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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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1

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礦權;地權;礦權審批;礦地取得;審批前置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8—0030—1

1 礦權、地權的法律特征

1.1 礦權審批法律特征

《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并不需要采礦權申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明,而是在辦理采礦權出讓手續后再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礦權取得制度不需要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

1.2 地權取得法律特征

《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手續報批又分為兩大類: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手續報批。礦權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因集體和國有土地性質不同,分別采取兩種取得形式:劃撥和出讓。礦地取得的程序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將地表之下的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待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后,依據采礦許可證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相關事權后,報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

2 礦權與地權的法律沖突

2.1 部門法之間的沖突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可以看出辦理礦權需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那么相應的固定場所應該包括了礦地的取得。實際中,幾乎沒有礦權人會先辦理用地手續,大多數礦權人在取得礦權后才開始辦理用地手續,少數礦權人用地手續因屬于禁供目錄的礦產資源開發用地是無法辦理的,造成了依據《礦產資源法》取得礦權后的合理合法建設、采礦行為,多數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規定。

2.2 部門法之內的沖突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過審查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否則,不得進行采礦活動。同時,《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申請采礦的條件做出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采礦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礦區范圍圖”是實際占地范圍的書面反映,顯然對這些土地的占用應以合法為前提,然而我國現行礦權取得制度對以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時,不論其占地是否合法即頒發許可證。

2.3 法律沖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對探礦權人享有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權利進行了設定,但是對采礦權人取得的采礦權法律內涵是地下使用權,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權。我國《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尚未作為重要問題加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原則作出使用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對于需要占用地表的礦山企業,只有同時取得了兩權之后才能進行合法的礦業活動,一旦地權審批時間長,或者因禁供用地無法辦理,又確需占用地表進行采礦和建設的,礦權只能在遙遙無期的地權審批中浪費,或者鋌而走險非法占地建設、開采,被國土資源執法部門發現后繳納些罰款,再以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為由申請了財政退庫,破壞耕地(林地)達到涉刑標準的,換個法人繼續占地,在這些環節中無形中增加了國家法律資源的龐大浪費,并且容易滋生腐敗。所以,現行的礦權和地權之間的法律沖突導致諸多弊端。

3 礦權與地權沖突的協調對策

3.1 完善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表明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已認可土地實體的立體性。但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屬于何種土地所有權,在《物權法》中沒有明確。所以應明確我國《礦產資源法》中礦權取得前置要件的法律規定,設定礦權取得必須以地權取得為前置要件。地權取得分解為地表權取得和地下權取得,根據擬申請礦權的開采方式,先行取得相應地權后,以相應的地權申請礦權。

3.2 規范行政審批程序

在申請礦權登記的審批程序中,礦山提交的材料應具備:采礦權申請書;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礦區范圍圖);有資質的機構編寫地質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行政審批機關應嚴格審核:申請范圍和面積與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劃定的礦區范圍和面積一致;礦山生產規模與設計利用儲量相適應;礦山設計服務年限合理;土地使用權手續等法律其他要求的內容。

3.3 加大行政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對比分析;啟示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6-0063-02

1 中日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法律框架

1.1 征收的概念

日本土地征收,是“為特定公共事業之用,而強制性取得私人特定財產權的活動或制度”。因日本是實行私有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國有和公有的土地占不到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且多為不能用于農業、工業、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所以政府為了進行國家的經濟、文化、軍事建設,為了興辦社會的公共事業,在必要時通過對私有土地有償的強制性征收,實現對公益事業用地的最大保護和促進。

1.2 征收的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準則,制定了私有財產的關系基準。日本土地征收制度采用了目前世界主要立法形式之一的獨立式,制定了《土地征收法》,它獨立于土地法而單獨以法律形式存在。目的是:為了全面地協調國家的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利益之間的關系,為了使國家有限的土地能夠得到最有效的合理利用?!巴恋卣魇辗ā睂曳€定和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協調國家全局性利益和個人私有財產利益的重要法典。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頒布以后,日本還陸續頒發了一系列輔的法規,保證土地征收合法、有序進行。

我國并非日本獨立式的立法形式,也非一些國家采取章節式的方法,即將土地征收的一些基本問題,作為土地法的一個章節處理。同時我國目前并沒有《土地法》,只有《土地管理法》。所以土地征收以《憲法》為基準,以《土地管理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對征收進行補充和解釋。因為法律并非很完善,所以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一些仍需解決的問題,比如征收審查、征收補償、征收糾紛裁決、強制救濟等。

2 中日兩國土地征收要素對比分析

2.1 對兩國的“公共利益”比較分析

公共利益原則是每個國家進行土地征收的先決條件,體現在憲法等相關法中并要貫徹到征地程序的始終。日本憲法中的征收權的行使也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何為“公共利益事業”的項目進行詳盡的列舉式,在土地征收法中羅列出35種可以征收土地的項目,并且幾乎每種“公益事業”均相應有一部法律來約束,詳細地囊括了國家社會生活、生產和科學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政府沒有任意行政權,不可能出現“因公之名”而為私益發動征用權的現象。所以日本對公共利益的嚴格界定和對公益事業的認定。

在我國,則是公共利益概念內容不明確,行政大量自由裁量權無法得到限制,導致土地征用權被濫用。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什么是“公共利益”還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可見,我國實行的也是概括式規定。這種概括式使得公共利益范圍寬泛,為職能部門和主要行政領導自由裁量的權力提供了方便,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也可通過征地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造成了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日本立法經驗,將“公共利益”的目的嚴格要求起來。

2.2 對兩國的土地補償方式進行對比和分析

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相當補償為準,但在實踐中多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土地時,國家根據被損利益的性質、范圍、程度、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并給予全額補償。日本對賠償的類別和方式做了很詳盡的列舉。征用損失的補償原則為:(1)項目人支付原則:土地的征用造成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的損失時,征用土地的項目人要賠償土地權利人的損失。(2)分別支付原則:項目人賠償損失時,只要能夠分別進行損失評估,則要對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分別進行賠償。(3)按正常市場交易價計價原則。(4)現金支付原則:對于損失,原則上要用現金進行賠償。也可以通過土地征用委員會裁決,采用提供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賠償。(5)賠償金先付原則:賠償金必須在土地權利人失去權利之前支付。

賠償方式有五種:(1)征用損失賠償。即按被征用財產經濟價值的正常市價計算賠償額,一般參考較近地區的交易價格確定。(2)通損賠償。即對權利者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附帶性損失進行賠償。(3)少數殘存者補償。水庫等大型公共事業建設,使建設地區的社會本身遭受破壞,多數人要搬遷,但少數人殘存下來。對這些殘存者因脫離生活共同體而造成的損失,應給予適當賠償??梢?日本的征收補償范圍較廣,補償標準較合理。

我國憲法對土地征收之補償原則無明確的界定,但《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必須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助費等,并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梢娢覈捎玫氖沁m當補償法。補償的范圍比較小,僅僅限于與土地有直接聯系的一部分損失,殘余地損失和其他間接的損失沒有列入補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可操作性不強,并且前兩項補償費不直接發給農民,補償內容事實上只有兩項。所以,補償范圍不可以除了表現在補償未包括因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的間接損失,也忽略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

2.3 對兩國的土地征收程序進行對比和分析

日本土地征收之所以很好的落實,除了建立了合理的補償機制外,還有一套土地征收法規體系,具體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征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征地出現問題時解決的辦法和程序,從而規范了各征地主體的行為,充分保障被征地所有者的權利,也為征地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救濟和援助。日本“土地征收法”明確規定,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公益事業,必須遵循法律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土地的征收或使用。土地征收采用具有透明度的申請、聽取意見、審批、公告、通知、裁決等程序。程序通過各種條件對征收雙方進行一定約制,達到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的同時,保護私有土地的安全和土地所有人利益的目的。依據“土地征收法”規定,公益事業項目人進行土地的征收和使用時,則主要通過以下幾道程序:(1)政府對公益事業項目進行資格認定;(2)項目申請人編寫土地調查報告;(3)征用委員會對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具體事項進行裁決。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了征收程序合法有序地進行。

我國并沒有一部具體的土地征收法來規范土地征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土地征收的程序就以《土地管理法》為主,以行政法規和各部門規章為輔。但同時,這些立法對征地的目的、程序、補償以及征地糾紛的解決等問題缺乏具體的規范,導致征地隨意性很大,補償安置存在極大的后遺癥,土地征收過程中引發的事故也無人承擔。其現有程序缺陷:一是程序種類繁多、交叉重疊;二是流程冗長、步驟繁雜;三是蓋章繁多、搭車收費;四是資料量大,報件復雜。另外,按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關部門批準征地要有公告程序,在征地前給予農民知情權與參與權。但可以看到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并沒積極聽取農民意見,公告內容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帶有很大的強制性與壟斷性,農民只能被動的服從。

3 日本土地征收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1)嚴格限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征地范圍。

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是為公共利益服務,其范圍應該局限在基礎建設、政府機關用地及為公益事業服務的公共用地。日本通過詳盡的列舉式對公共利益范圍加以限制,在土地征收法中列出35種公益性用途,進而嚴格限制征地的目的,對政府征收土地的權利形成較強約束。因而我國也應該盡可能在立法上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使得公益性用地點種類得以明確。同時要將用地目的嚴格區分為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增設公益目的的認證程序。

(2)完善補償制度。

征地補償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內容,也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因此對于這項制度的完善有著更大的意義。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改進,依照市場原則,提高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按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計算,但這是一種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標準。以倍數計算難以體現級差地租導致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沒有了土地發揮的保障功能,在貨幣上也難以得到合理賠付。所以就要重新確定新的符合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的補償金。

(3)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科學合理的征收程序起著重要的作用,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法規體系來保障土地征收到合法進行。我國也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善救濟機制。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保證被征收者在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即做好事前公告,事中聽證,事后救濟工作。

中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條文規定個體土地使用者在對國家征用的命令或賠償金額發生異議時提出申訴的權利。但征收作為政府強制取得私有財產的損益,會對使用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損失,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設定有效的救濟途徑,這是保障私有財產權的最后防線。征收的救濟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因政府實施征收而受到侵害時的防衛手段和申訴途徑。征收引起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質疑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征收主體、征收目的以及征收程序等是否合法引起的糾紛;二是因補償問題引起的糾紛,主要有補償的標準、數額、方式以及補償費的歸屬問題引起的糾紛等。因兩者引起的糾紛,都可以采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同時在訴訟中,法院要加強憲法審查和行政審查。

參考文獻

[1]汪秀蓮,王靜.日本韓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與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及其借鑒[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 采礦企業 辦理 礦山用地

一、我國礦山用地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對礦山用地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涉及礦山用地的相關規定在《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內容如下。

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2、限制地區禁止采礦制度以及礦床不得壓覆原則

《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同時,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做出了重要礦床不得壓覆的規定。

3、建設用地必須有償取得,但基本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4、采礦用地使用后依法進行土地復墾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的內容和要求。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由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的實施中,國家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原有國有廢棄地。

二、我國礦山用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機構改革雖將地礦和土地合并成國土資源,但運行的制度依舊是“兩條線”,由此導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實際問題。

1、礦山用地與采礦權的沖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得采礦權并不代表取得采礦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設置在集體土地上的采礦權如何取得礦山用地,采礦權人如何協調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等均成了難題。實踐中已出現通過招標、拍賣取得采礦權后,因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達不成協議,采礦權人就無法行使權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況。

2、先征收再出讓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的弊端

《土地管理法》和《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對新增的采礦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都應該以出讓方式取得。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劃撥用地目錄》的修改,出讓方式將逐步成為新增采礦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讓的取得方式,不考慮不同礦種開發的特點,將存在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門及企業的負擔。

3、土地使用規劃與礦產資源規劃不協調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礦產資源儲量的探明存在變量造成編制不同步,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不一致,導致一些新探明的礦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規劃之中,后期項目用地審批缺乏規劃依據;二是兩個規劃之間的銜接只是用地數量上的銜接,空間預留得不到保證,企業未必能獲取到其所需的礦山用地;三是各級土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企業特點及其未來用地需求,導致企業建設用地指標不足,部分企業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時常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不僅要占用有限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指標,而且延長了辦理用地時間,增加了企業負擔。

4、欠缺采礦用地爭議的裁決機制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推進,采礦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讓為主,因采礦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產生的矛盾相對突出,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農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難度;二是補償標準不一,容易引發糾紛和矛盾;三是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被征地群眾安置途徑有限;四是采礦用地的征地裁決機制缺失,征地糾紛難解決。

5、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滯后

礦山用地在采礦過程中和礦山使用后,會形成大量閑置廢棄土地。推進礦山廢棄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礦山用地的土地復墾管理存在明顯的滯后,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復墾費的列支途徑及標準不合理;三是土地復墾落實不到位。由于復墾驗收不夠嚴格,有的臨時用地方式取得的礦山用地,土地復墾中生物復墾由被臨時用地村民小組完成,在資金投入和復墾質量上難于控制和保證。

6、缺乏健全的礦山用地的退出機制

礦山企業采礦完成復墾后,土地就閑置在企業手中。尤其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經過短短幾年的生產周期,就成為閑置用地。雖然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明確規定,在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置換后,被破壞的集體耕地屬國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當年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在實踐操作中,許多采礦企業復墾好的礦山用地無法進行置換或者退還給政府,形成采礦企業一方面出資請農民在復墾的土地上進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設用地指標。

三、規范礦山用地的建議

礦山占用土地是因開采礦產資源的需要而發生,最終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長期以來形成的礦山用地現狀,有歷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規范礦山用地應充分認識到他的特殊性,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完善礦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針對礦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礦山用地的性質和特點,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實踐性、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達到統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礦山用地。根據礦山用地的特點,對不同的采礦企業,采用不同的用地類型來完善礦山用地管理辦法。使礦山用地既有露天開采,又有井下開采;既有礦區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設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臨時性建筑用地,對礦山用地三種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簡單地以征地一概而全,從而達到合法用地、規范管理的目的。二要結合礦山用地的實際情況。將礦山用地的出讓年限和采礦期限相匹配。根據采礦權期限確定礦山用地出讓年限,如果采礦權延期則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長。

2、建立健全礦山用地使用機制

我國現行礦山用地使用權獲得方式的局限性嚴重制約了礦山用地的可持續利用。建議對礦山用地采取多種管理體制和機制,達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目的。一是針對礦山用地比較偏遠和散落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建設用地的各項標準,將廢棄閑置的礦山用地經復墾驗收后,可以換取新的礦山用地,實現礦山用地的空間置換,激發采礦企業進行土地復墾的內在動力。二是對于采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采用將土地作價參股,農村經濟組織按股份獲得收益,最后將復墾好的土地歸還給農民。既減輕緩解礦山企業的投資壓力,又解決了礦山利益和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還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全面規范新的礦山用地,實現礦山發展與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協調一致

第一,要合理處置現有礦山用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已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礦山企業進行核查登記。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補辦用地手續,適當繳納土地使用的相關費用。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必須依法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才能開工勘查。對新辦礦山企業,在依法取得采礦權許可證后,采礦權人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要針對不同的性質和規模的礦山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進行用地審批。比如對國有大中型礦山長期使用的土地,可辦理征用手續,采用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供給。對于私營中小型礦山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可采用集體用地入股的方式辦理,礦山停止使用并復墾后可歸還原土地所有者。對探礦用地、露天開采等使用周期較短的用地,可辦理臨時用地。

4、嚴格落實土地復墾工作

要根據《土地復墾規定》,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認真抓好土地復墾工作,確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建立礦山用地復墾獎勵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土地復墾中來,對將廢棄的礦山用地恢復為農用地和耕地的,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和獎勵,逐步消化廢棄礦山用地。

礦山用地問題牽涉到礦山企業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農民自身利益,解決好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才能夠解決好礦山用地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吳迪:采礦用地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地球,2012(9).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5

現將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發給你們。

該“規程”是加強我市建設項目用地管理,保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具體實施的一項新舉措,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意見,使該“規程”不斷完善,以利于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斷提高。

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強化建設用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統服務,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需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審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基本做到“三參與”,即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參與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審查。

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用地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按照法定批準權限,向市或區、縣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核定用地面積、簽訂征地協議書、落實勞動力安置方案和建設資金,按土地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后期管理,做好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情況檢查和驗收,對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蕪費;批準后兩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擅自改變用途或未經批準出、轉讓土地作用權的,由區、縣土地管理局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重點項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區、縣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批后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礎,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動配合,系統服務,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體現建設用地的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

第六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需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其報批設計任務書和可行性研究時,均應對建設項目用地列專章評述,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時,應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見。

第七條  建設用地評述的內容和要求

    一、選址方案要有選擇性,對方案進行評述、說明擬定方案在節約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條件。

二、對項目用地數量、土地利用系數,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化面積,廠區道路,廠前區等應該說明確定的依據。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是依法進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為國家建設征地做好服務,依法協調好部門間關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審核內容:

1.建設項目是否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過批準的項目;

2.建設項目用地數量是否符合計劃控制指標;

3.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有無選址紅線圖、平面設計圖和規劃條件;

4.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農田保護區;

5.建設項目用地區域環保評估;

6.建設項目建設資金是否落實;

7.建設項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設項目用地類別,特別對非耕地的認定;

9.建設項目征地的補償安置、農轉非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10.建設用地可行性報告。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經對上述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報征地地塊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務管理處會同區、縣土地管理局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議書,并按市有關規定,落實補償安置方案后,上報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對上述材料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對征地中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嚴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細則》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壓低,以保證被征地集體組織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因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安置應按有關政策規定,本著誰占地誰安置的原則(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徑),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區(縣)征地事務管理部門處理征地事務工作,辦理補償安置、農轉非等具體工作。處理建設用地和驗地釘樁劃界撥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批劃撥土地,向用地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證。建設用地單位從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開始進行跟蹤管理至建設項目竣工復核,驗收。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監督土地使用情況,及時處理、解決用地中出現的問題。跟蹤管理重點內容是:(1)是否按用地計劃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準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無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問題;(4)有無荒蕪土地的問題;(5)劃撥的土地有無轉讓、出租、抵押的問題。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處。對擅自異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處,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一年以上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建設造成土地荒蕪的,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按照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蕪費。如不按期繳納土地荒蕪費,給予適當罰款,直至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撤銷,建設項目停建或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對擅自改變批準用途的建設用地,及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后期跟蹤管理檢查工作,根據市、區(縣)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的檢查驗收:

一、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檢查建設用地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情況、面積、界址,用地性質和土地利用情況。

二、檢查驗收合格后,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檢查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寫明情況,區別對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6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大道(三期)A段道路建設和舊城改造規劃拆遷紅線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以及涉及該地段被拆遷房屋安置地的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條 拆遷范圍

大道(三期)A段因道路建設需要和舊城改造的集體土地及涉及該地段被拆遷房屋安置地的區域[詳見市大道(三期)規劃拆遷紅線圖及安置地規劃拆遷紅線圖]。

第三條 拆遷人和拆遷期限

(一)拆遷人: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二)拆遷實施單位: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三)拆遷人委托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并由拆遷實施單位提供本細則規定的補償款、安置房和周轉房;

(四)拆遷期限:見拆遷通告;

(五)搬遷期限:見拆遷通告;

(六)拆除實施單位:由拆遷實施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拆除機構進行拆除。

第四條 安置地點

本片區被拆遷房屋產權調換實行異地安置。

(一)拆遷鎮豆巷村區域的安置在:

1.郵電局北路、埭內自然村東側;

2.市污水處理廠東側。

(二)拆遷鎮內樓村區域的安置在:

1.大眾北路與花釉陶廠之間;

2.大眾北路與市苗圃養殖場之間。

第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設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實行??顚S茫邮懿疬w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一)土地、房屋權屬的認定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實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個歷史時期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文書,均為合法權源,依照本細則補償安置。

2.房屋所有者持有各個歷史時期有權機關批準的建設文書,均為合法權屬,依照本細則補償安置。

3.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建造的房屋,被拆遷人能提供直接原始建造時間的有效證明。

(二)土地、房屋面積的計算

土地、房屋面積的認定以有效的產權登記、批準文書面積為準。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價格的確定

(一)各類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詳見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二)對本細則所列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同一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市場價、新建安置房市場價同時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經拆遷當事人協商認可的,按評估價進行補償,但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所有減免優惠、獎勵。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價格仍有爭議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二)營業性用房,全部采用貨幣補償;

(三)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它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附屬物、構筑物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四)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祠堂以及文物古跡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拆遷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章建筑按本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土地、房屋權屬不清的處理辦法

拆遷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和其他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條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征收住宅房用地:在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房屋建筑占地之外的空地、天井等土地按25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征收工業用地: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集體土地征用標準進行補償。

(三)征收農用地:不分土地的原具體地類,土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補助、青苗補償費)統一按集體土地征用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一條 住宅房拆遷補償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

1.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檔次不同情況,住宅房按附表一結合附表二所列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權屬清楚。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貨幣補償:

(1)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2)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遷私有房屋的共有權人對安置方式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4)被拆遷人的房屋已設定為抵押物、典權的。

3.被拆遷住宅房面積較大、產權清楚的,可部分選擇貨幣補償結合部分產權調換。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

產權調換實行“調換相應產權面積、差價互補、限量擴購”及“先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的,由拆遷實施單位發給被拆遷人“搬遷騰房確認書”,被拆遷人憑“搬遷騰房確認書并簽訂協議書”后領取《選房證》。若同一時間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以抽簽形式確定選房順序號。安置時被拆遷人憑《選房證》順序號在拆遷實施單位指定安置區內選房并按下列規定辦理產權調換手續:

1.按被拆遷有效建筑面積以1: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積給予產權調換,選房的面積向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積的原則來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等面積部份應計算支付補差價(補差價即新建安置房的安置價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價進行互補的價款)。產權調換等面積部份指以被拆遷房為基準與安置房的對等面積;若選擇安置房面積小于被拆遷房面積的,則按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計算補差價。新建安置房安置價為1700元/㎡。

2.因房屋建筑結構原因,選擇的安置面積不足拆遷折算面積的,不足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3.因房屋建筑結構原因,選擇的安置面積超過拆遷折算總面積的,超過部分在10㎡以內(含10㎡)的,按相應的安置房安置價結算;超過10㎡以上部分的,按市場價結算,市場價現時另行確定。

4.被拆遷人屬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選擇產權調換的,且被拆遷人房屋的每個產權戶(2人以下含2人)的建筑面積不足35m2的,又無力購買安置房的,每個產權戶的安置房建筑面積按不少于35m2進行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每個產權戶(3人以上含3人)的不足50m2的,又無力購買安置房的,每個產權戶的安置房建筑面積按不少于50m2進行安置(超出應安置部分的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被拆遷人承租并支付租金),等面積部分不補差價。如果被拆遷人愿意購買的,在35m2或50m2以內,扣除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外增加的面積按安置價購買,超出35m2或50m2(含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第十二條 營業性用房認定和面積計算及補償安置辦法

(一)營業性用房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1.被拆遷區域沿街底層住宅房第一自然開間的;

2.已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級差地租且批建手續完整的;

3.年11月30日前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能提供稅費收繳憑證并持有效驗收手續的;

4.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后,有延續經營的。

(二)營業性用房面積的計算

1.以產權機關登記或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面積為準;

2.沒有產權機關登記或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營業性用房的面積認定為沿街第一自然進深按100%認定(第一自然進深不超過10米),第二自然進深按50%認定,第三自然進深按30%認定,但認定營業性用房總有效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其余部分按住宅計算。

(三)營業性用房補償安置辦法:

被拆遷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標準按附表三執行。

(四)營業手續不完整的營業性用房

1.在以上地段有繳納級差地租并在年11月30日前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雖中途歇業的,在搬遷期限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可按80%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認定,超過搬遷期限的,按50%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認定。其余部分按住宅計算。

2.在以上地段僅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費收繳憑證,但未能提供繳納級差地租憑證的,在搬遷期限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可按40%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認定。其余部分按住宅計算。

(五)違法、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不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一律不按營業性用房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它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辦法

(一)企業的廠房、倉庫、辦公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表四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臨時建筑物按附表六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三)附屬物按附表五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章 搬遷補助 臨時過渡 停產停業補償辦法

第十四條 住宅房搬遷、過渡補助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附表七標準發給被拆遷人一次搬遷補助費。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

1.搬遷過渡方式:鼓勵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按附表七標準按季度依次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確實無法自行過渡的,由拆遷實施單位提供臨時過渡周轉房,但不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2.搬遷補助費:根據附表七標準一次性發給被拆遷人二次搬遷補助費;

3.臨時安置補助費時間計算:

選擇自行過渡的,補助時間自被拆遷人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之日算起,至拆遷實施單位書面通知入戶安置為止。

第十五條 營業性用房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享受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十六條 企業廠房、倉庫及其它配套用房停產、停業補償費

拆遷造成工廠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經營者上年度月平均稅后利潤額(以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數據為準),一次性給予3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四章 優惠和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根據拆遷范圍內的實際情況,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適當優惠獎勵,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下面的優惠獎勵:

(一)合法建筑

1.住宅房的優惠獎勵規定

2.營業性用房

采用貨幣補償的營業性用房按附表三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的25%給予獎勵;在搬遷期限后第一個月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的15%給予獎勵。

3.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它配套用房的獎勵

若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1000㎡以內(含1000㎡)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金;100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金8000元。

(二)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的獎勵

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的認定,以相關直接、原始有效的資料為依據。

1.住宅房

年月日后建造的,但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的,按以下三種情況給予補償安置:

(1)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建造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有向村委會交納申請建房費用或向鎮政府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按5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若沒有的按40%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給予增加30%的計算有效面積獎勵;在搬遷期限后第一個月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給予增加15%計算有效面積獎勵;

(2)年月日至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關于市大道(三期)道路建設的通告》(392號)期間建造的住宅,屬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若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60%計算有效面積給予獎勵;在搬遷期限后第一個月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40%計算有效面積給予獎勵;

(3)年11月30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補償安置。但其如能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經大道(三期)工程建設指揮部確認后,可以按以下的標準給予材料費補助:框架結構250元/m2,磚混結構200元/m2,磚木結構150元/m2。同時,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增加200元/m2的獎勵;在搬遷期限后第一個月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增加100元/m2的獎勵;

2.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實施細則關于住宅房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的打折辦法計算有效面積按附表四、附表五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3.臨時性建筑物,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可按建筑材料類別結合成新,按附表六的標準分別給予貨幣補償。

4.提供不出批建手續或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時間的直接原始有效證據的,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本條規定的年11月30日后建設規定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九條 對拆遷范圍內土地上的青苗、果樹按附表八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安置房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與被拆遷房數量相同的,由拆遷實施單位負責辦理遷移手續,并承擔遷移費用。上述配套設施在拆遷前的欠費,由被拆遷人與有關單位結清并銷戶。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的室內裝飾標準為:(1)鋁合金三槽窗、進戶防盜門;(2)內墻水泥砂漿打底,地面水泥砂漿找平;(3)給排水設施完整;(4)廚房、衛生間各裝普通水頭一個,每個房間裝有白熾燈一盞,開關一個,插座三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強制征遷,凡被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不適用本細則規定的所有減免優惠、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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