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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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申請書范文1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收養申請書范文2

1、18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3、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后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收養申請書范文3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以下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的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收養申請書范文4

    1、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2、第一個孩子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兩面三刀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審核批準再生育子女的,除抱養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之外,生育間隔期限應當在四年以上。

    二、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項條件的夫婦可以申請二胎生育指標;

    2、申請人須持雙方單位的介紹信(寫明年齡,婚姻狀況,單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請上報),個人申請(須簽名,按指印、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第一個孩子的戶口復印件(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復印件,屬于病殘兒的附加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書,收養第一個孩子的證件到辦事處審核;

    3、經審核后到辦事處領取二胎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報街道計生辦;

    4、街道計生辦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寫同局面報告上報區計生局進行審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個政策是適用于夫妻雙方二婚都換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離婚后復婚生育的,視同初婚,所以適用初婚的政策。

    復婚和再婚是不一樣的。復婚是指初婚的夫妻離異后又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再婚,指原來的初婚夫妻離異后,各自又組成新的家庭。

    農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個政策: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經申請可以再生育一個;

    3,男到獨生女家落戶;

    4,雙方都是歸國華僑;

    5,夫妻一方是二級乙等以上的傷殘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7,生育的第一個孩子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經過計劃生育的醫療鑒定小組鑒定后,經申請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9,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東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25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30周歲。應在妊娠(懷孕)前持以下申辦材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二孩生育證》。

    申辦材料:

    1、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2、夫婦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3、結婚證原件(再婚者須持離婚證);

    4、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5、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6、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張。

    廣東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收養申請書范文5

忘記他們是孤兒

惜鼎

想起地震前的一個星期,在咖啡廳和一個好友閑聊。那個朋友善良、知性、聰慧,還打算今年要個孩子。她問我是否去過福利院,我說去過。

她問,那里的孩子好嗎?可愛嗎?

我說,也許沒有你想象中的可愛。因為他們都是失去父母的孩子,內心多少是有創傷的。

朋友的臉上閃過一絲失望,她說原本還想領養一個。

我告訴那個朋友,領養一個孩子和領養一只寵物有質的區別,沒有血緣關系的愛大都有期限,當當初的熱情褪去,或許我們還有責任,但僅僅是一份“責任”,是無法支撐一個孩子的幸福成長的。

現在,災難過后,這樣的忠告可以再次被重述。是的,我們悲傷、我們感動、我們躍躍欲試、我們總覺得做什么都不夠,怎么做都不夠。此刻的我們,沈浸在這樣的情緒中,所以我們要領養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此刻,我們堅信我們會愛他們像愛自己的孩子,我們堅信自己能夠用愛來為他們撐起一片幸福的天空。

我也堅信,此刻所有的人,都是一片真心,就像所有的愛情剛剛開始那樣。

但是,半年之后呢?一年之后呢?五年之后呢?當這哀慟的日子漸漸過去,當當日復一日的生活開始像以前的每一天一樣轉動,你能把這份最初的、最真的、最濃的愛持續多久?

倘若你真的準備領養震災中的孤兒,請你準備好一份持久的、久到足以等待他們真正長大的愛,這份愛必須在歲月面前毫不褪色、變質;

倘若你真的準備領養震災中的孤兒,請你收起“同情”和“憐憫”,給他們一個正常的、不摻雜任何雜質的父愛和母愛,要知道“同情、憐憫”是這份愛里最大的毒素;

倘若你真的準備領養震災中的孤兒,請你首先忘記他們是“孤兒”,忘記他們在地震中失去父母,因為從你準備領養他們的那一刻,你就已經是他們的父母。

請你們準備好在半夜安慰他們的噩夢,擦去他們驚恐的眼淚;

請你像打罵教訓自己的孩子一樣教訓他們;

請你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嚴厲要求他們;

請你在他們和自己的孩子吵架時,公正地對待,不要因為他們是孤兒而偏袒他們;

請你以平常心對他們好,也以平常心對他們“不好”。

請你在案頭擺一本兒童心理創傷的書,沒事的時候翻一翻,哪怕只翻一頁。

請你在領養前心里默念幾遍――我是在領養一個孩子!一個孩子!一個孩子?。?!

一個唐山孤兒的自述

Sandy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讓我在一夜之間失去了姥姥、老爺、爸爸、媽媽、還有一個哥哥,那年我12歲。

地震一周后,我被北京的親戚收養了。在那個年代我被“好心的人們包圍著”,一次一次的回答他們好奇而又讓我痛苦無比的問題:當時我是怎么被救的?地震的場面?我爸爸、媽媽怎么死的?更恐怖的是,我被以后上學的學校拉去做報告,在那個我最痛苦的時候,我念著別人給我寫的發言稿,一遍一遍的高喊著:感謝你們!

其實那個時候我心里最想喊的是:爸爸、媽媽我害怕!我好想你們!讓我跟你們在一起吧!可是,沒有人理睬和安慰我。我被無數學校邀請做報告,我認為那是更大的災難,我不敢對任何人說:我想爸爸、媽媽,因為收養我的親戚告訴我他們就是我的爸爸、媽媽,我要叫他們爸爸、媽媽。我叫不出口,我不想叫!我白天裝作幸福的樣子,晚上躲在被窩一遍一遍的叫著我自己的爸爸、媽媽。

現在回憶起來,我可能是從12歲一直哭到15歲的。我高中畢業以后,沒有參加高考,直接參加了工作,因為我盡快想獨立!

當得知汶川發生大地震后,我嚎啕大哭,從15歲開始,我幾乎沒有掉過眼淚。

我每天守在電視旁,關注搶先救災。但我更關注那些和我有同樣命運的孤兒們,看到那么多富有愛心的人們爭先恐后的想收養他們,我卻很害怕!怕他們和我一樣,表面幸福,內心痛苦!

領養孤兒,你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3.年滿三十周歲。

4.如果你是一位沒有配偶的男性,那么你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領養的程序

根據收養法等收養程序,災區的孤兒會先被安置到災區的福利院,如果災后這些孤兒確定父母雙亡,而且近親屬放棄撫養權的話,可以進入收養程序。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登記 (適用領養四川地震孤兒)須知: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1.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草稿):寫清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被收養人的情況、收養目的、保證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及其他有關內容;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張;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收養人的婚姻、子女、撫養和教育能力、經濟、健康、品德等情況),并加蓋單位行政章;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縣級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

6)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張;

2.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2)送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張;

4)指定醫院出具的被收養人身體檢查證明;

5)孤兒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收養登記機關通常會在受理登記申請的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眉頭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如何消除孩子的心理障礙

答:建議一,每年以同樣歡樂的態度慶祝兩個生日:一是他的生日;二是他成為你們孩子的紀念日。這可以使他和兄弟姊妹的地位平等。親生子女在心理上總有優越感,覺得比領養的兄弟姊妹高一等,這種優越感可以因為養子女有第二個生日的特別禮遇而被沖淡。

建議二,告訴孩子領養他對養父母而言,是莫大的幸福(如以上的歡慶之舉所表達的意義),他為你們家帶來了極大的歡樂。

收養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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