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學藝術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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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論文范文1

(一)民進藝術的消亡與保護

在這個科技快速發展的社會當中,在西方藝術理論以及現代工業潮流的沖擊之下,我國的藝術形態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一些珍貴的民間藝術被一些迷信現代文明的人們所丟棄,所以,現在民間藝術的生存環境非常不好。許多的民間技藝、民間作品以及民間的藝人在一天天的消失。一些民間藝術在學者的保護之下被搬到美術館或者是博物館,它們便成為了一種歷史的記憶,可是還有很多在瀕臨滅亡。所以,這個嚴重的情況告訴我們:不能只靠專家學者去保護民間藝術,還需要有更多的人參與到其中,這要成為一種意識,要靠大家去保護和傳承。

(二)大學教育與民間藝術的契合點

對大學生進行藝術教育就是要培養大學生敏銳的洞察力、良好的溝通能力、豐富的想象力、高尚的品格以及高雅的審美情趣,要讓大學生可以充分發展他們的綜合素質,所以在大學藝術教育當中要將這個現代藝術教育目標當中體現出來。民間藝術教育具有很高的融合性,因為它是我國人民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創造出來的。一些民間藝術作品可以強烈地反映出人民群眾的生活愿望,它們是人民群眾審美觀、價值觀等的集中體現。一些民間工藝、民間繪畫等可以自由抒感、強調主觀想象,具有審美、教化、實用的功能,是人民群眾精神物化的產物。還有的藝術創作將文學、美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多學科融合在一起,將中華民族的質樸生活經驗與審美高度進行融合,將中華民族的人文精神以及傳統文化全面、直接的體現出來。

二、大學藝術教育中民間藝術的作用及意義

(一)相關課程實現對接,大學藝術教育更加完善

我國民間藝術的種類非常多,它的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可是對于藝術學科的教學來說,在每一個專業的課程當中融進數百種的民間藝術形式,這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對專業課程進行學習的時候,學習的重點是要吸取民間藝術的精華,使專業課程與民間藝術進行對接。比如說動畫專業當中,在進行基礎專業教學的時候,可以挖掘戲曲臉譜、篆刻印章、民間書法、石器工藝以及刺繡紋樣等傳統的圖案作為繪畫基礎,為藝術創作打下堅實的功底;在專業技能的教學當中,可以側重民間文學、戲曲以及精華藝術等表現元素,這樣不但可以讓學生對傳統知識更加熟練的掌握,也可以使他們的技能得到提升,進而可以創造出更多的具有藝術特色的動畫作品,讓大學的動畫教育合理化,形成一種獨特的教學風格與特色,從而使大學動畫課程的建設更加完善。

(二)讓大學藝術生實現“文化自覺”,使文化得到傳承

要想讓傳統文化得到傳承與發展,就必須讓它們在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得到孕育。高校中的學生來自全國各地,在藝術教育當中融進民間藝術,不但可以使學生的民族文化傳承的意識得到培養,還可以加強他們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學習以及傳承與創新的自覺性。與此同時,很多優秀的民間藝術作品可以得到集中的展現,可以使民間藝術作品得到傳播與發展,這為其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平臺。利用特色學科建設這一渠道,使民間文化知識得到普及,讓民眾的自覺意識得到提高,這位民族文化的傳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氛圍。

(三)促進中國現代藝術的發展

民間藝術作為開放的文化藝術載體,有著自身獨特的藝術魅力,它的價值追求和文化內涵在不斷地積淀,在現代意識和技術的不斷沖擊下,民族藝術需要不斷進行更新與拓展。在現代藝術教育當中加入民間藝術,可以更好的讓現代藝術與民間藝術進行互動。這樣不但可以使藝術教育的審美內涵與藝術思維更加豐富,而且也使藝術創作在情感的抒發以及審美的表現上面有了更好地深度拓展。同時在藝術創作當中增添了很多優秀的元素,充分運用民間藝術的思維方式、色彩搭配等對它們進行重新認識,再重新創造,最后打造出更加優秀的創作形式。讓現在藝術創作與民間藝術進行溝通交流,使現代藝術的設計形式更加合理化、生態化,使現代藝術的藝術形式可以更加自然、更加合理的得到發展。

三、大學藝術教育中融進民間藝術的有效途徑

(一)課堂教學時結合社會實踐

將民間藝術進行傳承可以通過口傳身授或者是師傅帶徒弟的方式,所以在大學藝術教育當中融進民間藝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進行課堂教學的時候,主要是給學生講解并評價一些民間藝術的起源,然后再講它們的發展經過,最后探討民間藝術的價值體現。高校可以通過建立一些校外的民間藝術實習基地,開展一些民間藝術調研的社會實踐活動,讓學生對民間藝術的認同感增強,使其對民間藝術的保護產生責任感,將理論與實踐進行結合,可以讓學生更加全面的了解民間與現代藝術的共同點。

(二)建立高校民間藝術的學習平臺

大學中可以建立一些民間藝術館或者是研究機構,培養一些民間藝術研究的專業人員,為他們進行藝術研究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從而可以形成一種氛圍,然后再在校園里開展一些高品位、高層次的文化活動,這樣可以更加與民間藝術氛圍親近。在高校當中舉辦一些藝術展覽,吸引更多的民間藝術愛好者走進高校,也可以舉辦一些民間藝術的交流會,給學生創造更多的機會,讓他們可以與藝術研究者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從而為學生提供一個更好的平臺,可以讓民間藝術在高校中生根發芽。

(三)組織學生參加民間文藝活動

將民間藝術比較集中的展現在群眾面前的一個比較大的平臺就是元宵節、中秋節以及春節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在慶祝這些節日的時候,基本上會包含繪畫、民間音樂、雕刻、書法、地方戲曲等許許多多的民間文化的精彩內容,這是一個進行民間藝術研究的最好機會,學校里的領導以及老師應該多組織學生參加一些這樣的活動,讓他們參與到對傳統文化的學習與研究當中,并且要讓學生發表一下自己對民間藝術的見解,要把它們加入到自己的創作當中,要為民族的創作獻出自己的力量。

四、總結

民間文學藝術論文范文2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價值分析;保護模式;制度建議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來自于某個群體或者由某個群體的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群體期望的文學或藝術創作,這些文學或藝術創作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傳,并為整個群體所保持和發展,從而成為該群體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現形式”。我國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數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原本非常豐富。但是,今天,我國非但沒有展現出在民間文學藝術上的國際利益優勢,相反,民間文學藝術在我國正呈一種枯萎的態勢。個中原因除了經濟大潮和全球一體化使文化多樣性發展受到嚴重沖擊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缺少一個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盡管1990年《著作權法》首次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享有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具體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時至今天,這一規定仍未出臺,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和利用的進程。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們十分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作一番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將來我國進行相應立法時有所借鑒。

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選擇分析

民間文學藝術對其創作群體以及國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諱言,這在學術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即我們不能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客體和主體確定性等特征就拒絕對其給予保護。而這里尚需要我們繼續討論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究竟是基于怎樣的價值立場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的?對該問題的回答,不僅關涉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正當性,同時,它還是我們在眾多的保護模式中進行選擇的重要理論依據,甚至從更進一層意義上說,它還直接影響著我們構建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機制的具體制度設計。

在該問題上索有這樣兩種價值主張。一種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源”,民間文學藝術與現代文化之間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就是一個嚴重的缺陷。而另一種觀點則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政府間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第三次會議中,絕大多數國家所持的一種價值主張。這些國家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間文學藝術的公開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和財產屬性;其三,就是通過保護,激勵以傳統為基礎的創新;其四,就是有效認證民間文學藝術,并確認其歸屬;最后,即通過保護以有效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減損、詆毀和濫用。

筆者認為,不管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立場有什么樣的分歧,以下兩點是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的:第一,從國內來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使我國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能夠永久地流傳、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歷史的長河中被淹埋。這種目的,我們可以從國際文獻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對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用語上的差異得到證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通常使用的一個詞是“conservation”,而對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使用的則是“protec,tion”。這種用語上的差別恰好反映了兩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區別。對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側重于通過賦予特定主體以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來調動主體的積極性,使更多的科學和文學藝術作品得以不斷地涌現出來,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則側重于使客體本身得到存留、維持、傳承,不因人們的行為而消亡。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相當豐富,但由于受到現代文明的強烈沖擊,民間的文學藝術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滅失。因此,我們立法的當務之急是將“保持”視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和傳承,并以此為中心,構建相應的制度,尤其是確立整理者和傳承者的地位和權利。第二,從國際上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主要是為了增加我國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的砝碼,促進我國的文學藝術和相關產業的繁榮和發展,防止其他國家無償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事實上,廣大發展中國家逐步要求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力度,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發達國家大量無償地使用、開發其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兩類國家之間利益上的嚴重不公平。而從發展中國家內部來看,民間文學藝術在對外貿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顯。據統計,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利用民間文學表達形式的紡織品、美術品和其他輕工業產品在我國出口產品的比重越來越大。僅1991年一年我國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造型生產之產品出口創匯就是37億美元。而近年這個數字還在繼續上升。因此,在我們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的時候,確保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能夠取得適當的“對價”就成了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時另一十分重要的價值關注點。我們認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兩點,我們將來的制度設計才能有一個正確的價值導向,也才能使我們的立法在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同時又能很好兼顧我國在該問題上的國際利益。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模式選擇

前面,我們主要探討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價值選擇問題。以下我們將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即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具體模式問題。在該問題上,學者們的主張也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范式觀點:其一就是主張采用著作權法模式進行保護,具體來說就是在著作權法之下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特別法規的方式加以規定;其二,就是進行特別立法保護,也即確立一個與知識產權體系相關的一個專門部門法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以下,我們對這兩種觀點逐一評析。

(一)對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評析

1、著作權保護模式的肯定主義

主張用著作權法模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大多數學者的主張。學者們認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個人創作這一固有觀念,將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理解為集體或群體創作,那么就可以對民間文學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其中的民間故事、詩歌和方言等就類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樂曲等音樂表達形式以及舞蹈、游戲和儀式等就類似于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民間建筑與建筑作品,民間雕塑與美術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相關原則、制度的基礎上,利用著作權

法加以保護也許是諸多方式中最為便利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中的大部分具有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相類似的特征。比如說它們都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都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非物質性等特征。當然,主張采用版權保護的學者,也是承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作品的區別,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與版權保護的某些不協調之要求的。但他們認為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調整現行規則予以解決的。因此,我們不能因為對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的一些不和諧因素就全盤否定版權保護的合理性,畢竟版權是歷經了上百年的考驗而成為現今較為系統完善的保護途徑,且其豐富的權利機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靈活性的,能夠適應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之需要。

2、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反對主義

鑒于民間文學藝術與文學藝術作品之間的高度契合性,版權法的保護模式的確成了國際社會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最初選擇。然而是不是說,用版權模式來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保護時就一定沒有任何問題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我們仔細加以分析的話,就會發現二者之間實際上是存在著諸多的實質性差異的,而這種差異不但顯示出了文學藝術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間的本體性區別,而且該種區別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對者否定著作權保護模式的致命原因,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著作權法的本質限制性決定了它與民間文學藝術難于融合。我們都知道,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礎上的,發達國家一般不贊成將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準用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三百年歷史的知識產權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經成為一部服務于現代工業、信息社會的嚴密的法律機器,其制度上的秉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權法也不是回答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或傳統知識問題的。因此,采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并不能實現促進和弘揚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

其二,著作權法保護單一作者的稟賦也與民間文學藝術不相為謀。著作權法的核心是通過確認智力創作者對其創作成果的控制權,來鼓勵和激發個人的創作能力。然而,民間文學藝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體性,個體的因素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和流程過程中沒有凸現出來。在民間文學藝術中,根本無法找到一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作者的權利。而民間文學藝術沒有明確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就會使權利因為沒有一個落腳點而落空。著作權法通過激勵機制來實現人類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持續繁榮的神圣目的也將因為主體性缺位而變得子虛烏有。

其三,著作權法“獨創性”要求也很難與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特征相吻合。“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一般認為。“獨創性”是指作品應該體現作者的個性,體現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對獨創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須由作者獨立完成,而不是抄襲的結果。但民間文學藝術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其間,即使某個個體在模仿和傳播的時候加入了一些個性化的表達,但這終將因為其慢慢被吸收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有機組成部分而最終無法分辨出個體的特性。因此,無論從何種視角來看,反對者都認為,利用著作權保護并非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最佳保護途徑,如果我們執意地要把把民間文化藝術表達的保護糅合到版權的框架下進行的話,其結果就是在破壞了版權自身和諧系統的同時也使民間文學藝術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可謂兩全而不能齊美,這與人類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馳的。

(二)單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從以上對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的分析來看,運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有諸多弊端,因此,我們認為采取特別的單行立法模式較好。因為,從目前國際上的最近發展來看,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著作權之外的“特別權利”保護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示范法條》就是這種發展趨勢的產物。但在究竟如何構建這樣一個行之有效的規范群上,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建構一個群體“民間文學藝術權”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群體所享有的權利應當是一個具有類似著作權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權的權利。在國外,有人提出以“等同(quid-pro-quo)”理論來支持非正規創新者的權利主張。依據這一理論,既然在特定對象上的正規創新者會產生新的知識產權,那么與相關或相似的對象相關的非正規創新就應該導致一種類似權利(cognaterights)的產生。有人將這一權利稱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并認為“將‘民間文學藝術權’作為特別的和獨一無二的而不是類似于著作權的權利或許會更好一些”。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政府問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會議的國家也普遍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發展、傳播、分享的,所以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充分地滿足傳統群體對集體權利或社區權利的需要。雖然,集體創作和集體所有不是所有民間文學藝術的共同的特征,但是成員國仍然已經意識到了建立法律解決措施來滿足群體認可的集體權利和集體知識的愿望和需要。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在制定單行法時,可以考慮借鑒這一概念。當然,這一經我們建構起來的民間文學藝術權雖然在性質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與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它還具有自身的顯著特征。即它具有集體性、時間上的永久存續性和不可轉讓性等特征。而這些特征的存在從根本上說是由民間文學藝術自身客觀特性所決定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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