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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申請書范文1
原文:
《憶別青巖翁歸進江上櫓書札未相忘歲月遽如許山長春樹深地闊云濤阻詩筒杳不來今雨非舊雨 其二》朝代:元 作者:黃溍
前修遂不作,良友孰我同。
兀坐守章句,獨學無全功。
續約申請書范文2
電視相親節目嘉賓離職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盧和平的網友,在微博上稱“本人因參加《非誠勿擾》節目(2014年6月1日5號嘉賓),被所在的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認為是不安定因素,被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北R和平還在微博上說:“參加電視節目純屬個人私事,對華為這種無視《勞動法》的行為表示抗議?!?/p>
在他的微博中曬出的還有一張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寫著:“從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泵襟w向華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盧和平是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華為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績效不好和他本人協商過離職事項,當時盧和平也同意解除勞動合同。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边@位負責人說:“盧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參加《非誠勿擾》的節目錄制,這兩件事情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觀地將兩件事情聯系起來,純屬炒作?!?/p>
但盧和平聲稱:“我手上還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是因為我參加《非誠勿擾》才解雇我的。但因為還在和華為協商,所以不愿公布證據?!?/p>
此案首要問題是:勞動合同到底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
【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提出動議的協議解除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起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必須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形式要件上判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以協商解除協議為準;勞動者單方解除以辭職報告為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以離職通知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為準。應當說,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起草的離職通知/協議很不規范,標題叫做“通知”,內容卻是:“從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边@個到底算是協商解除的協議,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盧和平在離職文本上簽字同意了,盡管用語不夠規范,但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書面協議中未明確誰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但是只要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也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從盧和平上傳到網上的離職文本來看,只有公司蓋章而無勞動者簽字。當然,如果單位主張勞動關系還未正式解除,雙方還在協商過程中,那也另當別論。實踐中,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梢酝ㄟ^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但是從報道看,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主張2014年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同時盡管在離職文本注有“經雙方多次溝通”字樣,但畢竟無法證明對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況且離職文本上的標題就是“通知”而非協議,所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公司單方解除,就必須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赴香港買奶粉被拘引發的曠工爭議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職被告山姆會員店,任職叉車司機。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購物,因違反限購奶粉規定被香港有關部門扣留。林某稱,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會員店主管人員打電話請假,山姆會員店確認僅有一名工作人員接到電話,但該工作人員陳述其沒有權限批假。因請假要申請,所以該工作人員稱可以幫忙嘗試一下,但最終人力資源部門未收到請假單。
2013年12月18日,山姆會員店以林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福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山姆會員店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林某雖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未在崗工作,但他是因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從其主觀看并非無故曠工。且在被扣留時,林某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雖然依照《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請假要經由人力資源審核通過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況下,山姆會員店仍不考慮實際情況及員工的主觀意愿便簡單依據相關規定對員工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極其嚴重的處罰,屬于過度、不當使用解除權。
近日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山姆會員店向林某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119539元。
【分析】廣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為。狹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違紀行為。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對“曠工”作了“無正當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無故曠工”。只有“無故曠工”才屬于違紀行為,單位可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分。因為違紀是一種故意行為,員工明知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仍然違反才是違紀。
但是本案中從林某主觀看,并無無故曠工即違紀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況下,無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時,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所以對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認定其構成曠工,顯然并不公允。當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資照發也沒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間還是按照事假處理比較妥當。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應事先經單位批準,否則單位一般可按曠工處理。但是如果職工確有正當理由請事假,單位應當批準;事先來不及請假,應當允許職工事后補假。
至于職工請病假的爭議就更多了。一般來說,只要勞動者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單和相關證明,企業就必須準假。但是企業有權對病假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真實性。所以員工有義務按單位規定履行病假手續。如果職工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原則上屬于曠工。但是對于請病假手續不全或程序延誤的,企業應及時催告員工補辦病假手續,員工無正當理由未予補正的才可作曠工處理。曠工達到了一定的天數,單位可按規章制度認定其屬于嚴重違紀。構成嚴重違紀的,單位可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對于弄虛作假請病假或病假期間在外兼職或者外出旅游的,不僅屬于曠工,而且屬于嚴重違反誠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單位可直接按嚴重違紀處理。
一場血案引出的員工“辭職”話題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鎮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內發生血案,該公司漂染部員工歐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門經理方某,案發后歐某報警自首。據了解,案發前,歐某在一個月內曾多次向方某辭職,但都遭到對方拒絕。歐某還曾在9月末向三角鎮人社分局尋求調解,但還沒有等到結果就發生了悲劇。目前,歐某已被警方控制。
歐某今年29歲,廣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鎮人社分局證實,9月底,歐某曾向該局申請調解。根據這份9月28日簽訂的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雙方爭議的事實為:2014年8月27日辭職,2014年9月27日經理不同意。申請人要求:結清工資。
據公司多名員工介紹,該公司每天上班時間長達11個小時,每個月休息時間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資在4000元左右。職工張先生說:“這個待遇是一個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資。但如果你請假曠工一天,那么就會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資?!备鶕埾壬峁┑墓べY條,2014年某月,張先生全勤的工資為3488元,但次月,張先生缺勤6.5天,工資為2345元。張先生說:“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為上班時間長,請假工資又被亂扣,很多人想離職,經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p>
其實,這是一起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員工提前辭職,需要公司批準嗎?
【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當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四種情形:第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四,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歐某在8月2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經理是否批準,雙方的勞動關系就視為解除了。《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钡?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彼哉f歐某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沖動是魔鬼”,變有理為犯罪,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拒絕員工加薪未續約事實關系如何處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進入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2012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協商續簽時,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公司未同意,雙方也未再次續約,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對于公司的突然決定,小晏氣憤不已,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小晏經濟補償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漢區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江漢區法援中心相關律師受指派承接此案,詳細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訴。開庭時,公司針對小晏的訴訟請求,提出雙方勞動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資致使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未成,公司有權不支付任何補償費并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法援中心承辦人認為,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無論何種原因,被告應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在長達6個月的時間內,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經當地法院審理調查,主持雙方協商,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項經濟補償費12244元。
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雙方未續約,但是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由于從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這時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實際上已經不是終止而是解除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钡?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p>
續約申請書范文3
核心提示
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員工鄭杰在加班時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鄭杰家屬與戴爾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家屬認定鄭杰是“過勞死”,應屬工傷;戴爾公司則態度強硬,斷然拒絕。
勞動部門的結論認定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其依據是鄭杰發病情形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不符。而該條例第15條嚴格設定了時間限制: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這個“48小時”的限定,在其立法時即已成為爭論焦點。在遭遇具體案例后,其爭議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個在企業突然發病的員工,被確診癌癥,50多天后不治身故,他能否獲得工傷保險?
2005年1月26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結論,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前員工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
鄭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與戴爾(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時許,他在廈門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加班時腹部劇痛倒地。
廈門中山醫院當天診斷發現,鄭杰腸穿孔后糞便溢出進入腹腔。同時,癌細胞也已擴散到全身而無法切除,病情已無法挽回。
2003年10月18日,鄭杰在大連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死亡。
此后一年間,鄭杰家屬與戴爾(中國)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一場失敗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鄭杰家屬向廈門市工傷鑒定委員會申請視同工傷認定。
“廈門至今沒有因癌癥死亡認定工傷的先例?!?月22日,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對記者說。
更正式的說法來自那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廈門市勞動局認為,鄭杰“發病情形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不符,且無法判定鄭杰胃部癌變的確切時間?!本痛耍?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時即已存在爭議的第15條規定,遭遇具體案例的拷問。
這個第15條規定的一個細則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問題在于,48小時零1分死亡者,為何就不能視同工傷呢?
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
“這種胃癌毒性大,常見于年輕人,病情發展很快,而且早期很難發現?!?月28日,廈門中山醫院腫瘤外科主任羅琪對記者說。
這改變了記者長期以來對癌癥的認識。據介紹,25歲的鄭杰的臨床癥狀,準確表述應為“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合并腸穿孔”。根據戴爾公司提供的材料,2003年8月25日晚7時多,鄭杰暈倒在員工入口處。
保安李仲存將其扶到戴爾公司醫務室,醫生建議向120求救,保安李仲存遂打的將鄭杰送到廈門中山醫院。
中山醫院當晚9時35分的病歷記錄單顯示,鄭杰腹痛腹瀉嘔吐半個月,加重1天。
次日的急診手術記錄顯示,“腹內充血1000ml,下腹腔及盆腔帶糞臭性腹水,盲腸前壁約一直徑0.3cm穿孔,糞便溢出約20ml,回腸末段、盲腸、闌尾明顯充血水腫?!?/p>
羅琪正是這次急診手術的主刀醫生。他根據手術時的狀況判斷,鄭杰患癌癥應該是在半年前,中間曾出現發病跡象,到入院手術時,已是晚期。
羅琪說,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發展到嚴重程度,即可導致腸穿孔。腸穿孔后糞便溢出,導致癌細胞大面積擴散,無法根本切除,可基本斷定患者幾無生還希望。
大連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據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鄭杰直接死亡原因為多臟器衰竭,引起死亡的疾病是“胃癌腹腔轉移”。
“這種病只能靠早期診斷合理治療,晚期病人治療效果不好?!绷_琪說,胃癌早期癥狀并不明顯,部分人會出現原因不明的厭食和消瘦,而大多數患者僅在上腹部出現深壓痛,年輕人由于體質好,甚至沒有癥狀。當臨床癥狀明顯時,病變已屬晚期。
羅琪介紹,胃癌只有胃鏡才能明確檢查出,我國目前的常規體檢沒有這一項,如要檢查胃部情況,需要另做專門檢查。
一份專業資料顯示,年輕人的胃癌常被戴上胃炎、潰瘍病、消化不良的帽子,漏診、誤診率高達27%,且惡性程度較高的黏液腺癌、低分化腺癌等所占的比例較中老年人多。
據有關醫學資料,胃癌致病有幾種原因,胃部某些慢性疾患可以演變成惡性腫瘤,接觸或食用致癌物質、水土不服、勞累等各種因素引起的免疫功能低下的人胃癌發病率較高。另有中醫觀點認為,飲食不節制和心情不佳是胃癌兩大主要誘因。
羅琪說,飲食的不規律性造成萎縮性胃炎、胃潰瘍,成為都市白領的常見病,這同樣與胃癌發病相關。而低分化浸潤型腺癌在年輕人中常見,一個因素在于,年輕人的人體機能比較活躍,癌細胞擴散比老人快。
“過勞死”之爭
鄭杰家屬堅持認為,鄭杰死于胃癌,與他在戴爾公司期間工作壓力過大、過于勞累有關。
鄭杰之父鄭國有向記者引述了國際上對“過勞死”的普遍定義:一般認為,過勞死是因為工作時間過長、勞動強度加重、心理壓力過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由于積重難返突然引發身體潛藏的疾病急速惡化,救治不及,繼而喪命。
在亞健康狀態下,患者免疫力降低,等于身體內部的防衛力量不足,小至感冒,大至癌癥,都有可能發生。
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只有日本將“過勞死”列入工傷范疇。巧合的是,家屬對鄭杰“過勞”的質疑,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訓期間的經歷。
據家屬介紹,1978年出生的鄭杰,初中畢業后即開始參加自學考試,2000年,他成為大連外國語學院首屆自考日語本科畢業生。此后進入位于大連的日資企業大連羅姆電子公司。
2003年3月,經大連環球獵頭公司運作,鄭杰在大連市體檢中心和戴爾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4月15日,與正欲拓展日本市場的戴爾(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一名員工。
按戴爾公司的計劃,鄭杰應與一批同期錄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當年從5月至8月的培訓。根據《勞動合同》,他的職務是COC項目協調員,性質相當于銷售員。
由于簽證原因,2003年6月29日,鄭杰才飛赴日本,而此時,同批接受培訓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
一位與鄭杰同批培訓的戴爾員工在接受廈門勞動局調查時曾表示,在日期間,工作時間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為準,較為彈性。
鄭國有說:“鄭杰比別人晚到將近40天,但回國的日期并沒有延后。戴爾實行的是‘一人一崗’制度,每個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學習量,鄭杰必須將原來三個月的工作量壓縮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完成?!?/p>
鄭國有還表示,鄭杰是日語專業畢業,計算機知識有限,在這么短的時間里完成學習任務,壓力可想而知?!八麖男【头浅?炭啵谌毡緯r經常給家里打電話說太累了,要學到深夜?!贝鳡柟痉矫鎰t傾向于將鄭杰的壓力歸之于個人。
公司公關負責人李正子雖承認加班對身體肯定有影響,但她說:“哪家外企不加班?沒有人不讓鄭杰休息,關鍵是他自己對身體不重視,只能說非常遺憾。”
戴爾公司前人力資源部經理王華否認鄭杰在日本加班:“實習期間每天有6000日元補助,包括加班。加班要經理許可簽字,如白天所學內容如果因本人原因無法掌握,其利用自己時間加強,不能算加班?!?/p>
但鄭氏家屬認為,鄭杰的過勞是一種客觀存在。一位同期培訓的戴爾員工證實了在日本培訓“一人一崗”的說法,“沒有人能夠代替鄭杰完成學習。”而戴爾公司律師也曾在法庭上說:“鄭杰看到別人學習能力更強,使其睡眠嚴重不足?!?/p>
是否延誤病情?
2003年6月底,鄭杰赴日前,曾被告知帶一些相應藥品前往,原因是此前到達日本的同事發生了腹瀉等癥狀,鄭杰當時的筆記本記錄了公司指定的藥品名稱。
據遼寧成大方圓醫藥連鎖公司大連青泥分店的證明材料,2003年6月28日下午2時多,鄭杰在該店購買了羅紅霉素膠囊、諾氟沙星膠囊等消炎和治療腹瀉的藥品。
有證據證明,這批藥費354多元此后在戴爾公司報銷。據廈門市勞動局的調查材料描述,鄭杰到達日本約一周后,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
鄭國有說,由于其他同事服藥后好轉,鄭杰當時給家里打電話時說,他也被告知可以服用國內帶來的藥堅持一下。
據廈門市勞動局的材料說,7月22日,鄭杰到川崎病院就醫,被診斷為“急性胃腸炎、嘔吐癥”,僅用藥,無進行特殊治療。8月18日后,這批員工陸續回國,鄭杰和另一名同事被留下來作收尾工作。8月21日,鄭杰病情加重提前回國。
8月25日是星期一,鄭杰病情再次加重,戴爾公司醫師郭向紅以痢疾的診斷開出病假證書,建議休息一天,但鄭杰仍然加班至晚上7時多,最終發病。據此,鄭家認為,鄭杰由于工作量過大導致沒有機會就醫,造成了直接的病情延誤。
而戴爾公司則再次強調員工應對自己健康狀況負責的觀點,一位公關負責人指出,同事們也曾多次勸說鄭杰去看醫生。
為獲得更多鄭杰在日病情方面的證據,2004年9月24日,鄭家曾對戴爾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說明鄭杰在日本的培訓發病和治療情況。
當年11月23日的審理中,戴爾公司律師稱,戴爾公司無從得知鄭杰的患病細節,故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向鄭家告知鄭杰在日本時的患病情況。
戴爾員工的工作壓力
員工的工作強度和壓力,在知名跨國企業戴爾是否客觀存在呢?
戴爾公司律師在法庭上曾表示,在就業壓力這么大的情況下,戴爾能提供比較好的薪水,直接導致許多員工為力保飯碗而頻繁加班。
戴爾公司大客戶部一位員工說,戴爾的淘汰率非常高。兩年合同期滿后,如果沒有升遷或者換崗,幾乎沒有續約的可能。外界盛傳戴爾靠高頻的新血液維持高增長,確實基本上都是員工炒戴爾的魷魚。
另一種未經證實的說法是,戴爾員工除了自聘部分,大量員工是從其他人才公司“租”來的,即員工各種關系均在其他單位,但人在戴爾工作,出了事均由其他單位負責,與戴爾無關,且盛傳這些員工的勞動量比自聘員工還要大。
廈門金網絡公司承認與戴爾有這種“出租”關系,但其招聘人員拒絕透露戴爾外聘員工的數量以及勞動強度。“這是你應該問的嗎?”一位招聘人員說。
另一位戴爾員工說:“幾乎沒有人能夠正常下班。我們每月可以申報法律規定的最多36個小時的加班,給加班費,但實際加班時間肯定不止36個小時?!?/p>
“大家都在加班,經理也很清楚。到月中統計時,自己填個表格報給經理,都會得到加班費。我不知道加班前要經理簽字,因為幾乎人人都加班?!边@位員工說。
一個普遍的現象是,戴爾公司下午5時半正常下班,但每天六七時的班車是最擠的,因為這時絕大多數員工會在此時回家。而5點45分的第一班車和八九點的末班車,乘坐者最少。
“很多人把戴爾當跳板,因為戴爾高強度的工作環境和國際背景對員工將來跳槽到其他外企很有幫助?!币晃淮鳡枂T工說。
鄭國有說,戴爾公司有“全部時間、最大能力、所有精力完成工作”的口號,其子鄭杰在日本培訓期間,正是履行公司要求,發病后一直堅持工作,只盼早日學成上崗,回國治療。
48小時標準
鄭杰死亡后,得到了保險公司10.5萬元的壽險賠償,約13萬元的醫療費用也由醫保支付。
按戴爾公司的說法,公司為員工購買了一系列商業保險,保障相當完善。“我們的保險比一些國內大型企業都齊全得多。”一位公關負責人說。
但在2004年9月24日對戴爾公司提起的訴訟中,家屬還提出了喪葬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14萬多元的賠償要求。戴爾律師認為,鄭家不得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賠付,因鄭家已得到壽險賠償。
12月7日,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雙方糾紛應屬勞動爭議范疇,鄭國有夫婦未經勞動仲裁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
此前11月24日,鄭國有向廈門市工傷鑒定委員會申請視同工傷認定。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應先由用人單位提出,2003年11月22日,鄭國有曾給戴爾公司發信,要求戴爾“不要造成錯過工傷認定期限的既成事實”,及時申報工傷,但戴爾未予理會。
12月29日,鄭國有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遞交《鄭杰視同工傷認定申請書》按鄭國有的說法,家屬方面認為鄭杰屬于過勞死,而國內并無有關“過勞死”的法律規定,因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他們認為,人壽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是戴爾公司員工的福利;而工傷保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由單位出錢,政府組成基金,發生工傷時,經有關部門認定后,賠償金由政府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月26日,廈門市勞動局作出了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的結論。勞動局下發的決定書中稱,作出這個決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就此,鄭氏家屬遭遇了立法時即已出現爭議的“48小時標準”。
2004年1月1日,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生效,其替代了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新老交替,法規在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問題上出現了明顯的變化。
老的《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顯然,鄭杰在單位加班時發病,送院手術后即確診癌癥晚期,符合上述條件。
但新的《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鄭杰在發病后50多天才告不治,遠遠超出了這48小時的標準,就此喪失認定工傷的可能。但另一個爭議在于,鄭杰死于2003年,其時新《條例》尚未生效,家屬就此認為對其裁定應適用老的《辦法》。
但勞動局方面引述了新《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
但家屬亦同時指出,新《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只針對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而定,并未提及突發疾病,因此還應適用老《辦法》。
同時,鄭國有對新條例第十五條的合理性表示質疑:48小時之內不死亡,而是48小時01分死亡,并不能改變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質。
據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官員編寫的《工傷保險條例問答》一書,上述第十五條在立法時已是爭論焦點之一。
如果不將突發疾病致死認定為工傷,勢必縮小職工的保障范圍,將其排除則有利于鼓勵用人單位參與工傷保險。最終,《工傷保險條例》作了如下認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但死亡時間限制在48小時之內。
“這條規定還將引發更多的問題。”北京中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習明紅舉例說,我國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憑先進的醫療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而且完全可在48小時后放棄治療。
“在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搶救無效,家屬可能會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認定?!绷暶骷t說。
就廈門勞動局“無法判定鄭杰胃部癌變的確切時間”的說法,記者向北京市勞動局一位官員了解的情況是,所謂突發疾病,并不要求專指職工進入本單位后所患的疾病。
至于工傷科科長連檻根提出當地沒有因癌癥死亡認定為工傷先例的問題,2004年1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就此解釋說,“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戴爾公司給勞動局的建議
有證據顯示,在鄭杰工傷認定的問題上,戴爾公司的態度是強硬的。按公司方面的說法,這是嚴格遵守中國法律,不愿意作出破例的舉動。
有消息稱,當廈門市勞動局就鄭杰工傷問題展開調查時,曾被戴爾公司拒之門外。但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說:“開始有些阻礙是正常的,我們通過渠道做工作,后來調查的時候戴爾是配合的?!?/p>
另一位廈門市勞動局官員透露,工傷科方面曾經表態,如果戴爾承認工傷,即使已過時效,工傷基金仍然可以支付這筆資金,不需要戴爾承擔,且可以作為戴爾重視員工福利的正面典型,但戴爾沒有答應。
“其實正如戴爾律師所說,工傷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一旦戴爾承認工傷,根據有關規定,在一年時效內,工傷補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并不需要戴爾支出。“上述官員說。而這筆工傷補償,按老的《辦法》應是3萬多元,按新的《條例》,則是15萬左右。
有知情者稱,由于戴爾此前有意將總部遷至上海,廈門市政府則多方挽留,在此次工傷認定事件中,相關部門被要求既要妥善處理,又不能讓戴爾生氣。
作為利稅大戶,戴爾公司在廈門的地位非同一般,2003年3月18日,戴爾公司首席執行官邁克爾。戴爾被聘為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廈門大學的名譽教授。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稱并未聽說上述傳言,“可能有影響,但不足以影響我們做出決定。我們依法作出的決定可能不太合情,但我們也歡迎鄭家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訴訟?!?/p>
“工作緊張肯定對病情有影響,但不一定能成為死亡的直接原因,這也是此案有爭議的地方?!边B檻根說。
在鄭氏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后,戴爾公司曾向廈門市勞動局遞交一份材料:“鄭杰家屬無理取鬧,給各方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此,我司建議貴局工傷科不應予以受理,同時應保障我司的正常經營秩序?!?/p>
戴爾公司在這份材料中說:“我司已經為鄭杰花費巨資,然而鄭杰回國后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收益,我司招收培訓鄭杰的目的已經落空,在這個事件中損失最大的應該是我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