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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申請書范文1
【關鍵詞】輕型井點降水深基坑中應用
中圖分類號:TV55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輕型井點降水是土方工程、地基工程與基礎工程、給排水工程施工中的一項重要技術措施。它能降低地基中的水位,促使土體團結,提高地基強度;對處于天然地下水位以下基坑(槽)的施工,可以減少邊坡土體側向位移與沉降、穩定坡邊、消除流沙及減少基底的隆起,提供比較干燥的施工條件。若降水效果好,則能有效提高砂土層的內摩擦角,增強邊坡的穩定性。反之,則會引起邊坡失穩,坑內產生流砂、管涌等現象,從而影響基坑的整體穩定和施工的正常進行?,F就寶鋼鈦鎳酸洗熱處理及冷軋工程輕型井點降水施工過程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1 地質條件分析
本場地屬長江三角洲入海口東南前緣濱海平原地貌,地形平坦。根據地質勘探資料,場地土層自上而下劃分為地層編號①1雜填土,層厚3.46m; 地層編號②粉質粘土,層厚1.5m;地層編號③2砂質粉土,層厚3.26m;地層編號③3淤泥質粉質粘土,層厚4.27m。各層土因含水量高且具有高流塑性,
2分析基坑深度及降水條件,確定井點布置
2.1基底標高-3.5m~-6m(自然地面標高按-0.180m計)的基坑,采用一級輕型井點降水,基底標高超過-6m的基坑,采用二級輕型井點降水,基底標高超過-10m的基坑,采用深井降水。井點降水和明排水方案選擇如下表:
序號 基礎埋深 輕型井點降水 深井降水 明排水 基礎部位
一級 二級
1 ≤-3.5m - - - √ 柱基礎、較淺設備基礎等
2 -3.5~-6.0m √ - - √ 光亮退火機組、清洗機組、縱切機組、修磨機組等的開卷機、卷取機基礎、地下室等較深部位,電氣室地下室部位,平整機組基礎基坑部位
3 ≥-6.0m √ √ - √ 六輥軋機和二十輥軋機基礎基坑部位等
4 ≥-10.0m - - √ - 縱切機組的活套基坑部位
2.2 井點平面布置
1區:酸洗機組在基坑周邊設置一級輕型井點降水,井點管布置在-3.600m的位置,井點管間距為1.5m,井點管距土方邊坡間距為1.0m,井點管長7.0m(含濾管)。先行開挖井點溝,寬2m,開挖時按1:1.2放坡。根據基坑降水量計算需要8套真空泵組。退火機組同酸洗機組一樣在周邊布置一級輕型井點降水,井點管布置在-3.600m的位置,井點管間距為1.5m,井點管距土方邊坡間距為1.0m,井點管長7.0m。
2區:平整機組在基坑四周設置一級輕型井點降水,一級輕型井點從-2.5m平臺沉設。井點數量為86根,設置抽水機組3套。
修磨機組在-6.3m基坑四周設一級輕型井點降水,一級輕型井點從-2.5m平臺沉設。井點數量135根,設置抽水機組6套。
清洗機組由于最深基坑寬度約3.5m,因此在-7.83m和-6.78m處沿基坑長度方向設置單排,兩個深基坑,井點數量40根,設置抽水機組2套。
光亮退火的3個-5.400m基坑不進行井點降水,因為該地段土質幾乎都是雜質回填土,井點管無法施工,若要將該層雜質回填土(約至-3.500m)挖除后再實行降水,則此時距離坑底標高僅約為2.0m,沒有必要降水。為了保證邊坡的穩定性,按1:1.25進行放坡開挖,及時做好護坡措施(50mm厚C15素混凝土,土質較差部位增加一層鋼絲網片),在坑底一側挖一道700×500mm的排水溝,并設800×800mm集水井進行強排水,用潛水泵把水抽至地面排水系統。
六輥軋機基礎位于主廠房冷軋跨2-23~2-26線之間,基礎基坑長約40m,寬約32m,基底標高約為-10.7m、-9.7m、-7.7m,并與1#冷軋機電氣室地下室相連。
二十輥軋機基礎位于主廠房冷軋跨2-11~2-14線之間,基礎基坑長約58m,寬約26.3m,基底標高約為-7.20m、-5.5m,并與2#冷軋機和修磨機組電氣室地下室相連。
縱切機組基礎位于主廠房精整成品跨2-11~2-13線之間,在基礎的中間部位有一個活套坑,埋深約-11.3m,活套基坑工藝平面尺寸約為6×5m,其周圍為縱切機組的設備淺基礎及柱基礎等
2.3 一級輕型井點施工
2.3.1工藝流程
放線定位用導桿沖槍安裝調試成孔沉井點管回填瀝料安裝集水主管連接井點管鎖泵試運轉抽水。
2.3.2工藝原理
采用真空泵的真空吸水原理。真空動力設備采用JBJ-60真空泵,以真空動力為工作源.使井點內產生負壓,將井點內水(地下水)吸出,從而達到降水目的。井點管選用φ50PVC管,干管選用φ100PVC管。
2.3.3施工順序
1)定位放線,開挖溝槽處理障礙物、布設井點,溝槽深以挖到原土為宜,寬為2m。
2)采用3BL—9導桿式沖槍成孔法沉設井點。
3)進行井點系統安裝鎖泵后,調試抽水。
4)土方開挖前停止過渡井點運轉,待設備基礎底板混凝土澆注完,回填完后方可停止基坑周圍的井點。
2.3.4降水方案
(1)退火機組及酸洗機組共采用12臺套輕型井點降地下水位?;铀闹茉O置封閉的降水井點。酸洗機組圖示位置設備過渡井點。
(2)井點管間距1.5m,井點管長7m(含1m長濾管)。
(3)井點高程布置在-3.6m的標高處。
(4)井點沉設采用3BL-9高壓水槍沖孔法沉設,井管居中設置,瀝料采用粗砂,填至井點溝下1m處粘土密封。
(5)井點安裝完畢后,需進行試抽,檢查有無滲漏,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正常運轉。
(6)每套井點沉設完畢后,必須在48h內運轉。
(7)輕型井點運轉時真空度必須大于-0.05MPa,峰值必須大于-0.065MPa。
(8)井點運轉情況及時間達不到要求時,不許進行土方開挖。
(9)運轉期間必須認真做好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嚴禁隨意停泵。
(10)抽取的地下水要經過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網。
(11)運轉期間必須認真做好運轉記錄,每月上報一次。
(12)井點正常運轉7d后,可以現行開挖表層土。如果下層土體干燥,具備開挖條件后可以繼續向下開挖。
2.4井點正常運轉保證措施
2.4.1井點正常運轉后,每處降水點設置2名運轉工24h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4.2運轉工包括管理人員要經常對井點的運轉情況進行檢查,通過井點管與干管連接處的鋼絲加強管觀察井點管是否出水,如長時間不出水則井點管為死井點。如發現死井點,則將井點管與干管分開,用高壓水反沖井點管將堵塞井點管的物品沖出。反沖洗結束后,將井點管與干管聯通,數分鐘后則有地下水被吸出。如不出水則重復上述動作直至井點管通為止。
2.5加強質量通病預防、及時應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用水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權限,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其它取水許可申請分級審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捍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除按《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或者免于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都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部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
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全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或者審批時,應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限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限額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可申請,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流域管理機構,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查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利用機械提水設施的,其主辦者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人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即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前,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附具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直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預申請無效。
第八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按規定的審查權限審查;需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查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查權的審批機關審查。
第九條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其取水量額度供建設項目立項使用。取水許可預申請自審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立項的,預申請失效,由原審批機關取消其已審查同意的取水量額度。
第十條建設項目此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準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以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前款(一)、(二)、(三)、(四)項中的有關文件報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出具審批文件。
不需要經過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取水,申請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項規定的文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與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標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書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需要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批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許可申請,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對急需取水的在15天內)上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四條利用多種水源的,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一并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如其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權限不同,審批機關應根據各自的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需要由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取水許可預申請書或者取水許可申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可申請與第三者發生爭議或者訴訟時,受理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應在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6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許可申請完畢后,應將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對審批機關不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審批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動工興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經審批機關核驗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后,由審批機關發給取水許可證: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
第二十二條取水許可持證人需要調整取水量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在取水許可證變更記錄中注明。
第二十三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取水許可證期滿前90天內,取水許可持證人應持取水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到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審批機關辦理更換取水許可證手續,否則取水許可證期滿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正本由取水申請人持有,副本由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關備存。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應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并定期公告。
用水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我縣水資源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城市規劃、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等要求,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國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排污口,是指通過溝、渠、管道等排放設施向河道、水庫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擴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排污口設置。
第五條對在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和規范化整治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設置排污口,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二)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的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設置,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市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提出排污口設置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
(三)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排污口設置對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應提交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水功能區要求、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以及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第九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第十條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申請的單位,可以將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納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并編制。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完備、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作出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審查意見;不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排污口的設置審查需要聽證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組織聽證。
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h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
(一)申請書(表)內容填寫不完整或不明確的;
(二)應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否則,其排污口設置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設置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p>
(二)廢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
(四)特殊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排污口的設置直接影響他人重大利益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設置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總量已超過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壞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條設置排污口,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設立標志牌和安裝污水排放自動監控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在河道、水庫設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規定履行審查程序的,應當重新進行登記。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排污口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登記。排污口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記表;
(二)對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
(三)污染物種類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簡要說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每年1月30日前,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量統計表。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交報表或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水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監測工作,不得拒絕或逃避監測。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河道、水庫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格式。
用水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用水申請書范文5
辦公室文員轉正申請書1
尊敬的領導:
我于xx—x年xx月xx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xx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員工,在本部門的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在工作中,雖然我只是充當一名普通收銀員的角色,但我的工作也絕不僅僅是收錢那么簡單,其中也是一系列的復雜程序。在這半年的工作中,我發現要能自如的做好一項工作,無論工作是繁重、繁忙還是清閑,要用積極的態度去完成我們的每一份工作,而不是因為工作量比例的大小而去抱怨,因為抱怨是沒有用的。我們更要做的是不要把事情想的太糟糕,而是要保持好的心態面隊每一天。因為快樂的心態會使我們不覺的工作的疲憊與乏味。
這一個月里我最大的體會就是做事都要謹小慎微,不要因為事情簡單而掉以輕心。也明白了我們現在的處境并不是很理想,應該有危機感。常聽別人說社會跟校園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當時不理解之間到底有什么不同,經過這次親身經歷,的確明白了其中的差異。作為與現金直接打交道的收銀員,我認為必須遵守超市的作業紀律。
剛剛到這個新的環境中的時候,真的很不適應,每天的工作,真的覺得很累而且很無趣??呻S著時間慢慢的過去,我覺得如果要適應這個社會,必須要克服許許多多的困難,而且要試著改變自己,使自己能夠融入這個殘酷的社會中去。而且我慢慢的發現其實收銀工作也不是那么無聊的。每當想到這里,我就不斷的鼓勵自己,要好好在這里工作,好好學習相關的知識。
在局外人看來,收銀員的工作很簡單,就是把顧客所選物品的價款結清。實際上,雖然為顧客提供結賬服務是收銀員的基本工作,但這不是收銀工作的全部,不能簡單地把收銀工作等同于結賬工作。這是因為,顧客踏進超市,接觸的第一個員工也許就是收銀員,選好商品結賬時,直接接觸的還是收銀員,收銀員的一舉一動、言談舉止都代表了超市的形象,所以收銀員的素質和對顧客的服務很重要,超市也很注重這一點,從來到這里的第一天,企業精神和超市員工行為規范等一系列的制度就深深的印我在我的腦海中,師傅告訴我,要做一名稱職的收銀員,收銀技巧的掌握固然重要,但對顧客的服務態度和自身的素質也也很重要的。“您好”,歡迎下次再來“這些最基本的禮貌用語是必不可少的的,雖然我不太愛說話,但我慢慢的克服這些毛玻也懂了,我們過去花的每一分錢都來之不易,都是父母辛辛苦苦用血汗錢賺來的。未來我們要走的路很長,學校給我們安排這個機會能讓我們及早的發現自身的缺陷。
認識到了不足就要盡早的去改正,如果安于現狀那么等待我們的就是被社會所淘汰。我以后要豐富自己的人生經驗,使自己的工作和個人能力在以后的道路上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這xx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服務。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辦公室文員轉正申請書2 公司領導:
20xx年05月03日入職公司,任職深潤川公司前臺文員,在試用期屆滿之際,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員工。
試用期三個月來,在領導和同事的耐心指導之下,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也逐漸熟悉了公司的整個操作流程。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負責來訪客人的接待、登記,并通報相關部門。
2、負責收發傳真、快遞和報刊。
3、負責辦公人員的考勤監督和統計,每月制作考勤表報集團人事部。
4、負責每月行政費用的統計,制作行政報表并通報相關部門。
5、負責電話總機的接轉工作,同時負責公司通訊錄的編制及更新。
6、負責公司辦公用品的驗收、登記、入庫、保管、發放等工作。
7、負責公司報刊的收發,外來文件信函的收發,以及對外發放的各類文件信函進行登記。
8、負責會議室、接待室的安排及文印室耗材統計的管理。
9、負責每日的定餐工作。
10、協助行政主管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及職場環境管理維護。
11、協助做好公司辦公飲用水、辦公場所的花木管理。
12、協助文秘做好各部門之間文件的收發、傳遞以及一般的打字、復印工作。
13、協助本部門做好開工儀式的后勤服務工作。
14、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自進入公司以來,在公司領導及同事的大力支持及關心下,讓我學到了很多新的知識,也感悟了很多。我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和公司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辦公室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有效的保證。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辦公室文員轉正申請書3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于X月X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到目前為止一直在行政部擔任文員一職,現實習期滿,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
這兩個月的實習工作中,在領導的悉心教導下,在各位領導及同事的關心和幫助下,取得了一定的進步,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的完成相關工作。經過兩個月的工作,我對行政部文員一職的主要工作內容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不斷的熟悉各項工作流程。工作中我有好的一面,但也有些許的不足。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工作,不斷的學習,不懂就問,努力做到讓領導放心和滿意。我對待工作的態度十分積極,嚴于律己,性格開朗,樂于與人溝通,具有良好和熟悉的溝通技巧,有很強的團隊協作能力,這也是作為一名行政部文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和素質。但在處理某些突發事件,或是出去辦理一些相關工作時,有的時候會因經驗還不足而出現一點小的紕漏。
這兩個月我學到了很多,也領悟了很多,時間不長,但過程卻很充實,我對自己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雖有不足,但我愿意學習和改正,愿意接受領導的指導和教育,愿意克服困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努力認真,勤勉不懈,嚴格要求自己,積極進取,做到不懂就問,多看多做,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能,注重自身的發展和進
步,以期待將來能學以致用,同公司共同發展、進步。我也想在這里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
希望根據我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表現給出合格評價,望領導批準轉正。
用水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一)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二)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條 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
(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
(二)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
(三)郵電通信;
(四)中國政府規定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
第五條 下列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一)公用事業;
(二)交通運輸;
(三)房地產;
(四)信托投資;
(五)租賃。 申請在前款規定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七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十五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九條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五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二)中國不能生產,或者雖能生產,但在技術性能或者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的。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九條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九條 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A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四十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二條 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 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三條 外資企業自行制定和執行生產經營計劃,該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應當依照經批準的銷售比例進行。 外資企業超過批準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六條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有權依照批準的銷售比例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商業機構代銷。
第四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八條 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外資企業依照批準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的價格,應當執行中國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前述價格應當報物價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 稅 務
第五十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五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二條 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三條 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八章 外匯管理
第五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外資企業無法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外國投資者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中載明并提出如何解決的具體方案;審批機關商有關部門后作出答復。 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中已載明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任何政府部門不負責解決其外匯收支平衡問題。 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為中國急需并且可以替代進口,經批準在中國銷售的,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收取外匯。
第五十七條 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帳單。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五十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十條 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十二條 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三條 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帳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五條 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六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帳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 職 工
第六十七條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八條 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會
第六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十條 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七十一條 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七十二條 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五條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六條 外資企業依照第七十五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十五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十五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八條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九條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十條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一條 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十二條 外資企業依照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能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四條 外資企業與中國的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外資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簽訂經濟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十六條 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可帶進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國規定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