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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申請書范文1
【摘要】 觀察濟脈通與硝苯地平合用對RHR血壓及波動性(BPV)的影響。[方法]建立兩腎一夾型腎性高血壓大鼠模型,設立空白組、模型組、濟脈通組(450mg/kg)、濟脈通與硝苯地平聯合用藥組(300mg/kg+0.5mg/kg)。給藥后,應用清醒自由活動大鼠血壓的連續監測裝置,觀察各給藥組對RHR的血壓及BPV的影響。[結果]給藥后,與模型組比較,聯合用藥組可降低RHR的24h收縮壓(SBP)、舒張壓(DBP)和平均動脈壓(MAP);聯合用藥組還可降低RHR的24h短期收縮壓波動性(SBPV)、短期舒張壓波動性(DBPV)和短期平均動脈壓波動性(MAPV);而濟脈通組僅對24h短期MAPV有影響。[結論]濟脈通與硝苯地平聯合用藥具有降低腎性高血壓大鼠24h血壓及24h血壓波動性的作用,與單獨給藥相比,具有顯著優勢。
【關鍵詞】 濟脈通;腎性高血壓;硝苯地平;血壓波動性;聯合用藥;大鼠
Fund project:Item supported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tific Foundation(No:2007CA097脈通片是由浙江中醫藥大學藥物研究所研制的中藥復方制劑,該制劑是決明子、夏枯草等中藥復方的提取物,具有清肝熱、平肝陽、養肝腎,輔以清熱瀉火、涼血散結的功效,可用于肝陽亢盛型原發性高血壓的治療。本文選用中藥復方制劑濟脈通片聯合硝苯地平,通過對清醒腎性高血壓大鼠(RHR)的血壓及血壓波動性的測定,分析其聯合應用的合理性和優勢,為臨床用藥和開發利用提供參考。
1 實驗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
試驗藥物:濟脈通片,浙江中醫藥大學藥物研究自制,批號:090106;硝苯地平片,浙江萬馬藥業有限公司,批號:080607。實驗試劑:0.9%氯化鈉注射液,民生制藥廠,批號為:40807242;肝素鈉注射液,常州千紅生化制藥有限公司,批號為:080526。戊巴比妥鈉,國藥集團化學試劑有限公司,批號為:F20041117。主要實驗儀器:CODA多通道無創測壓系統,美國Kent Scientific CorPoration;ALC壓力傳感器,上海奧爾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WZ-50C6微量注射泵,浙江大學醫學儀器有限公司;LP123電子天平,常熟市衡器廠。實驗動物:SD大鼠,雄性,體重160~180g,由浙江省醫學科學院實驗動物中心提供。動物自由飲水和攝食,動物室溫度為20~25℃,濕度為60%~70%。
1.2 實驗方法
1.2.1 兩腎一夾(2K1C)型腎血管性高血壓大鼠(RHR)模型制備[12]
選用SD大鼠,體重160~180g,用戊巴比妥鈉(40mg/kg)腹腔注射麻醉后,仰臥固定,剪去腹部手術野毛,皮膚消毒后于劍突下1.5cm沿腹中線切開皮膚及肌層,右食指伸入腹腔觸及腎臟,左手指從腹部外側配合將腎臟擠出,用浸有生理鹽水棉花包住,然后用左手食指與拇指將其固定。右手用自制的玻璃分針小心分離腎蒂部筋膜,沿腎靜脈下方分離腎動脈,在近主動脈端用U形銀夾(內徑為0.2mm)套上,最后分層縫合手術切口,術后青霉素5萬單位/只,腹腔注射,連續應用3天,以預防感染。6~8周后,收縮壓>150mmHg的SD大鼠被選入本試驗。
1.2.2 中西藥合用的劑量選擇試驗
給藥前先進行劑量確定預實驗,使用CODA無創血壓測量系統,在原有多次試驗的基礎上,選定濟脈通片和硝苯地平的降壓無效劑量分別為300mg/kg和0.5mg/kg。將這兩個劑量進行單用和合用試驗,為確定聯合給藥組的劑量提供依據。實驗結果顯示,將兩藥物無效劑量合用后,降壓效果明顯,因此,我們確定聯合用藥的劑量為300mg/kg(濟脈通)和0.5mg/kg(硝苯地平)。
1.2.3 清醒自由活動大鼠血壓連續監測[34]
RHR動脈、靜脈插管術后恢復2天,接上記錄系統,采用計算機化清醒自由活動大鼠血壓連續監測技術,實時記錄每搏收縮壓(SBP)、舒張壓(DBP)、平均動脈壓(MAP)心動間期(HP)等。連續記錄24h,而后脫機分析相關指標。
1.2.4 RHR分組及給藥方法
使用CODA多通道無創測壓系統選取收縮壓>150mmHg的RHR24只,并根據血壓對其進行分組,共分為3組,即模型組,濟脈通組(JMT),濟脈通硝苯地平聯合用藥組(LHYY)。另取8只正常SD大鼠作為空白對照組。濟脈通組的給藥劑量為450mg/kg,聯合用藥組的給藥劑量為300mg/kg(濟脈通)和0.5mg/kg(硝苯地平),模型組和空白對照組給予生理鹽水(0.5ml/kg)。分組后,將RHR在清醒動物實驗活動籠適應20h,第一次灌胃給藥后用計算機連續記錄血壓24h,脫機分析數據。
呂良忠,等: 濟脈通和硝苯地平對清醒腎性高血壓大鼠血壓的影響
1.2.5 血壓波動性及心率變異性的計算方法[56]
記錄時間按順序每30min為一個時間段,將全部記錄的一天24h連續劃分為48個時間段,先計算出每個30min時間段內血壓的平均值,共48個平均值,求出這48個平均值的標準差,即為長期波動性。若先求出每個30min時間段內血壓的標準差,再計算出這48個標準差的平均值,即為短期波動性。因此,長期波動性表示每30min之間血壓的波動程度,短期波動性表示每30min之內血壓波動程度。心率變異性以心動周期的變異性來表示,其長期與短期變異性的計算方法同血壓波動性。
1.2.6 統計學處理
計量資料以(x±s)表示,給藥前后的比較采用配對t檢驗,組間比較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
2 實驗結果
2.1 對RHR的24h血壓的影響
直接灌胃給予RHR藥物后,與空白組相比,模型組24h收縮壓、舒張壓和平均動脈壓顯著升高(P
模型組與空白組比較P
2.2 對RHR的24h短期血壓波動性變異性的影響
與空白組相比,模型組能顯著升高24h短期收縮壓波動性,短期舒張壓波動性和平均動脈壓波動性(P
模型組與空白組比較,P
2.3 對RHR的24h長期血壓波動性變異性的影響
與空白組相比,模型組24h長期收縮壓、長期舒張壓和長期平均動脈壓的波動性均無顯著性差異(P>0.05)。與模型組相比,兩給藥組的24h長期收縮壓、長期舒張壓和長期平均動脈壓的波動性亦均無明顯差異(P>0.05)。見表3。表3 各給藥組對清醒RHR大鼠24h長期血壓波動性的影響(略)
模型組與空白組比較,P
3 討論
本實驗研究在模型制備方面采用SD大鼠制備2K1C型腎性高血壓大鼠模型。此模型具有病理生理與人類的高血壓相似、手術操作較簡便、造模后高血壓穩定、對降壓藥物的反應與高血壓病人比較符合,適用于抗高血壓藥物篩選和療效評價[5]等特點。本實驗造模后RHR血壓升高,同時BPV增加,與文獻報道相一致[6]。2K1C腎性高血壓大鼠BPV增高主要來源于RAS,這種高血壓大鼠模型的交感神經功能,對BPV的準許控制作用較完整,因而能發揮部分削弱或掩蓋體液、局部調節等多重因素對BPV的作用。腎性高血壓大鼠BPV的增高,提示神經、體液因子對BPV調節作用的重要性,BPV可能更能顯現各種類型高血壓的血流動力學特征。
本研究采用計算機化清醒自由活動大鼠動態血壓監測技術,測得聯合用藥組可降低RHR的24hSBP、DBP和MAP。從治療觀點看,這對有效控制全天24h血壓升高有重要的治療意義。
本實驗結果顯示,濟脈通組可以降低24h短期MAPV,對24h長期SBPV波動性也有一定的作用;聯合用藥組可以降低24h短期SBPV、DBPV和MAPV;上述結果證實,濟脈通與硝苯地平聯合用藥具有降低血壓,降低BPV(穩定血壓)的作用。
由此可見,濟脈通與硝苯地平聯合用藥降低血壓,降低BPV(穩定血壓)的作用,有助于改善TOD,減少高血壓并發癥發生率。這與抗高血壓中藥能良好的平穩降壓,同時突出整體觀念,強調氣血、臟腑、陰陽平衡,在臨床上能保護及逆轉TOD相一致。
各給藥組對24h長期BPV沒有影響,原因可能是首次給藥后血藥濃度沒有達到穩態,也可能是大鼠服藥后的活動性增強,活動頻繁所造成[7],亦或是操作誤差而造成,所以各給藥組對24h長期BPV影響尚待進一步研究。研究結果提示,由于血藥濃度的變化,可以導致藥源性血壓不穩定,抗高血壓治療藥物需要長期有規律地服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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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孔憲波,蘇定馮.酮舍林對清醒高血壓大鼠動脈壓力感受性反射血壓控制的影響[J].中國藥理學報,1992,13(6):517520.
[3]程勇,張洪,蘇定馮,等.計算機化清醒自由活動大鼠血流動力學測定技術[J].中國藥理學通報,1990,6(6):392396.
[4]Su DF,Xu LP,Miao CY,et al.Two useful methods for evaluating antihypertensive drugs in conscious freely moving rats[J].Acta Pharmacol Sin,2004,25:148151.
[5]蘇定馮,程勇,張洪.清醒大鼠血壓波動性研究方法[J].中國應用生理學雜志,1992,8(2):159160.
抵押申請書范文2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xx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xx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 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xx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xx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xx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抵押申請書范文3
① 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 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 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 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 不動產登記
① 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 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 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 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 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 登記識別資訊 (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 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 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 .(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 .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抵押申請書范文4
尊敬的中國銀行沈陽分行領導:
您好, 我是沈陽 xxx 學院, xxx 班的一名學生, 漢(民族)、 共青團員 (政治面貌)、 河北 xxx(籍 貫)。 我家有五口人,具體情況如下:父母農民,在外務工;弟弟上高中;家中還有一位 83 歲的 祖母,患有骨質增生癥,生活勉強能夠自理。父母兩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們家的唯一 經濟來源,維持我們兄弟的讀書費用,且他們也都漸漸衰老,各種病癥接踵而至。我本人確 定家庭經濟困難,實在難以支付高額學費,維持正常學業,只好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對國家助學貸款的了解: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 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 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的銀行貸款。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 6000 元。
助 學到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的 法律責任。 學校學生資助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 并核查 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則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一學年內的生活費貸款,銀行(或學 校)按 10 個月逐月發放給學生。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和國家有關利 率政策執行。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 畢業后的利息由貸款 學生本人全額支付。學生根據個人畢業后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后的 1-2 年內選擇開 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 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利息,嚴重違約 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本人保證在校期間一定刻苦學習,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識,時刻想到助學貸款的鞭策,爭取 以優異的成績畢業,取得一份滿意的工作,并保證一定按時償還助學貸款的本息。不延遲還 款時間,不違約。如若不按還款自愿承擔相關責任!保證不逃脫貸款。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范文二: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里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抵押申請書范文5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幫助企業解決續貸過程中暫時性資金困難的意見》(錫政辦發〔2009〕59號,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現就加強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設立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作平臺
(一)經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以下簡稱三家管理機關)共同協商,指定聯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五愛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作主體)為現階段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的運作平臺。
(二)聯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主要為大中型企業續貸資金周轉提供支持,五愛典當有限公司主要為中小型企業續貸資金周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的需求變化情況,如需增加其他運作主體,由三家管理機關共同商定。
二、明確企業續貸專項資金運行要求
(一)企業出現續貸周轉資金困難或缺口的,應在該筆貸款到期20日前填列專項資金申請書(見附件),向貸款銀行提出續貸資金周轉申請,并確保填列信息真實、完整、有效。貸款銀行受理企業續貸資金周轉申請后,按照自主、獨立的原則審查,作出是否續貸的決定。
(二)貸款銀行同意企業該筆貸款續貸的,應在專項資金申請書中“原貸款銀行意見”欄簽署意見,明確續貸金額,并由分管信貸行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三)企業應在原貸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續貸抵押、保證等擔保手續,貸款銀行應在原貸款到期前完成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續貸手續。
(四)運作主體提供續貸專項資金支持的額度應以貸款銀行批準的續貸本金額度作為上限額度控制。貸款銀行要對企業應償付的部分貸款本金(即原貸款與續貸本金的差額)、應結貸款利息實行專戶管理。
(五)企業持貸款銀行簽署意見的專項資金申請書向運作主體申請續貸專項資金支持,運作主體應在對貸款銀行審批意見及續貸金額等相關要求審核后,及時按專項資金申請書注明的貸款銀行專戶劃轉續貸專項資金。
(六)運作主體向企業收取續貸專項資金占用費等費用,應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具體收取標準由運作主體與企業商定,企業應在運作主體劃轉續貸專項資金前支付費用。
(七)貸款銀行應加快辦理企業原貸款的還貸和續貸手續,確保續貸專項資金到賬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還貸、續貸、歸還專項資金的相關手續。
三、加強企業續貸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一)三家管理機關共同負責對企業續貸專項資金周轉的監督管理。
(二)各銀行機構自主加入企業續貸專項資金周轉合作,并與三家管理機關簽署有關信用承諾書。
(三)運作主體在提供續貸專項資金后,如出現相關銀行機構不能及時完成續貸的,運作主體可向三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三家管理機關按照信用承諾書的約定措施辦理。
抵押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確認和登記。
第三條 實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土地房屋權屬的設立、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土地房產權籍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托,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與房屋應同時申請登記。
第七條 因買賣、贈與、析產、交換、抵押等行為而產生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由人辦理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九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在港、澳、臺或國外的,或屬農村居民的,其申請登記的期限為六個月,但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本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應當是原件。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公證以及當事人約定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必須分別不同情況提交身份證明:
㈠ 個人身份證明;
㈡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㈢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和該單位負責人證明。
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土地房屋權屬,領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應當自下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㈠ 以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受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㈢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
㈤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㈥ 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第十三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政府批準用地文件、用地紅線圖;
㈢ 建設用地批準書;
㈣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或本規定第十三條第㈡、㈢、㈣項所列文件);
㈢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㈣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㈤ 建設項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總平面和分層平面圖;
㈥ 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城鎮或農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申請城鎮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用地文件及紅線圖。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購房合同;
㈢ 購房發票。
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其售房合同應載明房屋來源、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價格、按出售給個人的價格和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購房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㈠ 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
㈡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㈢ 依法設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經依法處分而轉移的;
㈣ 依法買賣(不含購買新建商品房)、贈與、交換、繼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引起權屬轉移的;
㈥ 仲裁機構裁決引起權屬轉移的;
㈦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轉移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繳納有關稅費憑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㈠ 土地權屬來源由行政劃撥改為有償出讓的;
㈡ 土地面積或房屋現狀依法發生變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發生改變的;
㈣ 權屬人姓名或名稱發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㈥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批準文件。土地權屬來源改變的,應提交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第二十一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依法設定抵押等他項權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他項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他項權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設定他項權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時,應提交本條第一款第㈠、㈢項規定的文件和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向登記機構登記備案:
㈠ 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設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開發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將商品房的總建筑面積提交登記備案;
㈡ 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開發單位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提交登記備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㈠ 土地使用期屆滿未再續用的;
㈡ 房屋發生倒塌或拆除等滅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的。
土地房屋他項權消滅,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辦他項權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繳回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因拆遷引起房屋滅失的,還應繳回《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章 權屬調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受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后,應進行地籍調查和房屋權屬調查,確定宗地界線、宗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地籍調查時,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應按預定時間到現場對宗地界線進行認定。無爭議的,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由登記機構設立宗地界址標志。指界人對宗地界線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界址有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宗地相鄰各方違約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線由他方指界人認定后,參考有關權屬文件確定;
㈡ 雙方缺席的,調查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參考雙方提供的權屬文件確定宗地界線。
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的界線,登記機構應將劃界結果書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確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調查時,申請人應提供四至歸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四章 登記發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的,其權屬經登記機構調查后,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
在公告期內,登記申請人或其他權益相關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異議書及有效證據。登記管理部門應對異議書等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予以暫緩登記;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之日起,應在以下期限核準登記:
㈠ 初始登記三個月;
㈡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二個月;
㈢ 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十五日。
公告時間和處理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的,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登記,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權屬,頒發、換發或注銷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構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時,屬城鎮土地房屋的,給權屬人頒發統一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屬農村土地房屋的,分別給權屬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權屬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權屬性質、權屬來源、使用年限、面積、用途、等級、地籍編號;房屋的權屬性質、來源、結構、層次、面積、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價值及納稅情況;他項權摘要;共有人情況。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和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卡和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應載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違法用地的;
㈡ 臨時、違法違章建筑的;
㈢ 拆遷公告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進行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押、析產的,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予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土地房屋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㈠ 無糾紛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屋的;
㈢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暫緩登記,并在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㈡ 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不清,提供的證件不齊全、不真實的;
㈣ 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的事由在登記機構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滿三個月未消失的,登記機構退回登記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機構可撤銷全部或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㈠ 當事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
㈡ 當事人隱滿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㈢ 登記機構審查有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