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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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申請書范文1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更名申請書范文2

 

國土資源局領導:

 

你好!

 

申請人:XXX,現年XX歲,XXX縣XX鎮XX村人。因屬我所有在XX村XXX小組祖上遺留房屋,因我與我的女兒XX于XXXX年X月分家,需對房屋進行了分割,為便于管理使用,特申請對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請有關部門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XXX

 

XX年X月X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2

 

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申請書

 

紅河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我是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村民儂博周(身份證號:53259196607031552),2001年因建房需要獲得了現有位于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經縣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的村民建房111平方米用地一塊,集體土地使用證(NO:017820559)編號:紅集用(2001)字第059號?,F由于兄弟儂批沙(身份證號:53252919831015151x住所: 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原居住條件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過家庭成員協商一致,愿無償將自己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為兄弟儂批沙的建房用地。申請變更前,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他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特此申請,請予變更。

 

申請人:儂博周

 

村民小組意見:村委會意見:

 

法律公(見)證機關: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3

 

富寧縣國土資源局:

 

茲有申請人:李元金,現申請將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土地使用證號:富國用(2006)字第329號,地號: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出讓,使用權面積136.66平米,因繼承遺產,經家庭協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權分為兩宗,一宗為李元金名字,面積為52.51平方米,一宗為全天分的名字,面積為86.03平方米,望貴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為謝!

 

申請人: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4

(一)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一)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

 

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更名申請書范文3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維護商標評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標評估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具備資格的,方可開展商標評估業務。對屬于國有資產的商標進行評估的,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評定委員會,負責商標評估機構資格的評定事宜。

    第四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1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具備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財務會計、經濟管理及工程技術(建筑工程、機電設備等)專職人員各不少于2人;

    (四)具備商標評估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第五條 商標評估人員資格經考核產生。

    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商標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評估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加蓋登記主管機關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評估人員名單及其商標評估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的,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的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商標評估機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不受行業和區域的限制。

    第十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及為委托人保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商標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后1個月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四)終止。

    第十二條 取得《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證書》的機構,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評估業務。

    停止或者恢復商標評估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商標評估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商標評估的,應當簽訂商標評估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評估的商標、評估的目的、評估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在每件商標評估終結后1個月內,將商標評估報告按規定的格式報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商標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商標評估機構名稱、委托人名稱、評估的商標、評估的目的、評估的方法、評估的結論等。

    商標評估報告應當由具備商標評估資格的評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商標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保證其出具的商標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條 商標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玩忽職守,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以廣告宣傳為目的的商標評估的;

    (五)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商標評估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商標評估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標(包括服務商標)注冊人。

更名申請書范文4

1、車輛辦理完畢更名為配偶名下,需要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手續。所需要的材料也比較簡單(無需車輛到保險公司)。需要填寫一份汽車保險過戶申請書,并需要新老車主一同在場。過戶時需要攜帶雙方身份證,原保單、行駛證、以及車輛過戶票據等證件。

2、保險公司當即審核后會相應給新車輛登記人出具一份批單,完成保險過戶。二手保險過戶需要在二手車交易過戶之后,并且在辦理好登記證車主信息變更,領取新的車輛號牌及行駛本之后。

(來源:文章屋網 )

更名申請書范文5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銷售。微利房、福利房銷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系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內外銷售(包括預售,下同)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保障將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經營管理的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商品房銷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銷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房地產經營開發權;

(二)已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取得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經市計劃管理部門核準立項并已申領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已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備案手續;

(五)預售商品房除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外,凡附有地下設施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0%以上;無地下設施的,須完成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或完成單體項目的基礎工程;

(六)須訂立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第七條  銷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銷售申請書,經審核批準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報紙商品銷售公告,方可銷售。

需向境外銷售商品房的,應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發給《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八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外銷許可證》,除須符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可向境外銷售的;

(二)項目立項時已經批準向境外銷售的;

(三)經市政府特批允許向境外銷售的。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圍(附圖)、結構、用途、層次、面積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

(三)銷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銷售基價;

(五)售后管理、維修方案;

(六)預售房款的監管方式;

(七)其他開發企業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接到開發企業銷售申請書后,應在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核準銷售的發給《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經批準的申請事項對申請企業產生約束力。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在售樓場所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需向境外銷售的,應同時將《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公示于售樓場所。

承購人須認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購買。

第十二條  獲準銷售的商品房須在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公開掛牌,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刊登商品房銷售、預售廣告,須持有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并在廣告中載明許可證編號。違反規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應拒絕為其刊登記銷售廣告。

第十四條  接受委托銷售商品房的單位須具備房地產銷售經營權,并按規定銷售。被委托單位應按委托書載明的價格銷售,不得擅自加價。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款須存入經批準的銷售申請書中確定的銀行所開立的專用帳戶,專項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開戶銀行監管應繳納的稅費。

第十六條  商品房的預售須簽訂預售契約。承購人應在預售契約簽訂后10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購契約登記監證手續,未辦理預售契約登記監證手續的商品房銷售,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雙方,須自商品房現貸交易合同簽訂之日(期貨交易按實際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的,按《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費手續,應交驗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房屋登記備案證;

(二)土地使用權證;

(三)項目開工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批文;

(四)建筑許可證;

(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銷售(預售)契約。

第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須使用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經統一印制的契約文本和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銷售方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使用的,應自契約規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使用之日,按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補償購房者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應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保修。在保修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影響使用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購房者有權退房;開發企業除須退還已付購房價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總售價5%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預售后的商品房需轉讓的,轉讓雙方須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原預售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企業不得擅自為承購者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私自進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繳清稅費,對當事人按應繳稅費的1至5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房地產銷售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更名申請書范文6

根據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額貸款實施辦法》(京政辦發(20093 2號),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為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北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可參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設立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四)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二,設立程序

(一)申請籌建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1、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3、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系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4、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占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5、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6、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7、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人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人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9、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0、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籌建申請材料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主管部門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批準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準,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二)申請設立

申請人應在籌建有效期內,提交設立申請,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1、設立申請書。

2、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3、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

4、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6、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10、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1、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區、縣主管部門和市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材料之后,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獲得設立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獲得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持市主管部門批準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變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章程;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

三、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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