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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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申請書

轉讓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注冊號:

類別:

補發證明事項:

申請人章戳(簽字): 組織章戳:人簽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

2、收費標準:出具商標證明費100元。

轉讓申請書范文2

l 所需手續:

1、在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委托書上加蓋公司公章。表格見相關手續。

2、商標圖樣5張。

轉讓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土地競價;轉讓文件;編制過程

1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依據

編制土地競價轉讓文件主要依據包括: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等;上級土地主管機關對土地轉讓申請的批復;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提供的土地現狀分析報告;政府制定并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土地或房地產專職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書;土地置換小組研究確定的轉讓底價等資料。

2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主要內容

土地置換小組和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根據轉讓土地的特點和需要編制競價轉讓文件,它是競價人編制競價申請、競價報價書及現場競價的依據,因此應當包括轉讓土地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轉讓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競價公告、競價須知、競價規則、地塊現狀說明、規劃設計條件、合同條件、附件等。

2.1競價公告。

競價公告主要是對轉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控制性規劃指標,參加競價人的法律條件,競價文件購買的時間、地點和截止日期,競價申請書的提交截止時間,競價轉讓聯系方式和地址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其中,競價轉讓地塊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具體內容涵蓋為:地塊編號、土地位置、總用地面積、凈用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指標、轉讓年限。

2.2競價須知。

競價須知是對競價轉讓的法律依據、競價人資質與合格條件要求、競價申請和報價應提交的具體文件和要求等進行具體的規定和詳細說明,具體如下:

①法律法規。對競價轉讓開展的合法性和國家相關的法律規范依據進行說明,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競價轉讓應當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②競價人資質條件要求。此項應具體的對競價申請人的資質等級、銀行存款數額、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技術要求及人員要求等進行詳細說明,并對競價人申請競價應提交的資信材料予以明確。

同時,詳盡說明對競價人資格預審的方法、時間和具體要求,還應說明是否接受聯合報名等內容。

③競價申請、報價和保證金要求。一是詳盡的說明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的編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競價申請書和競價報價書范本。二是說明應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數額,對競價申請書、報價和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說明。三是對無效競價申請、無效報價書和不按規定提交競價保證金的情況進行說明,并說明其相應的處理方式。

2.3合同條件。

競價轉讓合同是現場競價轉讓成功后,轉讓人約束受讓人的關鍵性條文,合同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詳細,是關系到競價轉讓合同能否順利執行,合同價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維護轉讓單位利益的關鍵。競價轉讓合同格式應參照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合同范本,最終以轉讓單位和競價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2.4附件。

為了使競價人對競價情況詳細、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競價人研究、分析報價,同時規范競價人上報材料的規范性,競價文件應當把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競價報價單、規劃設計條件(文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確認書(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規劃用地范圍圖及有關附圖、技術規范、技術資料等作為附屬性文件編入競價文件。

3競價文件編制注意問題及對策

3.1競價文件中常見的問題包括文件格式不規范、文件內容前后矛盾、文件內容不全、文件的個別規定有待改進等。

3.2編制好競價文件的對策。

①競價文件應具有針對性。競價文件的編制應針對競價轉讓的土地現狀、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價款支付時間和比例等進行詳細說明,讓競價人了解競價的具體情況和要求。

②競價文件應具有可操作性。競價文件應說明競價申請編制要求和資格預審要求。讓競價人不但了解競價要求,而且這些要求是競價單位通過實施能夠實現的。競價文件應明確地告訴競價單位要怎樣的資質等級、多少資金儲備、如何參與競價、如何報價等。使競價人清楚競價規則,按照要求參與競價。

轉讓申請書范文4

l 轉讓所需手續:

(1)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委托書。

(2)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轉讓人、受讓人分別在申請書上加蓋公司公章。

(4)受讓人在委托書上加蓋公司公章。

注:

1.企業因合并、分離或兼并應當及時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的手續。因故未及時辦理轉讓手續且章戳已作廢的,可不蓋轉讓人章,但必須附送轉讓人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轉讓申請書范文5

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使喪失的票據權利消滅。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權利的一種非訴訟性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文本格式:

公示催告申請書

申請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申請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處因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申請公示催告。

該票由______銀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處、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簽發,票號碼: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元。

付款單位: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背書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轉讓申請書范文6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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