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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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1

管理人員相關知信行現狀

管理人員對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知識的知曉情況在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有效方法相關調查中,知道應加強自然通風,可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人員較高,達到84.21%;但是知道加強空調等機械通風,可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僅占到38.60%;知道打掃衛生時要保持地面濕潤,可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知曉率最低,僅占8.77%。對于保持房間空氣濕潤、加強空調等機械通風、打掃衛生時要保持地面濕潤,可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知曉率不足50%。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狀況影響因素分析對于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年齡因素與相關衛生知識的得分高低之間有關系。31~40歲年齡組段和20~30歲年齡組段的得高分的人數較>40歲年齡組多。性別、文化程度、所學專業等因素于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知識得分的高低沒有關系。對衛生管理工作態度的調查情況經過問卷調查,有77.19%的人非常熱愛自己從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調查者認為加強培訓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單位衛生管理質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調查者認為衛生行政監督等監督機構,能夠有效地改善本單位的衛生狀況以及其他狀況。63.16%的人認為每半年以內應該有1~2次的衛生監督指導。87.72%的被調查者認為本單位領導很重視衛生工作,會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單位會因管理得當而進行獎勵。對衛生管理工作行為的調查情況調查問卷顯示,有89.47%的人會主動思考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并提出系統的解決方案。在解決管理制度上的問題時,有84.21%的高級管理人員會主動提出解決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實施,只有5.26%的人會自己獨立處理。遇到緊急情況時,有82.46%的高級管理人員會選擇提出解決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實施,只有1.75%會自己獨立處理。關于了解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途徑行為的調查顯示:通過“老板交代”途徑了解規范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的比例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視相關衛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關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規范性的指導。通過自己定期學習相關的知識來了解規范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的占14.04%,通過相關行政部門培訓了解規范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的比例最高為80.70%,說明當前情況下,加強相關行政部門的培訓是了解規范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的最有效途徑。

討論

本次調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衛生知識的知曉率為82.64%,明顯高于《珠海市食品行業管理人員衛生知識、行為調查》報道的食品行業管理人員衛生知識知曉率60.21%[1]。對于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有效方法的衛生知識知曉率的調查,公共場所管理人員都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但是掌握的知識并不全面。比如,打掃衛生時要保持地面濕潤僅占8.77%、知道加強空調等機械通風可以改善空氣質量的僅占38.60%。這樣提示我們,還要加強干預,進一步完善管理相對人員的衛生知識。在本次調查中,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并不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高,31~40歲年齡組段的高分率較其他年齡組高??赡苁且驗檫@個年齡組的人不僅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也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所以對于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有效方法相關知識以及其他衛生知識更加能夠不斷學習、全面掌握。性別、文化程度、所學專業、工作年限、現從事工作類別5個因素均不是相關衛生知識高分率的影響因素??赡苁且驗檎{查的樣本量偏小,也可能因為賓館、酒店的衛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別、文化程度以及嚴格的專業性限制,隨著工作時間的增長,工作經驗的累積和不斷地學習,都可以使管理人員充分了解相關衛生知識,從而達到更好地管理賓館、餐廳的效果。這樣更加提示我們,對管理相關人員加強后續的衛生知識培訓、不斷強化、更新衛生知識是非常必要的。對于了解規范的衛生管理行為相關知識的途徑,有75.44%的人認為,可以從相關行政部門的培訓來獲得,且82.46%的被調查者認為,加強培訓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單位衛生管理質量最有效的方法,與《泰州市超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信行調查》得出的52.4%的人認為衛生部門開展的衛生知識培訓是獲取相關衛生知識的主要途徑的結論相似[2]。使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認知程度和衛生行為合格率提高,必須加強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以及衛生行為的監測[3]。對于衛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緊急處理衛生管理遇到的問題時,大部分的高級管理人員會選擇提出解決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實施,僅有少數會自己獨立處理,制訂相關制度或解決遇到的衛生問題。說明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問題時的自限和自主處理的積極性都不高,往往衛生行政監督相關指導意見都是直接傳達給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這樣就導致在執行過程中會有一定的滯后性,有時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實施。掌握了一定的衛生知識不一定就能形成相應的衛生行為[4]。我們既要有針對性地抓好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提高他們衛生知識水平,更要從政策、環境、社會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衛生行為的形成。

作者:周婧煒 許小燕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2

等10名代表:

     您們在區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公共場所(室內)禁煙的議案》收悉,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衷心感謝您們對我區公共衛生事業的關心、支持和幫助。您們的提案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內容客觀詳實,分析有理有據。提案中提出的五點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區公共衛生工作的現實需要,為我們下一步開展公共場所禁煙工作打開了思路,提供了寶貴意見;也必將對全區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公共衛生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近期,衛生部重新修訂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由此可見,公共場所禁煙已經成為國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層面上實施的一個重要舉措。

 近幾年來,中區衛生局高度重視公共場所的禁煙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提出率先在衛生系統開展禁煙活動,以此為表率,逐步向各個行業推廣。目前衛生系統禁煙活動已取得初步成效,廣大衛生、醫務工作者以身作則,戒煙禁煙**然成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我們加大了城區公共場所(室內)禁煙的監管和宣傳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煙標志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手冊;在美容美發業、住宿業、商場、洗浴業等管轄的公共場所室內張貼了禁止吸煙的標志1200份,督促公共場所單位配備專(兼)職勸煙員,向轄區公共場所經營戶發放手冊850份,使經營戶盡早知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做到“有令即行 有禁即止”。在加大對各類公共場所衛生條件、消毒設施及服務人員健康的衛生監管的同時,將禁煙工作作為一項新的監管措施引入到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中,對不落實禁煙措施,違反《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經營單位,依法給予處罰,并取消評級資格。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省級文明城區為契機,我局組織衛生監督人員對全區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以明察和暗訪相結合的形式,逐步規范公共場所在禁煙工作中的具體行為,常抓不懈,使禁煙工作開展得以落實,確保廣大消費者衛生安全。

 下一步,我們將在鞏固前一階段衛生系統內、經營性公共場所禁煙成果的同時,進一步加大禁煙宣傳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地宣傳吸煙的危害和公共場所禁煙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制作一批吸煙危害健康和禁止公共場所吸煙的宣傳品,發放到機關、學校、社區、企業,配合新聞媒體樹立強大的輿論導向,形成廣泛的輿論氛圍。深入開展創建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家庭等活動,逐步擴大禁煙范圍。

 禁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我們大家努力的共同目標。然而全面實現禁煙目標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煙草企業對香煙的廣告、促銷和贊助,美化了煙草形象,誘導了吸煙行為;吸煙文化、不良習慣根深蒂固,一時難以糾正;現行法律、法規對吸煙行為嚴厲處罰的條款上有缺失等諸多因素,制約著禁煙活動開展。我們應對全面實現禁煙目標的長期性、艱巨性有客觀和清醒的認識。盡管如此,我局仍然一如既往地將禁煙工作進行下去,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以提高社會共識,增強公民的自律性,加大禁煙力度和措施,推動禁煙工作,直至實現全面禁煙的目標。這一切離不開全社會有識之士,特別是您的大力支持、關心和幫助。

 區衛生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各界,特別是人大代表的關心和支持。一直以來區衛生局高度重視人大議案辦理工作,我們始終真誠的希望人大代表關心、支持、幫助我區的衛生事業發展,您們的理解和支持是我們工作的不竭動力。歡迎您們以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給予關心、支持,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一定認真吸收,積極落實,不斷提高我們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 日

 

簽發人:

聯系人: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公共場所;控煙;立法;態度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制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法律,使非吸煙者免受煙草煙霧的危害[1]。到目前為止, 我國還沒有出臺全國性控煙法律[2],但廣州、上海、杭州、哈爾濱、天津等城市已先后完成了控煙立法,并頒布實施了相關控煙條例[3]。珠海市控煙立法工作也正在開展,為此,我們通過電話調查形式了解珠海市公眾對控煙立法的態度,為我市控煙立法及相關控煙執法提供依據。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被抽樣地區的常住居民(居住期≥6個月,年齡超過18歲)。

1.2方法 采用現況調查,按珠海市的地理位置、人均GDP排名將7個行政功能區劃分為東、中、西3個區域進行多階段抽樣,分別抽出香洲、斗門、金灣3個行政功能區,利用簡單隨機撥號抽樣法,按照統一的調查問卷,于2013年7月24日~31日由3名受訓調查員對居民進行電話調查。

1.3調查內容 了解珠海市目前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煙草廣告、控煙效果等現狀,公眾如何對應公共場所吸煙行為及相關建議;了解受訪者對出臺全市性控煙立法條例的態度,對條例執法主體及對公共場所吸煙行為處罰主體及罰金的看法及建議等。

1.4資料整理和分析 由受訓人員使用Epidata3.1軟件雙錄入調查數據。利用Excel2007及SPSS18.0軟件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指標以率、構成比進行描述,率的比較采用χ2檢驗。

2 結果

2.1 電話拔打和應答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共隨機抽取1631個電話號碼進行撥打,其中成功調查555人,有效應答率為34.0%。本次調查對象共有555人,其中男性271人,女性284人(男:女=1:1.05)??闪谐銎骄挲g或年齡構成情況。

2.2 珠海市公共場所控煙現狀 70.3%(390/555)的調查對象最近1w看到有人在公共場吸煙,其中男性看到吸煙比率為74.17%(201/271)高于女性看到吸煙比率66.55%(189/284),兩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3.85,P

55.1%(306/555)的調查對象認為目前控煙執行最好的公共場所是醫院,其后依次為商場(20.4%)、學校(14.1%)、公共交通工具(8.5%)、餐館 (5.8%)、歌舞廳(5.6%)、酒店(3.4%)、文體場所(1.8%)、車站(1.6%)、工作場所(0.9%)、網吧 (0.2%)。

33.9%(188/555)的調查對象認為控煙執行最差的公共場所是餐館,其后依次為歌舞廳(27.4%)、網吧(24.3%)、車站(21.1%)、酒店(6.3%)、商場(5.4%)、公共交通工具(3.4%)、醫院(3.2%)、學校(1.8%)、工作場所(1.3%)、文體場所(0.7%)。

42.9%(238/555)的調查對象表示過去6個月沒有接觸過煙草廣告、促銷或贊助信息。25.4%(141/555)的調查對象表示通過電視接觸過,通過廣告牌、互聯網、海報、墻體小廣告、報紙雜志、廣播、商店、公共交通工具或站點、電影院接觸的分別為15.9%、12.1%、7.2%、6.1%、4.9%、2.9%、1.6%、0.4%、0.2% 。

54.6%(303/555)的調查對象認為加大政府執法力度是目前控煙工作最需改進的環節;其后依次為煙草危害宣傳、社會輿論監督、制定控煙政策,相應比例為30.3%、29.0%、15.3%。

2.3 對控煙立法支持及相關執法的態度 97.3%(540/555) 的調查對象支持珠海立法控煙,女性支持率為98.9%(281/284)高于男性支持率95.6%(259/271),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4.78,P

49.0%(272/555)的調查對象認為應建立專門機構作為執法主體,認為由相應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的為42.3%,選擇其他的為8.7%。在支持立法者中以上3項分別為49.07%、42.59%、8.33%,在非支持立法者均為33.33%,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11.86,P

54.8%(304/555)的調查對象認為應對公共場所吸煙行為罰款,認為及時勸阻即可的為48.1%,認為應該通報主管部門的為10.1%。

68.65%(381/555)的調查對象認為被執法處罰的主體應為吸煙者,認為是場所管理部門的為17.84%,認為是場所負責人的為13.51%。其中男性分別為63.5% 、19.9%、16.6%,女性分別為73.6%、15.8%、10.6%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7.11,P

46.13%(256/555)的調查對象認為對禁煙場所吸煙者應罰50元,認為應罰100元的為21.08%,認為應罰200元的為14.95%; 6.31%(35/555)的調查對象認為發生吸煙行為的禁煙場所經營主體應罰5000元,認為應罰10000元的為1.44%,認為應罰20000元或更多的為0.90%。

3 討論

本次調查顯示,70.3%的調查對象最近1w看見有人在公共場所吸煙,高于廣東省2004年(30.7%)及2007年(35.5%)的被動吸煙率[4],提示我市近年公共場所吸煙情況嚴重,較多數人群處于二手煙暴露,且男性二手煙暴露率比女性高[4]。有79.5%的居民表示會/偶爾會對公共場所吸煙行為進行勸阻。說明市民已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二手煙的危害,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但仍需進一步鼓勵市民主動勸阻公共場所吸煙行為。

調查發現,餐館、歌舞廳、網吧、車站等消費娛樂/人流量大場所控煙規定執行效果較差,而醫院、學校、商場等場所控煙執行效果較好。提示我市以醫院、學校為主要目標的無煙單位創建等規范性控煙工作的持續開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市民較廣泛的認可。但餐館舞廳網吧等消費娛樂場所,控煙工作依然薄弱,需予重視和加強。

調查顯示,42.9%的居民過去6個月沒有接觸過煙草廣告、促銷或贊助等煙草相關信息,說明我市無煙草廣告城市成果得以保持。但仍有相當部分的居民通過電視節目、網絡、廣告牌等方式接觸,說明新興媒介對煙草相關信息的傳播作用不容忽視。針對目前我市控煙工作環節,54.6%的居民認為最需改進的是加大政府執法力度。同時也應制定控煙政策,并充分發揮宣傳教育、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本次調查表明97.3%的居民支持珠??責熈⒎?,高于2012廣東省居民對省級控煙立法支持率(77.7%)[3],其中女性支持率高于男性,也與國內相關研究結果相似[5]。說明我市居民普遍支持珠海公共場所控煙立法。相對而言,市民認為以醫院、學校、歌舞廳、商場、餐館、車站、公共交通工具、酒店為主的公共場所應全面禁煙,而對工作場所、文體場所、網吧等場所關注程度則較低。

調查顯示91.3%的居民支持成立專門執法機構/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54.8%的居民贊成對公共場所吸煙行為進行罰款。其中女性對于處罰個人的意向高于男性,而在處罰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方面則低于男性。在罰金選擇方面,46.13%的居民傾向對個人處以50元罰款,僅有6.31%的居民認為應對主體處以5000元或以下的罰款。說明多數居民對公共場所吸煙行為受罰主體的認識仍停留在吸煙者個人上,并未完全認識到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控煙義務與職責。眾多控煙立法經驗證明經濟處罰是做好控煙工作最有效的重要措施之一[3]。

綜上所述,我市雖于1995年出臺了《珠海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條例》,2002年又制訂了《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并在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但是,由于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弱等缺陷,公共場所控煙執行效果欠佳,相關場所吸煙情況仍然嚴重。國際經驗表明,控煙立法是遠離二手煙危害的關鍵措施。本次調查顯示我市居民高度支持公共場所控煙立法。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此項工作,盡早出臺符合公約要求的相關控煙法律, 明確執法主體,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同時加強對二手煙危害及控煙立法重要性的宣傳教育[6],提高居民自我保護與守法意識,鼓勵居民主動勸阻公共場所吸煙行為,形成全民控煙的良好氛圍,以利于控煙政策的出臺和執行。

參考文獻:

[1] 蘇黛絲,許宇翔,吳庫生,等.汕頭市部分人群對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態度及其影響因素分析[J].華南預防醫學,2013,39(2):22-27.

[2] 李云霞,姜垣,楊炎,等.中國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現狀分析[J].環境與健康,2007,24(4):221-223.

[3] 辜潔妮,馬文軍,肖建鵬,等.廣東省居民對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控煙立法態度的電話調查[J].華南預防醫學,2013,39(2):69-72.

[4] 衛生部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2007年中國控制吸煙報告[R].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4

一、目標:

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進一步指導各社區(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達到營造健康的環境,培育健康的理念,優化健康的設施、完善健康的服務,擁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轄區居民群眾掌握有關的健康知識和衛生保健常識,增強大衛生意識、創建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形成一定的健康行為規范,倡導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計劃安排:

1、辦好健康教育學校。以各社區健康教育學校為主,做到授課有計劃安排、有教師、有教材、有課時、有記錄。開課率。

2、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緊緊圍繞今年第十五個愛國衛生月“人人動手、清潔家園”和世界衛生日“媽媽健康、寶寶平安”的主題積極開展宣傳活動,組織轄區單位設立宣傳臺、涌躍參加黑板報聯展,進行評比;各社區(村)居委會定期在宣傳欄中進行健康知識宣傳,利用宣傳形成一個較強烈的愛國衛生工作宣傳氛圍。

3、繼續發揮示范點的表率作用。配合縣有關部門通過抓好示范點的健教工作在轄區各單位中推廣,各類公共場所、飲食、工廠等要求單位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對照《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則、法規、條例,教育職工加強大衛生意識,嚴格操作規程,防止疾病傳播;加強職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4、開展“健康社區”、“健康家庭”的試點工作。學習先進經驗,結合城鎮道實際,協調有關部門,在環南東路社區居委會開展“健康社區”“健康家庭”的試點工作。努力改善社區環境及體育設施,組織居民開展各類強身益體的文化體育活動;利用社區紅十字診所;開展醫療咨詢,編印健康知識材料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識和抗病能力。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5

一、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約定義務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既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有關于提供物業服務的合同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標準都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自由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成立,那么物業服務企業是否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自行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那么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反之,物業服務企業就不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二、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附隨義務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雖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就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但是,由于兩者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物業服務企業在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過程中,自然就包含著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法定義務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由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直接規定的義務人應承擔的保護權利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它的產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并不以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存在相關合同為前提。這種義務對于義務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宜將其認定為法定義務。

第一,我國現有立法已經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定義務性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規定,明確了相關場所的管理者、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201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看到,《侵權責任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相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活動的組織者對他人具有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那么,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當包含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內從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呢,法律沒有明確這一點,學界也有不同的爭論,對此,筆者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理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可以發現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不管是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還是社會活動的組織者,無論是否具有交易經營性質,也不論其規模大小,其均對場所或活動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2)相關場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動的組織者,都有能力制止或減少一定的風險的發生。(3)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相應的經營者和活動組織者都有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義務要求。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物業管理公司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第一,從進駐小區開始,物業服務企業就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的范圍也覆蓋整個小區的公共領域,從而對整個小區具備實際的控制力。第二,目前我國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等級評定分級管理的制度,所以,作為專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行業要求,配備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同時應當具備一定的制止或減少風險發生的能力。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有能力將對小區的控制力落到實處。第三,國家也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了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要求。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安全保障服務的水平以及對物業服務區域的控制力能力,也是業主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考慮的首要問題。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正是由于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范圍具有實際的控制力,并且是基于對物業服務范圍的實際控制力來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因此,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該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筆者認為,《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并不是完全列舉,只是針對目前經濟社會實際情況,而只是對其中典型的情況作出了列舉,其他類似的經營者、管理者和組織者應該都包括在內,物業公司也應當包含在內。

第二,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約定義務或附隨義務存在著缺陷。無論是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約定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其都以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間是否存在 物業服務合同為前提,但現實生活中,雙方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遭受損害引發的糾紛、在物業服務區域外但物業公司實際控制區域內發生損害引發的糾紛以及小區業主訪客發生損害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糾紛,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

此外,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范圍,以小區規劃紅線為界,但根據《解釋》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看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產生主要取決于對場所的實際控制力,因此,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對發生損害的場所具有實際控制力,即便此場所在小區規劃紅線以外,物業服務企業也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認界定為法定義務,能夠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范圍并不以物業管理場所為限,而主要取決于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對場所具備實際的控制力,能夠有效解決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所致的損害,物業服務區域外物業公司實際控制區域發生的損害所涉及的糾紛。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我國相應法律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范圍,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業主同住人(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以及承租人、跟小區內居住的業主之間有著某些方面聯系的訪客等是否能夠成為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成為諸多案件爭議的焦點,如果根據約定義務說、附隨義務說,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這些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并沒有物業服務合同存在,但這樣的結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聘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小區管理,在期待其為自己創造一個良好、安全的生活環境的同時,本身就包含了對同住人、承租人和訪客提供安全秩序的期待。根據法定義務說,安全保障義務的關鍵在于事實上的控制力,因此,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產生,并不以交易關系為限,只要是處于合乎情理的方式進入可被物業服務企業控制的,對社會而言具有某種開放性的場所的人,同樣屬于被保護的對象,雖然其與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物業合同關系,但是物業服務企業仍應當在其控制力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的,住宿、餐飲、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場所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并不以交易、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不僅契合現有立法立法精神,也符合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同時也能夠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實際控制力范圍內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公共安全。

第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界定為法定義務,并不妨害公民的意思自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尤其在民事領域,法律對某項事務做出的規定一般都是對該行為所做的最低的要求,當事人完全可以在《物業管理條例》、《解釋》、《侵權責任法》等領域都對其做出了最基本的規定的基礎上,就物業服務標準進行商定,做出更高的約定。當糾紛發生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受害人有選擇權,可以依物業管理合同以合同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依據侵權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則可以直接據侵權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制定和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合理措施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安全,提高安全保障服務質量。目前,我國對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資質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條件也有能力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控制危險的發生,因此,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不僅有利于保護公民權利,也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從長遠來看,也有利于物業服務行業提高安全服務意識,形成更為完善的行業規范,進而促進整個物業服務行業的長足發展。

注釋:

侯國躍.契約附隨義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48 頁.

參考文獻:

王利明. 違約責任論.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奚曉明,王利明. 侵權責任法—裁判要旨與審判實務.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范文6

一、 物業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

(一)《解釋》第6條規定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民事主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規定了第三人介入情況下的責任人及責任的承擔方式?!肚謾嘭熑畏ā返?7條定了賓館、商場、車站、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內容較《解釋》第6條的規定更為具體和完善,如通過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在第三人侵權的責任認定上,采取的是過錯推定的標準,有利于平衡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權利義務;權利救濟的范圍擴大到包括了財產權益。此外,《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問題也有所涉及,該條例第36條第二款規定了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46條規定了物業公司制止和報告違反治安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義務;第47條規定了物業公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的義務。由于該條例的法律效力層級較低,且相關規定太過原則性,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以法律規定為準。

(二)目前,學者們爭議的焦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對此,《解釋》第6條規定的義務主體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民事主體?!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定的義務主體也有兩類: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這里的公共場所包括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場所和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如商場、銀行、車站、公園、餐廳等;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參加人數眾多的活動,如體育比賽、演唱會、展銷會、游園會等。顯然,《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對《解釋》的繼承和發展,用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替代經營性活動的經營者,涵蓋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公共場所;同時,使用“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一詞使義務主體明確化,擴大了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僅包括有組織的、正規的活動,還包括一些民間自發的、非正式的、無償的活動如自助游等,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

(三)眾所周知,物業公司本質上是服務性的法人組織,其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以此獲得報酬。在此,住宅小區的公共區域是除去業主專有部分的由全體業主共用的部分如小區綠地、花園、樓頂平臺等,是業主日常的活動地點,具有公共性,屬于公共場所的范疇。另外,基于物業公司的工作內容,可將小區的公共區域視為其經營場所,其對相關場地享有事實上的管理和控制權。綜上,物業公司屬于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即上述的第一類義務主體,理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

二、 物業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依據

(一)欲尋找物業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依據,首先要從安全保障義務入手。安全保障義務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存在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中記載了幾種與安全保障義務相似的準私犯。包括倒潑和投擲的責任,堆置或懸掛物件的責任,船東、旅館業主和馬廄的經營人的責任。這些規定大致勾勒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雛形。公認的現代意義的安全保障義務起源于德國,1397年的土地翻車案確立了德國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適用于解決公路交通設備事故的責任歸屬。后來的“枯樹案”和“撒鹽案”成為確立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典型案例,即不動產的占有者應證明其已盡到一切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的發生,否則應就自己支配之物產生的損害負責。①1911年和1921年發生的“亞麻地毯案”和“獸醫案”使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擴大到一般的社會交往領域,其危險源也不再限于不動產。在法國,1896年最高法院通過對民法典第1384條的解釋,確認工傷事故不再使用過錯歸責原則,且受害人可向雇傭者或其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主張賠償,最終確立了雇主的安全保障義務。英美法系使用的是“注意義務“一詞,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屬于過失侵權,而英美法上關于過失侵權的規定發揮著與大陸法系安全保障義務相同的作用。最初,安全保障義務所適用的基礎關系非常有限。到了20世紀70年代,由于社會危險的增多,侵權和犯罪案件頻繁發生,各國司法界開始擴張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范圍。其適用的基礎關系由旅館與旅客、公共運輸者與乘客之間,擴大到學校與學生、醫院和患者、經營者與顧客之間,從主要關注物的安全保障義務到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并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二)盡管各國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表述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基本價值是相同的,這從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基礎可見一斑。其理論基礎主要有如下幾點:第一,危險控制理論,即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就應該對危險的發生承擔責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危險的發生已不可避免。人類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科技謀求發展,必須肯定某些危險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加害者作為危險的開啟者和維持者,理應比一般人更了解危險的產生,更知道如何控制危險的發生,在減少危險的危害性時也更有便利,所以對危險行為的施加者課以損害賠償責任是合理的;第二,獲利報償理論,認為一切因危險獲得利益的人均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因未盡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責任。根據這一理論,一個從某項活動中獲益的人,就應當對其在追逐利益的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這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法律要求獲利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合理的;第三,合理信賴理論。由于“被允許的危險” 領域大量存在,在某些社會活動或特定的社會關系中,參與者對其他參與人不使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損害存在著合理的信賴。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符合當事人的合理信賴;第四,成本效益理論。從經濟學角度上,如果一個損失可能發生,那么由避免該損失發生的成本最低的人來承擔義務則是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既是危險的開啟和維持者,也是相對一般社會公眾而言的強勢者,其掌握著更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更好的防控危險。此外,誠實信用原則、先行行為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等也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盡管有些理論本身存在著一定的局限,需要對其進行揚棄后方可使用,但在眾多理論的綜合構架之下,安全保障義務已然具有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三)博登海默說:“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須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②,可見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國內學者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主要有兩種觀點:以楊立新教授為代表的廣義說,其定義為“違反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違反該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③;以張新寶教授為代表的狹義說,其定義為“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④。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界定不同。本文認為,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也要隨之進行調整,因此宜從廣義的角度來界定安全保障義務?!鞍踩U狭x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依法律或約定負有的保護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免受侵害的義務。沒有盡到此義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雹萦纱丝梢詺w納出安全保障義務的基本特征:第一,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并不是每個人對所有主體的普遍義務;第二,其所指向的對象包括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第三,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行為人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即是對此義務的違反;第四,是一種合理限度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通常以理性人的標準來判斷。

(四)綜合以上論述,可以總結出物業公司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依據:其一,安全保障義務基礎理論的適用。物業公司是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擁有專業的工作人員和先進的設施設備,其對小區進行管理并從中獲益,業主信賴其能夠很好的保證小區的衛生和秩序,為業主創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因此,物業公司是危險的開啟者和控制者,也是利益的獲得者,業主對其有著合理的信賴,其避免損失的成本更低,由其負擔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符合民法的公平正義理念和經濟法對效益的追求;其二,滿足安全保障義務的基本特征。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僅存在于其與業主之間,包括對業主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保護。物業公司需要通過積極的作為來履行其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沒有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定期檢查和更新安保設備或對出入小區的可疑人員視而不見,造成業主的權益損害的,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的責任也是有限度的,如在第三人侵權時,僅在自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負有賠償責任;其三,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核心價值觀念的體現,也是社會活動中注重安全保障的價值歸宿。法律保護人們基于某種特殊關系產生的合理信賴,要求一方提供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在二者之間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或者約定不明,物業公司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該負有此義務。

三、 結語

物業服務是現代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更是關系到廣大業主的生活質量和人身、財產安全。很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已經對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大量法律規定,并在實踐操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雖然我國現有的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但由物業公司承擔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因此對其課以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注釋

① 馮?巴爾著,焦美華譯:《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頁。

② 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哲學與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頁。

③ 楊立新、袁雪石:《侵權行為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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