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工作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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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管工作意見范文1

一、目標意義

以建設江西最美麗集鎮、打造一流的小城鎮為目標,以優化城鎮人居環境、增強中心集鎮發展功能、提升集鎮市民素質、強化集鎮管理水平為主要內容,著力改善集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集鎮功能,改善集鎮環境,使集鎮秩序明顯好轉,環境衛生根本改善,集鎮居民素質整體提高。

二、工作分工

1、政府統一配置五部灑水車。具體分工為:仙來辦灑水車負責仙來辦、珠珊鎮以及下村工業基地、袁河工業基地;歐里灑水車負責歐里鎮、觀巢鎮、界水鄉;羅坊鎮灑水車負責羅坊(包括北崗、東邊、南英);下村鎮灑水車負責下村鎮、人和、鵠山、水北;姚圩鎮灑水車負責。

2、八個中心鎮要做到每日上午、下午分兩次灑水清潔,其它鄉鎮每天至少一次。

3、五部灑水車分別由負責管理,要維護好,確保人員、物質、經費,保障灑水車的正常運轉。

4、實行出勤簽到制。灑水車到所負責的鄉鎮或基地灑水實行工作簽到蓋章制,簽到由所在鄉鎮或基地辦公室負責,并建立正常的出勤考核制度。

5、如執行特殊任務(上級開會、應急檢查等),可優先到所在的其他鄉鎮或基地灑水清潔,作為一項公益事業,各鄉鎮、基地應盡量配合,共同創造良好的宜居環境。

三、具體措施

1、經費保障。初部確定每部灑水車由區財政列工作經費5萬元(含人員工資、車輛維修、油費等出勤支出),在年終實行包干經費結算。

2、強化人員管理。(1)每輛灑水車聘用兩名專職工作人員(一名駕駛員,一名工作人員)。駕駛員要求最少兩年以上駕齡,符合車型的相應駕照。根據市場工資標準,由所在鄉鎮確定,年齡在25—45歲;工作人員主要負責路面灑水、清洗工作。(2)駕駛員、工作人員上崗前進行專業培訓,合格后統一著裝上崗,保持個人儀容儀表,維護提高環衛形象。(3)如大雨天不用出車,閑時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保養、檢修,嚴禁故障出車。如遇重大節日或特殊事件時,應提高工作標準,隨時做好出車保潔工作。(4)工作人員應愛護好灑水工具,若故意損壞,照價賠償,并追究其相關責任。(5)上班時不得無故脫離工作崗位,有事離崗必須得到領導的批準,不得無故曠工。(6)各鄉鎮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要求駕駛員、工作人員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領導下達的其他任務。

3、加強車輛調配。(1)灑水車輛應本著“節約開支,提高效率”的原則,管理好車輛,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集鎮衛生提供良好的服務。(2)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未經批準,不得將車交他人駕駛,駕駛員應加強車輛保養,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3)駕駛員應增強責任感,牢固立安全第一意識。自覺遵守有關法律和交通規則,做好謹慎駕駛,確保安全。(4)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嚴禁司機酒后駕駛或在身體過度疲勞(患有疾?。┑那闆r下駕駛車輛。(5)收車后或假日里車輛要入庫,不準擅自出車辦私事,上級管理機構應不定期抽查車輛入庫情況。(6)車輛加油工作人員按車建立臺帳,據實登記加油數量,主管機構每月按工作量、車輛行程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實行定車定油,超范圍發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擔。(7)車輛維修和保養由駕駛員提出,經鄉鎮主要領導同意、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維修。駕駛員在修理、用油、用車上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一律給予開除處理。(8)灑水車輛只能用于路面清潔灑水或根據上級安排用于其他工作,個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從嚴處理。(9)對因公出車發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的責任處理,對駕駛員駕駛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損失的60%,對私自出車造成的一切損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4、認真做好保潔工作。各個鄉鎮每月評一次,實行獎罰制度,對保潔工作做的好給予獎勵,差的進行相應的處罰。保證街面清潔,灑水后做到整潔,無灰土、無黃泥。在遇到對集鎮環境衛生影響較大突發事件時,工作人員應隨叫隨到,盡快的時間內將環衛清潔工作做好,路面保潔工作時要做到勤做、聽指揮、吃苦耐勞。

四、幾點要求

1、加強領導。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調,各鄉鎮具體實施,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安排專人負責,并有相應的機構設施。

車管工作意見范文2

一、進一步完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機制

進一步規范“三車”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明確“三車”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內容、查處范圍和案件移交程序,對1人死亡、且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對2人以上死亡、且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的對象主要包括:車輛所在企業及其所服務的建設、施工單位;車輛企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以及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建立“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建立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加強對“三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三車”事故案件移交、調查、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結案后,其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將通過媒體向社會,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三、推進“三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實施意見》精神,督促市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制訂“三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在全市“三車”企業中開展以“企業達標升級”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三車”企業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最低等級標準。對逾期不達標的,依法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車管工作意見范文3

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切實加強幼兒園孩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幼兒的生命安全,現就幼兒園接送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幼兒園堅持就近入園

幼兒年齡小,自理能力差,一般不適合接送車上下學。幼兒園舉辦者及幼兒園領導要本著對幼兒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幼兒就近入學,原則上不主張幼兒園使用接送車接送幼兒上下學。幼兒園要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發動工作,帶頭拒絕使用幼兒接送車,并有責任向家長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動員家長從幼兒生命安全角度考慮堅持就近入園并親自接送孩子上下學。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做好接送各個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嚴格接送車管理

如確實因附近(7公里以內)無園點設置,允許較大規模的幼兒園(在園幼兒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車。接送車的使用必須從嚴把關,規范管理。

1、規范手續,許可運行。幼兒園接送車必須是幼兒園自有客車或專業企業具有有效證件的客車;接送車輛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把關同意后報教體局審核通過,由交通運管部門按照定時、定范圍、定核載人員的原則,核發道路運行證;用于幼兒接送的車輛除必須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外,還應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檢驗;車輛必須具有車身、座位等保險手續;接送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近三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幼兒接送駕駛活動。

2、提高認識,落實職責。交通安全事關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涉及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幼兒園要從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幼兒園園長、業主是為校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幼兒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全面落實幼兒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幼兒園園長、業主要與接送車駕駛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簽定安全責任狀,加強檢查,督查工作,減少和避免幼兒傷亡交通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對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3、規范制度,嚴格管理。幼兒園對接送車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保險及接送幼兒時間、躺次等情況要登記造冊,建立臺帳。要建立詳實的接送車安全工作管理細則,落實措施,切實執行。組織用車接送時,要落實上車排隊、點名、簽字制度,同時,必須按規定人數乘坐,嚴禁超載,且必須有2個隨車教師做好接送過程中的組織管理工作,嚴禁幼兒在沒有家長的情況下離開車子,教師要親手把每個幼兒交到家長手上,并做好簽名交接工作。凡幼兒園組織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必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中心幼兒園級以上幼兒園還須報市教體局備案,其用車必須是專業客運公司車輛,禁止使用報廢車、“病車”和“黑車”等。

車管工作意見范文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依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__〕125號),結合我市校車管理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履職、齊抓共管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立足長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車管理的協調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減少和避免學生交通意外,杜絕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標

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是:到2014年底,300輛已配置的校車全部投入正常運營;到2015年底,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線路與站點設置更加科學,所有需要乘車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和幼兒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鎮村公交客車或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三、主要制度

1.準入與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的車輛必須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實行車輛戶籍化管理。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核發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等。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嚴厲打擊非法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的車輛。已取得校車運營資質的車輛,因故不符合校車使用條件或達不到安全技術條件的,嚴格實行退出制度。

2.駕駛人管理制度。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學?;蛐\嚪仗峁┱卟坏闷赣脽o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人員,已經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

3.安全乘車制度。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校車、校車駕駛人和管理人檔案,實行臺賬管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與當地教育部門、公安機關簽訂校車安全運營管理責任書,落實各方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學?;蛐\嚪仗峁┱甙才烹S車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維護上下車和乘車秩序。乘車學生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與學校簽訂乘車協議。入園幼兒確需乘坐校車的,須由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護送至乘車站點。鼓勵保險公司為校車運營提供優質保險服務。

4.線路備案制度。校車接送學生的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分別報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選擇校車行駛路線時,盡量避開復雜和繁忙的路段。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按日填寫校車運行安全日志,如實記錄校車運行情況。校車只能在核定線路上或區域內運行,禁止跨線路、跨區域接送學生,禁止除長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禁止參與非接送學生的活動,禁止接送學生途中搭乘其他無關人員或貨物。

5.定期檢測制度。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和車輛管理臺賬,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年度審核時,公安機關和機動車檢驗機構,對校車進行嚴格檢測,確保校車安全運行。建立校車檢測責任追究和校車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運營監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切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會商機制和聯合檢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運營管理規定的行為。在每輛校車車廂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校車安全運營監督電話或舉報方式。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一時間根據《條例》和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7.應急處置制度。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校車安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和落實校車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學校定期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應急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演練,幫助學生增強安全乘車意識,增長安全乘車知識,提高應急自救自護能力。校車發生交通意外后,校車駕駛人和隨車人員應第一時間救人、保護現場并報警,及時將學生轉移至安全地帶,并做好有關防范工作,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校車安全管理,以縣區政府為責任主體,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縣區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為 組長的農村學生校車安全保障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定期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實工作會商、信息共享和聯合檢查機制,加強督查監管。各縣區政府要抓緊制定完善校車運營服務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報市農村學生校車安全保障工程領導小組。

2.嚴格職責分工。教育部門把校車安全納入學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制訂學生乘車安全守則,組織開展對隨車照管人員、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核、管理,辦理校車注冊、年檢并核發校車標牌,查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牽頭相關部門排查校車安全隱患,完善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財政、交通、安監、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校車安全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3.強化監督管理??h區政府要組織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每年組織對運營校車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條例》規定,對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進行嚴格檢查并登記備案,切實掌握相關情況。因校車安全運營推進不力、管理不善導致轄區內發生學生上下學重大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車管工作意見范文5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認真傳達學習縣政務信息公開會議有關精神,并調整我鎮政務信息公開領導組,明確職能,確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切實做到制度、人員、機構、經費“四落實”。

二、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實行政務信息公開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地位,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政治權利和民主自由,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鎮組織以領導班子、鎮直單位負責人、政務信息公開領導組人員為主,深入學習領會了《關于做好**年度政務公開示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同志在全縣推進政務公開示范點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分解**年度全縣政務公開工作目標任務的通知》文件精神,提高了認識,統一思想。

三、健全公開機制,提高公開水平

根據縣政務信息公開精神,結合我鎮實際,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包括機構、人員和工作職責,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審批審核事項,行政執法事項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進一步完善公開的程序、形式,由信息公開領導組根據工作職責、公開資料內容和有關制度,提出公開的計劃內容,經審核批準后,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開。一經公開后,對群眾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收集整理并綜合分析,從意見和建議中發現我鎮信息公開工作的薄弱環節,及時整改。設置固定的政務公開專欄,公開政務信息,設置意見簿、意見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收集民情民意。

四、抓好內容更新,確保公開質量

我鎮高度重視信息服務及網上工作,督促經辦人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更新信息及檔案工作最新動態,嚴格按照信息審批制度,規范信息程序,不得在網上交換文件,文件、信息必須經過審批后方可上網。

五、加強監督檢查,發揮監督效用

車管工作意見范文6

一、審查逮捕工作在貫徹實施新刑事訴訟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規定籠統、概括,不便于司法實踐中操作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對逮捕的“社會危險性”進行了細化,但均用詞為“可能”、“有……危險”、“企圖”等模糊用語,屬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搖擺性,實質上成為了一種主觀的認識,在司法操作中很難準確把握其標準和尺度。因為在實踐中,每起案件的具體情節不同,嫌疑人的情況也不同,對個案的逮捕必要性審查僅以法規中列舉出的情況為標準往往是不足以進行判斷的。因此,對是否有逮捕必要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檢察人員的經驗去判斷,判斷的結果往往是因人而異,很容易形成不同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產生不一樣判斷的現象。

如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件,在公共汽車上盜竊一部手機即遂后被發現,群眾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查證手機價值4000余元,屬扒竊,且達到了盜竊數額較大立案標準,但因及時發現,手機已追回退還被害人,現有證據無法查證犯罪嫌疑人有違法違紀前科。此類情形,從法律角度上看,構成盜竊罪,但情節較輕微(系初犯、有悔罪表現、贓物已追回),但從社會角度看,類似行為被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且系群眾扭送至公安機關,諸如此類案件,不同承辦人可能會作出不一樣的決定。

(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態度綁架了逮捕決定

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被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后以專章形式規定,足以反映出全社會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認可和期望。從理論上講,凡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均處于較低水平,完全可以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而不捕。決定此類案件逮捕與不捕的唯一因素就在于雙方是否和解,被害人是否得到足額賠償。如今年我院辦理的無逮捕必要的46起案件中,35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期間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但是,沒有達成和解協議的大部分被批捕,過錯大小、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成為是否逮捕的次要因素。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怕被害人上訪,司法機關不得不考慮被害人態度,公訴、審判工作同樣面臨這一問題。

從恢復性司法角度考慮,在被侵害的社會關系得到恢復之前,不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是合法合理的,問題在于被害人在掌握了司法機關辦案方式和原則后,漫天要價已成為實踐中普遍現象,類似耳膜穿孔的輕傷害案件要求賠償10萬甚至20萬元的屢見不鮮。某些案件中,被害人有明顯過錯,但仍提出高價賠償,如果得不到滿足,犯罪嫌疑人就得不到從寬處理。類似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使執法辦案失去了正常的對錯、善惡、是非標準,完全被當事人態度所綁架,不得不為追求和諧而拋棄了法律標準,失去了公平公正。

(三)非羈押訴訟理念可能會造成形勢的嚴峻

新刑事訴訟法將非羈押訴訟的理念落實到了強制措施的使用中,嚴格了逮捕條件,擴大了非羈押措施的適用范圍,這極易引發案件數量的增加。一方面,因無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常常會引發案件當事人因對審查結果的不滿而進行上訪、纏訪的行為。很多案件當事人對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存在誤解,認為不逮捕就標志著不構成犯罪和不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會帶有很強的不滿情緒,甚至認為司法不公。在這種思維定式的影響下,釋法說理工作也變得很難開展,極易引起當事人上訪。另一方面,不捕率的提高會影響公安機關的工作考核,特別是因無逮捕必要不批捕極易引發偵查機關對案件承辦人的不滿情緒,或多或少的影響到檢警關系。在這種情緒的影響下,個別偵查人員會將情緒帶到對案件當事人的告知和答復中,在接待當事人的來訪時不僅不進行釋法說理,反而答復當事人其認為嫌疑人就應該批捕,讓當事人去檢察院問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為什么做出不批捕的決定,將矛盾直接轉移到檢察機關,導致當事人對檢察工作公正性的猜疑和不信任,并成為引發上訪、纏訪的原因之一。

(四)監視居住作為逮捕替代性強制措施,因配套機制不健全,難以充分發揮其定位職能作用

新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進行了嚴格區分,但實踐中,因執行機關警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因素,致使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實際意義差不多,甚至出現監視居住更輕于取保候審的理解,因監視居住不需要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期限僅是取保候審期限的一半,從而使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性強制措施難以真正實現。此外,取保候審制度中對保證人的條件要求較高,法律要求保證人必須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而對很多外來務工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他們是很難找到符合上述條件的保證人的。出于對保障訴訟的考慮,實踐中存在用逮捕彌補取保候審功能失位的情況。

(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實際操作存在困難

一方面在訊問未成年罪犯時,其法定人或其他適當成年人到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度。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其他符合規定的成年人到場。對于采取非羈押訴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來說,通知其法定人或其他適當成年人到場參與訊問很容易做到,對于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來說,讓其法定人或其他適當成年人一同進入羈押場所,需要層層批準、審核,給承辦人增加了許多工作量。

另一方面對未成年罪犯的幫教措施和社會矯正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以本院為例,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已聯合法院、司法局、各重點鄉鎮多次開展過對未成年罪犯的幫教和矯正工作,但這些工作的開展一直處于探索階段,至今未形成一套操作性強、幫教效果好的制度和機制,另外由于各部門之間銜接力度不夠、措施不力,致使未成年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由于缺乏后續的跟蹤幫教措施,對自己的錯誤行為認識不到位,導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二、審查逮捕工作應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建議

針對上述幾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我們應當立足實際,在更新執法理念、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自身監督、提升執法能力等方面綜合施策,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著力解決。

(一)不斷更新執法理念,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奠定觀念基礎

一是強化人權意識,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二是強化程序意識,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三是強化證據意識,堅持全面客觀收集審查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重。四是強化時效意識,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重。五是強化監督意識,堅持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六是始終堅持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并重。

(二)不斷提升執法能力,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提供素質保障

在具體辦案中,通過審閱卷宗、案例研討等途徑,提高證據的審查、判斷和分析能力、法律適用和政策運用能力。通過集體討論案件,提高案件匯報能力。通過案件檢查、優秀文書評選,提高文書制作能力。通過刑事和解、法制宣傳,提高釋法說理能力、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做群眾工作能力。通過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高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能力等等。

(三)不斷健全工作機制,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為確保對逮捕必要性意見的統一,健全逮捕必要性說理制度,逐漸規范偵查機關在調取證據時既要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調取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提請報捕時需對逮捕必要性進行說明,并附有相對應的證據材料;并不斷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引導偵查制度、案前審查制度,在提請報捕之前,使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逮捕必要性情形達成共識。二是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健全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加強與監所、公訴部門的溝通,及時、全面審查,確保提出的建議有據可依,并做好案件的跟蹤監督工作。三是建立非法證據合理排除程序制度,對于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捕階段發現的可疑證據,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說明,必要時應針對可疑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偵查機關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說明或者說明理由不力的,應當承擔證據不被采信的不良后果。此外,偵查監督部門可根據發現的可疑證據違法情況,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移交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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