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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 調解 仲裁 訴訟
近年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日漸繁榮。與此同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也頻繁發生,這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令消費者怨聲載道。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規。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其提出的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起訴這五種途徑為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指明了方向和途徑。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五種途徑
(一)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在發生爭議后,經營者與消費者兩方以平等自愿為前提,針對有關爭議進行相關協商,以求得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協議的一種方式。協商和解具有高效、簡便、經濟等優點,而且程序簡單、節省時間和精力。
(二)調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調解,主要是指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一般由消費者協會、經營者和消費者三方參加,消費者協會起著居中調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有關方案或者建議,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費者或者經營者做出有關決定。
(三)申訴
當消費者認為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予以相關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政規章,都可以作為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四)仲裁
經營者和消費者如果有相關仲裁協議,即可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一般由仲裁機構、經營者和消費者此三方參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嚴格,當事人享有較大自主權,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有關文書的格式甚至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也可以靈活處理。
(五)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訴訟途徑,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訴訟。即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消費爭議,從而維護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即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依法對消費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二、存在的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這五種途徑雖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的逐步發展,其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協商和解缺乏強制力
協商和解這種方式,只有在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能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時,才能達成相關的和解協議。因為協商和解沒有國家強制力,如果消費者個人的力量不足,或者經營者態度不好,不愿意和解,這種方法就很難有實際效果。
(二)調解有局限性
消費者協會存在一些弊端,在調解實踐中,有關人員為達到調解目的,會對糾紛反復調解,久拖不決,降低了工作效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另外消費者協會屬于民間組織,其做出的調解書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隨時返悔。
(三)行政申訴體制存在問題
行政申訴在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在受理申訴方面,工商部門和行政部門都各自履行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致使權利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受理范圍不清,這就會出現管轄空白問題。三是在申訴的受理方面,由于有受理申訴職責的部門與有處罰違法行為職責的部門一般不是同一部門,這也會削弱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四)仲裁缺乏專門的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并沒有有關消費仲裁制度的專門規定,因此消費仲裁只能使用《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用針對一般民商事糾紛設計的仲裁機構和程序來解決消費者糾紛,就使得仲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領域不能很好的起到作用。
(五)訴訟程序費時費力
訴訟這種途徑雖然最有效,但是仍存在很多弊端:(1)消費者在利用訴訟這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不僅自己要負擔相應的費用,而且也會消耗一定的司法成本費用。(2)如果由司法機關解決全部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話,那么必然會加大司法機關的工作量,使之不堪負重。(3)我國的消費者在權利保護方面意識比較差,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愿意打官司。(4)由于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案件的爭議標的一般都比較小,即使現行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相對的簡易程序,但仍然具有辦案時間長,程序繁瑣的缺點。
三、合適途徑的選擇
在實際生活中,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糾紛產生的不同情況,選擇合適自己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選擇不同的途徑產生的效果也會有差別。因此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慎重的選擇合適的途徑來維護權益。
(一)協商和解與調解的選擇
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該侵害涉及的爭議標的金額不大,而消費者既不愿意縱容不法經營者,又不愿意花費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去解決時,可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或請求消費者協會予以調解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兩種途徑程序簡單、節省時間精力,并且與其他的途徑相比成本最低。
(二)申訴的選擇
申訴的程序相比協商和解、調解等方式要更正規,因此其可靠性也會相對強些。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在程序上有關于時間和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規定,這就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行政申訴的時候,其可靠性和正確度有了保證,所以消費者完全可以放心地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解決他們的權益糾紛。
(三)仲裁的選擇
在國外,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往往會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首先考慮方式,甚至在汽車銷售、醫療和金融服務領域,都將仲裁條款作為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仲裁與其他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途徑相比,具有更多的優點。將仲裁作為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的途徑,則會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四)訴訟的選擇
如果上述幾種途徑均不能有效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時候,可以選擇訴訟途徑來解決糾紛,實踐中,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在1993年率先成立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庭 ,效益顯著。由此可見,訴訟以法律作為后盾,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并且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可以有效的解決糾紛。
四、完善建議
通過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這五種途徑的分析和比較,在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一)確立協商和解協議及調解書的效力
1.雖然通過協商和解或者調解這兩種途徑達成的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協議并不具有國家的強制力,但通過協商和解或者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可以看作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合同,因此這種和解協議可以看作是有相應的合同效力和法律約束力。
2.我國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建議在以后的法律制定中,制定明確規定消費者組織做出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法律,這樣便可更好的解決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行政職權劃分,制定專門的仲裁機構和程序
1.針對行政體制方面存在的權利劃分不明問題,建議做好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等工作。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2.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后的修改中,可以加入之前空缺的消費仲裁制度,從而可以在制度上來保證仲裁途徑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小額糾紛法庭,完善集團訴訟制度
針對訴訟費時費力的弊端以及消費案件的特殊性,建議:
1.可以建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巴ㄟ^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普遍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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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維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F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3-0038-02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社會地位差異等原因,金融消費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特別需要注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與城市金融消費者相比,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更低,他們的權益更加需要保護。
一、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到侵害
1. 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使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損。1970年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在其經典論文《檸檬市場》中,將“事前的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經濟結果”比喻為“檸檬問題”,認為對于僅從表面無法分辨質量優劣的“檸檬”,理性投資者會向需求者索取一個非對稱信息溢價即“檸檬溢價”。在金融交易中,銀行往往會把這些不對稱信息風險轉移到客戶身上,格式條款下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檸檬溢價”。相較于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知識的農村消費者在金融產品性質、價格等方面均處于信息劣勢,往往無法對銀行產品的質量、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問題做出準確判斷,可能會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不當購買銀行產品而加大產生額外損失的可能性。比如,銀行方面在介紹信用卡逾期罰息的時候,只會說“我們每天只收取您萬分之五的利息”, 而不會告訴顧客銀行罰息的實際年利率高達18%。為規避風險和擴大利潤,目前銀行往往選擇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代售理財產品。 而代售行為的薪酬結構與傭金模式有可能激勵金融中介給予消費者不恰當的購買建議, 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如,客戶在銀行申請房貸時被要求購買人身保險, 理由是防止客戶意外死亡造成貸款損失,盡管客戶并非自愿,但為了獲得貸款,只有接受。
2.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較低,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受到專業知識限制,現實中農村金融消費者往往容易陷入“交易前沒有準備,交易中沒有察覺,交易后難以及時發現權益受損,發現后無法有效處理”的困境。加之金融侵權案件往往具有“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的特點, 消費者即便發現侵權, 多數情況下也會因怕麻煩而甘愿吃啞巴虧。 盡管銀監會農村辦事處公布了維權電話, 但我們調查的顧客中,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僅有28%的人選擇撥打縣銀監會的監督電話。 絕大多數消費者習慣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忍氣吞聲, 甚至由于缺乏知識等原因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3. 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 使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上世紀90年代完成商業化改革的國有銀行逐步淡出農村市場, 農村地區基本上只有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兩大寡頭。 由于金融機構競爭不充分,消費者可選擇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機構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另外,絕對壟斷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農村金融機構改善自身服務水平并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意識相當淡漠。
4. 監管乏力使金融消費者難以維權。 銀監會作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由于縣域的工作人員少等因素,在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上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除此之外,目前我國沒有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僅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人民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執法監督。 但這些法規條文并未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目標和手段提出明確要求,現實操作性不強,缺乏有效的手段。對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基層監管部門往往停留在通報和出面調停的層面,對金融機構的實際約束力并不大,問題容易反復。
二、政策建議
1. 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可以吸收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的“雙峰理論”,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金融監管目標。銀監會在各級設立金融維權委員會或維權小組,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給權益保護工作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礎。
2. 加強對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教育。金融監管部門應多渠道、多方式在農村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法規,以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還應深入農村,及時了解和解決金融維權問題。
3. 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人員素質。金融服務人員是金融機構與消費者接觸的直接“窗口”,提升金融從業人員素質,有助于減少金融矛盾的出現,有利于金融糾紛的及時化解。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有關機構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培訓,加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介紹, 使從業人員能在客戶出現疑問時第一時間進行疏導調停, 也有助于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4.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針對金融侵權案件具有的“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特點,可以考慮借鑒歐美國家的小額訴訟制度,降低金融消費者訴訟成本。
參考文獻:
[1]Akerlof G.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488-500.
[2]Porteous D,Helms B.“Protecting Microfinance Borrowers”. Focus Note,CGAR 2005,No.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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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自主選擇權 權利意識 消協 監管體制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概述
消費者在行使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等消費行為時,享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自主選擇權利。正如楊紫烜教授所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由獨立的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主選擇的經濟,消費者作為與經營者相對立的市場主體,同樣是獨立的、自主的”。在市場經濟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尤為重要。
消費者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對于是否購買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務以及對商品和服務的品質、數量、價格等都有權自主地作出判斷并自主地選擇。據此,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可定義為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其強調的是消費者的自主與獨立,不受他人妨礙。消費者行使自主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可分為四個方面:(1)自主選擇經營者;(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3)自主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4)在選擇商品或服務時,自主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對經營者以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內容,都可以自主選擇。在生活中,由于消費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也會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不同需求的情況下實現消費行為也就是行使自主選擇權的表現。
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在現實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目前存在的侵權現狀及原因,筆者以100份抽樣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為依據,進行分析與認識。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侵害的現狀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自主選擇權頻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較嚴重,下面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闡述其受侵害的現狀。
1.自主選擇權的地位與處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保障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以及監督權。在100份的調查報告中,受訪對象在被問及“哪三項權利最為重要”時,知情權、安全保障權和自主選擇權成為九項權利中最重要的三項權利,然而在被問及“哪三項權利維護差”時,知情權、求償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位列前三。根據這樣的對比,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很重要,但維護水平卻很低。
2.侵犯自主選擇權的常見行為
在日常消費中,我們去飯店消費時有時會被要求“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最低消費×元”,也經常會收到通訊運營商的廣告短信,有時還會遇到賣家用糖果強制替代找零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是經營者們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
在調查問卷中,針對飯店的“謝絕自帶酒水”問題,64%經常遇到,30%偶爾遇到;針對商家的“最低消費”問題,40%經常遇到,51%偶爾遇到;針對是否收到通訊運營商的垃圾短信,73%經常會,24%偶爾會;針對商家是否捆綁搭配銷售商品,33%經常遇到,61%偶爾遇到。在被問及“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過侵犯自主選擇權”時,49%經常遇到,45%偶爾遇到,不過幸運的是還有6%未遇到或未意識到。
從調查數據來看,近乎所有的消費者都會遇到侵犯自主選擇權的行為,只有微乎其微的極少數人幸運地“躲過”了。這不僅反映了我國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被侵害的嚴重性,同時也反映出了侵權形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
(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屢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上述侵權現狀直觀地反映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侵害的嚴重事實,追究其原因,可從問卷入手。被問及“如果您的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您通常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48%選擇與賣家協商解決,41%選擇了自認倒霉算了,另有11%選擇了上論壇、微博發表言論,以表不滿,然而選擇通過消協、提出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比例為零。同時,如果以與賣家協商解決為途徑,9%認為權利能得到有效救濟,66%認為很難得到救濟,25%認為不能得到救濟。從這樣的結果來看,自主選擇權屢遭侵害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原因:
1.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薄弱
問卷的救濟途徑中,41%選擇了自認倒霉算了,11%的人選擇上論壇、微博發泄不滿。出現這一結果,消費者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損失價值不大,或找其他解決途徑成本太高,或怕麻煩,其實這都是消費者的維權意思薄弱的體現。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在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時,不主動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從而導致權益受損,其就猶如人的惰性,是阻礙發展的重要原因,它不僅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且還會助長經營者們更加瘋狂的侵權氣焰。
2.消協未發揮有效的作用
消協作為我國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是消費者權益組織中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應當發揮其最大的價值。但在問卷調查中,幾乎沒有人選擇通過消協來解決侵權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消協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其賦予了消協很多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無論是教育宣傳還是建議幫助,消協都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用。
3.監管體制不完善
在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時,選擇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的受訪對象中,66%認為很難得到有效救濟,25%認為不能得到救濟。這樣的結果說明,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而消費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在權利受損時,尋求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經營者解決問題,問題是很難得以有效解決的。但是,如果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加強社會監督,效果就不一樣了。
三、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的完善
俗話說“對癥下藥,方能藥到病除”。針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相關解決措施才更有利于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保護。
(一)完善立法,充分保障自主選擇權
如今,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郵購等消費方式多種多樣,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就要完善立法,讓選擇權有可靠法律依據和保障。在此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關于選擇權的立法完善主要有:一是草案第九條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倍遣莅傅谑畻l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边@樣的規定即肯定了消費者享有廣泛的自主選擇權,同時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充分發揮消協的作用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無論是事前預防的宣傳教育、事中的監督建議,還是事后的幫助救濟,都需要充分發揮消協的職能作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賦予消協的職能還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條增加了兩項職能: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二是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同時,草案第十九條明確了消協的公益訟訴地位,即“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不僅從立法上加強了消協的職能,也提升了消協的地位。消協應積極教育宣傳,提高消費者的自我權利意識,同時,消費者也應當自覺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消費權益。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消費者惰性”指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不愿意利用 法律 武器投訴索賠的現象。這對產品質量管制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該文分析了消費者惰性產生的原因,對產品質量管制的影響,以及其治理措施。
政府管制包括 經濟 性管制和 社會 性管制,產品質量管制是政府社會性管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消費者惰性”的存在對產品質量管制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分析了消費者惰性產生的原因,對產品質量管制的影響,以及其治理措施。
1.消費者惰性及其表現
“消費者惰性”指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投訴索賠的現象,或者說消費者主動放棄維護自己權益的現象就是“消費者惰性”問題。
另據零點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80%以上的消費者有過上當受騙的經歷,而每年消費者投訴卻只有區區幾十萬件(2001年為70多萬件)。盡管每年都有不少的消費者投訴,但和權益受損害的消費者整體相比,只不過是九牛之一毛。況且,在這些投訴中,真正得到合理處理的更是少之又少。顯然,絕大部分消費者在權益受損后,都選擇不投訴。
2.消費者惰性的原因分析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為何主動放棄維護自己權益,而出現消費者惰性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
2.1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引起“消費者惰性”的客觀原因,也是一個主要原因。由于我國現在處在經濟轉軌的特殊時期,許多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費者使用法律制度的 成本 太高。
首先,立法不完善?!断M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存在諸多缺陷:調整范圍不明確,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有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消費者的概念不明確;
(2)經營者的定義不明確;
(3)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其次,從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上看,存在著效率低下、不注重效益等問題。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和廠商發生糾紛后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得到解決。但事實上,在我國,解決消費者糾紛的最有效力的途徑仍然是傳統的訴訟。但訴訟因其程序復雜、耗費時間、花費頗多而存在效率和效益較低的弊端,而且訴訟預期效益低,賠付金額少。消費者在訴訟中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贏了官司,所得賠償往往不足以補償打官司的費用,使消費者處于“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尷尬境地。
2.2缺乏統一權威的維權機構
《消法》第31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但由于消費者協會并沒有實權,這個組織在處理消費者投訴時,一般只能以調解的方式與經營者溝通,并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其效果自然十分有限。
2.3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消費爭端的一方往往都是公司或其他機構,這些單位往往擁有專職的法律工作者,或者能夠聘請有相關經驗 律師 。而消費者由于很少與法律打交道,即便有實力聘請律師,也會因對方的實力過強等因素而備感壓力,在 心理 上、氣勢上處于弱勢,很多時候迫于壓力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消費者本身素質問題
這是引起“消費者惰性”的主觀原因。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 經濟 ,重生產輕消費,政府嚴格地計劃和控制生產和消費活動,導致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處于一種被動接受的地位,缺乏維權意識。經濟體制改革后,我國大部分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維權意識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加上我國長期以來忽視消費 教育 ,許多消費者連最起碼的維權意識都沒有。
3.消費者惰性對政府產品質量管制的影響
3.1產品質量管制的特點和監督在產品質量管制中的必要性
產品質量管制作為政府管制的一個方面,有與其他管制所不同的特點,表現在產品多,企業多、范圍廣、監管難、容易發生 道德 風險等。
3.1.1產品多,經濟性管制主要局限于電信、 電力 、水等具有自然壟斷性的產業和產品以及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 金融 領域。部分 社會 性管制也局限于某些領域。而一般的產品質量管制涉及生產生活所需的各種各樣的產品,可以說成千上萬。
3.1.3范圍廣,同一產品的生產、 運輸 、經營和消費遍布各地,特別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用品,更是無處不在。
3.1.4監管難,正是由于產品質量管制的產品多、企業多、范圍廣,才使得監管難度很大。
3.1.5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產品質量管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進入管制,即準備進入的企業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審核,合格的頒發證照,準予經營,不合格的不允許進入,以此提高進入行業的門檻,提高產品質量。但這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即有些合格的企業進入后,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和獲取暴利,而生產和經營假冒偽劣產品,而相關部門頒發的證照恰成了他們的“擋箭牌”和欺騙消費者的工具。這更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正因為上述產品質量管制的特點,決定了緊緊依靠 法律 、 行政 監督很難達到理想的管制效果,因此,對產品質量而言,社會監督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3.2消費者在產品質量管制中的監督作用
消費者作社會監督的重要主體,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是由消費者的特點決定的。消費者群體具有以下特點:
3.2.1數量巨大、分布廣泛,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都不止消費一種商品,可見消費者數量之巨大,分布之廣泛。
3.2.2商品的直接接觸者和使用者。
3.2.3是產品質量管制的最終目的和最大受益者,利益最為密切。
3.2.4是產品質量信息的發現者和提供者。由于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信息壟斷,產品質量管制機構很難獲取信息。盡管管制機構可以采取抽查、突查等辦法獲取產品信息,但由于產品浩如煙海,管制機構不可能隨時隨刻抽查每一種產品,因此其獲取的信息十分有限。而消費者由于是商品的直接接觸者和使用者,對商品的質量信息最清楚。再加上消費者數量巨大、分布廣泛,又是產品質量管制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消費者完全可以在產品質量管制和監管中發揮巨大的作用,這也有助于問題的及早發現和質量的有效監管。
3.3消費者惰性對產品質量管制的影響
但消費者的存在對產品質量管制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3.3.1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失并挫傷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消費者惰性”會損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讓消費者“吃虧”,有時甚至還危及生命。在利益受到損害后,按照人們的慣性思維,就會“惹不起,躲得起”,減少或不敢消費,從而產生消費抑制,進而導致消費品 市場 萎縮。這顯然與產品質量管制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3.3.2“消費者惰性”會助長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當消費者選擇“忍氣吞聲”的時候,各種坑蒙拐騙的行為和假冒偽劣的產品就會大行其道,從而出現“劣貨驅良貨”現象,加重消費品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從而加重產品質量管制的難度。
3.3.3“消費者惰性”會侵蝕積極健康的消費 文化 ,不利于消費者的素質的提高
當前我國消費品市場上的假冒偽劣產品之所以能招搖上市,大行其道,各種欺騙消費者的虛假信息之所以能瞞天過海,雖然與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市場機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觀因素有關,但消費者中普遍存在“消費者惰性”才是一個重要的主觀因素。
3.3.4最重要的一點是“消費者惰性”將使產品質量監管更加困難
正如前文所述,產品質量管制的特點,決定了緊緊依靠 法律 、 行政 監督很難達到理想的管制效果,對產品質量而言, 社會 監督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消費者作社會監督的重要主體,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消費者惰性的存在,使得消費者不能很好的發揮監督作用和為監督管制機構提供及時和全面的信息,而產品質量管制機構缺少配合和信息,孤掌難鳴,很多問題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和處理,這都大大增加了產品質量管制的難度和減低了管制的效率。
4.相關政策建議
從前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在產品質量管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消費者惰性的存在使得這種作用難以發揮,從而加大了產品質量管制的難度,減低了產品質量管制的效率。為此我們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消費者惰性,提高消費者的積極性,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制。針對消費者惰性存在的原因,提出以下建議。
4.1法律制度建設
要減輕“消費者惰性”,必須健全法律制度,降低法律制度的使用 成本 。如上文所述,我國有關 市場 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使用成本高和“執行難”等問題。而且,有的法律條款缺乏合理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不足以調動消費者使用法律的積極性,也不足以對違法者形成威懾作用。因此首先應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
4.2健全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爭議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者協會調解、行政申訴、仲裁和訴訟解決。當前,要完善消費糾紛的解決機制,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建立高效的消費訴訟機制;其次,要強化政府在消費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4.3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司法保護機制
(1)可嘗試性建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消費者投訴、降低投訴成本,提高消費者投訴的積極性;
(2)參照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建立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制度,充分發揮仲裁的作用;
(3)確立和完善集體訴訟制度。當一個受害的消費者起訴后,法院可通知其他因同一侵權行為而受害的消費者前來登記參加集體訴訟,如勝訴也可得到相應補償;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
4.4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 新聞 輿論監督。新聞輿論既可從正面大力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先進典型,還可從反面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事件進行曝光和譴責。因此,新聞輿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應從法律上保證新聞的公正性,研究制定禁止有償新聞規定、新聞工作者自律守則、新聞媒介廣告宣傳規定等。
(2)加強社會監督。利用社會 傳播 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覺維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使假冒偽劣商品退出 歷史 舞臺。
4.5加強消費 教育
很多學者指出,消費者素質不高已成為我國市場 經濟 健康發展的瓶頸之一。加強消費教育是提高我國消費者素質,消除“消費者惰性”的根本策略和主要途徑。
總之,“消費者惰性”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障礙之一,也對產品質量管制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應該引起全社會足夠的重視,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消費者惰性,提高消費者積極性,加強產品質量管制,提高產品質量,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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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5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公平正義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2
受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紛紛通過構建公益訴訟制度,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入,我國也亟需在金融消費領域構建公益訴訟制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本文立足實際,通過實證的研究方法論述我國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必要和可行性,并對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提出相關建議。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是與私益訴訟相對的,其含義是“原告代表社會集體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而”。①在古羅馬時期,由于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因而請求權和訴權未能明顯區分,公益訴訟包含請求權和訴權雙重屬性。隨著現代法律制度不斷進步發展,特別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制度的建立,公益訴訟含義也發生了變化,一般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機關、組織和個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益利益以及不特定他人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有權法院提訟,由法院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
(二)公益訴訟的特征
1.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訴訟目的,原告提訟目的或者說在訴訟中保護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他人利益,通過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從而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
2.訴訟原告的不確定性。主體可以是與涉訴案件無直接關系的不特定主體。凡是侵犯公益訴訟可訴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及個人(適合原告)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無需受到“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限制。
3.判決效力的廣泛性。私益訴訟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公益訴訟涉及到的利益,一般來說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加之受害者不確定,實際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未必全部參與到訴訟中,而是由法律授權的組織或個人代表受害人進行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未參加的訴訟的受害人產生同樣的效力。
4.訴訟當事人雙方力量的不平衡性。公益訴訟的受害者一般是欠缺專業技術知識、財力微薄公民個人,而被告一方往往是掌握著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實力雄厚的組織,相對眾多弱小受害者,不管是在對專業的掌握上還是物質財力方面,被告具有明顯的優勢,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不平衡性。
二、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必要性
(一)填補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空白
首先,未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科學、規范界定,缺乏適用《消費者公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理論基礎?,F行《消法》雖然在第二條對消費者的內涵作了規定,但是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進行股票投資等金融消費是不是屬于“生活消費”,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其次,缺乏可操作性維權規定?!渡虡I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雖然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了宗旨性規定,但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可訴性規定,導致了金融消費維權依據不足。最后,法律滯后性的特點導致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規空白不可避免。
因此,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廣泛聚集社會資源參與金融消費維權,激發社會各界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思考,從而推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二)彌補“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缺陷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促進了金融的改革和發展,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弊端也阻礙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一方面,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監管“真空”。由于監管對象業務的特點,目前只有人民銀行在縣級有分支機構,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只延伸到地級市,存在監管“空白”。另一方面,現行的監管模式缺乏監管協調性。部分金融消費權益糾紛涉及到兩個監管部門,甚至三個監督部門,目前“各司其職”分業監管模式,導致協調機制不健全、不順暢,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
因此,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健全“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填補金融領域監管的“真空”,彌補“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有效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破解金融消費維權難題
金融消費維權受到“信息不對稱性”、受害者人數不確定、司法資源有限等因素制約,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成為必然。一是金融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不斷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而金融產品具有專業性,一般消費者不能充分認識金融產品的屬性和特質,缺少風險判斷能力。二是金融消費具有廣泛性,消費者人數不確定,具有潛在公益的性質。金融產品消費者遍及全國,一旦侵犯了部分消費者合法權益,將可能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影響到社會穩定。三是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和降低維權成本。公益訴訟由法律授權的組織或個人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法院集中審理,判決效力擴張到未提訟而受到同樣損害的金融消費者,節約司法資源,降低金融消費維權成本。
三、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行性
(一)公平正義價值追求為構制度建訟奠定法理基礎。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理想,是人類社會最終的價值追求。而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這一價值追求的根本途徑。如上述所述,由于金融領域專業性強,金融消費者與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不僅在專業素養存在較大的懸殊,而且金融機構不管是在財力還是訴訟技巧上都具有較大的優勢,面對如此強大的“對手”,必要給“弱者”適當的“救助”,才能使雙方相對平衡。隨著我國依法治國不斷推進,公平正義價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舉措不斷改進,為構建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奠定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二)現行法律制度為制度構建提供法律依據。雖然目前我國未有明文規定在金融消費領域適用公益訴訟制度,但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制度依據。在程序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機關和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訟;在實體方面,新修訂的《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現行的法律為構建金融消費公益訴訟提供制度依據。
(三)“一行三會”金融消費保護局的成立為制度構建提供事實依據?!耙恍腥龝毕嗬^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雖然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下“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保護局的主要職能和宗旨是一致的,就是為了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谄渎毮?,“一行三會”可以作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益訴訟適格原告。在日常的監管中,保護局一旦發現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訟,從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因此,“一行三會”金融消費保護局的成立,為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創設了適格原告。
(四)世界各國的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為制度構建營造良好的環境基礎??v觀世界國家和地區,但凡金融發展水平比較先進,都構建了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無論銀行業、證券業還是保險業都可以進行集團訴訟;法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法典》建立金融消費者團體訴訟資格登記制度;德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商業條款法》、《不作為之訴法》、《法律服務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消費者團體訴訟;我國臺灣地區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和2003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構建了較為完備的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體系。
四、我國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路徑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糾紛要進入訴訟程序,要有適格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因此,原告資格、訴訟范圍、啟動模式、費用承擔、舉證責任等問題都是無法回避的。金融消費權益公益訴訟也需要具備這些要素。
(一)適格原告
1.檢察機關。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我國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公共利益職責。同時,檢察機關又是我國的司法機關之一,在調查取證、法律應用、訴訟技巧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不管是基于職能還是專業優勢,檢察機關都應成為我國金融領域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
2.消費者協會。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發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發生侵害眾多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協會理應對侵害眾多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
3.金融監管機關。這里的金融監管機關指的是“一行三會”。目前“一行三會”相繼成立了金融消費保護局,可以從日常監管中全面、準確地獲得侵犯金融消費者信息,有利于高效地為金融消費“定爭止紛”。另一方面,“一行三會”作為適格原告也是符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4.公益組織。公益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由于目前我國公益組織眾多,為了防止“濫訴”,應該對公益組織的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在我國能夠提起金融消費公益訴訟的公益組織只限于公益律師。
(二)涉訴范圍。從《民事訴訟法》和《消法》來看,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適格原告才能進行公益訴訟。那在金融消費公益訴訟中,如何認定一個案件侵害金融是否達到“眾多”呢?筆者認為這里的“眾多”不應是指受害者人數的多少,而是應該從社會生活角度去理解“眾多”的含義,主要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過程中已經(或可能)侵害廣大金融消費者,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開展。出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對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行為,適格原告應當向有權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三)啟動模式
1.主動模式。金融消費公益訴訟適合原告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金融機構存在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已經涉及到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原告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金融消費公益訴訟,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2.被動模式。在受到權益侵害后,不特定的金融消費者依法向適合金融消費公益訴訟適合原告提出公益訴訟申請,適合原告根據受害者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公益訴訟,履行公益訴訟職能。
(四)取證責任。取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在金融消費公益訴訟中,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履行舉證責任,將承擔不利后果。一方面是由于原被告之間地位不平等決定的。如果公益訴訟取證責任還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而這對于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的原告來說是非常困難的,不利于訴訟雙方能夠平等的抗衡。另一方面,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利于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公益訴訟中,推進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發展。
(五)激勵機制。在金融領域公益訴訟中,調查取證、訴訟費用、辦案人員辦案經費等都涉及到合理的費用支出。因此,國家應對金融公益訴訟成立專項基金,用于公益訴訟各個環節費用支出,具體由各級財政進行劃撥,由消費者協會統一管理。同時,國家還應對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中的公益律師進行適當獎勵,這樣可以有效激勵公益組織參與到金融領域公益訴訟中來,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隨著社會法治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維護意識不斷提高,公平正義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健全和完善我國金融制度中重要一部分。我國只有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才能為金融改革發展保駕護航,才能有效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注釋:
①《羅馬法》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周吳文翰謝邦宇/編寫第354頁群眾出版社198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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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6
[關鍵詞]網絡購物 知情權 網絡購物的立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網絡購物與電子消費合同的定義
網上購物是一個通俗的詞匯,但是其定義卻很模糊。我們把其放在合同法的范疇內進行討論可以得出,購物是消費合同的一種;而網絡購物是通過締結電子消費合同而完成的買賣行為。進入二十一世紀,消費合同的運營環境發生了巨變;網絡的介入給消費合同帶來了革新式的沖擊。在這樣的情形下,消費合同獨立出一個新的領域——電子消費合同,即一方消費者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訂立的、以數據電文的方式來生成的、儲存或傳遞商業貿易信息從而獲取消費者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勞務的一種現代貿易合同。這種新形式的消費合同的背后,是消費者權益與網絡大背景的再次沖突,使脆弱的消費者權力保護再次受到挑戰。
二、網絡購物中的突出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消費者比較關注的權益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欺詐。由于互聯網為我們提供了虛擬的空間,網購是在買家和商戶無直接見面的情況下完成的,與傳統的消費行為有較大的區別,買家更適應面對面的交易方式,故對網絡這種虛擬的交易存在較大的不安全感,難以做到“眼見為實”的效果。
2.商家的信用缺失。現在消費者網上購物,一般以下三種方式:(1)通過訪問網站進行交易,即B2C 交易模式。(2)通過網絡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也就是B2B交易模式。(3)網絡經銷商在各類的網站上打廣告或通過如E-mail、QQ等主動與消費者聯系,發出要約。
調查中,只有15%的被調查者認為第一種模式能使自己的消費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是最安全的,認同度不是很高;同時,41%的受調查者認為,在B2B模式中,他們會認真察看以前買家對商家的評論,調查商家的信用情況,以防遇到“奸商”。在第三種交易模式下,消費者很難與網上經營者訂立正規有效的電子消費合同,整個購物過程的證據效力也是不足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的。
3.支付工具的選擇。當前能選擇的支付工具大多屬于以下四種:(1)用支付中介付款。(2)選擇網上銀行支付。(3)選擇向商家匯款的方式。(4)貨到付款的方式。相關調查中我們了解到96%的買家曾經使用支付中介的方式來支付貨款。21%的買家表示有過使用網上銀行的方式付款;而極少數的買家表示曾用匯款的方式支付貨款或有貨到付款的經歷,他們認為匯款的方式是最容易操作的,因為他們對網絡不了解,擔心自己網上銀行賬戶內資金的安全或者有科技“恐高癥”,認為網絡支付屬于高科技的東西,自己無法適應。
三、完善我國網絡消費立法之建議
隨著網絡購物的迅猛發展,網絡所引起的糾紛也隨之遞增,而我國在網絡領域的管理體制遠遠不足以解決各類已暴露出來的問題。借鑒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我國目前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網絡管理進行改進。
1.制定統一的電子商務法。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中,內容簡單、散亂,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應主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確認資格認證和商家準入制度為防止網絡購物欺詐,杜絕非法信息,必須對網絡營運商的資格進行認證,并登記備案。(2)明確網絡商店對消費者的一般性法律義務。在網絡交易中,網絡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履行以下主要義務:提供商店真實詳細的身份資料,以明確責任主體;提供完整的交易條件;對消費發送確認合約成立的通知,承諾保障及時供貨;提供完善的付款機制,保障買家的支付安全;提供順利的退換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等。(3)加強防止網絡消費欺詐的條款。應增加電子商務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加強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嚴格電子商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從而有效防止網絡欺詐的蔓延。
2.完善處理機制。除了從立法角度來加以完善,我們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建立其他的保障體制。(1)建立民間消費保護組織。一方面可以細化保障領域,如設立保護組織專門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合同問題、網絡交易問題;另一方面,增加一道保障環節,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2)建立商品測試機構??梢詤⒖嫉聡捎玫纳唐窚y試機構機制。該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商品進行社會檢驗、監督和咨詢,通過社會監督和媒介宣傳,增強市場透明度,以源頭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建立及時的商戶資信公布制度。對每一筆交易通過第三方機構公布雙方的評價信息,并作為資信庫存在交易主體資料中,通過這種方式,能有效避免更多的商戶或消費者受到蒙騙、欺詐,及時保護交易主體的利益。
四、結語
近年來,在我國網絡購物所引起的糾紛主要在網絡欺詐、交易安全、隱私安全、責任主體的認定、舉證制度、管轄權及涉外案件相關問題這幾個方面,而現有的民商類法律和其他管理體制面對網絡的特殊性往往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使消費者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對此,我國必須建立一部系統的管理體制來規范網絡市場,從法律法規、處理機制、信用體系這三個方面入手,以法為主,以信用為輔,逐步完善網絡市場的管理體制,扭轉網絡購物糾紛擴大趨勢,這樣才能根本上保障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