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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申請書范文1
我叫xx,XX年03月20日應聘進入公司,于目前在公司擔任web開發工程師一職,主要負責廣西漁政項目的開發與設計,以及his醫療系統的業務熟悉與以后的開發維護工作。近兩個月月來,在領導和各位同事們的熱心幫助和指導下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綜合看來,我覺得自己還有以下的缺點和不足,如工作主動性發揮的還是不夠,對工作的預見性和創造性不夠等,離領導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在今后的工作和學習中,我會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其他領導、同事學習,我相信憑著自己高度的責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夠改正這些不足,爭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進步。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進入到了工作角色中來。來到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獲莫過于公司全體員工在敬業精神、思想境界、業務素質、工作能力上的優秀品質,這些都是我個人所需要努力學習和提高的內容,也激勵我在工作中不斷前進與完善。在這兩個多的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有一個和諧、共進的團隊是非常重要的,有一個積極向上、大氣磅礴的公司和領導是全體員工前進的動力。公司給了我這樣一個發揮的舞臺,我就要珍惜這次機會,為公司的發展竭盡全力!正常情況下試用期為三個月,現特向公司提前申請提前一個月轉正:希望公司領導能夠根據我的工作能力、態度及表現給予合格的評價,能夠將我轉為正式員工。
此致
敬禮!
開證申請書范文2
關鍵詞:SWIFT;信用證欄位; 兌用;兌用方式
信用證的使用,UCP600中的術語為兌用(Available),包括承付(honor)與議付(negotiation),承付又具體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及承兌(acceptance)三種方式,而SWIFT電訊系統設計的信用證報文格式,兌用方式還包括混合付款方式(mixed payment)。不同的兌用方式,其兌用的地點與使用的條件都是不一樣的。涉及到兌用的欄位有41a及42諸欄位(計有42a、42C、42P、42M),41a欄用來描述兌用銀行與兌用方式的內容,描述受益人的單據憑以交到的銀行以及該銀行以何種方式在相符交單時付款,每份SWIFT信用證都會出現。42諸欄結合兌用方式使用,用以說明兌用的時間、票據與金額比例等,不同的兌用方式使用不同的具體欄位,一份信用證可以42諸欄位都不出現,但不可以全都出現。其中42C(匯票期限)與42a(匯票付款人)是匯票條款,如出現須結對出現;42P欄用于說明延期付款的期限與金額,只有在兌用方式為“BY DEF PAYMENT(延期付款)”時使用;42M欄用于說明混合付款的指示,如分期付款的期次與比例,憑以提交的單據與票據等,只有在兌用方式為“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時使用。
下面結合實例來談談各種類型信用證結算時這些欄位的內容表述,供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以及銀行國際結算開證崗人員在繕制信用證報文時參考。
一、即期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信用證按付款時間有即期遠期之分,信用證的即期結算有即期付款信用證,即期議付信用證以假遠期信用證,所以不能夠在合同的支付條款中只簡單表述為:“payment term:I/C at sight(支付條款,即期信用證)”,否則開證申請人據此條款上述三種信用證都可能開出來而可能卻不是受益人希望的類型。這種信用C是為憑單即期付款的結算方式設計的,不需要匯票。因此SWIFT開證時僅需出現41a欄:“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payment(指定由xxx銀行即期付款)”,而不需要出現42的任何欄位。但實務中卻常見41a欄為“by payment”的信用證有要求即期匯票的條款,即出現了42欄的匯票條款(42C與42a),如“42C:at sight,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匯票期限:即期;42a:匯票付款人:xxx銀行),實務中開證申請書如有此表述時,開證行如要照轉到SWIFT信用證中,應該咨詢清楚開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因為在有些國家有金融票據印花稅,匯票的使用會增加相關當事人的稅賦。
(二)即期議付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議付是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作為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時或付款期限到期前買下信用證項下單據及或匯票的行為。議付信用證中的議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或受益人選擇的銀行,以方便受益人交單,議付使得受益人在相符交單時即可從議付行處獲得款項,有利資金周轉。通過SWIFT開出議付信用證時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指定由xxx銀行議付)”,與即期付款信用證一樣,即期議付信用證可以不出現42欄的任何欄位或僅出現即期匯款條款。
(三)假遠期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貿易實踐中,常有出口商希望盡早收回貨款,進口商卻因資金周轉原因或國家外匯管理限制對外即期付匯,假遠期信用證即為這種貿易背景設計的一種結算方式,由開證行提供短期流動資金的貿易融資,讓貿易雙方都不失去貿易機會,進口商僅需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占款利息及貼現費即可。具體表現為信用證要求的是遠期匯票,但又規定可即期議付(付款),貼現費用與利息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這種信用證SWIFT開證時,兌用方式以議付或承兌為宜,即41a欄位表述為: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或“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指定由xxx銀行承兌)”;42欄則出現“42C: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匯票期限:見票(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42a:匯票付款人:xxx銀行);費用負擔條款則出現在47A欄(附加條款)或78欄(對指定銀行的指示)的內容中,如“term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遠期匯票即期議付,貼現費用與承兌手續費由開證申請人負擔)”或“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xx percent of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the balance for beneficiary(遠期匯票即期議付,貼現費用與承兌手續費的xx%由開證申請人負擔,剩下的由受益人負擔)”,后一種情況是非完全的假遠期條款,即進出口雙方各承擔一部分遠期利息及費用,開證時須嚴格核對貿易合同中進出口雙方已明確的各自承擔比例或期限。
二、遠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在單符交單后不能馬上得到承付的信用證即是遠期信用證,需在將來確定的時間才能得到付款,主要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及遠期議付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與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證相對應,受益人在相符交單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屆滿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點是不需要匯票。實務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證,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據印花稅的國家進口商既出于減少稅賦負擔,又不愿意在貨到前付款造成資金占用的實際需要,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載貨船只的在途時間。
SWIFT開證時,本類信用證的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定由xxx銀行延期付款)”,SWIFT信用證由于欄位字符的限制,“by deferred payment”表述為“BY DEF PAYMENT”,與之對應的付款期限在42P欄表述,內容諸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etc.) (在見單(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這兩欄的內容是一并選擇與填寫的:“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到在見單(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
(二)承兌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承兌信用證是由指定銀行承兌由其作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的信用證。SWIFT開證時,本類信用證的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42a的匯票付款銀行與41a的銀行一致,42C的匯票期限為遠期,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承兌信用證與延期付款信用證的主要區別在于承兌信用證必須有遠期匯票條款。
開證行在繕制信用證報文時,承兌銀行的指定不一定按照開證申請書中進口商所選定,開證行要考慮其是否為開證行的授權銀行以及其接受開證行指定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數開證行開出承兌信用證時,都由其自己承兌遠期匯票,這個時候信用證的截止日與地點欄(31D)里的地點也就不會是申請人在申請書里所填的地點,開C行會將其改成與承兌銀行所在地相一致的地點,上述延期付款信用證也有此情況。
(三)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遠期議付信用證與上述即期議付信用證相對應,是付款期限在將來確定時間的議付信用證,一般會要求隨附遠期匯票。這種信用證受益人議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項,但與假遠期信用證不同的是相關費用得由受益人承擔。其41a欄內容同即期議付信用證的41a欄的內容表述,42C欄與42a欄同承兌信用證的相應欄位的內容表述。
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的定義以及第12條b款的規定“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可見延期付款信用證與承兌信用證是特殊的遠期議付信用證。
三、混合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在貿易實踐中,支付條款的磋商是很靈活的,并不拘泥于單一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期限,可以是多種支付方式的混和使用,如部分金額電匯預付或托收,余款信用證結算;也可以是全額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分期付款,如預支信用證、分多期的混合付款信用證。這些都可歸入混合付款信用證的范疇。SWIFT設計的信用證兌用方式中有混合付款(by mixed payment),但在國際商會ICC516號出版物《標準跟單信用證格式》的開證申請書格式中無體現,UCP600也沒有提及,實務應用中開證申請人及開證行都無所適眾。
(一)部分金額電匯預付,余額信用證結算的兌用條款
最常見的混合付款方式就是合同約定一部分金額電匯預付,剩余金額信用證結算。預付部分的金額是進口商通過銀行直接電匯給出口商,信用證結算部分的金額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支付,實務中這部分的金額都是以上述各種類型的信用證做處理。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其證外支付部分在信用證中一般都沒有提及,致多是在42欄的付款期限條款(42C或42P)中加上如下短語“for xx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為發票金額的xx%)”,表明證內支付比例。不要求匯票的即期證,可在47A欄專門列一條款說明信用證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但大多數來證都沒有這樣的語句表述,給受益人制單兌用與指定銀行審單帶來一些沒必要的困惑。因為這樣的交單,一般發票金額都會超過信用證金額,雖然UCP600第18條b款已明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可以接受金額大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其決定對有關各方均有約束力,只要該銀行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議付”,但受益人并不一定能對此條款理解透徹,制單時可能為了表面上追求發票金額與信用證金額的一致而導致比實際的發貨金額短少,在銀行之外的清關環節會出現大問題,貨物可能會被海關拒絕進口或進口商被走私調查與罰款。
開證申請書范文3
一、案例簡介
2007年10月26日,國內A銀行開立金額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為受益人的自由議付信用證,付款時間為見票后60天,到期地點為香港,受UCP600約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憑上述信用證向香港H銀行申請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受益人為新西蘭S公司,即期自由議付,金額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銀行從新西蘭C銀行收到背對背信用證項下單據(單據金額USD1,150,000.00),C銀行在面函上聲明:已議付相符的單據,香港H銀行審單后亦認為單證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銀行提交主證項下全套單據(單據金額USD1,450,000.00)。香港H銀行審核后認為單據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預付款項” 書面承諾;并將主證項下單據寄給國內A銀行,在面函上聲明:我行已議付單據。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銀行付款、并將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對背證款項。香港B公司應香港B公司的要求將USD1,150,000.00 匯給新西蘭C銀行、將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賬戶(兩筆金額合計USD1,442,050.00,等于主證單據項下金額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貼息USD7,950.00后的金額)。11月23日,國內A 銀行致電國內A 銀行,聲稱香港B公司涉嫌欺詐,遂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支付主證項下款項。香港H銀行多次與國內A 銀行交涉無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銀行在香港A銀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證開證行A銀行是否可以根據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即如果賣方利用信用證機制中單證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規定,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時,買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允許銀行不按信用證付款, 在這種情況下,信用證交易不再是獨立的,構成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相獨立的例外。 “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成為“獨立抽象原則”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著信用證制度的高效、安全運行。
信用證業務的權威慣例UCP并沒有對跟單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做出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理主要適用于各國法律的規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是我國現在處理該類案件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有關信用證欺詐及其救濟主要在《規定》第8條至第15條做出了解釋。根據《規定》第9條,對于相符單據,如果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業務欺詐行為,開證行可以根據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向受益人承付。不過該原則的適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即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欺詐行為?!兑幎ā返?1條指出提供“證明存在欺詐的證據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擔?!笔钱斒氯饲吧暾堉兄怪Ц缎庞米C項下款項的前提。另外,目前關于欺詐的判定,許多國家都接受“實質性欺詐”的標準?!皩嵸|性欺詐”和違約有本質不同,一般的違約不會使對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響;而實質性欺詐行為比如提供的單據項下的貨物毫無價值、或者產品質量低劣、或者數量嚴重短缺、甚至無船無貨偽造提單等等,從而導致對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對方預期的所有利益喪失。
因此,本案中主證開證行A銀行是否可以啟用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付,取決于是否有有效的證據證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并不能簡單依據“申請人聲稱受益人涉嫌欺詐”武斷動用“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否則將會使銀行信譽受損。
(二)本案中香港H銀行是否能以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
為了保護信用證下付出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各國法律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的適用進行了限制,即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根據我國《規定》第10條,即使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但是如果存在本《規定》列舉的四種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即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 《規定》列舉的四種例外情形包括:(1) 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 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做出了承兌;(3) 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4) 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銀行是否能以“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取決于香港H銀行是否是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的議付行。而這一問題的回答要分析下面兩個問題:
其一,香港H銀行是否是主證開證行A銀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本案信用證是以香港為到期地點的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的指定銀行,因為根據UCP600第2條“指定銀行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因此香港H銀行是主證開證行A銀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是得到開證行授權的行為。
其二,香港H銀行是否做到了議付?議付包括“預付或同意預付”,因為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是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本案中香港H銀行審單后認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并且數日后向受益人實際履行預付款項,即應香港B公司要求,將其中的USD1,150,000.00匯給新西蘭C銀行用作支付對背證項下的款項、將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賬戶,兩筆金額合計等于議付金額。不過本案中,如果香港H銀行在實際履行預付款項時,先將議付金額USD1,442,050.00打入主證受益人香港B公司賬戶,然后再從香港B公司賬戶劃USD1,150,000.00 匯給新西蘭C銀行,則更為妥當。
顯然,本案中香港H銀行有資格能夠以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
三、案例啟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證業務欺詐的部分問題,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從信用證業務各主要當事人的角度的探討信用證欺詐的風險防范,從而使信用證更好地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服務。
(一)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純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特性之一,開證申請人之所以同意讓開證行僅憑相符單據對外付款,然后再償付開證行,主要是出于對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資信不過關,極容易出現受益人偽造單據的風險,比如單好而貨不好,或者有單無貨等。根據開證申請書,如果開證行按照申請人的指示開證并予以付款,開證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另外雖然銀行可以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存在欺詐行為的受益人進行拒付,但是銀行考慮到自己的信譽,一般不會主動啟用“欺詐例外原則”拒付。因此實踐中,通常由開證申請人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阻止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并且開證申請人具有舉證受益人欺詐的責任。因此開證申請人防范信用證業務風險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請開證之前充分調查受益人的資信,盡量選擇資信好的貿易商成交。
(二)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1. 嚴格審核申請人資信。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諾,因此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又由于信用證具有“純單據”業務特點,因此開證行只能通過單據的不符點拒付,或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在受益人存在欺詐行為時對相符單據拒付;而不能以申請人倒閉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開證行付款后,申請人拒絕償付,開證行憑開證申請書約束申請人,而開證申請書是建立在申請人的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開證行可能面臨追討無果的風險,因此,開證行在開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信、必要時要求其交押金;優先給在本行有授信額度的客戶開證。
2. 開證行必須合理拒付。開證行只有一次拒付機會,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單據不符,開證行也必須付款;而根據開證申請書,申請人對不符單據無償付義務。這種情況下,開證行必須自行處理貨物,由于開證行并不擅長此事,必然遭受較大損失。反之,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沒有過錯,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申請人也必須付款贖單。因此,開證行必須嚴格根據UCP600審核單據,并且以單據不符為由,在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銀行工作日內合理拒付。
3. 不可濫用“欺詐例外原則”。對銀行來說, 信譽至關重要,不可濫用“欺詐例外原則”進行拒付,否則會損害銀行信譽。因為若銀行動輒行以“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將導致企業不樂于接受其所開立的信用證,使銀行信譽受到影響。因此實踐中,大多數國家的銀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詐,而建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禁令,銀行根據法院的禁令對受益人進行拒付,以避免與受益人發生爭議。在我國沒有對“禁令”和“支付令”的規定,但是銀行可以建議當事人根據《規定》第9條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院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三)議付行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1. 確認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身份。開證行只對其授權的銀行的議付承擔償付責任,而有權拒絕償付非指定銀行的索償。因此欲意對受益人進行議付的銀行必須首先確認其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對于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所以銀行可以優先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而限制議付信用證項下,銀行必須首先確認自己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如果不是,可以和開證行聯系,獲得開證行授權后再進行議付。另外,對于信譽不過關的開證行和受益人,議付行有權拒絕議付開證行指定在其處議付的信用證,除非議付行“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為根據UCP600第12條a款“議付行并不因為開證行的指定而承擔必須的議付的責任”。
2. 按照開證行指示恪盡職守地行事。雖然根據UCP議付行議付后如果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具有追索權,但是當受益人資信不佳時,議付行可能面臨追索無果的風險。因此議付行要仔細審單、確認單據相符,減少開證行的拒付;另外議付行應優先議付資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額度的客戶。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如果開證行以“欺詐例外原則”拒付,議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維護自己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權益。當然,“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要求議付行完全做到了議付,因此議付行不僅要嚴格審單確保單據的相符性,而且還要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寄單等。
(四)受益人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開證申請書范文4
一、跟單信用證的操作程序
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是國際商會修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以信用證支付方式付款,是開證銀行(買方當地銀行)以自身的信譽為賣方提供付款保證,以銀行信用取代買方商業信用。通常只要出口方按信用證書面規定的條件提供單據,銀行就必須無條件付款。信用證的操作程序如下:
1.進出口雙方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
2.買方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嚴格按照合同填寫各項規定和要求,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請銀行開立信用證。
3.開證銀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寄交賣方所在地銀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與賣方(出口人)。
5.賣方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請當地銀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賣方(出口人)。
6.議付銀行付款后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給開證銀行要求索償。
7.開證銀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銀行。
8.開證銀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二、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內容
1. 載明信用證的種類、編號、開證時間、地點、有效期。以及該信用證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的、可轉讓或不
可轉讓等。
2.注明信用證當事人:即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通知行、議付行、償付銀。
3.支付條款:信用證支付貨幣幣種和金額(大寫和小寫)。
4.貨物條款: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方面記載和說明。
5.匯票條款:使用匯票的信用證,載明匯票金額、種類、份數、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
6.單據條款:規定需要提交的單據類型,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提單)、保險單據、裝箱單、原產地證、檢驗證書等。
7.價格條款:包括單價、總價及所使用的國際貿易術語等。
8.裝運條款:規定裝運港、裝運日期、地點、卸貨港、運輸時間、是否轉運或分批裝運等。
9.特殊條款:可針對每筆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規定。
三、跟單信用證交易的當事人必須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1.買方的權利義務:按時開出符合合同規定的信用證,收到開證銀行轉寄來的單證要求其付款贖單時,根據“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要求認真審核,如出現單據與信用證不符或單據與單據不符時,買方有權拒絕付款贖單。
2.賣方的權利義務:賣方在收到通知行轉寄來的信用證時,必須根據合同條款認真審核合同與信用證是否符合,如出現合同與信用證不符情況,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條款,直至二者相符為至。賣方接受信用證后,要根據“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原則認真審核自己向銀行提供的各項單據。單據與信用證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然后才能向銀行交單議付。否則銀行有權拒絕賣方提交的單據,并拒絕付款或承兌。賣方還必須以買賣合同的為準,對買方承擔“單貨相符”即單據和貨物相符,貨物與合同相符的責任。否則將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買方損失的責任。
3.合同相互獨立。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并在信用證中引用了這些合同,但它是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合同,二者是相互獨立的交易。銀行與買賣合同無關,且不受買賣合同約束。
4.銀行只審核單證表面相符即可付款。議付銀行和開證銀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辦事而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只根據單據行事而不問貨物的實際情況。所以銀行只要審核單據的表面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即可付款,而不問單據的格式、完整性、真實性、是否偽造以及單據所代表的貨款、簽發人情況或清償能力如何。
四、跟單信用證欺詐的常見手法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往往通過在信用證的銀行付款條件中加進了買方(開證申請人)制定的限制性條款,即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這樣,就使賣方享有的銀行信用保證付款條件又變成了以買方的商業信用決定的條件來付款。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原來是買方為了防止賣方的欺詐或防止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而添加進去的。但是,一旦信用證上載入了這些軟條款,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就變成了可撤銷信用證,對賣方的危害極大。我國的出口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信用證軟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
1.載有“信用證的付款必須等貨物品質由買方或其授權人檢驗后,并由其授權代表簽署了檢驗證書,該簽名經開證行證實后,才能議付”的條款。這樣的記載對賣方極為不利,一旦買方代表不來或拒絕簽署檢驗證書,賣方就無法到銀行議付。
2.載有“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要等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生效”條款,如果這樣寫,信用證開出后并未生效,賣方當然不可能憑信用證取得貨款。
3.載有“裝運貨物的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收貨人、裝船日期須經開證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書形式通知”的條款。賣方在上述裝運條件未明確的情況下無法發貨,也無法備齊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貨款就沒有保障。
4.載有“信用證的付款必須由買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貨運收據后,而且該簽名或印鑒必須和開證行檔案中予留簽名和印鑒相符”字樣。這樣,就使銀行信用又轉變為商業信用,失去了信用證交易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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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業務實驗課程在金融學實驗教學體系中的地位
金融學專業的實驗課程主要包括證券交易實務、外匯模擬交易與行情分析、銀行信貸業務實務、保險實務、國際業務實務等。國際業務實驗課程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實驗課程,其內容涉及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外匯交易業務和國際擔保業務等,同時又與我國的外匯管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和外貿進出口管理等密切相關。通過該實驗課程的學習,可以檢驗和提高學生金融學理論知識、外匯管理和外貿政策的掌握情況等,同時也培養學生國際業務實際操作能力。
(二)國際業務實驗課程的特點
1.業務的綜合性和多樣性。
商業銀行國際業務綜合性較強,業務多樣化。廣義上來說,它不僅包括傳統的國際結算業務、還包括國際信貸業務、國際擔保業務和資金業務等,這些業務又往往交叉在一起。比如在基礎國際結算的過程中,結合信貸業務和擔保業務。
2.業務資料的復雜性。
商業銀行各項國際業務的順利完成,涉及到大量的業務資料。例如在國際結算業務中,一筆信用證業務要順利完成,必須走一定的流程,涉及到的業務資料包括開證申請書、額度審批表、跟國際貿易相關的各類商業單據、對外付匯申請書、信用證和信用證通知書等。這些業務資料種類繁多且一般為英文的,專業性較強。
3.業務的互動性強。
商業銀行國際業務由于其業務的綜合性和多樣性,又涉及到資金的跨國界流動,因此在業務中除了和客戶打交道之外,往往還需要執行外管局相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與海外聯行和行等合作。比如,商業銀行處理一筆匯出匯款業務,需要審核客戶填寫匯款申請書,需要向外管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需要向國外聯行或行發出匯款指示以及資金的償付指示等等。
二、國際業務實驗課程教學過程中的問題和難點
(一)與理論課程的銜接不順
國際業務實驗課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同時它又以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和國際結算等理論課程為基礎。因此在制定教學計劃時必須將國際業務課程安排在各先修課程之后,同時又要注意不能間隔太長,避免學生理論知識的遺忘。但是在有些學校的教學計劃中,可能會出現這些先修課程還未修完就開始國際業務實驗課程的教學。這就使得授課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必須先花時間補上基礎知識部分的內容,這樣就壓縮了實驗教學的時間,使得原本就緊張的教學進度受到了影響。
(二)學生興趣缺乏
銀行國際業務與學生日常的生活關聯度不大,學生對大部分的國際業務知識并沒有實際接觸和直觀感受。但是在實驗課程又對學生的英語基礎、外貿實務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細致、有條理的工作作風有一定要求,這就導致部分學生在學習中有一定的困難,降低了他們學習的興趣。
(三)實驗系統和實驗資料局限
國際業務實驗課程要能順利開展,必須依賴實驗系統,主要包括結算系統和外匯交易系統等。以結算系統為例,目前各大商業銀行使用的國際結算系統,都是服務于銀行的業務需求的。在實際的銀行國際結算業務中,客戶的業務申請、國際收支的申報、與境外聯行或行的報文收發等,都是非常自然發生的。而在實驗課程中使用的國際結算系統必須準備好客戶的各類申請資料,報文的收發也都是通過模擬收發實現的。同時由于實驗課程往往是四、五十個學生同時操作同種類型的國際業務,大大超過了正常的銀行國際業務量,因此給系統造成了比較大的壓力,容易造成系統的堵塞和癱瘓。此外實驗系統還需要對學生的操作進行有效的記錄和評分,這些都給實驗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手冊缺乏配套
國際業務實驗課程的教學除了教師的指導外,需要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手冊的配套。因為課堂教學和實驗時間是非常緊張的,這就需要學生做好預習和復習工作。但是如果沒有配套的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手冊,學生很難找到合適的資料進行準備工作和復習。這就大大影響了實驗課程的進度和效果。
三、案例教學和流程教學在國際業務課程中的運用和配合
(一)案例教學的運用及其作用
案列教學是教學中一種非常常見的教學方法。它是指針對特定的教學對象,在明確的教學目的和具體追求的教學效果的指導下,對教學過程的整體設計及其控制。在國際業務課程中使用案例,主要是通過案例的設計和分析,可以使學生清楚的掌握業務涉及的各方當事人以及彼此之間的關系,熟悉業務中涉及的各類業務資料及其提供方等。
(二)流程教學的運用及其作用
銀行國際業務中非常重要的是國際結算業務、國際信貸業務和資金業務,而這些業務一般都需要多方當事人的參與,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操作。國際業務實際操作能力是連貫的、系統的,而非零碎的、分割的。因此國際業務實驗課程教學中流程教學必不可少。通過流程教學,可以使學生直觀的體會業務在當事人之間的流轉,各項業務可能涉及的不同操作等等。
(三)案例教學和流程教學的配合
單純的案例教學可以讓學生理解國際業務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是無法體會業務如何在當事人之間的流轉和互動。而單純的流程教學可以讓學生了解整個業務流程,但是卻不知道各當事人為什么這么做,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因此在國際業務實驗課程中應該結合案例教學和流程教學,綜合兩種教學方式的優點,使學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具體來說,案例教學和流程教學的配合是指在銀行國際業務實驗課程的教學中,根據各實驗項目的教學目的,設計實驗案例;以此案例為基礎,進行單證準備,角色扮演,模擬系統流程操作等。以信用證業務為例,我們首先要設計一個案例涉及信用證的4個基本當事人,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第二步,需要準備與案例相關的業務資料,包括: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貿易合同,開證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通知行發出的信用證通知書,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各類商業單據等。在這些業務資料的準備過程中,學生不僅了解了自己扮演角色的任務,還需要不斷和其他角色討論和合作,從而對各當事人的關系和責任、風險控制和業務資料的相關性都了解的清清楚楚。第三步,進行角色扮演,在全班同學面前演示業務流程是如何在當事人之間流轉的。第四步,結合國際業務實驗系統進行上機操作。上機操作實際上是對業務流程和業務資料掌握程度的重新考核。
四、結論
開證申請書范文6
關鍵詞:信用證;作用;風險;防范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但在促進貿易的同時,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風險,應該如何防范,值得我們思考。
一、信用證的特點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由于遠隔重洋,很難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資金及信譽情況,也很難建立起相互的信賴,因此,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前總是不愿交貨,而進口商在未控制貨物前也不愿付款,為解決進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條件地保證出口商只要提供與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單時轉移貨物所有權。這就是信用證業務。
它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禪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二、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三、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三)來自開證行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