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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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

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范文1

受托方(乙方):

簽 訂 時 間:

簽 訂 地 點: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于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20號)中所規定的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行評估,乙方接受委托并進行此項評估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據“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浙政辦發[2001]20號文件中規定的認定條件,參照《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組織專業技術專家和注冊會計師對甲方提供的申請認定材料、數據進行核實、評估。

二、自簽定本合同3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估意見書》(以下簡稱評估意見書)。

三、在簽定本合同的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申報材料、數據,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申報產品的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證書、專利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新藥證書)、技術成果受讓合同(協議書)、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入網許可證)、產品生產工藝環保證明、產品列入各類科技計劃文件及獲獎證書。

四、乙方在對甲方進行財務數據核實時,甲方需提供經相關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產品的銷售發票。

五、乙方在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時,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文件資料。

六、評估費用由浙江省科技廳支付給乙方,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七、乙方出具的評估意見書僅供甲方申請認定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時使用。

八、除省科技廳、所在地市、縣(市、區)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將評估意見書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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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負責所提交評估申報資料、數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乙方僅負責對甲方提供的申報資料、數據進行評估、核實。

十、除評估專家外,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交的申報材料、數據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培訓合同 ·審計鑒定合同 ·委托投資合同 ·委托書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范文2

【關鍵詞】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法律適用

毫無疑問,隨著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媒體稱謂,指其索賠金額與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居全國知識產權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優利公司、北京京延電子有限公司(下稱PU/京延公司)訴雅芳中國有限公司(下稱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重審,我國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及侵權責任的界定,已經成為國內關注、國外矚目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案自1997年8月提訟,歷時三年又由廣東高院重新開審,鑒于我國知識產權研究形勢之迫切,計算機軟件保護現實之需要,理論上澄清“模糊區”的認識問題委實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終審。然為免干預審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訴、辯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討論侵權責任及法律適用的有關問題)。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現實生活并不常見,但卻不僅涉及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權利許可、版本登記、侵權與免責等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而且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最終用戶的版權責任以及中外合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等。正確認識以上問題,[1]是公平審理的基礎,也是我國軟件保護沿著適合我國社會現實要求的方向發展的理論保障。

一、案由及癥結

1984年,中國留學生岳明、岳陽兄弟及葉維明等人在美國注冊了Unidata公司,開發了Unidata電腦軟件,并以公司的名義在美國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說明開發人員均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將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讓,爾后,岳明在香港注冊了PU公司,岳陽在北京延慶縣注冊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與Unidata公司簽訂了“軟件銷售許可協議”(下稱94協議),并在中國國家版權局以原始著作權人的身份,登記了Unidata軟件2.3.2版本的著作權,1995年,PU公司與京延公司簽訂了“獨家協議”;1996年,京延公司與凱利公司簽訂了5000萬美元的“Unidata軟件獨家使用協議”。而1995年,中美合資的雅芳公司在建立電腦網絡系統時,從美國的Jenkon公司處購買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軟件英文3.1.5b版本,安裝在其軟件系統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國國家版權局投訴,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權;1997年5月26日,國家版權認定雅芳公司侵權,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該軟件,并處49萬元罰款。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樣理由向廣東高院提訟,索賠3000萬美元;1998年6月18日,廣東高院一審判決雅芳公司賠償1200萬美元。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9年2月2日,經最高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P23)

以上案情的癥結在于,作為消費者的雅芳公司從美國購買Unidata軟件英文3.1.5b版本自用,是否對在中國范圍內擁有銷售權的PU公司構成侵權。而解開這個案結,必須首先弄清侵權主體,侵權歸責、權利沖突等法律問題。

二、侵權主體:“行為”侵權抑或“持有”侵權、“使用”侵權?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及研究的起步均比發達國家落后。這里所用的“持有”侵權、“使用”侵權,在我國的立法及理論上均無此概念,筆者采納,僅權當與我國《條例》規定的八項侵權“行為”的區別,也為對當前司法現象的一種概括。

無論是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裁定,還是廣東高院的一審判決,均視雅芳公司為侵權主體,即直接對PU/京延公司構成“行為”的侵權。特別是一審法院,連美國Jenkon公司被撤訴后,仍然認定雅芳公司為直接侵權人,更說明該院是認定雅芳公司為軟件的不合法持有者及不合法使用人。但是,不論從法律適用上,還是從控辯雙方提供的事實上,人們卻似可以輕易地發現雅芳公司“持有”并“使用”Unidata軟件3.1.5b版本并不構成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律所規范的侵權行為。

1.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國家版權局裁定雅芳公司侵權的理由,據原、被告所述,是雅芳購買該軟件“沒有按中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的授權協議”。然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共40條,卻沒有任何消費者購買計算機軟件必須簽訂書面協議的規定。其中雖有第十八條規定“軟件權利的使用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的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但這指的是《條例》第九條第三、四款所述的“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即PU公司與Unidata公司劃分地盤的94協議及PU公司對京延公司的授權協議,京延公司對凱利公司的轉讓使用權協議等,絕非指的雅芳公司從美國Jenkon公司處購買應當簽訂協議。據此,如果國家版權局以此為由裁定雅芳公司侵權或有過錯,顯然是一種張冠李戴。在法律,不論是雅芳公司所持軟件的購買地的美國,還是國際通行的慣例,都沒有規定消費者購買計算機軟件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否則,便視為過錯或侵權。在情理,如果消費者異地購買商品自用沒簽書面協議可能被行政處罰,那么,當今無數手提電腦持有者不是時刻面臨被及重罰之災?由此延伸,甚至在美國購買食品回國的人們,如果該食品有未經商同意在中國不得銷售協議的話,不是也有被破腸宰肚進行高科技化驗,然后割肉賠償之憂了嗎?

2.一審判決侵權的法律界限不清。

廣東高院判決雅芳公司侵權,創下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使用承擔賠償責任的世界紀錄。然而,據原告所述的理由和事實,雅芳公司并不違犯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即在與PU/京延的關系上不符合《條例》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八項侵權行為。誠然,PU/京延公司曾指控雅芳公司“將軟件作了二次開發后出售給了其在多個國家的分銷商”,如果這一指控屬實的話,雅芳公司是違犯了《條例》八項侵權行為的第八項“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因這種行為是《條例》第二十一條“合法持有”人所不允許的,即該條規定“合法持有”者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將備份復制品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但是,這樣一種行為侵犯的著作權人的主體不是PU/京延公司,而是“多個國家”的Unidata軟件著作權人,因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在“多個國家”,按國際慣例,只有“多個國家”的著作權人能夠主張權利,PU/京延公司卻不能因此而提訟。

3.軟件合法“持有”人,“使用”人。

根據我國《軟件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雅芳從美國進口的Unidata軟件并不違反我國的進口法規,如果其購買并未與美國Jenkon、Unidata公司合謀侵權的話。而且,依照我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下稱《規定》)第四、三條的規定,雅芳公司購的Unidata軟件屬于外國作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條例》所保護。這種保護,按《規定》第七條規定,雅芳公司購買后在國內使用,該軟件著作權“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即受我國法律保護。這種保護,表現在雅芳公司,則是《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免責,即“軟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件是侵權物品,其侵權責任由該侵權軟件的提供者承擔”。這種免責,是不負任何間接或直接責任的免責;這種承擔,是指提供者的直接承擔,而不是先由持有人承擔后再由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償。但是,PU/京延公司在訴訟中卻不止一次地說明“雅芳是為了Unidata公司,雅芳的損失可以向Unidata公司追償”。筆者認為,持有者可以向提供者“追償”的,按我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指的是“義務銷毀持有的侵權軟件”所“遭受的損失”,并非指的是代替提供者承擔的侵權責任的損失。如果法院判決免責的持有人侵權并巨額賠償,這就不是什么免責,而是代人受過了。至于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償,那就是另一個案子、另一個法律問題,也非本條款適用的范圍。

三、侵權歸責:過錯侵權與無過錯侵權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侵權原則的討論,目前已經日益為國人所重視。盡管筆者完全同意知識產權侵權認定有時應當歸于“無過錯責任”,但這種特殊性在我國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在我國知識產權法沒作修訂之前,我國依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然而,在一審、上訴中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過錯”的某些問題,依照過錯責任原則,顯然并不構成過錯。

1.“備份復制”不構成侵權。

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權,其中的一個理由對軟件備份復制。而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雅芳公司“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為了存檔而制作備份復制品”的權利。

2.“合謀侵權”缺乏依據。

雅芳公司是否侵權,與其“合謀”是否成立有莫大關系。在重審中,PU/京延公司不僅追加了Jenkon和原Unidata公司的Ardent公司為被告,而且明確指控雅芳公司與Jenkon、Ardent公司合謀侵權,說明有大量證據在一審已經提供,但也有一些新的證據等待提供。當然,如果PU/京延公司在重審中能提供雅芳公司與Jenkon、Ardent公司合謀的有力證據,雅芳公司確有侵權之嫌,即雅芳公司便不是該軟件的合法持有人,其從Jenkon公司購買便有違我國《辦法》的進口規定。這在目前重審沒有結束之前尚是一個未知數。但是,如果僅僅從一審和上訴庭審中PU/京延公司所指控的證據,卻不足證明雅芳有合謀侵權行為。如一審法院認同雅芳公司是“知情的購買者”的關鍵證據——Unidata公司前總裁大衛·布魯諾1995年1月12日寫給岳明先生的信,信上說Jenkon公司有家中國客戶想在中國的辦公室安裝Unidata軟件,“但是,我們告訴他們必須從你(指岳明)處購買?!边@里的“他們”,可以指Jenkon公司,也可以指Jenkon與雅芳,但不論如何,它并沒有明確“我們”已經告訴雅芳公司,并講明不能在Jenkon公司購買的原因。在上訴法庭,雅芳公司指出布魯諾的另一封信就明確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雅芳公司在什么地方,而且布魯諾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證言稱,他從來沒有告訴過雅芳公司94協議的事情,并證明雅芳公司是善意取得并合法地在中國使用Unidata軟件。

以上證據很難證明雅芳公司是非善意的軟件持有人,即“知情的購買者”。而不能證明雅芳公司“合謀侵權”,其持有Unidata軟件便受《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三十二條免責條款的保護。此外,指控雅芳公司與Jenkon、Ardent公司“合謀侵權”,并非僅僅證明雅芳公司知道應到PU公司處購買這么簡單;作為經濟組織的合謀侵權,并非僅僅為瓜分一套1.5萬美元的軟件的利潤,如果PU/京延公司不能證明以上三公司在經濟利益上有瓜葛,即Jenkon、Ardent公司從雅芳公司處不當得利,或提供在上訴法庭所提及的以上三公司“不可示人的協議”,筆者以為“合謀侵權”的指揮也很難成立。

3.雅芳服裁認罰不足為“據”。

PU/京延公司對雅芳公司與Jenkon公司提訟,一審法院在PU/京延公司撤消對Jenkon公司的之后仍然對雅芳作出侵權判決,其中重要的依據是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對該處罰,雅芳公司服從裁決,沒有提訟。但如上所述,該行政處罰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雅芳公司付出1.5萬美元從Jenkon公司購買軟件所持的票據,在不能證明其“合謀侵權”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對該軟件的合法持有。雖然1997年雅芳公司曾經服從裁決,依時交納了罰金,行政處罰書在訴訟中成了不公平審理的基礎,但是,雅芳公司在重審中對行政裁決提出了異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充分考慮作為消費者的雅芳公司購買軟件自用不必簽訂書面協議的事實。因此,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裁定,不能成為法院認定雅芳公司侵權的依據。

四、權利沖突:不同表述形式與不同版本

著作權屬于美國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軟件與銷售權屬于PU公司的2.3.2漢化版本的軟件,在中國地區是否形成權利沖突,這是雅芳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之一。而廓清這個問題,認識以下法律規定和法律關系,其界限自明。

1.中國的軟件登記制度。

我國軟件登記注冊制國家,即不僅對在中國境域內發表的軟件實行注冊,而且對軟件權利轉讓實行登記。我國參加簽字的GATT知識產權協議(1994年文本)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知識產權的獲得以權利的批準或注冊為準時,締約方應依照獲得知識產權的實質性條件確立程序”。[2](P489)《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之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钡怯泜浒傅膬热莺蛻峁┑馁Y料,我國《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除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有效證明或許可證明外,還要有“軟件產品的名稱、內容、版本、功能”及“軟件產品的樣品、軟件產品的測試結果”等。

據此,PU公司1994年在中國國家版權局登記的Unidata2.3.2漢化版本,如果其申報材料屬實的話,當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其登記時提供的不包括Unidata3.1.5b英文版本的樣品、功能、測試證明及文檔材料的話,則不能對雅芳公司主張權利。根據GATT知識產權協議第七條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延伸到表述形式,但不涉及思想、程序、運行方式或數字概念諸類內容”。[2](P473)美國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著作權也受中國法律保護,與表述形式漢化的2.3.2版本沒有著作權利之沖突。至于作為原告之一的京延公司,其1995年與PU公司簽訂的“獨家協議”,如果沒在國家版權局對軟件進行登記,則不能對任何第三者主張權利。

2.軟件登記的權利許可。

PU公司根據94協議以原始著作權人的身份在國家版權局登記了Unidata軟件的著作權,這顯然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稐l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的“轉讓權”,只有“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并不能轉讓包括人身權利和其他財產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因此,PU公司的原始著作權人的身份值得求證,94協議除使用權、使用許可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如果PU公司進行版權登記時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實的”,或“所提供的登記備案材料有欺詐或與實際不符的”,按《條例》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其軟件登記號登記證書可以被撤銷。

3.協議的結束力。

在上訴法庭,當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權,遭受雅芳公司關于英文、漢化不同版本的辯析之后,PU/京延公司提出94協議,認為根據協議,PU公司擁有Unidata軟件在中國的一切知識產權且不受Unidata公司任何至高權利的限制。但根據陶國峰文報道,[1]94協議沒有賦予PU公司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筆者以為,94協議有沒有限制PU公司權利并不重要,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約束第三方。美國仲裁庭可以據以裁定Unidata公司敗訴,但不能據以裁定雅芳公司侵權。

本案涉及的還有PU公司與京延公司的銷售權“獨家協議”和京延公司與凱利公司的“獨家使用許可合同”。目前,雅芳公司已經指出協議超越了京延公司的經營范圍,《國際商報》記者于又燕此事走訪了國家外經貿部條法司,“了解到根據中國外資法,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銷非自產品”,即使合同是真的,也因超出了京延公司的經營范圍而在法律上無效[2]。這里的“外資法”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三種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這三部法律,包括最近修訂的內容,雖沒有明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經營非自產產品條款,但從中外合資企業經營范圍的有關條款中,確也可以推斷出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經營非自產產品的結論。外經貿部條法司的解釋顯然是采取推斷法,而非引自某一條文。不過,根據我國外資企業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的京延公司不能銷售他人產品應是肯定的。如是,5000萬美元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萬美元的索賠也就失去了依據。

4.著作權與銷售權。

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轉讓權。銷售權則是使用權中的一種。根據94協議及我國關于軟件著作權轉讓的規定,PU公司在中國地區擁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權,即主要是行使銷售權。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國范圍內沒有復制發行PU公司所登記備案的軟件版本,就不構成侵犯PU公司的銷售權。PU公司擁有該軟件的銷售權并在國家版權局登記備案,不等于在中國范圍內所有擁有Unidata軟件的最終用戶,都因持有、使用而須負侵權之責。

【參考文獻】

[1]陶國峰.知識產權第一案[J].讀報參考,1999.

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范文3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是貴州創新發展的“科技工程”之一。貴州省科技廳于2010年啟動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2015年開始,對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進行網上遴選,通過網上遴選等一系列程序,即可獲得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稱號。截至2016年12月底,貴州省共認定77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2 2016年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現狀及分析

本文提取了2015年、2016年貴州省認定的25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相關數據,并對其進行分析。

2.1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狀況

從提交的申報材料來看,企業均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25家企業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平均每家企業專職人員達到4人(3.7四舍五入),而專職管理人數最多的企業為開磷集團,人數達到51人,占職工總數的0.3%。25家企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核心人員(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研發)知識產權知識培訓人員(個)達到2102人,平均每家企業達到420人,平均每家企業培訓率達到93.15%。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較強,知識產權管理較為規范,培訓率較高。但同時,25家企業均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達標認證,說明我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距離國家一流的知識產權培育標準還有一定的差距。

2.2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狀況

(1)在申請和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方面,25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累計申請專利1827件,平均每家企業達到73.08件,累計有效專利1010件,平均每家企業達到40.4件。累計有效專利達到了專利申請量的55.28%。企業專利申請量上的突出,說明企業重視自我創新能力的建設,有一定的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時,有效專利的授權量占比較高,也體現了企業在自主知識產權管理上的自我認知較為準確,能夠找準自身發展的優勢,并以此為抓手帶動企業整體的協同發展。

(2)在自主知識產權種類方面,企業累計申請發明專利984件,平均每家企業達到39.36件。累計有效發明專利329件,占申請量的33%,平均每家企業達到13.16件。累計注冊商標169件,平均每家達到6.76件。從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看來,企業授權的自主知識產權主要集中在外觀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軟件著作權登記等幾個方面。體現出,在企業的整體發展中,還是由科技含量較低的技術和產品占據著主導位置。發明專利申請量占到了整體專利申請量的53.85%,但發明專利授權量占申請量的33%??梢钥闯?,企業十分重視核心知識產權的研發和保護,但在核心產品和技術的研發上還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導致核心產品和技術無法實現質的突破。

(3)在自主知識產權行業領域分布方面,很大部分的有效專利和有效發明專利都集中在裝備制造業、生物醫藥行業,占整體專利和發明專利的81.2%、77.2%??梢娰F州圍繞優勢比較集中的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建設取得很大成效。軟件服務業和新材料排位靠后,表明這兩個行業的知識產權發展,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3 知識產權融資與轉讓狀況

從統計出的數據來看,25家企業只有貴陽新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匯通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開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業有知識產權融資的情況。僅有1家企業發生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梢钥闯?,知識產權在企業之間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流動,沒有形成一種自由交易的市場氛圍,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不理想,很多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僅僅成了一紙證明,并不能為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從對企業的相關數據分析來看,我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較低,沒有形成完善的核心知識產權體系,究其原因是因為科研經費投入不足,核心知識產權的研發能力欠缺;自主知識產權行業分布不均;缺乏專業知識產權人才進行管理,導致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自由便捷的市場,企業之間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流通,成果轉化不理想。

4 對策建議

4.1 重視科研成果的產出,強化核心知識產權的研發

創新能力的高低已經成為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有后發動力的有效評價指標。企業創新能力的培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科技研發的重視程度。同時,核心知識產權的申請、授權也需要有科研成果的基礎支撐。面對日益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企業應該更加重視科研成果的產出,強化核心知識產權的研發,構建以核心知識產權為依托的創新體系,這樣才能常屹市場不倒。

(1)加大科研經費的投入。加大對科研經費的投入,通過多種途徑優化企業科研經費的管理和配置,提高企業科研經費的使用率,有效保證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和產出。

(2)不斷完善企業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培養專業性的科研人才,并建立系統化的科研團隊,并以實物或股權的形式鼓勵科研人才鉆研本企業核心業務,促進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研發及成果轉化。

4.2 強化企業知識產權意識

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一方面是指要強化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意識?!?】許多企業十分重視自身創新能力的建設,創新成果產出豐富,但因為產權化意識淡漠,沒有有意識的將自身的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由此,導致自身的創新成果流失,給企業帶來極大的損失。因此,企業從上到下都應該強化自身的產權化意識,積極建設產權化制度,鼓勵員工對自己的成果進行專利申請,切實保護企業的無形資產。

另一方面是指是企業的專利保護意識。從2015年、2016年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數據統計得出,25家企業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維權的經費均為0。從側面來說,這說明我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專利保護意識還較弱,沒有對自身的知識產權在市場上的使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可能在無形中導致了自身資產的流失。因此,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定期在市場對和自身核心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或產品進行廣泛細致的調查,如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應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利益。

4.3 加強培訓,培養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

知識產權的申請、授權、轉化,需有專業的人才團隊進行長時間不間斷的管理。而我省很多知識產?嗥笠檔墓芾砣嗽苯鑫?1人,并且因為沒有接受過專業的培訓,對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和行業狀況并不熟悉,很難有針對性的深入的開展工作。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狀況,與政府、高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緊密合作,加強人才的教育與培訓,共同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為知識產權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軟件著作權申報材料范文4

【關鍵詞】 企業 法律風險 防控 誤區 新關注點

企業法律風險通常是指法律和法律行為實施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后果的可能性。企業的法律風險從縱向講,一方面與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企業自身規章制度的遵守和實施自上而下相銜接,另一方面,貫穿于企業設立、經營、管理、重組、終止的全過程。從橫向講,一方面與外部的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相互關聯,另一方面,與企業的戰略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等相互交叉,一定條件下互為轉化。防控法律風險是企業對法律風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在思想、組織、人才、技術、制度等各個層面上全面系統的科學管理。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企業法律風險意識有了明顯提高,隨著《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企業治理結構、制度建設不斷加強,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研究機構、一些大型企業對包括法律風險在內的企業風險的防控體系建設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當今企業面臨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及企業自身運營狀況的變化越來越快,情況越來越復雜,企業法律風險存在條件、表現的形式、負面后果的程度也變得更加復雜,這就需要企業以科學的態度、創新的舉措,更加審慎地探索和實踐防控法律風險這一課題。

一、防控法律風險的幾個誤區

1、只要自己守法、守約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我們比較注重教育企業自身要學法、守法、守約,認為只要自身守法守約了,就沒有法律風險了。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新的法律不斷頒布,各交易主體的守法、守約、誠信程度參差不齊,這就增加了來自外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法律環境變化,不特定相關方的違法、違約、侵權等,所以防控法律風險僅憑“潔身自好”是不夠的,應當內外兼治。

2、中小企業條件有限,難以防控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不像規模企業,有比較完備的組織架構并能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來防控法律風險,所以,一些企業認為自己規模不大,遭遇風險的幾率相對較小,防控法律風險的主客觀條件有限,有限的資金搞防控法律風險,不如去做廣告,故防控不必為之,無力為之。其實,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一樣,都是客觀存在的。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進入的行業大多是充分競爭的市場領域,他們不僅要與同行業的其他中小企業競爭,還面臨著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相對成熟的大型企業的擠壓。所以風險的有無、大小,并不一定取決于企業規模的大小。觀念、制度、措施不到位,小企業同樣會遭遇大風險。中小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同樣可以針對自身特點采取投入較小、操作方便、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等措施,不斷提高自身的防控風險能力,如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重要合同等除了作出合理的商業判斷外,還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對該經營活動進行法律風險論證,對合同條款提出法律意見,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多咨詢、多學習、勤探索,只要意識和措施到位,中小企業同樣能防控法律風險。

3、只要和主要客戶搞好關系就能避免法律風險

現代企業都是市場經濟鏈條中的一個環節,企業與上下游的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因素。但一些企業只注重與上下游客戶搞關系,認為市場經濟就是關系經濟,沒有必要為防控法律風險而勞神費力,故特別專注于對與之配套的大型企業、知名企業、知名品牌等能為自己獲得重大利益的企業領導、對接部門的負責人的“感情投入”,如請客送禮、利益輸送、關聯交易乃至違法行賄,這種非正當及違法手段本身就存在重大法律風險。而通過非正當及違法手段維系的關系,往往又容易因產品價格、產品質量、付款結算、售后服務等問題引發法律糾紛乃至引發犯罪。一案爆發倒掉一批人、毀掉一批企業的慘景時有發生。

4、遇險止步、涉險撤步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當前市場環境、法律環境都比較復雜,企業要生存發展,要轉型升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風險。面對風險,一些企業采取消極回避、止步不前的猶豫態度,從而不僅沒有防控風險,反而阻礙了企業發展,其實風險雖然客觀存在,但對于有準備者風險是可以化解或減小的。面對風險,我們應當依照法律和事實科學評判,在區分風險的性質、大小、輕重緩急的基礎上,積極應對,不輕言止步或退步,敢于在危機中搶占市場競爭的制高點。除了那些違反法律和合同的風險不能冒,對法律沒有禁止的、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而對企業自身有利的,要敢于創造條件化解風險,使企業免受損害。

5、只要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出具報告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最近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經一家全國著名的企業協會介紹并牽頭,由五家企業向江蘇某金屬材料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戰略投資,投資金額共計5000萬元人民幣,投資前先后由兩家為業界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一家國內著名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了財務、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報告認為該被投資的目標公司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均良好,預計年利潤達1.5億元左右,2012年下半年可在境外上市。但當投資款陸續支付到位,投資者翹首以盼目標公司上市喜訊時,該目標公司因嚴重拖欠銀行等債務已資不抵債而東窗事發,其全部資產被法院查封,全體投資者的投資過程前后歷時僅數月,其全部投資打了水漂。這起事件警示企業:第一,專業機構出具報告依據的法律和事實不一定全面、真實、有效;第二,專業人員的工作也有可能疏漏;第三,對重大經營決策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意見、報告一般意義上講雖是提防法律風險的措施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不必質疑的、絕對可靠的保證;第四,聘請專業機構時,應當在聘請合同中明確專業機構的法律責任,過錯賠償責任。

6、只要建立公司治理結構,按制度走流程,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是規范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基礎條件之一,但認為只要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監督三權分立、重大事項按制度走流程就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這種想法是危險的:一是公司制度框架的建立,不等于有效運轉,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許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二是防控法律風險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有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就萬事大吉了,防控法律風險需要觀念、立法、執法、制度、各崗位的責任、科學方法等各個層面上的配合協調;三是按制度走流程,如果沒有每個流程上的執行者高度的責任感、熟練的專業能力,那么,即便有了公司治理結構,訂立了規章制度,走了層層簽字畫押的流程,也是徒有形式。

二、當前防控法律風險幾個新的關注點

1、國際市場變化,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挑戰

(1)跨國經營風險大、代價高。近年來,我國企業以對外投資、基礎設施工程承包、勞務輸出等方式探索走出去的跨國經營戰略,由于不熟悉外部法律環境,缺乏實踐經驗,所以面臨風險大、代價高的處境。有的大型承包工程和大批勞務輸出因所在國政局變化被迫停建和撤離。如利比亞大撤離事件、中電集團投資的中緬合作水電項目被擱置事件。2004年以來中國共有14家企業在海外發生巨額虧損達950.5億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國在海外投資設立約18000家企業,其中三分之一已告失敗。

(2)“兩反一?!钡娘L險持續增加。在世界各國普遍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背景下,我國企業不斷遭受反傾銷、反補貼、特別保障措施的調查和爭端。據商務部網站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2012年9月10日至14日就發生了“歐盟對華光伏電池發起反傾銷調查”、“歐盟決定繼續對華文件夾金屬件征收反傾銷稅”、“阿根廷對中國進口單相交流發電機征收反傾銷稅”、“美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我輸美純鎂反傾銷日落復審仲裁(認定我征收反傾銷稅再延長5年)”等四起案件,與反傾銷反補貼相比,“特?!贝胧┑拈T檻低、彈性大、易實施,只要進口國認為來自中國的產品對其造成“市場擾亂”即可能啟動“特?!贝胧瑢ξ页隹诋a品采取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這種商業風險最終會轉化為法律風險,有些案件已成為法律糾紛進入爭端處理機制。

(3)外貿應收款凸現。違約率提高導致國內出口企業的貨款被“國外老賴”拖欠,乃至無法收回。此類事件有的已從經營風險轉化為法律糾紛。導致上述法律風險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國際政治形勢變化,有些國家地區政局動蕩,無法保障跨國經營的正常開展;二是國際市場變化,一些國家地區經濟不景氣,市場消費能力和進口方的償付能力持續下降;三是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其規則的熟練掌握和運用尚有差距,對一些國家和地區利用“特?!薄⒎磧A銷等規則隨意挑起的爭端,思想準備不充分;四是對交易合作對方國家地區的法律環境了解不充分,防范不及時;五是對交易合作對方企業的誠信度及履約能力不能充分掌握,有的企業又不事先采用“信?!钡却胧?;六是在防控風險方面對交易合作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訂立和履行不到位。

2、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和轉型,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的壓力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相當程度上是依賴“透支資源”、“透支環境”、“人口紅利”維持較高速度的增長。為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當前,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已成為關系全局的戰略選擇,為此,國家和地方政府相繼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推動企業轉型升級。這些措施的逐步實施,在相當一個時期內,將使得企業壓力加重,法律風險增大,主要表現在:第一,各級政府執行國家對房地產投資和銷售的調控,使得社會總需求擴張速度放緩、相關行業投資放緩、交易量減少,有的企業被迫轉行乃至關閉;第二,土地市場交易趨冷,制約了地方投融資能力,使得相關企業經營陷入困境;第三,節能減排,對經濟增長質量提出新要求,制約了粗放型增長,使得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面臨嚴峻挑戰;第四,資源、勞動力成本上升,提高了經濟增長成本,將導致企業利潤下降,虧損增加。

3、新的商業模式和信息技術背景下,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的課題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生產、銷售、服務等商業模式競爭力日趨下降,而商業模式的創新已成為新世紀企業生存、發展和企業間激烈競爭的核心關鍵。在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下,如何有效防控法律風險,這是企業無法回避的新課題。

(1)商業模式的創新之路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探索之路。企業嘗試和實踐新的商業模式,本身就需要反復實踐和探索,有探索就有風險。新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交易方式、盈利方式等新商業模式下各個環節的運營將伴隨著與市場環境不協調、與上下交易鏈不銜接、與企業自身能力不匹配、與客戶資源不融合而產生新的法律風險,所以,商業模式創新之路不是平坦之路,而是風險之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應貫穿于商業模式設計、論證、運營、控制的全過程。

(2)新的商業模式伴隨著新的違規違法風險。法律法規是隨著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隨著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立法立規的步伐也在加快。近年來,我國在跨國經營、資本運作、電子商務、信息技術、倉儲物流、連鎖經營、著作權、商標、專利的保護、公司企業犯罪等領域陸續頒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而新法新規的頒布實施,一方面維護了新的商業模式健康運營和發展;另一方面又產生了企業遵規守法的不平衡性和不適應性,而產生了新的違規違法風險。有的因不認真學習而盲目違規導致糾紛發生、有的因不能熟練掌握和運用新規而遭受處罰、有的明知違規而輕信能逃避制裁而造成損害、有的嚴重違法而構成犯罪。所以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應具有防控新的違規違法風險的警覺和措施。

(3)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法律風險的新特點。第一,風險類別更具新穎性,除了前述的跨國經營失敗率高,“兩反一?!蓖宫F等新的涉外風險外,電子商務中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廣告誤導或濫用等都會產生新類型的風險和糾紛;第二,新商業模式下的企業在新技術和信息化的背景下運營,其法律風險更具技術含量,如我國每年受理了3萬多起知識產權案件,其中四分之一為以網絡為載體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三,立法立規的進程滯后于商業模式的創新,使得許多新的商業模式運營在法律不健全的軌道上,導致企業在對商業模式的戰略規劃、個性設計、實施經營時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具不確定性;第四,新的商業模式使企業面對的市場和各交易主體更復雜、消費群體更廣泛,所以法律風險一旦轉化為糾紛或其他負面后果,其危害性就更大。如大型品牌企業的一個連鎖店出問題,會影響到整個品牌企業的生存發展。

三、當前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幾點建議

防控法律風險也應與時俱進,面對當下和今后的內外環境和企業自身的發展實際,要不斷轉變觀念、方法和策略,增強信心,在實踐中不斷優化防控法律風險的實際效果。

1、意識上從要我防向我要防轉變

企業防控法律風險貴在自覺性和主動性。當前,要我防的被動消極意識在一些企業和員工中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現,如法律規定了公司設立條件、治理架構等,若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申報材料就無法通過注冊、登記;國企受上級文件規定制約,若不做一些表面文章就無法應對上級檢查;民企或外企的管理者和員工聽老板話,按老板指令辦就能保住飯碗。所以企業要通過教育培訓、制規定責、考核獎懲等綜合治理的方法使企業的領導者、管理者和員工從消極被動的要我防轉變為積極主動的我要防。

2、方法上從學習借鑒向自主創新轉變

企業作為市場中的單一個體,因其所處行業、產品和服務,采用的商業模式、運營過程中與相關主體的構成的法律關系、面臨的內外法律環境等因素,與其他企業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差異。企業如何結合自身實際,在消化吸收外部經驗為我所用過程中逐步轉變為自主創新,使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方法更貼近當下形勢、更符合市場規律、更適合企業發展戰略、更能適用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每一階段、每一重大決策的實際。這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需要不斷思考的。

3、防控法律風險“信心比黃金更貴重”

風險處處在,時時在,經營企業就是經營風險,當前,面對日益復雜的內外環境,防控法律風險“信心比黃金更貴重”。信心來自于科學的思維方法,理論上的清醒自覺,對復雜形勢的準確判斷和手中有管理風險的“金剛鉆”。

(1)要有敢于直面風險的信心。防控法律風險,要像人類面對困難、麻煩、危機一樣,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膽略和勇氣。2012年10月8日美國國會情報委員會打著國家安全牌對我華為、中興兩公司以莫須有威脅美安全發表歧視排斥報告。10月10日我國發改委就公布了十六個獲批的對海外投資項目。這一舉動,十分明確地表明了中國企業勇敢地走向充滿風險和阻力的跨國經營之路的信心。當前,作為現代企業的領導、管理者面對企業生存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克服困難的信心不能丟、戰勝風險的信心不能丟、勇攀企業發展高峰的信心不能丟。

(2)要有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要敢于直面風險,若沒有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企業防控法律風險仍將半途而廢。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源自于管控風險的能力,這種能力也源于企業防控法律風險在機制、技術、人才、體系建設上綜合實力的積累。有了管控風險的自信,一方面可降低風險事件的發生幾率,當企業運營或實施某一法律行為時,對能夠或已經預估到的法律風險,通過盡職調查、方案設計、商務和技術談判、合同條款約定等工作進行前期防范,使法律風險事件少發生或不發生;另一方面,可把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風險事件發生時,在不危及企業戰略目標和具體經營目的實現的前提下可轉移或保留風險。如買賣合同中因賣方違約遲延交付標的物、建設施工合同施工方違約工期遲延,只要上述遲延還能補救,尚未危及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解除合同對合同雙方的風險會更大,那么買方或建設方可保留對方遲延履行的法律風險繼續履行,待合同履行終結時再“秋后算賬”,以挽回風險事件帶來的損失。

(3)要有防控風險為企業獲得機遇、創造價值的信心。企業防控法律風險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創新觀念、創新方法、創新技術,使企業在風險中不斷成長發展。與勇于面對風險、善于管控風險的信心相比,在防控風險中讓企業獲得更多的機遇和增值,這是對防控法律風險更高層面上的優化,體現了風險管控者駕馭風險的信心和能力的再升華。事實也是如此,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所遇的法律風險往往是與機遇并存的,有些風險管控合理是可以轉化為機遇的,這是企業逆境生存的DNA。如電子產業巨頭韓國三星公司,上世紀末金融危機發生時,負債高達190億美元,接近凈資產的3倍,三星面臨破產的風險,但三星把危機變成機遇,到2007年創造了銷售額1060億美元的神話,領跑世界電子產業。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過程中依靠信心和智慧為企業創造價值,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優化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體系建設為企業創造價值鋪平道路,打好基礎。如對企業組織架構中股東關系、“三會”的權力分配進行優化的法律設計,對企業制度建設、人才管理、合同管理等進行規范。二是針對具體的法律行為為企業增值創造條件。如設備采購合同中,除設定嚴格的質量條款外,還可約定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的優惠價格,從降低企業支出成本的角度獲得增值;軟件或技術服務合同中設定軟件升級或技術更新時購買方可優先以優惠價(或無償)獲得;企業并購合同中除了保證收購的資產或股權物有所值外,還可將被收購企業的重要人才、客戶渠道作為并購條件,為并購方創造更多價值儲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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