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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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1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2

商標轉讓協議

商標權轉讓方: (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1、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 ]類。

2、具體商品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配方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生產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還應提供配方說明書、配料表、投料時間表,購買原輔料的客戶名單。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雙方提供的相關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共 萬元;

2.付款方式、時間: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同時歸還商標權。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合同簽訂地點:

轉讓方: 受讓方: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標轉讓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2、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③合伙協議。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5)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3

1、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4、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來源:文章屋網 )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4

2、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4、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備注: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住所變更還需提交下列文件: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7、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5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三、第四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p>

九、將第六條、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p>

十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p>

二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p>

二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二十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p>

三十一、刪除第三十條。

三十二、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收費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5月16日《經濟日報》)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6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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