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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1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二)民事再審申請書和申訴狀的范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 份
2. 證據材料 份
民事申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申訴人因 一案,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 份
2. 證據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 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7) ×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 300噸,每噸價格 1850元,總貨款 55.5萬元人民幣。同年 12月 29日,申訴人將一張 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痢羺^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 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審判決書一份;
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2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幫助企業解決續貸過程中暫時性資金困難的意見》(錫政辦發〔2009〕59號,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現就加強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設立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作平臺
(一)經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以下簡稱三家管理機關)共同協商,指定聯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五愛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作主體)為現階段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的運作平臺。
(二)聯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主要為大中型企業續貸資金周轉提供支持,五愛典當有限公司主要為中小型企業續貸資金周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的需求變化情況,如需增加其他運作主體,由三家管理機關共同商定。
二、明確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行要求
(一)企業出現續貸周轉資金困難或缺口的,應在該筆貸款到期20日前填列專項資金申請書(見附件),向貸款銀行提出續貸資金周轉申請,并確保填列信息真實、完整、有效。貸款銀行受理企業續貸資金周轉申請后,按照自主、獨立的原則審查,作出是否續貸的決定。
(二)貸款銀行同意企業該筆貸款續貸的,應在專項資金申請書中“原貸款銀行意見”欄簽署意見,明確續貸金額,并由分管信貸行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三)企業應在原貸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續貸抵押、保證等擔保手續,貸款銀行應在原貸款到期前完成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續貸手續。
(四)運作主體提供續貸專項資金支持的額度應以貸款銀行批準的續貸本金額度作為上限額度控制。貸款銀行要對企業應償付的部分貸款本金(即原貸款與續貸本金的差額)、應結貸款利息實行專戶管理。
(五)企業持貸款銀行簽署意見的專項資金申請書向運作主體申請續貸專項資金支持,運作主體應在對貸款銀行審批意見及續貸金額等相關要求審核后,及時按專項資金申請書注明的貸款銀行專戶劃轉續貸專項資金。
(六)運作主體向企業收取續貸專項資金占用費等費用,應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具體收取標準由運作主體與企業商定,企業應在運作主體劃轉續貸專項資金前支付費用。
(七)貸款銀行應加快辦理企業原貸款的還貸和續貸手續,確保續貸專項資金到賬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還貸、續貸、歸還專項資金的相關手續。
三、加強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一)三家管理機關共同負責對企業續貸專項資金周轉的監督管理。
(二)各銀行機構自主加入企業續貸專項資金周轉合作,并與三家管理機關簽署有關信用承諾書。
(三)運作主體在提供續貸專項資金后,如出現相關銀行機構不能及時完成續貸的,運作主體可向三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三家管理機關按照信用承諾書的約定措施辦理。
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3
文 號: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
日期:2012-12-03
執行日期:2012-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后,辦案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并依法對該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妒跈辔袝窇斴d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二)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三)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四)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告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等材料發送被申請人。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缎姓妥h答復書》應當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和法律依據,并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逐項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由有關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規定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調查取證,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二條 查明事實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當事人溝通解釋,促進爭議及時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
辦案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并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后簽名。
第十三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中止審理。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辦案人員應當擬定《恢復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恢復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終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終止審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是否維持、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延期審理通知書》,經分管局長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 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根據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意見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和局長批準。
不需要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辦公室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建議書》的要求,將改進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作出后,辦案人員應當填寫《送達回執》,按規定時限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卷進行整理,按規定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
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4.行政復議告知書;
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擬訂、制作和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章申請復議的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人對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對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愿許可取得人對非自愿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第三章復議參加人
第七條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
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其權利或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復議程序中的被申請人。
第八條對涉及共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復議申請。
第九條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復議。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有權申請復議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后,發現當事人在受理復議申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駁回復議申請。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申請已經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三)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四)在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內。
第十三條申請復議應提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復印件。
委托人的,應附具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信地址;
(二)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三)復議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第十五條復議申請書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標準復議申請表格。
復議申請書可以手寫或者打印。
第十六條復議申請書應當向法律事務處郵寄或者遞交,以郵戳日或者遞交日為復議申請日。
第十七條法律事務處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復議申請符合本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復議申請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復議申請書不符合本規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議申請。
第五章審理與決定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采取書面方式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律事務處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也可應請求聽取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口頭意見。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復意見的,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所述書面答復意見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復議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程序終止。
第二十一條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法律事務處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停止執行通知書,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處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有關部門進行補正;
(三)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決定有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撤銷的,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6.出現相反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的。
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作出后,法律事務處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后續程序的書面建議。
第二十四條復議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律事務處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該賠償請求進行審理,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在復議決定中一并對賠償請求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決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作出。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六章期間與送達
第二十七條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本規程中有關“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復議決定書除送交人外,還應按國內的通訊地址送交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七章附則
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支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規范糧食調控貸款操作,加強糧食調控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調控業務,是指在國家糧食儲備業務以外,企業從事政府委托的糧食政策性購銷業務。
第三條糧食調控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支持企業開展糧食調控業務而發放的收購資金貸款。
第四條糧食調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出政策、誰拿補貼、誰承擔貸款風險;
(二)購貸銷還全程監控封閉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農發行營業機構辦理的企業經營糧食調控業務過程中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凡通過招標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調控業務的企業,均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七條糧食調控貸款專門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為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委托借款人直接從收購市場進行保護性糧食收購的收購資金需要;
(二)政府為掌握糧源,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規定直接從收購市場收購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三)政府為平抑糧價、穩定市場,委托借款人從國內市場調入或從國際市場進口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四)政府為完成退耕還林補助糧、救災糧、軍糧供應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務,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擔其他糧食政策性調控任務的收購資金需要。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文件和相關的調控糧食購銷計劃,并落實購進糧食的貸款利息、企業相關費用及銷售價差補貼資金來源,或相應的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糧食調控貸款的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或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政府調控糧食購銷計劃或文件規定和借款人調控糧食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開戶行應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一)糧食尚未銷售但仍在政府調控規定的期限內;
(二)糧食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
(三)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貸款的風險補償措施有效落實。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對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以及貸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庫存糧食已超期、陳化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一年以上)的,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二條糧食調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辦理糧食調控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的監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時,應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對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內容較多的,借款申請人應另附申請報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請人還應向開戶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下達的政府調控糧食購進計劃和貸款利息、相關費用、銷售差價補貼資金來源書面承諾或政府對貸款風險彌補保證的文件
(二)借款人擬訂的糧食購進資金需求計劃,包括糧食購進數量、價格、糧源安排和購糧進度安排等;
(三)開戶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按規定進行農發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用途的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擬購進糧食品質、數量、價格等是否與政府實施糧食調控相關政策相符,糧源是否可靠;
(二)各項補貼的政策是否明確,補貼的期限,以及補貼資金來源或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三)借款人申請的借款額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對已承諾的借款人以前購進的調控糧食的各項補貼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或是否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重點審查是否落實了貸款的各項補貼政策,以及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審查人對審查情況要提交書面審查意見明確提出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調控貸款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對借款人執行中央或省級政府確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可由縣級支行或省級分行規定的營業機構審批;對借款人執行省級以下政府制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原則上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含二級分行)審批。貸款審批人由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級行設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合規性和安全性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查人或評審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歸還貸款。貸款雖未到期,但形成的糧食已銷售,開戶行應及時從銷售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款中收回相應的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對借款人政府調控糧食的購進、儲存、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全程信貸監督,并專設臺賬反映和登記。借款人應對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分開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督。借款人應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應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糧食購進的信貸監督。糧食調控貸款的使用實行報賬制,開戶行應根據糧食購進進度分批次發放貸款,并定期核實糧食購進數量及貨款支付金額。以收購方式購進糧食的,收購開始前可發放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啟動資金。以調入方式購進糧食的,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進行。購進活動結束后,開戶行應及時收回節余貸款,并對所放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存儲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按照商品糧油庫存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查庫制度,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原則上借款人應對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專倉保管。
第二十四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出庫報告制,借款人應當在糧食銷售出庫前,向開戶行報告糧食銷售的依據、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等情況。開戶行依據政府調控糧食銷售政策評價借款人銷售的合規性,銷售價款與價差補貼之和不應低于糧食占用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違反規定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銷售,應予制止。糧食銷售出庫時,開戶行應依據有關政策監督出庫,并及時調整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五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銷售貨款及補貼資金應按時、全額回籠開戶行。資金回籠歸行后,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中足額收回銷售糧食所占貸款,從利息補貼中足額收回應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各級行應對各項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未按時到位的補貼資金要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二十八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政府油脂調控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以儲備糧油為調控手段所對應的貸款,執行農發行關于儲備糧油貸款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農發行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對政府調控糧油貸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未盡事宜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的管理,規范采購公司招標制度,增強招標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標工作效率,確保招標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和有效地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是指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和北歐投資銀行貸款)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國外優惠貸款的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采購公司”,是指具有商務部頒發的《國際招標資格甲級證書》的公司(貸款國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借款人”,是指與轉貸銀行簽署轉貸協議的機構或法人實體。
第二章招標程序
第五條財政部定期就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通知有關部門、?。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進行選定采購公司的招標工作。
第六條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通知后,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進行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貸款項目的采購公司招標工作必須在財政部發出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逾期未完成招標工作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上一年度采購公司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統計情況,對排名前10位的采購公司進行隨機抽取,確定采購公司。
第七條借款人應向3家以上(含3家)采購公司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格式見附件一)。涉及2個以上子項目的打捆項目作為一個項目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中關于采購公司提交申請書的截止時間,應為自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申請書送達借款人之日(以郵戳或借款人單位簽收為準)止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收到投標邀請書的采購公司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二)。申請書密封后按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的時間和地址提交。申請書須由采購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在截止時間內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應在已發出投標邀請書的采購公司外,另行邀請新的采購公司參加投標。如第二次招標后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累計仍少于3家,則不必重新發出邀請,可在已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范圍內進行評標。
采購公司可按自愿協商的原則合作投標,但須明確一家牽頭單位,評標時的打分以牽頭單位得分為準。
第九條借款人應負責組織成立由5至7名評審委員(以下簡稱“評委”)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借款人單位代表任評委會負責人,全面負責評定工作。
對于二類項目,地方財政部門可派代表參加評委會并履行評委職責;對于三類項目,地方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參加評委會工作。
第十條采購公司的申請書應密封提交借款人。評委會負責人主持評標會議,將所有申請書同時啟封,各評委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評委會評分標準當場獨立打分。
各評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評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購公司中標。
如兩家以上采購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評委對這些公司當場投票表決(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標。
第十一條評委會應對采購公司提交的申請書內容保密,各評委在評標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嚴禁參加投標的采購公司采用不正當手段對評委施加影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評標工作。
第十二條評委會應在評標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評委組成情況、評標過程、對各采購公司打分的詳細情況及評標結果。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評標結果報告后,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地方財政部門不得更改評委會的評標結果,如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將意見和評標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發出確認函,并抄送中標的采購公司。
借款人與中標的采購公司應在收到財政部門確認函后15個工作日內簽訂《委托協議書》(格式見附件三)。
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結束后,所有招投標原始文件和打分記錄應由借款人存檔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對下列特殊情況,財政部將通知地方財政部門采用不同方法對采購公司進行招標:
(一)對兩個以上部門或?。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項目進行打捆實施;
(二)貸款國有特殊要求;
(三)項目實施緊迫,無法按正常時間完成采購公司招標工作;
(四)其他情況。
第三章評委會評分標準
第十四條對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貸款項目:
(一)3年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25分;3000萬美元以下、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0分;2000萬美元及其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須附財政部有關確認函。
(二)近3年累計進口非貸款項目成套設備到貨金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20分;3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
(三)承擔同類行業項目招標業務的業績,0-10分。
(四)負責采購業務人員的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0-15分。
(五)工作計劃和擬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技術因素,0-10分。
第十五條對500萬美元以下貸款項目:
(一)3年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5分,2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20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50分,500萬美元以下、300萬美元以上(含300萬美元)10分,300萬美元以下5分。須附財政部有關確認函。
(二)近3年累計進口非貸款項目成套設備到貨金額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0分,2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
(三)承擔同類行業項目招標業務的業績,0-10分。
(四)負責采購業務人員的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0-15分。
(五)工作計劃和擬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技術因素,0-10分。
第十六條采購公司未按照《外國政府貸款項下采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34號)收取手續費的,按廢標處理。
采購公司因工作優異得到財政部通報表揚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現問題曾被財政部通報批評的,可減少0-5分。
第四章防止過度集中
第十七條在選擇采購公司的過程中,應防止由于各種形式的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而導致的過度集中現象。
在一個日歷年度內,任何一家采購公司中標的貸款項目金額超過當年所有招標貸款項目總額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標的當地貸款項目金額超過當年該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招標貸款項目總額50%的,即可視為有過度集中傾向。
財政部將定期對貸款項目的招投標情況進行統計,并根據統計結果對有過度集中傾向的采購公司適當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招標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招標過程和委托協議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財政部。
各有關單位應遵守國內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以及貸款國的有關規定。對發生違規問題的,財政部將采取公開通報批評或建議廢除投標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及財政部關于外國政府貸款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