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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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和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三)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核準、登記。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六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特種設備數量;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七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八十五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2

為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云南?。技Z食流通管理>實施辦法》,確保我縣糧油市場健康有序、穩定發展、質量良好和衛生安全。一年來,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并根據昭通市糧食局《關于采取措施確保春節期間市場供應物價穩定和節日安全的通知》(昭市糧[]2號)、《關于開展“五一”節期間糧食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昭市糧[]11號、《關于開展糧食收購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昭市糧[]14號)、《關于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建設的通知》(昭市糧[]42號)、《關于印發(昭通市<奧運期間糧食質量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昭市糧[]64號)和永善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永善縣奧運期間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永食安委辦[]4號)、《關于加強“五一”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永食安委[]1號)、《關于印發永善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永食安委辦[]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有代表性的和吞吐量比較多的重點鄉鎮的糧油市場和個體經營戶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對其他購銷量比較少的鄉鎮,適時地在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進行了全面認真的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總結: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確保全縣人民的生活需要和“節假”日期間糧油食品的安全,從創建“平安永善、和諧永善”和支援溪洛渡電站建設的高度出發,縣糧食局領導把搞好糧油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與糧食行政執法相結合,積極主動,多次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質監、衛生等)。由縣糧局牽頭,成立“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分別對溪洛渡、團結、檜溪、細沙、青勝、黃華、蓮峰、茂林、大興、墨翰等鄉鎮的市場糧油和個體糧油經營戶經營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進行監督檢查。

1、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嚴格執法,牢固樹立政治意識、服務大局,維護和完善糧油市場秩序。今年以來,縣糧局先后召開7次會議,研究行政執法和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特別是在奧運會和節假日期間,我縣把糧油市場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納入議事日程,重點對溪洛渡、團結、細沙、檜溪、蓮峰、茂林、大興等鄉鎮的糧油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糧油質量安全和價格穩定。

2、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把搞好“米袋子”工程和創建“放心糧油”服務體系結合起來,努力構筑城鄉居民購買“放心糧油”意識,讓群眾滿意和政府放心,盡到我們力所能及的職責。

二、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規范糧油市場

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關系到整個購銷糧油市場是否健康有序發展,也是關系到糧油質量安全、良好、衛生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特別是糧食企業改制后,糧油購銷市場更加市場化,糧油經營者的業務素質更是參差不齊,所以,宣傳工作很重要,根據省市糧食局的文件精神和縣食安委的通知要求,我們在開展行政執法和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在各鄉鎮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質監、衛生)的關心、支持配合下,首先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流通統計制度》及其他相關的政策、法規的宣傳,其次是糧油質量、標準、衛生、安全的宣傳。

1、通過近年來的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由原來的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的模式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模式,糧油市場繁榮,對保障糧油市場基本穩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個體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從不懂得糧油食品的質量標準已逐步了解糧油食品的好壞,使廣大的個體經營者和消費者提高了對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的鑒別能力。

2、認真履職、嚴格執法,把行政執法和糧油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貫穿于整個購銷市場,做到一邊檢查、一邊宣傳講解《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油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要求糧食企業和個體糧油經營戶不管是平常或節假日期間都要經營高、精、細的綠色優質糧油,杜絕劣質糧油上市場。

3、我們在每次糧油食品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中,要求糧食企業和個體糧油經營戶,在進貨時,必須向對方索?。ǚ制贩N、批次和生產日期) 糧油質量檢驗

報告書,并妥善保存,接受檢查。同時,建立相應的糧食經營出、入庫臺帳,并在每月20日前將本店所經營的糧油分品種、數量向縣糧食局報送報表。 4、對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查處,同時,檢查各糧油經營網點,所經營的糧油產品是否堆碼整潔和受到污染,成品的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國家包裝、標簽標準和規定,有無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os”標志)等并要求糧油經營者不購進、不銷售不合格糧油產品。

三、突出重點、集中檢查

今年以來,由縣糧局牽頭(工商、質監、衛生配合)組織的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經過周密部署安排,歷時25天,先后8次,45人次參加的,對全縣15個鄉鎮的市場糧油進行了分期、分批次的拉網式排查,特別是對溪洛渡、蓮峰兩鎮的糧油市場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包括價格監測),為確保全縣糧油市場質量安全、價格穩定和健康有序的發展,在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和各鄉鎮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保證了每次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1、檢查糧油經營戶104戶,各種糧油939840公斤:

(1)原糧88000公斤,其中玉米76200公斤,大豆11800公斤

(2)成品 746090公斤,其中大米475350公斤,面粉246000公斤,面條16240公斤,糯米8500公斤

(3)食用植物油105750公斤。

2、檢查糧食收購戶4戶,有收購資格許可的1戶(糧

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共計2025000公斤。

(1)玉米1025000公斤(糧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100萬公斤)

(2)稻谷100萬公斤(糧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100萬公斤)

3、檢查中發現溪洛渡鎮有 3戶經營的成品糧1625萬公斤(有陳化現象不能食用),已作飼料處理,其中大米1275公斤,面粉350公斤。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3

1.檢查自今年3月份以來,各有關部門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

2.針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深化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相互學習和交流各有關部門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做法、措施和經驗,對好的典型進行總結推廣,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通報。

二、聯合督查的主要內容

1.各有關部門部署和落實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實、組織自查自糾、開展宣傳發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2.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組織實施、制定措施、宣傳動員、自查自糾、企業處罰、隱患排查、整改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3.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來安全生產情況、主要特點、存在問題、對策措施等。

4.各有關部門所屬行業今年以來發生的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情況。

5.被抽檢的建筑施工企業今年以來傷亡事故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聯合督查的方式和重點

(一)聯合督查的方式

由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選派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本部門和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1.對有關部門的檢查,主要以座談會的形式進行。受檢部門和單位按上述有關督查內容要求向督查組作總體介紹,主要是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討問題,交換意見。

2.督查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或項目)時以抽查為主。由主管部門提出詳細的督查方案,包括擬抽查的地區、線路、施工企業(或項目)名單等,由督查組共同確認后,實地進行檢查。

(二)抽查企業(或項目)的重點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抓住重點,以點帶面,提高效率。具體要求是:

1.房屋與市政工程建設:由建設部牽頭負責,抽查1~2個今年以來重大事故多發的地區,對典型事故和重點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設:由交通部牽頭負責,在中南或西南地區,特別是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選取一條在建的高速公路,抽點項目或標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3.鐵路工程建設:由鐵道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鐵路重點建設工程,選取有較大的隧道和橋梁項目進行隨機抽查。

4.水利工程建設:由水利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國家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抽點工區或工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設:由信息產業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有重點地進行抽查。

6.電力工程建設:由電監會牽頭負責,分別選取在建的火電、水電建設項目中有高寬棚架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四、聯合督查組的組成

本次聯合督查活動組成六個督查組,分別由各有關部門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級領導同志擔任組長,各有關部門選派1名同志分別參加各督查組,組長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的職能處(室)配合。

組長部門的督查組負責對本部門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本次督查可與本部門開展的各項檢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各有關部門應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本部門督查組工作。

五、有關要求

1.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聯合督查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團結協作,務求實效。

2.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好本部門牽頭負責的督查實施方案,包括督查具體內容、方式方法、時間安排、人員組成、抽查企業等要求,督查時間不少于6天。請各督查組將具體實施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4

YZSN/CP—AHGL-010

1 目的

使生產作業中的安全隱患得到及時、全面、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質程度,實現生產安全,確保生產正常進行。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 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批準和簽發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按照《雙重預防機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對重大隱患組織制定措施,保障整改資金到位,使隱患得到及時全面整改。

3.2 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修訂、審核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檢查督導各部門車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開展情況;負責隱患排查體系平臺的運行管理。

3.3生產安全科負責公司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做好相關檢查記錄臺帳。

3.4各部門車間

3.4.1及時將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傳達給各部門車間全體員工。

3.4.2認真貫徹執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3.4.3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隱患整改與監控全面負責。

3.4.4在日常生產管理中,定期組織進行安全、設備檢查,對所查出的隱患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協調、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4 管理要求

4.1隱患分級

根據隱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可能導致事故后果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4.1.1 一般事故隱患

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4.1.2重大事故隱患

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4.2 隱患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4.2.1 基礎管理類隱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判定為基礎管理類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相關方安全管理;基礎管理其他方面等。

4.2.2 生產現場類隱患

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現場其他方面等。

4.3 組織實施

4.3.1 排查類型

4.3.1.1日常隱患排查是指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以及基層單位負責人和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經常性檢查。

4.3.1.2綜合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產為目的,以安全責任制、各項專業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各有關專業和部門共同參與的全面排查。

4.3.1.3專業或專項隱患排查主要是指:對工藝、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建筑結構、消防等分別進行的專業排查;根據行業特點進行的專項隱患排查。

4.3.1.4季節性排查是指根據季節特點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的專項隱患檢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靜電等為重點;夏季以防雷暴、防臺風、防洪、防暑降溫等為重點;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靜電等為重點;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凍防凝、防滑、防靜電等為重點。

4.3.1.5節假日隱患排查主要是指節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進行排查,特別對節日期間各級管理人員、檢修隊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及物資的落實情況等進行重點排查;

4.3.1.6專家診斷性檢查是指技術力量不足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欠缺的企業委托安全生產專家排查隱患;

4.3.1.7事故類比隱患排查是對企業內或同類企業發生事故后的舉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4.3.2 排查周期

4.3.2.1根據風險點特性及危險源確定隱患排查周期包括:每班一次、每日一次、每周一次、每旬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隱患排查周期可根據安全形勢的變化、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等情況適當增加。

4.3.2.2公司進行隱患排查的周期應滿足:

a)日常隱患排查包括崗位人員、班組長進行班前、班中不間斷安全檢查等內容;

b)綜合患排查應由總經理組織,至少每月組織一次;

c)專業或專項隱患排查應由工藝、設備、電氣、儀表等專業技術人員或相關部門,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

d)季節患排查應根據季節性特點及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安全科至少每季節組織開展一次;

e)節假日隱患排查安全科應在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組織進行一次隱患排查;

f)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應及時組織進行相關專項隱患排查:頒布實施有關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原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重新修訂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發生事故或對事故、事件有新的認識;氣候條件發生大的變化或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4.3.3 組織級別

公司根據自身組織架構確定不同的排查組織級別和頻次。排查組織級別包括公司級、專業級、車間級、班組級、崗位級。

4.3.3.1日常隱患排查的組織級別為班組級、崗位級;

4.3.3.2綜合患排查的組織級別為公司級、部門級;

4.3.3.3專業患排查的組織級別為部門級,按照專業類別劃分;

4.3.3.4季節患排查的組織級別為部門級、班組級;

4.3.3.5節假日隱患排查的組織級別為公司級、部門級。

4.4 隱患治理

隱患治理實行分級治理、分類實施、重點處理、動態處理、綜合處理的原則。分級治理主要包括崗位、班組糾正、車間治理、專業治理、公司治理等。

隱患治理應做到方法科學、資金到位、治理及時有效、責任到人、按時完成。

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后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4.4.1 治理流程

4.4.1.1 通報隱患信息。在每次隱患排查結束后,將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通報。

4.4.1.2 下發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記錄。隱患排查組織部門制發整改記錄,應對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措施建議、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4.4.1.3 實施隱患治理。隱患整改單位在實施隱患治理前應當對隱患存在的原因進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時限要求實施隱患治理。

4.4.1.4 治理情況反饋。隱患治理后,應根據隱患級別組織相關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實現閉環管理。

4.4.1.5 驗收單位根據隱患整改單位反饋的整改信息,對隱患整改效果組織驗收。

4.4.2 一般隱患治理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根據隱患治理的分級,由各級(公司、車間、班組等)負責人負責組織整改,整改情況要安全科進行確認,安全科要負責復查驗收閉環。

4.4.3 重大隱患治理

經判定或評估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并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影響范圍和風險程度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重大事故隱患由總經理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d) 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e) 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間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4.4.4 隱患治理驗收

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根據隱患級別組織相關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實現閉環管理。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復查評估。

5 隱患排查獎勵與處罰

5.1獎勵

為充分調動員工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建議的積極性,使公司隱患排查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水平,及時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科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建議按月進行評估,反映事實經查符合規定,根據隱患危害程度、范圍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相應獎勵:

5.1.1在隱患排查中積極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了事故發生;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采納,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的,給予15—200元或等價的獎勵,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給予200—500元或等價的獎勵。

5.1.2員工獎勵申請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認定,并出具獎勵意見后,經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5.1.3為搶救國家及公司財產和處理事故中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200—1000元或等價的獎勵。

5.1.4在隱患排查中表現突出,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

5.1.5安全科每季度進行獎勵匯總,按公司財務制度報銷獎勵。

5.2 處罰

5.2.1本制度執行情況列入各車間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先進評比項目。

5.2.2隱患排查系統管理系統中已經錄入的隱患問題,應及時確認并落實整改,若超出整改期限一周,狀態欄仍顯示本單位下發責任或進行隱患的確認,不及時在網站填寫隱患排查任務,不落實整改閉合,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對負責人罰款50元/次,并將納入季度安全考核。

5.2.3對違反本辦法或執行本辦法不力,安全檢查組織不力、不積極配合安全檢查的,由安全管理部門提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有關責任人不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不落實整改閉合,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5.2.4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不積極制止違章違紀現象者、不認真檢查者、徇私舞弊者,由安全管理部門提請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5.2.5對拒絕接受、阻撓檢查或無故不按整改意見按期整改的各責任單位人員,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5.2.6對于現場檢查發現的隱患及問題項未整改,違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等未造成各類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處罰。

5.2.7責任人因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按規定罰款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2.7.1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環保設施的。

5.2.7.2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5.2.7.3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5.2.7.4過失引起重大火災或蓄意縱火的。

5.2.7.5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串通)、遲報或阻擾事故救援,貽誤事故搶救,造成危害的。

5.2.7.6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或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6 附則

6.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6.2本制度的編制、評審、修訂和解釋由安全科負責。

7 記錄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5

一、當前瀆職侵權犯罪的主要特點

2008年至2010年,四川省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2734件,初查2637件,立案偵查996件1224人。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往往發生在社會熱點區域和權力集中的單位和部門,主要呈現出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1.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比較突出

2008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六類重點案件96件104人,分別占立案總數的28.2%和26.4%。典型案件有:成都市院立案查辦的溫江區水務局局長羅國稅(正處級)、副局長張南奇(副處級)、紀檢組長馮良賢、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此案的涉案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多次收受砂場老板的紅包后,對鑫鑫砂場等單位盜采砂石不調查、不處理,致使大量砂石被非法盜采,給國家造成270余萬元重大經濟損失。

2009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六類重點案件127件153人,分別占立案總數的41.8%和38.7%,同比分別上升32.3%和47.1%。典型案件有:綿陽市交通稽查征費處原黨組書記、處長(副處級)賴玉瓊、受賄案以及樂山市犍為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張敏林案。賴玉瓊擅自決定將行政經費362.75萬元撥給工會,以各種名義發放198萬元給單位職工,收受他人財物23.4萬元;而張敏林則是在任沐川縣國土局局長期間,違反規定,故意將國有公司競拍中標所得的土地出讓給私營企業,致使他人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130萬元經濟損失。

2010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六類重點案件92件110人。典型案件有:內江市市中區院立案查辦的該區林業局局長郭杰、副局長何光輝、原林政資源股股長李伯平案。此案中,犯案人員明知鄧勇不具備辦理《公路運輸證》的資質,仍違規聘其管理木材市場,致使鄧勇違規開出《公路運輸證》223份,準運木材7132立方米。

2.涉農領域的行政亂作為問題較為突出

“三農”問題是關乎國家發展穩定的戰略問題。近年來,國家加大了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惠農資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區和部門,常常把惠農專項資金當成一塊“肥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審批監管部門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專項資金非法流失。

2008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涉農瀆職侵權犯罪、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工作”中的瀆職犯罪57人,占立案總數的14.5%,涉及鄉鎮站所43人,行政機關9人,其他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11人。

2009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涉農瀆職侵權犯罪、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工作”中的瀆職犯罪案件117件139人, 分別占立案總數的38.5%和35.2%,同比分別上升1.05倍和1.44倍。典型案件有:成都邛崍市農村發展局原副局長吳用、受賄案以及樂山峨眉山市風景名勝區林業分局原局長謝宗倫、森林資源管理科原科長夏中林、黃灣鄉森林管護站林業員董志培案。吳用不認真履職,明知該市大朋奶牛養殖場等20余個養殖場被檢測出有患布魯氏菌?。▽賱游锒愐卟。┑哪膛?000余頭,不按規定監督撲殺和作無害化處理,放任這批病牛被分別倒賣到雅安、成都等地,使帶病牛肉產品流入市場,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

2010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涉農瀆職侵權犯罪138件157人,其中立案查辦發生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2件3人。如廣安市岳池縣裕民鎮新農合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鎮衛生院院長違規審核,造成國家新農合資金損失32萬元的案。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問題較為突出

2008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273人,其中行政執法人員168人,同比上升3.7%。其中,環保部門3人、藥品監督12人、財貿管理5人、城市建設12人、檢驗檢疫1人、金融監管1人,均比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中,公安60人、法院8人、司法9人都比同期有所下降。典型案件有:成都市大邑縣院立案查辦的大邑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陳曉蓉、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辦證中心聘用人員劉春紅、縣公安局白馬派出所民警王勇、介紹賄賂案。犯案人員違規為73戶107人辦理入戶手續,造成嚴重后果。該案的辦理引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王懷臣同志的高度重視,并作出“依法嚴肅處理”的重要批示。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文6

【關鍵詞】 用電安全 用電檢查 客戶用電安全管理系統

用電檢查包括檢查計劃的擬定、現場告知客戶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限期整改缺陷以及現場復查缺陷整改情況。安全檢查是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合理利用電力管理技術是非常重要的。改善電源管理技術,改進電源管理檢查,以防止在用電的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事故。但是,現在的用電管理功能正在不斷弱化,缺乏安全用電的管理是導致客戶不斷惡化的安全用電局勢的主要原因。

下面,本文將根據用電管理現狀來分析提高用電管理水平完善用電安全檢查制度的具體方法。

一、用電安全管理現狀

1.1供電具有風險和隱患

我國供電企業在進行供電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和隱患,尤其是在對高危用戶和重要電力用戶供電的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更大。這些安全隱患會對供電企業的經濟社會效益和高??蛻粢约半娏蛻舻纳敭a安全造成嚴重影響。這主要是因為這些高危用戶對于電力的需求非常大,每天都會消耗大量的電力能源,同時供電的電,也較普通用戶較大。在使用的過程中十分容易產生風險,因此我國很多供電企業為了在進行供電的過程中最重要電力客戶制定了相應的供電方案。

按照供電方案進行供電工作能夠更好地保證重要用戶和高危用戶的安全用電,同時能夠更好地對供電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進一步提升高危用戶和用電用戶的工作安全性。但是,我國目前的供電企業供電過程安全工作來看在攻堅的過程中仍然會對高危用戶和電力客戶的用電安全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對供電的風險和隱患進行進一步的排除和管理。

1.2供電企業的管理存在問題

之所以會產生供電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對高危用戶和用電客戶的安全造成影響,是因為供電企業在供電的過程中,對于自身的供電管理存在著諸多不足。各位用戶和用電客戶在進行用電的過程中對于電力的需求量以及電壓的需求不盡相同,有的電力客戶需要使用雙電源的供電路,有的用戶需要單電源電壓。

但是很多電力企業在進行供電的過程中并沒有充分滿足電力客戶對電力需求量以及電壓的需求。因此導致客戶在用電的過程中并不能夠真正達到較好的效果,很多單電源供電線路客戶在使用雙電源的過程中會對自身的機械設備和工業生產產生嚴重的影響。同時會導致高危客戶和用電客戶在用電過程中產生安全問題對自身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影響不利于自身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的提升。

1.3缺少安全用電的宣傳意識

供電企業在對各位用戶和用電用戶進行供電的過程中,應當對區域安全用電規范和意識進行宣傳。有些企業在創業的過程中,對于電氣設備沒有進行定期的維修,很多電氣設備在使用的過程中往往暴露在外部環境中這對于電氣設備的整體使用質量和使用壽命會產生十分嚴重的影響,很多企業在使用電氣設備的過程中,沒有進行預防性的試驗措施直接投入使用,這會對用電企業的機械設備產生嚴重影響。我國一些高危用電客戶對于電力的需求量非常大,對于用電的電壓要求較高,在用電的過程中很多企業為了降低整體生產的成本,往往采用標準較低的電源和機設備進行中。這就導致很多用電用戶在 用電的過程中非常容易發生安全隱患,影響到自身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很多用電企業在運用電氣設備的過程中,沒有設置電網連接保護和網線的安全自動裝置,導致在使用的過程中會產生安全問題。很多用電企業在用電過程中雖然制定了相應的用電程序和規范,但是只停留在相應的文件上,并沒有進行用電應急的演。

因此在發生用電事故的過程中很難進行及時的處理,進一步擴大事故的影響。很多用電企業在進行用電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著較多問題,為了降低整體的人力成本,在聘用電力管理人員的過程中往往平庸資質較低的管理人員,有些員工甚至沒有進網作業許可證。供電企業在對高危用電用戶和用電用戶進行供電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提升用戶的安全用電意識保障其自身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提高安全用電管理技術

2.1對供電企業進行監督

要想提升供電的整體安全系統要加強對供電企業的監督,在進行供電企業安全監督的過程中應當對電力企業的各個部門的職能進行調整,同時讓相應的管理人員能夠按照,自身的職責開展相應的管理工作。在電網安全整治的過程中,相關的人員應當堅持落實的原則,要保證相應管理人員明確自身的責任按照相應的流程和標準進行安全管理工作。同時要對管理過程中的細節和質量進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排除用電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避免因用電過程的安全隱患影響到用電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應當針對用電企業自身的特點和需求開展供電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2.2標準化管理

供電企業在對自身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引入標準化管理的,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依據,用電企業的具體用電狀況,如供電電量和用電電壓等。開展管理工作要合理的安排和調整供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則當供電系統出現安全故障或安全隱患的時候可以根據用電用戶的信息和用戶取得聯系能夠在第一時間保障用電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并對電力設備進行及時的維修防止出現更加嚴重的安全問題。通過標準化管理的手段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的提升供電的安全性,促進用電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升。伴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高要求,電力系統應該根據時代的需要形成優質的專家團隊,學習國外先進的理念和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在保證電力系統正常運轉的前提下,降低資源的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2.3對高危及重要電力客戶進行用電安全宣傳

供電企業在進行供電的過程中應當對高危及主要的電力客戶進行,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應當在進行公開的過程中發放相應的用電安全管理手冊,引起用戶對于安全用電的高度重視。同時應當要求用電用戶在進行的過程中,對于自身的電氣設備進行定期的檢查工作。

企業要在進行整改的過程中對自身存在老化和產生問題的解釋未進行及時的更換和維修來保障自身的用電安全,同時,用電客戶在進行檢查的過程中應當對自身的用電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在開始使用之前應當進行預防性的試驗,防止在使用的過程中存在安全問題,影響到自身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電力企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位用戶和電力用戶是整體經濟發展的主要貢獻者。但是,這些用戶在進行充電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會對用電客戶的經濟效益和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在供電的過程中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和隱患,同時用電客戶缺乏相應的安全用電意識。因此,要想提升用電客戶的安全水平,就要對高危及重要電力客戶進行用電安全巡查。同時要對供電工作進行標準化的管理,對供電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提升供電的安全性,促進供電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升同時保障,用電客戶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 考 文 獻

[1] 李艷華,陳飛.為高危用戶及重要電力客戶進行供用電安全檢查的實踐及隱患治理思路分析.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3,(15):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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