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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論文范文1
丁教授將執行力準確地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執行主體有效執行政策、法規的內在能力,二是由此產生的效力,這是非常全面的。我認為執行力的核心問題是執行主體的領悟力和落實力。領悟力是我們抓工作落實的基礎,如果對上級決策部署的意圖都不能準確把握、全面領會,那很容易造成執行偏差、執行不到會。提高領悟力要注意做到“一上一下”,“一上”就是全面掌握“上情”,充分領悟上級決策的目的意義和精神實質;“一下”就是深入了解“下情”,結合工作實際,充分了解本單位和基層的優勢和不足。只有充分領會上級政策的精神實質,才會自覺、持之以恒地去執行;只有結合實際,才能準確地去執行。落實力是執行的落腳點,提高執行力,就是重落實、善落實、能落實。對抓落實的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數,要有的放矢,要忙而不亂,一步一個腳印,一環緊扣一環,保質保量地完成每一項任務。
我國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行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機關。我認為,加強人大執行力建設應圍繞人大依法充分履行職能來進行,將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結合起來。
首先,在堅持人大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中提高執行力。做好人大工作,黨的領導是根本。人大行使好職權,簡單地說,就是在黨委的領導下,圍繞中心工作,依法發揮職能作用。因此,必須始終堅持,主動爭取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善于使黨委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從法律和制度上保證黨委意圖和重大決策的落實。
其次,在構建良性互動工作格局中提高執行力。一方面,要與“一府兩院”良性互動。從法律上講,人大與“一府兩院”是監督與被監督、決定與執行的關系,但無論是權力機關,還是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都是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開展工作,只是職責分工有所不同。因此,人大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注重處理好與“一府兩院”的關系,寓支持于監督之中,與其他國家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把力量凝聚到加快發展、維護穩定、促進和諧上來。另一方面,要與下級人大上下聯動。從理論上來講,市人大與各鎮人大具有法律上的監督關系、業務上的指導關系;從實際工作來看,全市人大工作光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難以收到成效的。所以,必須樹立全市人大工作一盤棋的思想,加強市、鎮兩級人大的聯系和互動,這樣,才能在監督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有效督促解決各地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在代表工作方面取長補短,促進全市代表工作再上新臺階。
再次,在督促落實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中提高執行力。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是經過人大集體討論后形成的,從某種程度上說,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愿,有利于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也最能反映出人大執行力的強弱。因此,人大要把督促落實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作為加強執行力建設的重要抓手,不斷創新督辦方式,加大督辦力度,確保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落到實處,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切身利益的強大動力和具體舉措。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青年干部要提高執行力,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
一要樹立志存高遠的思想。志向的高度決定人生的寬度,高遠的志向是催人奮進的“助推器”,釋放壓力的“減壓閥”,面對挫折的“強心劑”。青年干部如果沒有高遠的志向,始終將自己困在狹小的空間里,就很容易將工作看作是負擔,陷入昏昏噩噩,無所事事的泥沼,更談不上提高執行力了。
二要樹立腳踏實地的思想。我認為腳踏實地包含以下三種境界:一是全心投入,無論對待什么樣的工作和任務,都要以同樣認真的態度和嚴格的要求去完成,把困難估計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考慮得更周密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實一些,才能保證落實政策不走樣,完成任務不打折。二是以苦為樂,理想與現實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條件的艱苦,工作環境的惡劣,工作任務的繁重,要求我們青年干部必須發揚吃苦耍勞、以苦為樂的精神。三是寧靜致遠,寧靜是一種典雅的氣質,質樸的情懷。只有時刻保持一顆平常心,保持心靈的和諧,建設健康向上的精神家園,才能真正享受到工作和生活給我們帶來的快樂,始終保持對工作和生活的激情。
三要樹立厚積薄發的思想。作為青年干部,要有水的精神,象水一樣不斷積蓄自己的力量,在時機不夠成熟的時候,把自己的厚度累積起來,當機會來臨的時候,就能奔騰入海。如何做到厚積薄發?我認為有兩個方面需重視。首先是勤于學習,要把學習作為一種責任,一種覺悟,一種習慣,用學習來不斷充實自己,提升自己,超越自己。其次是錘煉作風,一個人的綜合素質除了辦事能力以外,還包括工作作風,青年干部要在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的同時,不斷錘煉作風,養成雷厲風行、嚴謹細致的良好習慣,遠離拖沓懶惰、馬虎草率的不良惡習。
正確的思想觀念確立之后,還要注重講求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就是在實際工作層面,注意處理好“三個關系”。
一是要處理好方向和速度的關系。俗話說,方法不對,力氣白費。同樣,方向不對,力氣也是白費。因此,提高執行力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把方向搞明確,把目標搞清楚,不能腳踩西瓜皮。方向一旦明確,就要全力以赴地去開展各項工作。同時,要保持對方向偏差的敏銳性,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執行出現偏差,就要立即把速度降下來,必要時,甚至要“急剎車”,及時調整方向后,再沿著正確的方向繼續前進。
二是要處理好整體和局部的關系。對待任何一項工作,我們都要有一種大局觀,對工作的整體安排、進展情況和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在心中都要有一本明白帳,按時間安排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完成。同時,也要注重細節,細節決定成敗,細節構筑完美,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的低級錯誤,我們絕不能犯。要養成對所做工作進行反思和總結的習慣,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彌補不足。
執行力論文范文2
(一)執行力概念
什么是執行力?這在很多書籍、文獻中都有不同的解釋和定義,但書籍或文獻中的解釋和定義,闡述得都比較抽象,讓人難以直觀理解。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從執行力的字面上來理解,“執”:執著、堅持,“行”:行動,“力”:能力、力量,連在一起就是執著地行動、執著地去做的能力。其次,還可以從企業的工作要求上來理解,可以把執行力理解為執行某項工作的能力,是指有效利用資源、保質保量完成預定工作任務和目標的實際操作能力。著名的實戰型管理培訓專家余世維談到這樣一個例子:一家大型國企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破產,后來被日本一家財團收購。廠里的員工都盼望外企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方法。出乎意料的是,外企除了財務、管理、技術等要害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換成了他們派出的人員外,其他的沒有任何變動———制度沒變,人員沒變,機器設備沒變。外方只有一個要求:把以前制定的制度和標準堅定不移地執行下去。結果不到一年,企業就扭虧為盈了。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沒有執行力,再好的戰略決策都實現不了。
(二)提升執行力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國內很多企業都成立了公司制,在公司化的管理體制下,要做好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與企業每一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執行力息息相關。
1.提升執行力是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上水平的有力措施。
在企業管理中,人力資源管理只有不斷提升執行力,才能促進自身管理工作上水平,才能將企業的發展戰略、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才能更好地適應新的市場競爭格局。
2.提升執行力是推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選擇。
人力資源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的基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好與否,決定著企業人才儲備、人才發展和企業發展的興與衰。
3.提升執行力是開展領導能力建設的重中之重。執行力建設也是領導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把握好人力資源管理戰略部署,做好人力資源管理決策,是各級領導的領導能力的具體體現。
二、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執行力存在問題探討
近年來,抓機遇快速發展起來的國內企業,練就了很強的企業發展能力,但卻很少來完善企業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水平和企業規模的不匹配。當企業發展到平穩整合期后,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開始顯現,而執行力差就是最典型的表現之一。筆者經過調研及查閱資料,并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剖析,認為當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執行力方面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對人力資源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徹,對管理流程不熟悉,工作效率低
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文件、制度,是每一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員開展工作的依據和準則。不同人員對文件的理解、掌握程度都有一定的差異。有的能較好地理解文件要求,有的卻對文件的意圖和目的不理解,執行起來差強人意。
(二)監督考核機制不完善
考核是一種監督機制,監督是提升執行力的有效手段之一。監督如果得不到正確的對待,得不到很好的落實,很多問題就會因為缺乏監督而喪失了解決改進的機會,小問題變成了大問題,新問題變成了“老、大、難”問題。
(三)不同子公司之間存在人力資源管理的慣性問題
很多企業都下轄多個子公司,它們都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文化傳統和管理習慣基因。這種深厚的管理習慣底蘊必然沉淀在不同子公司管理的各個方面,構成不同的管理文化特色。這種管理慣性,極大地影響總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人力資源管理執行效果。
(四)互相溝通意識薄弱
在現實中,經常會出現領導與下屬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造成員工獲得的信息與上層的初衷有很大出入,導致最終執行結果偏離了原本要達到的目標。有的人在執行時從不和領導、同事溝通,到最后工作做不下去了,才想起去問領導、同事,這樣一來一回,截止時間到了,工作卻未完成或急匆匆的草草了事。
(五)個人綜合素質不強,專業知識不過硬,不善于學習、總結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即開展工作所具備的能力。包括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專業技能技巧層次、自主學習和總結的能力、建立工作關系的能力等。部分人員平時缺少學習,對工作中出現的優缺點也不善于總結。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斯曾經說過:“未來的文盲不再是不識字的人,而是沒有學會學習的人。”當今時代,知識的更新越來越快,作為企業重要崗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如果不善于學習、總結,不追求新知,對個人而言就容易被時代淘汰,對企業而言就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六)存在惰性思想
惰性是人懶惰的本性,不易改變的落后習性,不想改變老做法、老方式的一種傾向。當一個人有惰性心理時,做事往往就會一拖再拖。比如,當領導布置工作任務時,大家都表態一定按時按質完成任務。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人卻總是覺得離截止日期還有很長時間,所以一拖再拖。而在最后期限前才匆匆忙忙地趕時間趕任務,結果工作完成效果差強人意。
三、提升人力資源管理執行力的措施
針對前面提出的若干存在問題,結合實際情況,筆者提出了一些提升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執行力的對策和建議:
(一)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明晰業務流程
首先在制定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時,必須保持嚴謹的態度,事先要周密調研、規劃,制定的各項制度之間不能存在矛盾和交叉現象。其次,制度出臺后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相對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以便各級管理人員能按照文件和既定的工作流程堅定不移地執行下去。然后,人力資源管理的牽涉面很廣,需要多個部門之間通力配合,應根據實際情況,明晰每一個業務流程,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最后就是簡化流程,把復雜的東西簡單化,把簡單的東西量化及要求具體化。讓管理人員知道自己該做什么,該怎么做,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而不必事事靠上級來督促。
(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激勵及考核機制
激勵員工應從結果均等向機會均等轉變,激勵要有足夠力度,并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因此,要強化激勵,績效考核與薪酬相結合,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執行力的強弱,需要有人去監督、評價、考核,通過評價考核來促進執行力的提高,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對于辦事拖拉、工作不思進取,完不成既定工作任務的人員要給予一定的扣罰,嚴重的甚至要調離原工作崗位。
(三)克服不同子公司之間的人力資源管理慣性,提高企業文化認同
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歷史沉淀下來的好的工作方法、做事原則、信仰追求。統一的企業文化對于提升執行力至關重要。企業所形成的經營理念、企業精神、形象識別,都具有戰略性、主導性、整合性,是各下屬子公司管理文化建設的指導和規范。
(四)注重執行前和執行中溝通意識的培養
良好的溝通是執行的基礎。世界經理人網站在2009年1月曾經有過一個關于執行力的調查,在被調查人員當中,絕大部分人都認為良好的溝通是提升執行力的最有效的渠道。其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意見是:“有效地提高執行力,在一般情況下首先要進行充分地溝通,對完成目標任務取得較為一致的認同。否則,上面再好的決策經過中、下層執行的‘七折八扣',就會走樣。”溝通還有另外一個目的,讓組織內的員工坦誠交流當前的實際情況,表達自己的真實觀點,可以取長補短,優中選優。美國企業家拉里•博西迪認為,員工在非正式的溝通中,學會了如何協作。在執行中碰到困難,也會想到和大家一起商討如何解決問題。
(五)完善培訓體系,持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人才,是企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資源,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如何把“人”變成“人才”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一個企業是否具有競爭力,關鍵就看這個企業里的人是否具有競爭力,是否具有較強的工作執行能力。
(六)樹立責任意識和進取精神,克服惰性思想
在激勵和考核的同時,也要加強管理人員在工作作風、工作態度、主觀能動性方面的培養和教育,培養員工樹立起強烈的責任意識和進取精神,強化時間觀念和效率意識,堅決克服工作懶散、辦事拖拉的惡習,這也是提升執行力的有效措施。
四、結語
執行力論文范文3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3.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原因行為)的無效或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結果行為)的當然無效,所有權的受讓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讓人則喪失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只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界定
自物權行為理論被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納以來,迄今已歷時百余年,但是該理論在各國法學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爭議至今仍然尚未止息。這些爭論大都局限于對其現實功效的評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論分析。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為自己設定了一個不證自明的前提:物權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為,對此不宜妄下結論,惟有深入探討法律行為的若干重要問題之后,才能對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為概念的創設曾被視為德國民法學最輝煌的成就,但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端抽象、難以理解的概念。從法制史上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概念便是在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無須靠即時交付來保障,并在時空上與后者相分離時才得以真正形成的。從德國民法學者對法律行為概念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19世紀的多數德國學者認為,法律行為就是意思表示行為。盡管后來的德國學者原則上承認,意思表示僅僅是法律行為中某種更為基本的要素,具體的法律行為還可能包括其他事實要素,但是在理論上學者們從不否認:法律行為之本質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現代德國民法學者,他們對于法律行為概念的表述也僅有用語上的改變而無實質性的變化,其目的僅在于強調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間具有包容關系。德國學者拉倫茲(Larenz)就認為,“法律行為是一項或幾項行為,它們中至少有一項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盡管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不再同義使用,但是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意思表示這一點卻是無可否認的。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根本分野。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任何行為都具有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法律行為的核心在于主觀原因,客觀行為的核心要素卻在于客觀活動,這一實質性區別決定了兩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異: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與此相反,事實行為僅僅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實施行為并不具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蛘哒f,這種意圖的有無并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發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便能產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并不隨之發生。而拾得遺失物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其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是同時發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則是事實效果。由此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自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以其事實效果為基礎。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并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因為法律行為不發生事實效果,它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可能是法律行為。
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后果。事實行為的各構成要件有機聯系,不相獨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一類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實質在于意思表示,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存在事實構成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圍。
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并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即時交易這種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都是指向交付貨物和價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現象。
從這些比較可以看出,事實行為的核心在于客觀活動,其主觀意思并無決定意義,僅僅影響事實行為的法律意義;與此相反,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觀活動的意義主要在于承載或傳達其主觀意思,并使法律行為成為一種獨立的行為,因為任何行為都必須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件。相對于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而言,單純以在當事人之間設定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更接近于一種思想行為。因此它在本質上是法律虛擬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產生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一種行為,同時又是一種作為行為的法律,它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揭示法律行為的價值;第一,法律行為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實體法不可能窮盡現實所有的情況,而且無法適應社會的快速變化,法律為彌補這種缺陷,只好通過在法定的范圍內賦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質調整手段。這樣法律行為就將抽象的、客觀的權利義務落實為具體的、主觀的、可實現的權利義務,從而彌補了實體法體系不確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為是法律形成的一個必經階段。考察法律規范產生的一般歷程可發現,人們在從事個別行為的過程中逐漸抽象出為眾人所認可的通用規則,并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力——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為對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視。在民商法領域,人們正是從簽訂合同等法律行為中抽象出廣泛適用的普遍性規范,而這些法律規范又構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礎。在行政法領域這一點也表現得非常明顯,通常總是先有具體的行政行為存在,再在客觀化普遍化之后上升為行政立法,最終形成法律。此外,盡管我國不承認判例法,但誰也不能否認,判決這種法律行為能為修改和制定法律積累經驗。因為判決能檢驗法律在現實適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義的判決更能直接為未來法律的修訂提供指導作用。簡而言之,法律行為的價值在于能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過程中形成潛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論證有助于理解物權行為的性質歸屬問題。在筆者看來,物權行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價值等諸方面均與法律行為不符,絕無理由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的范疇。首先,物權行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為。任何一種行為都必然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認物權行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權行為定義為轉移物權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種行為的構成要素,尚不能構成獨立的行為;既非行為,也就談不上是什么“法律行為”了。如果將物權行為定義為物權合意和交付或登記相結合的行為,那么我們可以看到這更符合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的特征。因為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為由法律規定,該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記的意義,因而僅被當作整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物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內容還受到債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嚴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設定超出債權合意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備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將兩者混為一談將損害法律行為概念的準確性。
其次,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規定,這與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為調整方式本來就是作為法定主義方式的對立面而存在的。眾所周知的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類型設定或轉移。對此即使是支持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依此原則,民事權利主體達成設立或轉移一項物權的協議時,不可以依照法律行為自由的原則,——實質上即締約自由原則,按自己的意思選定的形式和內容設定或轉移權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設定或轉移權利”。1這充分說明了,如果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之一類,必將導致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之間不可調和的沖突,因為物權法定原則的本義就是要排除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更改物權法律關系的效力,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支持者也無法否認的。
最后,從價值上看,物權行為并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對物權變動的權利義務應作出明確而直接的規定,絕不存在引進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調整的余地。
由此可見,物權變動行為實為一種事實行為,若要將其定義為法律行為則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權變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制度根本性的沖突。物權變動行為也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就其本質而言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核心精神。從理論上說,創設物權行為這么一個與“法律行為”有種屬關系的概念,只能導致法律行為概念本身的混亂,并在法律行為規則(如意思表示推定規則)的適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權行為概念雖然眩惑了不少聰明人的眼睛,但卻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錯誤”。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僅僅證明物權行為概念在理論上的謬誤尚不足以全盤否定物權行為理論,因為相當一部分學者推崇物權行為理論的原因不在于物權行為概念在法理上的價值,而在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機能。可以說,物權行為理論的實踐意義即在于其無因性原則,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實踐的層面上了解物權行為是否有存在的價值。
就事實而言,任何有意義的法律行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確認其有因或無因則體現了立法政策對該行為效力獨立性的不同立場。因此“物權行為有因或無因,不僅是邏輯的關系,而且是一項由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來決定的立法政策問題”。2德國民法典立法者正是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慮,而將原因從物權行為中抽離,使物權行為無因化。然而立法意圖與真正的法律適用畢竟存在著距離,無因性的應有功能能否順利在法律實踐中實現并不存在顯而易見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層次的探討。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最為人所稱道的功能,即是“物權交易的安全保護機能”,而正是這項機能決定了該理論有根本的存在價值。依據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瑕疵的影響,交易得以進行得安全、迅速、無后顧之憂。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現并獲得制定法之確立后,物權行為無因性的交易保護功能便絕大部分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過失”而發現第一受讓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動產的人(第二受讓人)可基于無因構成而獲得保護;同時從對第一受讓人的調查范圍減少、交易容易化上考慮,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彌補無因性構成的功能,因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對前述取得原因之調查為必要。1贊成無因性的學者因此認為,第二受讓人盡管有重大過失,但在無因性原則的保護下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且不負任何債法上的責任,這一點確實保護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國學者Heck對此一針見血地指出,交易之際應避免這樣的重大過失,這正好是交易法原則的應有之義和基本要求,違反這種原則的基本要求來談謀求動產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沒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則獲得普遍承認和確立的今天,物權交易的簡單、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輕易達到。即使確實存在非依無因性不能保護的領域,只要仔細考慮便可發現,這是無因性保護的不當擴大。最典型的莫過于第二受讓人基于惡意(針對不動產而言)或基于重大過失(針對動產)不能受公信原則保護的場合。首先考察不動產場合,由于惡意第二受讓人的行為在多數場合均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其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根據德國民法典應返還標的物,這樣無因性的不當擴大因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護第二受讓人。3至于動產場合,前文已論及此種情況的悖理之處,在此不再重復。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最后一項功能是減輕舉證責任。
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進入德國民法典的歷史背景來考察,該理論是肩負摒棄不動產之實質審查主義的歷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確立來的。因為無因性理論使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在效力上相分離,于是不動產登記的審查范圍就可僅限于物權變動本身,登記程序得以客觀化和簡便化,登記官員對私法交易的過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見,在德國民法史上,物權行為無因性正是為了用來排除登記實質審查主義所帶來的嚴重弊病才獲得制定法之確立。4實際上,物權變動之客觀化、明確化及隨之而來的舉證責任之減輕,嚴格而言系來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式——登記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來源于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而物權行為無因性為登記實質主義奠定理論基礎之后,已經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獨立發揮減輕舉證責任的作用。
經由以上考察可以發現,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諸多“應有功能”與其“實有功能”之間產生了極大的分離,其“應有功能”絕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殘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護的合理范圍,甚至有鼓勵不誠實交易的傾向,因此有違民法的根本宗旨。鑒于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嚴重缺點,德國司法判例及學說理論不得不限制其適用范圍,從而引發了“無因性的相對化”之趨勢。依筆者觀之,“無因性的相對化”實與取消無因性無異。例如“共同瑕疵說”提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無效或撤銷;“條件關聯說”則主張當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權行為之效力系于債權契約之存在,如果原因行為非合法有效,則物權行為不能成立。這兩種學說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為了將物權行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為,在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行為也隨之無效或被撤銷。因此無因性的相對化實際上反映了取消無因性的趨勢,這也是由無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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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智能主要是指人對空間定位的正確的感官能力和體會能力,這部分人可以通過平面圖形和立體的造型來較好的表達出自己的能力;人際交往職能指的就是人與人交往相處的一種能力,具體表現為能夠及時體察到別人的情感和意圖變化,并隨時做出相應的反應;自我認識的智能指的就是人對自身進行認識,理解和反省的能力,主要表現為人是否能夠以正確的心態來評價自身的情感變化,并進而以正確的自我意識和自我評價來形成一定的自尊、自律和自制的能力;自然觀察智能指的就是人能夠正確的辨別和區分各種自然界中的形態,并能夠對自然和人造環境進行一定的觀察的能力.
多元智能理論在職業教育中的應用
新的教學制度強調在教學中首先教師要創設有利于學生智能發展的教學環境,使得學生不僅很好的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更要學會各種解決具體問題的方法和策略,努力培養學生對于將來工作的正確態度和價值觀.因而,對于職業教育來說,主要是引導和培養學生的職業的素養,不斷的開發學生的興趣和愛好,引導學生進行更高層次的思考,促進學生利用理論去解決實際中的困難.那么,這里的關鍵性的問題就是如何培養并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充分激發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多元智能理論認為,智能就是指人解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的能力和創新的能力.教師的教學活動要盡力為培養這種能力服務,而這種能力又必須有一定的情境作為前提條件,因而,教師就要努力創設出一種類似于實際情境的教學情境或者真正置身于實際情境中去.教師可以根據教學具體的內容和要求來創設出符合學生認知特點和知識基礎的教學情境和教學計劃來,這樣,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可以有效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探索知識的動力,從而幫助學生進行自我知識的建構.根據不同的學生進行分層性英語教學模式多元智能理論認為不同的人都具有不同的智能組合,正是因為人的智能組合的不同,所以決定了不同人的天賦不同.在職業教育的過程中,教師應該正確對待學生的基礎存在著差異的客觀事實,有的基礎好的學生進行學習非常的輕松,而基礎較差的同學在學習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困難.因而,傳統的單一化教學模式顯然不能適應現代化教學目標的要求.教師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學習基礎,采取有差別性的分層教學模式.分層教學就是要教師立足于學生的實際差異性來采用有區別的教學內容,設計出不同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目標,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得學生能夠比原有知識儲備和結構得到一定的提高和發展.教師也必須充分了解每個學生的智能特性以及知識基礎情況,以便能夠真正對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行分層教學.具體來說,教師可以按照一定的教學任務來使學生進行異質的分組合作,從而做到相互制衡和競爭關系,有利于學習的提高.根據智能結構的差異促進學生的自主學習多元化智能理論是以個人的發展為基礎的教學模式,也就是說,理論強調最大限度的開發學生的潛能們實現學生的多元化和個性的發展.這就要求教師首先要了解學生的智能結構,然后采取針對性的教學方法喚醒智能特點,繼而帶動其他方面的發展.比如,學生如果具備突出的人際交往的智能,這部分學生對人際交往非常的擅長,在某種程度上是交往流暢,所以愿意交往.那么,教師可以利用這種學生的智能優勢對起培養的方式進行轉變,摒棄以往的灌輸式的教學模式,挖掘學生的自主學習的能力,組織學生組成學習小組,在組織的過程中充分激發學生發揮自身的人際交往技能,不斷提升他們的學習激情和動力,促進其學習動機的進一步引發,從而更好的實現教學目的.教師還應該積極倡導學生的自主性探究式的學習模式,讓學生們能夠以積極參與的主人翁姿態來主動建構各種知識,增強他們的自主學習能力.而教師可以采用探究式或者問題式或者小組合作式的教學方法來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開展實際教學過程,從而轉變學生被動的知識接受者地位,而是成為主動探究知識和自主建構知識的學習者,這樣,才真正有利于學生的學習成績提高,促進他們的智能進一步發展.其中的小組合作學習,主要就是指教師能夠利用合作學習的形式來調動學生之間的積極互動,使得學生為了團體目標而努力學習,有利于整個學習氛圍的形成,從而更有利于達成共同的教學目標,因為在小組合作學習模式中,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更容易形成互動的教學關系,能夠最大限度的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教師的教學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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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案例指導 運行過程 制定法
一、案例指導制度引進背景
雖然本文主要涉及的是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實際運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幾個問題,但若不就該制度引進背景和引進原因進行分析,這些問題的探討便如同無源之水,顯得蒼白。因此,筆者有意在這里先就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引進背景進行簡要說明。
(一)從一起案例說起
實踐決定認識,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確立之初所面臨的困惑和抉擇。
當人們去超市購物時,購物小票上通常會有“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提示。許多人都沒注意到這一點,但一切因為一起糾紛案件發生了改變。2004年,李長城因家樂福超市以此提示為由拒開發票,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家樂福撤銷小票上關于“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格式條款的案件,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李長城要求家樂福開具發票的訴求合理合法,判決家樂福為李長城開具發票,同時判定,購物小票上的規定,不是雙方在買賣交易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此條款對雙方均不具約束力。
該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可能是我國第一起此類事件的案例。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實行案例指導制度,這一判決只對這一個案件發生法律效果,并不能旁及他案。如果案例指導制度得以運行,該判決就可能產生如下效果:一是改變超市經營行為,修改類似不合理規定;二是發揮司法判決指引作用,規范經營者行為;三是給消費者上了堂生動法律課,強化消費者維權意識;四是指引法院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延伸判決效力,提升審判效率,節省審判資源。
(二)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引進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提出了50項改革任務和措施。其中第13項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方式、指導規則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發出的有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改革意見。事實上,從200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開始醞釀此項改革,并為此做了一些前期工作?!暗诙€五年改革綱要”的,將這項改革推向了前臺,提上了正式議事日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重大的司法改革,在以制定法為主要特點的現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引入帶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國式“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前所未有、具有里程牌意義的工作。
二、案例指導制度運行中所存在的幾個問題
如薩維尼所說,“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50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必須要面對制定法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影響,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這種缺陷加以彌補,可以更好統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獨立、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公正,在此不再贅述,而主要從案例指導制度這幾年在我國的實踐出發,對所存在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探討。
(一)“制度”的定位不明確
一些法院和部分法官對案例指導工作重要性未能充分認識,大部分精力耗費在應付上級檢查上,對于案例指導制度的定位缺乏正確和統一認識。究其根本,在于我國立法并未對案例指導制度予以明確,因此部分法官在實際審判中以我國為成文法國家,應當排除判例制度適用為由,完全否定案例指導制度的應用。相當一部分法院和法官對案例指導制度的實行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存在模糊認識,典型案例下發后往往束之高閣,不能及時進行傳閱和學習,使得制度流于形式。法官們面對疑難案件進行裁判時,通常依據習慣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進行查找比對,或者是尋求法理解釋,忽略了指導性案例的重要作用,無法及時高質裁判。
(二)案例指導制度實際應用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
任何一項好的制度若想達到預期效果,關鍵在于執行,現針對案例指導制度運行過程所進行的一些調研,對所發現的若干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案例指導制度適用率低,適用范圍小。就所調研的幾個法院的情況看,去年8月至今平均適用案例指導制度審結的案件為98件,僅占同期審理案件的3%,且全部為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
2.案例指導制度的適用程序繁瑣,部分法官不愿采用。一方面,案例的引用檢索比法律條文的檢索更為繁瑣,增加了法官文書起草工作量,對案例的闡述容易占據較大篇幅,影響文書的簡單直觀效果;另外,適用案例指導制度的案件需要層層上報,部分法官因此趨簡避繁,能不適用案例指導制度就盡量避開。
3.指導性案例的應用存在“隱形”情況。法官在審理有些疑難案件時,在材料收集、邏輯判斷和案情談論過程中自覺地參考和適用了指導性案例,但在具體裁判文書、審理報告、合議庭筆錄、審委會記錄、其他正式材料中沒有任何體現,指導性案例作用的發揮受到較大限制。
三、關于更好發揮案例指導制度功用的一些建議
(一)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創制前提
我國以制定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對指導性案例創制條件的探討其實也就是研究制定法或其他法律淵源是否能夠為法官審判提供充實根據的問題。當制定法清晰、明確地為待決案件提供審判依據時,法官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當制定法因抽象、沖突、缺漏等原因無法為待決案件提供依據時,法院才可以創制指導性案例來規范同類案件的審判。
(二)如何創制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的制作程序是案例指導制度得以建構并運行良好的基礎,必須在程序上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制作、審核、。44先例的效力源自它的合理性和說服力,并非來自上級對下級的指導和領導力,原則上應允許各級法院在各自審判實踐中自行形成案例指導。但是,基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正處于初創階段的事實,為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審判質量,目前仍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指導性案例進行。指導性案例的制作主體可由各級人民法院擔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選報制度,層層上報后由最高院進行審核并及時予以公布,確保指導性案例的實踐性和權威性。
(三)如何適用指導性案例
1.需確立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條件
第一,沒有具體的制定法可以引用。對于特定糾紛,首先要尋求具體的制定法規范的幫助,如果沒有具體的制定法規范,則需要適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來審理。亦或法律雖有規定,但較為原則并容易產生歧義,此時也應適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來進行審理。
第二,指導性案例之所以可以成為裁判依據,因為其本身包含著符合法律原則的裁判規則,因此,指導性案例需具有與待決案件相類似的裁判規則。
第三,指導性案例與待決案件應有相類似的案件事實。司法裁判的根本準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案例指導制度的價值目標之一是“實現同案同判”,維護司法權威,建立司法公信。因此,案件發生后,應對前例和后案事實進行認真比對、分析,選擇案情相似的指導性案例加以適用。后案事實與前例事實具有相似性是指導性案例得以適用的重要前提。
2.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技術
適用指導性案例,不僅在于正確選擇案例,還在于正確適用案例,把握幾個關鍵性技術問題。
第一,案情對比。任何案件都由多種事實組成,在指導性案例的適用過程中,應盡量選擇事實組合最為類似的案例。進行事實比對是案情對比中最為原始、簡便、普遍的方法。作一簡單比喻,甲行為造成了某法律后果,乙行為和甲行為在行為事實上具有相似性,而法律對乙行為并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乙行為參照甲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情勢權衡。指導性案例的適用要進行情勢權衡,以確保實質正義的實現。情勢權衡包括政策權衡、價值權衡、利益權衡、功能權衡等。適用指導性案例時必須要考慮到前例和后案之間國家政策的變化、社會價值體系的變化,以及前案和后案對社會各方利益影響的變化并使之最終趨于和諧。舉一簡單例子,房地產建工合同糾紛屬近些年開始大量出現,這在以前是很少的,因此在面對此類案件時,不得不考慮到前后社會環境的變化,對案件情勢進行充分權衡。
第三,指導性案例的遴選。隨著司法實踐的日益豐富和案例指導制度的逐漸完善,在審理待決案件時勢必會面臨眾多指導性案例的選擇。指導性案例的遴選需遵從一定步驟,圍繞“主要問題”來進行。首先,全面分析待決案件事實,總結出需要裁判的主要問題;然后,通過查閱資料等方式對該“主要問題”進行全面了解,并尋找指導性案例線索;最后,針對待決案件,同時列出幾個問題要點,結合這些問題來搜尋最佳指導案例。
(四)如何確保案例指導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
1.人的層面
需要大力加強法官培訓,提升法官素質。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動員和推進,樹立法官對案例指導的正確認識,定期召開法官聯席會,集中學習、研究、探討典型案例,熟悉掌握并靈活運用裁判規則,逐步養成書面適用指導性案例判案的習慣。致力于培養一批具備較強邏輯思維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與運用指導性案例所包含的原理與規則來解決現實中各種復雜問題的高素質法官。
2.制度層面
第一,需建立健全案例督導制度,完善獎懲機制。指導性案例要得到全體遵守并被準確適用,必須要以在指導性案例的適用過程中強化監督為保障。同時,要將指導性案例編報和運用情況納入到下級法院的績效考評內容,視情予以表彰獎勵,充分調動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編寫和運用指導性案例的積極性。將背離指導性案例原則和精神從而導致同案不同判或裁判偏差等情形納入崗位目標管理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切實強化案例指導制度的執行力。
第二,規范案例適用規則,強化對口指導。針對指導案例之間的裁判意見沖突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允許承辦法官自由選擇適用案例的原則,制定諸如“機關級別高的之于級別低的優先適用,時間在后的之于在前的優先適用”等適用原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案例適用規則,統一標準,為法官準確適用提供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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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是研究人的行為與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人類早在幾千年前就注意到了心理現象,在許多聞名于世的古代學者的著述中都談論到它。心理學可以說是一門既古老又年輕的科學。同時心理學既是一門理論科學,又是一門應用科學。它研究人的各種心理活動和個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和發展變化的,其目的在于采用科學的方法研究人性并發揚人性中的優良品質,以期為人類社會創造福祉。中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心理學理念,雖未能隨時代的變遷演化為科學的心理學,但是蔣干盜書、空城計等古典案例為應用現代心理學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心理學謀略。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從事水行政執法工作,更是需要學習和應用心理學。水行政執法,是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以及對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保障的行政管理過程,本質上就是對人的管理過程,是一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的過程。從這個層面上講,溝通需要一定的技巧,這種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心理戰術的運用,是與當事人的一個心理博弈的過程。從另外一個層面講,社會對水行政執法者的期望值提高,要求行政執法者不僅能夠全方位、多層次熟練掌握水法律法規,還需要熟悉行政許可程序和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及相關技術標準,甚至了解法律的盲點、空白,在執法中注意的事項。作為執法者,都有著追求事業成功、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希望案件成功結案,當事人對處理結果能心服口服,因此執法者的工作不僅僅是合格和勝任,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件起到有效的社會作用,通過高質量的案件實現執法者自身的社會價值,樹立全社會對水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水行政執法人員即背負著水事管理的責任,又背負著自身執法責任的壓力,同時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也有著對自身價值實現的心理需求。將心理學適當地運用在水行政執法工作,對緩解執法人員自身壓力、提高執法辦案質量都有一定的改善和促進作用。而心理學越來越寬廣的應用領域,也為更好地開展水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多的可鑒之處。
2執法人員自身要有過硬的心理調控能力
通過在前期的調查取證過程,及時、全面地掌握當事人的違法心理。作為個體,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心理特征,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將人的心理結構劃分為:本我、自我、超我。強調人在不同的環境中的人格多樣化特征。違法當事人的行為也往往因不同事件、不同場合下的多種因素產生多樣化的違法心理。現代心理學認為:人的心理活動受其性別、文化氛圍、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接觸環境、氣候、突發事件等諸多因素影響。心理學家從不同的劃分角度闡述了違法心理的不同驅動力、成因、機理、不同的結果,揭示了違法動機支配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違法動機的外在表現,其心理過程分析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指南。執法對象的違法心理動機類型相對于其他部門而言比較簡單,概括包含:膨脹欲望刺激需求型、社會道德責任感缺失型、虛榮心理滿足型、嫉妒或報復社會型等。當事人在執法人員詢問前的心理活動比較復雜,既有可能存在畏懼、僥幸、抵觸、戒備、觀望、對立等對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現搖擺反復的交替心理。詢問過程中當事人努力通過觀察執法人員的言語、態度來揣度詢問的真實目的與證據掌握程度,及時調整自己的應對策略,以達到“兩益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目的。談話詢問階段結束后,當事人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性質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動的焦點從是否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轉變為推卸違法責任、減輕違法處罰,千方百計找關系達到目的。而當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后,當事人則表現出不滿、抱怨、悲觀、急躁甚至避世的復雜心理活動。不同時期、不同的當事人將演繹心理表現的一切可能行為。
3通過學習行政執法工作的心理學常識,真正做到“知己”
行政執法工作從表象上分析是一個說謊與反說謊、掩蓋與反掩蓋的博弈與斗智過程。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則是執法主體與客體雙方的心理學水平與應用能力的較量。那么執法辦案該如何運用心理學謀略呢?古人云:不戰而屈人之兵為上上策?!度龂萘x》、《孫子兵法》等古籍更是提供了大量心理學謀略的案例教材。就行政執法工作而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根據辦案前期的調查工作與違法第一現場中所獲得的材料,運用心理學知識,采用特殊的語言技巧和完備的詢問能力,分析當事人的心理特征與行為特征,結合當事人的個人歷史資料,在詢問過程中準確把握各階段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動態,積極制定“因材施教”的心理學系統組合應對謀略,引導當事人按照預期目標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明確違法當事人的五個W與一個H,即時間、地點、人物、為什么、什么事、方式),同時在詢問后根據其心理發展,制定策略,使違法案件圓滿得以處理。執法人員應當善于在各種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各種謀略制定有效措施,將心理學知識轉化為辦案生產力。
4認真分析雙方優劣勢力量對比,力求知己知彼
在辦理每一個案件之前,執法人員都應該作雙方或多方力量對比分析,這對于我們案件的順利辦理十分有利。一般而言,當事人的優勢是了解違法活動的內部詳情,具備相當豐富的行業知識,掌握違法行為的行業規則,甚至比執法人員還清晰水法律法規中的盲點。正如美軍將領布萊德雷在阿登戰役初期遭受挫折后所說“:我們現在打敗仗,是因為目前不知道德軍在哪個方面會犯錯”。既然辦案是一個雙方綜合力量競爭對決的過程,實質上決定我方勝敗的關鍵問題是:能否在規定的時效時間內找出對手的軟肋,利用它、打擊它,使我方優勢最大化。因此應該加強預期準備工作,彌補自身不足,將自身打造為一個具備綜合素能的多面手,強化競爭優勢。
5針對當事人的心理軟肋,靈活運用心理戰謀略
行政執法的詢問談話是檢驗一個執法人員綜合執法水平的“試金石”,也是心理戰的試驗場,作為辦理案件的關鍵內容,其成敗直接關系整個案件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剛開始執法人員可以假裝不知,通過聊天、讓當事人自己陳述等方式了解當事人的內心企圖,努力做到消除對方恐懼,達到談話雙方的心理互動。然后采取聲東擊西的謀略,向當事人提出某些似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掩護談話的主攻方向,轉移當事人的注意力,使其對執法人員的主攻問題疏于防備,無法揣度我方的意圖。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基礎上,進行旁敲側擊,故意給當事人一點破綻,誘敵深入,步步進逼,使當事人不得不交代所有違法事實。
6適時減壓,輕松快樂的面對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