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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成效 困境對策
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預防職務犯罪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預防活動,正本清源,為凈化市場經濟環境提供了強有力保障。然而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的同時,貪污賄賂犯罪職位、犯罪金額仍高位運行,強化職務犯罪預防的成效擺上檢察機關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構和具體實務中存在的困境,對強化預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案件的同時,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以案說法、巡回展覽、專項預防、個案預防和預防調研等形式,全面鋪開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新穎性的預防工作越來越成為影響預防成效的桎梏,預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預防機構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構存在設置不統一、不合理的問題。如高檢院、部分省級院、甚至個別基層院將預防設置為獨立的內設機構,如預防處(科、股),有的則將其歸入反貪局管理,將反貪局內務與預防工作合一;還有個別基層院的預防工作放在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預防機構的設置不統一既不利于上下級之間開展工作,也不利于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建設,直接影響預防工作的實效。
(二)預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上法制課。通過制作PPT,把講課內容形象化,這種預防形式占預防工作的80%以上。預防初期,以給預防單位上法制課、進行法制宣傳的形式,因此具有新穎性,確實收到了預防效果。二是以案說法。以作為法制課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覽、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預防,以身邊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邊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預防作用顯現,然而,重復的以案說法預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漸明顯。三是現場參觀。近幾年來,為加大預防成效,檢察機關組織一定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敏感崗位的人員到監獄進行參觀,之初衷源于現場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監獄的環境及對被羈押人員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參觀者相互調侃的噱頭,其預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專項預防。以政府重點工程為對象而開展的重點預防、專項預防,由于其專項預防采取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人員上法制課等形式,且由于專項工程行業的特殊性,檢察機關沒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項工程的每個環節進行預防,因此,專項預防、重點預防也只是一種預防形式而己。五是個案預防。針對單個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預防的實際效果,然而司法實踐中,收到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后,卻疏于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導致個案預防的不徹底。
(三)預防內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課內容單一。用兩個小時的時間,介紹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機制、堵塞漏洞、個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見,一般化的“三段式”,長此以往預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預防的針對性不強。目前通過上法制課、巡展巡講等形式開展的預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課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實上,各職能部門因職能不同,風險環節更有區別,沒有針對性的預防是不可能達到預防目的的。三是預防單位的被動預防。檢察機關預防工作中,除個別確實由預防單位主動邀請上法制課、以案說法外,絕大多數均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其預防的成效自然會打折扣。四是預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預防工作的針對性不強,就容易導致預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預防成效的困境
預防形式的老套,預防內容的單一,直接影響了預防成效。一是法制課成雞肋。隨著法制的普及,以及預防單位自身的預防教育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與日俱進,因此,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長期依賴形式單一、老套的法制課來進行預防,就難以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經驗。預防人員在上法制課,或以案說法對案件進行分析時,作案手段的過細披露,反成了個別腐敗人員貪污賄賂時予以借鑒的手段,如賄賂手段上,以打借條的形式掩蓋受賄、接受賄款時防錄音錄像、采取高科技手段偽造簽名貪污公款等,此種法制課同時也成了反偵查的“培訓課”。目前檢察機關感嘆突破難、偵查取證愈難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預防零效應。這種零效應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對曾經案發的某些部門、某些崗位進行個案回訪、檢察建議整改等預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時間內出現前腐后繼、連續幾年被查處貪污賄賂的現象。四是預防遍地開花。只要是有職務犯罪風險存在,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就會同時跟進,然而有限的預防人員,有限的預防形式和內容,形式化、走過場的預防工作,不可能將預防工作做得深入徹底,預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勢下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成效的思考
曾經的重點預防單位職務犯罪案件頻發,曾經的重點預防工程職務犯罪頻現,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應適應新形勢下職務犯罪的新特點,不失時機地進行更新預防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健全完善預防機構,在具體預防實務上,健全完善預防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
(一)建立預防專業化機制
檢察預防缺乏系統化是影響預防成效的一個重要因素。預防工作專業化建設是實現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設置預防工作機構。針對目前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沒有統一的機構設置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參照紀律檢查部門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局的格局,在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局,內設預防調查、預防建議、預防跟蹤等相應機構。二是配備專業預防人員。由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涉及各個行業和領域,預防意見既要有法律屬性,還要與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工作性質相符合,預防建議還要有專業性,這就要求在預防工作人員的配備上注重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三是建立專業的預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預防管理機制,以案件立案偵查為切入點,到預防調查分析、預防建議、預防整改和落實等,并實行預防工作全程動態化管理。四是強化預防合力。充分利用偵查辦案的有利契機,預防人員提前介入偵查進行預防調查,偵查人員協助開展預防調研,并及時將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預防部門備案等,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預防合力,強化預防工作的影響力和實效。
(二)建立駐場預防機制
駐場預防,就是改變過去遍地開花,每個單位都開展預防但預防不到位的情況,每年選擇一家或幾家近幾年來職務犯罪的案發單位,或者廉政風險系數最高的行業,派駐1-2個預防人員現場駐扎開展預防,在預防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合下,獨立行使預防權。一是掌握預防關鍵。駐場預防人員深入預防單位了解行業性質,廉政風險狀況及特別是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單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針對預防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措施并實施,同時跟蹤落實預防情況,將預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實處。駐場預防由于其了解預防單位或行業的實際風險狀況,預防措施的針對性強,及時跟蹤落實整改,就一定能實現真正預防的目的。駐場預防由于是深入預防單位,因此,預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準確把握到位不越位、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服務不代替,正確處理好檢察預防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關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預防工作為名,插手企業經營、案發單位正?;顒?。三是發現職務犯罪及時查處,并以查處案件促預防工作的推進。
(三)建立重大項目同步預防機制
目前檢察預防中“同步預防”的內涵和外延均狹窄,預防對象主要為政府或企業重大工程,當政府重大工程啟動時,與之簽訂預防協議,即謂之同步預防。而協議簽訂后如何同步、如何預防無法得到體現。而真正意義上的同步預防,應該是針對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特別是關系到民生的重大項目建設,一是在這些工程啟動之初,通過簽訂預防協議介入工程的預防系統,使相關人員明確預防與工程建設的同步啟動。二是了解工程進展,特別是工程招投標、發包、付款等關鍵環節是否有制度漏洞,并及時提出預防對策。三是必要時列席投標企業資質審查、開標、評標等會議進行現場監督。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2
【關鍵詞】 博弈論視角; 會計人員; 職務犯罪; 防范措施
一、引言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屬于經濟領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職務之便,在具體從事或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會計人員基本工作規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其犯罪主體是會計人員,客體是侵害了會計法律規定。
博弈論作為研究在外部經濟條件下個人選擇問題的新興的經濟理論分支,它與會計職務犯罪的內在特點相吻合,研究會計人員在外部經濟收益、經濟成本的作用下,在參考他人職務犯罪行為的基礎上,選擇是否實施職務犯罪行為。盡管目前應用博弈論模型研究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文章數量比較少,但是它已經引起了會計理論界的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博弈研究。本文將現代博弈理論與成本收益理論相結合,通過對會計職務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設和分析,提出預防會計職務犯罪的相應解決方案,這將對防范和抑制會計職務犯罪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現狀及社會危害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介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越來越大。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職務犯罪的行為也屢見不鮮。如被稱為“益陽第一貪”的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地稅局計劃財務科原經費會計劉迪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 800多萬元;原甘肅省農墾社保辦副主任劉保祿在任職期間,一人身兼“會計、出納”等數職,4年間利用單位財務管理漏洞累計侵吞公款2 800萬元;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財政專戶會計楊立強,貪污、挪用農村養老保險等財政專項資金5 100余萬元;中電投貴溪發電有限公司原出納段燕伙同其丈夫吳悠,在半年時間內貪污、挪用公款合計7 000多萬元。
近年來在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3 000余起典型職務犯罪案例中,涉及會計、財務人員犯罪的有230起,查處276人,涉案總金額高達11.48億元。據統計,我國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實在叫人觸目驚心,且近幾年來會計涉嫌經濟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趨勢;其犯罪領域已經由一般企業擴展到各個領域,如金融、醫藥、教育、公共基礎建設等部門,甚至有的犯罪同時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環節;其犯罪后果嚴重影響了整個單位的運作,破壞了會計信息質量,從而對稅收征管、金融監管、股市監管產生誤導,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揮霍、吞蝕了國家和單位的錢財,影響國家經濟建設和單位的經營發展,腐蝕了會計人員隊伍。
從會計職務犯罪的現狀來看,形勢嚴峻,不論采取何種手段,都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息息相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三、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雙方即會計職務犯罪人與監察部門二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雙方的博弈屬于不完全信息博弈。會計職務犯罪者實施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信息主要來自于公民舉報或者是監察部門在監察工作過程中的發現,會計職務犯罪者主動向監察部門自首坦白的情況很少。因此,在對會計職務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監察部門明顯處于被動的地位。會計職務犯罪人將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當作可以利用的機會,在自利動機驅使下,以追求個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將違法犯罪成本與違法犯罪收益對比,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犯罪人作出一種合乎理性但違法的選擇。由于信息不對稱,使會計職務犯罪人逃避監察部門的打擊成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設
1.在這個博弈模型中,參與博弈的只有兩方,即監管部門和會計職務犯罪者,兩者都是“經濟人”,即從事任何活動的動機都是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設會計職務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兩種戰略選擇,監管部門的策略選擇也有監管和不監管兩種,兩者都是風險中立者。
3.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且未被監管部門發現,則得到收益為B。
4.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為G。
5.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被監管部門發現后所受到的處罰為L,其中a為因違法所受到的法律懲處,d為因犯罪行為敗露給其名譽造成的損失,e為未來的收入機會減少所帶來的收益損失。
6.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時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為H。H是指會計人員為順利實施犯罪達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財力和物力。
7.博弈雙方的行動順序:第一階段是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階段是監管部門選擇進行監管或不進行監管;第三階段是在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情況下選擇決定監管機關是否發現犯罪行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
當會計人員選擇不犯罪,這時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獲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為零;當會計人員選擇犯罪,這時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為H,他的總收益有兩種可能:一是會計職務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受到處罰為L,其付出的總代價為-H-L;二是會計職務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未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可以獲得的收益為B,他的總收益為B-H。若監管部門選擇監管,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即會計人員的犯罪行為是否被發現??傊詈蟮慕Y果只有五種,如表1所示。
這個博弈模型沒有可以被雙方共同接受的納什均衡。一方的最優策略選擇以另一方的選擇為前提。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則監管部門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監管有力;但如果監管部門選擇的是監管有力,則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守法;如果會計人員選擇守法,監管部門最佳策略選擇是不實施監管(即監管缺失);當監管部門選擇不實施監管,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犯罪。如此循環往復,無休無止,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組合。
(三)會計人員和監管部門的博弈分析
由于會計人員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監管機關采取混合策略。設監管部門選擇監管的概率為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被發現的概率為p(j/i),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為r,則“監管缺失”的概率為1-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不被發現的概率為1-p(j/i),會計人員“守法”的概率為1-r,則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如表2所示。
設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放棄的合法可得收益為Y,則會計人員選擇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為:
從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
1.在B和L一定的條件下,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臨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條件下,對會計職務犯罪行為人懲罰L越重,臨界值Pm就越?。?/p>
3.只要監管部門能夠使得會計人員意識到實施犯罪受到懲罰的概率p(j/i)遠大于臨界值Pm,則會計人員將選擇最優策略――不犯罪。
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rPm,則會計人員此時選擇犯罪是最優策略,此時監管部門就應該考慮加大監督力度,防止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
依據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從主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在日常會計工作中逐漸形成的職業規律、職業觀念和職業行為規范的總和。它既是會計人員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也是衡量一個會計人員綜合素質高低的標準。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可以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案例進行教育。通過真實的會計職務犯罪案例,從反面進行警示教育,不僅可以讓會計人員清醒地認識到違反職業道德和會計法規的后果,也可以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讓會計人員內心產生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通過聘請優秀的會計人員進行經驗介紹或專題講座,從正面進行引導,發揮榜樣的力量,提高會計人員的價值觀、知識結構、勝任能力,提高會計職務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從而預防會計職務犯罪。
(二)完善法律責任體系,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目前的會計法律只強調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忽視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會計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擊力度不足,縱容了會計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因此,必須完善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加大打擊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律震懾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在單位內部通過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各項會計業務及相關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用制度規范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使企業內部管理逐漸步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保證會計機構內各業務崗位合理設置,合理劃分各個崗位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堵塞舞弊漏洞,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遏制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
(三)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通過推行年薪制,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獎勵的力度等物質激勵機制,引導合理分配,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最終達到對會計人員“高薪養廉”,減少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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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檢察機關機構改革是走依法治國法制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檢察改革應與檢察權的性質、內容及其配置相適應。機構設置作為整合各項改革措施的基本載體,是推進檢察職業專業化的有效途徑。本文從基層檢察院的改革為切入點,探索相對合理的模式,為試點實踐提供參考。
中央十七屆二次全會傳出信號,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呼之欲出,作為國家機構基本框架“一府兩院”中的檢察機關,或將面臨新一輪機構改革的抉擇。現行的檢察管理體制行政色彩濃厚,不能真正體現檢察權的司法屬性,檢察機構改革已勢在必行。內設機構是推進各項改革的關鍵,筆者就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設置略陳管見。
一、當前基層院內設機構現狀
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根據上述規定,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機械地與上級檢察院內設機構相對應。因此,基層檢察院就出現了科室過多,官多兵少;重復審查,效率低下;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分工過細、人浮其事;稱謂繁雜,缺乏統一等問題。
1、科室過多,官多兵少。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設有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術科等內設機構?;鶎訖z察院內設科室領導職數通常3人以下設一職,4至6人設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設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設置過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數較多的反貪污賄賂局增設政治教導員(屬正職)。這樣,就難免出現官多兵少的現象。
2、重復審查,效率低下。偵查監督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或不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科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就勢必出現重復閱卷、訊問、熟悉案情,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降低辦案效率,浪費人力物力等現象,使人員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反貪污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科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污、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復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
4、分工過細、人浮其事。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及行政裝備科、技術科都是基層檢察院的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統計、保密、裝備、后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工作、局域網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過細,出現人浮其事,有些事幾個管理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開全體檢察干警的會議,辦公室、政治處、行政裝備科都可以發會議通知,但往往都不發,要院領導明確那個部門后才發會議通知。與此同時,勢必形成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層檢察院要占全院總人數的30%以上,這不利于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二、內設機構改革設想
內設機構的設置應本著“精干、高效、統一”的原則,突出重點、科學設置,避免科室職能重疊交叉;規范職能機構,做到縱向對應、橫向統一;綜合部門從簡,將力量充實到業務部門。從基層院的實際出發設置內設機構,以業務部門設置“一局、五科”即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刑事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檢察科、業務督導科,綜合部門設置“一處、一室”即政治處、辦公室為宜。
1、設立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將反貪污賄賂偵查局、反瀆職侵權局合并在一起,將監所檢察部門和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偵查職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隊。其職能為對公民和單位的舉報進行初查,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職務犯罪的信息、情報,掌握了解和綜合分析職務犯罪的情況;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向案發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等工作。該局人數以占全院人數25%為宜。將檢察機關的偵查權統一行使,形成“大偵查”的格局,一能夠理順“舉報——初查——偵查”之間的關系,避免重復偵查或案件偵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諉,易于案件初查與立案銜接;二可以增強辦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辦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辦;三便于統一指揮查處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四是將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動。既可以借助預防職能熟悉相關單位業務、職能等,便于掌握職務犯罪線索,又可利用辦案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
2、設立刑事檢察科。將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合并,設立一個科室。履行三個方面的職能,一為偵查監督職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承辦提請復議、復核、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及備案審查;二為公訴職能,即刑事案件的審查、出庭公訴、抗訴,審判監督;三為監所檢察職能,主要是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的監督,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25%為宜。批捕職能與公訴職能不再是各部門各施其職。改革后的刑事檢察科完全體現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各項職責,一來將偵查監督科與公訴科合并,可以改變現行的兩科室各行其是,只關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訴的問題,而對案件整體漠不關心的局面,更好的強化公訴職能,保證案件質量。二來將上述三個科室合并,可以進一步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大公訴”的格局,強化對刑事案件的監督。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能夠及時反饋、減少了中間程序,避免了重復勞動,節省了人力和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其職能是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請抗訴。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8%為宜。設立該科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體現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
4、設立控告申訴檢察科。其職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訴、舉報;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對受理的各類控告、申訴、舉報進行登記分流,但不再進行初查,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分流到相關的職能科室,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流轉到有關的職能部門。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3%為宜。該科是檢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類案件的“口袋”,設立該科是便于群眾告狀有門,投訴有門,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5、設立檢察業務督導科。負責案件的檢查、指導工作;對與檢察業務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委會的日常工作。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5%為宜。設立該科可以對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大要案進行質量把關,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提出意見,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
6、設立政治處。將政治處(政工科)與紀檢組合并,其職能為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干警的政治理論學習、隊伍政治思想教育;負責目標責任的考核管理;負責教育培訓、學歷學習、勞動工資、檢察官等級的晉升;負責檢察宣傳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5%為宜。建設高素質的檢察隊伍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需要,是實現檢察事業跨世紀發展的重要組織保證。設立該科能夠抓緊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業務教育,為做好檢察工作提供組織保障、思想保障。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偵查 非法證據
一、職務犯罪偵查中確實存在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非法言辭證據是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非法實物證據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
在自偵部門的偵查中,非法證據確實存在,并且呈現出非法實物證據多,非法言辭證據少的特點。常見的非法證據有搜查時沒有搜查證便強行進入涉案人員住宅內、工作場所進行搜查;與紀檢部門聯合辦案時使用“”措施等。非法實物證據僅僅違反調查取證的法律程序,危害較小;非法言詞證據是“強迫他人證實自己有罪”,并常常伴隨著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危害巨大。
非法證據違反法定程序,并可能侵犯人權,本質上不滿足證據的三要素 ,應予以排除。新《刑事訴訟法》對非法實物證據采取裁量排除態度,規定可以采取補正措施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再予以排除;對非法言詞證據采取絕對排除態度,不存在例外和補正措施。
二、職務犯罪偵查中產生非法證據的原因
職務犯罪偵查中產生非法證據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腐敗問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自偵部門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一方面是腐敗就像病毒一樣,會不斷變異,而自偵部門缺少同腐敗斗爭的“新式武器”,只能通過“加大藥量”的方式反腐。如此一來就容易產生非法證據,具體原因如下:
(一)舉報線索質量不高,成案率較低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為例,2008—2012年間,該院反貪局共受理線索274條,立案52件,成案率為19%,而且一半以上是上級單位交辦,公安機關、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移送的線索,群眾舉報的線索成案率不足10%.舉報線索成案率低的原因是線索質量太低,表現為:(1)大部分的舉報線索是匿名舉報,自偵部門無法從舉報人處進一步了解線索。(2)舉報內容過于含糊不清,基本都是“甲跟乙關系密切,聽說甲收受乙賄賂,幫乙做了某事”,舉報內容難以核實。
(二)職務犯罪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職務犯罪案件具有隱蔽性強、實物證據少的特點。比如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常常隱藏在合法的行政行為、正常的市場行為之下,主觀方面難以證明;在賄賂案件中,犯罪行為基本都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一對一實施,多數行賄行為都是以現金形式交付,而且環境具有封閉性,常常需要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來證明,比如證人證言、口供。職務犯罪案件隱蔽性強、實物證據少,才使得偵查活動過分依賴言詞證據,這也是超時訊問、羈押的直接誘因。
(三)職務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反偵查能力強腐敗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甚至較高的職務,并且社會經驗豐富,受教育程度較高,知悉法律相關規定,反偵查能力較強。案發前,總是變換作案手段,想方設法利用職權隱瞞罪行;案發后,要么是一問三不知,要么將責任推給其它人,逃避法律制裁。如若知悉法律規定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穩定性則較強,偵查人員利用傳喚、據傳進行訊問的力度被大大削弱,使政策攻心、促進犯罪嫌疑人心理轉化和角色轉換工作難以在傳喚、拘傳期限內完成。
(四)自偵部門偵查設備落后,偵查手段單一與公安機關相比,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設備十分落后。到目前為止,自偵部門尚不能通過通訊技術確定涉案人員具置、實時監聽通話。至于查詢通話記錄、短信內容、房產等,或因尚未建立公共信息查詢系統,或因申請程序繁瑣,在具體的偵查中應有也十分有限。所以,自偵部門的偵查手段仍十分單一,還是傾向于從突破口供入手,并且詢問、訊問也沒有充足的實物證據予以輔助。
(五)偵查人員保障人權的意識較弱“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2004年就被寫入憲法,但是偵查人員觀念的轉變還任重道遠。在一些偵查人員的潛意識里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轉化為犯罪嫌疑人的證人,都是罪犯,而且罪犯是不需要平等對待的。在這種觀念的指引下,偵查活動就容易越過法律規定、侵犯人權,這也是非法證據產生的原因之一。
三、 職務犯罪偵查中減少非法證據的措施
要杜絕自偵部門偵查取證中出現非法證據,就要拓寬自偵部門偵查取證的渠道,打消偵查人員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具體的措施有以下幾點:
(一)改革完善自偵部門的初查措施《刑事訴訟法》對初查沒有定性,這使得初查具有較大的任意性和非強制性。初查措施需要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把調查取證工作提前到初查階段完成。立法上,應該增加初查階段的強制性,規定自偵部門在初查階段可以強制調取以下資料:(1)有群眾舉報而無證據材料的;(2)辦理其他案件中掌握一定證據材料但須進一步調查核實的;(3)新聞媒體報道或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交辦的案件線索;(4)通訊、郵政、金融、電子等有關涉案材料。 筆者認為初查措施的改革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1)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犯罪可以運用技術偵查;(2)強制查、調取證據材料;(3)建立強制傳喚措施。強制傳喚措施的內容可參照新《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兩化”建設、推廣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職務犯罪的偵查模式要實現由“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轉變,須有相應的偵查措施作為支撐,如果不改變傳統的落后的偵查方法,轉變偵查模式只能是空中樓閣。 大力加強“兩化”建設,即實現裝備現代化和偵查信息化,有利于自偵部門收集證據,降低了偵查人員突破口供的難度,極大的避免了非法證據的產生。
在“兩化”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推廣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不見證據不落淚”,現階段技術偵查要特別注重運用監聽監控、獲取手機通話記錄和短信通信內容。在技術偵查設備的配備上應平衡成本與效率,筆者認為在地市一級的檢察機關配備全套的技術偵查措施比較科學可行。如果在省級檢察院配備整套技術偵察設備,必將對承擔絕大部分工作量的基層檢察院造成極大不便;如果在基層檢察院都配備技術偵查措施,則成本太高,容易產生資源閑置、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在《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里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詢問重要的證人可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當然能夠預防非法證據的產生,但該制度的實際執行狀況卻不盡如人意。這是因為偵查人員認為同步錄音錄像措施會使自己不規范的言行留下痕跡,投鼠忌器,影響了自己的詢問、訊問水平的發揮。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修改從文本層面完成了對刑事檢察理念、程序規則的重塑與設計。而刑事檢察規則執行機制則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所確立的刑事檢察理念與程序規則得運行實施重要保障:一是從內部監督與管理層面,以案件管理中心為平臺全面推進刑事檢察執法規范化建設;二是從對外執法辦案層面,以執法辦案為中心,努力協調處理好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人、公安機關、法院的關系,推進刑事檢察工作機制的創新發展。
論文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修改 刑事檢察規則執行機制 執法規范 機制創新
一項完整的法律制度離不開確保該制度得以實行的規則執行機制。這一點刑事檢察制度也不例外。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只是從文本層面完成了對刑事檢察理念、程序規則的重塑與設計。只有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確保新的刑事檢察理念、程序規則得運行實施的規則執行機制,才能釋放出刑事檢察制度的內在活力與潛在價值。
一、以案管中心為平臺全面推進刑事檢察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建立統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函攝刑事檢察業務部門的獨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并整合優化現有的管理系統使之實現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機對接,圍繞案件管理信息軟件系統的應用,制定相應的技術性規定,做到既方便案管部門實現一體化監管、統一收送案件、統一錄入信息、統一分案和統一贓證款物管理(監督),又不妨礙刑事檢察業務部門依法獨立辦案,實現案件管理部門與刑事檢察業務部門在工作量上的合理分擔,形成案件管理中心與業務科室內勤及案件承辦人員之間分工配合與互動格局。
(二)對辦案流程依法進行動態監管
刑事檢察執法規范化的最為核心的環節即是合乎法律程序,嚴格規范執法辦案。而要實現刑事檢察環節按照法律程序做到嚴格規范執法辦案,就要在形式上予以規范,即通過案件管理中心這個平臺對刑事檢察工作流程實行實時動態監管,認真把好入口關和出口關,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分工執行的順利實現。
(三)進行業務考核與評價
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對刑事檢察業務進行考核與評價,是刑事檢察執法規范化的應有之義。而且通過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統計、數據分析、風險評估、預警提示等功能更便利對刑事檢察執法環節的具體工作和辦案人員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從而避免傳統考核評價機制人為因素過重而信度不足的弊端。
(四)做好信息反饋與公開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不僅是檢察機關內設的專門監督機構,也是檢察機關的對外窗口。一是要及時妥善地把收案后經檢察機關內設部門處理后的案件信息向公安機關、社會個人等相關方進行反饋,嚴格進入檢察環節案件的“出口”管理。二是由案件管理中心依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就涉及刑事檢察執法環節而應當公開的具體事項,如管轄、訴訟期限、辦案流程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實現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有機銜接。
二、以執法辦案為中心推進刑事檢察工作機制的創新發展
從某種程度上,程序是一種角色分派的體系。豍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變化即是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角色和功能的進一步明確化。這在實踐層面就要求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中心,通過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努力協調處理好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人、公安機關、法院的關系,積極推進刑事檢察工作機制創新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刑事證據審查機制
1.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既要審查定罪證據也要審查量刑證據,準確把握證據證明標準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的尺度,避免失之過寬或過嚴。
2.積極構建以審查起訴、審查監督為中心包括啟動、調查核實、處理以及救濟等環節在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證據排除工作機制。
(二)建立與律師辯護相關的工作機制
1.在案件管理中心設立專門的律師接待窗口,做好受理登記工作;并根據前來辦理業務的律師的申請內容做好告知與轉交工作。
2.與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共同制定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門性規定,并通過監所檢察室做好同步監督工作。
(三)創新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機制
1.構建檢察引導偵查的工作機制,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1)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或當事人存在爭議案件的主動介入機制,以避免“應立而不立”、“不應立而立”以及非管轄案件、關系案、人情案的發生。(2)建立公訴引導偵查機制,即公訴機關通過證據審查,排除非法證據,并向偵查機關及時提出補查、退查建議,以提高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效率。
2.建立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同步監督機制,以有效避免漏管脫管、超期羈押、虐待服刑人員等問題。
3.建立會商和職務犯罪線索移交機制。一是建立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會商機制和檢察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會商機制,對檢察機關在類案監督、綜合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磋商,形成權責明晰的整改決議和方案,限期解決。二是建立職務犯罪線索移交機制,對檢察機關在類案監督、綜合監督中發現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提交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進行強制調查或立案偵查。
(四)構建完善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工作機制
一是積極轉變辦案人員觀念,構建以信息技術為先導、由證到供的新型偵查模式,加大初查力度,以適應新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基本要求和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方面所作的修改,積極應對新形勢下職務犯罪手段隱蔽化、智能化、網絡化的挑戰。
二是建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內部的證據審查機制和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自覺控制辦案安全風險點。
三是建立檢察情報信息檔案,構建偵防一體工作機制。通過開展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整理分析社會輿情和行業部門運行信息,建立檢察情報信息檔案,為職務犯罪偵查提供基礎性信息參考資料;同時以檢察自偵部門查辦的案件為素材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工作,從而形成偵查與預防相互動的一體工作格局。
(五)積極完善出席庭前會議機制
庭前會議是一個有益的具有程序過渡意義的制度設計。它既增強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公開透明度,也有效實現了控、辯、審三方的協調制約與平衡。這就要求檢察機關:
1.建立辦案人員出席庭前會議預案工作機制,在事前的案卷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接觸辯護律師、向偵查機關辦案人了解情況等訴訟活動過程中,認真梳理案件事實與證據,預判案件爭點,對于在庭前會議上“聽什么、說什么、做什么”要心中有數。
2.建立辦案人員出席庭前會議后的會診工作機制,集思廣益,為正式出席庭審做好準備。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強化法律監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刑訴法的修改和檢察工作形勢的不斷發展,檢察工作機制存在的不足也日益顯現出來。在本文中,筆者結合修改后刑訴法規定和自身檢察工作實際,對修改后刑訴法給當前檢察工作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對策,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促進檢察工作機制更加完善。
論文關鍵詞 修改后刑訴法 檢察機關 機制
一、修改后刑訴法對檢察工作的影響
此次刑訴法修改涉及到偵查階段、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等多個方面。這些變革給檢察工作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同時也給檢察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充分認識到修改后刑訴法對檢察工作的影響,有利于我們完善檢察工作機制,更好的開展檢察工作。
(一)修改后刑訴法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影響
一是修改后刑訴法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作為正式的一種偵查措施。這為檢察機關今后的偵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偵查方式,有利于提供更多證據機會,有利于我們擺脫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的依賴。有了技術偵查,我們可以在今后獲得大量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這為我綜合利用多種證據打擊職務犯罪,預防腐敗創造了機會。
二是修改后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訊問程序。修改后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人員要將其立即送往看守所,減少偵查人員單獨控制嫌疑人的時間。這有利于避免刑訊逼供,既保護了犯罪嫌疑人,又保護了檢察人員。同時,修改后刑訴法規定在將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后,所有的訊問一律在看守所內進行,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這些規定都有利于證明檢察人員訊問的合法性。
三是修改后刑訴法進一步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力。修改后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不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并且不許偵查人員在場,會談過程不被監聽。此外,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向偵查人員發表辯護意見,偵查人員需要將書面辯護意見載入案卷,隨案移送。作為制度上的突破,這對辯護權是一種保障,但同時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是一種挑戰。
四是修改后刑訴法在偵查階段進一步落實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本質是把偵查階段的合法性納入法庭審查之中。偵查人員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是一個證明人,有責任出庭反駁個別被告人辯護人的不實控告。這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帶來了新的任務——出庭應訴。
(二)修改后刑訴法對批捕階段和公訴階段的影響
一是修改后刑訴法對批捕最大的變化是批捕條件中的“逮捕必要性”。此次刑訴法修改將逮捕必要性細化為五項標準。未來批捕階段可能會走向準司法階段,擺在檢察官面前的將是偵查人員主張和辯護人主張捕與不捕完全截然相反的兩類證據。
二是在公訴階段,修改后刑訴法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檢察機關要在6個月到1年的考驗期內進行考察。然后還要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幫教和治療的情況來確定是否起訴。但由于刑訴法只是概括規定,所以亟需探索建立一套檢察機關未見部門關于未成年人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工作機制,來有效的達到立法目的。
三是在公訴階段,修改后刑訴法對簡易程序進行了改革。修改后刑訴法要求所有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一律出庭,這將使檢察工作面臨更大壓力。簡易程序對公訴工作提出新的挑戰,一個公訴人既要承擔定罪公訴也要承擔量刑公訴。隨著量刑越來越受到重視,辯護人很可能提出偵查機關沒有收集的量刑情節,因此,檢察官需要審慎考量應對之策。
二、當前檢察機關工作機制存在的不足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級檢察機關工作任務日益繁重,檢察機關承擔了大量的工作任務,在如此的背景下,新刑事訴訟法在原有檢察工作和任務的基礎上,又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職責。這些新增的職責需要相應檢察工作機制予以保障。但是,當前檢察機關的工作機制與修改后刑訴法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
(一)信息化建設方面存在的不足
1.思想觀念有待轉變。修改后刑訴法更加注重實物證據,言辭證據地位下降,這就亟需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大證據收集力度,轉變依賴口供的思想觀念。例如:檢察機關亟需引入獨立的技術偵查設備,配備技術偵查人才,加大技術偵查力度,為搜集實物證據奠定堅實基礎。
2.技術人才匱乏。特別是基層檢察院,技術人才嚴重短缺,技術人才流失嚴重,已經成為制約信息化建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缺乏專業人才,檢察保密安全工作存在隱患,有的干警安全意識淡薄,內外共用服務器和優盤,內外網沒有完全物理隔離,有可能導致泄密。
(二)應對專業性證據方面存在的不足
1.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案件越來越多。這就需要公訴人能夠與時俱進,既要吃透法律知識,還要熟知專業性證據。但是,目前的公訴人在應對專業性證據準備不足。
2.隨著刑訴法修改后電子證據的確立,檢察自偵中技偵的合法化要求我們檢察干警要有相應專業知識。但是,當前檢察機關在這些方面存在的不足顯而易見。
(三)應對辯護律師方面存在不足
1.在職務犯罪偵查方面,修改后刑訴法使得律師從案件一開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掌握整個案件的動態,大大增強了辯護力量;律師在不被監聽的條件下自由會見犯罪嫌疑人,這些規定都大大的提升了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難度。
2.在審查起訴方面,新刑訴法規定律師的閱卷權擴大至與案件有關案卷材料。辯方律師權利的相對擴大,意味著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公訴義務的擴大,這必將給公訴工作帶來較大的挑戰。
三、完善檢察工作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
1.吸收技術專業人才,強化技術培訓。各級檢察院要根據實際需要,引進計算機和網絡專業人才,能夠對信息化裝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并定期對全院干警培訓信息化條件下的檢察工作應該如何增強保密意識,防止由于個人疏忽導致泄密。
2.完善工作機制,促進信息化工作規范管理。一是要對網絡管理員職責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二是要對信息化設備進行有效的管理維護和保密管理,確保安全。三是建立激勵機制,細化目標進行考核,通過激勵機制拉動檢察信息化建設。
(二)加大證據搜集力度
1.充分有效利用技術偵查權。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可以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配合等制度機制建設,也可以自己建設技術偵查必需的人才和裝備。
2.扎實做好初查工作。要通過線索的篩選、過濾和評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細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證據材料,才能應對辯護律師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證人可能出現的證據反復問題。
(三)提升自身起訴技巧