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查封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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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查封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2

河北省土地登記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登記,應當遵守本辦法。

林地、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分別依照森林、草原、漁業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土地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進行土地登記,當事人應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六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被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七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登記轄區內統一的土地登記簿。

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土地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記專用章,并永久保存。

第八條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等土地登記資料應當按規定填寫,并如實記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土地登記資料、土地權利證書。

第九條本省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條土地登記依當事人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按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土地登記;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申請土地登記;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由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省直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省屬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申請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城鎮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土地使用權由其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登記。經營管理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主管單位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與地表土地使用權分離的經批準獨立使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間,可以由當事人單獨申請地上、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七條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依據、證明等材料,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一并提交共同使用該宗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要求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前條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經地籍調查獲得。

在進行地籍調查時,當事人和相鄰利害關系人應當共同在現場指認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相鄰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未到現場指認土地權屬界線或者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的,負責地籍調查的單位可以根據有關地籍資料、現狀界址及當事人指認的土地權屬界線,確定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并以書面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相鄰利害關系人。相鄰利害關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按地籍調查結果認定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提出異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委托人申請進行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土地登記提交的材料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補充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補充;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更正、補充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正、補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規定更正、補充并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土地登記申請。

第三章土地權屬審查與注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也可以根據登記工作需要對相關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確認后,按規定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其他土地權利登記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確認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一)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土地權利依法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的;

(六)申請登記土地的使用用途與原批準用途不一致的;

(七)依法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本行政區域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總登記。

在進行土地總登記30日前,應當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初始登記:

(一)依法以劃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三)依法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

(五)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六)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法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一)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四)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或者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六)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七)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

(八)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在國有土地上依法開發銷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統一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主的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有關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不能統一辦理或者業主選擇自行辦理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的,業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明材料直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直接辦理土地權利注銷登記: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二)農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注銷登記:

(一)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

(二)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未按前款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并交回土地權利證書;逾期不辦理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三十三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三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換發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手續。當事人逾期未辦理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變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更正登記結果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和證明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材料審查核實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更正登記。

第三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申請更正登記,但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異議登記。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登記申請后,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申請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協議后,可以按雙方約定,并持土地權利轉讓協議,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告登記。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土地使用權查封或者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土地查封或者預查封情況記載于土地登記簿。

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直接辦理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失職造成登記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填寫土地登記資料時弄虛作假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土地登記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土地登記的;

(四)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偽造、涂改土地權利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涂改的土地權利證書,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在賠償后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造成登記錯誤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更正或者注銷登記,并對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

第四十四條土地登記中依法需要向社會公告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告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登記的特點1.強制性。當事人的土地權利必須依法登記,未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并可視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公信性。土地登記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程序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審查、批準,并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的法律程序從而保證了土地登記的真實可靠。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在各種擔保中,抵押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擔保方式,被稱為“擔保之王”,抵押以不轉移標和物的占有為特征,不妨礙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又為抵押人融通了資金,對于抵押權人來說,抵押為所擔保的債權增加了安全性,符合各方利益,因此被人們所廣泛采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抵押也隨之得到了發展,目前抵押已成為最普遍最活躍的一種融資方式,本篇文章提出一些房屋抵押登記中應注意的問題,以便日后我們面對房屋抵押登記問題時能夠有效的處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一、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進行充分核實

第一,要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合法性進行核實,確保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核實方式可以選擇對登記人的身份證件、戶口所在地以及登記人的結婚證進行核實。第二,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審核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信息是否與申請材料、登記薄記載一致。第三,要求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到場申請抵押登記,避免由信貸員全權,確保主體的真實合法性。第四,安裝身份證讀卡器查驗身份證真偽,有條件還可以安裝監控系統或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拍照存檔。

二、確保相關資料完整、全面

在房產抵押登記過程中,要向登記部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在辦理登記業務時,第一,要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否有效。第二,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信息與申請材料、登記薄記載是否一致。第三,申請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第四,審核合同填寫是否完整,簽字蓋章是否規范,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民間借貸的抵押登記,注意審核借貸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的規定。

三、核實房產的真實性

由于房產抵押會給商務貸款帶來很大風險,所以確保房產的真實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登記部門一定要確保房產信息的真實性。第一,對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真偽進行識別,真的房產證封皮為深紅色,有光澤且韌性好;假證的則呈暗紅色,光澤度低,韌性較差。真房產證的底紋采用浮雕文字“房屋所有權證”6個字,字跡清晰,線條光滑,容易識別,造假者很難做到顏色深淺、色彩的統一。內封:上面的是內封面,左邊中間的是團花。右邊是放大圖,在封面里頁有土紅、翠綠二色細紋組成的五瓣疊加團花。線條流暢,紋理清晰。花邊。首頁,即發證機關蓋章頁有上下等寬、對稱,左右等寬、對稱的咖啡色花紋邊框?;y細膩、清晰。第二,在房產抵押登記前,要先查詢房屋信息系統,是否有該房產,是否有抵押,是否查封。

四、 注意最高限額抵押登記的特殊性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第一,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第二,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第三,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第四,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五、正確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抵押問題

在以往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抵押人在設定房地產抵押時僅對房產或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未將房產與地產一并抵押登記,或者抵押人將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并分別辦理抵押登記。于此情形,是否應認定抵押有效?本人認為抵押有效,但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未登記的部分。抵押權人就抵押合同約定并登記的部分享有抵押權。第一,《擔保法》第36條是關于房地產抵押的行為模式的規定,即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如何做,而不是對法律結果的規定。不能依據該條得出房產與地產只要有一個辦理抵押登記,就效力當然及于另一個的結論。否則,因房產與地產抵押機關不統一,不同的抵押權人分別在不同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情形構成法定抵押權的情況下,會產生不可化解之權利沖突。第二,雖然由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一體化規則決定,房產與地產不能分屬兩個民事主體,但抵押權旨在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權人從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即可實現其抵押權。而無論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單獨抵押或一并抵押,拍賣或變賣抵押物的結果均不違背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一體化的原則:如果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同時抵押給了一個債權人,形成了概括抵押或共同抵押,經拍賣或變賣抵押物,兩個權利歸屬于同一受讓人,自不待言;如果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給了兩個債權人,房產與地產一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由兩個抵押權人分別按房產與地產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二者的抵押權均得實現,而房產與地產同樣歸屬于同一受讓人;如果僅將房產或地產抵押,仍可對房產與地產同時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相對應部分優先受償,另部分歸屬于其權利人,房產與地產的歸屬仍是一體化。顯然,分別抵押并不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分別歸屬的結果。對不同物權客體交換價值的分別支配,與其在法律上的統一歸屬,是可以和諧并存的。此外,《擔保法》第55條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這實際上表明法律所強調的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同時轉讓,而對不同物權客體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則是完全可以根據經濟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區分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相互分離的。這樣,就使分別設定的房產抵押權和地產抵押權均有實際實現的可能。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房屋抵押登記影響因素較多,有效管理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規范登記中的操作流程,確保房產抵押登記在健康的運營環境下運行,是當前現在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該做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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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潔,柴文佳.中等家庭住房難的原因分析[J].商業文化.2011(3).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4

合 同 編 號 :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保 證 人:

貸 款 人:

貸款品種: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個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和

擔保人有權同意本合同和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后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貸款人經審核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書,同意向其發放貸款。

第二條 貸款用途:本貸款的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四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_______個月,自貸款借據(附件2)記載日期起算,即自_____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或計息方法變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開始,貸款利率按調整后適用利率 浮 %計息。貸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調整本合同貸款利率的,貸款人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的調整情況進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 計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七條 上述約定與貸款借據不符的,以貸款借據為準,貸款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提款先決條件。借款人在提款前,應滿足如下先決條件:

8.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及還款的賬戶。

8.2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條款已生效。

8.3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且該些文件和資料繼續保持有效。

第九條 借款人在此授權貸款人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的貸款一次性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附件3),或將貸款一次性劃入下列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十條 貸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 (抵押/保證)擔保方式,抵押人為 、保證人為 (視情況而定,下文統稱為“擔保人”),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相應擔保條款。

第十一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選擇以下 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按 (月/季)共分 期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見貸款行提供的《還款計劃書》(附件4)

1、利隨本清

2、等額還本付息

3、等本金還款

4、遞增/遞減還款法

5、按期還息一次還本

6、前3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額還款

7、前3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本還款

8、前5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額還款

9、前5個月按月還息后按月等本還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可在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附件4)內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應保證還款賬戶內有足夠余額償還到期應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賬號或對還款賬戶進行任何類似變更,借款人須到貸款人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結清、超期或任何其他類似變化事項,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立新的扣款賬戶,并在該賬戶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到期應付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人將對逾期貸款本金按貸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還貸款,但應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貸款人,并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償還一次貸款。

14.1借款人必須于預定的提前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且該申請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14.2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每次還款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人民幣(大寫) 元,提前還款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14.3對于因提前還款而變更還款期限的,重新約定的還款期限不得長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貸款借據約定的利率及還款方式計收貸款本息。

14.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應對剩余部分未還貸款重新約定還款計劃,借款人應按貸款人重新提供的《還款計劃書》標明的還款日期和還款額償還剩余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5.2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貸款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如下:

15.4按照貸款人之要求,如實提供貸款審查過程中應提交的資料,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15.5按本合同之規定清償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15.7 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的糾紛為理由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第十六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6.1借款人

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按時或全額履行還款義務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16.3借款人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16.4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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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

17.2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17.3要求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條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權和處分權的 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以擔保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抵押物具體情況見附件1:《抵押物品清單》。

第十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共計人民幣(大寫) 1 元,抵押率為 %.在抵押期限內,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時,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貸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拒絕履行上述約定視同違約,貸款人有權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條項下的權利。

第二十條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期限即為本合同第一章約定的貸款種類、貸款金額、貸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必須親自或委托貸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各承擔50%.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均由貸款人執管。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須向 保險公司辦理 保險,并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執管。貸款人有權收取保險賠償金并視情況將其直接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款項。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為防止保險中斷,貸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險費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險權益屬貸款人。

第二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應妥善并合理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處分權,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

26.2抵押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26.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26.4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貸款人。抵押人以轉讓、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權的,須征得貸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貸款人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6.5抵押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貸款人。由于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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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26.6抵押人不應采取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擔保獨立于貸款人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如因任何原因成為部分或全部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抵押將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依據本合同項下規定應付的本

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等款項全部償清為止。

第三章 保 證

第三十條 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項下借取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貸款人提供以下第 種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保證按貸款人的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1.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設定抵押,且相關抵押物權利證明及設定抵押的相關證明文件交付貸款人正式執管之日止。

2.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止。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總額。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地并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保證: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發出還款通知,保證人在接到貸款人的通知之日起 日內即應按通知中所載明的償還金額、方式向貸款人支付該等款項。

第三十三條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貸款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授權貸款人自行按貸款金額的 %從保證人賬戶中將相應金額轉入保證金專戶,戶名: ,賬號: ,作為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保證金。貸款人實現本章項下的擔保權益時,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34.1保證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4.2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34.3保證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保證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適用于保證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34.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并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34.5如有涉及保證人或其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保證人應立即將詳情通知貸款人。

34.6保證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

三十七條 無需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貸款人可將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并應當為此目的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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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保證擔保獨立于貸款人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如因任何原因成為部分或全部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和/或擔保人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四十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和/或擔保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各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簽字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43.1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43.2向 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3.3 .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及抵押物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代表借款人、擔保人簽字的委托人應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證處對委托文件的公證)

第四十五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抵押物品清單》、《貸款借據》、《貸款/還款賬戶》、《還款計劃書》、《提前還款申請》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時,貸款人采用下述第 種方式進行強制執行。

47.1通過公證直接強制執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47.2經司法機關裁決后強制進行執行。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征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

人債權實現時,有權通過向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補充條款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及抵押物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簽訂。

貸款人:中國光大銀行

授權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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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借款人 :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抵押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保證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附件1: 抵 押 物 品 清 單 號《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項下抵押物為 : 房 產 抵 押 抵押物名稱地址 建筑面積 單價 評估/購買價值 抵

押率 所購房性質 商品房 房改房 解困/安居房 他人私房 其他房產 住宅 公建 多層 高層 產權證明編號 評估機構 房產開發商 聯系電話 購房協議編號 房產用途 房產開發商 聯系電話 車 輛 抵 押 品牌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5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權人:_________(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此筆貸款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_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并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人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深圳市房產地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人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伙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休息及其他有關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

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未盡事宜,按照_________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_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借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重慶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 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 、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

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顚S?,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

丙方收件人: ,地址: 。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手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手機:

丙方:深圳盛澤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守坤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免稅商務大廈四樓 電話:0755-82763688 傳真:0755-82763412

鑒于:

1、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 房產,房地產證號 (以下簡稱交易房產),甲乙雙方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2、乙方已將交易房產在 銀行深圳分行 支行(簡稱原貸款銀行)設貸款抵押,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簡稱 原貸款),目前尚有貸款余額約(小寫) 元(具體以還款當天原貸款的剩余本息金額為準)。

3、甲方已向 銀行深圳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按揭銀行)申請購買上述交易房產的按揭貸款(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已獲按揭銀行審批同意并簽訂了有關按揭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現甲乙雙方約定以甲方向按揭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償還乙方的原貸款。乙方清償原貸款后,解除原抵押登記,將交易房產過戶給甲方,甲方以交易房產為按揭銀行設定抵押。

4、丙方與按揭銀行簽署了相關業務合作協議。

因此,甲方請求丙方為其與按揭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階段性擔保,乙方為出售交易房產,委 托丙方辦理相關事項,為保證各方切實履行本協議及保障各方的權益,各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遵照執行。

第一條 擔保事項

1、如具備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的條件,丙方同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為甲方向按揭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丙方為甲方擔保的范圍為甲方與按揭銀行訂立的借款合同項下 (全部/部分)按揭貸款本金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以按揭銀行實際發放用于贖樓的款項金額為準)、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具體詳見丙方向按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 3、擔保期間為自借款合同項下按揭銀行貸款發放之日起至交易房產過戶至甲方并辦妥以按揭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4、在擔保期間內,甲方應當依據其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每月按期向按揭銀行足額供款;若因甲方未按時足額供款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導致丙方向按揭銀行代償的,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甲方追償并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第二條 擔保條件

丙方同意在具備以下條件時為甲方向按揭銀行提供擔保:

(1)甲乙各方已向丙方提交所需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完整; (2)甲方已與按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3)原貸款銀行已同意乙方提前還款;

(4)丙方根據業務具體情況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或提供的資料。 第三條 擔保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為人民幣 元,手續費為人民幣 元,合計人民幣 元。甲方須在本合同訂立時向丙方支付。

2、如丙方的擔保保證責任在上述保證期限內未解除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經按揭銀行和丙方同意,可適當延期,每延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丙方有權另按擔保金額的 0.3%加收擔保費。如在延期期限屆滿后無論何種原因仍未能解除丙方擔保責任的,甲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償還丙方擔保的按揭貸款以解除丙方擔保責任,否則,丙方有權按擔保金額的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罰金。

3、甲方同意,一旦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受理甲方的擔保申請,并已經對甲方的擔保申請予以審查或調查,只要丙方向按揭銀行出具擔保書且/或擔??铐椧寻l放,無論何方原因出現何種情況,丙方均有權收取全部的擔保費用,甲方無權要求返還或減免。

第四條 委托公證

1、甲、乙各方同意委托丙方業務代表免費全權交易房產贖樓、產權過戶、抵押登記及其它有關事項(具體事項及權限由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中約定)。甲、乙各方同意承擔辦理公證及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查檔費、匯劃手續費、稅費、抵押登記費、評估報告費等其他費用,并同意根據具體情況預先支付或在收到丙方或相關部門、機構的繳付通知后及時繳付。

2、甲、乙各方承諾一旦辦理了公證委托書后,不擅自撤銷委托書。否則,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解除丙方的擔保責任?;蛞匀魏魏戏ǚ绞教幹媒灰追慨a,以所得價款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以解除丙方擔保責任。

第五條 甲方貸款的劃轉和贖樓

1、為確保甲方取得的按揭貸款用于償還乙方原貸款,立約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權按揭銀行將按揭貸款直接劃至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深圳盛澤擔保有限公司 ,賬號: ,開戶行: ),并由丙方委派的受托人員代乙方向原貸款銀行辦理提前還款,以解除交易房產的抵押登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自行領取按揭貸款。

2、丙方收到按揭銀行劃轉的按揭貸款后,應當確保以該款項償還乙方向原貸款銀行的借款,并代乙方辦理原抵押登記的注銷手續。在辦理交易房產過戶至甲方名下前,乙方的房地產證及相關文件由丙方保管。

第六條 結算退款

1、甲、乙雙方知曉劃至丙方賬戶的按揭貸款是專用于清償乙方的原貸款。如有剩余,丙方應在解除按揭銀行擔保責任后3個工作日內將余款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2、如劃至丙方帳戶的按揭貸款不足以償還乙方原貸款銀行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應按丙方要求及時補足差額。 第七條 甲乙各方保證

1、甲乙各方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各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

3、甲乙各方在向丙方申請擔保、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未隱瞞房產交易的真實背景或特殊情況,如因提供資料虛假或失效或無效等原因造成丙方損失的,應向丙方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4、甲乙雙方保證積極配合丙方辦理贖樓、房產過戶、抵押登記、繳納相關稅費及銀行劃款等手續,以順利解除丙方擔保責任,保證不因市場價格、稅收政策等變化或與交易相對方及第三方的任何爭議而拒絕履行、變更履行、延誤履行。如買賣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或甲乙雙方虛假買賣交易,或甲乙方隱瞞相關事實誤導丙方擔保的,丙方有權根據第十一條違約責任追究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5、乙方對交易房產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交易房產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權。

6、乙方保證交易房產不存在任何產權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被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等情況。

7、甲方申明并保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到交易房產的債務糾紛或其它糾紛。 8、在委托事項辦理期間,甲方或乙方如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丙方辦理受托事項仍然有效。 第八條 反擔保約定

乙方同意為本合同項下丙方為甲方向按揭銀行提供的保證擔保向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乙方反擔保范圍為丙方向按揭銀行覆行保證責任的擔保范圍加上依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費、手續費、違約金、代償款項利息等;

乙方反擔保保證期間自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至丙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止或丙方代償款項獲得清償之日止。

第九條 合同解除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丙方受到損失的,過錯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甲、乙各方與各銀行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未得以履行的; 2、甲、乙各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的保證; 3、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擔保條件未成就;

4、若因甲、乙方的信譽或信用記錄存在瑕疵或其它任何可能影響丙方是否接受擔保申請的判斷不明因素。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征信

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有權依據《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等法規,向經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信用征信機構提供本人及本人信用信息;有權向征信機構查詢本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查詢費由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本合同。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或解除、交易房產被查封、不能完成過戶、不能設定以按揭銀行為抵押權人之抵押登記或其他可能危及按揭貸款債權安全等情形的,甲方應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或向按揭銀行提供其他擔保以解除丙方的擔保責任,或者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足值的反擔保。

2、因甲乙任一方原因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款所述合同造成丙方損失的,在丙方替甲方代償按揭銀行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后,丙方即取代按揭銀行成為甲方債權人,有權采取包括折價、拍賣、變賣交易房產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向甲方進行追償;同時丙方有權要求乙方覆行反擔保責任。

此外,丙方有權自代償之日起,除按代償總額的日息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利息外,還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當于代償總額20%的違約金。甲方必須在收到丙方追償通知書后的七日內,無條件地向丙方償清全部代償款項、利息及應付違約金等。丙方行使追償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鑒定費、執行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催收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3、在丙方代甲乙各方保管房地產證和其他文件或證件或憑證期間,甲乙各方不得謊報遺失和辦理掛失手續。否則,給丙方造成損失的,將按雙倍賠付丙方損失。

第十二條 爭議與解決

因本合同及其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補充條款

第十四條 甲乙方簽約聲明

1、丙方已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甲、乙雙方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相關配套文件的含義及相應法律后果,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收費標準、責任承擔、以及黑體部分的內容,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2、甲乙雙方自由協商確定交易房產買賣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成交/過戶價格、按揭銀行、稅費、評估費及擔保費等相關費用承擔等)且對具體環節及交易風險有充分了解,如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經濟責任及法律風險等均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一切概與丙方無關。

3、如因包含但不限于甲乙任一方的個人資信、不良還款記錄、虛假交易狀況/背景等原因,導致業務申請未獲批準,甲乙方同意取消相關委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丙方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方各執 壹 份,丙方執 貳 份,經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甲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續查封申請書范文6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采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復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后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

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蛞云渲饕敭a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于70%以上,流動比低于100%、速動比低于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注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

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后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于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后,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慶陽市西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西峰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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