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金融服務創新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金融服務創新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們可以得出: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核心的農村金融勢必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本文將從已有文獻對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關系的研究成果出發,探究促進我國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的政策,為相關部門的政策出臺提供借鑒。
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統籌城鄉發展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點??v觀近期文獻,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金融的發展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這種關系表現得并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阻滯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威脅。
一、相關關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從2000年開始,在我國農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相繼撤出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從而導致農村金融供應機構以及資金供應出現嚴重缺口,與當時農村經濟機制改革產生重大矛盾,隨著矛盾的日益尖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積重難返的威脅。
(二)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
現階段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運行環境:一是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觀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四是應加強農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行業沖擊金融市場
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于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資金。有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必要性,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于法律之外,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四)存款保險體系不健全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穩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防止擠兌危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現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缺乏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二、政策建議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于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因此應該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農村金融改革同時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需要相關準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觀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促進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四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協調發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這就造成了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改革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征,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互動式發展”一文中提到,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服務地域的廣闊性而導致經營管理難度較大,而使以利潤為導向的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因此,應注意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推進的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
鑒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齊的農村信用環境,設置強制投??梢员苊狻傲訋膨屩鹆紟拧毙?。并且強化準入機制,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將經營效益差的信用單位排出農村金融市場,確保農民的財產安全。
(四)注重農村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實現小額信貸組織創新。
雖然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充斥了正規農村金融市場,但我們不能否認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不同性質市場的存在可以形成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雙方會不約而同地改善經營模式,加強管理,而最終獲益者為廣大農民,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保障。
例如,進行以利潤為導向、成本收益平衡、運行效率高的小額信貸組織創新,通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從多個渠道減少對捐贈的依賴。
(五)區別化對待,滿足不同地區的農村建設要求
我國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狀況、耕作環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異顯著,因此出臺政策應區別化對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區的等級劃分,逐層削減規模,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農村,切實為農民解決問題。這樣,既可以節省農民辦理事務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從而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結構,加快資金回流
有數據顯示,農村建設常出現資金運用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可規定對資金運用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貸資金投入,或者減少存款,或者自動退出農村存款市場。加快資金的回流,為農村的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流支持。
參考文獻:
[1] 周霆,鄧煥民.中國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論[m].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
[2]薛紅,賴景生.基于城鄉統籌視角下重慶市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相關關系分析[j].管理學家.2009(04).
[3]彭藝,彭紫云. 農村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實證分析:以中部地區為例[j]. 理論探討.2010(04).
金融服務創新論文范文2
[關鍵詞]高管薪酬 外部性 委托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除了各國政府、中央銀行不遺余力的天量救助方案外,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還有金融高管們的天價薪酬。AIG前CEO馬丁•沙利文2005年、2006年兩年獎金總額達到4000萬美元。2008年7月他從AIG辭職時,拿到了4700萬美元的“分手費”。 美林證券前CEO奧尼爾,在2005年、2006年兩年的獎金分別為3600萬和4700萬美元。當他2007年10月被迫辭職時,獲得的期權和股票共值1.615億美元。2009年7月底,紐約州總檢察長科莫公布了一份報告,披露9家獲得政府巨資援助的銀行在去年累計發放了326億美元的高額獎金。
2009年10月22日,美國財政部宣布對接受政府救助最多的7家大公司高管進行限薪。包括花旗、美國銀行等7家企業收入最高的25名高管面臨嚴格的薪酬限制。美聯儲則在同一天宣布對銀行業員工的薪酬提出監管要求,將審查和否決銀行業的薪酬政策,范圍覆蓋轄內的近6000家銀行。
在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對金融危機產生原因的反思從來沒有停止過,金融機構高管的薪酬機制無疑是關注的焦點之一。為什么金融高管的薪酬機制會被認為是本次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為什么政府和國際社會要去干預甚至是私人金融機構中的公司治理(薪酬)問題?政府和國際社會應該以什么方式去糾正金融高管扭曲的薪酬機制?本文將通過金融高管薪酬制度所體現的負外部性與委托成本來分析其和金融危機的關系及解決的思路。
一、外部性和委托―理論
庇古的《福利經濟學》首開對外部性問題的關注。什么是外部性,斯蒂格利茨在其《經濟學》一書中給出了簡明的答案:"當個人或廠商的一種行為直接影響到他人,卻沒有給予支付或得到補償時,就出現了外部性".根據這一定義,外部性分為兩種情況:當個人或廠商的行為給社會上其他成員帶來收益,卻沒有因此得到補償時,稱之為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當個人或廠商的行為給社會上其他成員帶來損害,卻沒有支付其成本時,稱之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正負外部性都不利于社會資源最優配置:負外部性往往只能帶來個人利益,卻增加社會成本,沒有社會效率并且容易引發惡性循環;而正外部性則一般不產生激勵,因而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因而也不具有社會效率。
而談到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機制問題,我們就不能不涉及到 “委托理論”了。由于社會大生產和分工的細化使“專業化”成為社會需要,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委托理論”,倡導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給專業經營人員。委托理論是建立在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上的。信息不對稱指的是參與人對信息的擁有是不相同的,某些參與人擁有其他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通常委托人在博弈中處于信息劣勢,而人是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人由于具有信息優勢代表委托人行動可以獲得更高的社會效率,因此通過契約形成了委托關系。委托關系是指根據契約的規定,委托人指定、雇傭人為其服務,同時賦予人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人的工作內容和績效按照契約原則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雖然人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權利,但不可否認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人也具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權益(財富)增加,而人則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收入、職務消費和較小的工作壓力等),不同的目的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是根據明示或隱含的契約給予人以委托工作的報酬,但是契約的設計的報酬制度是否能夠滿足和優化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訴求則是委托關系中的關鍵點了。換句話說,在利益沖突和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委托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人將是委托關系的核心問題。
近年來,對企業所有權的研究認為:在現代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和上市企業中,由于作為委托人的股東通常人數眾多且過于分散,從而使他們很難有效參與公司管理決策,而作為人的公司管理層實際上通過專業技能和專職工作從而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所以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亨利.漢斯曼認為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委托人―股東享有的是名義控制權和名義索取權,而人―公司管理層則享有實際的企業控制權和有效的企業剩余索取權。
二、美國金融高管薪酬機制和金融危機的關系
高管薪酬問題在美國最為突出,所以我們以美國為例運用外部性和委托―理論來分析金融高管的薪酬問題。美國公司股權結構的理念基礎是分散.因此,美國公司呈現出以高度分散為特征的股權結構,并在分散的股權結構基礎上形成公司治理模式。尤其是最近十年來,美國絕大部分金融公司通過上市而形成公眾化,股東非常分散,對公司缺乏實際的控制;而與之相對應的則是管理層掌握了公司實際的企業控制權。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委托人(即股東)與人(管理層)的最終目標函數是不一致的。對委托人來說,其對公司的利潤具有占有權,其利益最大化可以簡化為公司利潤最大化。而公司管理層只是公司資產的控制運營者,其收益不等于公司盈利。由于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實現途徑不一致,自然衍生出所有人和控制權人激勵不相容的問題。而這種利益沖突在股東分散而管理層控制力強的金融機構就更加突出了。以傳統的華爾街薪酬模式為例,一般底薪低而獎金高,鼓勵高風險高回報的模式。比如前雷曼兄弟CEO富爾德的基本工資只有75萬美元,但他的獎金部分(現金+期權)通常高達數千萬美元;前貝爾斯登CEO Jimmy Cayne在2006年的基本工資為25萬美元,但當年的獎金總額卻高達3360萬美元。管理層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自然會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從事高風險業務以獲取高收益。而在相當的金融機構中(如基金、投行等)的部分產品是屬于代客理財的,即風險由客戶承擔,金融機構收取管理費和超額利潤分成,于是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冒險行為具有很大的負外部性,其冒險成本由客戶承擔,而自己則可分享冒險成功的收獲。即或是在金融機構從事自營業務時,其動用的大量金融資產也是屬于股東權益或他方權益(公司負債等),那么我們同樣可以發現負外部性的存在,區分僅在于冒險成本不是由客戶承擔而是由股東或他方承擔。這樣,經營層的冒險顯性成本基本不用自己承擔(但有隱性的市場聲譽成本),但卻能分享冒險收益,這種成本收益的核比將對理性的經濟人產生激勵,所以金融機構的經營層會有驅動力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而在美國,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流行,不同行業的關聯度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房地產、銀行、保險、基金、債券等不同行業和機構被緊密的連接在一起,形成了關系復雜、涉及廣泛的系統性鏈條。而組成這個鏈條的各個機構的經營層都具有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激勵,雖然機構個體也有風險控制機制,但多個環節累加在一起則形成了聚集風險、一損俱損的多米諾式的系統性金融危機。
長期以來,曾經有理論認為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因為利益攸關,會采取盡職的方式監督人的行為,會對人過度的冒險行為形成有效的抑制。誠然,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因為有資產的投入,其決策行為的成本收益核比自然與經營層不同,其對風險后果將承擔所有者權益范圍內的責任,因此股東相對經營層而言應該具有較低的風險偏好。但金融機構通常其自有資本比例是比較低的,以狀況較好的商業銀行為例,通常其資產數額都在自有資本十倍以上。即在杠桿作用下,股東對于金融風險而引發的損失僅以其在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權益為限,超過限額的風險則由社會、政府或納稅人承擔,由于金融機構的規模和在經濟中的影響力逐漸達到“大而不死”的地步時,政府一般會對于其困境采取救助措施,因而在這種負外部性激勵下的股東也開始逐漸放松了對業務和發展的監督,使道德風險逐步成為發展中的主要風險。當層出不窮的衍生金融產品不斷產生時,股東對管理層有效監督的成本顯著提高,因此股東傾向于采取使管理層利益與自己趨同的股權、期權和獎金等公司利潤增長分享方式,以較高的收益提高其失敗的機會成本,從而以較低的監督成本來保障人實現委托人的利益訴求,這就是股東愿意對高管發放高薪的主要原因之一。當然,高薪有利于吸引高端優秀人才加入,客觀上有利于公司競爭力的增加。但這種股權、期權和獎金的高薪機制又加劇了管理層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以及對短期利益的追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股東的約束可以制止管理層的高風險行為是不現實的。
換句話說,金融機構的股東和管理層對于高風險業務都有負外部性,區別僅在于程度不同;負外部性程度較低的股東由于分散、專業能力不夠和較高的監督成本而無法實際控制金融機構行為;而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由于其較高程度的負外部性在高杠桿和高證券化的金融環境下容易誘發系統性金融危機。金融危機的成本最終會由其本國全體納稅人甚至是其他國家承擔,而引發危機的管理層仍然可以按照薪酬合約拿走高額的獎金和補償金,這種明顯的負外部性使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機制面對強大的改革壓力。
三、改革金融高管薪酬機制的思路
上文已經闡述了當前的金融高管薪酬機制所存在的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所以改善金融高管薪酬機制也應該從減少這兩方面成本著手。
解決外部性成本的思路一般有兩條:一是以庇古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思路,它強調政府調節,主要是指稅收和補貼;二是科斯提出的產權理論思路,該方法強調市場機制,主要運用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手段。經濟學家們一般認為將市場手段和政府調節相結合更為有效,因為它們既避免了一些靠實行純市場化無法克服的難點,同時又保留了市場手段經濟激勵作用。在實踐操作中,內部化高管薪酬負外部性的常見手段有改善薪酬結構、延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薪酬(鎖定)、獎金必須與長期業績掛鉤、當盈利狀況發生負面變化(尤其是當相關業務發生負面變化時)高管要回吐相應比例的薪酬、金融衍生品的設計者持有一定數量的頭寸,政府對不合理的高薪采取限薪和征稅等等措施。
降低委托―成本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在利益相沖突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人。事實上,學者和股東們設計了諸如減少信息不對稱、創設雙方利益趨同機制、建立長期重復博弈關系、人市場聲譽、相對業績評估等措施優化雙方的契約關系,限制和改善利益沖突及信息不對稱。
但正如我們看到的,由于處于一個競爭的動態市場環境內,單個企業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來真正遏制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各種良好措施和機制很難在非統一規則環境下發揮作用。
我們依然以美國為例,自1929年大蕭條后,相繼通過的《1933年銀行法》、《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確立了分業經營和嚴格管制的原則。因為存在著諸多統一而具體的管制,企業的商業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在的管制,管理人能夠獨立自主投資的機會相對較少,整體薪酬機制大致相似,出于高管自身利益驅動追求高風險回報的可能因而也較小。自上個世紀80年代末,由于來自對沖基金、PE、VC等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華爾街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監管體制開始出現松動。自此以后,金融機構競爭發展不斷推動監管部門放松管制,直到1999年的《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重新確立了混業經營的體制,從而由嚴格管制轉而由市場競爭機制自我調節。各金融機構在市場化條件下逐漸采用更為商業化的激勵機制,以追逐更高利潤。與此同時,在混業經營的環境中伴隨著規模的擴大和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和核心專業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大,在提高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委托-”成本,從業人員熱衷追逐高風險以換取高回報。這不但體現在對業務的爭奪,更體現為對高端金融人才的競爭,從而使不斷出現天價薪酬。另一方面,由于華爾街投行分散的股東對短期回報的期望通過激進的高管薪酬體制使得追求風險以獲取短期回報成為行業的風氣。事實上,在很多行業都有這種現象,但由于金融業的主要資產是人,有著更大的“委托-”成本,因而這種現象表現得更加明顯。當然,很多有識之士認識到了這一點,也設計出了諸如在薪酬條款中增加鎖定和回吐條款等機制來減少“委托-”成本,但在市場競爭環境下,很難發揮真正的作用。原因很簡單,采用這些薪酬限制條款的金融機構將難以吸引和留住高端金融人才,從而會削弱其市場表現。雖然各種薪酬限制機制會降低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但在類似“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下只能成為邊緣制度。在市場條件下,很少有企業愿意采取比其他企業更加嚴格的薪酬制度從而造成自己的優秀人才流失,所以各種內部化負外部性的機制往往成為小眾選擇或是只具有理論價值。通過調查發現,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長期激勵的普遍績效周期是4~5年,而2008年的調查顯示54%的公司在競爭的環境下已經縮短為3年了。
因此,要想對高管薪酬的負外部性和“委托-”成本形成有效的遏制,關鍵不在于理論上的認識和設計,而應該由政府和國際社會形成共識,加強監管,統一基本原則。這樣才能糾正市場失靈的缺陷,在統一合理的原則下優化管理層薪酬機制。監管的目標不是“限薪”,而是降低“委托-”成本和限制不合理薪酬機制的負外部性。政府不僅要在政府注資金融企業里行使投資人權利去調整高管薪酬機制,而且也有必要通過行業監管去規范所有相關企業的高管薪酬機制,從而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只有在統一的市場規則下,具有較低負外部性的薪酬機制才可能真正被金融企業廣泛采用,也才有可能在整體上降低系統風險。事實上,如前所述:銀行等金融機構所有者(股東)有決策權和經杠桿放大的風險收益權但僅承擔與所有者權益等額部分的風險,金融高管有實際的決策權和風險收益分享權但卻只承擔了極小的個人風險和成本,而社會公眾或納稅人往往成為最終的風險承擔者,這是一種極其不公平的社會權利義務結構。因此,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目標,不能僅僅為了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是有必須要實現社會公眾利益與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為了解決金融機構這種不相稱的風險與收益,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應該實施對金融機構的外部制約,包括對金融高管的監管。而限制金融高管薪酬機制的負外部性就應該是金融監管的一部分,而這也正是美聯儲為什么會將審查和否決其轄內近6000家銀行的薪酬政策的原因。所以建立統一的金融企業薪酬監管原則是限制金融高管薪酬的負外部性的關鍵性因素。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格利茨.沃爾什 著,黃險峰張帆 譯:《經濟學》,[M]. 2005
[2]黃金老 郝寶寶:《國際商業銀行的薪酬探秘》[J].銀行家,2006年1、2期
[3]陳亞男:《金融危機背景下高管薪酬法律規制新論》[J].特區經濟,2009/09
[4]黃辛:《高管薪酬背后的機制問題研究》[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9/04
[5]劉京海 陳辛輝:《對薩班斯法案中追回條款的思考》[J.]中國總會計師.2009/04
[6]張硯楊雄勝: 《內部控制理論的回顧與展望》[J].審計研究,2007/01
[7]亨利.漢斯曼:《企業所有權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8]Eugence Fama , Michael Jensen.《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Control》[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2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