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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三農問題論文范文1
在這種特殊的情形之下,以高喊“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而聞名的*先生所著《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其銷售額可高達30萬冊,也就在情理之中。那些天下以己任的中國學者們,也紛紛通過自己的調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對策,如“公司+農戶”的模式等,但是,其結果卻如楊鵬先生在《戰略與管理》上撰文所言的那樣,“失之千里”。對策的不適應,就使得我們不得不回到三農問題的根源上來,因為根源是影響著對策是否能夠成功的決定性因素。
我們應該先試著問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今天這種狀態下的三農問題?這是我們解決問題的一個基本前提。如果失卻了這種根源性的認識,那么,所提出來的對策也就只能是無根之枯木,從而陷進了張五常所警告的“套套邏輯”吧。因而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學者們關于三農問題根源的討論,做出一個綜合性的回顧,最終將其歸結為??碌摹叭祟悓W”的范疇之中,并指出人的價值的不斷提高乃是三農問題的根本之所在。
一
在追尋三農問題的根源這一問題上,走在最前面的可能是經濟學,特別是產權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這可能是也是所謂經濟學帝國主義的特性所決定。這方面的嘗試始于張五常在六十年代所作的博士論文——《佃農理論》。《佃農理論》一書在分析方法上開創了用經濟學理論分析農業的一個先河。它擺脫了以往像亞當·斯密,馬歇爾等經濟學家在土地問題上所引起了無休止的理論性爭吵,而一開始就從現存的農業現象出發,論證其存在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性何在,從而開辟了實證經濟學在農業中的廣泛應用。
而八十年代以來,隨著產權經濟學與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國內學者們也不斷地試著用這一理論武器去解釋三農問題,在相當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一理論從經濟人的基本假設開始,即認為人是理性的,同時在理性的指導之下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再加上人的偏好的穩定性(貝克爾),將產權關系看成是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因素。
而產權演進的一個最大關鍵因素在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張五常),或者在于是否能夠有效地限制著搭便車的現象(道格拉斯·諾思)。在以往的公有制體制之下,中國并不存在著明確的私有產權,而只是公有制體制之外這種模糊的產權,這一模糊的產權,引發了低效率、搭便車等現象,嚴重地阻礙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因而,明確產權,在經濟學家們看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也是引發三農問題的根本之所在。
然而,當中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之后,特別是對土地的管制進一步放松之后,中國的農村經濟卻只有在八十年代出現過一短暫的繁榮之外,九十年代卻重新陷入困境,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顯然地,原封不動地借用傳統的產權經濟學,已經無法再做出有力的解釋,因為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對農地的產權做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是一種有著明確規定的產權合同。這就促使經濟學家們對中國的現狀進行重新的思考,以期完善其理論體系。而周其仁先生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中所撰寫的“農民收入是一系列的事件”系列文章(共20篇),正是這方面的努力。
在周先生看來,農村變革的根源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土地方面的產權問題,而是根源于一種更宏大的視野之中——全國的經濟大局。從這種視野出發,周先生將現在正在進行的農村改革,視為是繼78年之后的第二次改革,而且也是一場“遲到了十多年的”。對于70年代末的那場,周先生認為,當時的承包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土地的產權部分地讓渡給農民,這在當時公有制一統天下的時代里,簡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那么,是什么因素促成的呢?
在《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一文中,周先生給出的答案是:10年以及由之而來的經濟破產,已經使國家失去了進一步剝削農民的可能性,而廣大農民的饑餓甚至是死亡,更迫使國家不得不推行農村變革。而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原有的那些改革動力已經隨之消失。一場“冬眠了十年”的農村改革的興起,其原因在于“市場大底部”的決定因素,具體地講,就是由于九十年代以來農民收入的遞減,以及由之而產生的農民購買力不足,影響內需,“農民收入增長的停滯已經把國民經濟憋住了”,最終導致國民經濟的低速增長,從而影響到國家的戰略部署。
因而周先生提出了“除非進一步清楚地界定產權,農民收入不可能增長”的對策。當然,這種對策已經不再僅僅只是局限于土地方面的產權問題——勞動所得,而是更多的從無名的產權——財產所得,而這種財產收入越發顯得重要。這在上世紀三十年代時,費沙(IrvingFisher)的《利息理論》、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已經是作為一個重點來強調。只是在今日中國的背景之下,周先生對其進行重新的強調、界定罷了。
因而,縱觀周先生的推理、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周先生基本上還是站在產權經濟學的角度,只是強調的角度已經不再簡單地是交易成本,而從收入-產權的角度,站在整個國家的高度,對整個三農問題進行著詳盡的耙梳。這,或許也就是產權經濟學所能達到的解釋高度罷。
二
在周先生的分析中,有著一條相當清楚的脈絡,那就是從國家-農民的相互作用出發,用時髦的話,就是國家-個人的博弈過程。也正是在這一角度上,周先生提出“產權可能是副產品”這種驚人的觀點。而這樣的分析方式,與政治學上的系統分析法有著極其相似的方法。在戴維·伊斯頓系統分析方法中,系統輸入、中間過程以及系統輸出、反饋等諸多的因素已經作為政治系統整合的重要因素與過程。在這一方面,他與政治學的系統分析有著相似之處。
從政治學的角度,或者說更寬泛一點,從政治-社會的角度來探討三農問題,主要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是法治角度,即法律的制定是否完善、法律的執行是否徹底。這一法治的視野,主流的觀點大致是認為,現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與時代的要求相適應的,如目前實行的《土地管理法》等系列法律、法規沒有過多的漏洞,問題的關鍵出現在法律的執行方面。執法過程中,滲進著過多的人的因素,使得法治的目標發生了偏轉,人治的因素過重。
這種觀點,在的《現代化陷阱》一書中隨處可見,因而她們提出的一個解決辦法就是用道德來加以輔助。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問題不僅僅出現在法律的制定、執法的水平這些低層次的因素,而是出現在整個國家的社會架構方面。他們認為,自建國之后實行的戶籍制度,就使中國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社會,一邊是享受著種種特別福利的城市,另一邊則是被遺忘的廣大農村。正是這種城鄉壁壘(筆者試圖不用城鄉二元結構,因為它是一個相當含糊的概念,詳細可見筆者的《混亂的“城鄉二元結構”》)束縛著農村發展,導致農民的二等公民身分,最終讓整個農民陷入一種可怕的“鎖入效應”。因而他們提出了“三農問題的根源在于城鄉結構體制的束縛”這種針鋒相對的觀點,而解決的對策,也就是破除城鄉壁壘,給農民以國民待遇(*)。目前的學術界主流思想很明顯地轉向支持這種觀點。
然而,雖然“三農問題的根源在于城鄉結構體制的束縛”得到了更多人的認可,這可能會有利于今日中國農民生活狀態的改觀,但是,若從學理的角度出發,我們卻不得不承認這樣的解釋,其說服力是遠遠比不上周其仁先生的解釋。因為這樣的解釋充其量只是涉及到三農問題的“外在性本質”,而沒有深入到像汪丁丁所講的那種“價值體系”,也就是沒有真正涉及到一個根源問題——改革的動力之所在。而周先生的文章則指出的改革動力——市場大底部——是一個很實在、很現實的改革動力!
因而,許多的政治學者們就在上述的基礎上進行更為深入的探討,他們從整個中國改革的大背景出發,來分析三農問題。他們認為,中國的改革開放模式,是一種做大蛋糕的模式,從社會的邊緣發端,從而在一段時間里處于一種“帕累托最優”的狀態——所有人的福利都得到提高同時沒有一人的福利降低——之中。但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際,中國的社會資源配置機制發生了變化——急劇的變化,使得一些人得以迅速暴富起來,而改革開放之初的廣大受益者卻淪為改革代價的承擔者,這些群體有廣大的農民、進城的民工、城市下崗工人等,最終演化成今日的中國10大階層(陸學藝,*)。
這些改革代價的承擔者,“與整個社會結果是斷裂的,其自身是相對封閉”,最終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現象——“貧困群體化”(孫立平,*)。而在一項更為具體的研究中,學者們發現,是城市下崗工人的斷層化,才引發出人們對三農問題的關注。換言之,自70年代末的之后,社會的一種普遍共識是農民已經發展起來了,但是,只有等到城市的下崗工人的生活失去保障之后,對社會、政府構成極大的壓力之際,人們才真正地重新思考著弱勢群體的問題,而在這弱勢群體之中,自然包含著三農問題。
三農問題——這一個歷史性的根本問題,竟然要這樣地被間接提及,誠可悲矣!這種特殊的情況之下,人們就不得不問,到底我們的政治體制是怎么一回事、我們的政府是怎樣行使權力的,竟然使三農問題處于如此的一種被遺忘的邊緣化地位?或許,這就是學者們發出了“作為政治問題的農民問題”這種時代的強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能夠提出“作為政治問題的農民問題”這樣的時代強音,確實需要足夠的睿智、豁達的胸襟以及宏闊的視野,莫怪乎許前席先生的《作為政治問題的農民問題》(《戰略與管理》*年第一期)獲得了普遍的好評。在《作為政治問題的農民問題》一文中,作者開宗明義地表明:中國當前的農民問題,如此迫切沉重,對其決斷和回答,不是庸俗的經濟倫理及政策所能應對的,它在不斷追求一個“清醒而又堅韌”的政治主導層。在許文中,作者特別反對的是庸俗經濟倫理的操練者,以及那些信仰操練者。反對前者“一味地兜售一種軟乎乎的幸福主義觀,而全然不覺民族整體的政治思想和節操”,反對后者“單單憑借‘良心原則’,憑借‘對自己主觀信念的無限確信’(亞當·斯密語)來建立自己的話語體系,從而使國家和民族的整體生存”“漂浮在混亂信眾的不確定意見之上”。
作為政治,它首要的是面對著這樣一個尖銳的問題——政治體置人民于何處。古往今來的政治哲學和歷史教訓,無不揭示著這樣的一個真理:人民是事實上的法官。因而,政治體應當以民為本也就變成了理所當然。而以民為本的政治體,也就理所當然地要“給農民以國民待遇”。這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給農民以國民待遇”決不是像經濟學上所討論的邊際效應最大化為準則,而是一個“政治權力落實到何處的問題”。
在以公民個體為基本單位的現代政治社會中,這樣的一個觀點也是不證自明的:公民乃一國之公民,而非一地方共同體——人口群落之公民。在這個意義上,許先生認為,“中國政治改革的最終目標,決不可以任何人為的方式切斷公民個體和中央國家之間政治聯系,要讓這一聯系聯系高度堅韌化、高度民主化”。換句話講,國家的愛民之意圖,應該“讓人民看到并感受到”。因此,許前席先生呼吁一種韋伯式的政治教育(更詳細的論述可見甘陽的《走向“政治民族”》),一種漢納阿倫特式的公民理念,以避免“政治侏儒”的可悲立場。因為,“作為一門志業的政治,應當是現實主義的,也應當是理想主義的。這兩方面如能互補,就是對的。如果各自分離,就都是錯的”。
至此,許先生的觀點也就顯然可見,他認為正是“底層民眾,特別是農民,深重地壓迫著幾代人的社會良心”,這與政治的本質是不相符的,這就客觀上要求“政治家們和輔政者們必須學會感受這巨大的歷史責任感和民族責任,從中分辨出政治原則的真正要求,并執行正義”。
三
很顯然地,在將三農問題歸結為經濟性還是政治性的問題上,我們沒有辦法分別出誰優誰劣。但是,在對比之中,我們卻很容易地發現它們的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無論是周先生的分析,還是許先生的分析,都將最后的問題提高到一種人的作用的本質。周先生強調農民在國家-農民的博弈過程中的重大作用,而許先生則強調,政治體應當以人為本,二者實際上是殊途同歸的。這種以人為主體的分析,在法國經典作家米歇爾·??驴磥?,它們都是屬于一種“人類學”的話語體系。
在其扛鼎之作《詞與物——人文科學考古學》一書中,??峦ㄟ^對比17世紀中葉到19世紀初發生在西方文化的認識型中的兩個巨大的斷裂,發現“第二次斷裂則標志著古典時代的終結和現時代的開端,在現時代表象理論、語言都消失了,同一與差異被有機結構所取代;人(I’homme)只作為物之序中的一條裂縫而首次進入了西方知識領域,人類學產生了,并適合于人的人文科學的空間也打開了?!毖酝庵?,在“人并不存在(生命、語言和勞動也一樣不存在)”的年代,人是不可能被作為客觀而進行科學的思考范疇之內的,而只有當“一個問題、一個要求、一個理論或實踐的秩序”成為一種障礙時,人類學才得以產生,人才能作為問題的思考重心而進入科學的研究領域。在這一人類學的視野之下,人已經無可爭論地作為第一性而存在,人的價值也就成為我們思考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同時也是最終的歸宿。這也是我們今天討論三農問題的一個根本性前提。
這種以人為根本價值取向的思維,使我們在處理三農問題時有著一種最終的底線。它使我們明白: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產生了對制度的新的要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來滿足這些需求的。這種為適應新的需求所進行的滯后調整,往往是社會問題的關鍵所在(T·W·舒爾茨)。如50-60年代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臺灣,農業經濟獲得了一個增長的契機,這一歷史現象促使了廣大的農民產生了對制度調整的一種新的渴望。他們要求進行租約合同的改革,要求公共措施的改善,要求政治權利的保證等等,并組織合作社來實現他們的愿望。
中國三農問題論文范文2
“創新”是在20世紀70年代的后半期成為一個家喻戶曉的名詞,像《商業周刊》這類雜志,以“美國創新的衰竭”,“創新的消失”為標題的報道就代表了人們在1973年以后所發展起來的新認識:技術變化,尤其是當它體現于新產品之中時,就不能將它再視若當然了。更為一般地,出現了對新古典理論在論述創新現象上失誤的批評。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開始關注“創新”這一概念。
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區分了“發明”與“創新”這兩個概念。作為一個經濟學家,他并不覺得發明的作用特別重要,“只要它們不被實施,發明在經濟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說法就是:我們包括了對新產品的采用,這甚至可作為標準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產中所發生的技術變化,新市場或供給來源的開辟,工作的泰羅化,原材料的改進,新的商業組織的創立——簡而言之,在經濟生活領域所從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們創新一詞所指的例子。而奈爾遜和溫特將創新理解為“現有決策規則的變化”。奈斯特龍更進一步:“一些不連續的變化——即公司活動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變動——在這里被稱為創新?!蔽髅伞炱澞膶撔露x為:“為達到一個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新方法”。
熊彼特的經濟發展理論在某種程度也是創新理論,它揭示了創新的重要作用。本質和影響。其主要內容是:(1)創新是開動資本主義引擎和保持其轉動的基本推動力。(2)創新本質上是一種不連續的現象:它們以群聚方式出現。(3)經濟發展是一個周期性的進程:“周期‘波動’實質上是競爭型資本主義的‘進步’形式。”(4)創新具有不同的影響,這就是同時存在不同長度周期的原因。
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創新的缺乏是我們經濟問題的根源。當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農村經濟制度創新的缺乏。要實現農民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就必須進行農村經濟制度的創新,政府在制度創新中應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謂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2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
制度創新理論的提出者是美國經濟學家D.C.諾斯。L.E.戴維斯。R.湯瑪斯。1970年和1971年,諾斯和湯瑪斯合作,在《經濟史評論》上發表了《西方世界成長的經濟評論》和《莊園制度的興衰:一個理論模式》兩篇論文。其中心論點是: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這種制度的產生是有代價的,除非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則它不會出現。
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創新及其與技術創新的相似性
制度創新是指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處。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術創新經常是技術上一種新發明的結果,而制度創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種新發明的結果;技術創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幾種可供選擇的可能性之中進行選擇,制度創新也是如此;正如一個行業的技術創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業的技術創新一樣,一個行業中的制度創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業的制度創新。
二者的不同之處是,制度創新的時間不取決于物質資本壽命的長短,而技術創新的時間則依賴于此。
(2)促成或推遲制度創新的諸因素
第一,市場規模的變動能夠改變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獲得情報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業的成本,并不隨著交易額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產技術的發展能夠改變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從而引起對制度創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會集團對自己收入的預期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他們對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創新過程
第一步:“第一行動集團”的形成。它是指在決策方面支配著制度創新過程的一個決策單位,它預見到潛在的利潤的存在,并認識到只要進行制度創新,就可以得到潛在的利潤。
第二步:“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動集團”對實現之后純收益為正數的幾種制度創新方案進行篩選,標準是利潤最大化原則。
第四步:“第二行動集團”的形成。這是在制度創新過程中,為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預期純收益而建立的決策單位。制度創新實現后,二者可能進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努力,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在經過上述這些步驟使制度創新實現后,這時就出現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過制度創新而獲得潛在利益的機會,也就沒有制度創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變的。當生產技術方面的變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現新的發明,或者發生新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況的變化而使社會政治環境發生變化,制度均衡就會被打破。
(4)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
制度創新可以在三級水平上進行,即個人創新。團體創新和政府創新。由政府機構來創新有一系列優越性,特別是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一是政府機構發展得比較完善,但私人市場未得到充分發展。二是如果外界潛在利潤的獲得受到私人財產權的阻礙,那么就必須依靠政府的強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創新實行后所獲得的利益歸于全體成員,那么任何個別成員都不愿意承擔這筆制度創新的費用,這樣的制度創新只能由政府機構來進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況下,需要伴有強制性措施的創新,以政府機構來進行最為適宜。
(5)制度創新的趨勢
諾斯和戴維斯根據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得出結論:在美國,各行各業都呈現出這一趨勢,即由政府機構進行的制度創新變得越來越重要,從而整個經濟越來越走向“混合經濟”。制度創新的主體有三類:個人。自愿聯合團體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創新主體特指政府,也就是說,政府在制度創新過程中應當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制度創新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作為政策制訂者的各級政府與作為制度需求者的農民之間反復博弈的過程。對于農民而言,他們對于每一種制度以及每一種利益格局都是從容忍到不能容忍,終究有一個轉折點導致制度創新。據有關學者的測算,當城鄉收入差距再次擴大到1978年的水平時,即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農民人均收入的3.6倍時,制度創新或者制度變革的臨界點就到來了(蔡昉,2003)。在筆者看來,與其坐等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進而導致制度創新,不如主動采取措施,適時進行必要的制度變革。
3制度創新是增加我國農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穩步推進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關于是否取消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這一制度,大多數人認為應該盡快取消戶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聲音。陸學藝認為,戶籍制度一定要改,遲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設戶籍制度是勞動力遷移的唯一障礙的條件下,通過一項模擬表明,一旦取消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對于勞動力遷移的障礙,現有的收入不平等則會全部消失。世界銀行(2004)的一項模擬也表明,在今后能把農業勞動力轉移出1%。5%和10%的假設下,全部國內生產總值將分別提高0.7個。3.3個和6.4個百分點。此外,也有人主張戶籍制度的改革應漸進有序(傅勇,2005)。
目前,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的壁壘。所以,要突破橫亙在城鄉之間的戶口藩籬,就必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體制,放寬戶口遷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礎,突破傳統的“農業”?!胺寝r業”的戶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適應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循序漸進,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進程,使農村人口不斷向小城鎮和城市轉移和集聚,逐步實現農村大多數人口居住在小城鎮和中小城市,減少現有農戶和自然村落,從而大幅度減少直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數量。在此基礎上,相應大幅度增加留在農村從事農業勞動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量,促進農業規?;?。集約化經營,優化農業產量與成本的關系,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濟效益,并較快提高農民的收入??傊?,只有農民合理有序地轉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農業生產率才能提高,農民收入才能增加。
(2)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的農村土地制度
關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學術界有以下五種觀點:一是“私有化”:應該立即實行農地私有化,推動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二是“維持現狀”:應當穩定現有的農村承包制幾十年不變,有學者甚至主張“重建農地自耕農所有制”。三是“國有化”:廢除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一切土地歸國家所有。四是實行國家。集體。個人“三元所有制”,即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原來集體的耕地。林果園地。公用的其他場地為集體所有,宅基地。農戶長期經營的口糧田。自留地。自留山等為個人所有。五是實行國家。個人“復合所有制”,即實行農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
筆者的觀點是,必須根據變化了的環境和條件,適時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徑。土地制度的創新也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開展。
首先,應明確構建以村為農地產權主體的農地產權制度。在現行的鄉。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由村民委員會來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職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應改革現行的征地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F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對農民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農民失去土地后無法利用過低的補償去生活。就業。強制性征地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按照保障農民權益??刂普鞯匾幠5脑瓌t,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政府對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方式,實行“陽光作業”;應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將土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對農民征地后的補償依據;應以征地安置費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為主要資金來源,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生產就業。
最后,要用法律法規引導土地制度創新。法制化應逐漸成為農地制度進一步完善的方向,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維系社會公正的必然選擇。當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響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創新的三部法律法規,即《農村土地承包法》?!锻恋毓芾矸ā泛汀痘巨r田保護條例》。此外,應抓緊時機促使《物權法》的出臺。
(3)徹底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要改變農民的負擔和收入現狀,就應逐步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讓公共財政盡早覆蓋到農村地區。
一要理性理解農民。認識農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而事實證明,在市場經濟下,農業是個弱質產業,農民是個弱勢群體。因此,應盡快結束長期以來通過“剪刀差”和近年來通過“征地”等形式剝奪農民。向非農產業大量轉移農業資源或剩余的農業負保護狀態,而逐步轉入工業反哺農業和對農民的正保護狀態。這種“轉入”的最有效途徑,就是較大幅度地增加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
二要切實加大對農村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態建設。
三要加大農業科技投入,促進農業的持續技術進步,要重視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與運用,重點加強節水技術。優質新品種選育。農產品深加工及其貯運技術等的推廣;同時,要建立農產品流通的基礎設施和市場網絡,擴大和完善農產品市場信息網,形成從中央到地方適應農業市場化要求的現代化信息傳播系統。
四要增加對農村基礎教育經費的投入,加快實行免費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并把已經出臺的政策落到實處。要切實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認真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要從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出發,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對農村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及比例,切實改變以往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責任層層下推而無法落實的狀況。同時,建立專項基礎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解決農村中小學辦學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和突出困難。此外,應該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農村義務教育。對于進城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也應給予高度的重視,賦予農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五要建立切合農村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F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應建立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社會多方籌資,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六要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法律保障。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大事,需要有專門的《農民權益保護法》作保障。鑒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受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保護,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應當側重于保護農民在經濟上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是規范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勞動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并為農民的社會保障提供法律基礎。農村的基本公共產品的供給要逐步通過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此外,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因為“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影響更為惡劣。
三農問題是一個宏觀性的問題,它具有一定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它更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軟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問題,而要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就應該對現存的制約農民增收的制度進行創新。制度創新就是改革,堅持制度創新也就是堅持改革。對于中國而言,解決了農業和農村問題,實現了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和城鄉的協調發展,至少就解決了中國問題的一大半。中國三農問題的順利解決必將對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解決其農業和農村問題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