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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1
根據《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為進一步建立完善基層勞動人事關系協調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作用,及時公正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區政府同意在全區各鎮街及部分規模以上企業中建立勞資糾紛調解機構?,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勞資糾紛調解機構的設置
(一)在各鎮街設立勞資糾紛調解辦公室(設在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機構人員由司法所、勞保所等組織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人員為奇數。
(二)在規模以上企業建立企業勞資糾紛調解中心。機構人員由企業工會成員、企業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組成,人員為奇數。
二、勞資糾紛調解機構的工作職責和調解原則
(一)工作職責
1、調解本單位、本區域的勞資糾紛。
2、聘任、管理調解員。
3、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4、主動參與協調解決本單位或本區域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預防爭議。
5、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6、定期分析、監控本單位、本區域企業勞動人事關系狀況,及時預防、化解爭議。
(二)調解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3、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受案范圍、工作流程和調解程序
(一)受案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區勞資糾紛調處中心、仲裁院轉辦的案件。
(二)工作流程
(三)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書記員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電話,用人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調解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所。
2、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符合調解范圍的,應當三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主持和參與本案的調解人員,征詢雙方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其他機關處理。
3、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可以由調解中心指定一至兩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并有專門的書記員;復雜的案件由中心主任主持調解。
4、調解員進行爭議調解,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爭議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5、調解員主持調解時,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1)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2)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和是非的基礎上,針對案情講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提出調解建議。
(3)調解員根據需要可以采取適當辦法,靈活運用調解技巧,協調各方力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爭議、糾紛解決方案,幫助、促使當事人和解,達成調解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5)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調解請求、當事人協議結果、履行義務方式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6)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按指印,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后生效。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構留存一份。
(7)調解終結,調節機構應當歸檔立卷,案卷至少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2
沈陽市勞動爭議調解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據爭議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條例: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協調、考核和保障機制。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總工會應當督促、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企業工會應當協助本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第二章 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四)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五)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調解組織受理和調解勞動爭議,不收取費用。
第八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為其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偛空{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等設立調解小組。
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第九條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本企業負責人指定。推舉或者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
女性勞動者人數較多的企業,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女性勞動者代表。
第十條 除企業以外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者推舉人員,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將勞動爭議納入調解范圍,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所)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中心主任由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所)的人員擔任,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所)。
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比較集中的社區(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十三條 行業(產業)工會和行業商會(協會)雙方可以共同組建本行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本行業的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動法律、法規相關咨詢服務,調解本行業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十四條 調解員由調解組織的組成人員和調解組織聘任的人員擔任。
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且為成年公民。
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一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調解職責時,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總工會應當定期對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不受理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情形之外的爭議事項以及處于仲裁、訴訟和勞動行政監察處理過程中的勞動爭議事項的調解申請。
第十八條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調解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在送達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告知雙方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作好記錄,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書面委托適當數量的代表申請并參加調解。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調解應當以召開調解會議的方式進行。調解會議由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參加。
調解組織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調解員進行調解。主持調解會議的調解員,由調解組織的負責人指定;調解組織的負責人參加調解的,由其主持調解會議。
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均無異議時,調解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調解會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調解員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調解員講解或者幫助當事人查找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調解員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疏導、勸解;調解員在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爭議解決方案,促使其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會議應當形成調解記錄,主要載明爭議的事項、調解的經過以及最終形成的意見。調解會議結束后,雙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在調解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調解組織根據調解勞動爭議的需要,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律師、專家學者等個人協助調解。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未經調解員同意中途退出調解會議的,調解組織可以認定為調解不成,調解即告終止。
第二十四條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但是,對于情況復雜或者接近調解成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的,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章 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調解組織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雙方爭議的焦點;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調解組織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第二十七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九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條 各類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檔案管理,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分析統計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當事人不遵守調解現場秩序,不尊重調解員,不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由調解組織責令改正;當事人侮辱、誹謗或者故意傷害調解員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成立調解組織,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市或者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調解員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調解組織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可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種類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4、勞動報酬糾紛
5、工作時間糾紛
6、安全責任糾紛
7、經濟補償糾紛
勞動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糾紛
2、醫療保險糾紛
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3
【關鍵詞】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訴訟外調解 體系 構建
我國的調解制度是具有東方特色的一項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種悠久的法律傳統,長期以來倍受中外學者的關注。近年來,國外盛行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并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人民調解維系了中國鄉土社會矛盾雙方的人際關系,符合人們之間的默契和預期,一直以來是私人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而法院調解則是中國民事訴訟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國外被譽為“東方經驗”。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民商事糾紛日益繁多和復雜,我國法院(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面臨著訴訟案件日益增多的壓力,不斷積壓的案件導致了訴訟效率的低下和訴訟質量的下降,使法院的審判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譽為“東方經驗”的我國調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一、調解制度含義
調解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在西方國家, 調解被認為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一種ADR。如在美國90%以上的糾紛是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的,其中調解所占比例最高。在我國,調解也是訴訟之外應用最廣泛、種類最多樣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二、建構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建構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基層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 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 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4
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建立會議制度,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村、單位每月排查、鄉每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權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調處辦公室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的單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辦公室對所有接訪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登記、婚姻中介、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土地所、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土地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鄉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規劃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消費者協會分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安監站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到其他有關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會同司法所、綜治辦與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1、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12、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3次以上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3、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處辦公室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調處辦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要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調處辦公室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調處辦公室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參與。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調處辦公室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調處辦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唬?)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存庫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調處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超級秘書網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根據實際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5
申 訴 人:甲某
被申訴人:某服裝公司
案
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
甲某在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聘任協議到期后,相繼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公司亦付其相應工資,但之后公司停止其工作并停發工資,雙方因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發生糾紛。
申訴人意見:
認為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2000年一月至2001年2月5日期間拖欠的13個月的工資差額13000元,拖欠2000年6月的工資2000元、2001年春節的期間的工資976、74元及經濟補償金3994、19元,共計19970、93元;2001年1月至2001年2月拖欠的三項社會保險金6890元,由本人在朝陽區職介所投保;支付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間單方解除合同補償金3000元和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0元,共計4500元;支付其工作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18811、19元,休息日加班費17860、48元及經濟補償金9167、92元,共計45839、59元。
被申訴人意見:
為雙方《聘任協議書》到其自行終止,不存在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關于三險,協議書中并未約定,不屬公司履行責任范圍,應由本人自行繳納;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其任務指標及待遇,并不存在月薪3000元的說法;因行業特點,是否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由本人決定,與公司無關。
調查核實情況: 甲某自2000年1月到該公司工作,雙方簽有終止日期為2000年12月31日止的聘任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甲某月工資2000元。該協議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協議,但甲某仍在該公司工作,公司亦向甲某支付了2001年1月的工資。2001年2月,公司負責人表示讓甲某放假。隨后停止甲某的工作及停發工資。甲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處理結果: 仲裁認為雙方在2001年1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故該公司解除與甲某的勞動關系后,應按規定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隧裁決由該公司按每月2000年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甲某(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養老保險費4940元,大病統籌1560元,失業保險費390元,共計6890元,由甲某到朝陽職介所自行辦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某經濟補償金4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000元共計6000元。朝陽法院認為該公司未明確與甲某解除勞動關系,故判決:
第一: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為甲某辦理2000年一月至2001年10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統籌手續。甲某負擔應由個人支付的金額。
第二:維持北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不支付甲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在雙方聘任協議期滿后,甲某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但2001年2月該公司負責人讓其放假,隨后停止其工作并停發其工資,應視為該公司解除了與甲某的勞動關系,故判決:
一、 撤銷某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1)朝民初字第07362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二、 變更某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判決書第一項為: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于本案判決生效后30日為甲某辦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 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社會統籌手續。甲某負擔由個人支付的金額。
三、 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甲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共計6000元。
「案情分析
某當事人和某公司的勞動糾紛案件當中,某當事人是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后,在某公司繼續工作了一個月,其中雙方的勞動關系是怎樣的,合同是否是新一輪的勞動合同,是否應當給予某當事人經濟補償則是有關人員討論的問題。按照某當事人的要求,某公司應當給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另外,由單位將應繳納的保險金補齊并交由其自己辦理。勞動仲裁部門,一、二審人民法院都認為單位應當將某當事人工作期間未繳納的保險金補齊,但是仲裁部門支持春的觀點由其自行辦理,我認為缺法法律依據,同意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應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除此之外,我認為勞動仲裁部門、一、二審人民法院對于經濟補償金方面的裁決、判決值得商確。
仲裁認為雙方在2001年1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公司解除與此同時某當事人的勞動關系后,應按規定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遂裁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當事人經濟補償金4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000元,共計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未明確與某當事人解除勞動關系,故判決:維持北京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不支付春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在雙方聘任協議期滿后,某當事人仍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但2001年2月某公司負責人讓其放假,隨后停止其工作并停發其工資,應視為某公司解除了與春的勞動關系,遂判決:北京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某當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共計六千元。
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6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簽訂協議書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歡迎閱讀!
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1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合意簽訂酒水《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從乙方處采購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總價值人民幣104.3萬元。現針對此酒水《購銷合同》,經甲乙雙方友好平等協商,另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簽訂的酒水《購銷合同》,該酒水《購銷合同》中雙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基于該酒水《購銷合同》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之間、甲乙雙方與第三方之間的一切糾紛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獨自承擔,與乙方無關。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購銷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終止。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2甲方:
乙方:
1、合同解除:由于甲方請求中止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__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采購合同”,及與該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和其他構成雙方權利義務的文件一并解除。
解除時間為:年月日。
2、合同解除的效力: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按約定時間,將甲方支付的預付款扣除違約金后返還甲方,“采購合同”及與其有關的`補充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
合同按約定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3、退款安排: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須將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人民幣____元預付款全部退還給甲方,同時甲方按原“采購合同”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元,并開具人民幣____元的收據給乙方。
除此之外甲乙雙方沒有發生其他往來款項及貨物、發票等事項,故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相互無其他補償。
4、退款指定賬戶說明: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關于“采購合同”的定金____元匯入甲方賬戶。
退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乙雙方在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知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商品價格及優惠政策等)而承擔的保密責任不因該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乙方提供的各種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品種、價格、銷售政策、銷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與乙方合作過程總知悉的乙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雙方除本協議約定事項外,別無其他權利義務要求和任何糾紛。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和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簽訂人:簽訂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__年__月__日簽訂《__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租賃期為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乙方因業務調整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違約金承擔現因乙方方面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乙方交存甲方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元。根據補充協議第十一條第七款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兩項沖抵,剩余人民幣元,該剩余部分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三約定復原費用后返還。
二、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時間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后,于20__年7月1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當日,乙方搬離該租賃房屋。
三、復原費用乙方同意在撤離該租賃房屋時向甲方支付復原費用人民幣元。乙方逾期支付該費用,每拖欠一日,應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百分之二(2%)金額作為逾期支付違約金。
四、本協議效力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于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4甲方: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__年 月 日至__年 月日止,現乙方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__科技(無錫)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簡單的合同解除協議書5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系,不得再進入甲方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項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后,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后,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后,乙方承認其已經閱讀、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協議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