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成本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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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成本論文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1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币虼?,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有三條,即:利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和利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運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所實行的比例稅率體現在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優惠上。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降低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我們知道,當稅負一定的時候,稅率的高低和稅額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選擇低稅率的籌劃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

第一,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一般通過稅收政策來引導納稅人投資,并制定了許多行業稅收優惠法規。納稅人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可減少稅收負擔。例如“企業從事蔬菜、谷物、油料、糖類、薯類、棉花、棉花、麻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與種植;牲畜和家禽的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獸醫、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p>

第二,選擇低稅率地區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對特定地區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區域差異給納稅人提供了進行籌劃的空間,這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多數的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許多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規定了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范圍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在本轄區內取得的所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業所得稅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業所得稅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這種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稅率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可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若想要利用好企業所得稅在稅率方面的優惠,企業應當從自身性質到生產業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納稅籌劃。

二、運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納稅企業可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得出來的,計稅依據是稅基,通常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稅額和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就越少。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與成本和費用等支出的差額,因此,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六稅一費——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損失?!?/p>

例如納稅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降低應稅收入額、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期間,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壓縮應稅收入額,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1)企業已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納稅人可依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不應入收入類賬戶則不要入賬;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少入賬;能推遲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推遲入賬。

(2)會計處理中,存在著謹慎性原則,因此,不能預先將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入賬,即不能單憑合同協議或者口頭約定來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負債、債權與收入間的經濟行為,做負債、債權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處理;只要是界于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間的經濟行為,做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遲確認的收入,要盡可能地推遲確認。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收入的規定。

三、運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來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納稅籌劃時,首先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可以適用的稅收優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之間的合理搭配,比如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合采取加速折舊法。

同時,納稅人在業務的安排和納稅籌劃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對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以實現準予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2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轉出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的;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的增值稅額;因購買貨物而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其中有些進項稅額轉出可以根據相應的扣除率直接計算確定,有些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某些特定方法計算確定。這里的特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還原法

(一)含稅支付額還原法

所謂含稅支付額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含稅支付額直接計算,但賬面所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支付額是扣除了進項稅額之后的支付額,需要進行價格還原,然后再依據所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進項稅的貨物成本÷(1-進項稅額扣除率)×進項稅額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購貨物,即購入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依據支付價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如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或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入的免稅農產品;從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的廢舊物資,以及企業銷售商品、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等。

例:某酒廠3月份從農民手中購入玉米一批,作為生產原料,收購價為100萬元,支付運費2萬元。該酒廠當月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13.14萬元,記入材料成本的價格為88.86萬元。4月份酒廠將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65萬元,其中運費1.25萬元。

依據上述方法,該部分玉米進項稅轉出數額則為63.75÷(1-13%)×13%+1.25÷(1-7%)×7%=10.47(萬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萬元)。

(二)含稅收入還原法

所謂含稅收入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不含稅支付額計算,但賬面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收入額(返還的支付額)是含稅的,需要進行價格還原,再按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此方法適用于納稅人外購貨物時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返還資金的進項稅轉出的計算。

例:某商業企業向某生產企業購進一批貨物,價款30000元,增值稅額5100元。當月從生產企業取得返還資金11700元,增值稅率17%。則:

當月應沖減的進項稅額=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謂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據需要依法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貨物成本占某批貨物總成本或產成品、半成品、某項目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實際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貨物改變用途,產成品、半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的進項稅轉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為移用成本比例法與當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稅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例:某一般納稅人3月份將一批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免稅農產品(收購價30萬元,運輸費1萬元)委托A廠(一般納稅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費5萬元,增值稅0.85萬元,當月加工完畢收回。4月份該納稅人將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為20萬元。

此批產品的總成本為:(30-3.9)+(1-7%)+5=32.03(萬元)

此批產品的進項稅額為:30×13%+1×7%+0.85=4.82(萬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20÷32.03×4.82=3.01萬元

2.當量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中損毀在產品、產成品或貨物數量×單位成本×進項稅額扣除率×外購扣除項目金額占產成品、半成品或項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紡織廠因工人違章作業發生一起火災,燒毀庫存外購原材料腈綸20噸、庫存產成品針織布6萬米;已知原材料晴綸每噸成本8萬元(不含稅),針織布單位成本每萬米20萬元。原材料占產成品成本的比例為75%。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0×8×17%+6×20×75%×17%=42.5(萬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謂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據納稅人當期的非應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計算確定當期非應稅收入應承擔的進項稅轉出額。此方法適用于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劃分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全部進項稅額×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全部銷售額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3

關鍵詞:會計收入 計稅收入 差異分析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1]胡亞元.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差異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0,(15)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4

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p>

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一、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但按期繳納了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如實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款征收管理規定,導致國家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還可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按期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申報不實筆者認為,申報不實與虛假申報的含義是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不實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對這類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四、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核稅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霸诖嘶A上,稅務機關應區別納稅人是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偷稅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按“情節嚴重”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5

內容提要:納稅申報是現代稅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環節,也是我國現代化征管目標模式的基礎和重點。2001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本文對我國現行納稅申報制度進行評析,并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熟經驗,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F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納稅成本論文范文6

一、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管理的影響與對策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對電子商務進行了工商登記和相應的管理,但稅務登記和管理沒有跟上,新征管法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控等于一張白紙。為此,在即將出臺的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以企業的法人代碼或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注冊從事網上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計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標明于網站主頁上,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銀行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實現相互聯網,定期將納稅人的登記情況和電子賬戶設置情況進行核對,從源頭上掌握和控制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此外,還可以從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和ISP處獲得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網址、機構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資料,從CA(驗證字管理機構)處獲得交易者在因特網上的真實身份、密匙、數字簽名等信息。

我國對國內企業的稅務登記包括一般稅務登記和注冊稅務登記兩種。盡管注冊稅務登記地不一定是申報納稅地,但注冊稅務登記對于納稅人生產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并與其注冊地稅務機關溝通情況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網上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目前,中國大多數是賣方自己配送,美國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對從事網上貿易的企業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稅務登記是一個亟待明確的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商務企業在外地設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應分別視同為其分支機構或營業人,在當地辦理注冊稅務登記,總機構應將其在外地設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將配送中心的配送情況通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供其匯總監控總機構電子商務的經營情況。而對于從事網上服務和銷售數字化產品的企業,由于其業務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設立傳統意義上的機構或場所的特點,使得勞務活動發生地或機構、場所的認定發生困難,但由于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本著簡化的原則,對這類企業可以其注冊地或實際經營管理地為稅務登記地點。

二、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與對策

發票是企業會計記賬和納稅申報的原始憑據。由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和歷史習慣,我國的稅務管理一直十分重視發票的管理,以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關鍵和重心,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統一發售,統一管理。電子商務對這一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戰。對此,解決方案有三個:一是徹底摒棄傳統的發票管理模式,改為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發票由納稅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稅務機關只規定有關發票應包含的基本內容。二是以目前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加油機稅控裝置和其他計稅收款機等為基礎,開發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涵蓋所有的交易發票,采取電子發票和電腦版紙質發票并存,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并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三是淡化對發票的管理,強化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管理監控,如歐、美等國,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的設想,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電子商務交易貨款結算情況并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可以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依此確定納稅額。再如,可以開發能自動統計交易類別和應納稅額的征稅軟件,在智能型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完成;也可以在納稅人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強制其下載一個只讀標識,這個標識將在企業進行網絡交易時加載在每一個交易紀錄上,稅務部門可利用在因特網上建立的服務器追蹤這一只讀的可識別標識,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追蹤管理。

上述第一種方法納稅成本較低,但短期內條件不具備,是我國未來的發展方向;第二種方法納稅成本較高,但它是一些基礎性的、帶有長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減輕其他的納稅成本,是納稅環境不太好的國家比較可行的方案,但需要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第三種方法不僅納稅成本低,而且也符合電子商務的特點,但目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還沒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對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監控涉及到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相關的立法。第二種方法與第三種方法可以結合起來同時推進,這樣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新的《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做出了專門規定,為推廣使用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納稅人網上支付系統賬戶的設置以及稅務機關對其的監控,還需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出有關規定。

三、電子商務對申報納稅的影響與對策

第一,適應電子商務和電子會計的需要以及管理信息技術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大系統。一是擴大系統的數據庫功能,全面地、詳細地采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會計核算以及相關的信息數據。其中,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是最基本的信息,與前述納稅人建立的與電子商務相對接的計算機發票系統相適應,稅收征管大系統中應單獨建立發票管理子系統,將納稅人開具的全部發票錄入該系統,并劃分為已申報納稅的發票和未申報納稅的發票兩大類,納稅人申報納稅時要分別申報開具發票的收入和未開具發票的收入,對開具發票的收入要申報相應的發票信息,供稅務部門錄入發票子系統。二是健全大系統的數據分析處理能力,開發一些諸如稅源監控、稅源分析等軟件,自動生成已辦理工商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已辦理稅務登記而未申報納稅、發票購領申報納稅異常情況、同一納稅人不同時期納稅情況對比、納稅人與同一行業、同類納稅人平均納稅情況對比等數據資料,供稅收征收、評估和稽查部門使用。三是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統一大系統,并實行相互聯網,以便稅務部門相互協查。

第二,電子商務對申報納稅的一個重要影響是納稅地點的選擇。如前所述,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很方便地在任何地方注冊,在網上從事經營活動,通過電子政務向有關政府部門遞交資料,實行“虛擬”辦公。在目前還存在較多地域性稅收優惠的情況下,這種狀況會造成稅源的不正常流動和流失,也有悖于地域性稅收優惠的初衷。解決這一問題的措施有兩條:一是結合稅制改革,逐步縮小和消除地域性的稅收優惠,實行行業性為主的稅收優惠;二是改變目前主要以注冊地確定納稅地的做法,以實際經營管理地為主要依據確定納稅地點。這兩條措施可以齊頭并進,同時并舉。對于跨國電子商務,因涉及到國際稅收管轄權限問題,需要通過國際稅收協調來解決。

第三,與電子商務對納稅地點的影響相關聯,電子商務還會使納稅人通過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藉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或者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關聯企業,使用EDI(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更方便地通過內部轉讓定價達到稅收轉移的目的,使本已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并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設施建設,提高對電子數據核查的質量。我們應更加密切關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加強國際稅收協調和信息情報交換,研究制定更加有效的反避稅管理措施。對于在國內不同地區通過轉讓定價的避稅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真加以解決。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將其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作為一項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供稅務機關評估和檢查。

四、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與對策

電子商務及信息技術的發展對于稅務稽查的手段和方式將帶來巨大的影響。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使納稅人的數量越來越多,經營規模越來越大,納稅憑證、數據越來越龐雜;而電子商務以及電子會計使這些數據資料日益電子化、虛擬化。傳統的以現場手工為手段、以紙質憑證為憑據的稽查模式將被淘汰,取而代之的將是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以數字化的管理信息為基礎、以高速自動的網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協查為手段的現代化的稅務稽查模式。

稅務稽查的重心:一是檢查納稅人開具和取得的發票(原始憑據)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按規定計入有關賬目,依法申報納稅;二是檢查納稅人會計核算的結果是否真實可靠,能否作為納稅申報的基礎和依據。在現代化的稅務稽查模式下,對于發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納稅人按規定建立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大系統中的發票管理子系統,通過將納稅人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與稅收征管發票子系統對接,檢查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是否按時依法申報納稅,同時,對于未開票的網上銷項,通過核查網上支付系統,檢查其是否申報納稅;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作為稅款抵扣或成本、費用列支的憑據,通過網上抽查、協查,與其發票的開具方進行核對,檢查其發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于會計賬目的稽查,主要檢查其應用的會計軟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現象,相關數據是否按規定全部及時、準確地錄入會計核算軟件。其中對會計軟件的把關尤為重要。稅務部門應掌握其軟件的源碼和私人密匙,通過檢查初始源碼,看其是否符合納稅要求;通過應用中的源碼與初始源碼核對,檢查軟件是否有更改;通過私人密匙,抽查納稅人是否全面、及時、準確地錄入相關數據。

在傳統稅務稽查模式下,對稽查對象所經營的貨物進行現場盤點檢查是一個重要手段。在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模式下,監控電子商務的物流情況仍然是一個重要手段,但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其物流的監控除了傳統的盤點庫存外,還可在特定的場所如港口、車站、機場、郵局以及倉庫、專業性的快遞公司等地設置遠程電子監控系統,掌握和控制經營者的物流情況。

五、幾點結論

一是建立嚴密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還需要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盡管《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對于電子合同、企業電子賬本以及其他各類電子文檔的格式、操作規范等沒有立法明確,稅務機關對企業、銀行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電算記錄的訪問權沒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認可。這些現存的法律問題成為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開展有效征管的障礙,應通過立法逐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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