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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1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v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F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煜磺澹ばР桓吆头指罟芾?,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闭谋O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郭漢?。航ㄔO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 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 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 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8] 李永豐: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現狀及應對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影響因素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圖分類號:P63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F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 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3]錢勝.建筑工程質量及事故問題.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
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3
關鍵詞:施工安全、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problems and cause analysis, how well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deas,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method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227.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隨著我國總的 GDP 比例增長,建筑業占有較大的份額.在目前新的形勢下,建筑安全施工生產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這對安全施工與管理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一、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管理的現狀
近年來, 我國建筑業從業人數巨增,據報道,2006 年達到 4000 萬人,其中農村富余勞動力達 3200 萬人,占行業職工總數 的 81%, 而經過培訓取得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農村從業人員不 足 80 萬人,占總從業人數的2%,多數來自農村的從業人員因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知之甚少, 再加上部分施工企業不重視安全培訓或是教育不到位等, 這一部份從業群體安全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頻發,死傷眾多,這不僅影響了經濟的發展,而且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我國每年死于建筑行業人數僅次于交通、煤礦行業,據 2005 年度全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0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發生施工事故 1015 起,勞動紀律松弛等原因而造成死亡事故死亡 1193 人,因違章作業占 60%,其中農民工死亡人數占77.7%,建筑施工行業全部傷亡坍塌事故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類別”排列,前5項是高處墜落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事故,占事故總數的 88.36%;其中又以高處墜落事故為主,占事故總數的 45.52%;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部位” 排列,前項是臨邊, 洞口,各類腳手架安裝, 拆卸塔吊,安裝、拆卸井架,模板支撐失穩,占事故總數的64.64%;其中,臨邊、洞口占事故總數的 19.20%;安裝、拆卸塔吊與井架占事故總數的 18.44%。
二、建筑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法規方面
1、法律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整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 《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比較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法律體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已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和問題,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規還存在著重復與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規時間過久不適應現行建筑安全生產形勢與要求,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不夠完善, 還有很多的相關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尚未制定。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還停留在人治階段,還經常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長官意志的現象,
2、 政府監督與管理方面,政府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仍較薄弱, 基本上還停留在下發文件,突擊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模式上,領導號召,群眾運動,事前通知再檢查,治標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監督管理和相應措施,監管體系不完善。目前仍有一些地區和城市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與配備專職建筑安全監督執法人員;有些地區雖已設立,但因資金不落實,監管力度不夠,手段落后,難以適應建筑行業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 建筑企業安全管理方面,首先部分企業安全投入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的規律性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缺乏主動管好安全工作的責任,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和獎罰機制,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動應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場的建筑施工隊伍魚龍混雜,大量拼湊而成的包工隊,個體老板,沒有資質的隊伍充斥市場,采取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任務,一旦承接工程任務,為了彌補前期的不正當投入,追求最大利潤,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減料;或租用的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陳舊,安全生產投入能省即省,違背客觀規律,輕視安全生產,在僥幸中求安全。再次, 大量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安全生產知識缺乏,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差,工人技術素質低,也是導致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因素。
三、預防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
“安全生產,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盡職盡責,千方百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其中 “長”、“?!?兩字就道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經常性,不間斷性,也就是說安全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生產全過程, 安全事故發生也就是幾秒鐘,幾分鐘的事情,而安全生產工作卻是一個系統工程, 必須全員參與,缺一不可, 全員牢固樹立安全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這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途徑。
1、正確處理與理解項目管理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系
企業從安全生產的角度看,安全雖然是一種成本,但它更具有投資的價值,安全的目的就包含了追求經濟利益的內涵,所以安全應被看成是一種有創造價值的活動。一些發達國家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安全投入產生有效的價值,其投入產出之比是 1:6;據我國有關課題研究顯示,20 世紀 90 年代的經濟條件下, 我國 的安全生產投入產出的比值是 1:5.83,我國學者在 2000 年對中國 4 個城市的 10 多家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得出的結論是:輕傷事故損失比(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約為 2.33:1;重傷事故損失比約為 2.31:1;而死亡事故中這一比高達 3.25:1。在現實項目管理之中,一些項目經理為了節省幾根鋼管, 省某一工序,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其造成的直接損失與節省的幾根鋼管價值相比損失重大,所以,安全生產就是效益和利潤,它能給企業帶來生產效率,帶來經濟效益,帶來良好的社會信譽。
2、加大項目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宣傳
通過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與普及, 營造企業安全生產的氛 圍, 讓人人懂得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將要付出的代價,使得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成為企業和每個 工的自覺行動。開展企業各項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安全問題,舉一反三并及時督促檢查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應是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3、實行違章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凡是發生各類事故均按 “四不放過” 的原則,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不論大小,企業都要按照分析、追查和處理程序落實。在分析追查原因中,首先要從各級領導責任查起,在查清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查分析各類管理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市場經濟的杠桿進行調節。為此,建筑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基金,制訂出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并堅持重罰與重獎原則。
結束語:
安全問題是伴隨著社會生產而發生和發展的,只要有活動就會有不安全的因素,就會有危害, 保護勞動者的安全,這是首要前提。通過對建筑安全活動存在問題的分析,可以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決的問題,在建筑企業中建立一個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體系與工作機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和管理規章,形成一套規范化、科學化的內部安全管理模式和高度負責的專業管理隊伍,依方法與模式 ,確保企業實現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1]王興華、郭明睛;淺談水利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 2007(09)
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的適用性和建設工程的投資效果,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文對發達國家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的特點進行分析,望對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能有所借鑒。
發達國家建設項目具有較好質量水平,這與他們十分了解重視質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模式分不開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希望對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能有所借鑒。
1強調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建設所主管部門都把制定并執行住宅、城市、交通、環境建設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規作為主要任務,同時把大型公共項目和投資項目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以施工許可制度和建筑產品使用制度為主要手段,以市場準入制制度,設計文件審核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為輔。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都非常重視各種學會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對專業人士實行注冊制度,強調從業人員個人資質管理和企業資質管理,通過資質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又增強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業主,承包商和中介機構負責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檢驗工程質量的任務。
2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設法律體制的基礎上
縱觀發達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經驗,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同時對建筑業的管理監督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規系列、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如德國的建設法律標準包括《聯邦建筑法》、《建筑產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聯邦建筑法》是德國建設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產品法》是對建筑產品質量保證的范圍形式,內容,程序進行了具體規范,并且明確規定了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以上機構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日本的《建設業法》主要針對建筑業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技術確認、建設工程監督、建筑業協會、法律專業及其懲罰標準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日本的《建筑基準法》在建筑物占地、結構、面積、防火、環保等方面進行了嚴格限制。
3有完備的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密切調整,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筑市場的準入制上大作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國,想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注冊專業人員,必須接受正式的專業教育,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嚴格的考試評審,同時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職業資格確實來之不易,注冊專業人員若在工作中,,收受賄賂或嚴重失職,將被行業協會終身取消其職業資格。注冊專業人員屬于高薪階層,社會地位受人尊敬,他們自然會倍加珍惜自己的職業資格,工作中嚴謹認真,熱誠敬業,從而有效的保證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新加坡關于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值得關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業發展局(CIDB)專門設立了承包商注冊處,受理承包商的資質評定注冊業務,根據CIDB的要求,申請注冊的建筑企業必須出具工作業績、資金狀況、人員素質、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關資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審查程序。承包商的資質評定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從事的工程類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從事該工程類型的資質等級。CIDB將承包商所能從事的工程類型劃分為兩個大類,既建筑工程類、建筑相關類,CIDB規定,建筑工程類分為C1-C8八個等級,其他類型分為L1-L6六個等級。級別越高,工程投標的承包總額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資質條件允許的工程類型及業務范圍內投標,不得跨類越級進行投標。
為了促進建筑企業的全面質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勵建筑企業按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進行認證工作,CIDB將以能夠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業為對象推廣。ISO9000系列標準的認證工作對于承包私人投資民間工程的企業沒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的強制性要求,CIDB認為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可從承包商內部機制上最大限度保證工程質量達到目標水平,CIDB規定,自1997年7月開始,所有C6-C8資質的承包商及參與工程造價超過300萬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詢公司,均須取得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證書,否則不得從事工作。
4業主在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在發達國家十分強調業主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項目管理者可以是項目經理或者業主代表,他們對于項目的進度、成本、質量進行全面控制、指定設計者及施工承包者、簽訂合同、編制概念設計或設計綱要、對設計文件進行批準、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負責工程的交接。相對來說,政府的干預較少,政府的干預只限于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重視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與我國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把質量管理的重點施在施工階段的做法有所不同,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對于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十分重視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視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進行質量控制;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查及監督;工程用的材料、設備的質量控制良好;正確處理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的矛盾。
6積極有效的強制性工程擔保與保險制度
全方位和全過程工程擔保與保險是建設工程質量實現的經濟保證。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建筑師、總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等專業承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檢查公司等,均需向擔保與保險公司進行強制性投保。擔保與保險的內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維護工程的結構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場地的破壞。從項目立項開始至缺陷保證期止,按合同分別由責任負責方承擔擔保與保險責任。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擔保與保險,為保證建設工程全壽命期質量的實現提供了經濟上的保證。
浮動擔保與保險費率制有利于提高質量意識,改善質量管理。承包商擔保與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綜合加以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法國)。由于擔保與保險費率的確定考慮了承包商的聲譽和業績,為了得到優惠的擔保與保險費率,承包商必須通過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聲譽、積累良好的業績,從而促進了質量監督管理保證的良性發展。超級秘書網
強制性擔保與保險制度增強了各方主體參與工程質量監督控制的能動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為建設工程質量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了有效的社會保障;公正嚴格的政府監管是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培育和發展的保證。
7規范、發達的工程咨詢業專業化服務
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5
【關鍵詞】世博會;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反思
到了20世紀末,無論自然生態領域,還是社會生態領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戰略問題,而以再生(Regeneration)理念為主導的建筑遺產再利用無疑成為了回應這一課題的必然選擇與實踐方式?!都~約時報》在1991年紀念地球日時提出:我們已進入了一個再生時代。這種再生包括了再思考(Rethink)、再解釋(Redefine)、再評估(Reevaluate)、再建設(Rebuild)、再塑造(Recast)、再激發(Rekindle)、再校正(Re align)、再循環(Recycle)、再利用(Reuse)、再刷新(Refurbish)、再改造(Reform)、再修飾(Refinish)、再涂飾(Reprint)、再發明(Reinvent)、再恢復(Return)、再回春(Rejuvenate)、再翻新(Refashion)、再加工(Rework)、再匯報(Rewarding)、再回憶(Remember)等廣大的范疇。[1]
1 研究背景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環境與資源意識開始了全球性覺醒。蕾切爾•卡遜(Rachel Carson)的《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羅馬俱樂部的《增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 A Report for the Club of Rome′s Project on the Predicament of Mankind)等著作的發表,石油危機的爆發,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等一系列事件,使得生態與環境問題開始形而上地進入人們的思考視野。
環境保護運動很快就從自然領域擴展到了社會文化領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簡•雅各布斯發表了對未來城市建設方式意義深遠的著作――《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該書從社會生態角度提出了“城市生態”的理念,并且猛烈抨擊了以物質功能決定論為導向的大規模拆舊建新,認為這嚴重破壞了以多樣性為基礎的城市社會文化生態。[2]
自20世紀60~70年代起.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資本運作的變化以及社會生活的變遷,城市空間的發展也經歷著極大的轉型,不少傳統重工業基地.衰敗勢不可擋,甚至成為失業和污染的象征。工業景觀在西方國家早已不再是國力的象征或城市的驕傲。曾經輝煌的傳統產業地卻在后工業時代成了大地上的斑斑銹跡.城市生活中的禁地。采用徹底“除銹”的辦法以獲新生似乎是拯救這個地區的必然出路。然而,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尖銳,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使得我們在建設中最大限度地杜絕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西方逐漸摒棄了以大拆大建為表征的城市建設理念,因此,以老建筑再利用,特別是以建筑遺產再利用為核心的新城市復興理念逐漸主導了西方的城市建設。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形成了保護產業遺產的普遍觀念.因為它們“是曾經包含并繼續包含深層歷史進程的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其價值是人類共同擁有的。產業遺產的社會價值在于.它是一群普通人生活記錄的一部分,它提供了重要的身份認同。產業遺產的科學技術價值在于,它是來自制造、工程和建造的歷史過程.若它的建筑、設計或規劃很有品質;那么它還可能有相當的美學價值。而這些價值又是與它的產業地景、書面檔案以及人們記憶與習俗中的無形產業記錄相關聯的。那些幸存的、稀有的工業基地類型與景觀則是尤其珍貴的。[3]
中國的工業建筑保護起步較晚,雖然前期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工業遺產才逐漸受到關注。2003年前后,工業遺產的保護進入了聚焦階段,這是以“世博會”這一具有強大能量的都市事件為契機而展開的。對上海而言,世博會最大的成功標志之一,就在于極大地推動了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進程,特別是因勢利導地試圖解決上海城市持續發展中的世紀難題――舊城區的保護與再生。世博會選址在黃浦江、南浦大橋和盧浦大橋之間,在浦西的世博會選址規劃控制區域內大約有十余家工廠企業,這里曾經是中國近代工業的發源地,因此如何保護、開發、再利用,使之成為城市獨特的文化遺產,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并使城市歷史文化得以延續和拓展,就成了本次世博會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同時,我們要認識到上海世博會是全中國的世博會,世博會中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將會對全國這方面的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隨著世博會對工業遺產保護方面的探索,北京、成都、無錫、蘇州、寧波、杭州等城市也陸續出現了一些工業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實踐。工業遺產的保護問題逐步受到政府和科研機構越來越多的關注。
2 反思規劃控制
筆者通過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中的第七章――歷史保護建筑與保留建筑規劃控制的研究之后,明顯感覺到我國在工業遺產保護理念上的提升。首先這次對世博園區內的工業遺產做了比較完善的前期調查工作,尤其值得欣喜的是世博主管部門將園區內的工業遺產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文物保護單位與優秀歷史建筑、保留歷史建筑和改造利用建筑,然后根據各自條件確定各種工業遺產的保護下限。這就給工業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多種的可能性,使的工業遺產的再利用更加適合當代的要求。
盡管如此,我們還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的不足之處:
第一,主管部門并沒有認識到,工業遺產雖屬于歷史建筑的范疇,但是其相對與其他的歷史建筑還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而這種特殊性在第七章中毫無體現,因此,主管部門的思考層次還是停留在歷史建筑上,并沒有把思考層次真正的落實到工業遺產保護這個具體層次上來,當中提出的一些原則就有點“隔靴撓癢”,對于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的實際指導意義不是太大。
第二,我國現行建筑法規針對的都是新建筑,即使有一些針對建筑改造的條文,也針對的都是一般性舊建筑。這次世博會的工業遺產保護同樣也沒有真正的跳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局限。對于實踐中的工業遺產保護問題采取特事特批的方法,這種做法大大降低了效率,使得許多當初好的構想在緊迫的期限面前不了了之,更為嚴重的是,誰又愿意為這種沒有法律規定的變通措施承擔責任呢?
第三,我們可以看到保護與保留建筑分類的保留歷史建筑這一條,上面提到“保留歷史建筑為除文物保護單位與優秀歷史建筑以外建筑風格、建筑結構、建筑裝飾、人文歷史等有明顯特色的歷史建筑(建于1949年前)。該類建筑也屬于永久保留建筑?!盵4] 條文中括號里的“建于1949年前”明顯可以感覺到這一條有著強烈的時間局限。同時也令人感到莫名其妙,難道1949以后就算不上中國的歷史了嗎?難道一座極富有歷史價值但產生于1949后的工業遺產就不值得重視嗎?難道就是因為她產生于1949年之后嗎?我們判定一個工業遺產是否有價值,主要是看這個工業遺產對于當代社會有多大的歷史意義和社會意義,而不是簡單看這個工業遺產是否年代久遠。她們都是我國工業化的見證,從這個角度來講,她們并沒有什么誰先誰后的問題,她們都同處于中國工業化這樣一個歷史階段。因此,以這種時間為根據來決定工業遺產的保護等級是極為不妥的。
第四.正如登琨艷先生所說:“一直以來.我們對于環境與建筑的保護都只局限在那些被大家認為具有高度歷史或文化價值的部分,而對于那些歷史不算久遠或者根本就不被認為有特殊意義的環境與建筑,并未予以重視.特別是改革開放后,經濟的發達導致城市快速改建與發展,使得很多城市對于非保護建筑及建筑環境都一概表現出鄙夷與漠視?!?[5] 在第七章的研究中,筆者同樣也發現其中存在這樣的問題,主管部門對于第三類工業遺產(改造利用建筑)的思考主要還只是“閑置空間再利用”為目的,對其歷史意義和社會意義的考慮甚少,好像只是“廢物利用”,卻失去了工業遺產保護的意義。但是,筆者認為有些建筑雖然史料不強,不夠典型,但是我們還是要認真對待,充分利用其潛在價值,而不只是“閑置空間”的再利用。
3 反思施工過程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中的不足之處則明顯在后面的方案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由于法規方面的不成熟和本次條例的沒有具體落實至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實際的困難,其中消防、保溫、節能等方面最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特事特辦這樣一種方式的存在,導致了領導決策層的權利過大,設計人員由于無法可依,倒是顯得非常的畏手畏腳,這樣的一種情況就使得外行指導內行的現象非常的嚴重,一些就有和諧塔方案和南市電廠中庭棱鏡方案。還有一些即使沒有夭折,但是也在無法可依和領導決策層權力過的情況下作出了無奈的讓步。因此,設計水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少。其中筆者所知道的讓步方案就有南市電廠北立面設計方案。這些可能都給這次世博會帶來一些的遺憾。
還有一個現象引起了筆者的注意,筆者在進行現場調研的時候發現,一些第三類工業遺產(改造利用建筑)在施工過程中被徹底的肢解的現象非常嚴重。在施工現場,筆者發現原來的“改造利用建筑”只剩下一根根柱子無助的立在原地,就像一個人被肢解后只剩兩條腿還立在那里一樣。當然,這類改造利用建筑的圍護體系被拆除的話,筆者倒是可以理解的,也不會有太大的意見,畢竟這些“改造利用建筑”的圍護體系沒有太多的工業特點。讓筆者最為心寒的是,那些工業遺產建筑中非常有特點的結構體系也被無情的肢解,結構體系的完整性被破壞殆盡。在施工現場,到處可以看到被卸下的或正要被卸下的梁和屋頂桁架,到處可以看到粗暴施工手段后留下的被嚴重破壞的節點。通過詢問現場的施工人員才知道,這些卸下的構件要經過處理后達到規范和其他要求后,再重新安裝回去。施工人員還談到,“拆卸下來方便處理,而且重新安裝上去不就一樣了,又不是用新的代替,到最后還是同樣的構件嘛?!甭犐先ズ孟窈锨楹侠恚俏覀冏屑毾胂?,就覺得這完全是一個誤區,因為這些“改造利用建筑”本身不是拼裝結構的,嚴重破壞的節點的存在已經非常明顯的暴露了拆卸后的嚴重后果。筆者很難相信這些拆卸下來的構件經過處理后還能再次通過原來的節點再次安裝上去,到時候想要將這些構件安裝回去就不得不動用現在的方式。其實這本身就是謬誤,這樣的做法能給后人帶來什么?筆者認為這只能給后人帶來誤解。而我們想想我們工業遺產保護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記錄歷史,但是現在倒好,真實的我們沒有記錄下來,卻以假象將后人誤導,這是不是比沒有去記錄的后果還要嚴重呢?
4 小結
對于工業遺產的研究,世界范圍內都存在實踐大大先于理論的狀況,工業遺產的這些問題有國際共性,我國也不會因為后發就能完全避免。所以不僅要著眼于工業遺產的原本含義,還要結合當代的實踐情況,從理論上構建一個工業遺產的保護體系。[6] 對于大量出現的工業遺產正如英國工業考古學者克拉克所說:“保存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真切的了解那里有什么,什么重要和為什么重要,以及他今天的存在和過去的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我們應該深刻探究現在和過去的某種聯系,努力探尋工業遺產保護的出發點、保護依據、保護內容、保護目標等一系列基本問題。
同時,通過這次世博會這樣實踐的機會,積累經驗并且盡快的推出針對工業遺產保護的相關法規,使得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其實西方在建筑保護與再利用中,于20世紀70年代開始注意到了這個瓶頸障礙,紛紛修改了相應的規劃與建筑法規,從而有效促進了建筑遺產再利用的發展普及。大衛•沃倫談到:“英國有控制新建筑質量的法規,如居住密度、防火安全、隔熱程度、窗戶尺寸等等。但如果強行將這套規定實施在建筑遺產上,將可能會有使建筑遺產特征遭受破壞的危險。因此英國規劃政策導則第15條建議:對于土地的用途、密度、容積率、日照和其他規劃問題的控制,在歷史性建筑或保護區可以靈活掌控,這樣才有可能使歷史建筑或保護區獲得新生?!蔽謧愡€提到,“當起草保護規劃法時應注意:如果過于強硬地對歷史性建筑實施傳統的建筑法規會對其有什么樣的影響?!?[7] 因此我們應該充分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與此同時,我們應該與自身的實踐相結合,調整、修改只針對新建筑的現行法規。最后制定出適合用于我國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消防、保溫、結構與材料等方面的法規條例。
參考文獻:
[1]鄭時齡. 未來大都市的生活質量. 上海城市規劃國際研討會演講論文
[2]陸地. 建筑的生與死――歷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 東南大學出版社. 2004. P7
[3]國際產業遺產保護委員會(THE INTERVATIONAL COMMITTEE FOR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簡稱 TICCIH) 《莫斯科》 2003
[4]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 2008.4. P41
[5]登琨艷. 黃浦江畔舊工業建筑的保護與再生. 城市建筑
工程建筑法規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類型 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雖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不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高,投資回報快,而建筑市場的管理則比較混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如承包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簽訂合同,以及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等等違法行為,形成了大量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及處理提供了比較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與處理依然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為了能給現有爭議的解決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原則進行探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條件
無效合同本質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判斷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合同的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诮ㄔO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住宅建造的公民個人,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業。除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外,他們還必須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即這些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二)不違反建設工程的基本建設程序
一項工程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使用,要經過許多階段和環節,有其客觀規律性,這種規律性與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對此客觀規律性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工程建設法規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還必須經過報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才能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解釋》,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可將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分為以下類型:
(一)承包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工程建設技術含量高,社會影響很大,所以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嚴格地限制。根據我國《建筑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只有經注冊登記,領有營業執照,并向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才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個人及單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由此可見,沒有通過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或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合同,都因主體不合格而屬于無效合同。另外,建設
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有等級之分,不同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范圍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自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由此可見,超越資質等級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二)冒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冒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下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論是借用還是掛靠,其簽訂合同的過程無非存在著兩種情形:一是具體施工人以欺騙的手段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由于一方存在著欺騙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二是對于一些國家投資或國家控股的項目,發包人本著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權力,想把工程發包給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單位或個人,若此單位或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發包人便相互串通,通過借用資質或掛靠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從形式上看,簽訂合同的承包主體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卻不具備法律規定相應資質條件,因此,這種合同屬于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強制招標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若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通過直接發包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若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中標人、設置障礙排斥他人、收取投標人賄賂等,以及投標人之間串通作弊、假借資質參與競爭等行為,因違背招投標原則而致使中標無效的,招標人與無效中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四)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訂立的合同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或者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為。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違法分包、禁止轉包。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所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合同
工程項目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投標人有行賄行為影響不公平競爭的,屬于違法招標的范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無效。《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包含了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腐敗行為導致的中標無效,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等直接發包的工程,若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解釋》并為涵蓋,此行為同樣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工程建設市場,尤其是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完畢之后被確定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導致了大量質量不合格建筑的產生,因此,要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視,確立處理的原則,及時進行處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則
無效合同自始對當時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終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確立此原則,是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及時糾正,以免因合同的繼續履行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設實踐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監管,及時發現不具備生效條件的合同,并及時確認其無效。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依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還是尚未履行完畢的,或者已經履行完畢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過錯方都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而不包括尚未實現的利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由無過錯方舉證。
(三)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對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釋》第2條、第3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的原則。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或者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參照合同約定補償承包方相應的工程價款。(2)若已經完成的部分工程經驗收不合格,又無法修復的,承包方負責拆除,并返還發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3)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方不予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作為違法建筑應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當然,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方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