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司法考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司法考試范文1

1、司法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并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來源:文章屋網 )

司法考試范文2

擴展資料:

司法考試要求規定:

1、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室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一次有效。

2、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司法部公告及有關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公告和有關文件規定,確定并及時公告本轄區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

司法考試范文3

海外來風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保┻@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本論文由整理提供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爸匾氖且杂洃洖橹行牡乃痉荚?。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保ㄗⅲ篬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保ㄗⅲ篬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眴栴},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耙詵|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镜闹贫仍O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梢愿鶕鱾€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還存在分歧?!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還存在分歧?!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學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支持。(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司法考試范文4

1.司法考試有利于學生加強法律學習,進而促進法律教育的發展。通過對司法考試的準備階段的學習,也相應促進法律教學的實現,學生對并入司法考試的課程的學習相對變得輕松,理解得更加準確。而教學上,教師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深對學科的講解,更加有利于學生對法律科學的學習和研究。

2.司法考試促進高校加強對法學人才培養的不斷改革。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緊密結合,促進法學教育的繁榮發展。更進一步促進高校針對國家對人才培養的要求而對法律教育進行適應性改革,這種改革是建立在基礎法律教育的臺階上,面對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職業素質的要求而調整法律教學。

二、司法考試對法律教育的阻礙

1.忽視對關聯學科的學習和教學。現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會法條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學理論基礎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養、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優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從法律的獨特視角,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本身的運用能力,解決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問題和糾紛。但是隨著法學學科體系的不斷完備和細化,法學學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嚴要求,很多學校將司法考試視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教育被變相為應試教育。導致很多高校會加大法學學科的教學,而忽視其他學科的學習。雖然我國法學本科學生在初級階段也學習部分素質科目課程,但課程設置與實踐脫軌,收效甚微。法學學科是一門包羅萬象的學科,除了法學本身以外,相應的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有關知產的部分理工學科,甚至文學類學科、語言交流類學科都應有所涉及。

2.偏重理論教學,實踐性教學嚴重匱乏。在司法考試通過率要求的重壓下,我國法學教育往往缺乏實踐性教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而法學教育是進入法律領域的基礎,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論的教學,教學應為社會服務、為科學服務。單一的理論的教學,會令學生如在霧中,一時找不準出口。而實踐性教育則可以為此撥開迷霧。

三、關于對司法考試與法律教育改革的設想

1.關于對司法考試的改革設想

(1)提高司法考試報考條件。我國目前司考考試的報考條件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所以從規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學歷就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而無論是否有過法學的學習。從一定意義上講,一旦通過司法考試,無論以前是學什么專業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門檻,可以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而成為名符其實的法律工作者。這導致辦案人員專業水平、法律思維、法律素養差別較大。而法律的學習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個系統地不斷強化和吸收過程,如果通過一次司法考試就進入法律職業,不利于我國法律系統的整體水平的提高。縱觀世界各國,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職業之外是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試門檻是一種切實可行的道路。

(2)建立對通過司法考試者進行法律職業培訓制度。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但是此項規定已經名存實亡,形同虛設。為此,建議設立司法考試統一法律職業培訓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法律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職業培訓的師資,應以外聘為主,聘請有多年執業經驗的杰出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傳授司法實務性知識,還可邀請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前來講學,講解前沿法律問題,這樣既能保障教師不脫離司法實踐,與時俱進,又能節約成本,減少投入。

2.關于對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設想

(1)加強法律滲透學科和實踐課程的教學工作。法律教育是不僅是一種專業理論教育,也是一種素質教育。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過培養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傳播法治文化,推動法治發展,旨在培養適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學生除了對法學理論知識和體系全面掌握外,還應具備相應的法律思維、法律素質及其他相關學科應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試只是考察應試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司法實務技能和職業道德,并非能學到全部法律人才應具備的才能。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礎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增設法律實踐課程,增設法律相關學科的學習,培養具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學教育層次。我國的法學教育有法學本科、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博士三個基本層次的學歷和學位教育,而且還有法學大專、中專教育、法學成人教育,等等。我國法學教育處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亂階段。各種類型的教育學校不斷擴招法學學生,各種形式的法學培訓,造成法律人到處都是,法學文憑含金量高低不齊。因此,應精簡整合法學教育的層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學歷的法學教育,將法學學習的門檻提高到本科階段,禁止各種夜大、函授、大中專設置法學課程。對法學法律碩士的入學要求提高,提高入學分數,減少錄取人數。對在職法學類的教育加強管理。改善師資力量和教學資源,提高法學學生的質量。

四、結語

司法考試范文5

一、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緊張關系

(一)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實現

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具有多層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不同,多數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主要是通識教育。它培養的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試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筆試一次通過形式,題型主要是選擇題,選擇題占總分75%,內容上雖然知識覆蓋面廣,但理論淺,重識記,輕分析。它無法檢測出考生法律素養、法律思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是法科生日后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在校的法科生為了日后能順利就業,在大學本科教育階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試上,學生成了“記憶的機器”、“考試的機器”,沒有意識也沒有心思閱讀人文書籍。就法學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會評價法學院的教學質量主要是畢業生一次就業率和考研通過率,2008年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成為社會評價法學院教學質量高低的又一指標。

法學院為了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不得不改變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內容以應對司法考試,不這樣做的話,面對市場競爭,社會對高等院校法學院系評價會降低以致影響生源。這樣一來,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法學本科教育將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內容

我國法學院系已達600多所,為在競爭中立穩腳跟,不少高校的法學專業有自己特色的課程,這種“百花齊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然而,司法考試實施后,尤其是在校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直接或間接地成為法學院系教學質量檢驗的標準之一。為了應對司法考試,法學院系不得不調整教學內容,聚焦司法考試,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院系就教什么,司法考試哪部分分值多就重點教授哪部分,這樣的教學內容將使法學本科教育淪為“司考培訓班”、淪為“工匠式”教育,影響法學后續高層次教育。

(三)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方式

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盡管有種種弊端,但它重理論教育,關注學生學術素養的提升,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法學思想的豐富,法學理論功底的夯實。這種教學模式對于后續法學碩士、法學博士教育具有積極作用。而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細、范圍廣、重法條的運用,理論較淺,多為法學基礎知識,題型主要是選擇題,它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法律能力,檢測不了學生的理論功底。由此看來,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是脫節的,導致實踐中常常出現法學本科生經過四年正規的法學專業學習卻仍然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的考生僅憑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的奮戰卻能通過考試,使得法學本科教育頗為尷尬,對法學本科教育來說是莫大的諷刺。這種現狀促使相當一部分法學院系調整教學方式,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更好地通過司法考試上,教學方法轉向題海戰術、法條解釋,放棄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將是機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學術型的學生。長此以往,法學教育的發展將令人非常擔憂,法學研究人才將出現斷層。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關系的構建

司法考試實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能進行良性的互動。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學生實踐能力差,用人單位較為不滿意,期望司法考試能帶動法學本科教育改革,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然而,目前司法考試制度形式與內容上的局限性難以選拔出法學理論功底深、思辨能力強、口頭表達能力強的法律人才。即便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也難以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關系理應是種良性互動關系。法學教育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源頭,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和前提,司法考試是對法學教育成果進行檢測的一種手段,兩者相互促進。然而,現實中的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并非是良性互動關系,這種現狀對法學本科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都是不利的,怎樣才能把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應有的功能發揮出來,消除兩者的緊張關系,構建良性互動關系,使兩者都能健康發展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以下筆者將提出構建兩者良性互動關系的粗淺建議,以期對法學教育發展和司法考試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學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學本科教育應有的獨立性

司法考試是資格考試,是選拔特定法律職業人才的方式,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能創新的復合型人才。如果法學本科教育淪為司考培訓班,變成應試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有的培養目標將無法實現,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將出現斷層,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將面臨諸多困難。因此,法學本科教育在國家司法考試面前應當保持自身應有的獨立性。當然,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自身應有的獨立性的同時也應兼顧司法考試,注意兩者的接軌。雖然司法考試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初衷是好的,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進作用,兩者適當地調試后可以達到良性互動。#p#分頁標題#e#

2.合理設置課程、改善授課方式

灌輸式教學是我國法學教育授課的主要方式,這種方式僅僅通過信息的單方傳遞來傳授知識,其優點是能夠構建良好的知識體系,缺點是無法培養學生分析案例和處理案例的能力。增加案例教學法可以克服這一缺點,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方式可以學習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的精髓,訓練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這種方式,通過學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實,找到可以適用于當前案件的法律規則,從而解決問題。這個過程,教與學能互動起來,課堂形式能活躍起來,彌補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枯燥、呆板的不足。

在法學教育中應當增加案例教學法,這樣既可以發揮傳統法學授課方式在構建整體法律知識體系以及理解法律概念的長處,又可以利用案例教學法培養學生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判斷能力,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達到取長補短的理想效果。在課程設置方面,由于法學本科教育以通識教育為主,其課程應當在突出法學專業領域課程重點的基礎上,增加大學語文、歷史學、經濟學甚至自然科學等課程。這種課程安排既突出重點、滿足專業化需求,又能培養學生多知識角度觀察問題的能力,實現培養“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法學本科培養目標。

杜莉: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關系的構建3.優化師資隊伍、不拘一格引進人才我國目前有600多所法學院系,很多法學院系師資力量相當薄弱且結構單一,大多數法學教師碩士、博士畢業后直接到高校教書,從學校到學校,他們學術能力較強,但實踐能力較弱。這種結構與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相吻合的,但不利于與司法考試接軌。要打破這種單一的師資結構,在引進人才時,不僅要引進學術上頗有成就的教師,還應引進一定比例的在實務上有建樹同時對學術有興趣的人才,如學術型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等,引進的方式可以是專職教師也可以是兼職教師。

(二)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法學本科教育進行改革的同時,司法考試也應進行必要的改革,筆者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限制司法考試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

根據現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條例的規定,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無論是否接受過法學教育,都可以報考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目前這個規定,雖說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但如果深入、具體地分析,這樣的規定其實存在不少問題。首先,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需要。司法考試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養、法律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倫理、職業道德,這些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有的共同素質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養成的,它需要一個長期法律浸潤與熏陶的過程。目前的司法考試制度下,即便沒有接受過法學教育者,通過三、五個月的強化訓練,也能通過司法考試,但其法律素養值得懷疑。其次,它不符合世界各國司法職業準入的普遍做法。英、美、法、德等許多國家都要求司法考試的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不具備法學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職業之外,就連日本也改變了過去允許非法學專業者報考司法考試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試報考者必須具備法學專業學歷。因此,應當將司法考試報名資格限定為必須具有法學教育背景者,這樣才能為塑造同質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職業人才奠定堅實的基礎。

2.改革考試模式,采取分段考試,增加面試

目前的司法考試采取一次筆試模式,題型多為選擇題,這種方式存在諸多弊端,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隨機應變能力等法律執業過程必備的一些能力。采取分段考試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試模式的局限性。把司法考試分成不同的階段,不同階段考核不同的科目,采用不同的題型,內容上做到既有廣度又有深度,增強考試的科學性。我們不妨借鑒日本的做法,采用初試和復試的考試模式,初試的題型為客觀題,難度系數可適度降低,題量則要多,知識覆蓋面廣,各個部門法均要涉及,其目的在于檢測考生法律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對法條的熟悉程度。通過初試者才能進入復試階段,復試的題型采取主觀題與客觀題相結合的方式,以主觀題為主,目的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書面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這一階段的題目難度系數應增加。

司法考試范文6

1.從事法律職業的工作者歸屬感不強

在目前國家機關公信力普遍不佳的大環境下,國家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在建設法治國家、提高國家機關的公信力方面顯得尤為重要,而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司法機關中堅力量,擔負著維護法律尊嚴的重任,理應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主角,其應具有的法律素養不言而喻。在法治國家的建設中,除法官和檢察官之外,我們不能忽視的一支隊伍就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律師。律師在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中,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他們是法律的傳播者和推進者,他們總是不辭辛勞地為自己的當事人維護權利、為國家推進法治付出汗水,只有他們才是當事人最信任的人,因此,律師的法律素養對法律的尊嚴的影響并不亞于法官和檢察官。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對法律的尊重,但問題在于,不管是我們的法官、檢察官,還是我們的律師,不尊重法律,不以法律為解決問題的出發點,甚至踐踏法律,無視法律的存在的情況,無時不在發生,特別是很少被約束的律師群體,這種情況更多,社會對此現象的批判此起彼伏。我們往往將這種原因歸結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養,于是學者大聲疾呼,我們要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充實我們的法律隊伍,但尷尬的是,我們培養的大量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進不了這支隊伍,最終結果是,一方面實務部門缺乏大量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另一方面,是受過良好訓練和教育具有良好法律素養的學子無法從事該職業。

2.司法考試培訓班蒸蒸日上

目前,法學教育還面臨另一種尷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學校法學專業學生對專業課程不感興趣,上課心猿意馬,期末考試只要掌握老師指出的考試重點通過考試就行,專業課日常學習成了應付走過場。教師要想獲得高到課率和良好的上課紀律,往往要靠學分和紀律處分來約束和維持。法學專業學生有一種普遍的認識,認為法學專業課學不學無所謂。而另一方面,各類司法考試培訓班生意興隆,人氣暴棚,什么保過班、強化班、突破班、網絡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門,無不賺得盆滿缽滿。

3.法學專業學歷層次繁多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從中專層次到大專、本科、碩士、博士、博士后層次,從全日制到自考、成教、電大、在職,呈現遍地開花的格局。法學教育水平參差不齊,很多學校甚至根本達不到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師資和教學條件要求,這種格局對法學教育本身形成深層次的傷害。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學教育整體水平的下降,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認可度與日俱下,對全日制法學畢業生就業率產生一定沖擊,最終形成的尷尬局面是,一方面是眾多層次入口供大量的學生擁入,另一方面是日見萎縮的就業率。而能夠就業的法學專業學生也大部分都沒有從事法律職業,也就形成另一種尷尬局面,一方面從事法律工作的群體中相當大的一部分不是法學專業畢業,另一方面絕大部分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的是與法律不相干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學者一邊抨擊當今的法學教育沒有培養出適合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一邊積極推進法學教育改革,以期解決法學教育的尷尬局面,卻少有人提出相應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對接不夠是形成目前狀況的重要原因

1.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背景無明確要求

一個只知道法律規定的人,多數情況下,只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卻往往對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法律工作者重要的是對法律的尊重,而不僅僅是知道法律規定,這也就是法律意識問題,而法律意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人經歷的法學教育。托克維爾曾說,“毫無疑問,這三大原因都對調整和指導美國的民主制度有所貢獻,但是,應當按貢獻對它們分級。依我看,自然環境不如法制,而法制不如民情”。[1](P358)現階段的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國民的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普遍提高是不爭的事實,但一個人在受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同時接受著該領域的各種人文主義熏陶,在日常的生活和學習中,對各種法律問題的關注比一個從沒經歷過法學教育的人顯然要廣泛和深刻。正是因為這種持久的廣泛的和法律的聯系,才使一個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具有對法律的高尚的情感,并產生一種當然的規則意識,這種對法律的情感是一個完全未經歷法學教育的人很難到達的境界。而在我國,可以不經過法學教育直接參加司法考試,然后理所當然地從事法律職業,最終的結果就是相當一部分的沒有經歷過法學教育的人從事著法律職業,而大量的經歷過法學教育的對法律有著終身崇拜和向往的人遠離法律職業。

2.司法考試的方式與法學教育的銜接不夠

至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和法學專業的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幾乎相同,甚至有些地方非法學專業通過率甚至高于法學專業。找尋原因,大多數學者更多的是對當前法學教育本身的批判,質疑法學教育的成功。其實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銜接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法學教育本身不僅僅是對學生的知識教育,法律職業教育的定位并不能抹殺法學教育給法學學子的人文主義素養的培養結果。目前,我國的司法考試以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解釋的掌握及應用為主要內容,要求考生對大量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有全面的掌握,規則的識記量龐大。這種考試方式有兩個方面的負面效果,一是大量占用法學專業學生的課程學習時間,二是完全脫離學生課程學習的重點,甚至使部分學生放棄課程學習,專攻司法考試。這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學專業課程不予重視的主要原因。其實這種考試方式對識記能力強的學生有顯然的優勢,但不能真正體現參加考試者的法學素養,有法學專業教育經歷的考生和從未有過法學專業教育經歷的考生,司法考試通過率一樣就不難理解了。其實我們的法律職業不僅僅需要法律條文,更需要的是法律職業者的法學素養,即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法律條文在實踐中隨手可得,現在的網絡能給法律職業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服務,更何況條文總是在不斷地更新,通過識記解決的考分,回到實踐中短時間內就會過時,無法真正體現通過司法考試者的法學水平,也正是這種司法考試方式的不合理導致了司法考試培訓班的泛濫。

3.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法學教育顯現混亂的局面

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之所以層次繁多,并不是因為教育部門引導和鼓勵所形成的局面,其實恰好相反,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門的引導和控制,沒有專門的機構和部門對法學教育進行管理和調控,使法學教育失去方向。各學校設置法學專業并沒有專門的政策和數據作為依據,學校只考慮市場,只要有經濟收益,不管是夜大、電大、自考,還是成教,不管是三本、大專、中專,還是在職碩士培養,等等,不考慮是否具備開辦條件,無不競相開辦法學專業。遍地開花的法學教育與國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無關系,或者說開辦法學專業的各類學校正是利用了國民對法律的盲從,從中賺取利益。其實,相當一部分法學專業的師資和條件達不到開辦專業的要求,法學課堂教育達不到受教育學生的期望值,僅僅只是起到一種法律知識普及效果而已。

將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對接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1.司法資格考試應設置法學學歷教育關

縱觀美國、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沒有哪個國家可以不經歷法學教育而直接進入法律職業隊伍,或者說沒有哪一個國家,操作法律的人可以不經法學教育,只是通過一次考試就解決問題的?!胺陕殬I人士的專業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為重要的傳統特征之一?!保?](P47)“從事司法、法律服務是一種只有經過法律教育才可能勝任的職業,從事這些職業起碼的條件應當是已經接受過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保?](P3-53)沒有經歷過法學教育而對法律規定了如指掌的人,存在的風險是,利用法律規定完成個人目的,因為更大的可能是這些人缺乏對法律的必要情感和尊重。當然,眾多奮斗在法律工作一線,而又對法律有著崇高信仰的非法學教育經歷的人值得我們尊敬,本文只是強調法學教育對法學學子的影響而已。人有逐利的本性,當利益遭遇信仰的時候總會產生摩擦和阻力,如果沒有信仰的唯利益則是危險的。

2.改變司法考試方式

依據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授予司法資格證,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關聯,也許能達到解決相應問題的效果。兩者之間的結合,除了前面講到的,應以經歷法學教育作為參加考試的前提外,司法資格的授予還應與參加考試者課程學習的成績相結合,考慮將考生在法學專業學習期間的成績排名,作為參加司法資格考試的條件,對不同學歷層次的參加考試者,設置不同的比例排名授予參加考試資格。這種司法資格授予的考核方式,既能避免學生不重視課程學習,又能兼顧知識教育與人文教育,還能避免考生僅因識記能力的欠缺,而被踢出法律職業之外,讓更多更全面的人才從事法律職業,同時,還可以起到弱化司法考試本身作用的效果。成教、自考、電大、在職等成人教育,旨在全民知識教育和學歷教育,就目前的國情,也許有其存在的必要,但為保證授予司法資格人員的素質和質量,筆者認為,此類學歷不應作為授予參加司法考試資格的背景學歷。

3.規范法學學歷教育模式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