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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钡淖龇āR恍┑胤降亩悇詹块T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
稅收收入論文范文2
【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調節效果
一、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論研究最早源于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1931),他對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出現的“貧富兩級分化,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現象,提出了“賦稅就是以滿足財政上的必要的同時,或不問財政有無必要,以規定國民收入的分配及國民財產的分配,借以矯正個人所得與個人財產的消費為目的的所征收的賦課物”以穩定社會秩序。瓦格納的“個人所得賦稅論”奠定了各國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理論基礎;隨后,國家干預主義、經濟自由主義、現代稅制優化理論以及公共選擇學派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進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以國家干預學派的理論最為豐富。國家干預經濟學派的鼻祖凱恩斯在探究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爆發的經濟大蕭條成因時,發現居民的消費能力不足和較低的生活水平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生產過剩的根源。為此,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思想,主張通過有效的政策干預以刺激“有效需求”,可以通過減稅刺激居民的消費;此后,凱恩斯學派的繼承者在吸收了凱恩斯“國家干預”思想的精華上完整的論述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他們主張實行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只有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降低商品稅的比重才能實現重新分配財富的作用。稅率應以累進稅率為主,在累進稅率的所得稅稅制下,才能加大對富人的收入轉移,同時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就大;馬斯格雷夫(1959)提出了公認的財政“三大職能”將收入分配職能正式系統的寫入了財政的職能體系。他認為“調節收入與財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會上認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狀態,就稱之為分配職能”,目的就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和縮小各收入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隨后,國家干預主義學派的新劍橋學派、新古典學派、新凱恩斯學派不斷的對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思想進行了豐富和深化,在這些學派中以新凱恩斯學派最為典型。新凱恩斯學派的學者發現用凱恩斯學派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解釋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出現的“滯漲”,他們在吸收了理性預期假設和廠商利潤最大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微觀經濟基礎上建立了新凱恩斯主義宏觀經濟學。新凱恩斯學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認為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調節國民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福利”,他指出收入分配公平的稅制選擇是不可能兼有效率和公平,公平的關注必然損失效率,損失的程度造成了公平性稅制的選擇難度。當一國稅制以收入分配公平為目的時,大幅度的累進性稅制就會在公平增加的同時,以經濟效率的損失為代價,最優的稅制選擇必然是公平和效率的最優選擇。
二、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述評
由于西方以所得稅制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來已久,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效果的實證研究也主要聚焦在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上。所得稅累進程度的測量直接決定了其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早期的稅制累進程度的測度只局限在稅率結構上,Pigou(1929)、siltor(1948)、musgrave et al.(1948)、Dalton(1955)從不同角度利用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測量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發現累進程度越強,實現“正確的”收入分配的作用也就越強。Oberhofer(1975)發現不僅稅率結構具有分配效應,稅基也具有收入分配效應。稅基的寬窄、減免稅政策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Kakwani(1977),Suits(1977)發現既有研究“沒有區分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對收入分配的不同影響”,在對稅收水平與稅率結構進行剝離后,將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進行分解,分別提出了累進性指數和suits指數來測量稅制的累進程度,將衡量收入分配的稅前基尼系數與稅收集中度或稅后基尼系數作比較,當稅前基尼系數與稅后基尼系數之差為正值時說明稅制結構是累進的,稅制結構對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矯正作用;當兩者之差為負值時稅制結構是累退的,對收入分配不公不但沒有發揮矯正作用,反而起到了加速差距擴大的作用,稅制的公平性不足。Steuerle et al.(1981)發現Kakwani(1977)和Suits(1977)沒有分解稅制要素對累進性的影響,將稅制要素加入累進性指數后發現,個人所得稅的非應稅收入、稅收優惠、稅率結構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別對收入分配具有效應。Pfalher(1990)遵循稅收體系角度入手研究稅率結構和稅基兩方面對收入分配的總體效應,提出了以基尼系數為基礎的分解公式來研究稅制的整體收入分配效應。西方稅制結構的累進性研究也逐步拓展到間接稅,Slesnick(1986)采用了一種新的方法測量商品稅的累進性,發現間接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依賴于價格,當存在一個累進性的最優稅制時統一的稅收體系就能顯示出調節收入分配的優勢。隨后,Kakwani(1988)、Hassan et al.(1996)、Verbist(2004)、Baer et al.(2008)等選取不同的累進性測度指標對不同國家直接稅、間接稅或者各稅種的累進性進行了測度,發現以直接稅制為主的國家,累進性的所得稅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重要途徑;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累退的間接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各稅種而言,累退性的商品稅對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與累進性的所得稅相反。當然,在西方既有研究中也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稅收的再分配能力就越弱”(Bjorvatn(2001)),個人所得稅在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作用效應很小(Bird et al.(2007))。但是,主流研究從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稅收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的作用。
三、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理論研究源于20世紀80年代,葉振鵬(1980)、姜維壯(1980)、安體富(1984)、陳共(1984)提出財政的“調節職能”,即財政收支應起到改變社會各階層的國民收入份額,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使得我國財政職能從“分配、監督”職能擴展到了“調節職能”。陳共(1994)年提出了財政的三大職能“資源配置職能、收入分配職能、經濟穩定和發展職能”,正式確立了“收入分配職能”,即通過財政資金的調動來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目標。郭慶旺(1995)、樊麗明(2000)、高培勇(2006)、安體富(2007)都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理論和作用機制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從稅收制度、所得稅累進性、遺產稅、稅式支出等角度論證了稅收能夠擔任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擔,強調了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徑。賈邵華(2010)從國民收入三次分配流程中的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機制入手,以圖解的方式分析了國民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作用,并對稅收的調節作用進行合理定位。
四、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綜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斷的同時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逐步顯露。我國財政稅收學者紛紛從稅制公平性(累進性)角度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進行實證研究。平新喬(1992)運用西方平均稅率累進性、應納稅額累進性和剩余收入累進性對我國平均稅率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發現不同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差異越大,累進性越強。王雍君(1995)運用稅前與稅后基尼系數之比測量稅制結構的累進性,比值在0-1之間時,累進程度越高比值越接近零。錢晟(2001)在分析我國現行稅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累退傾向,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稅種設計也過為單一,在征稅政策上也沒有考慮到人文特色,提出了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體系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隨后,我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劉怡(2004)、李紹榮等(2005)、郝春紅(2006)、王志剛(2008)、寇鐵軍(2008)、劉怡等(2009)、郭慶旺等(2011)、聶海峰等(2012)運用Kakwani指數,Suits指數、平均稅率或模型對我國的稅制結構、稅系、稅種進行了累進性度量,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即流轉稅有明顯的累退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累退累進性在各年表現不一;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表現不足,提出了優化稅制結構,從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轉向“流轉稅、所得稅”為主的雙向稅制結構。劉尚希等(2004)在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和單一稅率的收入分配作用差異進行比較后,提出了單一稅率的有效所得稅制。徐進(2006)從商品稅對個人收入使用過程的收入分配調節出發等提出了從個人所得稅稅率和商品稅的稅種設計上使稅收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王亞芬等(2007)、饒海琴(2010)等運用稅前稅后基尼系數、平均稅率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全國和上海地區分類分層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效果,發現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效果較弱。王喬(2008)、趙桂芝(2010)運用基尼系數對我國稅制結構影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體顯示出逆向調節,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顯著,我國的稅制結構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盧洪友(2011)從公共物品成本分攤角度,何輝(2007)從利息稅的角度分別分析了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1]趙桂芝.中國稅收對居民收入差距分類分層調節效應研究-基于城鎮居民視角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53-57.
稅收收入論文范文3
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如果說在我國保險市場尚未全方位立體地對外開放之前,保險市場競爭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我國傳統保險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實現行業之間的社會公平和吸引外資、引進先進保險管理經驗和技術的政策功能,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那么加人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和保險市場格局發生深刻變化之后,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又如何呢
首先,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在形式上違背了習的國民待遇原則,違反了保險市場機制的平等競爭原則。人世之后我國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便是保險業,盡管從長遠來看,對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個難得的機遇,但是從近期來看,挑戰是實質性的。在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中,保險業首當其沖。根據協議,人世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將會發生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放寬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準人政策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經營的業務領域和業務范圍,并取消其數量限制外資保險機構在法律、規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將與國內保險機構相同。這就意味著在年內逐步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與中資保險機構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尤其是外資保險機構將享有我國保險市場所有權上的“國民待遇”。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依然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超國民待遇”—比內資保險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的國民待遇原則,其政策的滯后性使其顯示出明顯的不公平性,在我國稅收環境中中資保險企業不能與外資保險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使本來就處于幼稚成長階段的中國保險業的經營環境更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顯然,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稅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則,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有違于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這是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一個顯著的負面效應。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悖離了稅收的效率原則,損害了經營效率、社會效率。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作為吸引外資的一個重要手段已不再發揮作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某種情形下變得多余而浪費。一方面,一項吸引外資的政策能否發揮作用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動因有著密切的關系。外資保險企業爭相進人中國,看中的是中國潛在的巨大保險市場,也就是說,中國保險對外國投資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價值的是中國保險市場的“市場所有權”,而的加人,意味著中國保險市場所有權對外資保險企業的某種讓渡。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已顯得不再重要,甚至無關緊要。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是否與外商投資者所在母國的稅收政策相協調,如果投資者所在國對海外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或扣除限額,則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稅收優惠,只不過發生了稅收在國與國之間的轉移。在此情形下,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得不僅多余,而且產生了浪費。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就屬于這種情況。
第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已演變為我國民族保險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根據我國加人后半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表面上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似乎駛人了快車道,年一月共實現保費收人億元,同比增加億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險業務增幅高達,財產保險業務增幅。然而,從承保利潤來看,則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費增幅高達的壽險公司賬面利潤僅有億元,較上半年同期減少億元,下降幅度為。據業內人士分析,保費收人上升而利潤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賠款和給付同比增加億元,增長以外,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增長了、和??傊?保費上升而利潤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險經營成本不斷攀升所致。其中,營業費用的上升成本為保險經營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營業費用的構成中,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占據著較大的分量。稅收的強制性和營業稅的易于征管,使營業稅負成為了我國保險企業的固定成本,也是通過保險企業自身改善經營管理都難以消化或減少的經營成本。而我國現行保險營業稅收政策一方面對內高于國內一般行業的營業稅,另一方面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營業稅負給予了較大的優惠—可享受較高的稅基扣除標準和年之內退還營業稅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是比較沉重的。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所得稅上的各種優惠以及在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上的免稅待遇,相對削弱了中資保險企業的獲利能力和資金積累能力,而外資保險企業恰恰在資金實力上有著明顯的竟爭優勢,可見,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實際上是一項“扶外強、懲內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民族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承保利潤,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際競爭力。深層次地看,加人后,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還進一步影響了中資保險企業的資本造血功能,威脅著整個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甚至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都將產生不良影響。這一結論似乎聳人聽聞,其實一點也不為過。因為,一國保險業能否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主要取決于該國保險業是否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保險業面臨著資本金嚴重不足、償付能力偏低的狀況。和外國保險公司相比,中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差距甚遠。我國民族保險業不僅資本實力弱小,而且還存在著嚴重的資本金不足的狀況。解決我國資本嚴重缺口的現實途徑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資保險公司上市融資。這一途徑目前還受到我國保險法規、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經營業績的現實約束,因而不可能成為解決資本嚴重缺口的主要途徑。二是吸收外資參股。目前,這一方式在我國各保險公司中甚為流行。然而應該看到,外資參股往往夾雜著一些苛刻的附屬條件,其參股數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資金雄厚的著名保險公司尤其是美國更傾向于在中國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資參股解決資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強保險公司的自身資本積累。即按照保險公司法的規定從歷年的利潤提存資本公積金。比較而言,這種途徑應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徑。然而這一途徑卻受到了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獲利能力急劇下降的嚴重制約。從年以來,我國保險業的平均資本利潤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資保險企業提取資本公積金的數量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造成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較高的營業稅率無疑增加了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因而嚴重影響了它的資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脅到了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僅以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衡量,減少了毛利潤,同時,比外資保險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稅,導致中資保險公司的稅后凈利潤大大減少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達犯,我國保險企業存在著較大的潛在支付信用危機。超級秘書網
第三,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導致了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任何一項政府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干預手段,都會對社會福利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稅收給社會福利帶來的變化主要由政府財政收人和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組成,由于稅率的固定性,政府獲得的財政收人是確定的,因此,我們著重考察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尤其是較高的營業稅對我國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當前保險市場結構或市場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結構表現為中資保險公司在市場份額上仍占有絕對壟斷優勢,而在保險企業數量上中外合資及外資獨資保險企業數量卻超過了中資保險企業數量。另外,目前我國仍對保險商品實行價格管制,因此,我國對保險商品征收的較高的營業稅負,中資保險公司難以通過漲價而轉嫁,它受到了外資保險企業外在竟爭壓力和政府價格管制的雙重約束。故此,從形式上看,是中資保險企業獨自承擔了營業稅的較高稅負。實際上,營業稅的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誰取決于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供給彈性很大,一是保險生產中的固定資產比例低,供給不必受到調整生產規模的技術約束二是在外資保險企業全面進人中國保險市場后,中資保險企業具有搶占市場先機的內在沖動。而相比之下,我國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主要受保險意識弱、收人水平低、保險價格高以及保險信用、服務質量差等因素制約。因此,盡管對于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保險消費者因需求彈性之間的差異具體承擔的營業稅負有所不同,但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需求相對于供給無彈性,營業稅的稅負主要由保險消費者承擔,即通過保險商品的銷售,將稅負主要轉嫁給了保險消費者。
這似乎違背了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證明了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未能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更主要的是它損害了我國保險消費者的社會福利,使得我國保險消費者必須付出更多的貨幣才能換回必要的保險消費。從社會整體上講,必將抑制我國保險總需求,對于正在迅速成長的我國民族保險業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面,較高的營業稅負也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生產者剩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是由于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竟爭日趨激烈所致,不僅存在中資保險公司之間的竟爭,而且有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保險市場竟爭格局給消費者帶來的多樣化選擇,使得保險營業稅負不可能完全轉嫁給保險消費者,中資保險公司必定要承擔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而外資保險公司因繳納的營業稅在年內予以退還,實際上并不承擔生產者剩余損失。
總之,加人后,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格局使得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造成了較大的消費者剩余損失和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并且兩者損失之和超過了政府財政收人,其差額即為稅收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社會福利凈損失。
稅收收入論文范文4
一、非稅收入概念的提出
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屬于財政資金范疇。廣義地說,非稅收入是指政府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除稅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體來看,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障繳款、財產經營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務收入、罰款和罰沒收入、贈與收入、特許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和口徑。在國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現“非稅收入”一詞是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即財庫[2001]24號文件中。其后,《關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提出要“確實加強各種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的(財綜[2003]29號)文件中,第一次對 “非稅收入”概念提出了一個較明確的界定:“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 這種從“預算外資金”到“非稅收入”的轉變,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入機制上認識的深化。
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非稅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對政府收入進行的分類;預算外資金則是對政府收入按照資金管理方式進行的分類。現在提非稅收入概念,表明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門預算和綜合預算的實施)和政府收入機制的規范,可以逐漸淡化預算外資金概念。目前非稅收入的主體還是預算外資金,但有相當一部分非稅收入已經被納入預算內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標是要隨著部門預算和綜合預算的深入推進,將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二、我國非稅收入的現狀、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非稅收入數額大、征收主體多元化、管理欠規范
建國初期,我國預算外資金主要是為數較少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1953年,預算外資金只有 8.91億元 ,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 4.2 %.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47億元,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 30.[,!]6 %;在體制轉軌和財政分權改革的過程中,我國預算外資金迅速膨脹,非稅收入在整個政府收入體系中的地位由“拾遺補缺”,演變為占據“半壁河山”,成為與預算內收入、稅收收入并駕齊驅的財力資源。1992年預算外資金為 3855億元 ,相當于當年預算內收入的 97.7% .1993年調整口徑后,預算外資金收縮到相當于預算內1/3左右,但增長仍迅速, 1996年預算外資金決算數為 3893億元 ,仍相當于財政收入的一半。
根據下表反映的情況,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 由于轉軌過程中,還存在大量的既非預算內也非預算外的灰色財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慮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結果中并未將其納入“非稅收入”規模。
即使這樣,根據上表數據,我國非稅收入占財 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世紀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國非稅收入超常規膨脹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地方層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稅收入總額達到278億元,相當于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1.36倍;而且從增長速度也超過地方財政收入,1998-2001年,該省非稅收入分別較上年增長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幅分別高出5.33、3.01和6.89個百分點,比同期各項稅收的增幅分別高出10.55、4.76和6.46個百分點。廣東省2009年預算外資金收入達499.42億元 ,比上年增長36.6%,占一般預算收入的41.56%,但考慮到非稅收入的口徑比預算外資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稅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過50%.非稅收入大于稅收的情況,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要平緩一些,這可能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政府地方稅源相對充裕,不必像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那樣,要更大程度上依賴非稅的途徑籌資。
地方非稅收入的過度膨脹和無序混亂有其直接的體制背景。收費主體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門。現行地方收費主體主要有地方財政部門、交通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衛生監督部門、
公安、司法、檢查、城建、環保、教育等管理部門,每個部門都有收費名目,而且一個部門收取多種費,同時管理上職權分散,亂收費的現象較為嚴重。盡管經過多年對收費項目的清理、減并、撤銷,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9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此外,更嚴重的是,盡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業和居民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仍然屢禁不止,秩序混亂,有的地方和部門的收費罰款甚至沒有基本的標準,由具體執行人員掌握,收多收少、收與不收彈性大,隨意性強。再有,盡管有關收費規定對收入的用途有明確規定,但由于監管上的疏松薄弱,許多費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體制轉軌是我國非稅收入膨脹的大背景。非稅收入(尤其是預算外非稅收入)的產生以是以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的打破為背景,其發展則以體制轉型時期各類經濟主體釋放其長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與創造性的強烈需求為依托,其無序膨脹則是以轉軌時期監督和約束機制薄弱為基本條件。
在轉軌過程中我國政府收入來源渠道多元化、非稅收入迅速增長的原因相當復雜,其中既有體制性因素,也有非體制性壓力。歸納起來,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分權式改革連帶出了事權財權化意識,激活了原先受壓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總是試圖通過多渠道籌資來落實自己擴展了的事權。改革過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經濟管理權分散給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其目的在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發展的積極性并加快實現區域經濟結構的升級優化。與此同時,政府各部門也強化了自己的事權。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門分散事權的同時,相應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資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預算內稱之為收入上解或支出補助的轉移支付存在較嚴重的非客觀性而苦樂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預算內資金的轉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擴張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外資金,走非規范之路來落實資金以履行職能(職能合理與否姑且不論)。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門并不愿僅通過政策的制定、調整權來樹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實實在在的資金分配權來強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外資金也快速膨脹。事權趨向于演變為財權,財權反過來又支撐事權擴大。
第二,各級政府間彼此戒備,盡可能擴大不納入體制約束的資金。轉軌時期,我國先后進行過四次較大的財政體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規范政府間財政資金分配原則并強化各級政府的協調。應當看到,改革效應是遞增的,初始目的的實現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須承認,各級政府間的彼此戒備和算計從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級政府、一級事權”規則的存在勢必促使各級政府維護本級利益并盡可能擴張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規范遠不足以保證上下雙方利益邊界的清晰和穩定。在確定政府間財力分配時,決策中往往是上級說了算,下級只能提建議,并沒有實際決策權。這樣,下級政府 干脆就把資金劃到預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為政府之間的資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觀、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級政府盡可能通過擴張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來不斷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財力。當然,這種情況在經歷了1994年比較徹底、具有突破性的財稅改革之后,已有所改變。
第三,“正稅”的稅源流失較嚴重,導致預算內資金增長乏力,迫使各級政府通過非規范之策籌措預算外、體制外資金。我國的名義稅率始終遠遠高于實際稅率,各種納稅主體都在通過多種辦法規避稅收,稅收征管機構依法治稅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標準,因而偷漏稅和越權、濫行減免稅普遍存在,預算內收入難以隨經濟發展同步增長。這也使各部門、地方政府傾向于通過收費和自主政策來籌措所需資金來緩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統各部門、各權利環節在本位利益驅動下,通過擴張可供他們掌握支配的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來尋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場經濟大潮沖擊下,政府系統及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幾度出現“創收”,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門,除創辦出來的經濟實體要以種種方式對政府部門的權力環節上交部分收入之外(這種情況即使在名義上雙方“脫鉤”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種“費”,以“辦公(辦案、辦事等)需要”為名索要錢物,等等。所有這些政府系統創收而來的收入,一部分歸入預算外,另外相當可觀的一部分,曾歸入“制度外”。在非稅收入在部門、單位收支掛鉤的情況下,利益驅動尤甚。收費資金收支掛鉤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差額返還。收費單位將收費資金實行專戶儲存之后,財政部門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還給收費主體,收得越多,返還的越多;二是全額返還。財政部門根據收費單位編制用款計劃將專戶儲存的收費資金分批撥付給收費主體。近年在推行“收支兩條線”改革之后,還有不少暗中的“掛鉤”關系。這種收支掛鉤的收費體制,使收費的多少與單位的福利水平、個人收入息息相關,這是收費過多過濫、膨脹不止、企業和居民不堪重負的重要動因。
第五,在我國經濟轉軌變型時期市場、技術和體制諸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必然發生某些公共產品向“半公共產品”乃至私人產品的轉變,使公共產品邊界模糊漂移,進而公共服務與商業邊界相應模糊漂移,不同性質的收費魚龍混雜,于是原本就具有擴張非規范收入動機的政府部門及權力環節,更借勢巧立名目增加收費,擴張這類收入。
第六,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級兩級管理,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物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其中項目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會同物價部門;征收標準以物價部門為主會同財政部門;涉及到農民利益的重點收費項目需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則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在一些相關文件中還賦予了地方政府審批附加費、建設費的職權。這種相互交叉、多頭控制的運行機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執行起來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分開,收費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開,人為地割裂了收費管理的內在聯系;二是行政性收
費和事業性收費按同一原則進行調控,不利于區別對待加以合理化;三是管理收費的不同部門,由于所處地位不同,認識和處理問題的出發點存在差異,加之法律約束乏力,導致一些在中央得不到審批的收費項目就分散到地方審批,在一個部門得不到批準就轉移到另一個部門審批,以某種名目得不到批準就換個名目審批,因而成為導致非稅收入無序擴張的一種體制性因素。 第七,政出多門競相收費的機制,與行政體制改革的長期滯后有關。政府行使職能上“缺位”與“越位”并存,政府與市場得分工界定模糊不清,各級政府的事權劃而不清,界而不定,政府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嚴重。因而在體制轉軌和政府職能轉換的過程中,每次體制變革都容易衍生出一些靠收費“吃飯”的部門,行政機構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循環之中。預算內財力無法滿足政府規模龐大的日益增長的開支需要,于是非規范的非稅收入就成了支撐政府運轉的一種選擇。
稅收收入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地方財政職能的實現需要一定的財權與之相匹配,分發揮稅收組織收入的作用,優化稅收收入結構,既要充分挖掘地區稅收潛力,又要不破壞稅收源泉的稅收征管方式應該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重點。
地區經濟的發展,需要稅收的調節。因為一方面地區稅收收人的多少直接關系著當地政府對基礎設施投入力度,決定經濟發展的后勁;另一方面稅收政策能夠調節產業結構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很好地實現地區發展目標和方向??傊?,稅收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稅收收入結構優化,并持續有效的增長,是當地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環節。為此,筆者結合近幾年我區稅收和經濟發展情況,分析稅收的收入結構,并對完善地方稅收若干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優化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若干政策建議,以便更好地掌握全區稅收結構特點,實現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并為江北區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1 稅收結構與地方稅收收入
稅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組織收人的管理手段。沒有稅收管理,稅務部門將喪失依法征稅的主動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無從談起,稅收活動也就無法實現;加強稅收管理,便有了依法治稅、依法征管的基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才有了保證。
1994年實行分稅制,國稅和地稅的收入及相關稅種的分成,直接影響著地方稅收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稅收管理的狀況對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從稅收收入的劃分來看,地方政府的固定稅收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加強稅收管理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得稅、營業稅、資源稅等。以所得稅為例,2002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是50%和50%,從2003年開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就變成60%和40%。由此可知,在稅收收入總量一定的情況下,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因此中性并帶有彈性的稅收結構,能夠保證稅收收入的合理有效增長;優化的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能夠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財力,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執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2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概況分析
2.1總量增長情況
我國現行的地方稅制模式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建立起來的。目前,江北地方稅收收人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其他各稅。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一直保持較快的增長勢頭,1998年江北實現地方稅收收入6552萬元,到2007年地方稅收收入猛增至185340萬元,增長近28.3倍,年均增長率達45%。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8年為3.51%,2007年為10.11%,最高的2004年為12.3%。按國際慣例,實現分稅制的國家地方稅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7%以上,江北這一比重已達到國際平均水平??傊?,無論是從絕對量還是相對量來看,江北地方稅收收人都保持又快又好的增長勢頭。
2.2主要稅種增長情況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等四大類,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已連續7年超億元,營業稅收入已連續5年超億元。但是受近年來房地產業飛速發展的推動,房地產業、建筑業實現的營業稅收人增長迅猛,目前營業稅已經在總量上大大超過企業所得稅,成為江北區地稅收人的第一大稅種。2007年,江北營業稅收人為80392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185340萬元的43.38%;企業所得稅收人為539l3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9.09%;個人所得稅收人為24835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3.4%。可見,兩個所得稅和營業稅兩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到85%以上,成為江北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在日、韓是地方稅主體稅種。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o鬈來源于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所得稅適宜于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1)稅源潛力大;(2)依能課稅,能更好體現公平原則;(3)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基本格局也充分表明所得稅在地方稅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但將所得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3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若干問題探討
3.1主體稅種選擇
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地位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各稅種的成長性,分階段、動態地確定地方稅主體稅種。正確選擇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建設和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關鍵環節。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選擇應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稅源充足穩固、稅基具有普遍性。因此,基于江北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稅制結構現狀,并借鑒國際經驗,現階段可以選擇、確立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未來逐步將財產稅和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
3.1.1營業稅
從1994年分稅制以來,除個別年份外營業稅收人占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40%,居第一位。營業稅依據明確、征收普遍,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必須注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入,營業稅征收范圍將會逐漸縮小,其中運輸、建筑等行業有可能劃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雖然隨著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營業稅收入會有所下降,但是第三產業的發展,為營業稅的征收提供了廣闊的稅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營業稅仍將保持相當水平的收入規模。因此,營業稅有望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保持江北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地位。
3.1.2財產稅
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等,以及尚未開征、醞釀實施的遺產稅。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業人口不斷涌人城市,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產將不斷增長,房產稅稅源充實穩定。同時,房產具有地點固定,不能移動、不可隱匿等特點,便于稅收征管。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將越來越多,車船使用稅的增長值得期待。隨著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等交易的增加,契稅也會呈現較快的增長勢頭。同時,中產階層的興起為開征遺產稅奠定了客觀條件,未來遺產稅收入也很可觀。因此,財產稅具有稅源的廣泛性、征收的區域性和固定性等特點,征收成本很低,未來財產稅必將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之一。
3.2關注所得稅
2002年以前,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的重要稅種,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從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不再屬地方稅種。從嚴格意義上講,不能把所得稅歸為地方稅體系,但研究地方稅收收入又必須注意所得稅問題。這是因為,隨著個人收人的不斷增長和內外資企業的規模擴張,地方最終能拿到所得稅收人仍是相當可觀的,完全排除所得稅來研究地方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問題是不完整的。因此,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所得稅收人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有望穩步提高。
4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幾點建議
4.1突出地方稅主體稅種
4.1.1鞏固營業稅
營業稅作為現階段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是由江北實際所決定的,確保地方稅主體稅種,尤其是營業稅的穩定,是支撐江北地方財力的客觀要求。因此,大力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這不僅有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而且對培育新的生財點、提高營業稅收人乃至地方稅收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1 .2統一房地產稅
我國現行的和房產、土地有關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對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是區級固定收人,土地使用稅是市、區縣共享收八。這3個稅種其實都和房產、土地密不可分,同屬于不動產稅性質。本著統一內外稅制、簡化稅種的原則,有必要將這3個稅種合并統一征收房地產稅,并合理確定稅率,使該稅種能夠隨著房地產的增值而不斷增加,使其成為區級收人主體稅種,使區縣的利益得到保證。
4.2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
有必要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將稅收改入增長與gdp增長掛鉤,將gdp作為制定稅收計劃分配的主要依據、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稅收收人增長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對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可以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各級政府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培植新的稅收增長點,例如支持第三產業和非公經濟的發展,使其為地方稅收增收提供更多的稅源。
4.3既要狠抓重點稅源,又要不放松一般納稅戶
重點稅源戶納稅情況可以左右江北地方稅收收人的整體形勢,對稅收收人任務的完成和穩定增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抓住了它們,也就抓住了組織收人的“牛鼻子”。目前江北重點稅源戶納稅已占地方稅收收人的50%以上,要隨時了解和掌握重點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稅款的實現、入庫、欠繳等情況,努力提高其申報人庫率。要通過抓重點稅源,達到穩定和調控收入的目的。在狠抓重點稅源的同時,要堅持抓“大”不放“小”。無論稅源收人大小,都要十足收齊。要堅持“大稅小稅一起抓”的原則,在加強對主體稅種征管的同時,繼續加大對零散小稅的管理,努力挖掘稅收潛力。
4.4加強第三產業特別是新興行業的稅收管理
近幾年盡管采取了許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領域管理偏松,存在稅收死角,漏洞較大,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今后要進一步拓寬視野,加強稅收政策研究,按照稅法規定,不斷拓展征稅領域.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特別要加強對郵電通信、金融證券、房地產、廣告咨詢、飲食娛樂等領域和高消費區、高收人群體的稅收征管,以第三產業稅收的較大幅度增長,來推動整個江北地稅收人的穩定增長。
稅收收入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