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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文1
論文內容提要:物權法第142條的但書內容應當指國有土地租賃權為建筑物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市政公共設施所有權、職工購買的公有住房都應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其正當根據。筑物所有權須以土地權利為其正當根據。土地權利可以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還可以是國有土地租賃權。
論文關鍵詞:土地權利/建筑物所有權/國有土地租賃權
一、問題的提起
案例一:農戶甲取得A地的宅基地使用權后,舉家到B市販賣蔬菜,鄰居農戶乙出資在A地建造住房,竣工后聲稱擁有該住房的所有權。甲對此持有異議,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住房的所有權。
案例二:甲房地產公司擁有A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缺少資金而與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乙公司投入3000萬元人民幣,建成的商品房由乙公司取得三分之一的所有權,甲房地產公司擁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后因雙方發生爭議,甲房地產公司告知乙公司,建成的商品房全部歸屬于自己。乙公司堅持自己擁有三分之一的商品房所有權,并訴至法院。但該項合作協議被認定為名為合作實為拆借資金,歸于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歸屬于誰?
案例三:甲機關擁有一宗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用途為建造職工食堂和停車位。甲機關和乙公司簽訂合作建房協議,約定甲機關出資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并負責將土地手續合法化;乙公司建房的全部資金;建成的酒樓由雙方各取得二分之一的所有權。直至該酒樓建成并開始營業,甲機關也沒有將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性為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來,雙方發生糾紛,甲機關請求確認合作建房協議無效,建成的酒樓歸其所有。解決上述紛爭,確定建筑物所有權歸屬于誰,涉及到當事人的協議、資金投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各種因素,哪種因素起關鍵性的作用?需要回答。
二、建筑物所有權必須以地權為其正當根據
建筑物所有權不可能憑空孤立存在,必須以地權作為自己的正當根據。其道理在于:自羅馬法以來,法律奉行土地吸收地上物的原則,尚未收割的農作物、生長于土地上的樹木、豎立于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屬于土地的成分,甚至于落在土地上的小鳥都要如此認定。這固然周到地保護了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可也阻礙了人們投資于他人的土地且保有建筑物所有權的熱情和行為,衡平地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和投資于土地的非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讓土地所有權人僅僅取得非所有權人利用土地的對價,使非所有權人保有建造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權,法律創設了地上權制度,只要非所有權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取得地上權,建筑物便不被土地所吸收,而是與地上權相結合,成為地上權人的所有物。
我國法借鑒了這種思想及路徑,但沒有采用地上權的稱謂,而是使用了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概念。其中,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戶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并保有住房所有權的正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鄉鎮企業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在廣東省也能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等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保有所有權的正當根據。
筆者認為,這三種情形都不宜作為《物權法》第142條但書所包含的內容,首先分析第一種情形。(1)建筑物所有權以地權為其正當根據,乃古今中外的立法例及其理論所共認,是衡平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利用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模式,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宜輕易放棄,何況《物權法》已經貫徹了這種理念,設置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2)設置例外,得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否則,任其存在會破壞整體及其和諧要求,在法律制度領域就是破壞法制的統一。某些專家所理解的《物權法》第142條但書所包含的三種情形(例外),缺乏必要性和正當性,不宜存在。這三種情形完全可以而且能夠按照建筑物所有權以地權為其正當根據的思路加以解決,這從下文的分析中可以明了。
首先,由開發商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配套建設的市政公共設施,可以甚至必須歸國家所有。其處理方式可由若干類型,其一,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合理并已被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收取的情況下,市政出資由開發商負責建設市政公共設施,但不減少開發商所應支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國家取得這些設施的所有權,但無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二,市政出資由開發商負責建設市政公共設施,就該設施的基地部分,減少開發商所應支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國家取得這些設施的所有權,同時享有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三,開發商支付全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承擔建造市政公共設施的費用,國家無償取得這些設施的所有權,同時享有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四,開發商支付全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承擔建造市政公共設施的費用,國家無償取得這些設施的所有權,但不享有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五,開發商取得行政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擔建造市政公共設施的費用,國家無償取得這些設施的所有權,但不享有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后的類型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現象。分析比較上述五種類型,第一種處理類型存在著兩個缺點,一是不符合建筑物所有權必須以地權為正當根據的原理,二是國家變相地占用了開發商的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違公正。第三種類型雖然符合建筑物所有權以地權為正當根據的原理,但國家侵占了開發商的合法利益,不可取。第四種和第五種類型既不符合建筑物所有權以地權為正當根據的原理,又不是恰當的利益分配,同樣不可取。第二種類型符合房地權屬間的規則,妥當地處理了各方的利益關系,最為可取。由此可知,所謂《物權法》第142條但書的第一種情形已被排除出去。
其次,分析第二種情形不宜作為《物權法》第142條但書所包含的內容。由于各個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取得的工資及獎金遠遠低于給國家和社會所做的貢獻,在公房改制過程中,購買公房時有福利的因素,不但房價款低于市場價格,而且免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是應當的。同時,限制職工的房屋所有權的某些效力,也是合理的。但是,限制購房職工的權利,并不意味著非得剝奪購房職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可,并不意味著非得破壞建筑物所有權以地權為正當根據的基礎性原則不可。我們完全可以選擇一條代價較低且公平合理的模式平衡各方的利益關系。在筆者看來,最佳的模式應當是,職工依法及政策購買單位的公房時,同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盡管不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但若把該房屋出賣或互易與他人,則應當分區情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關于“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第21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或者按照該法關于“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第21條第3款)的規定處理。更應注意的是,應當按照該法關于“職工購買住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同時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的規定處理。十分明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強調房屋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正當根據的,而非承認房屋所有權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地權而憑空存續的。
三、《物權法》第142條但書的應有內容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著《物權法》第142條的但書形同虛設,只是說它另有內容。在筆者看來,其內容應當是土地租賃權可以作為建筑物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其理由有二:(1)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8月1日了《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其中第4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边@就明確承認了建筑物所有權得以國有土地租賃權為其正當根據。當然,筆者注意到《,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1條第3款也規定“: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這清楚地表明國有土地租賃權不得作為商品房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就是說,作為解釋論,把國有土地租賃權作為建筑物所有權的正當根據,列為《物權法》第142條但書的內容,只能是非經營性房屋所有權以國有土地租賃權為正當根據。(2)日本等國家或者地區,以土地租賃權作為建筑物所有權的正當根據的情形不在少數,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租金相對于地上權的代價而言較低。代價低卻能夠保有建筑物所有權,何樂而不為呢?!這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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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下同)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活動。
第四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的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
市(設區市,下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的具體工作。
建設、物價、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國有土地租賃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國有租賃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利用要求。
第八條 租賃的國有土地應當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和程序已經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第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一)因國有企業采取內部職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無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二)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租賃地塊后,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將租賃地塊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具體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協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前15日將租賃土地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租金、租賃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告。協議租賃合同簽訂后15日內,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再向社會公告,并將租賃合同文本、公告情況及有關情況的說明,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報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一)租賃當事人;(二)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和面積;(三)租賃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和密度等各項規劃要求;(四)租賃的年限;(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調整方式;(六)租賃地塊上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及費用;(七)租賃地塊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八)租賃地塊的交付期限;(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十)土地租賃合同終止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十一)土地租賃合同解除條件;(十二)違約責任;(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十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租賃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出讓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業法人租賃的國有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規定的期限。
第十四條 租賃土地租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租金的最低標準經批準后,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租賃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基準地價應當每3年調整1次。出租人應當根據基準地價的調整幅度及時對土地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并按規定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租賃土地使用權證應當注明土地租賃。
第三章 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的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自租賃之日起兩年內未開發利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租賃土地。
第二十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內,承租人需改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向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并對租金作相應調整;不同意變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用于抵押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合同約定已支付租金;(二)實現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條件;(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
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受讓人應當與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同時辦理建筑物、構筑物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變,承租人應當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項權利由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約定。
第二十五條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租及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年限。超過國有土地租賃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十六條 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抵押的,抵押人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除注明抵押物有關要素外,還應當注明租賃土地的租賃期限和租金交納情況。
抵押物處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應當與出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內,承租人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聯營的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
第二十八條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第四章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二十九條 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經原批準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在收回6個月前,將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給予賠償。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賠償金額,由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規劃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賃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價值等因素進行評估,租賃雙方根據評估價格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參照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外,承租人的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續期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期的,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出租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地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責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及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一)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對出租人確定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的;(二)對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三)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第三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直接主管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越權限批準用于租賃的建設用地的;(二)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有意規避,沒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三)協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公告的;(四)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低于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標準的;(五)違反本辦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規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較大損失的;(六)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國有土地登記手續的;(七)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回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八)挪用國有土地租賃資金的;(九)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需要采用租賃方式的,可先行試點,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髽I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
1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 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國土資函___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 對于乙方的_________個加油站現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征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并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征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4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章 租賃期限
1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發出的延長租賃期通知后,應同意該等延長,并應同乙方在前述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甲方應在租期后滿前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可續租的一切有關的政府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4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賃用途
1 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土地。
2 在符合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準手續。在取得批準后,乙方方可按改變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2 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
第五章 租金及稅費
1 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的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2 甲乙雙方同意,對于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3 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4 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③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④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⑤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準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⑥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⑦對于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⑧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須根據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監督。
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⑤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⑥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滿,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九章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③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③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7.2(c)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
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2 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①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②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③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盡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章 附則
14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計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文3
上海土地市場缺憾重重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上海的土地使用制度已從無償、無限期、無流動轉變為有償、有限期、有流動的使用。市場配置土地的范圍不斷擴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確立,運行機制和組織建設也有了很大進展。其間,經歷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對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內資六類經營性項目用地有償、土地租賃等改革。2000年后,實行了內外銷商品住房的并軌。2001年5月,修訂了《上海市土地出讓辦法》,出臺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試行辦法》,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除經認定的舊區改造地塊外,經營性項目土地出讓一律實行招標拍賣。2003年又細化和完善了制度建設,并逐步推進“熟地”招標出讓。
然而上海市的土地市場建設仍處在經濟轉軌、體制轉型的大環境中,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尚未真正意義的全面形成;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負面的因素尚待認識和克服。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運作體制上還存在“雙軌制”
上海市土地市場當前有四種“雙軌”現象:土地所有權存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雙軌,供地方式存在有償使用和行政劃撥的雙軌,增量和存量土地管理體制的雙軌,以及市場價格機制和協議出讓價格的雙軌?!半p軌制”引發的土地資產利益的沖突或流失,規避有償利用的情況時有發生?,F在需要從“統一”的視角,提出并軌的程序、方案和時序;需要從“規范”的視角界定運行邊界和內涵;需要從“透明”的視角,明確產權和利益關系,進一步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價格形成機制還不完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2001年至2005年,曾根據不同階段土地市場的實際需求,結合地塊的具體情況,先后探索試行了“價高優先、價中優先、有效區間內價高優先”等評標辦法。其中,“價中優先”反映的是大部分投標人對地價的“平均”承受水平,難以從“優”擇商,使一些管理水平高、成本控制好、資金運作佳、從而能承受更高地價的投標者在招標中占不到優勢。這不僅未能充分通過市場競爭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水平,同時還造成了土地資產的流失?!坝行^間內價高優先”的實質是底價至限價區域內的價高者得。從開標實踐情況看,“只控地價、不控房價”,可能會放大開發商的超額利潤。另外,難以對關聯或聯盟企業的價格合謀進行有效防范。
因此,需要統一規范各種出讓方式的價格形成機制,通過制度設計,規范地價基本準則;需從“透明”的層面,公開競爭的規則和出讓價格。
三、市場配置方式上,有償使用方式還顯單一
目前上海以一次性出讓的批租制已趨成熟,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程度不斷提高。經營性土地出讓公開招標的比例已從2001年下半:年的17%,到2002年超過50%,2003年以后的75%以上。但年租制的市場認可度低,比例少,目前隱形地通過地上物租賃和通過劃撥土地轉性租賃的現象還存在。同時由于土地租賃還缺乏與土地出讓一樣的“同權同利”的基礎,在一些難以以一次性批租出讓的區域,由于缺乏靈活的資源配置辦法,客觀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的閑置或流失。另外,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作價入股和授權經營還缺乏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配套制度,對作價入股的土地國有資產難以考量。
因此,需要統一創設一個出讓、租賃并存的互通平臺;需要規范實行年租制的租賃范圍、期限、方式和供應模式;需公開價格形成機制和土地租賃開發中的利益分享機制,包括作價入股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最終完善上海市土地出讓、轉讓和租賃及作價入股等不同層次的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
四、市場配置效率上,還缺少相應的評價制度
鑒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未來的土地利用更強調“低能耗、高產出、能循環、可持續”,同時成熟的土地市場應具有配套的跟蹤評估和后評估制度,以檢查和考量資源利用情況。目前還缺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指標和土地利用效率的判別標準。包括對閑置土地、低效土地盤活利用的“引逼機制”和相關工作制度。因此,需要“統一”建立相關的效率評價制度, “規范”相關的考核指標體系,公示透明市場配置土地資源中的效率狀態。
建立統一規范透明的“大賣場”
按照上海“十一五”規劃綱要,要在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中,通過三年左右的努力,培育結構合理、運作有序、效率優先、利益兼顧的統一規范透明的土地市場。總體上實行“六個統一”和“六個規范”。
“六個統一”是:一,全市統一公布供地計劃及入市信息
建議在上年的12月份,最遲不超過當年1月份,全市統一公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進入市場的時間。入市信息分上、下半年兩次公布。第一季度可公布全年計劃量的70%。第二次30%安排在7月份。對計劃執行信息可結合合同管理方式進行全程上網公示。供應計劃的調整也要及時對外公示,特殊情況供應量減少和計劃增加也要提前公示。計劃向社會公布后必須嚴格兌現,體現政府的誠信。
二、統一交易地塊入市條件
先儲備后入市。今后凡是進入土地一級市場交易的土地都是政府儲備中心出來的地,都必須由政府儲備中心收購,按市場統一價格補償。
先收地后入市。即對原國有土地政府收回使用權,收回方式通過土地儲備,補償按統一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依法先征收,按政策和規定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影響。
凈地入市。即對土地實施前期開發,拆除地上所有規劃應當拆除的原建筑物,水、電、氣、路等都通到地塊,開發商取得地塊即可規劃設計和施工。
明確規劃參數和其他有關建設條件。明確地塊的規劃用途及可建設的總量,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準入許可。
三、統一收購儲備
體制和形式的分散,思想認識和利益的不統一,給儲備制度的推進帶來一些困難。如要求市、區聯合儲備的地塊,區(縣)往往考慮自身的利益,動遷等前期開發難度大、成本高的都推給市里,而相對成本低、容易操作的區里自己做。
土地儲備這個“蓄水池”,必須是一個統一的蓄水池。目前已有的20多個“蓄水池”很難統一。本課題建議積極創造條件,成立全市統一的土地儲備機構,統一負責全市的土地儲
備工作。
四、統一操作平臺
目前由于缺少一個統一的操作平臺,土地供求信息渠道顯得不暢通,供應和需求雙方的信息不能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效對接,容易造成土地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效益差。統一操作平臺能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及時、有效的供地信息,形成“要土地,找市場”的新格局;能夠為土地交易雙方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進一步規范土地交易行為,理順土地出讓的工作程序,確保經營性土地出讓工作納入規范管理、健康運行的軌道。
五、統一供地方式
就是要統一執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加快土地供應的雙軌向單軌轉變。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以及法律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建設項目外,其他建設需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統一由市房地資源局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加快經營性六類與其他有償出讓統一實行公開出讓或租賃。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出讓,實行統一平臺操作。存量土地在區縣完成出讓前期工作后,在全市統一的平臺上,用統一的標準和方式出讓。
六、統一土地收購的補償標準和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
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要嚴格按現行的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農民動遷嚴格按照動遷政策補償安置。城市國有土地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對居住建筑嚴格按現行的動遷政策給居民補償和安置,非居住用房可采取市場評估、綜合平衡、統一定價、適時調整的方法進行。目前浦江辦實行市政府批準的補償辦法,建議可將此辦法推廣到全市城市非居住用房的補償中。對已出讓地塊,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六個規范是:一,規范土地公開交易范圍和內容
規范一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范圍。國家規定的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和商品房六類經營性用地,其他有償使用的工業項目、經營性公共利益項目,限房價競地價的中低價位商品住宅項目都應納入公開交易的范圍。
規范土地二級市場上的土地轉變性質和轉讓交易行為。包括原劃撥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或不改變用途通過轉讓或租賃改變使用人主體,或既改變性質又改變使用人主體的,及已出讓土地進入市場轉讓的等等均應規范運作。
規范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轉讓行為,包括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造物、附著物的轉讓等。
以上由土地管理部門制定詳細目錄,以便對照執行,對特殊暫不進入公開交易的項目也必須規范相關的條件,制定規范的協議出讓或租賃的操作辦法和審批程序。如民營企業已出讓土地的再轉讓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前提下,建議實行登記備案制等。
二、規范透明操作程序
土地交易的程序可規范為:
分布土地分配人市計劃,各區縣按計劃和有關要求上報具體地塊,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和市交易平臺公開入市地塊有關資料及交易程序。
地塊所在區、縣辦理出讓或租賃合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最終決定受讓人、受租人,交易平臺規范操作提出受讓人、受租人。建議每一個環節必須規范相應流程,特別是交易操作機構在交易過程中從開始到最終推薦受讓人或受租人這個環節,必須制定詳細操作規范,如標書的制定,評標標準等都必須規范,從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規范公開出讓和轉讓的方式
目前公開出讓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招投標、掛牌和拍賣。對于某一具體項目應采取何種方式,本課題研究認為:
招投標方式開發商對地價的考慮比較理性,是基于對市場和本企業的經營能力判斷而作出的決定,但缺少直接面對面的競爭氛圍,另外對評標標準制定和把握,摻雜了不少的人為因素,難于保證中標的公正性。因此對一些重大的標志性示范性項目,如大型成片的舊區改造項目等建議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受讓人,不單純從地價因素考慮,要以綜合因素評定最終決定受讓人。
采取掛牌出讓方式相對市場程度較高,在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引入了一定的競爭機制,最終掛牌的時間可以兩次三次摘牌,即多次出價。適用于一般中小型項目。
拍賣方式更有利于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高效率,體現資源配置方式的高透明度。拍賣競爭,成交價格基本上市場化,既能體現節約高效利用土地,又為政府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時對促進企業自身經營水平的提高有好處。一般的商業用地、娛樂用地,服務用地等都可以采取拍賣方式。
依法轉讓受讓國有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依法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均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規范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防止通過股權轉讓或變更公司法人代表等規避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四、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價格形成機制
對居住保障型的項目、有償使用公共設施項目、少數獨特型和排他性項目等土地價格形成,在市場評估的前提下,確保原土地使用人的利益不受影響,不低于基準地價決定出讓價;市場化配置土地的項目用地價格形成,原則上由市場決定價格。在同等條件下,實行“價高者優先”,減少人為因素,引導投資人實現理性競價條件下的充分競爭,充分體現土地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五、規范出讓合同文本
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總局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和補充協議示范合同文本要求,將項目類型、土地公開出讓程序、開工及竣工時限等土地使用條件、建設要求、管理要求等加以細化規范和約束。同時,實行出讓后的年檢制度,年檢情況上網公布。對年檢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方案。二要抓緊歸并和規范目前出讓和拆遷兩個合同的操作模式,實行全市統一并且和國家要求接軌的合同文本模式。三要明確規范不履行合同的處罰措施。出讓方不按合同約定交地、受讓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的處罰措施,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中有關規定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樹立政府和受讓方執行合同的嚴肅性。四是應當規范受讓人的資格條件,盡可能減少人為干預,杜絕為“特定對象”度身設定條件、制定標書。將資格設定規范在是否符合WTO的公平、公正、公開上,是否符合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相關的法規上。
六、規范公示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明確公示內容。主要有土地供應規劃計劃、入市時間、地塊資料、交易規則、交易場所、時間、受讓人或承租人簡況,受讓或承租價格,開發要求、開發進度、年檢情況和處罰意見等。
公示途徑有主要媒體、市局門戶網站及區縣固定交易場所。
分別設定公示時間。交易時間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上公示。招投標發標到評標、掛牌到摘牌應有一定時間。公示的內容保留3年以上。
相關的制度建設
為推動上海市統一規范透明的土地市場建設,在制度建設方面,目前擬著手擬定《上海市土地交易管理辦法》,修改和完善上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并加強對《上海市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關政策》的研究。
此外關于推進土地年租制的政策,建議如下:
實施年租制的范圍除商品房開發項目外的經營項目都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劃撥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地項目,已經建立租賃關系的建筑物、場地出租的劃撥土地,規劃調整期間的短期用地、臨時用地,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同意以租賃方式處置。
租賃期限應體現靈活的原則。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可以實行短期租賃(一般不超過5年),也可以長期租賃(不超過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并可以在租賃期間,通過補充合同約定,調整租賃期限。
租賃方式應體現規范的原則。屬經營性項目用地的租賃,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進行。其他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通過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協議租賃的條件、標準、結果,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租金確定應以基準租金為最低租金,按照租賃方式不同,實行市場租金制和協議租金制。其中,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等公開方式租賃的,采取競價機制,租賃金額以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議方式租賃的,不得低于基準租金和按國家規定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
供地模式應體現租賃地塊前期開發的社會化和市場化運作理念。土地一級開發逐漸由儲備中心一家轉向專業開發企業共同參與的格局。可根據實際采取由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租賃土地的一級開發;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投標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企業實施開發,開發企業的投資和利潤通過收取熟地地租逐年收回。
租金調整應穩定和減少調整頻率及幅度,有利于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對確屬需要調整的,一是規定法定條件;二是對土地進行定期評議。目前可規定總的原則:在土地的租期內,承租人可以明確計算出可能發生調整的租金上限,及租期內支付的租金總額。
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第1條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
1.1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國土資函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對于乙方的______個加油站現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征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并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征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1.4甲方根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第2條租賃期限
2.1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發出的延長租賃期通知后,應同意該等延長,并應同乙方在前述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甲方應在租期后滿前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可續租的一切有關的政府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2.4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第3條租賃用途
3.1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準手續。在取得批準后,乙方方可按改變后的用途使用。第4條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第5條租金及稅費
5.1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_______元人民幣的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對于本合同1.3條所述集體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應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計算和支付應以甲方按1.3條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乙方之后),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5.2甲乙雙方同意,對于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5.3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5.4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第6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c)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d)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e)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準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f)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g)對于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h)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i)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
(b)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須根據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監督。
(d)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e)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f)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第7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7.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7.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滿,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第8條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第9條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9.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9.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第10條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0.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7.2(c)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第11條其他規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2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11.3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1.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11.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第12條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盡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第13條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第14條附則
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文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
1、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國土資函___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對于乙方的_________個加油站現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征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并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征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4、甲方根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章 租賃期限
1、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發出的延長租賃期通知后,應同意該等延長,并應同乙方在前述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甲方應在租期后滿前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可續租的一切有關的政府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4、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賃用途
1、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土地。
2、在符合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 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準手續。在取得批準后,乙方方可按改變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
第五章 租金及稅費
1、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的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2、甲乙雙方同意,對于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3、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 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4、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③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④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⑤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準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⑥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⑦對于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⑧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須根據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監督。
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⑤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⑥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滿,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九章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③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③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
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2、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5、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①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②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___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③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盡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章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計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文6
第二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和供應。
工業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用地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按法定程序審批供應。
京珠高速公路岳陽連接線兩側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及市區已新修、擬修道路兩側市政府確定的控制區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及岳陽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征地、統一收回、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管理。有關縣、區及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審批供應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廢止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工業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用地必須帶項目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娛樂、休閑、旅游渡假、療養等莊園名義圈占集體土地;禁止擅自與鄉(鎮)、村、組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租賃”協議。已經簽訂的“征地”、“租賃”協議無效,在建項目必須停止施工,并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
第四條 各類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供地的外,一律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
嚴禁非法擴大劃撥供地范圍;嚴禁以實物地租形式非法供應土地;嚴禁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供地方式、供地價格。
第五條 凡商業、金融、娛樂、旅游、服務、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嚴禁以協議出讓方式或劃撥方式供應。
經營性郵政、電信、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全部有償出讓,不再以劃撥方式供地。
原非經營性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事業用地改為經營性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事業用地的,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六條 禁止在劃撥土地上集資建房;禁止以劃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聯建、聯營等方式與他人聯合開發。
違反上款規定進行集資建房的,土地依法收回,對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利用劃撥土地聯合開發的,廢止聯合開發協議,土地依法無償收回;已經動工的,沒收地上建筑物。
第七條 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凡擅自改變土地批準用途的計劃、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符合城市規劃,可以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劃撥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公開出讓。
第九條 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管理,禁止假借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從事商品房開發。
對特困企業、企業改制置換干部職工身份中的無房戶和城鎮居民中低收入者沒有房屋居住的或住房條件極差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其戶型標準、建筑面積應當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銷售價格應當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購買者名單應向社會公布。
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土地但實際進行商品房開發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交稅費,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追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閑置的土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閑置2年以上(含2年)的,報經原批準用地機關批準后,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閑置的,依法收回土地,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撤銷或整體搬遷后停止使用的劃撥土地及其零星閑置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公開拍賣,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聯建、贈與等,應在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交易。土地使用權嚴禁場外交易。
轉讓雙方應如實申報土地轉讓價格。轉讓價格偏低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表市、縣(市)人民政府優先購買。
任何單位因債務糾紛以裁定、判決或其他形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用于清償債務的,必須經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拍賣,拍賣應符合城市規劃,所得收入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收,剩余部分用于清償債務。
法院查封、凍結的土地,其價值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所負債務相當。并明確查封、凍結土地的四至和面積。查封、凍結的土地,價值不明的,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 不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手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過戶、抵押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進行拍賣的,執行《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受理的通告》規定;涉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