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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1
房產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2
通過繼承取得房產應當先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除了提供相應的材料外,繼承權公證書不能缺少。
(二)贈與房產辦理過戶。
贈與人要辦理《贈與公證書》,而受贈人也要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是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只有取得公證過的贈與證明才能辦理房產過戶。
(三)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
首先遺囑要經過公證,并且在遺囑生效后,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在根據遺囑內容分割遺產時,對于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也需要經過公證,然后才能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四)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
該房產買賣協議也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后,才能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公證的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
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費用收取標準】
房產公證費收取標準: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房產案件,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現將一般的公證收費的的標準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3、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10、證明勞務合同,收費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2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于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xx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9、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收費3~5元。
以上房產公證費用僅供參考,具體相關費用需咨詢相關部門。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
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但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而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房產公證的辦理流程
第一步:
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處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出售方
1、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購買方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處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了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
【房產公證委托書如何寫】
房產公證委托書范本:
房產公證委托書(房產買賣公證)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產公證書格式樣本】
公證書
( ) 字第 號
申請人:甲:______(基本情況)
乙:______(基本情況)
丙:______(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商品房______合同
證詞內容
一、必備要素
1.申請人全稱或姓名、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
2.公證處審查(查明)的事實。包括:
(1)甲方(賣方)及其人的身份、資格、及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乙方(買方)及其人的身份、資格、及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擔保人的身份、資格及擔保能力;
(4)合同標的物的權屬情況及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產(期權)的基本情況。包括:房產的名稱、坐落、房號、朝向、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售價等;預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查無權利受限制的記錄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批準或許可手續。
(7)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了一致意見;
3.公證結論:
(1)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日期、地點、方式等;
(2)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3)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4)當事人在合同(協議)上的簽字、蓋章的真實性。
二、選擇要素
1.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重要解釋或說明。
2.當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內容。
3.合同生效日及條件等。
4.公證員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實或情節。
5.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房產公證書格式,這個范本是一個通用版本,條文都是一些同性質的文字,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改寫,改成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就可以了!
【房產遺囑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怎么進行房產遺囑公證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房產繼承公證后有效期內未過戶是否有效】
房產繼承公證后有效期內未過戶是否有效:房產繼承是沒有有效期一說的,如果權利人要將繼承的房屋進行交易買賣的,必須過戶。
房屋繼承的公證是繼承公證里的其中一種。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房產繼承過戶手續:
(一)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房產繼承公證的費用與其他的繼承公證不同。除了需要一般的繼承公證費用,還需要繳納房產繼承過戶稅費和契稅。
1、繼承公證費
繼承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3、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三)房產繼承公證除了需要準備上述證件,還需要哪些證件呢?
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3
房屋過戶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需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購房合同號: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過戶至名下,現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代為辦理該房產立契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2:代為領取房產證
3: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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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戶流程】
1、簽訂合同交付定金;
2、去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3、銀行指定律師與申請人談話,審核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等);
4、銀行指定阿評估師對出售房產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具《評估報告》,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起送交銀行進行審核;
6、銀行確定申請人具備貸款條件之后,發放貸款承諾書(銀行按照評估價格確定貸款金額,所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是評估價格的70%);
7、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之后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8、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地局辦理過戶,遞交相關資料,大多數情況下最遲應該在辦理產權過戶當日由買方向產權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約定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銀行要求貸款申請提交后幾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交給銀行由銀行暫時凍結;
9、過戶后銀行會在幾個工作日之內將貸款部分的錢款轉交原業主;
10、新產權人(貸款申請人)房產證下發后將產權證留存于銀行或者是銀行辦理抵押登記之后將蓋有抵押登記章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給新產權人。
由于各個地區以及各個銀行的規定會有所差異,所以建議還是詳細咨詢貸款銀行。
【房產過戶提交的資料】
一、送件評估(12個工作日)
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
4、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5、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
6、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供委托公證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二、申請減免稅(21個工作日)
經房管機關評定房屋價格后,到地稅局申請減免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房產證復印件二份;
3、房地產買賣契約復印件二份;
4、評估表復印件二份;
5、原買賣發票(或合同)復印件二份;
6、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
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4
委托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我 (委托人)占100 %份額,擁有位于 的 房產,房產證號為 ,現就出售該房產事宜,本人在此委托上述受托人為我的人,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受托人均可單獨以我的名義辦理如下事項:
1. 代為收取與上述房產有關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方貸款款項、售樓款項和購買方的銀行按揭貸款等等;指定按揭貸款及抵押貸款收款賬戶;并將上述款項存入業主
指定賬戶(賬戶名: 開戶行: 銀行賬號: );簽署銀行《按揭貸款存入帳戶確認書》等明確收款帳戶的文件;代為簽署銀行抵押物價值確認函。
2. 代為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及相關部門辦理打印產權資料查詢表;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數據變更、產權年限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調檔、領取修改記錄單、領取變更后的房地產證等相關手續;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地稅局等相關部門簽署《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免征申報表》及辦理減免個人所得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3. 代為到銀行辦理上述房產的資金監管手續,收取或者指定帳戶收取監管資金,簽署辦理及解除資金監管手續所需要簽署的申請、資金監管協議及相關文件資料。
4. 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包括但不限于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等辦理房產轉讓
委托人:
年 月 日
賣房授權委托書(二)
委托人: 證件號碼:
住址:
受托人: 證件號碼:
住址:
座落于中國**省**市**區**路**小區* 幢*單元***室的房屋(下稱“該房屋”)屬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產證號碼為*產權證開字第XX****號,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碼為哈國用(XX)第*****號?,F就出售該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權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簽署有關本人出售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二、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三、代為辦理領取相關抵押注銷資料、注銷銀行貸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
四、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五、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
六、代為收取房價款并將款打入委托人相關銀行賬戶****。
七、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八、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以及維修基金等更名手續;
七、代為辦理該房屋買賣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從事的一切法律行為及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我均予以承認。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簽署、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隨時撤銷上述委托。
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5
一、來源于房屋本身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1、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購買人要購買二手房,應當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購房人都應當對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買賣。為慎重起見,可由購房人委托律師調查,通過核實兩證的真實性,避免購房人被虛假的證件所蒙蔽而受騙,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購買的房屋產生產權爭議。
2、買賣雙方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者應具備相應的權利。如:是否是產權所有者,是否還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權利,非產權所有者是否具有產權人及共有人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委托公證書,在委托事項中權限內容是什么?若房屋產權情況不清晰,會給買房人帶來種種麻煩,因此而影響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二手房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購買人應當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的書面文件。
(3)二手房屬于國有或集體資產的,購買人應當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核實房屋所有權人狀況
確定房產證和土地證屬實后,購房人應當核實該房屋有無共有或抵押等他項權存在。如果該房屋屬個人所有,購房人可只與售房人交易;如該房屋還有共有權人,購房人有權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書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權委托售房人處理售宜的,對售房人的授權委托書應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對于已經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或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項權記載的,購房人可要求對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后房款交付前注銷他項權或采取分階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證付款安全。
4、核實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有相當部分的購房人認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七十年,其實法律所規定的住房用地七十年使用權是最高出讓年限。在房地產開發商建設樓盤過程中,部分開發商為降低土地成本,少交土地出讓金,其從政府處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有可能短于七十年而只有五十年。盡管《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钡康禺a開發商取得該建設用地時支付的土地使用金并不涵蓋七十年后的土地使用金,因而對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的,會極大地影響房屋價值。對此購房者可與售房人談判,要求其降低房屋價格。
5、房屋原始的購房合同、發票及繳費票據及相關文件是否轉移
買房人索要所購房屋的原始購房合同、發票、繳費票據及相關文件等資料,是日后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據,若購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資料,可能會給買房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過戶委托書公證書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城鎮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廈門市城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房屋權利人必須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房屋可以依法買賣、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租賃、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利用房屋從事民事、經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鎮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本市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屬,核發房地產權證書。
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憑證。
第七條 房地產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權屬人和權屬來源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及房屋情況;
(三)土地權屬性質及土地情況;
(四)他項權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況;
(六)納稅情況;
(七)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房地產權證文本由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八條 房地產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終止,應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換取或注銷房地產權證書。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遺失,應及時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登記聲明作廢,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九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權屬登記;
(二)買賣、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的權屬登記;
(三)翻建、擴建、改建的權屬登記;
(四)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登記;
(五)需要注銷登記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登記的。
第(一)項的申請期限從竣工驗收之日起60日內;第(二)、(三)項的申請期限從轉移、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第(四)項的申請期限從合同簽定之日起15日內。除第(四)項外,房屋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或國外的,申請期限為6個月。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利人不能前往登記的可委托人辦理。由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出具房地產權利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也可委托人辦理,但須有共有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 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利人應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契證、變更或滅失的證明文書。其中:
(一)新建房屋的須提交土地使用證件或土地使用權來源的合法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單位尚須提交項目批文、房屋竣工平面圖、竣工驗收報告;
(二)購買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購買合同和交款憑證;
(三)購買被沒收房屋的,須提交有權機關的處理文書和交款憑證;
(四)繼承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繼承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五)析產、分割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和析產、分割協議書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贈與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遺贈的公證文書;
(七)交換房屋的須提交交換雙方的房地產權證書、交換房屋協議書等;
(八)翻建、改建和擴建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和建設許可證件;
(九)倒塌、拆除、焚毀房屋的須提交原房地產權證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登記的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二)房地產權屬不清,提供的證件不齊全、不真實的;
(三)違法用地未經處理的;
(四)違法建筑未經處理的;
(五)依法暫緩或者禁止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必須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不需要公告的3個月內核發房地產權證書;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核發房地產權證書。在審核確權發證期間有人提出異議,并出示有效證件,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決定暫緩登記的,應在決定暫緩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代 管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或其他人代管,委托代管必須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的權限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管終止:
(一)代管期滿或者代管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管人辭去委托;
(三)代管人死亡;
(四)代管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應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管:
(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繼承人或代管人的;
(二)對于逾期無人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或者申請人不能提供取得房地產權屬的合法證明的;
(三)人民法院指定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四)依照國家規定其他應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第(一)、(二)項所稱的房屋,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仍無房屋所有人申請登記或申請人無法提供取得房地產權屬合法證明的,該房屋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期最長為3年。代管期滿仍無房屋所有人申請登記的,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為無主房屋,經判決認定為無主房屋的,收歸國有。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在代管期間,原房屋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出現,并對房屋提出退還請求的,由原房屋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向代管部門提交該房屋的有效證據、身份證明,申請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八條 已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無主房屋,原房屋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出現,并對房屋提出退還請求的,由房屋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持房屋有效證據和身份證明向人民法院申訴,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按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判決辦理。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歸還房屋時,房屋所有人應與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結清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并承接所產生的各種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轉 讓
第二十條 房屋轉讓,是指房屋所有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讓:
(一)無房地產權證書的(預購商品房不受此限);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進行資產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
第二十二條 出售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需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凡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所購買或建造的房屋,需要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原補貼單位或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應依照國家法律和廈門市的有關規定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第二十六條 房屋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房屋的買賣合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國籍、住所;
(二)房屋結構、座落(位置)和界線(并附圖);
(三)房屋的面積及計算面積的方法;
(四)房屋占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五)房屋的用途;
(六)房屋的設施及其他附屬設備;
(七)房屋買賣的價款、幣種;
(八)房屋交付日期;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辦法;
(十)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應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買賣當事人應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第二十八條 房屋轉讓,按下列程序辦理過戶手續:
(一)房屋轉讓當事人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居住香港、澳門、臺灣或國外的,申請期為6個月;
(二)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答復;受理申請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不予受理的,應于決定不予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當事人繳清有關稅費,即可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核準轉移登記的日期,為房屋產權轉移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
(五)已取得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 房地產預售款必須存入專門帳戶,用于該項房地產建設,在不足以支付和清償該項房地產的全部建設費用之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于簽定合同之日起60日內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在竣工驗收之前,預購人確需更名的,應在權利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更名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將各自所有的房屋互相轉移給對方的行為應訂立書面合同,照章繳納有關稅費。
第五章 租 賃
第三十四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應簽定書面合同。租賃合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名稱)、國籍、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結構、面積、裝飾、設施及附屬物;
(三)房屋的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幣種及支付方式、時間;
(六)房屋交付日期;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辦法;
(十)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鑒定為不得使用的危險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應照章繳納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協商收益分配,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
承租人有將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等行為的,視同轉租。
第三十九條 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
登記備案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二)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租賃合同。
第四十條 《房屋租賃證》可作為申請開業、居民遷移落戶、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等的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保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不得非法堆放危險品和有損房屋的物件,不得從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因生產、經營、生活等原因確實需要對所承租的房屋進行擴建、改建、加層、改變用途等,應事先征得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十三條 租賃期間,房屋因買賣、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抵押等引起所有權轉移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共同使用的成員有權保持原租賃關系,但須在60日內辦理更名手續。
第四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滿,出租人愿意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不續租的,應交還承租的房屋。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擴建、改建、加層、進行影響結構安全的裝修,或損壞房屋又拒不修復、賠償損失的;
(四)逾期6個月未交付租金的;
(五)公有住宅承租人及其共同使用的成員遷離廈門市的;
(六)公有住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租賃合同,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一)逾期不提供出租房屋的;
(二)擅自提高租金的;
(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維修房屋及附屬設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因當事人一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 租賃合同終止、解除后,出租人應在合同終止、解除后15日內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使用與修繕
第五十條 房屋及其設施發生自然損壞或因不可抗力發生的損壞,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管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房屋的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修繕責任的,由修繕責任人依照約定承擔修繕責任。
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由行為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修繕責任人應定期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做好房屋的維護工作,做到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正常。
房屋租賃期間,房屋出現危險隱患時,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書面報告土地房產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共有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由共有人按共有關系分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所需維修費用依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原則分攤。
第五十三條 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窗、陽臺、屋面、樓道、廚房、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修繕責任;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共有、共用的部位和空間時,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修繕異產毗連房屋,應當妥善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空間利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毗連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修繕,除另有約定外,有關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攔或要求補償。
第五十六條 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必須及時采取解除危險措施;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拖延或拒絕排除險情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繕責任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可采取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若承租人愿意出資翻修,可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私有危險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加固翻修時,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協議合資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私有危房拆除改建后,房屋所有人可按新建房屋的租金標準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由于施工、堆放、碰撞或其他行為致使房屋受損,行為責任人應及時修復被損壞的房屋,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 凡需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商業宣傳牌和鋪面招牌等懸掛物的,須經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意,但政府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上述行為損壞房屋的,應向房屋所有人賠償損失。
因供電、通訊等需要錨固或拉錨在房屋上時,應采取保障房屋正常安全使用的措施;由此引起房屋損壞的,行為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房屋權利人同意侵占公有房屋的,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強占期間,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造成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私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欺騙手段獲得房地產權核準登記的,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撤銷核準登記,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撤銷或收繳房地產權屬證書,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以上兩款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四章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無正當理由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其按登記費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