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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申請書范文1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3、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4、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過戶申請書范文2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過戶申請書范文3
買房時候個人貸款注意:
1、準備申請辦理買房貸款的相關資料,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戶口薄,非本市的居民除身份證、戶口薄等。
2、銀行初審買房貸款
貸款之前經辦人受理借款申請后,會對借款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和要求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真實的調查。
3、在通常情況下,由于買房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財產保險。
4、簽貸款合同,經調查、審查、審批同意后簽訂借款合同,銀行辦妥登記、公證手續后,通知申請人取合同并且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過戶申請書范文4
1、申請登記:在簽署買賣協議后3個月內,買賣雙方要帶上《房屋交易合同》、開發商出示的《房屋結算移交合同》、《完工驗收證明》、買房人的身份證明及戶口本,要是單位購買商品房還要出示確權申請書,前往房屋所屬區域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請求備案,辦理相關手續。
2、查驗證件,勘察房屋:工作人員在接到商品房交易登記、確權的申請后,認真核查相關證件,并前往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房屋位置、面積,繪畫平面圖,買賣雙方名字等要和《商品房交易合同》所載內容都一樣。
3、填寫文本,繳納稅費:在通過房屋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核查通過后,就能由買賣雙方進行填寫相關交易、確權的請求審批書,由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填寫產權過戶審核等確權文件,向交易雙方收取相關稅費,以上手續辦理結束后,產權確認資料,由市房產交易部門統一后向購房者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來源:文章屋網 )
過戶申請書范文5
基金成立日是指基金達到成立條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基金募集期
基金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時間段。
3.基金存續期
基金存續期是指基金發行成功,并通過一段時間的封閉期后,稱作基金的存續期。
4.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表示持有人對基金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和其他相關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5.基金開放日
基金開放日就是可以辦理開放式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銷戶、掛失、過戶等等一系列手續的工作日。對于一只開放式基金來說,并不是在任何一個工作日都可以進行交易,因此,規定每周的某幾個工作日進行交易,這幾個工作日就稱為開放日
6.基金認購
基金認購是指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通常認購價為基金單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者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
7.基金申購
基金申購是指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帳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購買基金單位。申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是以申購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在基金銷售文件中載明。
8.基金轉托管
基金轉托管是指投資者同一基金在不同托管點(不同銷售商及同一銷售商的不能通存通況的城市或分行)之間實施的所持基金份額托管機構變更的操作。
9.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在持有本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后,可直接自由轉換到本公司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例如,在本公司目前已經發行的兩只開放式基金當中,投資者可以將持有的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的份額轉換為南方穩健成長基金的份額,也可以將持有的南方穩健成長基金的份額轉換為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的份額。
過戶申請書范文6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兜怯洍l例》修訂的同時,上海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對于登記錯誤的糾正方式也歷經變化。在現行《登記條例》下,由于僅有更正登記一種糾錯手段,較難糾正登記實踐中存在的諸多房地產登記錯誤情形,因此引起諸多相關的糾紛和訴訟,也啟發我們對房地產登記糾錯方式的討論和思考。我們認為,盡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規《登記條例》中沒有規定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職權撤銷錯誤的房地產登記,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體有權撤銷、變更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登記實務中有必要增設“登記機構撤銷登記”這一糾錯手段,來補充更正登記適用范圍過窄、糾錯不足的局限,從而完善上海的房地產登記糾錯制度。
一、更正登記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
更,字典中的解釋為“改變,改換”;正,解釋為“改正,糾正(錯誤)”。更正,顧名思義,也就是糾正錯誤的意思。更正登記作為糾正房地產登記錯誤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產登記法律法規中,在國家層面和上海出現的時間并不同步,其內涵和適用范圍也不盡一致。
(一)國家層面的規定
《物權法》出臺之前,我國國家層面的登記規章《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中僅規定了登記機關以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方式糾正不實登記的糾錯制度,尚未出現“更正登記”的概念。
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作為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動產登記”一節正式將“更正登記”作為糾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確。
《物權法》第19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配合《物權法》的施行而出臺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則通過第74、75條兩個條文對更正登記的具體適用條件、申請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
從《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來看,國家層面的更正登記適用范圍廣泛,既可以依當事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更正,也可以由登記機構自行更正,而且兩種更正方式均適用于所有的“不動產(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包括房屋物理狀況的記載錯誤,也包括權利人、權利狀況等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記載錯誤。
(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中的立法沿革
上海在1995年制定地方性房地產登記法規《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從1996年開始實行“房地合一”的登記模式。這一版《登記條例》中也未出現更正登記的概念,直至2002年《登記條例》修訂,增立第18條,創設了更正登記糾錯制度。該版《登記條例》下,不論依權利人申請更正,還是登記機構依職權采取更正,只要“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就可以進行更正,因此在登記實務中應用廣泛。
《登記條例》在2008年再次被修訂,延續了2002年《登記條例》的更正糾錯制度,但是更正登記的適用范圍被大大限制了:對于當事人申請的更正登記,如果房地產權利人不同意更正,那么只有生效法律文件證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確有錯誤的才能更正;而登記機構的依職權更正,則僅限于登記簿的記載出現了與原申請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登記條例》第61條:房地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據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地產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更正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第一,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且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的;第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確有錯誤的。
《登記條例》第62條: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簿記載與原申請登記文件不一致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地產權利人辦理更正登記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更正手續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原申請登記文件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糾錯制度的局限和解決途徑
(一)房地產登記錯誤的類型
依據造成登記錯誤的不同原因,房地產登記錯誤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舉例而言有以下幾類。
1.書寫錯誤類
案例:2003年2月9日,A公司向某區登記處申請辦理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了登記申請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其中建設用地批準書上載明“土地所有權性質”為“集體”,A公司自填的登記申請書中對土地權屬性質勾選的也是“集體”,但是登記人員辦理初始登記時在登記信息系統中卻誤將土地狀況的“權屬性質”選為了“國有”,并因此向A公司核發了土地權屬性質記載為“國有”的房地產權證。
2.認定事實有誤類
案例一:某套房屋的原產權人為黃某,2009年2月,黃某的弟弟假冒其兄,又另找他人假冒自己,至某區登記處申請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并提交了一份虛假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區登記處向黃某的弟弟頒發了產證。2010年7月,黃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庭審中查明了上述造假事實。
案例二:某套房屋的產權人為干某,2009年11月,干某的兒子找人假冒其父,與石某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將干某的房屋抵押給石某借得95萬元,其后假干某與石某共同至區登記處申請辦理干某房屋的抵押權登記,區登記處向石某核發了抵押登記證明。2011年12月,區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確認干某之子的上述詐騙事實。
3.登記申請文件事后被撤銷或確認無效類
案例:某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為項某。2007年1月,項某的外孫女王某在未經其家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代其家人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簽字,約定房屋歸項某、王某兩人共同共有,并據此與公房公司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2008年5月,項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確認了項、王與公房公司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
4.登記權利人的主體不適格類
案例:某公房原來由張某承租,1996年10月,張某與市房管局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購買了產
權,并由其人填寫了產權登記申請書,但因故直至1999年11月區登記處才受理該房屋的轉移登記,
并于1999年12月向張某核發了房地產權證。2010年3月,張某的孫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張某的產證,
并提供了張某的死亡證明,證明張某于1997年12月已經報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