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股權申請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股權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股權申請書范文2
2、增加股東所需辦理材料:
公司委托你辦理變更登記的委托書(制式表格,可網上下載);
變更登記申請書(制式表格可下載);
原股東會決議(甲同意修改章程;乙同意股權轉讓);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書;
新股東會決議(如果變更股東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監事、經理等的變化,則不需要);
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監事、經理不發生變化則不需要);
股權申請書范文3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公司的設立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申請人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第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第二,設立財務公司還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首先,要包括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其次,要包括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及作用;最后,要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三,企業集團的設立批文;
第四,擬設立財務公司的章程;
第五,成員單位的名冊及產權關系證明;
第六,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及出資保證;
第七,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第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確認上述文件、材料真實可信的證明;
股權申請書范文4
公司的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某幾項的改變。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 網上名稱變更預核準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窗口 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注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 授權委托書(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代碼 原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含代碼卡)、變更后的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變更登記證 稅務變更登記表(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復印件、房產證明復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寧波市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XX、XX共同出資設立的寧波市XX有限公司,證明范文《公司變更證明》。全體股東于20xx年X月X日在江北區XX路XX號召開第二次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充分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 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2、 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到XX萬元的提議。
3、 公司更名為寧波市XX有限公司。
股權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本所批準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經本所批準獲得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席位費"指本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使用費。
第二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
第五條 境外機構申請B股席位應當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境外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 副本 ;
3.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4.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5.境外機構公司章程;
6.境外機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7.境外機構主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B股業務人員(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簡歷;
8.境外機構公司簡介(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通訊地址、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公司簡史、公司股權結構及其控股參股情況、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公司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業務開展情況);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六條 本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該申請。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申請機構。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八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
第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指定兩名B股業務聯絡人,負責與本所聯系有關事宜。境外機構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為視為該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為。
第十條 本所有權依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本規則對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實施監管。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機構或其業務聯絡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作書面報告:
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2.公司主要負責人變動;
3.經當地主管當局換發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資格證書;
4.經中國證監會換發新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
5.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等事項;
6.發生嚴重經營損失;
7.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處罰;
8.變更B股業務聯絡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必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十三條 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B股交易協議方式已取得B股特許經紀編號的境外機構,可憑席位申請書和終止以上協議的書面文件到本所辦理B股席位的申請手續。
第四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席位費為港元60萬元,席位管理年費為每年3萬港元。申請當年的席位管理年費與席位費一并交納。如果在下半年申請B股特別席位的,當年管理年費減半。其后的管理年費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納。
第十五條 本所交易大廳內B股席位的電話、電傳等通訊費用由本所墊付、按季度向該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B股交易經手費和監管規費。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與仲裁
第十七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罰:
1.罰款;
2.公開批評;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暫停使用B股席位,暫停使用席位期間,該席位不得轉讓;
6.終止席位。
對以上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股權申請書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自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股權方式收購已經設立的國際貨運企業,但股權比例以及投資者資質須符合本規定要求,涉及國有資產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自20*年12月11日起,對上述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實行國民待遇。
第七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業務。
第八條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托手續。
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條規定的文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6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后批準。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初審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函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審批程序時限同第九條。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交章程修改協議。
(四)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參加中國國際貨代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及同業行會,自覺接受同業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