,這不利于金融風險的化解。
(五)金融監管障礙
金融監管是金融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但是,我國當前金融機構卻存在著嚴重的監管不力現象。首先,存在監管目標模糊、監管責任不清現象,使金融監管部門對自己的職責、業務范圍不夠明確。其次,存在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技術落后問題。監管部門主要運用行政手段直接監管金融機構,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則運用較少,在監管技術上還主要局限于運用傳統的監管方式,缺乏對新技術的利用和創新。第三,注重事后處罰,缺少過程監督。當前,我國的監管大多是金融損失已經產生后才去介入,雖然這樣能給后來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許多損失是已無法彌補的。第四,缺乏對監管部門本身的監督。目前,除了黨的監督和上級監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機構可以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性進行監督和制約。這種金融監管體系將嚴重阻礙我國金融工程的健康發展。
(六)金融理論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理論的支持。當前,我國金融理論的發展存在滯后現象。一方面,在金融學的學科教學上,課程設置不盡合理,對現代金融理論特別是金融工程的學習不夠。這就造成了我國的金融理論主要停留在理論描述、定性分析及經驗判斷的階段上,而缺少運用工程化手段來解決金融問題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實踐中,存在金融理論與實際聯系不緊密的現象,金融從業人員由于缺乏應有的數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來規避利率風險,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來設計新的金融產品。這種理論學習和理論應用的滯后性不利于我國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
三、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對策
(一)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化體系建設
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金融工程的發展既要以“一定宏觀經濟制度為基礎,又要以一定微觀金融市場發展為條件”(孫銳,2004)。為此,我國要進一步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觀調控體系的同時,進一步理順銀行與企業的關系,使兩者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法人實體和風險管理的市場需求主體。同時,要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使金融工程的建設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應的法律保障,走一條“先嚴格規范,后持續發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場建設方面,我國金融工程的建設也必須與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接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資本市場的自由兌換進程,理順政府調控與資本市場的關系,重點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資產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優質的環境。
(二)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金融監管是金融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必須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楊風華,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在當前的金融工程建設中,首先,要制定監管目標,明確監管責任,使金融監管部門對自己的職責、業務范圍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其次,要提高監管技術水平,多管齊下。監管部門不但要運用行政手段直接監管金融機構,而且同時要輔之以法律、經濟等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在監管技術上不但要運用傳統的監管方式,而且還要重視新技術的利用和創新。再次,要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實施混業監管。目前,我國不但要重視黨的監督和政府的監督,更要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專職監管機構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時實現金融的混業監管,及時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風險,為金融工程的建設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金融部門的運營水平 金融信息化是我國金融平穩、安全運營最基本的生存支撐環境,沒有金融信息化就沒有現代金融服務。改革開放以來,信息科技與金融業務高度融合,已成為金融業打造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ft已經與金融業務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僅僅是金融的支撐平臺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經深入到業務本身,成為當代金融決策、管理和實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當前金融工程建設中,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大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業的綜合業務系統;另一方面,還要充分利用這些綜合系統中所積累的信息,進一步強化金融信息系統建設,優化業務流程、減少金融交易的時滯、增強市場流動性、提升業務創新水平、增強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四)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系統,努力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夠完善,金融監管難度較大,金融業中的風險隨時存在。為此,我國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系統。首先,要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通過設定一系列風險預警指數,并根據對這些指數的計算及時向社會發出預警信號,使人們對金融風險有充分的準備,有效地應對金融風險。其次,要建立金融風險分析系統。通過對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得來的相關指數進行綜合分析,為金融風險控制系統提供科學的依據。再次,要建立金融風險控制系統。由國家和其它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場、民間機構、家庭及個人的風險管理責任,對金融風險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最后,要建立社會風險補償系統。要構建有較強的適應性、系統的、動態調整和迅速反饋的金融風險補償機制,有效地處置金融風險,及時補償金融風險損失,維護經濟穩定,進一步推動社會發展(馮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創新力度,不斷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所創造或引進的新事物,它是一個以盈利為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當前,在我國的金融工程建設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組織創新的同時,特別加大金融業務的創新。目前,在發展金融工程時,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情況、監管情況以及客戶的需求情況,權衡收益與風險,有步驟、分階段地不斷設計、開發和利用我國的金融工程產品。對于一些風險較小、簡單易行的金融新業務要及時推行;而對于國際上先進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引進和推廣,以不斷化解風險,推動我國金融工程的有序發展。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韓國是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代表,在其經濟發展過程中金融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時,韓國金融制度也在不斷的進行變革。從韓國金融制度的演變可以得到一些經驗教訓,對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改革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韓國的金融制度是較為實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國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雖然在每個階段,韓國的金融制度在理論上都存在著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錯,為韓國經濟的起飛提供了保障。其發展歷程可表示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個階段。
一、歷史沿革
1自主中立金融階段。建國初期為了治理混亂的經濟金融秩序,消除嚴重的通貨膨脹,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響。1950年5月頒布的《韓國銀行法》確立了韓國金融業的民主性、自由性與獨立性,緊接著其中央銀行韓國銀行的成立標志了韓國自由中立的金融體制開始運作。在整個50年代,韓國政府都在為鞏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頒布了多部關于銀行的法律,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農業銀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韓國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管制金融階段。20世紀六七十年代韓國金融業進入管制階段,也是政府主導型產業金融體制時期,金融體制獨立性逐漸喪失,轉而成為政府推行其產業政策的工具。1962年韓國修改了《韓國銀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銀行的大部分權利,使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據。在這一階段銀行業在金融業中占有絕對主導地位,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很不發達,甚至可以說是無足輕重。進入70年代,政府逐漸意識到金融多樣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1972年,韓國政府采取措施,整頓民間金融市場,調整和轉換銀行債務,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機構狀況,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3自由金融階段。1980年韓國頒布了《一般銀行經營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銀行法》,開始了韓國金融業向自由化國際化發展的變革,并通過出售銀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銀行的私營化,以此來刺激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但一直到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韓國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一階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私有化,而沒有完成預期的自由化。
二、亞洲金融危機前后的韓國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紀90年代起韓國政府開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發危機時仍有部分步驟尚未實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實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對貸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管制金融的慣性,以及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還不夠完善,甚至出現了漏洞和負面的影響,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機能在韓國造成激烈動蕩的原因之一。這主要體現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當,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這類機構背后大都有工業集團或財閥的支持,它們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干預能力較強。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來,利率管制放松過急,使韓國國內利率上升,刺激了國外游資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國內企業舉借外債的程度,至危機爆發時,韓國企業舉借的大量外債加劇了韓國金融狀況的惡化。第三,金融監管不夠明細化,過于追求理想目標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風險,同時政府對于金融企業的保護性太強,縱容其盲目擴張而不允許其破產,這些措施加劇了韓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三、韓國金融制度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金融危機后韓國政府采取的這些措施有助于恢復韓國金融的穩定,同時給其他國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鑒的經驗和教訓。
1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趨勢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說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沒有好處,好處之一就是金融業可以明確而直接的為政府的戰略目標服務,可以集中金融業的力量為全國的經濟發展服務。韓國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正是在管制金融時期韓國的經濟得到了騰飛和發展。
2政府在本國金融業發展中的定位要正確。政府干預雖然有些時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這卻是防止金融動蕩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時也有一個度的問題,干預過多就會扭曲金融業,在我國目前可表現為政府對銀行的不當干預要減少,但對資本市場的控制要有力。
3加快商業銀行的改革。嚴格控制不良資產率和保證資本充足率,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加大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加強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
4協調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例。金融傾斜的程度不能太大,強化直接資本市場在國內資本運作中的作用,對銀行的依賴程度要降低,同時大力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降低準入門檻。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金融工程;金融監管;金融創新
[論文摘要]金融工程是隨著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全球金融的創新發展起來的。當前,我國金融工程還處于起步階段,其發展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必須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穩步建立金融市場化體系;健全國家金融監控體系,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加強金融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金融部門的運營水平;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系統,努力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大金融工程的創新力度,不斷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注重相關部門的合作,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金融工程快速、有序、健康地發展。
一、金融工程的含義
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興起的金融技術和金融學科,它是現代金融學、信息技術和工程化方法相結合的交叉科學,是金融科學的產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詞最早是由美國金融學家約翰-芬尼迪(John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發表的論文《公司理財中的金融工程縱觀》中提出的,他將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為:“金融工程就是資本市場參與者運用現代金融經濟理論和現代數學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現有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礎上,不斷地創造及發展新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為金融市場參與者發現金融資本價格和規避風險,發掘新的金融機會,以實現投資者預期經濟目的、增進金融市場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一項應用性的技術工程?!奔s翰·芬尼迪(1998)認為,“金融工程包括創新型金融工具與金融手段的設計、開發與實施,以及對金融問題給予創造性的解決?!狈夷岬蠈鹑诠こ痰亩x被金融業內認為是最恰當的。金融工程的另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是由英國金融學家洛倫茲-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學:管理金融風險的工具和技巧》一書中給出了一個定義:“金融工程是應用金融工具,將現有的金融結構進行重組以獲得人們所希望的結果?!甭鍌惼潯じ窭?1998)認為,金融工程的目標是重組金融結構以獲得所希望的結果。例如:對于投資者來說,金融工程能夠使其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對于公司財務人員來說,金融工程可以幫助他們消除目前尚處于投標階段的項目風險;對于籌資者來說,金融工程可以幫助他們獲得更低利率的資金。
筆者認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來解決金融問題的技術開發,它不僅包括金融產品設計,還包括金融產品定價、交易策略設計、金融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而狹義上的金融工程則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數學及通訊工具,在各種現有基本金融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不同形式的組合分解,以設計出符合客戶需要并具有特定屬性的新的金融產品。這里采用的是廣義的金融工程概念。標準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個步驟。一是目標分析。識別客戶所要達到的特定目標,詳細分析目標實現過程中將要面臨的各種障礙。二是金融產品開發。根據現有的制度環境、市場狀況,運用現代金融理論和技術,設計相關分散或轉移風險的方案,并據此來為客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用科學的方法定價。三是后續管理工作。金融產品開發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續管理工作,如密切觀察金融產品的運行狀況、分析客戶所承擔的風險、根據市場整體情況對金融產品進行調整。
二、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障礙分析
(一)金融體制障礙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整體還處在轉軌時期,這在金融領域也表現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設方面,由于金融企業的改革還沒有突破傳統的國有企業改革模式,存在著嚴重的所有者缺位現象,企業缺乏應有的競爭壓力和創新動力,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少應有的風險防范手段,這就使金融工程的發展缺少內在的主體需求。另外,處于體制轉軌時期的整個金融業的外部環境建設方面也相對滯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既限制了金融資本的自由流動和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
(二)基礎設施、技術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設施和先進的技術,它要求金融業基本普及電子計算機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實現信息處理和傳輸的電子化,使資金劃撥、金融產品交易等金融業務的開發能高效、快捷、安全地進行。當前,盡管我國金融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較快,技術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業務電子化已經初見成效,但我國當前金融業中的信息基礎設施還不健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水平還較低,而且還未能在金融市場中的各個領域中廣泛推廣,距離一體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傳輸網絡建設還有很大的距離。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
(三)從業人員的素質障礙
從理論來源上講,金融工程應屬于交叉學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經濟學、金融學和投資學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運籌學、工程學、物理學等學科的精華。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從業人員不僅要掌握經濟學、金融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還要懂得數學建模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從業人員存在著兩種極端的現象:大部分從業人員雖然對金融理論的基本知識掌握得較好,但缺乏金融數學等理工方面的知識;另一部分人員則與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設中缺少全面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我國當前金融工程的建設。
(四)市場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和運用需要發達、高效的金融市場作為基礎。當前,我國的基礎金融市場體系發育還不成熟,這嚴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發展空間。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我國金融工程在發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場主體。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主體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及非國有經濟單位。由于我國改革還處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相對滯后,其運行機制還沒有完全脫離計劃經濟的模式,金融企業名義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但實際上卻是只“負盈”不“負虧”,存在著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現象。當企業在高風險中運行時,國有企業的人等獲得由此可能帶來的高收益,而可能發生的損失則由國家來承擔。這會導致這些市場參與主體過度追逐風險,使每一個設計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產品都有可能變為追逐風險的工具,從而加大金融風險。這無疑將對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黃勝,2008)。其次,金融價格市場化程度不夠。金融工程是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利用市場化的價格來實現金融風險的市場分配和動態管理。價格的市場化是大力發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國金融價格市場化程度卻不夠高,主要表現為:匯率、利率受非市場因素影響太大,市場化進程舉步維艱;證券市場雖然市場化程度較高,但證券價格、市場漲跌大都受政策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同時也會給金融工程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種太少。當前,我國缺少多樣化的投資工具,投資者把存款和證券作為主要的投資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種太少,而且應用范圍也非常有限,這不利于金融風險的化解。
(五)金融監管障礙
金融監管是金融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但是,我國當前金融機構卻存在著嚴重的監管不力現象。首先,存在監管目標模糊、監管責任不清現象,使金融監管部門對自己的職責、業務范圍不夠明確。其次,存在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技術落后問題。監管部門主要運用行政手段直接監管金融機構,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則運用較少,在監管技術上還主要局限于運用傳統的監管方式,缺乏對新技術的利用和創新。第三,注重事后處罰,缺少過程監督。當前,我國的監管大多是金融損失已經產生后才去介入,雖然這樣能給后來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許多損失是已無法彌補的。第四,缺乏對監管部門本身的監督。目前,除了黨的監督和上級監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機構可以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性進行監督和制約。這種金融監管體系將嚴重阻礙我國金融工程的健康發展。
(六)金融理論障礙
金融工程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理論的支持。當前,我國金融理論的發展存在滯后現象。一方面,在金融學的學科教學上,課程設置不盡合理,對現代金融理論特別是金融工程的學習不夠。這就造成了我國的金融理論主要停留在理論描述、定性分析及經驗判斷的階段上,而缺少運用工程化手段來解決金融問題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實踐中,存在金融理論與實際聯系不緊密的現象,金融從業人員由于缺乏應有的數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來規避利率風險,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來設計新的金融產品。這種理論學習和理論應用的滯后性不利于我國金融工程的正常發展。三、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對策
(一)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化體系建設
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金融工程的發展既要以“一定宏觀經濟制度為基礎,又要以一定微觀金融市場發展為條件”(孫銳,2004)。為此,我國要進一步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觀調控體系的同時,進一步理順銀行與企業的關系,使兩者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法人實體和風險管理的市場需求主體。同時,要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使金融工程的建設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應的法律保障,走一條“先嚴格規范,后持續發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場建設方面,我國金融工程的建設也必須與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接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資本市場的自由兌換進程,理順政府調控與資本市場的關系,重點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資產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優質的環境。
(二)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金融監管是金融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必須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楊風華,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在當前的金融工程建設中,首先,要制定監管目標,明確監管責任,使金融監管部門對自己的職責、業務范圍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其次,要提高監管技術水平,多管齊下。監管部門不但要運用行政手段直接監管金融機構,而且同時要輔之以法律、經濟等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在監管技術上不但要運用傳統的監管方式,而且還要重視新技術的利用和創新。再次,要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實施混業監管。目前,我國不但要重視黨的監督和政府的監督,更要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專職監管機構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時實現金融的混業監管,及時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風險,為金融工程的建設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金融部門的運營水平金融信息化是我國金融平穩、安全運營最基本的生存支撐環境,沒有金融信息化就沒有現代金融服務。改革開放以來,信息科技與金融業務高度融合,已成為金融業打造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FT已經與金融業務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僅僅是金融的支撐平臺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經深入到業務本身,成為當代金融決策、管理和實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當前金融工程建設中,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大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業的綜合業務系統;另一方面,還要充分利用這些綜合系統中所積累的信息,進一步強化金融信息系統建設,優化業務流程、減少金融交易的時滯、增強市場流動性、提升業務創新水平、增強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四)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系統,努力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夠完善,金融監管難度較大,金融業中的風險隨時存在。為此,我國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系統。首先,要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通過設定一系列風險預警指數,并根據對這些指數的計算及時向社會發出預警信號,使人們對金融風險有充分的準備,有效地應對金融風險。其次,要建立金融風險分析系統。通過對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得來的相關指數進行綜合分析,為金融風險控制系統提供科學的依據。再次,要建立金融風險控制系統。由國家和其它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場、民間機構、家庭及個人的風險管理責任,對金融風險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最后,要建立社會風險補償系統。要構建有較強的適應性、系統的、動態調整和迅速反饋的金融風險補償機制,有效地處置金融風險,及時補償金融風險損失,維護經濟穩定,進一步推動社會發展(馮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創新力度,不斷增強金融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所創造或引進的新事物,它是一個以盈利為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當前,在我國的金融工程建設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組織創新的同時,特別加大金融業務的創新。目前,在發展金融工程時,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情況、監管情況以及客戶的需求情況,權衡收益與風險,有步驟、分階段地不斷設計、開發和利用我國的金融工程產品。對于一些風險較小、簡單易行的金融新業務要及時推行;而對于國際上先進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引進和推廣,以不斷化解風險,推動我國金融工程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