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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制工作意見范文1
《意見》要求,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提出理順煤電關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抓緊完善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
《意見》提出,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穩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和地區范圍,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積極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小型金融機構,修訂《貸款通則》,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等。
《意見》還提出,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穩妥推進電價改革,實施居民階梯電價改革方案,深化成品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擇機推出改革方案;深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抓緊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制度,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加快研究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在推進行政體制改革方面,《意見》要求,以投資、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領域為重點,清理、減少和規范現有審批事項;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全面推進地方財政預算、決算公開;適時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意見》還要求,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把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
財政部:財政資金將實行全程監督
為規范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范圍、監督權限、監督方式和程序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辦法》規定財政部門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采用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此外,還明確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遵守的有關程序。
《辦法》強調,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應當加強績效監督。
外管局:個人外匯可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外匯管理局網站3月16日了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通知明確,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通知明確,境內機構應憑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在銀行開立一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該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為個人統一購匯所得的外匯資金,個人出售股權激勵計劃項下股票或權益后匯回的本金及收益,匯回的分紅資金,以及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向境外支付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需資金、境外匯回資金結匯或向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轉的資金,以及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得外匯收入調回后,境內機構應憑相關書面申請、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境外交易憑證等材料,由銀行將資金從境內機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分別劃入對應的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并按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我國將出臺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貿物流領域
商務部流通發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商務部將出臺《商務部關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的實施細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